發布時間:2023-09-21 17:35:5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災害防御,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防和減災等活動。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趨利避害、統籌協調、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必要的氣象基本建設和事業經費。
第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應急服務,以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將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及時性,提高防御氣象災害的服務水平。
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社會防御氣象災害的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風險數據庫。
第九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編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作出評估。
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范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實現氣象災害的動態監測,及時城市氣象災害信息。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農業、水利等部門,建立農業氣象災害預警、評估體系和糧食安全氣象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交通、公安、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建立專業氣象監測網和氣象災害預警系統,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業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氣象變化對疾病、疫情、環境質量影響的氣象預警系統,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環境事件等應急處置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因氣象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洪澇災害、森林火災、植物病蟲害、環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災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設與保護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監測網絡。氣象災害監測網絡的構成,包括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以及農業、水利、林業、交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屬的監測站點。
氣象主管機構對監測網絡的氣象監測業務實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氣象預警基礎設施建設,暢通預警信息與傳播渠道。
新建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橋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機械的港口等,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和建設;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加裝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并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劃。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氣象臺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得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
第十九條依法保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
第四章監測與預報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建設監測信息共享數據庫。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數據庫的管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大氣、水文、環境、生態等監測信息,并相互及時通報預報、預警信息。
第二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及時提供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旱澇趨勢氣候預測,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根據可能造成氣象災害的監測信息和天氣變化趨勢,按照國家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向社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
第二十三條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網站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以及通信運行企業向社會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公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
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學校、醫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在接到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并采取相應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災與減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預警應急系統。
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的性質和等級、組織指揮體系及有關部門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程序、應急保障和后期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決定啟動并組織實施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工作。
啟動和終止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設立鄉村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鼓勵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重大氣象災害,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業、停課、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對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二十九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過程中,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臺站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跟蹤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天氣實況和變化趨勢。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完善人工影響天氣的基礎設施,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在大型水庫、城市供水和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區域,森林火災頻發區,干旱和冰雹災害高發區域建立專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并適時組織作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以及通信運行企業向社會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事業組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所在單位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未按規定的程序啟動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有關措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和預報、預警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應當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組織論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廣播、電視臺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網站未及時播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未及時增播、插播重大災害性天氣補充、訂正預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導致漏報、錯報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出具虛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八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一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二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四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六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八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二十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一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防雷安全檢查,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及管理的毗鄰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四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防御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因氣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防和減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與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普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組織實施。
