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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融資風險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8 16:36: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融資風險,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民間融資風險

        篇1

        考慮到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特點,借鑒部分銀行評估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的實際經驗,參照相關指標體系的設置,擬從我國中小企業實際出發,設計一套切實可行的民間借貸融資風險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中小企業參與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是指中小企業無法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并進而導致違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總體來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或者說還款意愿出現問題,并進而導致其違約的風險。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強弱主要通過財務指標反映,本文選取營運資金、流動比率、危險倍數以及現金流動負債率這幾個指標來估計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至于中小企業的還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對自身信譽的重視程度,重視程度高,自然還款的意愿就強,反之,則弱。

        2.決策風險。決策風險是指因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失誤而給民間資本借貸帶來的風險。眾所周知,中小企業治理結構相對不完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決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論證,致使按期回籠資金難度加大,進而給民間借貸資金償還帶來風險。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作決策的往往是企業家,因此決策的好與壞更多地與企業家本身的素質有關。本文選取企業家受教育程度、專業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對風險的態度四個指標來衡量企業的決策風險有多大。

        3.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因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規范而造成的風險。中小企業所參與的民間借貸活動,較多在同鄉、同業或者其他熟人之間發生,此借貸行為大多為協議性借貸,缺乏律師或者公證機構的參與,更沒有實際的商業行為相伴隨,這就為引發各種風險提供可能。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中小企業參與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而帶來的風險。對于中小企業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風險、主體風險和用途風險。

        二、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簽訂借款合同,明確擔保條款,規避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選擇民間借貸融資,必須簽訂借款合同,且書寫規范、條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確。借款幣種、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擔保方式以及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等都要注明。中小企業要嚴格遵守借款期限約定,按時還款,以免違約遭受法律訴訟風險,對中小企業造成極大的財產和名譽損失。

        (二)明確借款用途,確保借貸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近年來,民營實體經濟顯現一定程度的下滑趨勢,“產業空心化”現象泛濫。許多民間資金流入虛擬經濟領域,此時參與民間借貸的企業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將會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甚至會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因此,中小企業應嚴格測算資金需求,選擇民間借貸融資滿足暫時性資金需求,并確保民間借貸資金利用到生產經營活動中。

        (三)嚴格控制貸款期限,杜絕短債長用,避免償債風險

        篇2

        民間融資的雙刃性必須得到我們的深刻認識,必須得到合理的引導和規范,應以法律形式明確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充分發展其有利于經濟、社會的作用,消除其負面、有危害的作用,從而更好地推動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民間融資;民間借貸;融資風險;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的風險新特征與監管

        收錄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間融資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的發展既經歷過高峰,也經歷了低谷。建國之后的幾十年里,民間融資活動廣泛存在于我國各地,但僅僅是以自發的形式展開,并未形成較大的規模;20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商品經濟開始蓬勃發展起來,民間經濟呈現了活躍的勢頭,民間融資也隨之越發活躍;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開放的腳步踏遍全國各個角落,民間融資在國內達到了一個繁榮時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國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監管逐步加強,民間融資活動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在進入21世紀以后,民間融資才逐漸恢復了活力,其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在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非公有制經濟較為發達,當地的民間融資已經有了不容忽視的規模和影響。近來,福建省大量民間融資“崩盤”事件以其影響之大、之廣、之深,再一次將我國的民間融資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這種處于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融資方式也再一次成為各界競相爭論、探討的熱點。

        民間融資是一把雙刃劍,它對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又有消極的一面。一方面民間融資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長時間被官方部門所忽視,再加上民間融資的自發性特點所導致的其始終缺乏外部合理的約束,一旦資金鏈發生斷裂等事故,往往會引發不同程度的連鎖反應,嚴重時就會產生類似于福建省民間融資“崩盤”這樣能夠極大地危害到社會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民間融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中小型企業、民營企業和農民的生產經營等民間經濟的發展起著相當大的促進作用,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在這些企業融資貸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們必須認清:民間融資有著正規融資無法具備的優勢,如何正確引導其發展,辨識其中存在的風險,并且對存在的風險進行監管和控制將是未來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關鍵所在。

        本文從民間融資的概念入手,總結了其運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間借貸作為切入點,分析民間融資在運作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并給出相應的監管與控制的建議。

        一、我國民間融資概況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與形式

        1、民間融資的概念。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融資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

        2、民間融資的形式。民間融資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間借貸、有價證券融資、票據貼現融資和企業內部集資等幾種。

        (1)民間借貸。從調查看,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傳統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此種形式借貸的規模較小,在農村比較常見,但涉及面較大,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上萬元,融資主體主要為自然人或農戶,借貸雙方關系較為密切,一般是親朋好友之間相互借用,主要是應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預期還款來源,這種借貸多為口頭協議,不計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沒有明確的還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貸”,這是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個體、民營等企業的生產周轉需要。借貸期限有長有短,利率一般參考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及地區、季節、資金供求狀況而定。在煤、鐵、焦生產集中和養殖業、種植業、商品集散較為發達的地區比較突出。據對國內經濟發展處于平均水平的幾個縣(市)的調查中可以發現,這些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間,而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幾個縣(市),民間借貸月息在10‰~30‰之間。

