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17:35:2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醫療市場研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醫療市場;博弈模型;信息不對稱
Abstract: In current medical market, because medical trouble both sides are at the information highly asymmetrical condition, cuts the medical market efficiency enormously. The article in analyzes the hospital to the patient “the instruction” in the function foundation,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gambling model, the medical trouble both sides' gambling process and the balanced result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to the information not symmetry under.
key word: Medical market; Gambling model; The information is asymmetrical
前言
一般而言,患者都缺乏醫療服務知識,在醫療過程中往往是被動接受服務,醫院對患者的決策有很強“指導”作用。在醫療市場中醫療服務質量之間存在差別。如果醫院將醫療服務低質量的真實信息掩蓋起來,或者夸大服務質量水平,來“指導”患者決策,由于信息不對稱,患者無法進行正確判斷,于是只能根據自己主觀判斷進行決策,按照平均質量支付價格。當不同質量醫療服務被患者以同樣態度對待時,低質量的醫療服務由于成本優勢,可能會占據上風。當患者發現實際醫療服務并沒有預期好時,就會逐漸降低對整個市場中醫療質量的估計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價格水平,如此循環反復,就有可能出現醫療服務中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一、醫院對患者的“指導”作用分析
我們假定在醫療市場存在著醫院、患者與監管機構。醫院可以通過對患者的“指導”來對患者的決策產生影響。“指導”可以分為正確指導與“誤導”。監管機構對醫院的宣傳“指導”進行監督、根據患者的投訴進行查處。假設醫院的服務成本為可以反映服務質量,醫院也知道自己服務的質量即。患者不知道,但憑經驗可以知道的分布密度。醫院提供的服務價格為,患者可以選擇就醫或替代。這里的替代并不意味著患者不治療,而是選擇其它方式替代到醫院就醫。比如對于感冒患者選擇不去門診而是自己買藥等等。假定與分別為患者與醫院對醫院提供服務的評價,且有>0,>0。則如果患者選擇去醫院就醫則效用為,而醫院的效用為。顯然如果患者不上醫院就醫,則雙方的效用均為0。在完全信息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但是在醫患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由于醫院的“指導”作用,患者可能產生虛幻效用,對服務的看法是的倍,其中≥1為醫院的“指導”系數。此時如果患者如果就醫,那么患者的效用即可表示為=-,此時醫院的效用為=-。
我們可以用需求曲線來表示患者在醫院的“指導”下愿意支付的最高價格與市場上平均服務質量的關系:
①
我們也可用供給曲線表示市場服務平均質量與價格的關系,如下式②所示:
,∈[,]
②
其中與分別是醫院提供服務的最低和最高價。我們在前文中已經假設患者憑經驗能知道的分布密度,為了便于討論并不失一般性,假設在區間[,]上服從均勻分布。從②我們可以得到:
③
由①和③得均衡時的價格為:
④
可知 ⑤。此時1≤≤,否則。
如果=1,則有==。這和完全信息條件下情形是一致的。
對于所有>1,由④和⑤我們可以看出均衡價格和均衡服務質量都是“指導”系數的增函數,且此時的價格和服務質量比完全信息條件下高。但同時我們可以從③中看出,平均服務質量雖然隨著價格的上升而上升,但其上升的幅度不及價格。為了得到具體的數字,我們可以令醫院的服務價格最低=10,最高價=50。當“指導”系數為1時,可得===10;當=1.2時,=15,=12.5;當=1.5時,=30,=20。
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即使醫院不“誤導”患者,但由于“指導”系數不同,患者付出的邊際價格實際上是大于醫院提高的邊際服務質量的。如果醫院的“指導”是帶有“誤導”性質的話,那么消費者的損失會更大。
二、醫療市場的博弈模型與分析
該模型中的參與人為醫院與患者。醫院在向患者提供服務時可以選擇正確指導,即提供服務時真實地告知患者實情;也可以“誤導”患者,即夸大低質量服務,使患者獲得的服務與付出的價格有不相符。在正確“指導”患者時,高質量的服務價格為,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醫院在“誤導”患者時低質量的服務價格也為。假定醫院“指導”患者的成本為0,高質量服務的成本為,低質量服務的成本為,顯然>。患者選擇就醫購買服務時,醫院正確“指導”患者時獲得的利潤為,“誤導”患者時獲得的利潤為,顯然>。患者如果不就醫而選擇替代,則醫院利潤為0。
患者知道醫院有正確“指導”和“誤導”兩種戰略。患者估計如果“指導”是正確的,則購買高質量服務的效用為=-;如果是“誤導”,患者花高價買到低質量服務,則其還將因為延誤了就醫而損失購買其它高質量服務的機會成本,此時患者的效用為=--,顯然>。如果患者選擇替代,則無論是否醫院“誤導”,其效用均為0。
轉貼于
醫院由監管機構監督,醫院根據經驗估計監管機構的查處狀況。如果“誤導”患者投訴被查實,那么醫院將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設為,即醫院此時的支付為。假設醫院與患者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追求各自的效用最大化。
由前面第一部分的分析我們知道,在“指導”系數>1的條件下,醫院的平均服務質量的提升幅度是小于價格提升幅度的,這就為醫院“誤導”患者提供了空間。于是該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的博弈可以做如下分析:
⑴當>時,模型有唯一的納什均衡解,即(就醫,正確指導)。這種情況是由于監管機構的處罰威脅使得醫院認識到,“誤導”患者的收益不及正確指導患者高,所以醫院會采用高質量的服務,來促使患者就醫。
⑵當>0且>時,模型也存在唯一的納什均衡解,既(就醫,“誤導”)。分析=--我們就可以知道,只要足夠大,那么患者的效用仍會大于0。由于患者的期望效用本身是一個心理問題,難以衡量。例如重病患者會不惜重金四處求醫,反正“死馬當作活馬醫”,即使花高價患者仍會“病急亂投醫”。而只要處罰金額<-,醫院也會有積極性“誤導”患者。
⑶當<0且>時,模型沒有純戰略納什均衡解。我們考慮這是一個混合戰略博弈。假設患者以概率選擇就醫,以概率選擇替代;而醫院以概率選擇正確指導,以概率選擇“誤導”,顯然1≥,≥0。我們可以得到患者的期望效用函數為:=。應用一階化條件,則有。可解得,分別將,帶入,則得到。 ⑥
