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09:57:2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審計公司審計,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近年來,國內外企業各種風險問題不斷涌現,企業內控問題越來越受到各界的重視。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作為內部控制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越來越受到各界的關注。其中內部審計保障著內部控制的管理機制,公司治理保障著內部控制的組織結構。本文首先從內部審計、公司治理的涵義入手,尋找二者之間的聯系,最后淺談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關鍵詞:
內部審計公司治理作用
一、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的涵義
1.內部審計。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監督活動,內部審計是相對于外部審計而言的,內審是以企業經濟活動為基礎,延伸到服務企業管理的一種審計活動。現代內部審計誕生于20世紀40年代,本世紀初,國際內審師協會重新修訂了《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將治理程序和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同時定義內部審計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我國內審協會在2003年發表的《內部審計準則》中,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2.公司治理。2014年,朱長春在《公司治理標準》一書中對公司治理的定義進行了闡述,[.朱長春.公司治理標準.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年4月:第一集,第4頁.]他認為廣義方面:公司治理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的一門科學。狹義方面:公司治理是居于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并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另外,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對公司事務進行決策時,各個參與者應當遵循一定的制度和程序。
二、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聯系
1.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之間相互依存。內部審計以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為基礎、重點作用于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過程的監督,最終目的為服務于企業管理和發展。通過內部審計,查找內控體系的薄弱環節,接著不斷完善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使公司治理結構更趨合理。在司法機構和管理機構監督下,有效的公司治理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經營層、外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的產生,與公司治理一樣,都源于兩權分離所導致的委托—問題及控制。麥肯錫、里昂等著名咨詢公司研究表明.溫勝精.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廣西: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柳州長虹機器制造公司,2012年12月.],良好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與公司的價值(股價)表現存在著正相關關系,內部審計是企業創造財富的基礎和保障。尤其在公司治理和內部審計效率普遍不高并且問題較多的環境下,投資者對于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的作用更加依賴,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依存度更加明顯。
2.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需要靠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予以保障。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使其區別于財政監督等其他經濟監督,同時獨立性是審計發揮作用必備的內在條件。如果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則內部審計的結果、價值和作用將大受影響,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需要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是公司需要通過董事會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相關制度,使內部審計制度化和規范化,確保開展內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通過董事會確定企業內審制度是確保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基本前提,也是強化內部審計監督職能,完善內部審計監督體制的重要措施。二是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由董事會選聘和任命,內部審計部門在開展業務工作、披露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時,直接向企業董事會匯報。
三、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內部審計可以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審計可以促進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健全和完善,并與外部監管機構,控制權市場、以及經理市場等共同發揮作用,使公司治理更加有效。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內部審計要滿足以下幾個需求:一是股東和股東大會對公司經營狀況有所了解,以避免造成決策風險。二是企業經營層對日常管理、企業內部控制薄弱的環節的進行了解,以預防企業經營風險。三是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狀況的評估,以降低審計風險和監管風險。四是潛在投資者對公司未來業績和發展潛力的客觀評估,以減少投資風險。可見,在補充與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內部審計可以幫助外部審計彌補實現公司治理功能方面的不足。
2.內部審計可以預防企業財務信息失實。內部審計以財務審計為基礎,圍繞企業的中心工作,檢查企業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監督企業內部各單位、各部門依法、依規經營。內部審計相對于外部審計而言,更加熟悉本企業的內部管理、業務流程等,更便于全方位跟蹤企業財務信息披露情況,預防財務信息失實,為整個組織經營活動的良性循環提供保證。此外,一個企業如果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能夠施行有效的內部控制,包括程序控制、手續控制、會計憑證編號、復核等內控措施,保障業務經營活動和財務處理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制約,那么即使出現了錯誤,有效的內部審計也可以自動檢驗和糾正出錯誤,以確保會計記錄的正確和完整。
3.內部審計結果可以用作評價企業經營層業績。內部審計是基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而產生的,內部審計受托于企業董事會,獨立的對各經營單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經營業績完成情況等開展管理審計、專項審計、經營業績審計等鑒證工作,內部審計結果可以用來評價企業經營層業績完成情況,包括企業預算執行情況、經營指標完成情況、企業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等,并為獎懲措施提供依據。
4.內部審計可以為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內部審計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和評價,能夠發現和披露企業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具體方案,從而能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作者:趙珊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朱長春.公司治理標準.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年4月:第一集,第4頁.
[2]溫勝精.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廣西: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柳州長虹機器制造公司,2012年12月.