        (2)有價證券融資。近幾年,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創新,民間融資形式除民間借貸外,又增加了存單、債券甚至房地產等不動產內容。這些存單、債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質押貸款,部分借貸人之間還要收取一定的差額利息或手續費。這種行為是當前較為流行的一種方式,在當前的民間借貸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據貼現融資。由于銀行匯票風險系數較低,加之銀行辦理貼現需要增值稅票、購銷合同等,要求嚴格,手續繁瑣,時效性差,一些銀行對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不予辦理貼現,使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多為民營企業)的票據無法變現,影響資金周轉,所以持票人寧愿持票到經營規模較大的民營商貿行融資,既不需要稅票,也不需要購銷合同,僅憑中間人的介紹和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書,持票人就可以直接從借款人處拿到現金。利率一般為面議,期限越長,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機構貼現利率的直接影響。期限受票據期限的影響,一般在4個月左右。

        (4)企業內部集資。由于多方面原因,企業從銀行、信用社難以獲得貸款支持,在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向職工集資,有的以“保證金”為名向職工集資,這種集資方式利率一般相當或略高于同期貸款利率。

        (二)我國民間融資現狀分析

        1、當前國內民間融資主體。融資,涉及的就是“借”與“貸”,這就形成了民間融資市場上的兩個主體,即需求主體與供給主體,正是這兩者之間的交互活動才構成了當前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

        (1)需求主體。需求主體的存在是民間融資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的需求主體主要是中小企業群體和個人融資者。在這里我們提到的中小企業,實際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為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對這一概念都有著不同的定義,我國當前對中小企業的定義根據行業的不同也是不盡相同的,比如對于農、林、牧、漁業的規定如下: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所有制上來說,中小企業既可以包括民營企業,也包括國有企業。但是,相對民營中小企業,國有中小企業能夠相對容易地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因此通常我們討論民間融資問題時提及的中小企業指的是民營中小企業。近兩年來,我國正在逐步擴大對民營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金融機構對其的貸款份額也在不斷增加,但是由于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水平良莠不齊,以及金融機構自身存在的避險機制的控制下,這些貸款需求始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企業的發展。而此時,民間融資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對較低的特點,大大地彌補了這一不足,使得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強。

        個人融資者作為微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濟行為日益活躍。個人融資者的融資需求主要來自于突發事件的產生、再生產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個人融資者的融資行為更為自由與活躍,因此其也是民間融資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給主體。前文說道,需求主體的存在是民間融資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相應的有需求就有供給,一些資金充足的個人或者組織由此進入了民間融資的市場,充當了這個市場上的供給主體。現階段,我國民間融資的供給主體主要包括借款者的親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間融資中介機構。

        借款者的親朋好友在其需要資金時,出于幫助借款者解決燃眉之急的目的,以無息或者低息出借手頭的資金。這一群體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居民的工資收入、農民的勞動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調查報告中提及的22個農民放貸戶中,親戚、鄰里間的自由放貸,占80%以上,僅有極少的比例是靠放貸吃利息的民間借貸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過將自己手頭暫時閑置的資金放貸出去,獲得利息收入。這類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會資源的人,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收入比較高的人呢,他們的閑置資金較多,由于銀行利率很低,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必然會吸引他們成為民間放貸者之一;第二類人是人際關系較為廣泛的人,能夠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轉放給借款人,以賺取利差,其放貸的對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來,由于法律對民間融資限制的逐漸放寬,各種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相繼成立,使得民間融資逐步走上了正規化、法制化的道路。嚴格意義上來說,民間融資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資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種金融服務中介機構。他為放貸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服務,靠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贏利。具體來說其運作方式如下:放貸自然人到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登記,表明可以出借的資金數量和能夠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申請借款,提供相應的抵押資產,中介公司就會將放貸人的信息提供給借款人,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促成借貸交易,并從中提取傭金。這類公司的出現使得民間融資打破了人際交往范圍的限制,在廣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進了民間融資的發展,使得這個市場迅速擴大起來。

        2、當前國內民間融資市場規模。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寬,以及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的興起,我國民間融資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國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據統計,1995年我國的民間融資資金約有700~1,000億元(萬安培,1997)。根據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截至2003年底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在7,405~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30%左右。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調查顯示2000年每個農戶累計接入款為1,020元,其中約700元來自民間融資,約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戲貸款的比重高達47.7%;按2億農戶計算,2000年我國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金額高達1,400多億元,其中有息貸款近700億元。據郭沛(2004)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已經形成了不小的規模,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尤其是在民間融資比較活躍的農村地區,其發展趨勢更是不容小覷。

        二、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風險新特征

        福建民間融資“崩盤”的事件讓我們從一片美好中清醒過來,雖然近幾年來,民間融資在經濟增長與民生問題上的確有著突出的貢獻,但是,我們必須冷靜的意識到,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引導,暗含的風險也逐漸顯現出其巨大的影響。

