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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治理問題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1 09:58: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社會治理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社會治理問題

        篇1

        【關鍵詞】社會治理;公共產品;政府;自治組織

        一、政府代表性的“異化”

        政府政治權力的基礎是政府的代表性,在現代政治體制中的各個國家都設立了代表民意的代議制機構。威爾遜提出了政治與行政的二分法,即通過環式的民主將民意通過議會進行表達,由專業化的政府來對民意進行執行。在此之后,企業的科學管理思想和方法不斷的影響和完善政府的執行職能,使政府和企業一樣成為了一個以效率為主要價值標準組織,政府中的雇員也成為了一個價值中立的“打工者”,在這種體制下,政府成為了一個單獨的利益群體。隨著政府職能的不斷擴大和專業性的不斷提高,政府的自主決策能力、影響輿論和代議制機構的能力也在不斷的增加,政府的行政裁量權不斷增加,政府對于社會和經濟的干預往往并不是公共利益的集中體現,也不是出于社會公正的道德標準,而往往是出于政府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集團的考慮,并且受到社會強勢利益集團的影響,是社會強勢利益群體利益博弈之后的集中體現,產生了代表性危機。

        二、共同利益與公共利益

        政府政治權利的法理淵源來自于公共領域的失靈。理解公共領域首先要區分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個概念。共同利益指的是社會中一部分人的共有利益,往往具有縱向性。一個人具有多種利益,并且同時屬于多個共同利益群體。而公共利益指的是一定范圍中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具有橫向性,往往和年齡、地域等方面聯系在一起,代表的是一個階層。公共利益存在著三種情況:一是所有人都獲益;二是一部分人獲益,另一部分人不受損失;三是部分人獲益之和超過部分人損失之和。第二種情況在現實中是存在的,但是其并沒有將相對的公平因素考慮在內,往往人們會產生不公平感,如果存在利益的話就應該總獲益超過不公平感的損失。大多數的公共利益問題發生沖突的現象都來自于第三種情況,即公共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即部分共同利益獲利超過部分共同利益損失。那么,如何解決利益博弈的問題呢,就應該引入社會治理的思想,政府則作為一個局外人來進行仲裁,博弈的結果必然是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使雙方都滿意。當公共利益與共同利益發生矛盾時可以通過社會治理來解決問題,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努力實現公共利益。

        三、公共物品的非政府提供

        政府對市場與社會進行干預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公共物品市場無法提供,因為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因此,市場中存在著“搭便車”現象。但是,政府提供存在效率低的問題,往往會導致整體公共利益的損失,即稅收政府使用的效率小于私人使用的效率。提高效率的方法可以考慮由有私人來進行提供公共產品,這種提供方式可以稱之為“混合提供”,即公共物品往往和一些利益損失綁定在一起提供。例如,日常用的收音機散發的廣播信號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但是,廣播臺是由私人經營的,廣播臺要與廣告商合作將節目與廣告綁定,共同提供廣播這種公共物品,同時,私人企業能夠更加深入的了解聽眾的口味,從而提供最能夠滿足聽眾邊際效用的廣播內容。所以,筆者認為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可能更具有效率。公共物品還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由共同利益群體來進行提供,例如整個社會的環境污染治理可以由慈善組織通過募捐的方式使整個社會中具有環保需求的人士進行共同捐助與治理。對于,共同利益群體的公共利益,也可以由共同利益群體來進行自治,并且與其他利益群體進行博弈來維護(例如行業協會與拆遷)。因此,對于整個社會發展需要的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個人、社會組織和企業共同進行提供。但是,對于整個宏觀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應該依賴于政府作為市場主體通過財政政策和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進行調節,而不是直接的干預,在這個方面來看政府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可是,在市場宏觀調控中政府并不代表著“上層建筑”,而是作為一個市場主體來進行調節,在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在進行著“社會治理”,而不是傳統的行政管理。

        政府行政合法性的根基是代表公共利益和處理公共問題,但是,在現實中往往是異化的和低效的。除了政府之外,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更好的代表自身利益,更好的處理公共問題和提供公共產品。

        參 考 文 獻

        [1]張康之.公共管理:社會治理中的一場革命[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4(1)

        [2]陳偉東,李雪萍.社區治理與公民社會的發育[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1)

        篇2

        關鍵詞:社會;治理;問題;分析;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9-00-01

        一、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社會治理水平不足

        (一)政府在社會治理中定位偏差

        長期以來,政府掌握著大部分的社會資源,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一直處于主導地位。而作為社會的主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卻一直處于依附地位,各種事情都要通過政府解決。一是代替了市場的配置作用。政府的部分機構,經常運用審批或其他行政手段,代替市場去配置資源,擾亂了市場秩序,降低了發展效率。二是掌控社會組織。目前,很多社會組織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受到政府的控制,使他們成為了政府的附屬,影響了這些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協同作用。三是包攬了所有的社會事務。受傳統的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的各種社會服務和社會項目幾乎都有政府提供,由于缺乏競爭,導致民眾怨言頗深,矛頭都指向了政府。