由于⑥的成立前提是<0,我們可以從⑥可以看出,醫院選擇正確指導的概率是患者對服務的評價與服務價格之差的的減函數,是患者效用損失的增函數。結合第一部分的分析,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患者對服務的評價與價格的差越大,這時價格提升的空間也越大,醫院正確指導患者的積極性就越小,也就越不會去提高服務質量而只是“誤導”患者決策而達到獲取利潤的目的;當一定時,患者的效用損失越大,醫院選擇正確指導的概率越大,這是因為此時患者的效用已經為負值,損失越大,患者越有可能找醫院“討說法”。而如果患者的效用損失較小時,往往不愿意“多事”去找醫院“討說法”,于是也就放棄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種情況最常見的就是在患者治療的單據上莫名多出很少量的費用上,如沒有使用過的藥品收費或者輸液針具費等小額費用計算。此時患者多半不會太在意,即使注意到了也因為金額不是很大,所以很少有人會向監管機構反映。這反映了現實醫療市場的真實情況。
我們再考慮醫院的期望利潤函數:
,由利潤函數一階化條件得,則可解得⑥。
顯然患者選擇就醫的概率與監管機構對“誤導”患者的醫院所做的處罰成正比,與醫院提供高質量和低質量服務的成本之差成反比。也就是說,對“誤導”患者的醫院處罰越重,那么患者也越愿意進入醫院就醫;如果提供醫院不同服務的成本差越小,提供低質量服務與高質量服務成本相差不大,提供低質量服務被查實后還會被處罰,醫院顯然會選擇高質量服務,而患者也會更多地上醫院看病。這個推斷也與現實生活是一致的。
三、對模型的進一步分析
由于監管機構的監督和處罰力度直接關系到醫院是否“誤導”患者的積極性,所以加大監督和處罰的力度是根除醫院“誤導”患者的首要措施。考慮在第二部分中的第⑴種均衡,即在(就醫,正確指導)下,由>可得到>。對于該不等式我們可以認為,當處罰的金額大于醫院因為“誤導”患者而獲得的超額利潤時,理性的醫院將減少“誤導”患者,而是“自覺”地正確指導患者就診。而從我國當前的醫療市場看,處罰力度是遠遠不夠的。可以假設當醫院將處罰也看作“成本”的時候,那么既然可以獲得高額利潤,為什么不去“誤導”患者呢?所以說提高處罰,讓這部分成本大大的高于醫院可能獲得的高額利潤,讓試圖 “誤導”患者的醫院感到無利可圖,轉而誠信經營創造品牌,才能獲得長期收益。
事實上,患者選擇就醫的效用也會對醫院是否正確指導患者產生影響。考慮在第二部分中的第⑵種均衡,當>0且>時,模型仍存在唯一的納什均衡解(就醫,“誤導”)。如前所述,重病患者會不惜重金四處求醫,即使花高價購買到低質量服務,患者也會四處投醫。由于地位特殊,醫院的指導往往讓患者奉為圣旨,所以人們的心理效用往往都很大,即使真是“誤導”,患者也會自愿掏腰包接受治療。而且效用問題由于個人偏好不同很難控制和衡量。于是我們只能考慮從另一個方面來控制,即將>變為<,減少醫院“誤導”患者獲得的利潤。實際上這就回到了上面(一)的分析情況,這里就不再贅述。
四、結語
針對老人、孩子、孕婦等不同人群,我們分別編排了幾種常見的意外傷害事例,就正確和錯誤的急救方法進行演示。如:學生在課外運動時,常常會由于各種意外和環境因素造成脊柱骨折、中暑等,老人常見的突發事件則是心腦血管意外等自身慢性疾病引發的傷害。下面是我們編排的脊柱骨折和腦血管意外的急救演習。
脊柱骨折
故事情節體育課上,小王和小張正在操場上打羽毛球,天空突然下起瓢潑大雨,同學們都急著往教室跑。小王剛跑出幾步,腳下一不留神,重重地跌坐在地上。頓時,腰背部強烈的疼痛向小王襲來,她坐在地上怎么也爬不起來了。兩位同學見狀,趕緊將小王扶起來坐在操場邊的長凳上休息。可疼痛有增無減,小王忍不住側躺在長凳上。有同學立即拿出手機撥打120急救電話,10分鐘后救護人員趕到現場。還沒等救護人員下車,兩位好心的同學就迫不及待地將小王一頭一腳地往救護車方向抬。
話外音 小王摔了一跤,腰背疼痛,爬不起來,很可能發生了脊柱骨折。發生這種情況,千萬不能隨便搬動傷者。
正確急救演示(略)
腦血管意外
故事情節 適逢球賽轉播,老先生一早就坐在電視機前看比賽了。中午吃飯時,老婆婆吃完后,催促著老先生:“快點吃,早上降壓藥忘了吃,吃完飯快點把藥吃掉。”老先生正一面喝酒、一面興致勃勃地看球賽,在老伴的一再催促下,老先生一口氣將剩余的半杯酒都喝完了。沒過多長時間,一個精彩的進球讓老先生異常興奮。突然,他感到一側肢體無力而倒地,并出現噴射狀嘔吐。老婆婆聞聲趕到,被眼前的情形嚇壞了,她扶起老先生到床上躺下,將老先生的頭擺正,立即打電話通知女兒。在女兒的提醒下才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話外音老先生患有高血壓,當天早上又忘了吃藥,加上過于興奮,很可能發生了腦血管意外。出現心腦血管意外,該如何處理呢?
正確急救演示(略)
以前,我們都是通過講課的方式向群眾普及急救常識,但這種形式不夠形象,很難讓人接受,而且印象不深,易遺忘。我院團總支采用真人現場表演的形式,生動再現了突發意外后的急救場景,還以競猜的方式鼓勵群眾發現小品中的錯誤,再講解和演示正確的急救措施,使人們在輕松愉快的氛圍中熟悉和掌握意外傷害的處理措施及正確的急救逃生技能。
因為患有冠心病,長壽街道65歲的居民張阿姨是醫療演習的熱心觀眾。她說,生動形象的醫療演習讓她一下子就記住了那些看了好幾遍宣傳資料都記不住的急救步驟。不僅自己和老伴掌握了心腦血管意外的急救措施,她還回去表演給兒子看,讓兒子也學了一招。
關鍵詞:醫療市場;現狀;對策
醫療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世界各國貿易聯系的加強為中國整體市場帶來了機遇,外資的進入必然帶來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方法,對我國醫療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這種影響有正效應的,也有副效應的。正效應的影響必然促進國內醫療機構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而副效應的影響則會阻礙我國醫療市場的發展。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給我國醫療市場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給我國政府對醫療市場的監管構成了壓力,醫療機構面臨嚴峻的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改變我國醫療服務業不良的、低水平競爭的局面,如何使國外的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經營管理方法給我國醫療市場以正確引導是本文要解決的主要論題。
一、我國醫療市場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改善,生物一心理一社會醫學模式轉換,健康觀念變化,人口老齡化的加快與獨生子女增加,以及醫療服務消費支付能力提高,醫療服務需求的多樣性與多層次性日漸突出。與之相適應,醫療市場的進一步開放,醫療服務結構的全方位調整,將有利于滿足社會多層次醫療服務的需求,并將在一定程度上帶動健康相關產品與相關產業的發展。特別是加入WTO為中國整體市場帶來了機遇,為醫療服務業的發展創造日益良好的市場環境。貿易自由化和全球化的結果之一,就是各國經濟體制的趨同。有利于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資本,提高素質和競爭力,豐富醫療服務的層次性,進而降低醫療成本和消費價格,減少醫療費用,提高競爭力。
