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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8 16:36: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增值稅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自主創新;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061.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3-0171-02

        一、稅收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理論依據

        自主創新企業具有外部性、高風險、高投入、高回報等特征。如果市場存在外部性等現象,邊際投資的社會收益率會大于私人收益率,若私人部門掌握主動權,在受這些條件限制的活動下,資源配置就會不足,所以,應該由政府干預消除市場失靈,對其發展加以扶持,否則,創新企業就缺乏內在的創新動力。政府扶持這類產業發展的主要措施通常有:制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劃、建立主體多元的融資體系、引導形成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企業創新機制、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等等。在這諸多措施中,使用最普遍、最有效的無疑是稅收優惠,而稅收優惠方式也是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措施。這一方面是由于稅收優惠是最直接、效果最好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因為其他措施,如風險投資的建立、社會環境的改善、企業創新機制的形成、科技人才的培養等的施行,都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借助稅收優惠手段才得以實現并取得較好的效果。

        二、現行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開征了二十多個稅種,涉及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主要包括國際上通用的稅收抵免、稅前扣除、加速折舊等成本效益比較高、有較強引導作用的手段,初步建立了基于創新體系特征下的稅收政策體系,形成了以所得稅為主,所得稅與增值稅、營業稅并重的科技稅收政策體系,對我國的科技進步與創新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現行稅制和稅收政策在某種程度上也制約了內資企業自主創新的步伐。

        1.現行的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設計缺乏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現為各項稅收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部分稅收法規因臨時性需要而倉促出臺,沒有總體上的規劃,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指導性。現行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有關條款措辭含混、政策彈性較大的問題,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中有關“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先進技術”等規定,缺乏明確的標準和認定方法,內容雜散且不明確,加大了稅收法規的主觀隨意性,不利于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政策規定散且亂,缺乏內在協調,存在顧此失彼的現象。這樣使得稅收優惠效應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發揮。

        2.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約了企業自主創新的進程

        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只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原材料所含進項稅金,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存在對資本品重復征稅問題,影響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是無形資產和開發過程中的人力資本投入比較大,可抵扣項目比較少,如引進和購買專有或者專利技術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稅抵扣。這些因素共同導致了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偏重,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自主創新的投入,嚴重制約了該類企業的發展,降低了創新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3.企業所得稅改革前遺留的問題影響內資企業的發展

        目前,內資企業、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兩法合并”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剛剛審議,為內資企業能和外資企業同臺競技提供了較好的契機,但從企業所得稅改革方案的通過到滲透到具體執行需要一段時間過渡。如根據草案,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對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外資企業即使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其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比經過嚴格認定的高新技術內資企業都多,內外資企業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顯然沒有建立在一個平臺上。內外資企業稅制不能完全統一,人為地破壞了稅收中性原則,大大減弱稅收優惠對內資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

        4.“特惠制”的稅收政策不利于鼓勵內資企業自主創新

        我國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為特征的。所謂“特惠制”是指針對某一性質的企業、某一行業或某一區域內的企業等,為了加快其技術創新的步伐,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以“特惠制”為特征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方面的作用,表現為“區域特惠”、“行業特惠”、“企業規模特惠”。

        5.部分稅收政策不適應國際規范和WTO條款要求

        我國鼓勵自主創新的相關稅收政策不適應WTO條款的內容,有些與WTO規則不相符。具體表現在:一是不符合世貿組織烏拉圭回合協定關于補助金只能用于支持技術開發、地區開發、環境保護等規定精神。目前,我國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具有產業和地域的雙重專項性補貼特征,為反補貼協議的補貼專項性限制原則所不允許。二是不符合根據WTO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現階段我國對不同經濟性質的市場主體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

        三、完善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措施

        1.系統規劃設計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應當與國家產業政策密切配合,提高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地位,并進行系統化,增強法制性和穩定性,減少盲目性。根據自主創新產業發展的特點,盡量發揮有限稅收政策資源的最大效能,實現稅收政策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進行系統設計時應從四個方面去考慮。一是根據自主創新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稅收優惠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二是自主創新產業進程的不同階段所涉及的不同稅種的優惠項目應相互聯系照應。三是稅收優惠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動態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范圍,實現動態鼓勵與靜態鼓勵的統一。四是更明確、更簡化對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具體執行及政策中有允許企業對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加速折舊的規定。由于稅收優惠具有特殊的政策導向性,必須緊扣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政策目標。各地自主創新產業化進程中的稅收政策應在國家產業結構布局的背景下,根據產業重點發展領域,進行政策扶持范圍和重心的動態調整。

