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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旱災害的防治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1 17:35:3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水旱災害的防治,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水旱災害的防治

        篇1

        1. 建國以來水旱災害情況

        1.1 旱災

        干旱呈現為春旱和伏旱,尤以春旱最重。旱災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發展蔓延快、災害損失重。建國以來,承德縣的干旱發生總次數是29年次,平均3年2旱,其中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平均每10年中發生5—7年次,最為嚴重的1999年的特大旱災, 7-8月份降雨量僅47.3毫米, 7條主要河流全部斷流,地下水位下降1-3米,全縣有8.5萬人、15萬頭大牲畜發生飲水困難。農作物受災面積54萬畝,絕收32萬畝,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億元。旱災嚴重影響全縣工農業生產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是承德縣自然災害中最嚴重的災害。

        1.2 水災

        水災多發生在7、8月份,頻率較多,多為局部暴雨山洪,歷時短、匯流快、沖刷嚴重,地表土層流失,水沖沙壓,甚至毀堤決壩。建國以來,全縣共發生較大水災38年次,發生頻率為69%,其中全縣性普遍受災10次,占總數的28%。1994年7月11日至13日,承德縣遭受特大暴雨和洪水的襲擊,灤河、老牛河、武烈河、白河、白馬河、柳河、暖兒河、亂水河等河水猛漲,來勢兇猛,沿河兩岸損失慘重,根據洪痕推算均已超過三十年一遇洪水,灤河洪峰流量3000米/秒,幾十年農田基本建設成果如渠道、堤壩、水利設施被沖毀,水電站遭受嚴重破壞,人畜飲水地下管道等設施被沖斷沖垮,8座病、險水庫更是雪上加霜。全縣26個鄉鎮,421個行政村均遭受不同程度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804.15萬元。

        2.水旱災害的成因及特點

        2.1 水旱災害的成因

        2.1.1 降水分布不均

        一是降水在年際、年內分布不均。年降水變率較大,多雨年與少雨年水量相差4-6倍,年際變化振幅高達500毫米,如下板城1978年降水量為827.1毫米,而1971年僅362.7毫米;年際降雨不均使河流的徑流量變化很大。降水在年內變化主要受季節影響,全年70%以上的降水集中在汛期的6-9月份,其余月份降水量則相對偏少。二是降水在地域內分布不均。全縣以中部的頭溝、雙峰寺一帶為少雨區向東、西、南延伸遞增,西南部的金廠、白旗一帶年降水量在800毫米以上,是雨量最多的地區,北部的三家、磴上一帶雨量明顯減少。

        2.1.2 地形復雜多變,水土流失較嚴重。

        承德縣山地和丘陵面積567萬畝,占全縣總面積的94.6%,25o以上坡地面積達到全縣總面積的70%,實有林地302萬畝,森林覆蓋率50.4%。由于地形復雜多樣,谷陡流急,山體多由片麻巖、沙礫巖組成,水土涵蓄能力極低,加上墾荒、放牧、采礦等人為原因,使土層減薄,裸巖增加,水土流失現象較嚴重。全縣現有水土流失面積2247.4平方公里,其中輕度侵蝕1056平方公里,中度侵蝕1078平方公里,強度侵蝕113.4平方公里。全縣年均流失自產地表水34977立方米,年均沖走表土254萬噸,。

        2.1.3 蓄水工程調控能力低

        全縣現有小型水庫24座,塘壩44座,總蓄水量1500多萬立方米。由于年久失修,大部分水庫和塘壩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病險,通過近兩年的水庫除險加固有15座水庫和10座塘壩能夠正常蓄水,蓄水量不足500萬立米。全縣1700多公里防洪壩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建設標準低、超年限使用,防護能力大大降低。機井、渠道等灌溉工程數量少、標準低、配套設施不全。全縣水利工程可控制灌溉面積10萬余畝,而其余40多萬畝耕地只能靠天收,防災能力十分低下。

        2.1.4 群眾防災減災意識相對淡薄,自救能力低

        群眾對于水旱災害缺乏應對知識,蓄水工程少,對抗擊及預防水旱災害比較遲緩,依然存在著等、靠、要思想;在水土流失范圍內墾荒、放牧人為破壞水土流失現象較多;水利設施丟失、損壞現象時有發生,人為破壞生態環境和水利設施現象嚴重。

        3 . 水旱災害的防治對策

        3.1 加強防災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

        樹立“以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思想。各級政府成立防災減災組織機構,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協作,抓好責任落實;搞好宣傳發動,提高認識,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進一步加強防汛搶險隊伍和抗旱服務體系建設,防患于未然;注重對災害的研究指導,制定完善各類防災預案,提前落實人、財、物等各項工作的

        落實,作好物資儲備和供應,最大限度的減少災害損失。

        3.2 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態環境。

        堅持以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山、水、林、田、路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在治理中堅持開發與治理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蓄水保土與耕作措施相結合,農民脫貧致富與改善生態環境相結合的人與自然相和諧的治水保土方針,堅持先上游后下游,先坡面后溝道,溝坡兼治,在25°以上坡耕地逐步還林還草,重點區進行封山育林,提高林草覆蓋率,集中治理、連續治理的原則,真正形成綜合治理立體開發全方位防護體系,達到涵水保土、提高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3.3 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構筑高標準的防洪抗旱體系。

        對現有的水庫、塘壩、防洪壩以及機井、溝渠等水利工程進行加固維修,提高現有設施的防洪和抗旱能力,結合產權制度改革明確專人管理,確保工程發揮最大效益;加快水利工程建設力度,以在主要行洪河道建設一批水庫、防洪壩等骨干性控制工程為主,攔蓄洪水;大力推廣以集雨水窖為重點的雨水集蓄工程和以低噴灌為主的節水工程建設,因地制宜增加抗旱水源,節約用水,提高抵御旱災能力。

        3.4 加大科技含量,以科技進步推動水旱災害防治工作。

        依靠科技加強水旱情預測系統建設,完善氣象服務網絡,強化通訊聯絡,確保水旱情及時準確傳遞。對雨情、旱情、工情進行系統分析,優化調度,為防災減災提供科學依據,用科學的預測方法指導災害防治工作。尤其是在抗旱工作上要大力推廣噴、滴、微灌技術,適當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并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綜合抗旱能力。

        3.5 加大投入力度,廣泛吸納資本。

        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搞好項目謀劃和包裝,努力爭取上級資金;建立健全資金配套制度,保證地方投入足額到位;搞好一事一議,積極動員群眾投入,引導群眾投資投勞;制定優惠政策,廣開籌資渠道,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大力開發利用現有水利資源,盤活水利資產,開辟“以水養水”的資金使用渠道。

        篇2

        關鍵詞:唐宋時期;黃河中下游;水旱災害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09-0036-02

        唐宋時期的黃河中下游地區是我國主要農業產區,在社會發展歷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時,歷史記錄中該地區地區也是水旱災害頻發地區。唐宋時期各級政府對黃河中下游地區水旱災害問題十分重視,并制定有預防、抗災減災以及災后救治等較為全面系統的政策措施和救助機制。由于近年來我國黃河中下游地區自然災害頻發,損失巨大。因此,研究唐宋時期該區域水旱災害發生狀況及政府應對,對現代社會防災減災工作具有重要借鑒和指導意義。