        (二)政府社會治理服務程度低

        改革開放之后,盡管我們已經改變了政府一統天下的治理模式,逐漸讓社會、市場和個人都參與到治理中來。但由于權力邊界不清晰,依然存在一些“越位”、“缺位”和“錯位”等現象,職能不清、職能混亂比較突出。例如:在行政審批環節,很多項目都存在時間多、效率低等問題,注重事前監管、忽視事中和事后監督。同時政府在社會之中的部分職能缺失,其中突出的就是服務職能。例如醫療資源、教育資源等眾多民生項目資源的短缺就集中反映了中國政府在服務方面的窘困。因此,早在2004年中國政府就提出了建立服務型政府的目標,其目的即提高政府的服務水平,實現政府治理現代化。

        (三)公共服務不均等現象突出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而在我們國家由于體制機制等方面原因,我們社會成員享受到的公共服務差距非常大,突出的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城鄉之間的差距;二是地區之間的差距,三是壟斷階層與普通民眾之間的差距。這些差距主要體現在公共設施、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公共醫療、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民憤,激起了矛盾。而只有通過公共服務均等化,社會治理現代化,讓更多民眾享受到發展帶來的成果,才能解決這個突出問題.

        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作用不充分

        隨著政府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參與到了社會治理事務中,對于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社會組織作為社會治理的一只關鍵力量尚未達到社會的期望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

        (一)政府對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視程度不夠

        隨著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政府由于受資源的限制,失靈的領域越來越多,無法完全完整社會公眾的需求,被迫無奈之下政府開始尋求社會的協同治理。但是這種協同治理仍然是以政府的意志為主,社會組織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去解決社會治理中的問題。因此政府只是將社會組織作為自己社會治理的一個工具或者附屬,導致社會組織發展受限,而政府在社會治理的行為不斷擴張。

        (二)有關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經過多年的呼喚,社會組織注冊登記已經放開,但是由于法律調整沒有到位,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放開的比較大,而有的地方放開的比較小。目前,有關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法律主要包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這三大條例。但是這些條例制定時的背景和環境和當前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說這些條例和社會治理的要求已經不能相試用,同時還有一些法律法規亟待制定,例如有關社會組織的稅收方面的,如何通過稅收方面的減免調動慈善捐贈的積極性等。

        (三)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組織基礎不牢固

        社會組織起步晚,發展緩慢,組織基礎還不于適用于社會治理的新需求。首先表現在資金不足。政府提供的經費相對較少,粥少僧多,各個社會組織能夠得到的經費明顯不足。資金問題成為制約社會組織發展的重要瓶頸。其次內部管理混亂。在我們國家,由于社會組織長期受到忽視,專門針對社會組織進行的內部管理研究較少,加之實踐經驗缺乏,造成社會組織內部管理非常混亂。最后人才不足。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治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事業,需要專門的人才,特別需要大量的受過專門訓練的社會工作人才,但是事實上社會組織或者缺乏應有的人才或者人才流失嚴重。

        三、公民參與社會治理意識淡薄、能力不足

        (一)公民對參與社會治理的認識不足

        首先從社會角度而言,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一直奉行的是精英主義,認為決策應由少部分精英決定,導致很多民眾將自己與社會治理完全隔離,排除了參與社會治理的可能性。其次從政府角度而言,推動公眾參與社會治理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而政府一方面缺乏選舉的政治壓力,推進公眾參與的動力不足,另一反面缺乏必要的監督。最后,從經濟角度而言,奧勒姆曾經說過,人的經濟地位與政治參與之間存在著相當明確的關聯。掣肘與經濟發展水平,很多民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并不高,而將重點放在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二)公民無法充分了解社會治理的有關信息

        長期以來,政府掌握著社會中的大部分信息。但在我國當前的社會治理過程中,政府對民眾的信息主要通過會議和文件為主。雖然各級政府也建立了各種政務網站,但現行電子政務建設形同虛設,很多內容都是空白,信息更新也不及時,使公民無法高效地獲得社會治理的有效信息。

        篇3

        【關鍵詞】社會治理 農民工 市民化

        黨的十提出要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從中國的國情出發,解決城鎮化高速發展中的問題。總理指出:新型城鎮化是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農民從農村來到城市,雖然職業發生了變化,從原來的農業人口變成了從事非農產業的勞動人口。但是他們的戶籍身份并沒有改變,依然是戶口登記地在農村的農民。學界將這一人群稱為“農民工”。由于我國特有的戶籍制度,以及依附于此制度之上的就業制度、教育制度、醫療制度等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之一群體雖然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卻并沒有融入進城市,沒有轉變為城市的市民。因此我國的新型城鎮化道路僅僅走了第一步,即從農民到農民工這一步,隨后更為關鍵的一步――從農民工到市民――還依然任重道遠。農民工市民化是我國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

        一、“農民工市民化”的涵義

        農民工這一概念與我國特有的戶籍管理制度相聯系,主要是指戶籍在農村,但主要在城鎮從事非農產業的勞動人口。國家統計局調查結果顯示,2010年全國農民工總數為2.42億,其中外出就業1.53億人。農民工在第二產業從業人員中占58%,在第三產業從業人員中占52%,在加工制造業從業人員中占68%,在建筑業從業人員中占80%。可以說農民工已經是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支撐我國工業化發展的重要力量。而且按人口城鎮化率每年增加1個百分點來測算,到2020年前還將從農村轉移出3億左右的人口。