與之同時,隨著國內外環境條件的不斷改善,將促進醫療服務市場的發育和規范,盡快與國際接軌,逐步形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醫療服務體系。進口醫療器械和藥品的關稅稅率將比原來降低一半,進口許可證將逐步取消。這意味著:一批價格比原來低的先進醫療器械和藥品涌入我國的醫療市場,使我們的醫療成本不斷降低。在物質購置方面,將與國際慣例接軌,進一步規范操作,減少流通環節,使醫療用品的價格逐步降低。隨著各種限制的取消,國外的財團、慈善機構、醫療集團及醫療保險機構將以不同形式進入我國的醫療服務市場,與我方合資合作舉辦醫療機構,使外資在我國醫療服務業中的比重有較大增加。這些都給我國政府對醫療市場的監管構成了巨大壓力。另外,我國現行的醫療管理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經過多年的改革,至今仍然留有舊體制的烙印。我國的醫療市場,目前還屬于“原始市場”。公立醫院基本上還是政府的附屬物,在人、財、物等方面還沒有充分獨立的決策權,尚未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一市場主體。
二、對我國醫療市場發展趨勢與改革的思路
1.我國醫療市場發展趨勢分析
專家預見,隨著我國加入WTO和醫療改革的深化,我國醫療市場將出現前所未有的變化,改變之強烈將讓人耳目一新。下面是專家預見的我國醫療市場將出現的變革趨勢:
(1)隨著醫院步步推向市場,財政統包的局面,將逐步退出,而醫院企業化運作的趨勢將成為現實。由此,引發經營管理模式的調整,原來醫院院長專業當醫生、業余當院長的現象將越來越少,將出現醫院院長職業化的趨勢,職業經理人(MBA)進入醫院高層管理隊伍將成為可能。多年以來,我國醫院推行國有化管理模式,財政統包的經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醫院業務的經營和拓展,而且醫院院長的職業模式,無法激發管理者的開拓進取的積極性,普遍懷著一種“等、靠、要”的陳舊思想意識。隨著醫院經營管理機制的社會化和民營機制的進一步滲透,醫院院長職業化成為未來醫院經營管理的新趨勢。
(2)醫療競爭將比想象的來得還要快。數量居于少數的民營醫院和老百姓所謂的"洋醫院"將率先從服務理念入手,搶占醫療衛生市場;同時,我國人口眾多,醫療市場潛力巨大,我國現在逐步成熟的醫療市場已成為國外資本覬覦之源,符合要求而進入中國市場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在其競爭力上不可忽視,現有的公有制醫療機構將苦惱地面臨著內外夾擊、不得不變的競爭局面。
(3)醫院院長由職業經理人出任,董事會管理下的總經理負責制會出現在公有制醫院中。原來醫院院長專業當醫生,業余當院長的現象將越來越少;連鎖醫療管理集團將不限于目前的幾個,新的醫院管理集團將出現,舊的管理集團則將盡全力擴大自己的影響和領域;醫院作為企業運作、MBA出現在醫院管理隊伍中將不足為奇。醫院管理者將注意到醫院流程的科學和簡便,醫院將設立品質管理、企業策劃、危機公關等部門,以應付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
(4)衛生機構將出現倒閉現象。由于激烈的競爭,一些技術力量、醫療水平、服務質量跟不上要求的醫院會不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意志為轉移,被患者無情地淘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區域衛生規劃,將從原來的政府導向和學術導向,更多地向市場和民眾需求導向傾斜。
(5)爭奪出色衛生技術人員的競爭趨向白熱化,高水平者被人搶、低能力者無飯吃的局面將出現。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民辦醫院等將以高薪、住房、國外進修機會等吸引骨干人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土化趨向明顯,國外醫生、護士謀求中國國內就業機會。中國傳統醫藥將吸引大批留學生來華學習,傳統醫藥機構將試圖走出國門,在境外開設更多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業準入門檻將提高,現在在崗的不合格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也將面臨下崗局面。
(6)醫院服務將向五星級飯店及航空公司服務靠攏。醫院將改變潛意識中服務低人一等觀念,大膽地承認自己就是服務部門,病人就是消費者,是醫院的衣食父母。以人為本的醫療服務將成為主導,人的感情、隱私將被尊重。面對醫療市場激烈的競爭,醫院將會拋棄“老子”的傳統架子,從自己做起,跳出醫患溝通渠道的傳統框框,紛紛轉向“以患者為軸心”的人性化醫患溝通模式,將服務水準提升為星級標準,以人為本、以患者為軸心的醫療服務理念將成為主導,人性化管理意識將更為突出。
(7)醫療行業的職業培訓將盛行,醫院的職業化管理將成為管理者的必修之課,另一方面的培訓將針對于醫院的硬件、軟件不相配現象,世界最先進的醫療設備與氣味難聞的廁所比鄰而居的局面將被視為管理者的失職。
(8)醫療保險和健康保險的介入將縮短病人平均住院日,很可能出現上午腹腔鏡手術下午出院的情況。醫院將把眼睛從單純的疑難雜癥治療放大至對老百姓延年益壽需求的重視上,由此,醫院將盯住住院前和出院后潛在醫療人群,延伸視點,進行多元化醫療服務。
2.我國醫療市場改革的思路
改革醫療機構內部運行機制,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面對國際競爭日益加強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既要在宏觀層面清除各種障礙,構建新的衛生管理體制;還要重視微觀搞活,改革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的內部運行機制,提高效率和質量,使我國醫療服務業走上宏觀調控有力、微觀運行富有生機的發展軌道。首先要建立健全責任制。要逐步擴大公立醫療機構的營運自,積極推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把醫院的經營目標、發展戰略、技術進步、精神文明建設等,用責任制的形式確定下來,并在任期結束時,由有關部門審計、檢驗。在醫院內部必須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醫院技術服務標準,規范醫療行為,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其次要改革醫療機構分配制度。結合醫療工作知識密集,腦力與體力結合,高風險等特點,進一步搞活內部分配,根據按勞定酬、按任務定酬、按業績定酬的精神,建立起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體現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最后要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積極推進醫療機構后勤社會化,增強自我發展和抗御風險的能力。
改革醫療機構人事管理制度,優化醫院隊伍素質。第一,我們應結合當前主流,實行聘用制。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單位與被聘人員的責、權、利,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各類不同人員的特點實行相應的聘用辦法,打破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終身制。第二,進行科學合理的崗位設置。崗位設置要堅持按需設崗、精簡高效的原則,充分考慮社會的需求、單位的發展、人才結構和人才培養等多種因素。第三,工勤人員實行合同制。工勤人員要在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規范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提高素質的基礎上,根據其職業工種、技能等級、實際能力等條件,采用擇優聘用、定期考核等辦法,規范工勤人員進、管、出環節。第四,加強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崗位考核制度,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