        一、唐宋時期黃河中下游地區水旱災害及其影響

        (一)水旱災害的成因

        首先,氣候條件方面:黃河中下游地區位于我國中東部,屬于大陸季風氣候,降水集中于夏秋兩季,冬春降水較少,全面降水偏低,因此在唐宋時期黃河中下游地區降水實況呈現兩極分化態勢――冬春旱災,夏秋水災。其次,地勢條件方面:受構造運動影響黃河中下游地區呈現出中間偏低而南北偏高的階地性地形,地貌以高原、山地為主,境內河流呈網狀密布,渭河兩岸支流眾多,受階梯狀地形影響河流比降大水流湍急。一方面,地勢平均海拔偏高,阻礙水汽進入從而誘發旱災,另一方面河網直流密布,夏秋雨水集中時期容易誘發水災。再次,生態條件方面:黃河中下游地區在唐宋時期地表覆蓋率較低,缺少地被植物的保護,對空氣的濕度調節能力弱導致土壤保墑性差,加之降水量低容易發生旱災;另一方面,雨水集中的夏秋季節,由于缺少植被保護,土壤固結性差,容易發生泥石流,加重水災影響。

        (二)水旱災害的影響

        1.對農業的影響

        水旱災的發生無疑對黃河中下游糧食產區的農業生產帶來了極大破壞,常引起農作物減產、絕收,農業用田遭到毀壞。春末、夏末是黃河中下游地區旱災多發期,而這時也是小麥和水稻等主要糧食作物生長需要大量水分的關鍵時期,旱災會致使其減產甚至枯死絕收。夏秋多發的水災不僅會淹沒農田,摧毀農作物,還會沖垮田地,導致大批良田被毀。

        2.對社會發展的影響

        一方面,水災會直接導致百姓傷亡、房屋被淹、農作物被毀,就史料記載,唐咸亨元年大雨造成山洪溺死者超過五千。另一方面水旱災害導致農業發展受阻,糧食生產大幅減少,在農業為天的唐宋時期,大量百姓因饑餓而死。此外,水旱災后過后通常會頻發瘟疫等各類疾病,由于醫療衛生條件差,造成大批災民死亡。

        3.對統治王朝的影響

        唐宋時期黃河中下游地區水旱災害頻發,一方面,災民數量驟升,為賑災救濟,中央財政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壓力,而災民聚集也容易誘發社會動亂,影響內部安定團結。另一方面,受封建思想的影響,許多災民將水旱災害歸因于天譴,一些不利于統治階級的言論在民間散播,統治階級對民眾的思想管制受到了一定威脅。

        二、唐宋時期黃河中下游地區水旱災害的治理策略

        (一)災前預防

        災前預防措施對于真正解決災害問題有著重要意義。首先,完善水利工程機構及設施。唐宋時期政府大興水利工程建設,建立并完善了自中央至地方全國性的水利管理機構,嚴格制定相關法令對農業灌溉、河渠提防的修筑及保護等問題進行了監管,將水利管理作為官員考核重要指標;其次,通過賦稅方式建立了諸如太倉、正倉等倉廩積極進行糧食儲備,隨時應對水旱災害造成的糧食短缺問題。再次,唐宋時期建立了完備的水旱災害申報機制和檢查制度,災害發生后得以通過縣――州――中央逐級奏報,保證了中央及地方機關應對災害的實效性,搶占災害防治先機。水利工程的完善、儲糧備荒舉措的推行以及災害申報機制的健全使政府在面對水旱災害時有了更多的應對空間。

        (二)災害治理

        唐宋時期,政府在面對黃河中下游地區頻繁發生的水旱災害時積極采納了系列措施,全力降低災害帶來的損失。首先,統治者將祈禳歸入到國家禮儀制度中。唐宋時期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從中央到百姓普遍將水旱災害歸咎于天譴,是上天神明對人類活動的懲罰。唐宋時期便采用多種形式的祭祀活動祈求神靈眷顧,陰陽平衡;以帝王為首的統治階級采取“避正殿、減膳、撤樂”等舉措回應上天譴責,表達自我反省、憂國憂民、與民眾共渡難關的決心。從統治者的角度來看,這種祭祀活動雖有祈求神明的初衷,但其真正的效果卻體現在向百姓展現統治階層與民共苦的思想,實現穩定民心的效果。其次,在政策方面免除受災地區的賦稅,并調動賑濟糧實行災民救助,靈活采用賑給、賑貸、賑糶等賑濟方式保證災民生命安全,“開倉放糧”是唐宋時期解決水旱災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強化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力度,統治階層地位得以鞏固;另一方面災民數量大幅減少,消除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再次,地方與中央的無縫配合,地方政府雖然在中央的統一調配下之行救災任務,但同時與中央共同承擔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用于賑災的資金一部分來自中央財政,還有一部分則有地方自己承擔。

        (三)災后修復

        災后的補救措施同預防、救治相輔相成。應災救治雖然能夠在短時期內取得實效,但并不能使災民完全擺脫災害影響。由此,唐宋時期政府采取了多種有利于人民修養生息的措施。首先,采取制度化的e復(e免、給復)舉措減免災民經濟負擔,災后一段時間內受災地區可免交賦稅,保證了寬松的生產恢復環境,這有助于穩定受災民眾的情緒,促使其投入的新生活當中。在相對寬松的賦稅環境下,受災地區的生產、生活得以恢復,經濟發展逐漸復蘇。其次,政府綜合采取幫助喪葬、房屋修葺、贖子等慈善恤民舉措安撫民眾,及時解決受災民眾的吃住問題,緩和社會矛盾,減低了水旱災害造成的次生危害。再次,統治階層厲行節儉為減輕賦稅創造條件;利用授田等優惠措施鼓勵流民返鄉恢復農業生產。

        三、唐宋時期黃河中下游地區水旱災害對現代社會的啟示

        (一)重視民本思想

        唐宋政府在水旱災害時的各種應對機制從本質上講是為了鞏固中央對地方對百姓的統治地位,只有從民眾那里才能獲得長遠利益。所謂的“仁政”實施的物質基礎歸根結底還是來源于百姓,所以上述種種舉措未能從根本上使民眾擺脫水旱災帶來的悲苦境遇,在唐宋時期水旱災害肆虐 、餓殍遍地、民眾窮困的現象依舊周期性出現。盡管如此,我們也應正確認識到在賑災過程中民本思想體現出的價值。對保護民眾生命財產、推動農業發展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多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從災前預防、災害治理到災后修復,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民眾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盡管從長遠看利益最大方是統治階級,但不可否認的是民眾的困難得到了切實解決,生產生活得到了有效恢復。

        現代社會中,自然災難發生時政府方面應樹立強烈的民本意識,從受災群眾的基本需求出發,在政策上、執政上體現出對民眾的支持和關懷。今天的社會主義建設與唐宋時期的封建統治大不相同,當今社會的實際統治者是人民,政府的執政思想體現的就是廣大民眾的思想,只有切實解決了民眾所需,民眾所求,才能幫助受災群眾從困難中走出來。

        (二)提高執政能力

        唐宋時期黃河中下游地區水旱災害的防治效果與政府的執政能力息息相關:快捷高效的災情申報制度,完善健全的倉儲應對機制,以及中央到地方從上到下的貫徹執行力都能影響到水旱災害的實際防治效果。在以農業為主要經濟支撐的唐宋時期,人類活動對環境的破壞影響并不大,水旱災害的發生主要是不可抗力因素,因此無論在政通人和的年代還是在社會動蕩的年代,水旱災害并無規律可循。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社會背景下的水旱災害所造成的生產、生活、經濟、社會影響是不同的。政通人和背景下,中央和地方執政能力強,社會的抗災能力強,災害發生后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理,所造成的危害較小。例如,貞觀十三年魏征的一封上諫書中提到,貞觀初期自然災害頻發,但在政府的有效應對下政局動蕩年代或統治者昏庸無能,地方官員貪污受賄的時期,水旱災害發生后處于無人過問狀態,社會救差,必然會加劇惡劣影響。而到了后期卻因吏治黑暗而導致一般的災害也能使得人們怨聲載道。

