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09:57:5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務局加強契稅征管措施,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關于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征收窗口(以下簡稱征收窗口)的設立
各地方稅務分局分別設立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征收窗口。市區(含大凌河街道)征收窗口設在市地方稅務局申報大廳。
二、關于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稅款的入庫級次
(一)市本級
1、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稅款。
2、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一方為市屬以上單位的,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時產生的稅款。
3、市區征收窗口所征收的所有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稅款。大凌河街道辦事處的該部分稅收收入由市財政部門確定數額給予返還。
(二)鄉鎮級
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雙方均為所轄區域內個人或鄉鎮以下單位的,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時產生的稅款。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劃分標準
我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__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為2200元/平方米)。不能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住宅為非普通住房。
四、關于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稅收管理程序
(一)納稅申報
轉讓或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納稅人,在辦理權屬轉移變更前,按照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關納稅申報資料,征收窗口應向納稅人公示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二)納稅審核
1、征收窗口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確定應繳納稅種、適用稅率、應征稅額,經復核無誤后,告知納稅人應交納的稅種及稅額。對納稅人提供的計稅價格、計稅標準明顯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權核定稅額或指定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符合稅收減免政策及不征稅范圍的房地產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或不征稅手續。
(三)稅款征收
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時,征收窗口開具完稅憑證和不動產銷售專用發票,并按有關規定對已征稅款分屬地和級次入庫。
(四)辦理變更手續
納稅人憑契稅完稅憑證或契稅減免手續(不征契稅手續)和不動產銷售專用發票到市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五、加強信息傳遞工作
市地方稅務、財政、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地產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制度。
1、市國土資源部門對以新辦征用或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和變更土地登記的,在辦理用地手續的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稅務局提供上月土地審批情況和相關資料。
2、對單位和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稅務局提供上月權屬登記的房屋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信息。
3、市地方稅務部門從市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獲得的土地、房產交易登記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予以保密。
六、加強部門配合及分工協作
1、市地方稅務、財政、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部門共同研究強化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通過多種形式溝通情況和信息,加強有關部門間的協作配合。
2、市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時,對沒有出具繳納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發放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土地權屬變更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或復印件和權屬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3、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時,對沒有出具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和轉讓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的,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4、對于市國土資源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市財政將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市地方稅務局
市財政局
市城鄉建設管理局
為了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源頭控制作用,進一步加強稅收協管工作,徹底杜絕稅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營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筑安裝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稅、車輛營運稅、房屋租賃營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見。
一、協管單位及征收任務
1、縣規劃局:負責新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收和新建住宅樓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50萬元。具體是:在各類基建工程開工放線前,縣規劃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施工企業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的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建稅),同時,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預算的3%向契稅征收管理所交納契稅(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設單位將契稅分解到每個住戶),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開具相關稅收完稅憑證,縣規劃局憑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稅憑證給予放線和簽發開工通知書。對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縣規劃局要在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一次性繳清全部應納稅款。
2、縣城建局:負責各類基建工程欠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75萬元。具體是:對尚未竣工驗收的基建工程,縣城建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對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在督促欠稅單位繳清全部稅款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稅款(征管單位應及時向城建局提供欠稅單位名單),應在新的工程招投標時,督促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向征管單位繳納稅款,在繳清全部欠稅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準予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工程招投標,否則,取消其招投標資格,拒絕其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3、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各類水利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35萬元。具體是:在各類水利工程開工前,縣水務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的建筑安裝營業稅;水利工程完工后,要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憑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