加強宏觀調控,構建與國際接軌的衛生管理體制。衛生行政部門是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要盡快轉變職能,通過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加強對醫療資源配置的宏觀管理,在對存量資源進行結構調整的同時,加強對增量資源(主要包括機構人員、床位及大型設備)運行有效的控制,促使衛生資源在區域內實現優化、合理的配置。同時通過建立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技術運用和大型儀器設備的準入制度,制定醫療工作規范、工作考核標準,嚴格執法等手段來實現全行業管理。同時建立健全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衛生法律、法規,盡快把對醫療服務貿易的投資、稅收及優惠條件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比如,對中外合資合作辦醫的合作條件,審批與登記,變更、延期和終止,執業和監督等方面。
作者單位:宜春職業技術學院醫學基礎部
參考文獻:
關鍵詞: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實務;分析研究
近年來,由于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推進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各類醫患糾紛日益增加,所涉及的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相關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趨勢。然而,在相關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內容和規定不統一、社會媒體輿論觀點不一致、司法實踐操作也是“五花八門”,加大了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難度。醫療損害賠償通過對醫療損害的概念進行界定,通過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予以受害者賠償,對于醫方和患方的利益關系能夠進行有效調整,有利于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因此,要不斷修正和完善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推進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機制的公正與合理。
1 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的概念
關于我國醫療損害賠償,一般認為是指醫療單位在治療和護理的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在治療和護理過程中的過失,直接導致患者出現組織器官損傷、身體部位殘廢或有功能、甚至于出現死亡,患者和患者家屬有權向醫療單位請求相應賠償[1]。
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發生,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存有醫療損害發生行為,也就是說,引起患者出現身體上或者是精神上的問題確實是醫務人員的原因引起的;二是患者或患者家屬確實提出了相應損害賠償的要求,患者由于醫療行為的責任導致發生損害而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2 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分析
1.鑒定模式的雙向化
醫療損害賠償對于專業性的要求較高,特別是法律知識、醫療知識等方面,如果是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當事人那就很難用法律去解釋整個醫療案件的發生。盡管我國相關法律部門有依據醫療損害賠償制度設置了相關法律機構,并由該法律機構進行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舉證工作,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確實起到了科學性和專業性的作用。然而,當前我國法律機構在設置過程中出現雙向化的現象,司法鑒定機構、醫學部門等鑒定數據會出現有混亂現象,使得法院對鑒定的數據和信息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
2.法律案由的不規范
當前我國相關部門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問題會依據醫療事故分成兩大類,一類是符合醫療損害賠償的情形,則相應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發生醫療損害賠償情形作出相應的處理和解決方案;另一類不符合醫療損害賠償的情形,那么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等內容作相應處理。然而,這種醫療損害賠償法律案由的不規范性,最終結果會導致法律使用的兩極化,特別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處理結果對于賠償數量要求會更高,導致醫療損害賠償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2]。
3.適用法律的不科學
醫療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患者在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的過程中,有權對處理的過程進行監督和進行詳細的了解。由于患者在醫療過程中都會有身體、精神上的功能,醫務人員對于患者進行治療是處于一種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狀態下工作的,難免會有很多不確定因素或者是意外狀況的發生。在患者病情在當前科學技術水平條件下無法醫治而出現身體或精神損害的這種情況下,和由于醫療單位在我國都屬于公益性質,醫院對于患者不存在選擇權利,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關系界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一些高危病重患者醫治時間的不及時,很容易造成醫療事故的發生,而且實踐界定的難度也非常大[2]。
3 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實務適用的具體體現