        (三)維護生態平衡

        唐宋時期黃河中下游地區水旱災害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生態條件不佳,主要表現在地被植物覆蓋率低,土壤松散、固結性差不利于調節生態平衡。黃河中下游地區屬大陸季風氣候,降水集中,水旱兩極現象嚴重,因此維護好生態平衡,構造和諧的氣候條件是根治水旱災害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選種抗旱能力較強的本地樹種,擴大高原、山地等地形的植被覆蓋率,固結土壤,防治水土流失,同時調節氣候條件,增加空氣濕度。另一方面,研發培育新樹種應用到生態建設當中,發揮綠色植被的生態價值。此外,強化群眾的生態意識,注重對現有植被進行保護,抵制亂砍濫伐,從而構建和諧的生態平衡關系。

        四、結語

        不可否認,水旱災害的發生與自然環境和有關,然而人類活動造成的影響同樣不容忽視,亂砍濫伐、植被破壞等現象,必然會導致水旱災害的加速發生,鑒于生態環境對人類生存環境的重要作用,走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道路勢在必行。因此,面對水旱災害,進行科學應對;預防和規避黃河中下游地區水旱災害,是我們目前最重要的工作,也是作為人類生存,留給子孫們最好的禮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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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么振華.唐代自然災害及救災史研究綜述[J].中國史研究動態,2014(11).

        篇3

        1950年以來,貴州人口從1416.40萬人增加至2010年末的3479萬,增幅達145.62%,人與水爭地、與生態爭水的矛盾明顯激化。至2010年,貴州已建各類水利蓄水工程2073處,總庫容354.27億m3,其中:大型水庫16座,總庫容321.67億m3;中型水庫62座,總庫容17.2億m3;中型水庫1995座,總庫容15.41億m3,全省各規模水利工程數量及庫容與全國對比,見表4[7]。機電灌排設施方面,截至2010年底,全省機電灌排裝機容量為29.5萬kW,占全國總量的0.67%,其中固定機電排灌站3676處,裝機容量17.9萬kW,占全省總量的60.68%;流動和噴滴灌裝機11.65萬kW,占全省總量的39.49%,見表5。從表5可以看出,全省噴滴灌等灌溉設施裝機占全國比重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7]。堤防建設方面,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建成堤防1598km,占全省總河道長度的7.09%,比全國平均水平少27%;堤防保護耕地16.8萬hm2,占全省總耕地面積的9.58%,比全國平均水平少29%;堤防保護人口350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10.06%,比全國平均水平低34%;堤防達標情況方面,全省防累計達標長度359km,占地方總長度的22.47%,比全國水平低19%,見表6農田灌溉方面,全省灌溉面積113.63萬hm2,占總耕地面積的64.80%;其中農田有效灌溉面積113.17萬hm2,占總耕地面積的64.53%。全省節水灌溉面積39.174萬hm2,占有效灌溉面積的34.62%,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1%。萬畝以上灌區有效灌溉面積8.9萬hm2,占相應灌區設計灌溉面積的76.02%,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5%。全省旱澇保收面積63.4萬hm2,占全省有效灌溉面積的56.02%,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5%;人均有效灌溉面積0.022hm2,比全國平均水平低28%;農村人均有效灌溉面積0.033hm2,比全國平均水平低45%;人均保灌面積0.012hm2,比全國平均水平低43%;農村人均保灌面積0.019hm2,比全國平均少57%[7]。

        貴州水利防災減災的戰略需求

        從前述的內容可以看出,貴州水利防災減災保障能力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從成災率看,可以認為貴州水旱災害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所取得成效明顯快于全國水平。隨著人口激增和城市化、工業強省、信息化、老齡化的迅速發展,國民生活、正常生產對生命系統的依賴性日益增加,災害風險的增長是必然趨向,這導致水旱災害問題不僅依然存在,而且表現得更為復雜,更易于引起次生災害,構成災害鏈,因災影響范圍也由以往的農村生活、農業生產逐步向城市居民生活、工業生產及生態環境等延伸,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也前所未有的增加,使經濟社會在重大水旱災害前更為脆弱。如:2008年初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雖然直接誘因不是水旱災害,但不同程度地引發了區域水安全保障問題;2011年望謨“6•06”山洪災害的主導因素除了暴雨,旱澇急轉也是主導原因之一。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面對重大水旱災害,民眾在傳統確保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同時,要求災害之后能夠基本維持或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可見,社會對水旱災害防災減災保障需求不斷提高,貴州水旱災害防災減災工作任重道遠。

        貴州近期水利防災減災的幾點思考

        (1)水利工程建設的地位。近年來貴州頻發的嚴重水旱災害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暴露出水利基礎設施依舊薄弱。以2009-2010年連年特大干旱災期間的受災范圍、災情等級為例,水利工程尤其是骨干水源工程供水區域抗旱能力明顯高于其他地區,而特大干旱所涉范圍大小差別尤為顯著。另一方面,隨著城鎮化和人口老齡化的進一步發展,國家財政將不可避免地將重點轉入福利社會建設,屆時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受到一定影響。可見,無論是從社會經濟條件還是現狀人口年齡結構角度分析,近期是貴州大規模實施“三位一體”、“五小”工程等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黃金時期。因此,水利工程體系建設近期仍必須在貴州的治水方略中占據主導地位。

        (2)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目前貴州水利工程規劃建設更傾向于骨干水利工程建設尤其是蓄水工程建設,而用以山洪災害防治的蓄水滯洪石壩建設并未得到重視,如:2011年望謨“6•06”山洪災害中,若在山洪災害易發地區建有蓄水滯洪石壩以緩沖山洪,將有效避免大規模泥石流高速下移導致的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今后一段時間內,應加快建立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加強重點時段、重點地區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對滑坡、泥石流等重點突發性地質災害隱患實施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示范。

        (3)防洪工程建設與農田水利建設。部分防洪工程建設標準因地制宜工作欠缺,如山洪災害頻繁的貴州望謨縣,2011年“6•06”山洪災害使望謨河新建成的20年一遇的防洪堤全部沖毀。今后需繼續推進中小河流治理力度,在山洪災害頻發地區適當提高防洪工程建設標準;鞏固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步伐,從整體上提高抗御洪澇災害能力和水平。農田水利建設方面,限于經濟條件,近年來先后實施開展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中,局部地區過分依賴中央和省級資金,匹配資金落實情況欠佳,導致工程實施未達到既定目標。因此,農田水利建設中應充分考慮地方財政匹配能力,落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政策,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水利建設,積極推進灌區節水改造,不斷完善農村河網水系,全面加強水源保障,全面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持續改善農業水利基礎條件,著力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4)治水信息化。隨著省級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投入使用,以及山洪災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等項目的實施,全省水利防災減災信息網絡技術應用不斷深入,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在水情監測方面,貴州水文站網密度小,且大部分分布在較大河流和大、中型水庫,特別是在山洪災害多發區,捕捉突發性暴雨山洪第一手實測信息的能力更差,難以適應日益嚴峻的防災減災形勢。已有非工程措施建設表明,防災減災傳感網建設所需的資金投入遠小于由于因預警預報不及時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救災重建費用。因此,近期應在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改造原有網站和建設新網站齊頭并進的基礎上,盡快推廣普及傳感技術和傳感網在預防洪水和滑坡、泥石流等災害方面的應用。