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會聘任管理層,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制衡機制的組成。一些學者在論述公司治理結構時,也講到兩權分離、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吳敬璉在1994年提出的觀點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者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層執行官之間存在著性質不同的關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在這個公司治理結構中,把制衡機制簡單地歸結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關系,根本沒有將審計作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隨著美國安然、世通、施樂等粉飾業績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國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關聯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繼曝光,圍繞著“公司的社會責任”、“企業信用”以及“董事會的戰略參與”等問題,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層財務造假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著名的信貸評級機構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對美國七千家上市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多達三分之一的美國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報告之嫌。美國《首席財務官》(《CFO》)雜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發現過去5年中,美國大公司中17%的CFO們受到來自上司的壓力,被迫出具虛假財務報告,18%的財務經理在編制預計賬目時,沒有遵循通用會計準則,27%的受調查的CFO稱,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并沒有反映出所有的負債。事實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遏制不住財務造假,審計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李金華審計長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開大學舉行的第二屆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一個世界性的課題。
各國在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時,都會涉及到審計監督機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監督安排由外部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組成(李維安)。內部審計的全球性職業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1999年通過了內部審計的新定義,強調內部審計要在公司治理領域發揮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給美國國會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別指出,健全的治理結構建立在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基本主體”的協同之上。IIA研究基金會在2003年先后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職責:薩班斯法案的遵循》兩份研究報告。這些研究表明了內部審計被推向最重要的企業發展趨勢的前沿——企業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準;需要恢復投資者在市場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業目標,公司董事會、新聞媒體、投資者、分析師、管制者越來越認同內部審計在這些方面的重要性。
關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兩個重要趨勢:一是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質量相關。大量的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能對公司治理產生積極影響。內部審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預防財務報告的違規行為和員工的偷竊行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環境、減少報告錯誤、提升報告質量;內部審計的參與也有利于公司業績的改善。二是人們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不斷地擴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公司治理質量方面的職責。此外,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出臺、紐約證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規定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盡管薩班斯法沒有直接涉及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對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人員及管理層治理要求的擴展,意味著內部審計作用也要擴展。200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這些法律的頒布是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價值的認可,也提升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
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在1999年6月,對內部審計的定義、職業準則以及道德規范等進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夠適應當代內部審計發展的新定義,將以獨立性為基礎的保證活動和以決策有用性為基礎的咨詢活動并列起來,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地位,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責任和工作范圍,將內部審計進一步提升至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義的基礎上,IIA建立了新的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并特別強調內部審計應通過“參與式”審計活動以體現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國國會出臺了《薩班斯法案》,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對美國現行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等進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強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責任;特別要求公司管理當局要對其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諾,并由獨立審計師做出鑒證;對公司審計委員會做出了規范。隨后,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的構成做出了規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內部審計職能部門。2002年IIA在給美國國會的建議中指出: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內部審計的協同是健全治理結構的基本條件,其中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作用是增強報告關系上的獨立性。面對外部環境變化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對2001年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進行了修訂,新的標準增加了5條新準則,并在不同程度上對原有的17條準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主要涉及有關保證準則。新標準明確了保證工作的性質和范圍應由內部審計人員決定,而不是由委托方決定,以確保確認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一改動體現了當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斷強化的趨勢。
經過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變化,內部審計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職能進一步強化。《薩班斯法案》頒布之后,公司內部控制的評價內容成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報的強制披露義務,內部審計職能通過內部控制這一領域再次得以強化,尤其是內部審計人員要在保證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健全的財務報告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內部審計在企業組織的重要性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2、內部審計成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的環境下,內部審計部門與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并列成為有效企業組織治理的四大基石。具體表現為:內部審計應該評價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過程,為組織的治理做貢獻,從而推動組織道德和價值觀的良性發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實現組織目標和維護組織道德觀和價值觀的基礎上,要樹立風險管理與控制觀念;要保證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因素在企業組織治理過程中的協調。這些建議和要求為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3、內部審計活動涉及到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內部審計的地位不僅僅表現在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提高,而且還表現內部活動開始涉及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