        (一)融資范圍擴大,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機制性風險。民間融資的源頭是親友間“一對一”形式的借貸,這是一種以親緣、地緣關系為紐帶的、以信用為主的借貸方式,借貸雙方對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風險小。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的需求逐步加大,親緣、地緣為紐帶的借貸方式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因此,民間融資不再局限于親朋好友、街坊鄰居,以中介形式進行的融資行為越來越多,地域范圍也逐漸擴大,而且隨著互聯網的興起,融資中介公司開始運用網上操作幫助最為廣泛的需求與供給的配對,這種網上融資的交易量和靈活度是傳統融資方式所無法比擬的,但是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對稱問題凸顯,風險驟然上升。首先,放債人對借債人由知根知底變為毫不了解。部分資質并不能達到標準的借債人的濫竽充數使得放債人的資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證,甚至還存在著故意行騙的借債人,所得民間融資的風險驟然上升;其次,風險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對高風險的借債人時,風險防控手段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終還停留在口頭協議、借條、便條等,縱使互聯網的出現使得這種不易保存的借據有了統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舊沒有得到證實。由于借貸雙方信息渠道的不通暢,監控措施很難到位,貸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撐;最后,借債人容易過度負債。由于民間融資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續簡單,法律監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時存在盲目性,一個借款人往往會同時向眾多的供給主體借款,這樣就很容易導致過度的負債,資不抵債,拖欠還款,甚至造成壞賬。

        (二)民間融資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的操作性風險。早期的民間融資由于雙方透明度較高、借貸數目較小,風險系數也就很小。隨著民間融資的范圍不斷擴大、借貸數目的擴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放款形式的不規范而導致的操作性風險越來越大。

        常見的操作性風險有如下幾種:一是不規范的借據無法成為法院判案的證據。據調查,目前的民間融資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為主,約占放款總筆數的71%,其中打借條借款占50%,口頭約定借款占10%。一張缺少利息、期限、用途、還款方式等內容的不規范的簡單借據,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帶來的是復雜的債務糾紛;二是抵押物不規范,無法有效保全債務。調查顯示,2006年民間融資中,采用抵押貸款的僅占中介機構全部貸款的20%;三是民間融資利率的自由浮動容易滋生高利貸活動。由于民間融資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間資金供求的決定,沒有上限規定,就容易讓高利貸有機可乘,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清收方式的產生。

        (三)變相轉接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的轉移性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介為獲取利差收入不擇手段,在自身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依舊設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民間融資的風險轉移到正規金融機構。這種情況下,銀行并不了解貸款的被轉借情況,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新的風險敞口就產生了。調查樣本顯示,民間融資中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和民間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別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誘惑導致目前中介機構從金融機構和民間借入部分的資金數量迅速的增長,2006年通過這兩個渠道獲得的資金分別增長了51%和48%,增長速度幾乎是自有資金的2.5倍。一旦作為最終借款人的第三方的還款能力下降,銀行所承擔的損失風險會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資熱點導致的市場風險。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間融資的借貸成本高,貸款大多投向高風險行業,以獲得高額回報,這種盲目投資的行為再次提高了民間融資的風險系數。第一,2004年以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了對五大行業和“五小”企業的信貸投入,這些行業從正規金融渠道融資的難度加大,自然就轉向了民間融資,然而市場一旦逆轉,風險就會顯現;第二,房地產行業所集中的貸款明顯增加。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增長性爆發,投資熱點逐漸轉向其中,供給主體對房地產行業的信心暴漲,越來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專業、信息不對稱的分析導致了盲目自信的產生,房地產泡沫的客觀事實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視,一旦泡沫破滅,后果將不可想象。

        三、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研究的結論與建議

        受到私有制經濟發展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民間融資行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則,就都應當是合法的,不應當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論述的一樣,民間融資的雙刃性所帶來的不同程度的風險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種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給予民間融資應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僅對民間融資的發展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而且能夠激勵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曾經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借貸機構,不得經營借貸業務;非借貸機構也不得經營借貸業務。”因此,在正規借貸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借貸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融資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借貸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現有的正規借貸壟斷,讓不同的資金需求可以從不同的機構中得到滿足,從根本上解決市場資金的供需均衡問題,已經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第一,國家應該建立民間融資的準入門檻,篩選合格、符合標準的放債人、借貸人以及中介機構;第二,建立明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規范借貸行為,其中不僅包括行為規范,更要包括合同等憑據的規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間融資交易行為登記制度,保證交易行為的發生在日后有憑有據,減少由于證據模糊所導致的糾紛;第四,要嚴格控制資金用途,加強對資金流向的監控;第五,對利率進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貸”的滋生。目前,國內民間融資的利率界定為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強監測和管理。融資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融資業的發展史實際上是融資監管不斷完善的過程。為了避免民間融資的負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可能給參與融資交易的雙方帶來的損失,對整個借貸體系的有效運作和安全穩定造成威脅,就需要政府部門及時掌握民間融資風險狀況,加強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監測和管理。首先,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執照并詳細登記備案。由于民間融資活動點多面廣,隨意性大,監管難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記備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對于偶發的,尤其是數額較大并用于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民間融資行為,要著重監控,以保障資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報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對當期民間融資情況進行數據統計,對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資期限、融資形式等等各個方面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實時的監控與管理;最后,加強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時更新和披露借貸雙方的信用等級,并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絕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對不同省市的不同經濟、民生狀況采取不同的規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間融資體系。在當前的宏觀經濟狀況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穩健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強民間融資在信貸環境的改善、經濟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改善民生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促進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1]李武龍.民間借貸的風險管理的對策研究.商場現代化,2008.4.