        2.盡快對高新技術產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少數采用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制改革的方向。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就是在對企業征收增值稅時,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款,可避免重復征稅,鼓勵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特別是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大固定資產投資,帶動產業結構調整。由于增值稅是我國最大的稅種,在現行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全面轉型會影響財政收入,轉型可分步實施,東北試點已做出很好的試探,接下來要盡快在高新技術產業中推行,推動企業創新步伐。

        3.加快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立法的進程

        要按照WTO規則和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盡快推行統一的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原則,減輕內資企業稅負,盡快取消外資企業稅收優惠項目,讓內外資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增強內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使其朝著有利于自主創新的方向發展。同時,要調整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外,要將區域稅收優惠轉向產業優惠,重點向高新技術產業傾斜,拉動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

        4.逐步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遵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打破區域界限,經稅務機關認定審核,只要企業所從事的產業項目符合創新要求,無論其是否在園區內,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待遇。第二,擴大受惠行業的范圍,建議由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的軟件、集成電路、醫藥三大行業擴展到其他高科技行業甚至一些傳統行業,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待遇。第三,遵從“兼顧”原則,在對大企業實行科技稅收優惠的基礎上,兼顧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扶持,制定出獨立的一套促進中小企業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普惠制”是相對于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所體現出的“特惠制”而言的。建議在“特惠制”的基礎上,擴大受惠的范圍,即企業只要有真正的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有真正的研發新技術的行為,無論該企業是何種身份屬性,我們都可以將此作為企業自主創新的主體,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5.遵循國際規范和WTO條款規定完善稅收政策

        我國應逐步改革或廢除現行的按產業、分地區進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體制,轉變為分項目、分領域支持的政策,逐步消除對不同經濟性質的市場主體實行不同稅收待遇的狀況。將稅收優惠從目前的直接生產環節轉向研究開發環節,從生產貿易企業轉向創新和產業化支持體系,加大對產業基礎和產業應用研究開發的優惠力度和優惠政策的覆蓋面,建立既符合WTO規定、又適合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實際需要的稅收政策體系,提升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和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夏杰長,尚鐵力.自主創新與稅收政策:理論分析、實證研究與對策建議[J].稅務研究,2006(6).

        [2] 岳樹民,孟慶涌.構建稅收激勵機制 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動力[J].稅務研究,2006(6).

        篇2

        關鍵詞:科技型 小微企業 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制定經營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要求企業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籌資活動的事前籌劃,以取得節稅收益。在我國經濟從高速增長轉向中速增長、結構不斷優化升級、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的“新常態”下,我國對于小微企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視,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小微企業的優惠稅收政策,但由于各種原因,部分小微企業沒有真正享受到政策帶來的實惠,使企業稅費負擔過重。我國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也是阻礙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原因之一。

        本文Y合當前湖北省科技型小微企業經營業務中的稅收處理情況,并以GH企業為案例,探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

        一、科技型小微企業現行稅收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國家小微企業認定標準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同時企業所開發的項目或所提供的產品、服務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可以扶持某些特殊產業和企業的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

        科技型小微企業主要從事科技產品開發與銷售業務,其涉及的主要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現行稅收政策是,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免征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按照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應納稅額不超過9萬元的,也享受相應的免稅政策。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為從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對應稅額減按50%計算,同時按照20%的所得稅稅率應用。為了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貸款融資,在印花稅方面規定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現行政策下科技型小微企業稅收籌劃分析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籌劃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籌劃包括控制納稅額節點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兩個方面。