        目前學術界關于農民工市民化的概念與內涵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從一般意義上對農民工市民化進行概念界定,另一類則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對其進行內涵梳理。一般意義上對農民工市民化的概念界定,主要以人口遷移、職業轉換、身份轉變和人力資本提升等為切入點。一般意義上的農民工市民化至少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內在素質的市民化,二是外在資格的市民化。內在素質市民化是指有關市民生活意識、權利意識的發育以及生活行為方式的變化等,是農民工市民化的轉化過程;而外在資格市民化更多的是指職業和身份的非農化,包括戶口及其附帶的福利保障等,是農民工市民化的結果。還有一部分學者主張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來認識和梳理農民工市民化的概念與內涵。如狹義的“市民化”是指農民、外來移民等獲得作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權利,即取得市民權(citizenship)的過程,包括居留權、選舉權、受教育權、社會福利保障權等,在中國首先涉及城市戶籍。而廣義的“市民化”還應包含市民意識的普及以及居民成為城市權利主體的過程。因此,廣義的農民工市民化是指,借助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動,使傳統農民在身份、地位、價值觀念、社會權利以及生產生活方式等各個方面向城市市民全面轉化,以實現城市文明的社會變遷過程。它包括農民生產方式和職業身份的轉變(非農化),居住生活空間的轉移(城鎮化),文化素質以及生活方式、行為方式等社會文化屬性的變化(市民化),以及各種社會關系的重構(結構化)與城市社會生活再適應的過程(再社會化)[1]。

        二、農民工市民化的現狀和障礙

        (一)“農民工市民化”現狀

        國家統計局2012年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內地2011年城鎮人口達到69079萬人,城鎮人口首度超過農村人口,達到了51.27%,但這些數據中包含了在城鎮居住6個月以上,但仍未獲得城鎮戶口的以農民工為主的人群。這一人群數量達到2.4億多。如果不算農民工,我國的城鎮化率只有34%。

        大量研究表明,目前我國進城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仍然處于一種“半城市化”或“不完全城市化”狀態,農民工市民化的總體程度較低。有學者認為,當前農民工與城市的關系還僅限于經濟上的交換關系,即農民工付出勞動并獲得相應報酬,而在其他方面仍然被城市社會拒于大門之外,城市對于農民工而言是“經濟吸納,社會拒入”。也有學者認為,至今為止多數農民工都集中在城市的邊緣性領域和空間,得不到應有的市民地位,對城市社會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在事實上處于城市的“邊緣化”地位,很難真正融入到城市社會。其具體表現為:就業非正規化、居住邊緣化、生活孤島化、社會名聲污名化、發展能力弱化、社會認同內卷化等等。[1]

        (二)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障礙

        1.首先是戶籍制度上的障礙。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7年對勞務輸出縣301個村的調查,改革開放以來因外出就業累計實現遷移定居的農民工,只相當于目前外出就業農民工的1.7%。若按照這個比例計算,全國1.6億進城農民工中只有272萬左右的農民工,通過買房、結婚等方式獲得了城鎮戶口。

        戶籍制度本來是政府職能部門對所轄民戶的基本狀況進行登記(包括常住人口登記、暫住人口登記、出生登記、死亡登記、遷移登記、變更更正登記等)并進行相關管理的一項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目的在于維護社會治安和提供人口統計資料。然而,我國在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基礎上,以一些輔制度為補充逐步建立起來的傳統戶籍制度,卻具有獨特的中國特色。其超越了住戶登記和統計的人口管理制度本身,人為地將戶籍與居民社會身份、社會地位和經濟利益相聯系。在這種制度下,全國居民被分為擁有城鎮戶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戶籍的農村居民兩大類,農村居民進入城市受到嚴格限制;同時,也無法享有城市居民在就業、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戶籍制度背后是利益,有研究者指出戶籍背后附著47種權利。

        在我國,戶籍制度是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最主要的中間障礙因素,它是一種集體性排他的普遍性的限制城鄉勞動力轉移的“社會屏蔽”制度。雖然目前我國已有多個省份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逐步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但是城鄉身份區別在短期內難以完全消除。很多地方的戶籍改革主要是針對本轄區(往往是本縣或最多是地級市)的非農戶口,但對跨行政區的流動人口戶籍基本沒有放開。除跨區流動人口戶籍改革進展緩慢之外,特大、大型乃至一些中等城市的戶籍改革也基本沒有放開。即使在戶籍基本放開的城市,農民工落戶的前提條件還很多,往往要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擁有合法房屋產權,不包括租房以及雇主或單位提供住房。由于房價較高和工作的不穩定性,使得大多數農民工無法滿足這樣的條件,難以真正在城鎮落戶。因此,戶籍制度抬高了農民工進城的門檻,使城鎮化處于僵持狀態,成為農民工謀求機會公平、待遇平等、權益保障的障礙,限制了農民工融入城市社會。

        2.就業及收入障礙。農民來到城市后,面臨的第一個生存問題就是找工作,一份相對穩定的工作、一份能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工資收入,是農民工在城市定居、隨后融入城市社會的首要條件。從目前情況來看,農民工就業及收入方面還存在諸多的障礙。

        首先,農民工在城市找工作將面臨制度上的就業歧視。一些城市依然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用工管理的辦法,對企業使用農民工實行總量指標控制,硬性規定企業使用本地工和農民工的比例。還有一些大中城市為了保證城市居民就業,規定了限制或禁止農民進入的職業和工種。允許農民工進入的絕大部分都屬于本地居民不愿去做,但又有大量需求的行業和工種,如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服務業、裝修業、初級加工業、環衛行業等,這些職業的共同特點就是臟、累、苦、險、毒以及報酬少。此外,當城市就業形勢嚴峻,或者要解決城市下崗工人就業問題的時候,外來民工往往會被成批地清退。因此,農民工在城市的就業空間非常狹窄,就業機會很少。據中國政策研究會的一項調查顯示,異地流動的農民進城后,只有50%左右的人能找到長期較固定的工作,30%的人能找到短期流動性工作,20%的人完全找不到工作。