        (5)水旱災害防災減災與科技進步。治水活動中以滿足基本生存需求為導向、對安全保障要求相對較低的平衡正在不斷被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打破,尤其是在大興水利工程建設的新形勢下,新的秩序尚在建立健全中,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與運作機制難以應對新的形勢,這種在非平衡態下支撐發展上新臺階所面臨的治水壓力與困難,與在平衡態下維持高水平的可持續發展所需解決的水問題,顯然是有所不同的。一方面,應采取不同學科背景的研究人員與各級管理者密切合作的模式,綜合運用自然科學與社會經濟科學的相關成果,并加強防洪抗旱減災領域自身的學科建設。從災害學、防災學與防災技術3個層次,為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防洪抗旱減災體系全面提供基礎理論、應用科學與實用技術的支撐,使新時期的治水活動既遵循自然演變規律又順應社會經濟發展規律;另一方面,目前貴州水利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水平較低,水利信息化、現代化與發達地區、鄰近地區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應力爭在水利發展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核心技術上實現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廣轉化。

        篇4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精神以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積極踐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方針,全面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新時代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從法制、體制、機制入手,建立一整套務實高效管用的監管體系,為水利改革發展提供保障。

        (二)實施范圍。縣水利行業實行“強監管”全覆蓋。

        (三)工作目標。圍繞“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的工作總基調,主動作為,創新方式,強化措施,嚴格履職,對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及運行、資金使用效益發揮、水資源、河湖、水土保持、農村飲水安全、水旱災害防御、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水利政務以及水利重大事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等進行監督檢查,重在落地落實。堅持以問題追責問責為導向,形成嚴管的“強監管”態勢,從而優化、發揮水利行業監督管理職能,有效預防管控水利行業可能存在風險,確保水利行業工作務實高效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強化已建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責任股室:管理所、水旱災害防御中心、安辦)

        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管理、水源調度和全縣五小水利的行業檢查指導的履職盡責情況,特別是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及除險加固,設備設施,防汛“三個責任人”和“三個重點環節”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二)加強對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責任股室:建管股、質監站、法規股)

        一是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監管,依法受理招標投訴舉報工作,嚴肅懲處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加強工程開工監管,督促建設項目,嚴格履行開工備案程序。三是加強工程建設“四制”監管,重點對項目建設人員組建及履職、安全度汛、農民工工資支付、生態環境保護、工地食堂管理和常規疫情防控以及工程質量與安全的規程規范及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四是加強工程驗收監管,強化階段性驗收技術把關,提高驗收工作質量,建立未驗收項目臺賬,實行銷號管理,推進驗收工作進程。

        (三)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股室:財審股、法規股、政工股)

        督促項目法人嚴格執行水利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強化水利資金申報、撥付、使用和縣級報帳制的全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并查處問題,預防截留、擠占、挪用水利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確保資金安全和工程效益的發揮。

        (四)加強水資源、河湖庫長制、水土保持、水旱災害防御、農村飲水安全等的監管(責任股室:水資股、河湖保護中心、水土保持中心、水旱災害防御中心、供水總站)。

        1.強化水資源和節水監管。深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突出節水標準和用水定額,強化水資源“三條紅線”監管,對水量分配、用水總量控制、取水許可(取水口監管)、生態流量管控、水資源費(稅)征收有關工作、地下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其他水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斷提升水資源、節水監管能力和水平。

        2.做實河湖庫長制監管。以全面深化河湖(庫)長制為抓手,圍繞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督六大任務,做好河湖劃界,編好河湖規劃,充分發揮河湖長作用,加強對郪江、凱江流域“四張清單”落實情況的監督,鞏固好治理成果,管好河湖庫水體。

        3.做細水土保持監管。重點監管全縣及重點區域水土流失狀況、水土保持費征收、水保評審、水土保持項目方案設計、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措施實施、監測監理,健全制度體系、責任體系、支撐保障體系,努力提高水土保持率。

        4.做牢水旱災害防御監管。重點對洪水干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水情旱情預警預報、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防御洪水防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防御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及責任落實進行監督,將災害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

        5.不斷強化農村飲水安全監管。在抓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等方面監管的同時,以水量保證、水質提升、水源地保護等為重點,加大對農村飲水工程安全規范運行方面的監管。

        (五)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監管(責任股室:法規股、建管股)

        一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省水利信用平臺,上報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工程運行管理主體單位不良信用信息,曝光一批不良企業單位。二是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更加規范水利工程招投標,堅決制止暗箱操作、串標、圍標等招投標行為,促進水利建設市場公平、公正、公開,規范有序發展。全面落實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環節涉及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厲打擊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各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水利行業強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股,負責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強化督促檢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保督促檢查發現的問題得到有效整改,通過發現問題、認定問題、整改督辦、責任追究的有效銜接和閉環運行,形成水利行業嚴監管、嚴問責的長效機制。

        各責任單位先進行自評自查,分門別類建立問題臺賬,可立即整改的督促立行立改;需要時限整改的監督限時完成整改;對已造成一定社會損失的,由政策法規股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加強調查,研究整改措施,限時完成整改。對發現問題嚴重、整改反饋不及時、整改落實不到位的項目,適時組織“回頭看”復查,督促問題按時整改到位。自查問題及整改情況于每月28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根據督查情況發出全局通報,對于水事違法違規行為將報執法大隊立案查處。

        篇5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切實做好防汛抗旱突發公共事件中水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建立科學、統一、快速、協調、高效、具有操作性較強的防汛抗旱應急處置機制,確保責任落實、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反應及時、組織有力,確保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高效的有序開展,最大限度地減輕自然災害的損失,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云南省防洪條例》、《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昭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縣實際,特編制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水旱災害處置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常備不懈、預防為主、防搶結合、減輕危害”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則。

        1.2.2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堅持實行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防汛抗旱機制,分級負責,以轄區屬地為主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則。

        1.2.3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城鄉統籌,兼顧一般,服從大局,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則。

        1.2.4抗旱用水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的抗旱工作原則。

        1.2.5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干群結合,全民結合的工作原則。

        1.3適用范圍

        1.3.1本防汛抗旱預案適用于*縣范圍內突發性公共事件的自然災害中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理。

        1.3.2水旱災害包括洪澇災害、山洪災害、山地災害、干旱災害,以及供水危機和由洪水、地震以及其他活動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河道沖毀、水電站沖毀、山體滑坡、交通和水利設施被毀等自然災害或發生的重大險情。

        1.4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據該防汛抗旱預案組織實施,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全縣水旱災害的搶險救災及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水利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長,縣武裝部部長、縣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縣消防大隊、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交通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衛生局、縣安監局、縣廣電局、縣氣象局、縣供銷社、縣物資公司、縣電信公司、縣供電公司等單位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單位負責人和、武警部隊的首長為指揮部成員。

        2.1.1*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部)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縣防指部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2.1.2縣防指部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時掌握全縣的水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江河流域干流的防御洪水預案和洪水調度方案。負責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對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對全縣的重要河道(河域)、水庫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組織對全縣的重要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度汛安全管理。

        2.1.3縣防指部成員單位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一章、第六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2.1.3.1各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負責轄區內的集鎮、河道(險段)、水庫、滑坡泥石流(預發地段)的檢查監測,對危急嚴重地段、病險地段等,要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報縣防指部辦公室,縣防指部辦公室綜合全縣的情況后,報指揮部領導決策。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及防范措施、應急方案等工作;負責組織轄區內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上報水毀工程,動員災區各方力量恢復水毀工程;負責轄區內的水旱災情調查、了解、上報工作,做到準確、急時、不謊報、漏報。對發生水旱災情不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必須堅決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命令、方針、政策。在汛期內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制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責任制、災情匯報制、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制、值班崗位責任制、成員部門職責制等;組織動員全鄉鎮各部門和民兵進行搶險救災、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等各項工作。