        [2]楊國勇,李鳳祥.淺談農村民間融資存在的風險與對策——以河北省東光縣為例[J].河北金融,2009.12.

        [3]李銳,李寧輝.農戶借貸行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經濟研究,2009.12.

        篇3

        一、民間融資與支付市場概念及其關系綜述

        民間融資有各種解釋,但準確的含義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取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改革開放后,以浙江溫州為代表的民間借貸迅速發展起來。西部大開發,又使得如鄂爾多斯、榆林等能源富集地區的民間借貸也迅速得到發展和向周邊地區擴大。支付市場:不僅僅局限于第三方支付市場,而是涵蓋整個支付體系,即支付工具、支付系統、支付服務組織和支付體系監管等要素。目前,以《票據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為基礎,以《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為補充的支付結算法規制度體系,以及以“安全高效”為目的的支付結算監管體系已基本建成。但從法律層面研究支付市場監管民間融資風險問題,還是比較新穎的課題。二者關系:民間融資是一種潛在的貨幣資本,也可以稱之為“閑置資本”,是借貸資本的主要來源。資本只有在不斷的運動中才能增殖,資本在貨幣形式上閑置下來就不能帶來剩余價值,從而會失去其資本性質。所以,資本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由其本性所決定的,也是民間融資產生的直接原因。要融資就必然產生資金的運動,資金運動就必然要產生支付結算行為。由此可見,民間融資與支付結算市場之間有不可分割的聯系,而二者之間這種聯系又是通過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匯劃渠道、支付用途等諸多環節加以交割和完成的。近幾年,公檢法在清理、處置非法民間融資債權債務過程中,由于民間融資風險與支付結算市場監管之間關系不清,使案件債權債務處置、追回中存在諸多困難。所以,我們認為研究民間融資風險與支付結算市場監管之間的關系問題,有利于金融穩定,也有利于社會發展。

        二、民間融資與支付市場關聯度分析

        (一)主體關聯。民間融資只有以市場的身份進入市場經濟的圈內,才能良性發展。因此必須分清主體關聯的契合點。民間融資的市場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大類。其中,最常見最原始的民間融資模式是自然人對自然人的融資,這類融資是建立在親朋好友之間互幫互信的基礎上,它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是出于親友間救的借貸,這種方式的借貸利率很低甚至為零。另一種比較常見的民間融資模式,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自然人對法人、法人對法人、法人對自然人的融資,這類融資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取高額利息。無論是哪種民間融資模式,其中各個主體參與民間融資的過程中,其行為都因主體身份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支付平臺、支付工具等支付市場產品或要素。民間融資對個體融資關聯不設門坎,又無法律保障,是主體關聯缺陷之一。

        (二)資金關聯。民間融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城鄉居民家庭和民營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在銀行存款利率相對較低,投融資渠道較為單一的情況下,很大一部分閑置資金流向了民間融資市場。同時,由于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相對比較嚴格,一些小微民營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取所需資金,即使滿足商業銀行貸款條件的大企業,由于銀行貸款審批時間長、審批手續繁雜等原因,也無法及時滿足臨時資金需求,這種狀況導致很多企業轉向相對比較容易獲得資金的民間融資市場。整個民間融資市場中資金籌措和資金運用過程,都離不開銀行賬戶、支付平臺以及支付工具作為中介。如前所說“要融資就必然產生資金的運動,資金運動就必然要產生支付結算行為,并借助支付平臺”。

        (三)風險關聯。由于民間融資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一種資金融通活動,幾乎不受國家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制約,因此,具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社會。具體來說,建立在親朋好友之間互幫互信基礎上的民間融資,利率相對較低,出發點是為了幫助借款主體,緩解暫時性的資金緊張局面,且借貸雙方信息對稱、道德約束性較強,這部分民間融資風險總體可控;而以追求高額利息為目的民間融資風險相對較高,很容易引發資金鏈斷裂,誘發金融風險,對當地經濟發展乃至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通過分析和研究民間融資的資金結算、交割及支付行為,可以判斷其有無非法集資現象、是否發生集中兌付、是否投向“兩高一剩”行業或涉嫌洗錢等,從而做出風險高低的判斷。

        (四)政策關聯。民間融資作為正規和傳統金融的補充,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從長遠來看,引導、規范、陽光、透明是民間融資未來的必由出路。因此,從支付市場和支付監督層面,政策制定者和實施者,都必須有包容的情懷,對其中的風險和不規范的地方既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又要促進其規范化、陽光化、合法化。所以,金融監管部門包括支付監管部門應通過實時監測,及時發現帶有苗頭性與傾向性的問題,通過合理引導,規范民間資本借貸活動,使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