當前我國在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將對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實務的適用性進行相應探討。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我國為了更有效地解決醫療事故的發生,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緩解醫患矛盾,維持和諧社會關系,相繼出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其他的像《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醫療事故的概念、醫療損害的責任、醫療賠償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對醫療損害的相關事項進行了重新詮釋,擴大了患者的權利,更加體現了患者的權益維護[3]。而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較于《民法通則》,排除了故意造成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明確規定了只有醫務人員的過失所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事故才屬于醫療損害賠償范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
在《民法通則》中有關于違反合同和不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和其他費用。在具體的處理過程中,由于《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存在著內容上的沖突,二者之間的適用問題依然存在[4]。比如說,在實務操作中有由于醫療事故之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他醫療損害糾紛存在著理解上不統一的問題,有的認為構成醫療事故的則按照規定進行賠償,沒有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確定賠償標準;有的認為要依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對是否有構成民事侵權責任進行確定,而在賠償標準選擇上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界定;有的認為如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過低的話,那么就適應《民法通則》。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和服務在使用過程受到法律的保護,經營者在提品和服務的過程中造成消費者出現身體傷害、精神傷害的需要承擔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精神損失費用等,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5]。從目前醫療損害賠償的研究現狀來看,對于醫療損害賠償是否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具有一定的爭議性。有專家認為醫療損害賠償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患者在醫療過程中也是購買了醫療單位的醫療服務,如果出現損害的話有權對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單位尋求賠償,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患者才能獲取更高的賠償,更好地維護患者的權益;有的專家則認為醫療損害賠償不適用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畢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些“假一賠十”的賠償力度過于嚴重,不利于緩解緊張的醫患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患者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生活消費,而且從性質上來看,醫療單位是屬于公益性質的機構,其目的不是為了盈利,這與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是有著本質區別的[6]。當然,在未來,當醫學技術進入美容、保健等生活領域中,一些美容整形醫院、保健養生院性質的界定值得更深入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有更廣闊的研究空間。
4 結語
總而言之,醫療行為的對象是廣大患者,醫療損害賠償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說,要加強對醫療損害賠償行為的分析和研究,通過法律機制的完善為保障廣大患者權益、和諧醫患關系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1]田華. 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實務研究[D].鄭州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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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醫療行為
[作者簡介]阮麗娟,吉首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袁曉文,吉首大學法學院2007級理論法學碩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圖分類號]D9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0)08-0117-05
2009年6月的南平“醫鬧”事件讓醫衛界沸騰。一項最新的調查顯示,96%的受訪醫生表示其所在醫院發生過“醫鬧”,而且“醫鬧”已經嚴重影響到醫生的職業行為。醫鬧事件的根源是法律對醫患糾紛未妥善解決。由于現行的民法通則并沒有具體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條款,全國各級法院一直都按照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來審理醫療糾紛案。醫療糾紛數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從法律上合理界定醫療損害責任,在推動醫療事業發展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醫療事故的認定