        2.1.3.2縣水利局職責:負責對轄區內河道、水庫實行統一調控和調度。研究、分析特大暴雨、特大洪峰流量。制定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實施方案和措施,提供縣防指部領導決策;負責對轄區內水毀水利工程的勘測、設計、上報,并組織對水毀工程的修復。協調解決水毀工程修復及抗旱經費和物資的準備工作;負責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對水庫、河道進行汛前、汛中、汛后的檢查。在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縣防指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加大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宣傳力度。

        2.1.3.3水庫管理人員職責:堅決執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的水庫運行計劃;認真做好雨情、水情、樞紐工程的巡檢和監測、上報險情等各項工作;堅決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命令、方針、政策;在汛期內堅持24小時值班制;制定災情和降雨及蓄水匯報制、水庫運行管理制、值班崗位責任制、水庫巡檢和監測制等;堅持按時上報降雨量、水位、蓄水量(從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月上報三次即每月8、18、28日、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月上報二次即每月14、28日)。如有重、特大險情應及時上報。

        2.1.3.4縣農業局職責:負責協助配合調查、了解、分析轄區內水旱災害、災情,并提供收集的水旱災情數據供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決策;組織災后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等工作;對災區生產自救實行優惠政策,組織調配災區籽種、農膜、肥料等物資的供應工作;對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服務和技術指導工作。

        2.1.3.5縣建設局職責:負責制定城市防洪度汛預案;對危害城市居民安全的病險地段進行清淤除障;制定規劃城鎮建設中廢土棄物的堆放和管理制度;嚴禁亂拉亂倒、阻塞河道、污染環境、危及安全;組織有關單位對城鎮建設中廢土棄物堆放或排放在河道內的不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排澇工作。

        2.1.3.6縣發改局職責:負責災區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抗旱救災和水毀工程恢復等資金和物資的計劃安排;擬制防汛抗旱經費計劃。

        2.1.3.7財政局職責: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經費的籌措、安排、管理、監督;負責對災區的生產自救、恢復生產、抗旱和水毀工程恢復等搶險救災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災區傷亡居民的安撫、醫療費的籌措、安排、管理、監督檢查;對災區傳染病防治資金的籌措、安排、管理、監督檢查。

        2.1.3.8縣供銷社職責: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各種物資儲備和調運;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農藥、化肥等物資的調撥供應;災區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所需應急物資的采購、運輸、調配等供應工作。

        2.1.3.9縣物資公司職責: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各種物資準備、儲備、調撥和運輸工作;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各種物資的年度計劃和調運工作。

        2.1.3.10縣交通局職責:負責組織搶修災區水毀公路、橋涵,確保交通暢通;協助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的調運工作;組織災區災民的遷安輸送工作。

        2.1.3.11縣民政局職責:負責組織對水旱災區的調查、了解、分析災情、正確評估水旱災害所造成的各方面的經濟損失,為縣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協助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對全縣水旱災情情況的綜合上報工作;組織水旱災區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重建家園的救濟,指導水旱災區恢復生產自救工作;組織因災害造成死亡的安撫,后事處理工作。

        2.1.3.12縣供電公司職責:負責調配防汛抗旱、抗旱提水、排澇、搶險救災的用電供應;組織災區水毀電力設施的搶修、及時恢復電力設施;組織災民新居的電力設施建設,為重建家園提供電源保證。

        2.1.3.13縣氣象局職責:負責提供防汛抗旱長、中、短期重要天氣預報、氣象情況、各種氣象分析材料。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提供科學的氣象資料;在防汛期間(5月1日-10月31日),提供重要天氣預報,供縣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決策,如遇重大災害性氣象預報,要及時向縣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報告,并電傳縣委辦、政府辦、防汛辦。

        2.1.3.14縣電信公司職責:負責準確、及時地向各級黨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傳遞有關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各類災情的電信通訊信息;確保在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應急期間的電信通訊暢通;組織災區水毀電信設施的搶修,及時恢復電信通訊設施正常運行;承辦有關防汛抗洪,搶險救災的電話會議。

        2.1.3.15縣衛生局職責:負責組織水旱災區搶險救災藥品、器械的準備、儲備、調運;組織醫療隊伍對災區的傷員實施救治,制定災后防治疾病、傳染病方案,并負責實施;組織醫務人員監督檢查災后的防治工作,并對災區的環境衛生進行消毒處理等工作。

        2.1.3.16縣公安局職責:負責組織公安干警做好水旱災區的搶險救災、安全保衛、維護社會秋序、維護各種設施安全,確保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嚴厲打擊在災區發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及時處理違法犯罪分子,做好到災區工作期間有關人員的護送安全警衛工作。

        2.1.3.17縣人武部職責:負責組織人民戰士和民兵參與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守護重點工程、維護災區秩序、保護災區的各種設備和設施;搶救災民的財產和裝御、運輸、押運各種救災物品。

        2.1.3.18縣武警中隊職責:負責組織武警參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調動武警保護災區災民的財產及各種公共設施的安全。

        2.1.3.19縣廣電局職責:負責搞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災區的實況攝影、錄像;實地采訪各種災情,并通過電視、廣播進行宣傳報道;報道典范、導向,大力宣傳報道搶險救災中的先進典型,及時整理錄像、圖片等資料報縣委、政府決策。

        2.1.3.20縣宣傳部職責:負責做好全縣的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并及時協調和指導新聞媒體認真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道工作。

        2.1.3.21縣國土資源局職責:負責對全縣地質災害的預防、監測、災害;并指導、監督全縣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和地質災害的防治;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勘察、監測、防治等工作。

        2.1.3.22縣經貿局職責:負責協調調配水旱災區電力供應;加強對水旱災區的商品流通管理;協調組織對災民的商品籌措和供應工作。

        2.1.3.23縣環保局職責:負責對洪旱災害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對洪旱災害發生后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恢復及治理工作;對洪旱災害防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監管工作;對洪旱災區水質污染的監測、水質化驗、環境衛生等工作。

        2.1.3.24縣林業局職責:負責協調調配防洪搶險木材的供應;并組織對災區的植樹造林建設和管理工作。

        2.1.3.25縣安監局職責: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全縣的汛期安全度汛工作,切實加強對水電站、礦山、采石和采沙場及其它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促檢查。

        2.2組織體系

        縣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領導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防汛辦)。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水利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城市防洪管理部門等,由管理單位或管理部門成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組織,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及重點企業根據需要可成立防汛指揮機構。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所轄區內的防洪抗旱、搶險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信息

        氣象水文信息包括:長期、中期、短期天氣預報,雨情、水情及旱情預報信息。氣象部門要加強對水旱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并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預測情況,為預防預警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3.1.2工情信息

        工情信息包括:險情的部位、險情的類別、險情的發展、險情的蔓延、險情的危害、險情的搶救措施、險情的搶護方案等。

        3.1.2.1水庫工程信息

        當水庫水位超過汛期限制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對大壩、溢洪道、輸水隧洞或輸水涵洞等關鍵或重點部位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加密監測,在此期間每日10時和20時必須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關鍵或重點設施的運行狀況。當水庫出現險情時及有可能導致發生洪水災害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切實可行的有力措施處置險情;在第一時間內必須向下游的有關單位或部門報告,并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的報告出現險情部位、險情類別、險情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危害、搶護方案以及進一步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遇特大、重大的險情必須在2小時內將險情情況報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險情發展期間每3小時上報一次,重要情況隨時上報。