        三、支付口徑下的民間融資風險演變與完善監管功能的必要性

        (一)榆林市民間融資風險演變過程。2012年下半年以來,隨著中國經濟的下行,榆林市煤炭價格大跌,昔日的“黑金”風光不再。與此同時,榆林市房地產價格也爆跌,“以錢生錢”的擊鼓傳花嘎然截止,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并發生了多起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該案爆發后,榆林市民間融資案件如多米諾骨現象,一系列非法民間融資集資案件不斷浮出水面。據統計,2014年榆林轄區市縣兩級人民法院累計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2955件,累計新發非法集資案件91起,涉案金額51.07億元,民間融資風險仍在不斷擴散。可以說,非法民間融資給榆林經濟發展環境、投資環境、社會信用環境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在調查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時,發現其名下有105個賬戶,有12億多元不明流出資金。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銀行支付系統的漏洞,特別是支付結算環節、賬戶管理環節的漏洞,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銀行支付市場監管功能,降低民間融資風險。

        (二)對榆林市近十年支付系統跨行清算資金流動與區域民間融資風險趨勢分析。榆林市跨行清算資金流量分析。通過對榆林地區近十年支付系統跨行轉賬流量分析,2011年到2013年資金流動波幅最大,也是榆林市民間融資最活躍的時期,而進入2014年回落又十分明顯,榆林市民間融資進入最低谷的清理、處置時期。支付系統跨行清算資金流量與榆林民間融資起伏波動變化是一致的,也從中說明榆林民間融資的變化軌跡,可以通過支付系統跨行轉賬流量加以證明(見圖1)。榆林市跨行資金流向分析。通過對榆林市近十年跨行資金流向分析,流出金額和筆數位居前六位的省份有內蒙古、北京、山西、山東、上海、江蘇。而排在前三的省份恰是能源富集地區和房地產價格火爆地區。因此,從近十年支付系統跨行資金流向中也可以看出榆林市民間融資資金究竟流到何處,這點與實際調查結果是相一致的(見圖2)。圖1和圖2顯示出榆林區域民間融資異常變動軌跡,與榆林當地民間融資活躍期、發生風險期相向運行。榆林市民間融資趨勢分析。據統計,近兩年榆林市民間融資案件數量仍在不斷增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然居高不下(見圖3),未辦結案件存量仍然較大,民間債務危機仍在持續發酵,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任務依然艱巨,如何從民間融資危機中走出,還任重道遠。

        (三)完善支付市場監管功能,強化風險監測和預警。支付體系是由銀行賬戶體系、支付結算工具、支付清算系統、支付服務組織和支付結算管理體系等要素組成。各個要素之間相互聯系密不可分。其中,銀行賬戶體系是支付結算的基礎,銀行賬戶資金收付離不開支付結算工具,支付結算工具應用離不開支付清算系統,銀行賬戶、支付工具以及支付清算系統的維護與正常運營又離不開支付服務組織,而支付結算管理體系是保證支付體系正常運行的關鍵。完善的支付市場監管體系,可以有效防范和降低民間融資風險發生。同時,民間融資風險隱患案件,也提醒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支付市場監管力度。因此,對于民間融資領域存在的風險,可探索從支付市場角度入手進行風險提示和監督管理。

        四、加強支付市場監管、有效防控民間融資風險的政策建議

        (一)在法律政策層面強化支付市場監管。一是對非金融機構融資行為,制定基本法律約束,即以盈利為目的金融行為必須實名登記,運作公示,破產保障,資金必須通過公共支付系統以專用業務類型報文交割并接收監督,法律部門有查詢或凍結權。二是法律界定分類監管權,授予某一主體統一監管職權,其它從屬監管職權,防止“龍多不治水”現象發生。三是設立最低民間融資準入門坎,為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監管條件,比如設立民間融資專用賬戶,資金必須通過支付系統,強制使用資金用途并以專用報文發送,資金路徑明晰且可查。

        (二)在現有《支付業務風險提示》基礎上,研究制定《民間融資支付業務監管辦法》。一是建立民間融資資金異常交易和支付業務風險監測與排查機制,主要通過監測系統定期、不定期對大額支付交易資金進行識別、排查和預警。二是建立嚴密的民間融資賬戶管理真實性核查機制,主要是建立類似于征信管理查詢系統的全國性企業、個人賬戶管理查詢系統,該系統主要為監管機構檢查和案件處理提供強有力的支持與服務。三是建立對金融機構民間融資支付風險管理監督機制,對因管理不善、監控責任不落實。導致非法民間融資行為、事件和案件的機構,支付監管部門有權責令該機構退出支付市場或嚴肅查處。四是建立支付市場監管系統與反洗錢監管系統共享機制,以強化對非法民間融資和洗錢犯罪的監管。