        其次,農民工就業還受到自身勞動力素質的制約。農民工總體文化程度不高、職業技能缺乏,這造成職業選擇和就業空間狹小,大多只能在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從事技能要求不高的生產性勞動。2006年國家統計局的結果顯示:農民工中文盲、小學、初中、高中和大專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別為2.57%、2.74%、52.04%、26.67%和5.98%。而對企業的調查顯示,87.7%的新增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23.8%的崗位要求達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中接受過短期職業培訓的占20%,接受過初級職業技術培訓或教育的占3.4%,接受過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占0.13%,而沒有接受過技術培訓的高達76.4%。[2]

        農民工工資長期以來處于偏低的水平。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表明,2004年之前的12年中,珠江三角洲外來農民工月平均工資僅增加68元,與當地年均20%以上的GDP增長速度相比,工資水平幾乎原地踏步。近年來,農民工收入出現了較快增長。2009年與2005年相比,外出農民工月平均收入由872元提高到1417元。農民工不但工資低,而且勞動強度大。平均每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時。相當于每月比國家規定多工作84小時,折合為10.5個工作日。按此推算,農民工真實月工資水平為960元左右,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水平大體和各地的城市最低工資標準相當,只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

        3.居住問題阻礙農民工留城。農民工進城后總要有個落腳之地,之后才談得上逐漸地融入進城市社會。目前農民工在城市居住主要靠三種渠道解決:雇主或單位提供住宿、租房和購房。據國家統計局調查,由雇主或單位提供宿舍(包括在生產經營場所和工地居住)的占51.8%(后者占17.9%),租房的占47.4%(其9.3%的外出農民工在鄉鎮以外從業但每天回家居住),僅有0.8%的農民工在務工地自購房。

        雖然用工單位提供住宿是免費的,但也有局限性。用工單位通常提供的是集體宿舍,需與工友同住,因此這種方式只適用于年輕的、單身外出的農民工,如果舉家外出的則不合適。購房和租房這兩種方式都需要農民工自己承擔居住費用。農民工在務工地購房的比例非常低,因為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購房。據統計,2010年96%的農民工能夠承受的購房單價在5000元/平方米以內,同時對購房總價也有一定要求,46.5%的農民工能承受的購房總價在20萬元以內,48.3%能承受20萬-50萬元,很少能承受50萬元以上的[1]。而2010年中國大部分城市的房價已超過了5000元/平方米,在農民工集中的東部地區房價更高,如深圳市平均房價16978元/平方米,農民工不吃不喝其一年的工資也只能買1.3平方米。買不起房子只能租房,而租房,對于收入低下的農民工來說也是一個較大的經濟負擔。國家統計局的調查表明,2010年雇主或單位不提供免費住宿的農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245元,相當于2009年農民工月均收入的17.3%。調查也表明,大約82.4%的農民工目前能承受的月租金在500元以下,遠低于城市現實房租水平。受收入水平的制約,農民工較少單獨租房,與人合租住房的比例相對較高。他們往往群體居住在較偏遠的城中村或郊區農民自行搭建的房子中,住房條件非常簡陋。比如房屋破舊,空間狹小,沒有衛生間或自來水,周邊市政基礎設施缺乏,環境惡劣,往往污水橫流、垃圾遍地、空氣污濁,存在安全隱患。

        成都市2005年調查數據顯示,有超過1/4的務工人員人均居住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1/3的務工人員人均居住面積為5~10平方米,遠遠低于成都市劃定的人均16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標準。上海市2005年底城鎮人均居住面積達15.5平方米,而人均居住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農民工占到被調查農民工的74.9%。人均居住面積7平米以下的農民工占五個城市被調查農民工的66%。

        4.極低的社會保障水平影響了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阻礙了市民化進程。農民工在城市就業和生活時,面臨著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各種風險,參加社會保險是農民工預防和化解諸多社會風險的重要舉措。但是農民工的參保率非常低。

        農民工參加各種社會保險通常在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但是一直以來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都比較低。2004年一項全國性調查顯示,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有12.5%。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之后,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比率有所上升。國家統計局的“2011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當年以受雇形式從業的外出農民工中,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的占43.8%。報告還顯示,享有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比例分別為13.9%、23.6%、16.7%、8%和5.6%。[2]。這就意味著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如果因工致殘,身患疾病、失業、生育期間只能依靠自己打工積累的微薄收入生活,甚至部分農民工受生活所迫選擇返鄉,極低的參保率不能對其起到保障作用。

        農民工參保率普遍偏低,其中,既有農民工就業狀態不穩定而難參保等客觀存在的問題,也有用人單位怕參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擔心推進農民工參保會影響本地投資環境等主觀方面的問題,還有現行制度不適合農民工方面的問題。比如,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便攜性”較差,農民工跨省流動時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困難。目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統籌單位是省和市(縣),各省市(縣)往往依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因此各地在管理制度、繳費標準、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異。而且由于農民工的流動性較大,流動的農民工總量龐大,流入城市資金缺口較大,財政壓力增大,因此出于地方利益的考慮,流入地政府不愿意接收,致使各地區之間社會保險關系轉續困難。因此,每到年末,珠三角和長三角等農民工聚集區,都會迎來農民工的退保高峰,使原本較低的參保率變得更低。