4、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復墾整理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40萬元。具體是:在土地復墾整理工程開工前,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的建筑安裝營業稅;工程完工后應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在非農用地審批時(包括土地租賃等),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土地占用總量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到縣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稅,縣財政局根據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納稅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稅,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完稅憑證方可審批用地指標,否則,不得審批和劃撥用地。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應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含土地房屋拍賣)時,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變動和增值情況通知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據此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縣國土資源局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審批和劃轉土地,否則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5、縣房管局:負責銷售不動產稅、房產交易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在不動產(房屋、土地)銷售時,縣房管局應督促出售者到縣地稅局交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轉讓手續,否則,不得辦理轉讓手續。縣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書時(包括新辦房產證和因房產交易更換房產證書等),對于尚未繳納契稅的,縣房管局應督促其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證書,否則,不得辦理房產證書。
6、縣公安局:負責房屋租賃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縣公安局應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對城鄉沿街門店的租賃行為進行認真排查審核,建立征管檔案,督促房主到縣地稅局繳納房屋租賃營業稅,對拒不繳納的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縣交警隊:負責全縣車輛營運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50萬元。即:在車輛年審時,縣交警隊應對車主車輛營運稅的繳納情況進行認真的審核,督促車主到縣地稅局一次性繳納車輛營運稅,在車主繳清車輛營運稅后,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證明辦理年審手續,否則,不得進行車輛年審。
二、征管責任
1、各協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切實把好稅收源頭控制關,從源頭上杜絕稅款的流失。
2、征管職能部門要在幫助和指導協管單位搞好稅收協管工作的同時,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積極主動地尋找稅源,切實抓好稅收征管,保證完成政府下達的征收任務。
3、縣內各單位在支付涉稅款項時,應對支出票據進行嚴格審核,把好兩個關口,一是單位應稅行為所換開的稅務票據必須是*縣稅務機關開具的,否則,不得支付款項;二是要按照“款清稅清和款、稅同步”的原則支付款項,不得在未交稅的情況下預借任何資金,因單位把關不嚴造成稅款流失的,由該單位繳納所欠稅款,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獎罰措施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針對全省地稅大調研發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特點,現將進一步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是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也是今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重點。各級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將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作為落實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具體工作來抓;要從推進依法治稅、自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的高度出發,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政策規定,不折不扣地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企業所得稅征收工作,不得隨意變通,少征稅款,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努力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倡導的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當地實際,以契稅征管為把手,積極探索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納入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逐步理順管理機構,合理配置征管資源,切實解決多頭管理造成的信息不暢通、管理不到位、政策掌握不一致的問題,真正從體制、機制上為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強管戶管理,夯實征管基礎。各級地稅機關要抓住征管軟件全面上線的契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管戶清查工作,認真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開戶、變更、停復業、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管理工作。要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特點,推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得稅管理制度,逐戶按項目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檔案和管理臺賬,按月份及時歸納、整理和分析管戶管理的各類信息,動態跟蹤所得稅繳納情況。在此基礎上,加強征、管、查信息傳遞,嚴格對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處理,定期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比對,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異常及時與企業進行納稅約談,對重大偷漏稅問題,要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四、規范票據使用,加強源泉控管。今后,在全省范圍內,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房產時必須使用由地稅機關監制的《*省××市地方稅務局統一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統一收款收據》),堅決杜絕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自制收據收取預售房款逃避稅收的現象。同時,嚴格不動產銷售發票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產權手續時必須憑地稅機關監制的《統一收款收據》換取不動產銷售發票。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依法加大懲處力度,實現以票管稅,從源頭上遏制房地產開發商隱匿收入,逃避稅收的行為。
五、加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力度,堵塞管理漏洞。對不能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各地地稅機關應當按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濟適用房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3%;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位于太原市城區和郊區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10%;位于其他地區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7%。經濟適用房項目必須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的有關規定,必須出具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各級地稅機關要主動爭取工商、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配合,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源泉控管制度和信息傳遞、反饋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實施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注冊登記到開發產品的計劃立項、項目實施、預售批準、竣工決算、產權轉移等環節的跟蹤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稅源監控水平。
日前,央視“百家講壇”總策劃人解先生請吃飯。席間,一位客人說自己的親戚將自己的住房交給子女居住時,當地稅務局要求交“遺贈稅”。我問:是不是“遺產稅”?然而,我們國家還沒有開征遺產稅呢。這位客人聽了直勁兒地搖頭,并斷言:“沒錯,就是遺贈稅,正在交涉呢。”
不太厚道?
回來后上網查詢,在中國稅務網上看到一條消息:“2006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對無償贈與行為、將受贈住房對外銷售以及贈與行為后續管理等三個方面提出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可見,那位朋友說的“遺產稅”,實際上是契稅而已。
在144號《通知》實施之后,不論是否是法定繼承人,其受贈的房產,都要征收契稅。
文件之后,當時曾在社會上引起不小的震動。許多人認為,144號《通知》實際上完全取消了2004年頒布的關于法定繼承可以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如此規定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
第一,作為法定繼承,應當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發生的行為,作為死者的繼承人繼承財產(房屋),卻還要全額征收契稅,而一個僅擁有居住用房的人在死亡后,將這座唯一住房的所有人變更為其繼承人,該繼承人還要掏出一大筆錢來繳納契稅,這樣的稅法也太不近人情了吧?
第二,那些以“假贈與”的招兒逃稅的人,不應當屬于法定繼承范圍,怎么能用覆蓋所有遺產繼承人的契稅來制裁逃稅行為呢?這很容易讓人理解為是在借打擊炒房者逃稅行為之名變相增加民眾的稅負。
第三,作為法定繼承行為,財產轉移的過程應該屬于遺產稅的規范范疇,而遺產稅對是否征稅、如何減免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尺度。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普通人所謂的“遺產”中,最大的部分也就是房產,在我國還沒有出臺遺產稅的情況下,利用契稅對法定繼承房產行為執行一刀切的稅率,這樣制定稅收政策,用一句網絡語言來形容:不厚道啊!