臺風、區域性大暴雨和區域性嚴重干旱等專項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及演變趨勢;
(二)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易發時段和重點防御區域;
(四)氣象災害防御項目、防御措施、防御實施方案;
(五)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和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以及影響時段、范圍、對象;
(二)各類氣象災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三)氣象災害防御責任的落實。
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目的和依據、工作原則、適用范圍;
(二)組織指揮體系以及職責;
(三)監測、報告、預警;
(四)預警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
(五)后期處置;
(六)應急保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鄉鎮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網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顯著位置設立氣象災害預警播發設施,在氣象災害易發的偏遠地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報警點。
第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業安全氣象預警系統,開展農業氣象災害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發生趨勢監測預報服務,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開發利用農業與生態氣候資源。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成員單位,建立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機制。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臺,各設區的市、縣及有關部門建立應用系統。氣象、民政、水利、水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信息產業、交通、林業、農業、漁監、海事、民航、鐵路等部門,在氣象災害防御中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氣象災害后,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氣象災害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氣象災害防御建議。
第十三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對可能發生的氣象災害及時作出分析判斷,按照規定向社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級別,其名稱、圖標、含義、防御指南,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關媒體、網絡和通信運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通過氣象災害預警設施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獲知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相應級別的氣象災害應急預警。氣象災害應急預警的級別和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災害預測信息,適時啟動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氣象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得到確認后,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啟動相應級別的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警和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的啟動或者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
(二)組織人員、船只、車輛和財產撤離危險區域;
(三)組織有關部門搶修被損壞的道路、通訊、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
(四)實行交通管制;
(五)決定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課;
(六)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實行統一分配發放;
(七)法律法規以及預警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氣候變化監測、分析、預估、評價和信息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決策依據。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項目可行性論證總體報告中應當附具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監測、催化、指揮、作業、評估等基礎設施建設。在重點流域、大型水庫、生態保護區域、特色農業經濟區域、水源區域、干旱災害高發區域、冰雹災害高發區域建立專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
發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災和人畜飲水嚴重短缺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安排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安裝防雷裝置。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農村地區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引導農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設施。
第二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包括水電、火電、核電、風電等)、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分別由各相應專業部門負責。
防雷裝置的檢測報告,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
國家、自治區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別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防雷裝置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規定做好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測工作。安全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整改。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雷電災害防御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從事防雷檢測的;
(四)防雷裝置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防雷規定對防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或者安全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條 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氣象主管機構、其他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謊報、瞞報有關氣象災害重大情況的;
(二)遲報、錯報、漏報有關氣象災害重大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規定收集、調查、上報氣象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拒不執行氣象災害防御方案、預警應急預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氣象災害防御措施臺風 在家里
1.斷電。
⒉盡量避免使用電話。3.未收到臺風離開的報告前,即使出現短暫的平息仍須保持警惕。
⒋如果無法撤離至安全場所,可就近選擇在空間較小的室內(如壁櫥、廁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堅固物體下。
⒌在高層建筑的人員應撤至底層。
在街上
⒈切勿隨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橋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須與海岸電臺取得聯系,確定船只與臺風中心的相對位置,立即開船遠離臺風。
⒊船上自測臺風中心大致位置與距離:背風而立,臺風中心位于船的左邊;船上測得氣壓低于正常值500帕,則臺風中心距船一般不超過300千米;若測得風力已達8級,則臺風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龍卷風 在家里
