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17:51: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定投投資理財,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買股票是一宗生意的一部分;市場總是在過度興奮和過度悲觀間搖擺,聰明的投資者是從過度悲觀的人那里買來,賣給過度興奮的人;你自己的表現遠比證券的表現本身更能影響投資收益.
或許每個普通投資者都有賺錢的經歷,但最終的盈利結果并不理想,很多人并不能通過股市來實現財富的持續增值。關鍵的問題就在于普通投資者喜歡在繁榮的牛市投資股票,不,是炒股。很多人不把投資股票當作一項投資,更不可能看作是一項生意。在許多投資人眼里,炒股就如同打麻將,他們也樂于來市場試試手氣如何。因此,即使股價已經漲了3-5倍,但只要他們相信明天還會有一個漲停板(也許這就是最后一個漲停板了),他們還會勇于再持有一個晚上。等到第二天開盤,結果往往不是漲停板,而是不斷下跌,甚至跌停。這個時候,上述投資人往往不會善罷甘休,他們非常惱火本來應該得到的餡餅又被市場先生搶走,因此,他們一定要等到手里的股票再漲一個漲停板才賣出,不過市場先生可不是那么善良的。最終,市場先生留給多數投資人的往往只有遺憾和懊悔。
――投資收益是購買價格的函數,你買得高,收益率就低;不管多么小心,你無法不犯錯誤,只能恪守安全邊際。也就是說,不管股票多么來勁絕不高買,你才能控制住犯錯的后果。
要想獲取長期高回報的收益,一定要保證價格足夠便宜。舉個創業板股票的例子,我知道很多風險投資商或股權投資人在購買潛在公司的股權時,其入股價格往往在3-5倍市盈率,甚至更低。但當股權流通到一級市場時,賣給普通投資人就變成了30-50倍,甚至更高。如果等到二級市場買入,那么,普通投資人花的價格可能高達80-100倍。很明顯,對比之下,最先入股的機構投資者獲得更大的收益。而在二級市場的投資者如果仍然要買入的話,那他簡直就是在干傻事。顯然,從一般角度而言,收益率是市盈率的倒數。買入的市盈率越高,往往意味著收益率越低。除非你認為目前公司價格嚴重低估,否則,你沒有任何必要用更高的市盈率來二級市場購買股票。當然,我們并不否定在二級市場的投資機會,但這種投資機會往往更多的是來自熊市階段。所以,格雷厄姆認為,牛市才是普通投資者虧錢的主要原因。因為繁榮的牛市看起來是最吸引人的時候,但往往股價也數倍于熊市階段,因此,購買牛市階段的股票,投資者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
――對股票價格要斤斤計較,要像超市購物,不要像買化妝品;真正重大的損失總是在投資者忘了問“多少錢”之后;高增長不等同于高盈利。上漲的股票風險增加而不是減少,下跌的股票風險減少而不是增加。
對股票價格斤斤計較,不是說當股價被低估的時候還要延遲買入。更為確切的說法是,我們要在詳知公司內在價值的時候,學會貨比三家,想方設法購買物美價廉的公司,而不是隨意買賣股票。所以,購買性價比最高的股票的最好辦法往往是逆勢而為。當多數人退出市場時,當很多人閉口不談股票之時,才是較好的買入時機。但投資最大的難點在于杜絕盲從心理,保持獨立判斷能力和個人勇氣。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韙,買入心儀的股票,這份勇氣和決心絕不是常人能有的,優秀的投資人往往具有非凡的勇氣和淡定的心態。
――戰勝市場平均水平非常難,如果你還是想試一試的話,那么,第一,你要有一個內在合理的策略;第二,這個策略得是市場上不流行的。戰勝市場平均收益水平有可能但很難,普通投資者沒必要有此追求。
戰勝市場是一個夢想,雖然對很多人而言,確實比較難以實現,但并不表示沒有機會。其實,是否戰勝市場并不重要,尤其對普通投資者而言,只要能夠跑贏通脹水平已經很不錯。從長期收益率來看,一個投資者能夠實現復利收益率為6%,那么,相對來說,他買的資產大概在16倍的市盈率。如果想追求更高的收益,那么只有保證市盈率更低。
――黃金不是天然的對抗通脹工具,1935年到1970年金價表現不如存款。
黃金很自然不是對抗通脹的工具。有歷史數據表明,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中國,黃金的長期收益居然跑不贏通脹水平。有人曾舉例說明,在民國初期,5兩黃金可以買到一套四合院,但現在5兩黃金最多買到一套進口組合沙發。現在有人倡言投資黃金,那不過也是一種見到黃金大漲之后的腎上腺激素分泌過度的行為,并沒有進行過理性的分析和內在價值的評估。在價值投資者看來,任何商品都有內在價值。即使針對一個普通白領,我們也可以根據他未來的職業年限和現有的資產進行未來現金流的折現,來計算其內在價值。
――投機不是不行,但致命的威脅是投機卻自以為投資。投機時就要像理智尚存的賭徒,只帶100美元去賭場,把棺材本鎖在家中保險箱里。
投機就是賭博,去賭博肯定不能帶上全部身家,否則就是賭命。我們不主張投機和賭博,但并不能阻止某些人熱衷于此。所以,小賭怡情是可以的,但千萬不要押上全部身家性命。當然,在某些人看來,或許投資也是投機,好比在價值投資者看來敢于在熊市出來是一種投資行為,但在市場大多數人看來,在熊市大家準備撤退的時候去買入卻是一種博傻行為。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的行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版權所有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每年的評審重點和任務。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業務。
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2.對項目概、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是:
(一)接受財政部門下達的委托評審任務;
(二)根據委托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劃,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六)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匯報,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要求是: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委托評審任務的,須征得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
(三)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3.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4.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對建設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增)投資額,應說明審減(增)的原因,如發生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概算外投資審增情況,應與概算內投資的審定情況分別表述。