        5.子女教育不能得到很好地解決也成為農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礙。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近2000萬。規模龐大的隨遷子女,在“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教育體制下,往往被排斥在當地正規教育體系之外,入學機會、受教育條件以及受教育過程,都與擁有城市戶籍的兒童不平等。

        在義務教育階段,我國一些地方已將農民工子女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遵循“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原則,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如上海在2008年啟動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0年共有義務教育階段農民工子女42萬人,其中30萬人在公辦學校就讀,占70%。但是由于新生代農民工數量迅速增加,隨遷子女數量增長快,流入地義務教育資源不能滿足農民工子女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只有48.2%的農民工子女能留在進城父母身邊接受教育[1]。而且很多地方的公立學校往往采取向農民工子女收取借讀費的方式來抬高入學的門檻,比如小學每學期收取600-800元,初中每學期收取借讀費1000元左右。在不到一半的留在進城父母身邊上學的孩子中,還有相當一部分進不了公辦學校,只能在農民工子弟學校或民辦學校接受教育。多數民辦農民工子弟學校得不到政府的扶持,其義務教育經費沒有列入財政預算,只是靠向農民工收費維持運轉,影響教育質量,加重農民工負擔。而且這些農民工子弟學校發展往往滯后,存在辦學條件差,教師素質偏低、教學效果不好等問題。此外,還有一部分流動兒童失學。據統計,流動兒童失學率高達9.3%,一直未上學的占6.85%,失學的占2.45%。

        還有農民工子女高中階段就學問題突出。我國高中教育還沒有納入免費義務教育范圍,農民工家庭高中階段教育負擔較重。根據對53個國家公立普通高中學費情況的分析,只有7個國家收費,我國年均學費1139元,是7個國家中收費最高的。由于負擔重,農民工子女初中畢業后棄讀高中的現象比較普遍。此外,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的銜接也成為農民工子女能否在城市順利就業的關鍵,非本省籍農民工子女的中高考問題日益突出。

        三、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的對策:公共服務均等化

        綜上所述,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所面臨的障礙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即戶籍、就業和收入、居住、社會保障和子女教育。究其原因,都可以歸結為制度。制度供給的主體是政府,因此要打破這些制度障礙,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政府應該主動承擔起主要責任,提供公共服務產品,幫助農民工更快地融入到城市社會中,成為一名真正的城市居民。

        (一)改革戶籍制度,將戶籍與福利脫鉤。

        戶籍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取消現有戶籍制度對人口流動的限制,賦予公民以自由遷徙權。戶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變現行福利供給制度。要通過戶籍制度改革,逐步使戶籍制度與勞動者住房、就業、子女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福利制度脫鉤,使戶籍成為僅用于統計人口分布狀況的登記制度,為人口的流動創造條件。

        總的來看,迄今為止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居民戶口登記制度改革,二是居住證制度改革。居民戶口登記制度改革為縣以下特別是小城鎮放開戶籍樹立了一個基本模式,居住證制度改革為分類分批漸次解決進城務工特別是跨區域進入大中城市的農民工放開戶籍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份宣布實現城鄉統一登記的居民戶口制度,但是附著在戶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務和福利制度并沒有發生實質改變,原城鄉人口在最低生活保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住房保障、社會保險、征兵、退伍兵安置、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甚至交通事故賠償上的待遇差別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

        因此,還原戶籍的人口登記功能,突破以戶籍與福利合一的社會管理制度,將戶籍與福利脫鉤,才是戶籍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所在。具體可行的制度設計是,加快落實以穩定居住為依據的城市戶籍準入制度。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有穩定就業、穩定收入和穩定住所(包括租房)和一定居住年限為基本條件的農民工戶口遷入標準,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在戶籍制度尚未完成改革之際,參照發達城市經驗,盡快實施農民工“居住證制度”,將“暫住證”改為“居住證”,降低辦證門檻,提高“居住證”的含金量,使“居住證”與農民工的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子女入學、購房買車等福利掛鉤,實現“以證管人”,以證落實社會保障。

        (二)構建平等的就業制度,加強職業培訓,建立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機制。

        構建平等的就業制度是農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構建平等的就業制度,一是在就業市場準入上要實現勞動者平等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二是在勞動關系上要實現農民工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加強勞動者與企業談判的平等地位、改善工資待遇和勞動條件、實現同工同酬等。據研究,農民工和城鎮職工的收入差距,有60%是人力資本差異造成的,40%才是體制差異造成的。所以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是提高農民工就業,促進工資增長的有效途徑。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對職業教育和農民工技能培訓的投入力度,將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另一方面,要設立各種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和企業的積極參與,應實行國家投資、地方扶植、企業資助、個人承擔相結合的形式,建立多元籌資機制。