        (三)擴大賬戶管理范圍。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民間融資活動的載體,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對于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監測民間融資活動中的資金動態、提示民間融資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對于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辦法應做調整,對開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數量和用途加以限制,提高個人開戶條件,并做好個人身份信息真實性核查工作。同時,為了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可以建立全國性的企業、個人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系統,要求單位以及個人在開立賬戶時,盡可能全面地提供有關經濟身份等有用的信息。其次,對于已開設賬戶應加強管理,可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大額存取現金加以限制,強制要求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經濟活動必須通過支付平臺實現資金交割,不能通過現金交易,通過規范大額現金支取行為,將大額民間融資活動限制在賬戶管理監測范圍內,確保賬戶管理系統可以監測到整個民間融資支付結算鏈條上的資金運作。這樣,可以根據資金運作的軌跡做出準確的風險預警和提示,合理引導公眾預期。

        篇4

        【摘要】本文利用2016年南充市民間融資調查數據和資料,以民間融資企業和民間融資中介為切入點,深入分析本市民間融資現狀及融資風險。結果表明:企業參與民間融資的規模減少幅度大,民間融資意愿不強,借入渠道多,借貸期限短,高利貸現象存在,融資風險顯著。

        【關鍵詞】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它包括民間借貸、有價證券、票據貼現和企業內部集資等方式。本調查中的民間融資是指為滿足企業生產需要或其他合法的特定目的,以資金籌措為主的融資活動。它以資金融通且收取(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收益為界定準則,正常的企業間商業信用不在民間融資范疇之內,但如果商業信用時間超出合同約定期限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收益,則包括在民間融資范疇內。為摸清我市民間融資的融資規模、融資渠道、借貸期限、資金用途、融資風險等情況,筆者在全面分析調查資料后得出一些觀點和結論,供參考。

        一、南充市民間融資現狀

        (一)融資企業基本特點

        本次抽樣調查企業主要集中在我市的順慶區、閬中市和儀隴縣,無論是行業分類、企業規模還是注冊類型上都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參與民間融資的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規模減少幅度大。民間融資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和房地產業兩大領域,受經濟大環境影響,企業對未來投資缺失信心,民間融資規模減少幅度大。2016年民間融資895萬元,同比去年減少2900萬元。 2.借入渠道多元化。包括向股東或內部職工借入,向非民間融資機構的其他企業借入,向民間融資中介機構借入,向非股東或內部職工的其他個人借入,向未經工商注冊的合會、臺會、標會、地下錢莊借入等渠道。3.借貸期限短期化。超50%的借貸期限在1-6個月(含)內,其它借貸期限包括6-12個月(含),極少數在1個月以內或1年以上。4.資金用途集中化。用于企業周轉流動資金,超80%;其余資金用于投資、創辦新機構等業務。5.高利貸現象明顯。2016年涉及高利貸的有3戶企業,涉及金額895萬元,占民間融資總額的38.0%。

        (二)融資中介基本情況

        我市民間融資中介機構良莠不齊,注冊資本從1萬元到1億元不等,主要分布在主城三區。投放地以南充為主,部分業務延伸到廣安、遂寧、成都、杭州和貴州等地。參與民間融資的中介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經營范圍廣。除個人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企業貸款和汽車貸款外,還有教育貸款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等。2.擔保方式多。包括房屋抵押、房產抵押、股權質押、經營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和第三方擔保等。3.放貸時間快。部分中介機構向企業直接放貸,放貸金源于注冊資金和吸納的民間資本。只要手續齊備,一般可在3天之內實現放貸。4.利率彈性大。2016年我市民間融資利率彈性較大,月利率一般是10‰至30‰不等。5.業務趨向專業化。部分中介機構不僅在借貸、擔保或典當的手續上強調簽訂正式合同,而且免費提供投資建議和風險提醒等附加服務,業務操作逐步走向正規透明。

        二、南充市民間融資風險

        本市民間融資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五方面:一是經營管理不善。民間融資中介機構因貸款對象廣,貸款條件松,審核不全面,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借貸合同和擔保協議不規范等制約因素長期存在,導致經營管理不善。二是監管機構缺位。民間融資原本是游走于國家政策邊緣的危險行業,現處于“三不管”地帶,找不出明確的金融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對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的收費標準、收費方式、自身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都沒有任何管理權限和措施。三是法律法規制約少。關于中介機構開展業務所涉及到的資質、人員、技術以及中介行為的事后監管等方面,國家并沒有明文規定。四是融資風險認識不足。投資者對待民間融資風險過于樂觀,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不足,對風險的評估和預判不準,導致交易時盲目性過大。五是公共安全隱患多。民間融資交易隱敝、流程不規范、高趨利性的特點也易誘發非法集資、高利轉貸、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對策與建議

        民間融資日趨活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中小企業和個體戶的融資難題,實現了部分人群的投資愿望。但因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監管缺位,民間融資行業還存在諸多問題。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 健全中介機構,實現民間融資適度發展

        一是健全我市民間融資中介機構,鼓勵銀企對接平臺、小貸公司和民間借貸登記中心在大范圍試點。二是從嚴行政審批,實現民間融資適度發展。相關部門需在行政審批上從嚴管理,杜絕民間融資中介機構數量瘋狂增長。

