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09:57:1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故意傷人法律依據,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1、入室傷人至人受傷住院,如果是輕傷以上,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輕微傷,則屬于治安案件,應當行政拘留、罰款;
3、傷害他人還需要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持刀傷人要是造成了輕傷或其以上傷害程度的話,往往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怎么量刑,主要看傷害的情節。按照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療養護理;法律問題;對策
現行的醫療體制正面臨新的形勢,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也隨之增強,只有嚴格自律,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護理人員對療養員實施護理的過程當中,潛在著許多法律問題,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護理人員了解有關法律知識,掌握如何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
1 療養護理工作中常見的法律責任
1.1 處理及執行醫囑是護理工作中最常接觸的法律問題,醫囑是護士對療養員實施治療及護理的依據。所以,護士在執行醫囑時一定要嚴肅細致,認真執行“三查七對”。為了保護療養員和自己,護士在執行醫囑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當療養員對醫囑提出疑問時,護士必須進行核實后再執行。二是原則上不執行口頭醫囑和電話醫囑,在搶救療養員時雖然可例外,但事后必須盡快補上書面醫囑。三是如果療養員病情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醫生,并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及臨床經驗判斷病情的發展趨勢,與醫生協商是否暫停醫囑。
1.2 護士在進行護理活動時,應明確自己的職責范圍。若由于超出自己的職能范圍或者沒有遵照規范要求而對療養員產生傷害,護士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3 在護理工作中,護士長或值班護士在委派別人實施護理時,應確認該人具有勝任此項工作的資格及能力。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委派者應負主要責任。
1.4 護理記錄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書寫護理記錄時,應及時、準確、無誤、完整。其記錄丟失、涂改、隱匿、偽造或銷毀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1.5 護士沒有任何權利將一位急救病人,甚至生命垂危的療養首長及家屬拒之門外或視而不見,如果在搶救過程中采取不積極的態度而使患者致殘或死亡,就會被,以瀆職罪論處。
2 護理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
2.1 侵權 在護理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侵權,包括侵犯療養員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以及生命權、隱私權、名譽權和知情權等。
2.2 犯罪 護理工作中最為嚴重的過失就是犯罪,犯罪分為故意和過失,一般情況下故意犯罪在護理工作中基本不存在,而最常見的則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不良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不良后果而構成的犯罪,如毒麻藥品的丟失與販賣等。
2.3 疏忽大意 護理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在臨床工作中發生的幾率比較高,多數由于工作中不專心,不細致而發生差錯過失,如發錯藥、打錯針,這種過失給療養員帶來一定程度的損失和痛苦,未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屬于失職,不構成犯罪。
2.4 是結果非常嚴重的失職。例如患有精神失常或存在心理障礙的療養員,由于工作人員失職所發生的外逃、自縊、墜樓、傷人致殘等意外事件皆屬此類。
3 對策
隨著護理學理論和科研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以及護理人員的角色和功能范圍的擴大,護理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自身素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1 不斷學習有關的法律知識,強化法制觀念,知法懂法,并將掌握的法律知識應用到實踐中去。
3.2 護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護理操作規程,規程限定了護士職責的法律范圍,是保證護士及公眾合法權益的依據之一,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3.3護理管理者的職責 護理管理者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加強對護理人員及護理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
3.4 及時、準確、無誤、完整的護理記錄是醫療事件的重要法律依據,一旦發生了法律問題,這是確鑿的證據,所以做好護理記錄直接關系著護士的切身利益。
3.5提出醫療訴訟的原因,絕大多數是由于對醫療護理質量的不滿意,因此建立良好的護療關系,滿足療養首長的合理需求,提高護理人員的自身素質,是防止產生法律糾紛的重要措施之一。
3.6獲得法律專家的指導和支持 開設一些療養意外險種,都會保護療養院利益和醫護人員的利益。減輕療養院和醫護工作者在出現法律問題上的壓力。