這些變化將使以往由內部審計機構對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獨立驗證,發展為由企業整體對管理控制和治理負責。內部審計將從以前的消極的以發現和評價為主要的內部審計活動轉向積極地防范和解決問題;從事后發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轉向事前防范;從單純強調內部控制轉向積極關注、利用各種方法來改善公司的經營業績。
三、內部審計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市場規范的不斷健全,中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有了很大的發展,絕大多數的大型企業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審計活動。但總體來說內部審計工作還是落后于企業管理實踐,不能很好地滿足經營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審計職能以查錯糾弊為主,沒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2)審計范圍局限于財務會計領域,沒有擴展到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3)審計方式主要是事后審計,沒有拓寬到事前和事中審計。
目前,我國存在以下三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模式:
1、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對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監督。將內審設在監事會,使內部審計完全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與管理階層脫鉤,有助于審計機構的獨立、公正審計,不受行政干預,其缺點是:不利于促進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監事會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沒有經營管理權。因此,這不能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也就難于實現通過內部審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2、總經理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總經理是公司的最高經營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使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有利于直接為經營決策服務,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這種設置方式既達到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還保持了審計的獨立性和較高層次的地位。使內審機構與財會等部門相對獨立,便于內部審計對這些部門進行有效的評價與監督。然而,這種設置不利于內審機構對總經理的責任、業績等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總經理下屬部門的很多活動是在其授意下進行的,內審機構對這些部門的檢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礙。因此,總經理領導的組織模式難于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
3、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策略以及任免總經理等。在這種組織模式下,內部審計能夠保持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較高的地位。同時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既便于其為委托人服務,又便于其與經營管理層聯系;既便于其對管理層進行獨立的評價與監督,又便于其為管理層加強管理、提高效益服務。企業在董事會內設置審計委員會,并將其做為董事會內的一個分支機構,人員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財務、技術、營銷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它是董事會與內部、外部審計師溝通的橋梁,分擔了行政董事在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因為這種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當局,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都要接受審計,審計結果直接向委員會報告,使內審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證現代企業制度下內審職能的發揮。
通過對2001年至2004年滬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分析,可以發現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僅有31%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設立了單獨的內審部門。四年來,設立內審部門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從中可以看出內審的作用在近幾年中得到了人們的重視,內部審計在加強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單獨設立內審部門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董事會,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監事會,76%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總經理。這暗示了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作為普通職能部門存在的,更多的進行的是管理工作,盡管有的企業名義上規定內審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但由于企業本身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實質上內審機構主要接受經理層管理,遠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關鍵詞]獨立審計;審計需求;審計質量;公司治理
一、獨立審計需求演變
(一)受托經濟責任與獨立審計的產生
眾所周知,受托經濟責任的存在是獨立審計產生的前提。一方面受托經濟責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忠實性基礎上,即財產所有者愿意把擁有的資源交托給受托人經營,并相信其將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受托責任和完成委托人的利益目標;另一方面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雙方常常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即資源所有者擔心由于受托人過失或故意的行為,使自己的資源和利益目標受到損害。正是這種潛在利益沖突,使資源所有者為了維護其利益,需要對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而受托人基于這種潛在利益沖突的存在,會對自己承擔的受托責任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認定、自我計量,并定期編制各種受托責任報告,為委托人審核受托責任的完成過程和結果提供信息。為了證明自己的經營成果,向資源委托人索取報酬,解除資源委托人對他的潛在懷疑,受托人也需要對自己的報告進行審查和評價。正是由于這種委托人與受托人雙層的需要,才有獨立于他們兩者之間的第三方,即注冊會計師提供鑒證的服務,所以就有了獨立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二)金融市場、受托關系與審計需求者范圍的發展變化
隨著經濟發展,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興起和資本市場的建立,受托經濟責任發展迅速。獨立審計服務對象也隨之發生變化。生產的社會化與個別資本的有限性導致股份公司的產生。股份公司的出現又推動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隨著企業融資形式的日益多樣化,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也趨向復雜。經營者受托范圍由最初的所有者發展為現實投資者、潛在投資者和債權人。由于投資者數量的增加和分散,無法集中委托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債權人如銀行對企業影響力度開始加大。企業需要為之提供經營狀況良好。償債能力強的信息。因此,不少企業開始自愿接受審計。此時審計關系由投資人委托審計轉變為企業經營者自愿審計。由于審計關系的變化,審計產品的需求者范圍從單純投資者擴展到由直接需求者和間接需求者兩個層次。企業自愿審計的產生讓被動接受審計的經營者又多了一重身份——審計產品直接需求者。而企業融資形式的多元化、分散化使投資人、債權人身份成為審計產品的間接需求者和免費受益人。
上個世紀20、30年代的經濟危機讓人們認識到經濟活動不能單純依賴市場機制。于是政府加強了宏觀調控,市場規則開始走向健全與完善。其中以美國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和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最具代表意義。與此同時,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的發展使得投資者成為最重要委托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規日益完善。自20世紀30年代到現在,審計進入法定審計時代。隨著政府及社會各界對經濟活動干預的程度加深,企業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的范圍又一次擴大。此時,審計委托人即審計產品的需求者包括了企業經營者、投資者、銀行、政府部門、稅務機關、內部職工、外部供應商和消費者等諸多利益關系者。