        科技型小微企業要想獲得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稅收優惠,必須滿足政策規定的應用范圍和期限條件。而增值稅、營業稅納稅額要每個季度小于9萬元的納稅優惠范圍,是不能完全覆蓋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另外,如果某一個月的科技成果轉讓額或者科技產品銷售量較大,突破了這樣的限額,科技型小微企業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所以,銷售額或者營業額每月3萬元是一個重要的節點,只要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控制在3萬以下,就可以按照稅收優惠扶持政策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以GH公司為例,2015年6月銷售收入額為3.1萬元,第二季度銷售額為9.1萬元,2015年6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報稅銷售額3.1萬元,GH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為3.1÷(1+3%)×3%=145.9元;但是如果調整6月部分銷售業務的銷售方式,將本月應確認銷售額調整為2.8萬元,則可以運用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目前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期只到2017年底,從2018年開始,此項優惠政策可能繼續也可能取消,這種無法確定優惠政策的期限的問題,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制定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二)所得稅稅收籌劃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包括控制納稅額節點和科研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運用兩個方面。

        以GH公司為例計算科技型小微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額,如果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來計算所得稅,不利于優惠政策的所得稅支出是30×0.25=7.5萬元,利用優惠政策的應納所得稅支出為30×0.5×0.2=3萬元,則節稅收益為4.5萬元。

        另外,考慮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研發投入方面可以加計扣除,可能還有0.3萬元左右的優惠,這樣1萬元左右的稅收優惠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作用并不大。

        關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大量創新及產品研發支出,雖然我國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為,允許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在正常稅前扣除的前提下可再加計扣除50%,但是小微企業的研發支出并無單獨的優惠政策。同時,申請稅收優惠還要提交相關的材料,每年需要備案認定一次,即報送稅收優惠備案表、企業職工月度工資表或花名冊、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協議、資產負債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等,這些工作都需要科技型小微企業財務人員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財務賬簿管理等方面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和知識,而科技型小微企業規模較小,企業管理結構和層級也不復雜,多為技術人員的經營者不了解稅收管理知識,日常會計核算工作也多采用兼職或者聘用素質一般的專職會計人員擔任。因此,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變化掌握得并不及時,未能很好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三、結束語

        雖然國家、地方政府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稅務等方面進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稅務籌劃認識、管理制度等以及社會環境方面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科技型小微企業通過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對企業產品經營和銷售方式進行針對性的調整,使得其符合稅務優惠政策,同時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能力,增強會計從業人員的綜合能力,通過稅務籌劃實現企業的利益,提高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李健.淺析我國稅收籌劃問題[J].科技致富向導,2012,(32)

        [2]呂敏,謝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制度改革探討[J].稅務研究,2014,12:26-30

        篇3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稅收負擔;納稅服務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盡快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設想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改革的重點是: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篇4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稅收負擔;納稅服務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盡快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設想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改革的重點是: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篇5

        一、原營業稅優惠政策仍將延續

        國務院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原來營業稅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改征增值稅之后還將延續。“營改增”試點力圖保持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基本得以繼續延續。并根據增值稅的特點,隨著“營改增”的深入而予以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

        為保持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對現行部分營業稅免稅政策,在改征增值稅后繼續予以免征。具體而言,試點期間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稅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項目。其中,免征增值稅項目主要包括:個人轉讓著作權;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等。增值稅即征即退項目主要包括: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安置殘疾人的單位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等。此外,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如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等。

        二、營改增全國擴圍差額征稅優惠政策基本取消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對前期試點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整合,并根據前期試點中反映的情況,對部分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通知》中最大的變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原試點地區中對營業稅差額征稅的相關規定。營改增之前,營業稅征收過程中采取差額征稅的政策,試圖在一定范圍內解決重復征稅問題。此前試點地區在計算銷售額時,對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而《通知》中則在差額政策方面做出了調整,其他行業差額征稅全部取消,僅保留融資租賃行業。

        新的試點方案只保留了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差額政策,即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因為融資租賃行業還有一部分費用是支付給保險公司、銀行等,這些行業還是交納營業稅的,所以保留了這部分的差額征稅政策。

        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的小規模企業影響較大,營改增前,其代收代墊金額,予以合理扣除計算營業稅;營改增后,不能差額,又因為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其影響程度可想而知。

        三、地方營業稅優惠“土政策”是否延續需重新審視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除中央政府有明確授權的以外,各級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稅收減免政策。然而現實情況是,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越權制定了各種減免稅“土政策”,包括納稅前的減免優惠和納稅之后的稅收返還,即先征后返,在稅歉入庫之后,財政進行“退庫”,將稅款返還給企業。因為某些稅種是中央、地方共享稅種,地方如果擅自減免就等于變相侵蝕了中央收入。