參考文獻
1羅衛東.醫療糾紛起因與對策.中華醫院管理雜志,1999.15
[關鍵詞] 人民警察;為襲警; 必要性; 立法
人民警察是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保護神,是打擊違法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長期以來,人民警察在除暴安良、打擊犯罪、維護穩定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受到人民群眾的充分肯定。沒有人民警察,就沒有社會的安寧。而近年來,就是這樣一支被譽為人民保護神的隊伍,經常面臨著被圍攻和襲擊,甚至其家人因警察的執法原因,成為犯罪分子報復打擊的對象。
據公安部統計, 近幾年全國各地公安民警在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襲擊傷亡的人數居高不下。具體情況是: 2001年犧牲民警68人, 受傷民警3510 人; 2002 年犧牲民警75 人。受傷民警3663 人; 2003 年犧牲民警84 人, 受傷民警4000 人; 2004 年犧牲民警48 人, 受傷民警3786人。2005年暴力襲警現象愈演愈烈, 僅上半年, 全國公安機關因公傷亡民警3382 人, 犧牲170人, 負傷3212 人。其中, 因執法中遭遇暴力阻礙犧牲23人、負傷1803人, 分別占犧牲、負傷人數的13.5%和56.1%。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我們民警的傷亡, 這些傷亡如何才能避免呢? 顯然, 法律制度保障上的不完善應當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設立襲警罪勢在必行。
第一, 維護和樹立警察權威, 嚴厲打擊暴力抗法和襲警行為已成世界各國之共同趨勢。
美國聯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 非常詳盡地規定了襲警罪: 在警察執行公務時, 任何與其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警察可以直接將對自己動手的當事人控以襲警、暴力攻擊甚至二級謀殺的罪名, 而聯邦法院在判決時如果查證當事人對警察施以暴力, 通常都是不準判罰金而必須判處入監服刑。英國警察法中, 集中規定了五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 即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確了相應的刑罰處罰。其它一些國家雖然和我國一樣沒有在刑法中直接單設 襲警罪罪名, 但他們的法令中都很清晰地羅列了妨礙、侵害警察執法的各種具體行為, 并有各種行為的處罰種類、量刑幅度。
眾所周知, 警察是國家法律的重要執行者, 國家法律的權威在相當程度上是通過警察的權威予以體現的, 暴力襲警行為正是對警察權威的公然挑戰。而一旦警察權威受到威脅, 國家的法律就將面臨無法執行名存實亡的危險, 整個社會就有可能陷入混亂無序的狀態。這種狀態又將導致其他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權威受到威脅。因此以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為目的的襲警行為, 不僅是對警察權威的挑戰, 更是對整個國家的法律權威的挑戰。
第二, 我國現有對警察保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缺位, 可操作性不強, 使得襲警罪的設立對保障警察合法職業權益顯得意義重大和迫在眉睫。
由于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襲警罪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警務保障內容又比較籠統, 一般情況下, 襲警情節較輕的, 都予以治安處罰, 對影響公務、造成一定后果的, 才能按妨害公務罪論處, 而《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其量刑的尺度是,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也就是說, 此罪處罰最重, 也僅能判處3 年有期徒刑。如果妨害公務行為, 造成執法民警傷殘, 甚至死亡的, 行為人才會被以故意傷害罪或是故意殺人罪
論處, 這樣的規定就顯得不太妥當了, 因為襲警行為妨害的主要是國家的正常執法活動,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侵害的則是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妨害國家公務活動和侵害個人生命健康權, 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應分別視之, 而不應等同對待。因此, 為了改善這一狀況, 在刑法中增設具體的襲警罪就顯得很有必要和意義重大了。
第三, 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公務行為的特殊性和生命健康權的易受威脅性, 使得有必要設立獨立的襲警罪。
【典型案例】
北京市乾坤(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江同(化名),受國際商業軟件聯盟的委托,美國企業BepcF軟件公司(化名),狀告上市公司深圳遲貝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化名)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此案,11月23日,法院到遲貝公司進行了相關證據保全。雙方在協商此事過程中,矛盾越積越深。
為解心頭之恨,遲貝公司董事長石華邀請江同到咖啡廳見面,商討和解事宜。見面之后,石華將法院出具的“證據保全裁定”摔在江同面前,威脅其人身安全,要求其撤訴。江同據理力爭,石華遂舉起手邊椅子,在咖啡廳內進行追打。最終,江同身體多處受傷,現住院治療。醫院鑒定江同“頭皮出血、昏迷后頭痛頭暈”、“全身多處皮膚擦傷”。
事后,石華又到江同所在律師事務所鬧事,恐嚇事務所工作人員,要求該律師事務所撤訴。石華表示,國內外軟件商業發展一直存在大量惡性競爭,國外大型軟件企業通過技術壟斷等不良方式,不斷通過市場打壓國內軟件企業,并以訴訟或以媒體披露的方式不斷威脅企業。這種方式是缺乏商業道德的行為,必將受到全社會的嚴厲譴責。BepcF公司因遲貝公司使用該公司盜版軟件,曾請求法院判令遲貝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以及制止侵權而支出的費用暫合計200萬元整,石華認為這完全是流氓行徑,打人是以個人的形式,為公司“自衛”。