二、獨立審計需求特征與審計產品質量
(一)審計需求與審計質量的背離
社會審計產品也是一種市場產品,同樣應該受市場供求規律的制約。供求規律下,需求變化將直接影響產品供給。一般情況下,隨著需求者范圍的擴大,產品需求會日益豐富,因而要求產品供給多樣化。因此,當審計需求者范圍擴大后,應會要求審計市場提供能夠滿足各種利益相關者需要的產品。為了充分滿足各個利益相關者(包括信息不對稱的間接需求者)需求,審計的獨立性就應該提高。因為審計獨立性越高,審計產品越不會受到某個或某些利益集團的操控,產品供給才能適應需求的多元化的特點。最終結果是審計產品質量得到提高。
但事實上結果并非如此。美國20世紀60年代以后,公眾對審計師的訴訟大量增加。特別是2001年發生的安然事件,導致公眾對審計產品的信任危機。我國近年來也頻繁爆發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聯手舞弊事件。這樣的結果說明隨著需求者范圍的擴大,審計產品的質量并未提高。
進一步分析這個結果時,很自然地會思考隨著需求者范圍的擴大,審計產品需求是否真正拉動供給,審計需求是否有效。顯然,當前審計需求是一種無效狀態。那么審計產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哪里?面對這種情況,如何解決?由此,結合我國實際,以下將從我國特殊制度背景入手具體分析當前我國獨立審計需求特點,以及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
(二)我國獨立審計的特殊制度環境
我國上市公司主要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本結構中非流通國有股占絕對優勢。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其尚未上市流通的國家股比重高達40%,有些上市公司的國家股甚至高達80%。但與此同時國有股股份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尚未解決。這種局面造成了政府對國有企業的高度關注,對上市公司經營活動的過度介入。同時由于國有股所有者缺位,隨之產生了“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資人缺位的情況下,企業管理層在未經作為所有者的正式授權而實際掌握了企業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權力。在這一模式下,經理人員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優勢來謀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所有者又缺乏有效的措施來防止這一趨勢。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引起的。由于內部人控制現象在我國相當嚴重,管理層和董事會往往合二為一,或占據了董事會的多數地位。一方面,董事會中形成了由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關鍵人”控制的局面?鴉另一方面,在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會成員大多同時兼任公司管理層要職,董事會中“內部人”的比例過高。中國證監會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接近50%的董事由公司的“內部人”擔任,來自大股東的董事比例高達80%,大多數公司未設立獨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設立了獨立董事,但在董事會中的比例亦過低,難以形成對執行董事和大股東代表的有效制衡。上述問題導致董事會難以承擔受托責任(金永紅、奚玉芹,2003)。(三)我國獨立審計需求特征與審計質量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特殊的制度環境,使得兩層次審計需求者范圍及其需求有著鮮明的特征。首先,作為審計委托人和審計產品直接需求者,內部經理人自愿審計需求不強烈。對審計產品需求不足。由于當前缺乏完善的經理人市場,經理人員沒有動力去建立和保持自身信譽。因而經理人自愿審計需求不強烈,更多地是在外界壓力下產生強制審計需求。又由于所有者缺位,實質上的情況是,經理人員雇傭注冊會計師審計自己。那么審計質量是可想而知。
其次,對資本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而言,他們對審計服務同樣存在著需求不足。由于制度缺陷導致中國資本市場的高度投機性,使得中小投資者缺乏行使手中權利的合理渠道。加之投資者個人的不成熟,中小投資者也沒有真正形成審計需求。盡管現在這一現狀有所改變,中小投資者開始對年報、中報給予密切關注。但從對審計服務的需求來看,這種關注并沒有對審計提出更高的需求。
第三,政府對審計產品的需求不足。體制改革后,政府雖然不再直接管理企業,但目前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使得政府依然以控股大股東的身份對企業的活動進行干預。同時管理者又由政府任命。政府大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較弱。政府實質上并不真正需要審計產品。
最后,銀行等債權人對高質量審計產品需求不足。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要求通過審計服務檢查與償債能力有關的會計信息。"但另一方面,現有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會使得銀行不得以借貸保護企業,因而其審計需求并不強烈。
總之,一股獨大股權結構下政府的過度介入的制度環境難以造就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市場。審計產品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導致高質量審計產品供給的疲軟。注冊會計師缺乏提供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外在壓力和動力。相反,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意見,甚至會降低那些自身質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因而獨立審計市場份額反而向質量不高的事務所傾斜。
三、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拉動審計有效需求,提高審計產品質量
如何刺激審計產品的有效需求,繼而提高審計產品質量?從上文的分析得出,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和制度安排是導致審計產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解決審計產品需求問題最終要“通過制度建設和機構重組,使有可能在決策中受到影響的人,在組織作出任何有可能嚴重影響其利益的決策時,都能成為一個參與者去發揮自己的作用。”(詹姆斯·E·米德)。從直接需求者角度,鑒于一些企業受托經營者在外部監管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壓力下,產生了購買審計意見的動機。那么制度創新就是要解決現代受托經濟責任問題即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矛盾問題。從間接需求者角度,鑒于這些審計產品的實際需求者難以找到人反映自身需求,那么制度創新也就是為他們尋找合適的人表達意愿。在現代企業以公司制為最普遍的企業組織形式的背景下,上述一系列制度建設實質就是公司治理的范疇。由此可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改善審計產品需求,提高審計產品的供給質量的根本所在。針對我國公司治理問題,筆者認為重點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采取相應的措施,拉動審計有效需求,提高獨立審計質量。
(一)加速股份全流通,改善外部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的股票市場發展迅速,但仍然不完善,政策市、投機市的特點依然比較鮮明。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因而加速國有股股權的自由流通和轉讓,保證各種股份擁有相同的權利,是完善公司治理外部結構的當務之急。這種改變,將對審計產品需求產生重要影響。隨著企業控制權的分散,“一方面將提高股東對獨立審計的監督需求;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股東對企業市場價值的關注,增加股東對高質量審計師的信號需求。”(張奇峰,2006)
(二)改革注冊會計師選聘制度,創新審計委員會職責,轉變內部公司治理結構
當前,注冊會計師的選聘是由管理當局完成的。內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管理層既沒有動力也沒有壓力進行自愿審計,因而購買審計意見成了為了完成強制審計的必然結果。審計獨立性的缺失導致審計質量低下。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的解決,關鍵在于讓各層次審計需求者都能真正參與到審計產品的“購買”活動中去。具體來講,就是通過創建一定的機制讓各層次需求者能夠充分表達意見。從國外經驗來看,主要有兩種嘗試:一是在企業內部進行改制。可在企業內部創建特定機構。該機構能夠代表所有審計產品需求者的利益,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理論上講,該機構應由所有利益相關者組成,構成人數比例相當。二是在企業外部尋找第三方,其利益獨立于審計產品的直接與間接需求者。在我國,由于證券市場本身的不完善。第二種方案實施的可行性較小。對第一種方案,筆者認為,設立審計委員會,吸納各種利益相關者代表從外部走進企業內部。并賦予審計委員會選聘注冊會計師的最終權利,是當前股權結構下改革內部治理狀況,提高審計有效需求的比較適合的做法。
目前,我國已開始進行第一種方案的嘗試。2002年,由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頒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該準則指出,上市公司董事會可按照股東大會有關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準則同時規定了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等。由于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出臺時日不長,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尚有許多問題需要探討。一些會計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已有的審計委員會發揮了一定的保持審計獨立性的作用。但為了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功能,還需通過理論上的不斷突破以及實踐中的不斷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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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錚,曹宇.股權結構與審計需求[J].審計研究,2004,(3).