        3.1.2.2堤防工程信息

        當河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堤防管理單位必須加強堤防工程的監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在此期間每日10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堤防設施的運行狀況。當堤防建筑物出現險情而又有可能發生決口時,堤防管理單位必須迅速組織搶險救災,在第一時間內必須向下游單位或部門報告上游發生險情情況,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現險情部位、險情類別、發展趨勢、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搶護方案以及進一步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遇特大、重大的險情必須在2小時內將險情情況報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險情發展期間每3小時上報一次,重要情況隨時上報。

        3.1.3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受災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設施等的損失。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主動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災面積情況。特大、重大災情第一次在2小時內將初步掌握情況報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后搶險救災期間一日一報,必要時按上級的要求加報。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包括:旱災發生的時間、受旱的范圍、受旱的程度、受旱的人口;以及對農林牧漁、農村人畜飲水、城鎮供水、鄉鎮企業、生態環境等所造成的影響;氣象部門應提供天氣氣象信息;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隨時掌握旱情的發展變化、蓄水、供水、缺水情況;鄉鎮人民政府及時上報旱情;加強對旱情的監測工作。

        3.1.5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預案》)3.3.3條之規定的級別和《昭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與本預案相對應的響應級別和時限要求,及時向上級防汛辦報告相關信息。

        3.2預防預警機制

        3.2.1預防預警準備

        3.2.1.1思想準備:加大對水旱災害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對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防洪抗旱意識,認真做到“防大汛、抗大洪、防大旱、抗大災、搶大險、救大災”的思想準備。

        3.2.1.2組織準備:各級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明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職責,落實防洪抗旱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人;落實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隊伍;落實山洪災害重點區域的監測人員和制度;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專業機動隊伍和搶險隊伍組織的建設。

        3.2.1.3工程準備:對水毀工程,要按時完成水毀工程的修復和重點工程的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水庫、堤防、閘門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應急除險加固。

        3.2.1.4預案準備:修訂或制定完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洪水調度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防御山洪災害預案。有山洪災害的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國土資源局、氣象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

        3.2.1.5物資準備: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儲備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資,合理配置防汛抗旱物資的種類。

        3.2.1.6通信準備:確保在防汛抗旱期間,預防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充分利用通信網絡,保證旱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命令的及時傳遞。

        3.2.1.7防汛檢查: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分級檢查的原則。在檢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對未經審批嚴重影響防洪的工程,必須依法強行撤除。

        3.2.1.8防洪資金準備: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3.2.2洪水預警

        根據河道氣象水文預報、水庫實測工情及洪水調度方案,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預案確定的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范圍,并向社會。

        3.2.3山洪災害預警

        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聯系,信息共享,提高預防預報水平,及時的向社會預警預報。對山洪災害隱患點,要制定預案、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防御責任,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落實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必須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預兆,立即向周邊村莊群眾預警,山洪災害威脅區應實行快速轉移,并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防災抗災和搶險救災。

        3.2.4干旱災害預警

        3.2.4.1縣、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干旱所造成的危害,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干旱災害預警措施。

        3.2.4.2縣、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干旱監測網絡和旱災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水情、旱情,并及時向上一級上報水情、旱情,實時監測干旱發展蔓延趨勢,并根據不同的旱災等級,提出相應的抗災救災對策,為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3.2.5預警信息

        依據云南省《總體預案》3.2.2條之規定和昭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級別規定,及本預案應急響應級別規定,預警信息程序應上報縣防指辦公室,并由防指辦公室會商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洪水、干旱風險圖

        3.3.1.1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的工程技術人員,研究制定所轄區的城鎮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干旱風險圖。

        3.3.1.2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干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抗旱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御洪水方案

        3.3.2.1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編制和修訂防御江河(河道)洪水調洪或分洪方案。

        3.3.2.2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防汛抗洪及洪水變化的情況,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視其各種預報洪水,提出分區分段洪水調度的具體措施。

        3.3.2.3各種防御江河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根據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并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按照洪水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災害范圍,應急響應的級別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共四級。

        4.1.2每年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并根據災情的不同情況啟動相關的應急程序。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汛期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4.1.3縣防指部負責金沙江和牛欄江兩江河干流、金沙江二級支流、重要水庫、重點防洪城鎮等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超設計標準洪水的調度,督促指導各鄉鎮、各有關單位做好設計標準內的洪水調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洪水調度由所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4.1.4水旱災害發生后,如遇“特別重大洪災、重大洪災、較大洪災”、“特大干旱、嚴重干旱、重度干旱”。由縣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抗旱搶險救災、防洪、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如遇“一般洪災”、“中度干旱”。由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洪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直接影響到臨近鄉鎮或村鎮區域的,在報告縣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受災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向臨近鄉鎮人民政府或向下游鄉鎮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并及時組織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災減災和抗災救災等工作。

        4.2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響應

        4.2.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級應急響應:

        4.2.1.1縣境內重要江河發生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2.1.2縣境內重要中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4.2.1.3大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2.1.4發生死亡30人以上的山洪災害;

        4.2.1.5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的山地災害;

        4.2.1.6作物生長關鍵期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大于45天;

        4.2.1.7受旱面積達30萬畝以上。

        4.2.2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響應的行動

        4.2.2.1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召開會議會商,宣布正式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緊急啟動本預案、抗旱預案,做出防御特大洪水、特大干旱的工作部署,并將災情情況上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部署抗洪抗旱搶險救災和搶災救災工作。縣人民政府按照全縣《總體預案》的有關規定派工作組赴災區第一線慰問、指導抗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縣防指部必須密切監視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情況,氣象部門要認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預測預報工作,認真做好汛期重點工程的調控調度和抗旱用水調度工作。加強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由縣防指部指揮長或副指揮親自帶班,每天在廣播電視臺汛情、旱情通報,報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搶險、抗災救災措施,重點河道、重點工程調度洪水情況。縣防指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認真做好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災救災的各項工作,隨時將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災救災情況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并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通報縣防指部成員單位,并向市防汛辦報告。

        4.2.2.2受災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緊急啟動相關的防洪抗旱預案,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主持會議會商,動員和部署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災救災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第一負責人,親臨災區第一線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并按照縣防指部的調度命令進行水利、防洪工程的統一調度,根據相關預案的轉移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地區人民群眾的安全轉移和安置工作,認真組織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水庫的巡壩查險和溢洪道、輸水隧洞(輸水涵洞)查險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減輕災害損失,并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或縣防指部上報災情情況。通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機構成員單位,并向縣防汛辦報告。

        4.2.2.2.3發生洪災、旱災、山地災害的,按照以受災鄉鎮人民政府為屬地的搶險救災原則,成立搶險救災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時組織抗洪救災、抗旱救災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到災區參與組織指揮抗洪、抗旱工作,或按照部門職責駐災區幫助災區災民做好抗洪、抗旱和災后重建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應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重大級(Ⅱ級)應急響應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級應急響應:

        4.3.1.1縣重要江河發生3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3.1.2縣重要小(—)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4.3.1.3中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3.1.4發生死亡10-30人以上的山洪災害;

        4.3.1.5直接經濟損失3億元以上的山地災害;

        4.3.1.6作物生長關鍵期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31-45天。

        4.3.1.7受旱面積達20萬畝以上。

        4.3.2重大級(Ⅱ級)應急響應的行動

        4.3.2.1由縣防指部指揮長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召開會議會商,做出抗洪抗旱搶洪抗旱、抗災救災的工作部署,將災情情況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縣人民政府按照全縣的《總體預案》有關規定級別派出相關領導率工作組、專家組赴災區第一線指導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加強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由縣防指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親自帶班,必須密切監視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情況,氣象部門要認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預測預報工作。不定期的在廣播電視臺汛情、旱情通報,報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搶險、抗災救災措施,重點河道、重點工程調度洪水情況。防指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認真做好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的各項工作,隨時將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情況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縣防指部,并上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機構成員單位,并向縣防汛辦報告。