1.切斷電源。
⒉遠離門、窗和房屋的外圍墻壁,躲到與龍卷風方向相反的墻壁或小房間內抱頭蹲下,盡量避免使用電話。
⒊用床墊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傷。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點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進入混凝土建筑底層。
⒉遠離大樹、電線桿或簡易房屋等。
在曠野
⒊朝與龍卷風前進路線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來不及逃離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勢:臉朝下,閉嘴、閉眼,用雙手、雙臂保護住頭部。
雷電 1.在路上避雨時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樓、電桿、煙囪、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曠的高地上或到大樹下躲雨。
⒉遠離開闊地帶的金屬物品(拖拉機、農具、摩托車、自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高爾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頂、開闊地、海灘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開闊地單獨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內。
⒌有條件的家庭最好安裝家用電器過電壓保護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關好門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⒊戶外作業人員暫停作業,到安全地方暫避。
⒋暫停戶外活動,勿隨意出行
沙塵暴 1.特別注意收聽天氣預報。
⒉出門戴口罩、紗巾等。
⒊關好門窗,屋外搭建物要緊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處危險地帶或危房里的居民應轉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兒園、學校、單位應采取暫避措施,必要時須停課、停業。
⒎受影響的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時暫時封閉或停航。
⒏不要購買露天食品。
⒐盡量減少外出,暫停戶外活動,盡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騎車、開車要減速慢行,遠離樹木和廣告牌。
高溫
⒈盡量留在室內,并避免陽光直射;必須外出時要打遮陽傘、穿淺色衣服、戴寬沿帽。
⒉暫停戶外或室內大型集會。
⒊室內空調溫度不要過低;空調無法使用時,選擇其他降溫方法,比如向地面灑些水等。
⒋渾身大汗時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應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溫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時間,保證睡眠;暫停大量消耗體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飲涼白開水、冷鹽水、白水、綠豆湯等;不要過度飲用冷飲或含酒精飲料。
雪災 1.汽車減速慢行,路人當心滑倒;必要時封閉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關好門窗,緊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進港避風。
⒌高空、水上等戶外人員停止作業。
寒潮
在室內
⒈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及緊急狀況警報。
⒉多穿幾層輕、寬、舒適并暖和的衣服;盡量留在室內。
⒊注意飲食規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飲料。
⒋避免過度勞累。
⒌警惕凍傷信號:手指、腳趾、耳垂及鼻頭失去知覺或出現泛蒼白色。如出現類似癥狀,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醫。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熱寶取暖,但小心被灼傷。
⒎盡量不開車外出。
駕車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間開車,不單獨駕駛,不疲勞駕駛。
大霧
⒈注意收聽天氣預報。
⒉盡量不要外出;必須外出時要戴口罩。
⒊騎自行車要減速慢行,聽從交警指揮。
今年以來,**縣把防御山洪災害作為防汛抗災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山洪地質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特別是在山洪災害防御知識培訓工作方面,積極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培訓力度之
大,人員之多,效果之好,范圍之廣,是近幾年來少有的。據統計,全縣共花費20多萬元,培訓人員1100多人,其中縣處級領導8人、鄉鎮長34人、水庫下游和山洪災害易發區的村組長120人。全縣80多名水利技術干部參加了培訓。在培訓工作中,我縣基本做到了三個結合:
一是培訓與實戰演練相結合。培訓活動中,形式最多的是舉辦培訓班。為使培訓效果更有效,6月15日,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袁家鎮上大嶺村舉行了山洪災害避災實戰演習,縣四家領導、縣防汛指揮部成員以及各鄉鎮長,分管防汛、安全生產的鄉鎮主要領導和重點地質災害村、病險庫下游村支書共計100多名代表觀摩了演習。這一場情景逼真的演習,產生了很好的宣傳教育效果,各級領導干部的防汛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
雙陽區的地理位置處于季風氣候區,四季分明,雨水較充沛,光照和積溫能夠滿足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農作物的種植需求。受全球氣候變化影響,暴雨、干旱、洪澇、大風、冰雹、低溫冷害等極端天氣事件發生的頻繁越來越高,破壞的程度越來越強,應對的難度越來越大。對經濟社會發展、工農業生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生態環境造成很大影響。就雙陽區而言,近些年來每年因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在億元以上。
關鍵詞:
雙陽區;氣象災害防御
1防御工程現狀
1.1城區防洪工程現狀城市防洪工程東起攔河閘下1700m,南至黑頂子河南橋上游700m、杏樹河西橋上游1000m、石溪河郭家橋上游200m,西到雙陽河與黑頂子河匯合口,北到長雙公路小河沿子村山腳下。城區防洪排水總面積12.3km2,現有雙陽河、石溪河、杏樹河、黑頂子河堤防總長15.6km,各段堤防為不同時期修建,標準達到十年一遇洪水標準。城市防洪工程規劃完成情況:石溪河改造2.85km,主要為河道清淤、筑堤、護岸、橡膠壩等;杏樹河治理2.5km,主要為河道清淤、筑堤、護岸;雙陽河綜合治理(臥龍湖項目),主要為河道清淤、筑堤、護岸、橡膠壩等;雙陽河(含黑頂子河)治理2.57km,主要為河道清淤、筑堤、護岸、梨樹園子攔河閘改建工程;排澇站改造工程,一、二號排澇站改建。
1.2重點防洪工程防御現狀重點防洪工程主要有雙陽河水系上的雙陽湖水庫和黑頂子水庫,2座中型水庫的總庫容為9130萬m3,為雙陽河灌區的蓄、排主體水源區,抗洪防御能力為百年一遇,另有小一型、小二型水庫39座,也有一定的蓄、排調節能力,總蓄水量達到3700萬m3。小一型水庫防御能力為50a一遇,小二型水庫防御能力為20~30a一遇。
2非工程減災能力現狀
近年來,氣象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得到了區委、區政府的關注和大力支持,在財力方面逐步給予投入,同時得到了長春市氣象局的技術幫助,減災技術手段逐年提高,氣象災害的防御能力已具備一定規模。
2.1技術能力可實施人工增雨(雪)、人工防雹作業;有對大型廠礦、高層建筑等防雷工程的設計整改、施工、檢測驗收的資質和能力。
2.2設備人員情況現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車一臺,流動作業車載火箭一套,固定防雹作業站4處;區域自動氣象站13個,可實時全天候查詢各鄉鎮(街)的氣溫、降水等氣象要素變化情況;2011年各鄉鎮(街)建立了8個氣象工作站,配有信息傳遞微機網絡設備和LED電子預警顯示終端;組建了150人的氣象信息員隊伍,在密集村屯安裝了大喇叭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系統;“12121”天氣預報自動聲訊答詢系統已完成改造升級。
2.3管理方式成立雙陽區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明確氣象工作分管領導,落實責任制,切實履行氣象災害防御指揮職能。在各鄉鎮(街)建立氣象工作站,成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建立完善氣象防災減災績效考核、督察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引導各級氣象防災減災機構和隊伍充分發揮其職能和作用。依托氣象災害預警中心業務平臺,預警信息。建立農村氣象信息平臺,增強預警信息傳播能力,擴大覆蓋面,提高傳播時效,逐步實現預警信息入戶、防災提示到人,實現了統一業務、統一服務、統一管理。
3存在的問題
預警信息尚未做到全天候、無縫隙和全覆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平臺還不夠完善,各部門信息尚未做到信息共享,預警信息的渠道和覆蓋面還要繼續擴大,沒有實現傳播入戶,防災到人。對照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防災減災工程體系標準不高,對重大氣象災害的防御能力仍顯不足,還需加強非工程減災的能力和手段。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一些建筑活動對防災減災工程或防災體系造成了影響和破壞,致使防災減災工程難以發揮全效,大部分塘壩、河流、排澇泵站等工程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防御重大洪澇的能力較為薄弱。基層和公眾氣象災害主動防御能力不足,應急能力弱,社會減災意識不強,防災減災法規不健全,缺乏科學的氣象災害防御指南。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不夠普及,防災減災綜合能力薄弱,全社會氣象防災減災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動機制不完善,防災體系不健全;氣象與環境、環衛、公安、林業、衛生、旅游、電力、交通等部門合作機制有待加強;重點領域高影響天氣監測預警服務工作機制需要完善。公眾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欠缺,自覺主動防御災害的能力不強;氣象科技支撐能力不強,災害防御法規、標準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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