        (二)加強政策引導,完善民間融資法律體系

        一是拓寬民間融資投放渠道。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股權、債權等方式投向實體經濟。二是建立健全行業法律法規。讓該行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嚴厲打擊民間融資行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助推我市金融平穩健康發展。

        (三)設立監管部門,推進民間融資可監督化

        政府O立民間融資行業的監管部門,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強化對投資、擔保、典當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融資當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接受公眾投訴,調查民間借貸中的違法行為,對違反法律和行業規范者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交由司法機關處理,不斷增強金融機構監管的協調性。

        (四)強化風險管理,建立信息風險披露制度

        將加強民間融資風險管理擺在首位,建立科學的民間融資監測預警機制,全面監測民間融資活動。一是定期開展民間融資調查和風險排查,制定民間融資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二是加強金融知識宣傳和風險教育,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鑒別能力。

        篇5

        關鍵詞:民間融資;風險處置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4)-0068-03

        一、典型地區民間融資風險處置舉措

        (一)加強分析預警,合理引導公眾預期。溫州、鄂爾多斯、榆林等地區在民間融資風險爆發初期,都采取措施對民間融資風險進行了分析預警,及時提示各單位防范民間融資風險演變為非法集資,防止民間融資風險向金融體系傳遞。同時,在應對民間融資風險時始終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統一口徑、統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開透明度,防止負面輿論引發公眾的恐慌。通過多角度、全方位的宣傳教育,合理引導公眾預期,提高投資者區分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

        (二)通過民間融資管理立法,促使民間融資行為法制化、規范化。一是鄂爾多斯市于2012年6月5日的《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成為我國首部比較系統全面的關于民間借貸的管理辦法。《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放貸人只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不得有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高利轉貸等行為;鼓勵和支持設立企業化運營的民間借貸信息網絡平臺,創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探索通過信息技術和金融創新推動實現民間借貸市場陽光化、規范化和專業化發展;規范民間借貸糾紛,即由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發起成立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協會,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調解機構調解投訴問題;設立由民間借貸協會發起、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登記的民間借貸風險基金,建立民間借貸風險處置機制和行業自救機制。

        二是溫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為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融資的法規。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單筆借款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借款余額一千萬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的。為了讓大額民間借貸備案制度落到實處,《條例》做了正向鼓勵和反向約束兩方面的制度設計。一方面,處理民間融資糾紛時,備案的材料可以作為效力較高的證據。國家機關處理涉嫌非法集資等案件時,備案的材料可以作為民間融資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應當備案而沒有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和單位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條例》和《實施細則》的一個亮點就是創新了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兩種融資模式。此外,《條例》和《實施細則》還對民間融資服務主體、風險防范與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三)建立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引導民間資本陽光運作。一是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掛牌開業,以公司化形式運營。實行免費備案登記制度,規定民間借貸金額超過1萬元都應登記,除在登記中心的配對借貸交易要在登記中心備案登記外,如果借貸雙方是朋友等私人關系,私下已經約定好利率,并且約定的利率不高于4倍銀行貸款利率,都可自愿來借貸登記中心登記。

        二是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于2012年11月18日開業并運營,是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鄂爾多斯市民間資本投資服務中心的子公司。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能和服務項目有:收集和借貸供求的各類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本市不同時期的民間借貸指導性利率;邀請銀行、小貸、擔保、典當、公證、法務、評估、支付結算等組織機構入駐中心,根據借貸當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務,為民間借貸提供完備的法律服務;為借貸當事人提供規范借貸合同文本、合同公證、交易支付結算和登記備案服務;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護借貸雙方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確保各類信息的安全。

        三是陜西神木縣金融綜合服務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運行,工作職能是: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推動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加強政府對民間借貸的宏觀把控,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提供信息依據;提供資金利用率,加大對支柱產業、朝陽產業的支持力度;運營神木金融網,借助網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設立公共法律服務窗口,為當事人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國內民事經濟證明服務;開設中小企業服務區,幫助解決中心企業融資困難。

        (四)分類對待,科學處置,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一是鄂爾多斯市根據民間融資關系實行分類處置措施,第一類是進入崩盤的,即資金鏈臨近斷裂的融資人,摸清大部分資產,掌握其活動狀況,在適當時候作為典型打擊,要求扣押其護照,凍結資產,清償本金,特別是對5000萬元以上的融資者進行“居住監禁”,防止其外逃。第二類是信譽度、抗風險能力較差的,將其列為融資“黑名單”,對其進行重點監控,定期、不定期進行查賬、詢問,并責令其限期改正。第三類是信譽度、抗風險能力一般的,列為融資重點調查對象,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警告,限期縮小融資額度和規模,監控資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區分性質,分類處置,一案一策”原則,對非法集資保持高壓態勢,堅決依法打擊。第一,對非法集資用于個人揮霍享受、中飽私囊、侵害群眾利益的,從嚴、從快、從重依法打擊和處理;加大資產追繳力度,幫助參與集資的群眾盡可能挽回經濟損失;對采取暴力和變相暴力手段討債或以高價抵頂財物的,堅決予以打擊。第二,對具有生產能力的融資主體,加強對其服務協調,根據產業發展前景和資金鏈條狀況,提高銀企對接的履約率,引導企業幫扶等措施,協力度過難關。第三,對一些講誠信、有償還能力的借貸主體,加強法律法規教育,促進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引導其合法經營,依法管理,妥善處理好借貸問題。第四,從嚴查處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司法機關對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又背后煽動群眾群訪以達到個人目的、影響穩定大局者依法嚴懲。