筆者理解質疑者的觀點。
在制定涉及億萬民眾切身利益的稅收政策的問題上,稅收決策者們應奉行法定主義的原則,秉持十分謹慎的態度。如果僅僅是為了減少目前房地產市場征稅方面的投機,即所謂的“假贈與”行為,就連同真的合法繼承算連來一起征稅,這樣做的確不合理。
而且,這樣任意擴大征稅范圍,是否經過人大專門會議審議過?是否經過頗具“中國社會現階段特色的聽證會”論證過?是否考慮到這一新的征稅辦法會給買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家庭和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帶來什么?特別是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平且差距繼續拉大的情況下,一根筋地只考慮如何增加財政收入,而置稅收政策與消除社會貧困、縮小貧富分配差距的政策相互呼應配合的問題于不顧,這樣的思路顯然有問題。
要說明白
不過,這一次恐怕是我們“冤枉”了國家稅務總局。誤會可能出在144號《通知》第二條規定上:“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該通知的第一條中,卻將“繼承不動產”列為“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這就很難不讓人在理解上產生歧義,也難怪引起公眾的強烈反彈,甚至會引起稅務征收機關在實際執行時的偏差。
前面那位先生所說的“遺贈稅”,是不是地方稅務機關就是以144號《通知》的含糊之處來自定章程,亂征賦稅?對此,尚沒有進行進一步調查,無法判斷。但在這樣含糊表達的144號《通知》之下,現實中是很可能也很容易出錯的,而出錯的責任,不在民眾。
也許正是針對民眾的質疑,2006年末的時候,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征收管理局《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其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契稅征稅范圍包括贈與,但不包括繼承。稅務總局在《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中已明確,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繼承是指法定繼承行為。該函還強調,今年稅務總局發出的“144號文”,未對現行契稅政策進行調整,其中“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的規定,并不包括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情況。
這是對自己兩個月前剛發的文件的解釋,還是糾正?我們不得而知,但總算是沒有讓誤解持續下去,話總算是說明白了。
一、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對推進我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重要性認識。
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是中央實施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建設部等八部委《關于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通知》(建稽[]87號)的重要舉措。實施房地產業諸稅種間的有機銜接,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稅收征管中的具體體現。財政、規劃(房管)、國土資源、工商、國稅和地稅等部門都要緊緊圍繞服從和服務于僑區經濟建設大局,共同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的實質性進展,以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二、加強配合,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管理協稅保稅網絡。
財政、規劃(房管)、國土資源、工商、國稅和地稅等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積極溝通,加強配合,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大力推進我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實行“先稅后證”制度,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后,應按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財政部門、國稅、地稅機關應及時辦理完稅或減免稅手續并開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在開具完稅憑證、減免稅憑證或證明時,應注明申請標的權屬證號或特征。對申請人申請土地或房屋的產權登記事項不屬于納稅范圍的,由申請人出具不屬于納稅范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核心是信息的一體化應用,關鍵是建立部門信息定期傳遞機制,通過房地產諸方面、諸環節信息的順暢收集、傳遞和共享,為稅源監控、申報審核以及稅務稽查服務。因此,各部門要建立完善的房地產信息資源提供的正常通道和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對地籍資料、基準地價資料、房屋產權資料、房地產開發、交易登記信息、房地產稅收征收情況等的信息共享。具體而言:
國土資源部門應向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提供:土地出讓信息,包括項目名稱、供地批復文號、項目用地批準日期、受讓人名稱、供地面積、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出讓金價款等;土地使用權轉讓信息,包括轉讓方和受讓方名稱、轉讓方式、轉讓價款、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費用等;基準地價、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等;地籍登記信息。
規劃(房管)部門應向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坐落、開發企業名稱、聯系方式、項目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用途、施工單位、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等;房屋交易信息,包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信息,含項目名稱、坐落、建筑用途、批準預售面積、批準預售時間等;交易標的房屋情況,包括坐落、建筑面積、權利來源、合同價格等。
財政部門應向地稅部門提供:納稅人交納契稅的信息,包括轉讓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稱、識別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房地產的轉讓價格、轉讓時間、面積、坐落地等信息;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納稅人的房屋價格評定表。
國、地稅務機關對從以上有關部門取得的信息資料,只能用于征稅目的,并有責任按有關部門的要求予以保密。同時,根據有關部門的管理工作需要,提供房地產稅收征收情況等信息。
三、整合資源,創新方式,扎實推進我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房管)、國土資源、工商、國稅和地稅等部門要在開發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積極主動地加強與開發區管委會的匯報溝通,合力構建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稅網絡,不斷創新管理方式,全面加強和落實我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定期召開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房管)、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專題會議,研究制定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的具體措施和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建立部門間的協作配合長效機制,形成“政府監督、部門配合、財稅征收”的稅收協作管理模式。同時,各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牽頭單位,加強內部各職能部門協作與配合。
(二)整合社會資源。財稅部門應建立涉稅信息內部傳遞制度,應將定期從國土、規劃(房管)、工商等部門取得的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傳遞至稅源管理部門和征管部門,全面運用于日常管征、稅收分析和納稅評估工作。同時,地稅部門應加強銷售不動產發票管理,實現“以票控稅”;全面落實存量房地產交易相關稅收政策,加快“一窗式”征收模式進程。
(三)創新管理方式。開發全區統一的房地產稅收管理軟件,充分運用部門信息資源和相關信息,建設“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數據規范、信息共享”的綜合數據庫,通過應用功能模塊細化商品房銷售、二手房交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出租、房地產保有等各個環節的房地產稅收管理,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土地增值稅清算以及納稅評估等管理功能。
四、明確房地產一級、二級市場交易契稅、營業稅計稅價格。
(一)房地產一級市場交易。房地產一級市場交易,以實際成交價(購房合同和售房發票為準)計征,成交價明顯偏低的,以房地產指導價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