醫療事故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的核心概念,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解讀。在日本,醫療事故稱為醫療過誤,系指“醫師在對患者實施診療行為時違反業務上必要的注意義務,從而引起對患者的生命、身體的侵害,導致死傷結果的情形”。在我國臺灣地區,醫療事故是指“醫療過程中,由于醫事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疾患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者”。在我國大陸,根據《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它與日本學說上的醫療過誤是同一概念,但比臺灣學說上醫療事故的范圍窄,不包括醫事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已經盡到責任,并未違犯法令及技術操作規程,而系因醫院設備條件的限制與專業知識不足,導致病人組織器官損傷、殘疾或死亡之技術事故。
(一)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醫療事故的鑒定,是指對醫療事故作出技術審定,通過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據,以醫學科學為指導,判明糾紛性質,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指出因果關系,并明確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者的過程。多年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兩方面:
1、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受害人到法院,法院往往以有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紹,司法實踐中把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分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后者包括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及不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處理上述兩類糾紛時,前者適用《條例》有關規定,后者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意見》第149條規定,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予受理;反之,如果受害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意見或者根本沒有鑒定結論的情況下,法院就不受理。
2、法院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直接受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影響。盡管受害人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法院在處理中往往依據當事人在前所作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斷案的根據。由于對如何采用鑒定結論,尤其是在鑒定人是否應當出庭的問題存在爭議,導致訴訟過程中很難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進行全面的質證,再加上司法實踐中法官醫學知識的缺乏,鑒定結論在訴訟過程中直接主導著法官的思路。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就已經決定了法院的判決結果。
(二)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構成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否客觀、科學、公正直接影響著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而誰具有醫療事故鑒定權,是鑒定中的核心問題,它行使國家權力,其鑒定結果直接影響糾紛的性質,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并明確了不同級別的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及再次鑒定工作,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
《條例》還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的人員組成。專家庫的建立給予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以很大的選擇鑒定人員的空間,大大地滿足了專項問題的鑒定需要,這種專家庫具有長期性,對統一某一專業的鑒定標準,探討某一專業技術的鑒定都大有裨益。為了保證專家庫中專家的素質,醫學會聘請專家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打破了地方壟斷,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對專家組技術鑒定工作的不正當干預。且在成立專家庫的基礎上,對每一項具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規定了要由專家庫中的專家鑒定組進行。在程序上,鑒定人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于專家鑒定組的人員構成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隨機抽取的,這就使雙方當事人更容易接受由他們自己選定的人員所進行的鑒定結論,使鑒定結論的公信度更高,更能體現公平的理念。
《條例》中規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的組成較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了很大進步,但仍存在不足。由于醫學會的編制、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啟動經費和辦公經費缺無,基本是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內辦公,在人員、財產上不獨立。故在人、財、物上與衛生行政部門無法脫鉤,其中立性與獨立性也大打折扣。而專家鑒定組又是在醫學會的組織下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本身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這種鑒定中立的可信程度是令人置疑的。在我國發生的醫療事故糾紛中,有大量的鑒定結論被,這不能不說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機構的構成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無關系。新華社在20Q3年8月報道了貴州省醫學會組織專家對《條例》實施一年來99例曾經被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得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重新進行鑒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鑒定中得以“翻案”。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欲探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必須先確定該責任的歸責原則。目前在醫療損害賠償領域中可供選擇的歸責原則無非是兩個,一為過錯歸責原則,二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前一個原則立