        二、規范民間融資行為中存在的難點

        (一)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規定缺乏統一性和銜接性。我國法律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規定分散于各個部門法,且不乏存在沖突之處。一些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民間融資行為,按照《貸款通則》、《關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被取締。相關法律法規的零散、籠統、模糊,使得相關部門不能很好地掌握相關規定,極易陷入“一放就亂、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現行法律法規仍然難以界定合法與非法民間融資行為。無論是《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還是《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基本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有關法律條文的梳理和整合,對如何區分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上依舊沒有突破,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正常的民間融資仍然難以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向親友或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排除在非法集資類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又明確“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雖然擴大了“社會公眾”、“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對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給司法操作帶了一定的難度。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等四大特征,但在具體操作中應如何理解和把握具有很大的彈性。但對如何界定“特定”關系,依然存在許多困惑,容易在案件審判中出現同類型案件不同審判結果的現象,使得正當的民間融資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三)民間融資強制登記備案約束力較弱且依據不足。由于民間融資大多處于不公開狀態,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難以找到實施監管的對象,也就無從談起規范、引導和監測、監督,到頭來發生風險,只能是東一榔頭西一棒,處于到處“救火”的狀態,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服務中心與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相比,不僅要對場內交易進行登記備案,場外達成的交易也應到中心進行登記備案,但實際情況是場內交易冷清,場外交易登記備案的也寥寥無幾。《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民間借貸達成交易后,借貸雙方應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備案。同時,該暫行辦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優先受理經登記備案的借貸當事人案件。但這些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意義并不大,因為即便未按要求進行登記備案的民間借貸糾紛,只要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因此該暫行辦法有關民間借貸要進行登記備案的規定約束力并不強。繼溫州、鄂爾多斯建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后,全國一些地方也成立了類似機構,但整體效果有限,突出表現為民間借貸雙方對登記備案積極性不高,進場登記的民間融資筆數和金額均較少,主要是由于民間借貸行為約束和強制登記備案的依據不足,借貸雙方未能從中受益,且考慮隱私信息被公開等因素。

        (四)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之間的風險相互交織,難以監管。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的風險傳遞路徑主要表現在,民間融資主體既有民間資金又有銀行貸款,一旦資金鏈斷裂就無法歸還債務,部分企業或個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采取從民間拆借資金的方式進行借舊還新。從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民間融資中介機構了解到,其大部分業務都是作為過橋資金放貸給個人或企業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然后個人或企業再從銀行貸款償還民間借貸,實現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雙重目標。當前對民間融資的外部監管較為薄弱,沒有明確專門的機構對民間融資活動實施統一監管,相關部門都有一定的監管責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而且各個部門之間缺乏及時有效的信息溝通和共享,對防范和化解民間融資風險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三、對策建議

        (一)采取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法律法規。一是從國家層面加快制訂規范民間融資行為方面的立法,應對民間融資活動重要事項,如借貸主體、交易方式、契約條件、期限利率、風險控制和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相應規定,以便確定民間融資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為我國民間融資活動的健康發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結合地方實際充分發揮基層創新的作用。鑒于各地民間融資活動存在差異性,由各級地方政府在不違背國家民間融資管理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民間融資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如規定民間融資的利率區間、融資方式、資金投向,多少金額以上的民間融資必須進行登記備案等,制訂民間融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風險處置機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間融資管理法規體系。

        (二)建立權責清晰的監管架構,完善民間融資監管體制。一是樹立分類監管的理念,明確監管主體職責和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具體分工,實現監管的無縫隙對接。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民間融資中介機構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整頓”的原則,明確主管部門的權責,完善風險問責機制。

        二是創新監管手段,加快監管方式轉變。按照合法性和審慎性原則,完善對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業務范圍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規定。加強對民間融資中介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和流動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間融資風險。

        三是加強民間融資自律管理。通過成立行業協會、建立民間借貸監測制度、行業風險準備金制度等方式,作為法律監管的重要補充手段,提高民間融資行業的自律意識和水平。

        (三)優化民間融資運行環境,引導民間資本流入實體經濟。一是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改制或股權融資;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農村新型金融組織。

        二是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用市場手段優化資金這一稀缺資源的配置,讓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在金融機構與社會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進而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引導民間資金投向,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加強輿情監測和輿論導向,引導民間資金流入實體經濟,在提高居民、企業對民間融資認識的同時,加大對民眾的投資風險教育和法規教育,引導其科學理性投資,做好風險提示,幫助市場主體和社會大眾樹立融資風險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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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Study on the Disposal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Risk under the New Normal

        WANG YongFei LIU Xiangming LIU Changyan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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