        4.3.2.2受災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災害情況,宣布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領導組組長主持會議會商,精心安排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親臨災區第一線指導防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并按照縣防指部的調度命令進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工作,根據相關預案的轉移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地區人民群眾的安全轉移和安置工作,認真組織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水庫的巡壩查險和溢洪道、輸水隧洞(輸水涵洞)查險防守,及時控制險情,加大抗旱工作力度,減輕災害損失,并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或縣防指部上報水旱災情情況。

        4.4較大級(Ⅲ級)應急響應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級應急響應:

        4.4.1.1重要江河發生2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4.1.2重要小(—)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4.4.1.3小(—)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4.1.4發生死亡5-10人以上的山洪災害;

        4.4.1.5直接經濟損失0.50億元以上的山地災害;

        4.4.1.6作物生長關鍵期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21-30天。

        4.4.1.7受旱面積達10萬畝以上。

        4.4.2較大級(Ⅲ級)應急響應的行動

        4.4.2.1由縣防指部副指揮長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召開會議會商,做出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的工作部署,將災情情況上報縣防指部領導,縣防指部視其情況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加強防汛值班工作,由縣防指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親自帶班,必須密切監視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情況;氣象部門要認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預測預報工作。不定期的在廣播電視臺汛情、旱情通報,報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措施;重點河道、重點工程調度洪水情況;防指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認真做好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的各項工作,隨時將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情況上縣防指部;通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機構成員單位,并向縣防汛辦報告。

        4.4.2.2受災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災害情況,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主持會議會商,安排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親臨災區第一線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并按照縣防指部的調度命令進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工作,根據相關預案的轉移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地區或災區人民群眾的安全轉移和安置工作,認真組織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水庫的巡壩查險和溢洪道、輸水隧洞(輸水涵洞)查險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減輕災害損失,并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或縣防指部上報災情情況

        4.5一般級(Ⅳ級)應急響應

        4.5.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級應急響應:

        4.5.1.1重要江河發生1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5.1.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4.5.1.3小(二)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5.1.4發生死亡3人以下的山洪災害;

        4.5.1.5直接經濟損失0.3億元以上的山地災害;

        4.5.1.6作物生長關鍵期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10-20天。

        4.5.1.7受旱面積達10萬畝以下。

        4.5.2一般級(Ⅳ級)應急響應的行動

        4.5.2.1由縣防指部副指長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召開會議會商,做出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的工作部署,將災情情況上報縣防指部指揮長,縣防指部派出工作組,到災區第一線指導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必須密切監視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情況,認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預測預報工作。隨時將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情況上報縣防指部辦公室。

        4.5.2.2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領導組組長主持會議會商,安排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認真做好危險地區人民群眾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及時控制險情,加大抗旱工作的抗災力度,減輕災害損失,隨時向縣防指部上報災情情況

        4.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江河洪水

        4.6.1.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縣、鄉鎮兩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認真組織好專業和群眾防汛搶險隊伍巡堤查險,嚴密監防,必須適時動用部隊、武警、公安參加重要堤防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發搶險。

        4.6.1.2當江河洪水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有防洪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必要時報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防洪調度主要包括: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門泄洪,清除溢洪道障礙物,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山洪災害

        4.6.2.1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組織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災區現場,加強觀測、監控,并立即采取切實可行的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進一步惡化。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4.6.2.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的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坡動態趨勢時,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必須及時發出警報,對是否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及時轉移時,應立即通知有關鄉鎮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4.6.2.3發生山洪災害后,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災,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助。

        4.6.2.4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召集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并盡快組織實施,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4.6.3堤防決口、水庫潰壩

        4.6.3.1當堤防決口、水庫潰壩出現前期預兆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救災,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盡可能控制險情,為下游搶險應急轉移贏得時間。

        4.6.3.2堤防決口、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首先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出預警信息,其次是啟動工程應急預案,必須要求相關單位無條件的及時迅速落實,特別是組織受影響的群眾轉移,要盡可能的減少損失。

        4.6.3.3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其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水庫潰壩時要全力采取措施延長潰壩、垮壩時間,為下游群眾轉移,減少損失贏得時間。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4干旱災害

        4.6.4.1特大干旱

        4.6.4.1.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抗旱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隨時掌握旱災情況及旱災發展蔓延趨勢,及時通報或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

        4.6.4.1.2調整充實抗旱服務指揮機構,啟動有關抗旱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正式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救災措施,例“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建立健全抗旱服務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抗旱服務體系;

        4.6.4.1.3認真落實各部門抗旱救災職責,抗旱服務指揮機構要及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及研究部署抗旱救災工作;

        4.6.4.1.4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點工礦企用水,再保農業生產灌溉用水,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4.6.4.1.5認真做好抗旱應急資金和抗旱應急物資的準備或儲備及調度工作;科學的、合理的調配現有水資源,堅決執行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統一部署、集中財力、物力和人力做好抗旱救災工作;

        4.6.4.1.6啟動各項抗旱救災應急措施,“應急開源節流、應急限制水量、應急調度水源、應急送水供水、應急各種救災物資的調配”;全民動員,積極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發揚抗旱抗災精神,做好抗旱救災工作;認真做好旱情災情的分析、評估、抗旱救災的宣傳報道工作;認真處理好災區災民的生產和生活,確保災區災民安定團結,社會穩定。

        4.6.4.2嚴重干旱措施

        4.6.4.2.1隨時掌握旱災情況及旱災發展趨勢,及時通報或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

        4.6.4.2.2調整充實抗旱服務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抗旱服務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抗旱服務體系。

        4.6.4.2.3認真落實各部門抗旱救災職責,抗旱服務指揮機構要及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及研究部署抗旱救災工作。

        4.6.4.2.4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點工礦企用水,再保農業生產灌溉用水。

        4.6.4.2.5認真做好抗旱應急資金和抗旱應急物資的準備或儲備工作。

        4.6.4.2.6科學、合理的調度水源和管理好供水水源;認真做好抗旱救災的宣傳和報道工作。

        4.6.4.3中度干旱措施

        4.6.4.3.1必須高度重視旱情蔓延變化情況,加大旱情監測力度,認真分析旱情情況。

        4.6.4.3.2認真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適時組織和動員災區人民及抗旱隊伍投入抗災救災工作。

        4.6.4.3.3認真做好旱情情況信息和抗旱抗災救災情況的和通報工作。

        4.6.4.3.4隨時掌握災區抗旱水量供求變化情況,切實加強對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統一調配工作;根據旱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周密安排和部署。

        4.6.4.4輕度干旱措施

        4.6.4.4.1隨時掌握旱情的變化情況,認真做好旱情的監測、預報工作。

        4.6.4.4.2認真做好水庫、小水池、小塘壩、小水窖、小水渠等現有水工程的管理工作,正常供水。

        4.6.4.4.3隨時掌握各方面的供水及用水需求情況,認真做好災情上報工作。

        4.7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信息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必須立即上報,若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必須及時上報基本情況,同時要抓緊了解詳細情況,隨后進行補報詳情。

        4.7.3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災指揮機構采用和的洪水災害、工程搶險救災等信息,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立即展開調查,對調查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解決。

        4.8指揮和調度

        4.8.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必須迅速上崗到位,成立臨時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并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根據災區災情情況,必須及時收集、掌握有關的災情信息,進行預測事態的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并按照預案規定的處置程序,立即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理措施。盡可能控制事態的發展,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若發生重大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必須及時上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現場加強領導、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還可成立前線搶險救災指揮部。