        當前,各地為了吸引外資,不惜一切代價,紛紛給予外商各種優惠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如擴大稅收優惠適用范圍、提高優惠比例、延長優惠期限、違規減免稅收等問題。特別是有一些地方,因為招商引資等原因,在營業稅的征收上制定有一些優惠的“土政策”,這部分地方稅收優惠的“土政策”是否延續難以預料,需要視情而論,重新審視和調研論證。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確授權的減免之外,各級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土政策”。現實情況是,在招商引資工作走在前頭的地區正面臨其他地區的強有力的競爭壓力,互挖墻腳的事情屢見不鮮。鑒于此,為了吸引外資,在優惠政策制定上,各地更是花招百出。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有可能對地方招商引資過程當中,制定的那些土政策是一個損害。比如說,我們看很多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營業稅全免,說我這現在要搞一個文化產業園,我引進搞動漫的,搞文化的企業,3%的營業稅全免,但是現在你不能免,你必須要進入到增值稅的這個渠道里,要通過國稅局征上去。當然你可能想辦法把這個錢再還回去,但是這個過程就變得更困難,或者更復雜。那么以前給人家許諾出去的那樣一些政策,能不能兌現?對地方政府來說,可能就是一個新的問題。廣東省財政廳已經發文,以前已經執行的,還按照原來的額度進行返還,那么就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但相對而言,以后再出臺類似的在招商引資當中,你要出臺這樣的一些優惠政策,它是個束縛,這個束縛在一定程度上,對地方招商引資會造成一些負面的影響。

        四、警惕不當延續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稅務風險

        稅收優惠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對企業來講是直接的經濟利益和潛在的法律風險,存在是非常顯著的,因而影響也是非常直接的。

        (一)過濫延續營業稅優惠政策

        試點開始前有很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按照規定優惠政策還將延續,雖然營業稅和增值稅都屬于流轉稅,但由于增值稅優惠的標準和內容與營業稅不同,計稅依據和征稅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從計稅依據來看,營業稅納稅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依照該營業稅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而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在實際操作中采取的是環環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納稅人購買增值稅應稅項目時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銷售應稅項目時全額抵扣,只需對本環節的增加值繳納增值稅。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不同,因此,兩者是不能作簡單的數字比較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究竟該如何連續?稅務機關如果從嚴控制,一些企業可能失去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最后只能將優惠之門打開,盡量放寬準入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會有一些企業鉆政策的空子,對此應當如何去防范,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原有營業稅優惠延續終止造成稅負增加

        “營改增”后,原有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將如何過渡,也會影響到企業的稅負高低。原營業稅差額征收優惠幅度更大,相比而言,增值稅稅率更高,這也會使企業稅負增加。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不同,因此兩者是不能作簡單的數字比較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究竟該如何連續?稅務機關如果從嚴控制,一些企業可能失去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符合相關規定的列舉行為可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換言之,文件規定未有列舉的行為不能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未經辦理登記備案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原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照公告的有關優惠事項確認是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須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應及時按規定提供申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退(免)稅資格認定、減免退稅審批或報備手續。增值稅優惠備案類項目按納稅人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類型,分為減免稅資格備案和簡易征收備案兩種。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未經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備案,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四)放棄減免稅權利導致企業多繳稅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一經放棄免稅權、減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因此,相關企業如果準備放棄減免稅權利,應當充分認識到放棄減免稅權利的法律后果,即未來三年內均按照適用稅率全額征稅。因而企業在做出放棄減免稅權利時,應當著眼于長遠,統籌企業的整體經營,并慎重的做出放棄免稅權的決定。

        (五)錯誤延續稅收優惠政策

        基于現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內容及試點后的管理要求的考慮,本次“營改增”試點在增值稅優惠政策設置時采用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關于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增值稅零稅率均屬于稅收優惠方式,都可以達到減稅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間仍存在一些的差別。在此提醒相關企業,重視不同稅收優惠方式給企業經營和收益帶來的差別,在具體申請相關稅收優惠過程中,應當高度重視各項優惠政策的具體適用范圍、條件、期限、抵扣額度、審批程序等規定。

        直接減、免稅,是指對提供應稅服務的某個環節或者全部環節直接免征或減征增值稅。納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提供免稅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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