(四)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五)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委托評審任務,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五)審查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委托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七)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任務的機構支付評審費用,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的付費辦法按照財政部財建[2001]512號文件執行。版權所有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5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帶動和引導社會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貼息資金是指由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貼息的資金。
第二章貼息資金安排的適用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貼息資金主要適用于需要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的競爭性、經營性項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貼息資金貼補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符合貼息條件的項目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補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實際支付的銀行中長期貸款利息總額。
第五條貼息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貼息資金預算管理
第六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實行“先審核,后下達預算”的辦法,嚴把預算下達審核關。并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要求,下達項目貼息資金預算。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下達預算:
(一)投資計劃不符合國務院確定的投資安排范圍和重點,不符合貼息資金使用范圍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投資計劃相應的項目貼息資金超過應付銀行中長期貸款利息總額;
(三)已申請其他貼息資金;
(四)項目單位銀行貸款未落實;
(五)需要地方財政部門承諾有關事項,沒有承諾的;
(六)項目建成后,需同級財政部門安排運營經費而同級財政部門沒有出具意見的;
(七)需要地方財政部門財力配套,地方財政部門未出具意見的;
(八)審計部門、財政監督機構和評審機構發現項目單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九)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貼息資金預算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調整。對確需調整的項目,應嚴格按照調整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中央對地方項目貼息資金要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章貼息資金的資金撥付和財務管理
第十條財政部門要堅持按照貼息資金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基本建設程序等要求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要根據項目單位的申請,按照貼息資金預算,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進度、貸款到位情況以及實際利息發生額等因素。
第十二條對中央項目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撥付到主管部門(含中央企業),各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對地方項目的貼息資金,通過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部門,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貼息資金: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貼息資金的;
(三)銀行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存在超概算、超規模、超標準等情況的;
(五)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后,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財務處理:在建項目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沖減財務費用。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貼息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每年要不定期組成檢查組或委托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等機構抽查使用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確保貼息資金按規定安排使用。使用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貼息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各單位要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出檢查結論,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并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對于應繳回資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監繳入庫。
(一)核定項目是否按規定實施,項目單位是否按規定使用貼息資金。對項目單位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或未按規定安排使用貼息資金的,要將撥付的貼息資金收繳國庫。
(二)貼息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對未按規定處理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三)項目竣工后,核定貼息項目中長期貸款計息單。對累計貼息額超過項目建設期實際支付銀行利息額部分,作為凈結余資金收繳國庫。
關鍵詞:軍工固定資產;財務管理;項目管理
在經濟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是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技術升級改造和產業結構變革的基礎。軍工固定資產投資為軍事裝備研制生產與軍工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實行全過程責任制,隨著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出臺,管理逐漸趨于規范化,但仍存在一些問題。財務管理作為軍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在如何按程序操作,全面精準反映項目狀況,為項目管理提供財務依據方面,尤為重要。