        4.9搶險救災

        4.9.1出現或發生水旱災害后,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災害的級別情況,迅速開展對災害進行嚴密的監控、觀測,并立即與有關部門聯系。

        4.9.2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災情的具體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立即作出緊密處置措施,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策。

        4.9.3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迅速調集各部門的物力和人力,并派出有關技術力量支持,認真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災區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9.4在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必須按照部門各自的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行統一指揮,各單位或部門必須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

        4.10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縣、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高度重視應急搶險人員的安全,要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消毒藥品,以便應急使用。

        4.10.2搶險人員進入災區和撤出災區現場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其災情情況作出撤離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區的現場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保障自身的安全。

        4.10.3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和命令,及時災情通告,防止人和牲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對災區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妥善安置災區人民群眾,保證災區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4.10.5出現水旱災害和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災區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立即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災民的健康狀況,落實各種預防疾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到災區第一線,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出現水旱災害和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災害的級別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發展。

        4.11.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或動員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4.12新聞報道

        4.12.1新聞報道必須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為抗洪、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4.12.2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單位公開報道的汛情、水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情況,必須經相應級別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4.12.3地方新聞報道由各地方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當地黨委宣傳部門共同商定宣傳報道內容和意見。

        4.13應急結束

        4.13.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其汛情、水情、旱情情況,宣布結束緊急防洪期。

        4.13.2依據有關緊急防洪期的規定,對征用、調用的防洪搶險物資、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防洪期結束后必須及時歸還,如果造成損失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4.13.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配合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進一步恢復災區的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地減少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對實施緊急處理的事件,要做出專項的工作總結和分析,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

        5.應急保障措施

        5.1通信與通信保障

        5.1.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地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防汛搶險救災信息暢通。重點堤防和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防洪搶險救災通信設施。

        5.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協助配合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洪搶險救災的實際需要,并將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有關的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發生重大災情或險情時,通信部門必須啟動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動一切力量搶修災害損壞的通信設施,確保防汛抗洪搶險救災的通信暢通。必要時,調用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抗洪撿救災的通信和災區現場指揮搶險救災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特大、重大緊急情況下,必須充分利用公共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等媒介以及手機發送短信息等手段信息,及時通知災區的人民群眾迅速撤離,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災區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5.2.1.1對重點江河堤防的險工險段、水庫和易出現險情的水利工程設施,必須提前編制工程防洪搶險救災應急預案,以備在特大或重大緊急情況下有一套可操作性的搶險施展決策,當發生災情或險情后,應當立即派工作組或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災區現場,研究優化搶險除險實施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5.2.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醫療藥品,必須滿足搶險急需使用。

        5.2.2應急隊伍保障

        5.2.2.1防汛隊伍

        5.2.2.1.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主要力量。

        5.2.2.1.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地方組織建設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和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5.2.2.1.3調度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的程序:一是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協商調動。

        5.2.2.1.4調動部隊參加防汛搶險程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部隊、武警參加的搶險救災,應通過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部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部隊、武警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緊急情況下,部隊、武警可以邊行動邊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調用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文件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或程度、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5.2.2.2抗旱隊伍

        5.2.2.2.1在發生干旱期間,縣、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公眾力量投入到抗旱搶險救災、抗旱減災等工作。

        5.2.2.2.2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發生干旱時期直接為受旱災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抗旱保苗、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5.2.3供電保障

        供電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應急搶險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優先保證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的供電保障。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特大、重大洪水時用于各種抗洪搶險、救災車輛的及時調配等的保障。

        5.2.5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緊急救治、防疫等工作保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警戒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

        5.2.7物資保障

        5.2.7.1物資儲備

        5.2.7.1.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重要水庫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必須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當各級的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需要時,應及時進行補充,必要時可通過媒介向社會公開收購和籌集。

        5.2.7.1.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儲備的縣級防汛物資,主要用于解決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地區的防汛搶險物資補助或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防汛搶險救生物資應急保障。

        5.2.7.1.3縣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用于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應急的物種;用于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的群眾及抗洪搶險人員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搶險施工、查險排險的小型搶險機具;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及數額,可根據當地抗洪搶險的實際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儲備足夠的品種和數量。

        5.2.7.1.4抗旱物資、水源儲備:干旱頻繁發生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機具等物資。缺水的城鎮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嚴重的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7.2物資管理調撥:縣級防汛抗旱物資調撥程序,由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向縣防指部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由縣防指部辦公室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后方可調撥。

        5.2.8資金保障

        5.2.8.1縣財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毀修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本區域遭受較大級以上水旱災害的鄉鎮進行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和水利工程修復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本級財政應當從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區域遭受較大級、一般級水旱災害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及水利工程修復補助。

        5.2.8.2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30-50%專項用于江河應急治理、城鎮防洪工程建設和防汛抗旱指揮系統非工程設施建設。

        5.2.9社會動員保障

        5.2.9.1防汛抗旱工作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與防汛抗旱的責任。

        5.2.9.2防汛抗旱期間,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定期或不定期的在各種新聞媒介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情況,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認真做好動員工作,組織全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工作。

        5.3技術保障

        5.3.1建設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5.3.1.1逐步建立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計算機傳輸網絡系統,逐步提高信息傳輸質量和速度。

        5.3.1.2逐步建立縣內主要江河干流、重要河段的洪水預報、重要水庫防洪調度、城鎮防洪的洪水預報、洪水調度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5.3.1.3逐步建立工程數據庫及大江大河、重點防洪工程、重點水利工作、水庫等的地理和社會經濟數據庫,實現本地區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經信息的快速查詢。

        5.3.1.4逐步建立與市防辦、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之間的防汛抗旱工作異地會商信息網絡系統。

        5.3.1.5逐步建立全縣旱情監測和宏觀分析系統,建設旱情信息采集系統,為宏觀分析全縣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5.4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公眾信息交流

        5.4.1.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審批后,可通過媒體向社會。

        5.4.1.2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范圍的嚴重旱情,并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權限,由本地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

        5.4.2培訓

        5.4.2.1培訓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省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干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

        5.4.2.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5.4.2.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演習

        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6.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基本生活的保障、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社會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救災善后工作

        6.1.1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的生活救助。必須及時調配救災物資和救災資金,認真組織安置災民,做好災民的臨時生活安排,負責災民房屋倒塌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房住,實實在在地解決災民的基本生活。負責對因災造成死亡,死難者的后事處理。

        6.1.2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藥器材和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害受傷病人,對災區有污染源的地方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和蔓延。

        6.1.3災區當地人民政府積極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防汛搶險物質補充

        在防汛抗洪搶險救災中,物質消耗量增大的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必須及時組織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水利部門認真組織對防洪安全、水庫安全、城鎮供水安全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有防洪任務的工程必須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完成修復任務。

        6.3.2遭受毀壞的交通、電力、通訊以及防洪專用設備,涉及的各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修復。

        6.4災后重建

        凡涉及的各有關部門必須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照原標準進行恢復和重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提高標準恢復和重建。

        6.5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一年防汛抗洪工作中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必須進行認真的、定性的、定量的工作總結、分析、評估和評價。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總結經驗,找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修訂

        該預案由縣防指部辦公室負責管理,并負責對預案的修訂,本預案在實施過程中有不實際的和在特殊情況下進行修訂,一般為五年修訂一次,修訂后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召集有關部門、相關部門的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后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種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城鎮應急供水方案等,經管理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編制,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7.2獎勵與處罰

        7.2.1獎勵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

        7.2.2處罰

        對防汛抗旱工作中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云南省防洪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防指部組織有關單位負責編制,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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