足于行為人的可非難性,后一個原則則強調不幸的合理分擔,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誰最能有效地承擔風險,將損害合理地分配出去。如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則意味著即使醫務人員盡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后,還要就患者存在與醫療行為有關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不符合社會公平,且會阻礙醫療科學的發展,因為嘗試新的診斷或治療方法可能意味著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均主張采取過錯歸責原則。
關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其包括醫療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發生了損害事實,醫療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具體闡述如下。
(一)醫療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
醫療事故中的損害行為的違法性,是指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了某種法律所禁止的、對患者具有危害性的行為,如闌尾切除術卻錯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而消極地不去實施該行為而致患者損害的行為,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液不合而死亡。在界定不作為造成的損害時,應注意區分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的義務,但由于客觀原因不具備實際履行的可能時,而造成患者的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某急診室醫生正在搶救一心臟病突發病人時,因自身突然患病昏倒而無法履行搶救病人的義務,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就不能認為該醫生是不作為。
(二)發生了損害事實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從事活動的最基本的人格權和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享有其他合法權益的基礎。發生損害事實是產生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至于醫療事故損害事實的范圍如何確定,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意見認為,醫療事故的損害事實,是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的損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損害的事實。另一種意見認為,醫療過失造成的損害包括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所產生的財產損失和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而給病員及其家屬帶來的精神損害。特別是病員的人身損害事實不能僅限于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三類后果。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醫療事故損害范圍不應僅限于患者的人身損害。醫療事故損害范圍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其具體表現形式就是人身健康的損害或者生命的喪失;二是受害人的健康權、生命權受到損害之后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三是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三)醫療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一種政策性考量,它主要決定侵權責任應該涵蓋哪些由侵權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無論是醫療事故的鑒定,還是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都必須解決因果關系問題。“確定因果關系是判定醫療事故的前提和核心問題,否則不能認定醫療事故,其定性分級更無從談起。”
關于醫療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問因果關系如何認定,學界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必然因果關系說是我國的因果關系的傳統理論,曾具有通說的地位。該說認為,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外在的、偶然的聯系時,則不能認為二者有因果關系,只有必然因果關系才是法律責任產生的根據。二是相當因果關系說。其與必然因果關系說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強調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強調結果發生的必然性。且前者所強調的可能性,取決于社會一般見解,在通常情形下,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為有此可能性,即有相當因果關系;而后者強調的必然性是客觀的存在,與人的認識無關。
醫學作為一門尚處于經驗科學階段的人體科學,還缺乏縝密的系統的理論予以指導,加之又存在千千萬萬的個體差異,醫學的不確定因素很多、實踐性很強,因此,每一種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實踐中摸索和驗證,醫療行業是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風險的行業。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既能及時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又能與當代醫學的發展相適應,是公平公正地處理醫療侵權糾紛的最佳選擇。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