        在培訓內容上,可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集的就業信息,有針對性地對農民工進行就業培訓,使得培訓內容和就業崗位銜接,可依據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現狀,對農民工進行相應的技術培訓,并針對市場需求變化及時調整培訓內容。培訓和教育能拓展農民工創業和就業空間,如哈爾濱市松北區對農民工開展的美容、美發、汽車修理、計算機知識、理財知識的培訓,為他們創業就業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第三,政府要引導企業建立合理的農民工工資增長機制。各級政府要繼續完善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引導企業合理加薪,保證農民工生活水平隨經濟社會發展同步改善。大力發揮工會維權作用,加快建設企業勞資對話機制,推進企業建立規范合理的工資共決機制、支付保障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確保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收入與企業效益聯動。

        (三)建立覆蓋農民工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農民工的安居問題。

        讓農民工在城市扎根落戶,必須要使其居有定所,而以目前的房價讓農民工進城購房是很困難的,因此建立保障性住房體系是切實可行的制度建設目標。目前城市住房保障體系不包括農民工,因此城市政府要建立適用于農民工的保障性住房體系,主要由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組成。由于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整體還比較低,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要靠公租房和廉租房來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應出臺有關農民工租賃公租房、廉租房的細則,給農民工租賃公租房、廉租房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放寬準入限制,改善穩定就業農民工的居住條件,讓農民轉戶進城后住有所居。

        還有其他一些方法可以改善農民工的安居問題。其一,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職工宿舍。用工量較大的勞動密集型業,要將職工宿舍建設納入企業基建、技改項目計劃和用地計劃,鼓勵使用農民工的企業為農民工提供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宿舍。其二,不要急于取消“城中村”。在城市擴容過程中留下的“城中村”是適合進城農民工經濟承受能力的首選居住地,政府要在對“城中村”的管理和服務上多下工夫,適度增加財政投入,解決農民工集中居住區的環境衛生和社會治安等問題。其三,將在城市長期生活、具有穩定工作并最終選擇在城市定居的農民工納入城市經濟適用房政策范圍,有條件的用工企業聘用農民工時可以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經濟適用房或租賃住房。

        (四)建立覆蓋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體系,銜接高中階段教育,加強職業教育。

        農民工子女能實現隨遷入學,是農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的關鍵環節。要依然堅持“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原則,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不過要解決好接受農民工子女入學的公辦學校的后顧之憂,政府就要加大投資力度。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擴大中央財政對外來人口子女教育補助金的規模,提高中央財政在義務教育投資中的比重,加大對流入地接收農民工子女學校的支持力度,按照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實際接收人數足額撥付教育經費。對接收農民工子女較多、現有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地方政府更要加大教育資源的統籌和規劃力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這些學校的辦學條件。同時政府要扶持民辦學校的發展,逐步把民辦學校納入義務教育體系,對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加強管理,提高質量,按在校學生數量對學校公用經費給予財政補貼,就讀學生參照公辦義務教育標準免除學雜費,享受補助(如人均400元)。省對市的補助數額參照國家的辦法確定。

        農民工子女融入學校是農民融入城市的基礎,不僅要在義務教育階段努力體現公平,而且要著力銜接農民工子女高中階段教育,加強農民工子女職業教育。建立健全覆蓋農民工子女的普通高中教育資助體系,做好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銜接工作,甚至實現免費的中等職業教育。一些地方不僅將農民工子女納入學籍管理,安排教育經費,享受和本地學生同等待遇,可以異地參加中(全體學生)、高考(省籍學生),還大力推進“融合教育”,通過一系列干預手段,促進農民工子女融入城市學校。還有不少地方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間的銜接,如武漢市中等職業教育實行開放入學,農村學生憑義務教育完成證書,即可注冊入學,并可轉為武漢市戶籍。

        (五)建立農民工城鎮職工并軌的社會保障體系,讓農民工安享城市生活。

        篇4

        【關鍵詞】風險社會;環境沖突;協同治理

        環境是指影響人們生活的各種因素總體,它包括水資源、空氣、動物資源、植物資源、土壤資源等。一個環境的形成受多種資源因素的影響,它們以復合式的方式呈現。如果環境適合人類生存和發展,這一環境因素呈現的方式就是良性的;反之,就是不良性的,此時社會不可持續發展。

        1環境沖突的問題及風險社會理論的提出

        風險社會理論是由德國的社會學家貝克首次提出的。他認為如果一個社會呈良性的方式發展,就意味著資源分配比較合理。社會呈良性發展時,公眾能以樂觀、積極的心態開展勞動生產活動,此時社會環境有序,經濟能迅速發展;當環境呈現社會不可持續發展時,公眾內心便存在著嚴重的不安感,社會矛盾沖突將會隨時會激化,經濟的發展方向則呈現盲目性。環境沖突是風險社會形成的重要原因,當環境因素呈現不良性時,社會風險便會形成。如果一個社會已經變成了風險社會,就要嘗試從環境因素去探討讓風險社會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然后從改良環境因素的角度著手改變當前的社會,令社會呈良性的方式發展。

        2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我國環境沖突的表現形式

        2.1環境資源沖突

        我國的資源總量雖然較多,但是由于我國人口數量較多的緣故,因此實際上人均資源的占有量是很少的。當前我國經濟產業結構不合理,帶來自然資源迅速消耗的問題。比如據2015年數據統計,我國南方最大的淡水湖鄱陽湖,水域面積由原來的4000平方公里減少到至今不足50平方公里;我國西部地區,陜西關中一帶有數萬個池塘已自然消失。因為我國未能做好環境保護,所以帶來生態環境失調的問題,造成大量水資源消失。水資源是開展農業資源的重要資源,我國水資源消失的問題影響了農業生產,帶來各類旱澇災害。當我國的農業經濟發展受到影響時,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就會呈現,其中經濟收入分配的沖突是比較嚴重的。