1.1內部管理的問題
(1)決策、監督、執行缺乏約束。
尚未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體系來加強對決策、監督和執行進行約束,換言之即對決策者缺乏合理的規則約束和有效的監督,對執行者更是缺乏約束,執行表面化、形式化現象較為突出,陷入有章不循或是無章可循的困境。
(2)內部控制失靈。
不少集團公司對于其內部管理并不重視,從而導致公司內部控制失靈。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這將關系到一個集團公司是否能長期健康地發展。并且,在我國現階段,集團公司內部控制的失靈還將導致會計信息的準確性與真實性。
(3)決策不民主
民主決策意識不夠,群眾參與性不廣,決策者主觀能動性較為突出。
1.2相關人員素質欠佳
(1)缺乏稱職的專業能力;
有些集團公司派遣的財務管理人員缺乏稱職的專業能力,不具備專業知識,致使其難以發揮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從而影響管理的質量。
(2)職業道德水平不高;
一些具備專業職稱專業能力的工作人員,工作態度與職業道德水準并不高,這使得其無法充分發揮專業優勢,貢獻于財務管理的實施過程。
(3)合作與溝通精神不足;
財務管理的實施需要良好的合作和溝通,有些工作人員因為怕麻煩而忽略了這點,繼而導致其在實施的過程中頻頻出錯,影響財務管理的效果。
1.3責任追究制度的缺陷
(1)責任不明確,扯皮現象;
由于長期缺乏競爭意識和進取精神,又無相對的激勵機制,因此,責職不清導致工作推諉和扯皮現象時有發生。
(2)責任追究規則不合理,權責不對稱、副手現象;
對于已過時的責任追究規章制度未作修改,故權責明顯不對稱,一個正職,多個副手的現象更加重工作失誤頻發,更無從追究責任人;既浪費納稅人的錢財,更損害國家利益。
(3)責任追究的執行不力,大事化小現象,既執法力度弱化部分。
由于上述兩點,因此,對于責任的追究執行的力度便會弱化,往往將該追究的責任事故不了了之。規則配置不當的表現為:①報酬過低,而義務太多;②權利太多,而義務太少;③利益與權利過大,而責任太少;這些表現會改變人與物質對象的結合方式和人們的行為方式。
二、內部審計的三個步驟
2.1計劃
計劃階段是整個審計過程的起點。對于任何一項審計工作,為了如期實現計劃目標,內部審計師都必須在具體執行審計程序之前,制定科學、合理的計劃,科學、合理的計劃可幫助內部審計師有的放矢地去審查、取證,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從而實現審計目標;可以審計成本保持在一種合理的水平上,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2.2執行
實施審計階段是根據計劃階段確定的范圍、要點、步驟、方法,進行取證、評價,借以形成審計結論,實現審計目標的中間過程。它是審計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主要工作包括:對被審計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及遵守情況進行控制測試,根據測試結果修訂審計計劃;對會計報表項目的數據進行實質性測試,根據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和鑒定。上述兩項工作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2.3糾正機制
核定違反項、不符合項。
擬定違反項的整改意見和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
進行后續檢查,以確定對不符合項是否采取了恰當的糾正措施:確定糾正的措施是否已經實施并正在取得預期的效果。
三、內部審計方案的對策與建議
集團公司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將集團公司規定的流程設計方案進一步具體細化,科學有效的實施內審計劃,切實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與服務的作用。
3.1計劃階段
在準備階段中,審計計劃的編制是內審項目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審計計劃的編制應由集團公司內審機構項目中的有關人員進行負責,然后經由相關項目管理人員探討。作為整個項目審計的重要的一項,審計計劃應該在項目結束后進行對其歸檔。在審計計劃編制好后,還要對其進行初步審核。公司的內審機構組織專門人員可以對審計計劃進行審核,外部審計機關也可以被委托對其進行審核。審計計劃的審核內容主要集中在審計目的、范圍是不是得當,項目審計進度是不是合理,一些審計程序根據重點審計領域和重要會計問題所擬定的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項目財務風險評估在有關方面是不是準備的很充分等。
3.2執行階段
在內審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它控制與監督的兩大職能。并且和內審項目一起被實施,內部審計機構必須要做好審計控制的工作,這樣才能保證每一階段經濟業務的準確性。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內部審計的有效監督,才能對付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財務風險。其中,在這一階段的有關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內部審計財務預算,審計計劃在時間預算上的安排,內部審計控制質量以及按照審計計劃執行相關財務支出和收集審計證據以及在一些內審項目的審計疑難問題的咨詢等等。
3.3結束階段
內審項目管理最后的結束階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整理審計證據和工作底稿、對項目審計報告初稿進行編制、和項目相關負責人交換對項目審計報告的意見、報告的定稿、報送以及與相關證據、工作底稿和審計記錄檔案建立等內容上。其中,底稿是整個審計工作的核心部分,是審計師作出結論的直接依據,同時也是審計質量控制與質量檢查的主要依據,而且對以后的審計業務做出了重要的參考依據。其中底稿主要包括被審計公司沒有進行審計的情況,過程的記錄和有關人員對其下的結論。在底稿形成之后,要進行復查,其中主要包括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可靠;所得到的證據是否充分;判斷是否合理;結論是否下的恰到好處。在底稿形成后,審計小組應當按一定的標準對其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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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分析
一、引言
企業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難度,導致了審計風險。因此,企業持續經營審計問題也就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1].我國自1997年出現首份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來①,這類審計報告大量出現。從1998年12月《獨立審計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以下簡稱《準則》)征求意見稿到2003年7月正式頒布實施《準則》修訂稿[2],幾年來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的審計意見已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本文的研究根據《準則》修訂前(1997~2001年)和修訂后(2002—2004年)兩個時間段,對我國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展開研究。
二、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總體情況
(一)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數量
根據筆者統計,我國從1997年第一份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意見審計報告出現以后,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從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占各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50%左右②[3].其中兩次較大幅度的增長出現在1998年和2003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顯地折射出1998年《準則》的對注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審計意見的影響。盡管《準則》對1998年的審計報告沒有法定約束,但已產生實質性的影響。2003年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報告較2002有較大增長,而2002年相對于2001年則變化不大,這也部分地折射出2003年《準則》修訂稿的頒布實施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的影響。2003年獨立審計準則修訂稿頒布實施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審計報告占當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高達52.34%。
(二)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的類型
1997~2004年期間我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有298份出現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其中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共107份,保留意見18份,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74份,否定意見4份,無法表示意見的95份。