醫療活動因其具有高度專業性、復雜性、探索性,使得這種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如果只要造成患者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問其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顯然有失民法之公平原則,同時也會造成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畏懼承擔責任而怠于積極治療患者。因此,在追究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之時,必須考慮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
關于過錯的認定,主要有兩種學說:一是主觀說,認為過錯在本質上是一種應受非難的個人心理狀態,過錯就是指行為人在心理上本應注意而不注意,以致于在倫理上、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所以,主觀過錯亦可稱為人格過失或道德過失。二是客觀說,是以某種行為標準來判定行為人有無過錯。該學說認為,過錯并非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否具備應受非難性,而在于其行為具有應受非難性。行為人的行為若不符合某種行為標準即為過錯。但因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屬于專家責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責任,所以在實踐中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一般采客觀說,即其過錯是對法定注意義務的違反。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主要包括: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對急危患者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對侵襲性醫療行為應當告知并取得同意;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等。當事人是否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力應當根據當事醫院的級別、當事人的職稱和崗位等來判定。
考慮到在醫療領域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學知識可能知之甚少甚至是一無所知,只能完全依靠醫生的判斷。如果依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那么患者可能無法舉證醫生在診療時存在過錯,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醫護人員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推定其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
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實現
(一)賠償權利人
一般來說,當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傷殘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患者本人,當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時,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歸屬其近親屬。但是,在患者的身體遭受嚴重損害時,其近親屬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時,關于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有兩種觀點:一是繼承肯定說,即對于患者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由近親屬繼承;二是繼承否定說,該說認為,患者不能取得因死亡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過其近親屬可以請求關于固有損害的賠償。我國和美國基本上都是采納繼承否定說。該說認為在患者死亡后,其近親屬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是對其自身權利遭到侵害即其固有的損害請求賠償,而不是繼承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賠償義務人
雖然實施醫療行為的通常是醫師,但由于醫師既可能是在醫療機構執業,也可能是自己開業,所以。在不同情況下發生醫療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就隨之不同。具體而言,如果醫師是自己開業,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由其本人承擔;如果醫師是在醫療機構中執業,則只能追究醫療機構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賠償范圍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采用全面賠償原則,即行為人無論是否已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也無論出于故意還是過失,都應根據行為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害的多少以及精神損害的程度,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范圍應包括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失。目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主要適用《條例》第5章第50至52條的規定。據此,醫療損害賠償范圍應包括以下內容:
1、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患者因遭受醫療上的損害而造成的現有財產的實際減少。它是由人身損害直接引發的可計算的損失,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陪護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等費用。
2、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能夠預見的并可以期待、必然得到的利益損失。一般是指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患者即應獲得的收益,如誤工費、患者經營的企業停業造成的利潤損失、被扶養人生活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