網友言論:
—“CEO親自打人實在不應該,但中國中小企業在面對外企‘版權之爭’時的確無奈?!?/p>
—“中國企業發展承受來自外部和內部的雙重壓力。如急劇增加軟件成本,必將影響到企業正常運轉。”
—“國際大型軟件企業最擅長的招數,不外乎恐嚇、欺騙、上法院!律師就是替他們收錢辦事,真是‘賣國賊’!”
—“國外軟件廠商慣用‘釣魚執法’、免費試用,形成用戶消費習慣后,再用訛詐勒索等不正當競爭的商業手段……在國內大肆開展所謂的‘知識產權訴訟’,以此類慣用的手段逼迫國內企業購買。”
【案例解讀】
該起傷害事件緣于一家美國軟件公司訴國內一家上市企業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在案件尚未正式公開開庭審理之前,被告公司董事長采取如此極端的方式對待原告公司的委托律師,試圖達到息訴的目的,顯然有失理智,這不僅反映其法律意識淡薄,更表現出對他人人格尊嚴和權利的漠視。
通常意義的“釣魚執法”是指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一些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誘使當事人從事違法活動,以獲取相關證據。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由于該行為本身明顯濫用國家公權力,程序嚴重違法,因此所獲得的證據也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在證據收集方面,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并進行公證,以所獲得的實物、發票、公證書等作為證據,這種取證方式是法律所認可的,合法有效,與所謂的“釣魚執法”有著本質的差別。
本案中,如果被告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可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擺事實講道理,據理力爭,說服法官;如果被告承認侵權事實存在,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就不該采取強硬的態度激化矛盾,而應本著平等協商的誠意力求和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使侵權的成本降至最低。
【律師坐堂】
首先,作為一名律師,對于自己的同行在執業過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深表憤慨,侵害人的不法行為理應受到社會的強烈譴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傷人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其進行懲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p>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也對相應傷害行為進行了明確描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應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比绻楣潎乐厣踔量赡苡|犯刑法,構成犯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p>
至于該事件中所提到的“惡性競爭”、“違背商業道德”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有的規定,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違法經營,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侵犯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其他經營者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司法救濟。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不斷發展,以及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訴訟的數量也隨之飛速增加。除此之外,該類訴訟已不僅僅是當事人單純維權的手段,一些當事人已經把其作為商業競爭的一種工具,以此實現打擊競爭對手,破壞競爭者形象、擴大市場影響力、索取經濟賠償、尋求商業合作等目的,而這其中那些在技術、資金等方面具有優勢的國際企業往往占據主動地位。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國內企業只能被動接受,而是應該積極應對,本著一種客觀、冷靜、理性的態度解決問題,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比如證據的把握、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方面,爭取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便可能敗訴,企業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尋求庭外和解或調解,該妥協時做必要的妥協,審時度勢,追求雙贏,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個人認為,對于任何企業而言,只有依法經營,不斷自主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既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又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才能最終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謀求共同發展。
【專家建議】
無論面對怎樣的法律糾紛,通過暴力手段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