通過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類型的進一步分析,有兩個問題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出現了否定意見。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對渝鈦白1997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成為我國第一份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發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而這份頗具“勇氣”的否定意見恰恰是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事項的。隨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現一份。其中代碼600833的上市公司商業網點連續兩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見,且均與持續經營不確定性事項有關。
筆者發現,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在1997~2004年的8年問僅僅出具了4份,且均發生在2003年《準則》修訂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訂后的準則是否使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逃離”了否定意見的條件范圍,還是修訂后的《準則》進一步明確了判定審計意見類型的條件,使注冊會計師發表該種意見類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
二是無法表示意見(拒絕表示意見)出現率居高不下。在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五種審計意見類型中,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占總數最多,其次就是無法表示意見類型。《準則》修訂前上市公司因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而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所占當年持續經營不確定審計報告的比例較高,在1/3以上。
無法表示意見對注冊會計師而言是比較樂意選擇的,但這種意見在西方國家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評和限制。
無法表示意見,無疑是承認注冊會計師在經過一番勞動后并無收獲,這是報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看成審計委托雙方的一種計謀:對注冊會計師而言,規避了一定的審計風險;對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對報告使用者有了交代。
值得關注的是,審計中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2002年較2000年和2001年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且2002—2004年的出具情況穩定在23.21-27.94%之間,由此也可以推論,《準則》修訂稿關于對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修改對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有了一定的指導作用。
(三)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表述出現的位置
從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意見中明確提及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情況來看,一方面注冊會計師能夠運用專業判斷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困境和經營困境等發表意見,但另一方面也看出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此類意見在意見類型上存在差異,在表述形式上也各有不同。有相當比重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屬于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或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
《準則》修訂前,有55份審計報告在意見段之后提及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占這一期間130份此類意見的42.31%。《準則》修訂后,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表述在意見段之后的要遠遠多于在意見段之前的,有107份審計意見在意見段之后提及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占這一期間168份意見的63.69%。
在注冊會計師明確提及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問題上,由于通常把注冊會計師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類型出具的報告視為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如果僅僅出具了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或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說明段列于帶解釋說明段保留意見的意見段之后,那么很可能給信息使用者造成一些誤解甚至誤導。這種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表述差異可能由于被審計的上市公司在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上確實存在著差異,但也有可能是由于注冊會計師以嚴重程度較低的意見表述方式向被審計上市公司妥協造成的。
以往文獻對上述問題已經作出了一定的關注和研究。陳朝暉認為,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較大、財務報告又沒有進行充分披露的情況下,發表保留意見或帶說明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是不正確的[4].孫錚、王躍堂通過描述性分析提出,近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確實存在著運用說明段改變審計意見性質的傾向,他們認為原因一方面來自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壓力,另一方面是注冊會計師主觀上認為說明段為其改變審計意見的性質、推卸法律責任提供了途徑[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辦公室也認為對于持續經營審計所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量刑不準”[6].如果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表述形式不當,很可能對投資者準確理解會計信息造成誤導,產生不利的經濟后果。
由此,筆者認為《準則》在此方面的規范作用并不如所期望的那樣。有必要在考察上市公司財務因素的基礎上考察其他因素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表述行為的影響,為審計報告使
用者正確理解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行為提供必要的依據。
三、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來源
審計報告是審計的最終產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上市公司、會計準則或制度、審計準則及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修訂后的《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落腳點,即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這一變化貫穿于修訂后的全部準則,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為此,這里仍根據《準則》修訂前和修訂后兩個時間段,分析檢驗修訂后的《準則》在評價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方面的可操作性是否真正達到預期的效果。
(一)來自《準則》修訂前的證據
通過對《準則》修訂前的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分析,筆者發現,這一期間因公司的財務狀況惡化和公司停產而被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懷疑的情況占絕大多數,超過了60%,其余依次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而無法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大股東及其關聯公司占用資金或提供幫助的承諾、存在數額巨大的或有損失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子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公司經營環境的變化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沒有遵守銀行貸款協議、公司的股權置換頻繁、募集的資金未按規定使用以及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等③。