一、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管理工作的作用
財務管理是現代企業整體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來說,現代財務管理具有以下功能:資金管理、成本控制、監督控制。資金對于企業來說,如同血液,是生存之本。對于軍工產業來說也是如此,做好資金管理才能保證軍工固定投資項目的順利運營。做好成本控制,是保證軍工固定投資項目順利完成的基本。軍工固定投資項目涉及的金額相對較大,且關乎國本,財務層面的監督控制亦必不可少。加強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管理,不僅是保證投資項目的資金安全與合理利用,也是我國軍工產業現代化規范化進程中重要的一步。
(一)財務預算控制是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現目標的重要保證
評估預算在財務管理中屬于前期工作,是項目初期籌備階段的重點工作。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預算工作是在對項目整體規劃的基礎上,分年度對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等進行細化。科工計〔2016〕737號《國防科技工業改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軍工投資項目年度預算分配方案一般分為首批預算和代編預算。其中,首批預算安排的中央政府預算資金總量按規定不得低于年度預算控制數的75%。年度預算分配方案編制的程序如下:
1.國防科工局于每年6月中旬部署下一年度軍工投資項目預算編制工作;
2.項目主管單位于6月25日前向國防科工局申報下一年度預算需求, 9月中旬申報下一年度首批預算需求;
3.國防科工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年度預算控制數,審核平衡匯總編制下一年度首批預算分配方案;
4.項目主管單位于當年4月下旬申報第二批預算需求,國防科工局審核平衡匯總編制代編預算分配方案。
做好軍工投資項目年度預算工作,按制訂的計劃節點完成各類投資,有序支付各種款項,能夠實時監控項目總投資,做到不超預算,不擠占成本。
(二)財務監督控制是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避免財務風險的必要環節
軍工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管理實行全過程責任制,兩者均是降低項目財務風險的基礎,也是財務監督控制的前提。科工計〔2016〕737號《國防科技工業改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主管單位上報國防科工局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主管單位上報國防科工局審批或備案。在日常管理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批準的投資概算等文件組織項目實施,杜絕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目標、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行為。因客觀原因確需調增政府投資概算的,應在原批準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報國防科工局審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及控制制度。通過各項財務管控措施,盡量減少資金、人力的浪費,確保項目資金,尤其是財政資金的高效利用,有效規避財務風險,防止投資失敗。
(三)財務決算審計是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關鍵
根據國防科技工業局最新出臺的科工計〔2016〕737號《國防科技工業改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軍工投資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國防科工局組織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國家對于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建立在財務管理的基礎上。審計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財務安全與合法,維護財務權益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二、如何做好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管理工作
加強思想建設,提高財務工作者的業務水平。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關乎國本,其財務管理不僅關系到資金安全及成本核算規范準確,更是投資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并及時發揮效用的關鍵。財務工作者應樹立良好的道德觀念,并不斷更新業務知識,提升業務能力,具備過硬的職業素養。
(一)熟悉相關國家規定,杜絕經驗主義。軍工產業因其特殊性,國家管控相對嚴格,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規定。在轉型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規定不清楚、條款模糊的情況。財務人員作為從業者,應主動熟記相關規定條款,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的流程進行操作,萬不可以“老經驗”、“老規定”的心態對待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內部財務體系,嚴格按批準的項目專款專用,不得自行改變內容和資金使用范圍。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規范管理項目資金,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用款計劃及規定的資金支付方式支付資金,從嚴控制資金墊付行為,資金歸墊必須符合財庫(2011)173號《財政部關于深化軍工部門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的規定。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要對項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要規范項目核算管理,實行專項核算。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完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與財務管理、監督體系,形成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工作體系,責任到人,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管好每一項投資內容,做好每一筆賬。