        2.2環境分配沖突

        環境分配的沖突,是指自然環境資源分配嚴重不公正,帶來的社會沖突。當前較為明顯的環境分配沖突問題在癌癥村擴散的問題上呈現。癌癥村是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后,由于經濟發展不合理,因此造成某片區域出現嚴重的環境污染的問題。在該片區域生活的民眾飲受了受污染的水、吃了受污染的土壤生產的食物、呼汲了受到污染的空氣,染上了給生命帶來嚴重威脅的癌癥疾病。在受到污染的區域中,所有居住在該地的民眾幾乎都會感染癌癥疾病,并且癌癥感染的范圍還會繼續擴散。我國2013年官文文件正式承認有癌癥村的存在,非官方的資源統計,認為中國的癌癥村約達五百多個。癌癥村的出現,是因為城市城污染的物品集中排放到某片區域產生的,因為我國以經濟發展未中心,不愿意花費太多成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所以癌癥村出現。癌癥村的出現展現出環境治理的不公正。當癌癥村出現,民眾的生命受到威脅時,社會暴力事件就會頻出,我國司法體系會受到挑戰。

        2.3環境管理沖突

        在環境資源緊張、環境分配不平衡的前提下,如果政府部門未能做好環境管理工作,便會造成一系列嚴重的社會惡果,比如,2011年,日本東海岸發生了9.0級地震,造成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1-4號機組發生核泄漏事故。部分不法商人借機制造謠言,蠱惑民眾大量購鹽。2011年3月16日開始,我國部分民區的民眾開始瘋狂搶購食鹽,大量商場、商店的食鹽被一搶而空。商人開始抬高食鹽價格,從中獲利。2011年3月17號我國發改委緊急通知平息謠言,直至數日以后,各地區的搶鹽風波才平息下來。該問題就是民眾不信任地方政府能夠做好環境治理工作,能給他們帶來安全的生活環境帶來的社會秩序混亂問題。

        3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我國環境沖突的因素分析

        從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環境問題影響的不僅僅是環境,環境的沖還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風險問題。環境問題給予我國的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的維持、民族的生死存亡深遠的影響。從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到,因為我國政府未能做好社會運營及管理工作,未能解決好當前我國環境沖突的問題,所以使環境沖突的問題演變成風險社會的問題,而我國政府未能做好以上的工作是由于我國政府的運行機制存在問題的緣故。第一,當前我國的政府未能從宏觀的角度做好環境資源統籌。我國政府長期應用犧牲自然資源換取經濟的發展的經濟發展思路,造成了我國環境資源緊張的問題。第二,我國的社會結構存在社會利益表達機制失衡的問題。當前我國資源主要握在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部門手中,如果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部門不聽取其他社會成員的呼吁,一味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就會造成資源分配不平衡的問題。第三,我國的司法體系存在弱勢化的問題,由于受到傳統及文化的影響,因此我國的法制體系比較薄弱,法制的執行力不足。當民眾不能從法律的角度維護自身利益的時候,民眾便會以暴戾的態度對待社會,應用破會社會秩序、破法法律的方法提出訴求,造成社會沖突問題。

        4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我國環境沖突的協同治理對策

        4.1以循環經濟的發展思路規劃經濟發展路線

        循環經濟的路線,是指在保護自然資源的基礎上,循環的利用可再生的資源,以此發展經濟的思路。當前已經有部分地區應用該種方法發展經濟。比如以林業發展為例,過去我國的利業發展思路為砍伐樹林,發展林木產業。當前已經有部分地區在保護林木的基礎上開發旅游資源、林業副產品資源、利用林業養殖動物、利用林業空余的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等。在這種經濟發展模式中,林木可以成為促進農產品生產的資源、動物可為林木生長及農業生產提供肥料,樹木可提供果實資源及菌類資源等。這種經濟發展的模式既可恢復自然環境,又可創造大量的經濟效益。

        4.2從政治的角度考量,重新分析社會資源

        《論語?季氏》第十六篇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描述的就是資源分配不平衡會造成社會風險。當前我國政府要深化市場經濟改革,把經濟發展的主導權交給市場,尊重市場規律。其中國有企業改革是市場經濟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國要減少扶植國有企業,讓國有企業自行迎接社會的挑戰;減少宏觀調控對市場的影響,尊重市場的發展規律;加大政府對社會的支出,減少對社會個體及民營企業的干擾。應用深化市場經濟改革的方法可以優化社會資源分配。

        4.3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拓寬民眾訴訟的渠道

        十以來,主席強調了要用依法制國的方法維護社會秩序的問題。當前依法制國的重點在于約束黨及國家的干部。只有黨及國家干部帶頭遵守我國的法律,才能取得“上行下效”的效果。在法律體系公正的前提下,我國一方面要拓寬民眾訴訟的渠道,加強民眾對法律的信心;一方面要做好社會道德風尚健設,穩定民心,降低社會風險。

        5總結

        環境沖突如果未能迅速解決,就會造成社會風險,當社會風險持續積累以后,風險社會便會形成。本次研究從風險社會形成的角度說明了我國環境沖突的表現、環境沖突產生的原因,提出政府要從減少環境沖突這一角度著手,減少社會風險存在的協同治理方法。

        參考文獻:

        [1]柯紅波.風險社會視域中當代中國政治信任構建的環境分析[J].行政論壇.2013(03)

        篇5

        【關鍵詞】農村社會風險;防控行為主體;協同治理

        一、協同治理理論介紹

        協同治理是指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社會元素相互協調、合作、治理社會公共事務,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終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協同治理的前提假設是“多中心”理論,強調上下互動的權力向度與資源有效整合。

        二、農村社會風險協同防控概述

        (一)農村社會風險概念。農村社會風險是指受自然災害、經濟、政治、文化及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可能引發的農村社會失序和社會動蕩。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風險類型多樣,主要包含農民人身風險、農村組織方面的風險、農村文化風險等方面。

        (二)農村社會風險協同防控概念。基于協同治理理論的視角,我們可以得出在農村社會風險發生時,除了要積極發揮政府在風險防控中的作用,還應當最大可能的調動社會力量,形成協調合作防控危機的局面。

        (三)協同防控主體的角色定位。(1)政府的定位。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從過去的“全能政府”逐漸向“掌舵型政府”過渡,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作用的弱化。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的經驗看來,在防控社會風險,處理社會公共危機過程中,政府這一特殊組織憑借自身天然的優勢,擁有強大的國家強制力、領導協調能力、財政支持力和法律約束力。而這些能力都是其他社會主體所不具備的,因此,在社會風險防控過程中,政府始終處于統籌規劃的主導地位。(2)其他社會主體。協同治理理論認為在處理公共事務中,存在多個治理主體,這些主體之間互相獨立、不存在上下級領導關系,它們之間是平等的合作、競爭關系。協同網絡中的各個參與者保持獨立自主,不受政府的限制,是協同的前提條件。

        三、農村風險協同防控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風險意識。受傳統應試教育的影響,我國學校都普遍只關注學生成績和升學率,對危機教育涉及非常少。長期以來危機教育的缺失,導致我國,特別是農村地區普遍缺乏風險意識。同時,政府過度追求經濟的高速發展,忽視社會風險的防控。作為國家的指揮者,既沒有利用自身的優勢,對社會公眾進行危機教育,普及風險意識,也沒有調動社會多方資源形成全方位的風險預警機制。

        (二)缺乏有效信息溝通機制。在協同防控農村社會風險過程中,由于各個協同主體的相互獨立,受農村地域廣,社會組織分散,技術水平和人才滯后的影響,社會風險信息不對稱,信息溝通不暢的現象經常發生。防控主體具有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征,如果缺乏一個綜合的信息溝通協調機制,風險防控中的各個機構就會呈分散狀態,社會資源也無法被整合利用,甚至會出現資源浪費、權責不分、責任推諉等問題。

        (三)農村社會風險管理缺失。在我國,風險防控還處于起步階段,既缺乏專業的風險預警機制和應對風險的專門性處置機構,也尚未建立起一個完善的國家突發性災害應急救援體系。農村社會風險管理實質上就是對外趨利避害,謀求國家安全;對內有效緩和矛盾,抑制社會危機。

        (四)風險防控主體間力量發展不平衡。首先,政府主導風險管理缺陷顯現。受傳統“官本位”思想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政府成為公共管理中的絕對中心,在風險防控的過程中,政府也始終占據著領導者的地位,掌握著大量社會資源,而其他社會組織、公眾幾乎都長期處于被安排的狀態之下。其次,我國社會組織發展不充分。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中介組織面臨著數量少、規模小、人才流失、缺乏專業技術支持、法律制度不健全等諸多問題,導致其在風險預警、風險防控中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風險協同防控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風險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全面、系統的風險管理法律體系。社會風險管理法律體系應做到宏觀管理與微觀標準相結合,不僅要包括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定,還應包括相關實施細則,完善應急法律機制,二者互補,完善風險管理程序。另外針對我國社會風險管理現狀,還應完善與社會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監督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強化農村社會風險管理。首先,建立全面的農村社會風險管理機制,有助于促進農村社會風險防控過程規范化、效能化,為風險防控提供硬件支持,是構建有效風險協同防控網絡的前提條件。其次,完善農村社會風險預警機制。從我國國情和我國農村現狀出發,建立標準化的預警指標體系和應急基金體系,針對農村各地實際情況的差異,因地制宜,探索新型社會風險預警方式和手段。

        (三)完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首先,強化協同治理理念。在農村社會風險防控中,政府應堅持走群眾路線,積極引導、激發農民和社會各界組織的參與自主性和積極性,保障農民各項權益,獲取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構建一個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協同治理局面。其次,應加強防控主體的道德建設。加強防控主體的道德建設,積累“道德資本”,有助于強化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信任,鞏固農村風險防控網絡的有效運行。最后,還應深化改革,完善新農村文化建設,構建強有力的農村文化隊伍,提高廣大農民的文化和素質水平,培育風險管理專業人才。

        (四)大力發展農村社會組織。大力發展農村社會組織,是構建農村風險防控網絡的必由之路。首先,政府應鼓勵農村社會組織的成長,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在相關制度和政策層面給予農村社會組織便利和優待,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形成各個部門合力促進農村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的新局面。

        (五)加強信息交流。針對風險信息失真和有效信息缺失這一困境,首先需要構建一個完善的應急資源信息交流平臺,保證信息的真實性,通過這一平臺,快速收集、整合農村社會風險信息,提高各地區風險預警能力和防控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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