(二)來自《準則》修訂后的證據
在進行《準則》修訂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來源分析時,我們將來源按照修訂后的《準則》中所列示的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加以分類,更加具體地檢驗修訂后的《準則》對注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幫助和指導作用。《準則》修訂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是各種因素的綜合結果,修訂后《準則》仍以被審計公司的財務狀況作為注冊會計師需充分關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財務狀況出現惡化是注冊會計師在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時考慮的主要因素。
筆者也注意到,因存在“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事項而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的數量較之《準則》修訂前大為增加④。修訂前的《準則》將“存在數額巨大的或有損失”一項列為注冊會計師應予以關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訂后的《準則》將其作為“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列入“財務方面”需關注的事項,更加具體化了。
通過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來源分析,有幾點值得注意:
1.注冊會計師比較注意分析資產質量,例如關注資產的獲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額擔保或債務訴訟,被審計公司的資產凍結、抵押、質押現象較多,注冊會計師對此表示關注也是重視資產質量的表現。這也可以進一步說明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盡可能“揭開現象看本質”。
2.上市公司不僅存在《準則》所提及的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的現象,關聯方占用資金的現象也較為嚴重,且存在一部分因應收關聯方款項的收回的重大不確定性被注冊會計師提出持續經營疑慮的審計報告。由此,筆者認為在今后的《準則》完善過程中應進一步關注關聯方。
3.被審計單位各項資產的減值準備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段中被多次提到,說明存在著通過減值準備進行利潤操縱的現象。
四、審計報告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的分析,對我國1997-2004年期間注冊會計師明確提及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報告狀況有了一個比較客觀的認識。分析的目的是為了揭示問題,這里主要揭示《準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的審計報告所存在的問題。
[NextPage]
(一)審計意見沒有明確提及持續經營不確定性
筆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間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報告資料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存在的問題是:通過審計意見表述,可以發現存在對被審計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對事項作了說明,說明的理由完全符合《準則》規定的范圍之內,但卻沒有明確提及持續經營存在不確定性,也未指明被審計公司是否對此進行披露。2001-2004年期間共有21份這樣的審計報告,幾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見類型,如帶強調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帶強調說明段的保留意見,同時還發現一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法表示意見。
意見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歸納為:(1)子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停頓;(2)因巨額擔保涉及訴訟引發的或有負債;(3)巨額逾期借款,且未辦理展期手續;(4)連續三年虧損,遭受退市警告,股權置換;(5)資不抵債;(6)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嚴重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7)主營業務萎縮,現金流量不足;(8)營運資金出現負數;(9)母公司長期占用巨額資金;(10)應收關聯方欠款;(11)經營活動停頓。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對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做出評價,甚至連“持續經營”的字眼都沒出現。筆者認為這是沒有盡到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表現。
(二)強調事項段的運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數注冊會計師在無保留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持續經營問題,但是筆者發現無論用修訂前或修訂后的《準則》衡量,有相當一部分帶強調事項段的運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準則》規定,強調事項段的表述應包括:(1)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以表述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2)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這才能構成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理由;(3)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這三要點缺一不可,但經過分析,筆者發現部分審計報告在這幾方面做得卻差強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斷不明確。一些審計報告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避重就輕或沒有充分披露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事項;有的披露了部分重要事項或情況,而對其他重要事項或情況只字不提,給會計報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中沒有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作出實質性判斷,只是提及上市公司認為可以保證持續經營。
二是存在帶有附加條件措辭的強調事項段。一些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中使用了附加條件的措辭,例如,某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為:“……若未來上述擔保事項無法妥善解決,往來占款不能及時收回,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將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還可以經常看到這樣的措辭“除非能夠獲取財務支持,否則公司的持續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這種假設對審計報告使用者沒有任何意義。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續經營都不能進行下去。而這樣做的結果,只能使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的判斷變得模糊,使審計報告使用者更加疑慮,違背了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評價的初衷。
(三)對管理當局相關披露的表述
根據《準則》的規定,被審計管理當局是否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對自身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成為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還是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分界點。其中有兩點是要求注冊會計師重點關注并作出明確表述的,一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是否作了披露;二是所作的披露是否符合準則要求。
對于前一點的關注尤為重要,因為這將涉及審計意見類型的選擇。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未作適當披露,則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同時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
由此,應關注意見段之后的強調事項段,是否存在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未作披露卻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以及未作披露應在保留意見段前說明卻在強調事項段中評價的審計報告。另外,出具的保留意見中,是否存在沒有在意見段前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的現象。筆者在分析《準則》修訂后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與保留意見后發現,對于未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管理當局是否披露的情況,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僅有1份,而這一期間帶有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與保留意見、且在意見段后表述持續經營情況的分別為28份、38份、46份,無論從數量還是比重來看,這種現象均呈好轉之勢。
筆者對《準則》修訂后三年滬滬市強調說明段中對管理當局的表述情況進行了較為詳細的統計分析,發現《準則》修訂后滬市分別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報,雖發表了無保留意見,但經查閱會計報表,管理當局并未對持續經營事項作出披露。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冊會計師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管理當局已作披露,而2004年的2家也為同類情況。由此可以看出確實存在利用強調事項段改變意見類型的情況。這9家上市公司本應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如此的結果只能大大降低審計意見的質量。對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的情況分析中發現,2004年有了改觀,4家上市公司應在保留意見段前的說明,卻出現在強調事項段,這也呼應了上述問題中強調事項段的運用。
同時筆者也發現部分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雖然對持續經營情況作了披露,但是并不符合《準則》要求的“適當披露”。《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1)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可見需做出披露的有三要點:(1)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或情況;(2)改善措施;(3)明確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此三點均具備,才能稱之為“適當”。
部分披露不適當的原因是出于管理當局改善措施表述不當,有的沒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雖有改善措施卻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虛設。例如,一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是這樣披露的:“目前,雖然公司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如申請銀行貸款核銷,尋找目標公司擬進行資產重組,以便公司擺脫財務困境,為公司今后發展尋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項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續經營將受到重大影響,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大部分表述不當的情況是不能滿足上述要點(3),對于這一點,可以理解,被審計單位當然不想主動承認自身在持續經營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但是這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如果此方面揭示不當,無形之中擴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審計風險加大。2004年注冊會計師對管理當局的披露情況的說明情況較往年有了進步,但對其披露的質量的把關仍不能令人感到樂觀。
同時筆者也對發表了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但在意見段前發表持續經營意見的情況作了分析,《準則》修訂后,此類意見并不多,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沒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管理當局是否在會計報表中對持續經營情況作出披露,其余兩例,均指明管理當局已在會計報表中作了披露。面對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見段后表述還是在意見段前表示值得注意,審計意見的質量值得思考。
(四)評價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表述
在關于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表述中,有兩點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理由;二是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明確判斷。在上述分析中,可以發現部分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在這兩方面或多或少存在問題。
1.表述過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在持續經營問題上表述得過于委婉,簡單提及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但又不直接觸及持續經營問題,以至于審計報告使用者無法讀懂注冊會計師到底要告訴人們什么信息。人們要通過查閱會計報表才能知道這些審計意見是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性進行說明。
2.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未作充分說明。在上面關于審計意見來源的分析中,將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的理由,根據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在財務、經營、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慮事項或情況作了詳細的統計分析。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雖有個別無法表示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充分說明了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大多數審計報告在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說明,但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導致許多審計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審計報告行為的規范離不開《準則》的規范和約束,從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我國關于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還很不規范,應加強跟蹤研究,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提及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
②1997~2000年數據來源于李爽,吳溪。中國證券市場中的審計報告行為:監管角度與經驗證據。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數據是筆者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料查閱得到。
③1997—2000年數據來源于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首席會計師辦公室、上海證券交易所編著。注冊會計師說“不”——中國上市公司審計意見分析(1992-2000)。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數據由筆者根據當年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分析得出。
④筆者根據2002—2004年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分析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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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爽,吳溪。中國證券市場中的審計報告行為:監管角度與經驗證據[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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