(三)各類投資項目需明確理清,賬目真實清晰。依據財建[2003]724號文解釋,每個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項目涉及的投資科目,基本可以分為以下幾類: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它投資。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包含種類較多,涉及資金較大。其中,對于統籌建筑面積的分攤,原則上以工程總造價為基礎,按照項目應分攤面積比例分攤工程成本。對項目中有特定用途、特殊結構或者指定為某項目服務的工程內容中,則單獨計算工程造價,直接計入該項目成本,其余部分按照面積比例進行分攤。設備投資中,自制非標設備應作為成本核算對象,單獨核算有關成本。自制非標設備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及其他直接支出等。不得計入日常經營管理產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也不得計取利潤。待攤投資是按項目概算發生的,按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其費用多而雜,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招投標費、借款利息等。其中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開支,包含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項目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應沖減建設工程成本。
(四)保證工作時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因投資項目的特殊性,相關數據可能只在一定時間內具有效力,并且處于變化的過程中,因此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保證工作的時效性。根據財辦建[2008]91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審核審批。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通常涉及的財務內容相對復雜,耗時較長,明確工作時長即明確了賬務時效。財務工作人員應積極提高工作效率,保質保量完成工作。
三、結語
隨著軍工產業現代化進程的推進,軍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模式也隨之逐步走向標準化。財務管理作為軍工固定投資項目管理中基礎的一環,目前仍存在一定的問題與不足,但隨著相關法規規范的出臺及審計監督力度的加強,財務管理水平正快速提高。在發展勢頭迅猛的新時期,做好財務管理工作不僅有助于更好實施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也為提升軍工核心能力和國防科技工業持續發展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雖未辦理竣工結算但已投入使用,已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該資產確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定義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已作出了解釋,具體是指固定資產已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認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一)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全部完成;(二)已經過試生產或試運行,并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三)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合同要求,或與設計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并未及時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一般告知的答案是對方未開具發票、因設備質量出問題產生了合同糾紛等方面的原因,而合同糾紛往往源起買方,因為有的合同明確規定買方未經賣方簽字確認驗收就投入生產使用,視同已驗收。固定資產已達到預計使用狀態,企業遲遲未暫估入賬,究其主要原因是企業為完成下達目標考核的利潤指標,通過不增加固定資產少計提折舊達到自己的目的。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中第三十三條:“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和第三十四條“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4號準則指南第一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會計人員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準則要求,按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固定資產原值, 再按調整后的資產原值計算應計提折舊,扣除已提數,得出在后期折舊年限中應分攤折舊額,無需調整已計提折舊額。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函[2010]79號發文《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此規定可理解為,固定資產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發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入賬計提折舊,12個月內取得發票后要進行納稅調整,超過12個月就不能追溯調整。
以上就形成了會計成本和計稅成本的初始計量差異,應進行納稅和追溯調整。例如:某企業購建一項固定資產,預算總造價為600萬元,2010年6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只取得部分發票合計480萬元。企業預計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年限10年,保留殘值為零。
分析:固定資產由于已投入使用,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600萬元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2010年,可稅前計提折舊30萬元(600÷10÷12×6),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發票,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只能確認為取得發票部分480萬元。在2011年匯算清繳的時候,首先需要對2010年計提的折舊進行調整,調增6萬元(30-480÷10÷12×6)。如果至2011年6月份的12個月內又取得60萬發票,未取得剩余60萬發票,則計稅基礎調整為540萬元,調增2010年折舊3萬元(30-540÷10÷12×6),之后按計稅基礎540萬繼續計提折舊。
由于企業購建固定資產(除廠房外)的預估成本主要是設備款,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也就是說,企業與供貨方簽訂的設備合同款是含進項稅的,會計人員在財務處理過程中,有的直接按合同價,有的按合同價扣除進項稅后的價格進行暫估入賬。由于稅法沒有對固定資產暫估入賬的價值確認作出理論性的規定,文件規定比較含糊,只靠會計人員自己的理解,估價入賬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如何在稅前扣除,稅法上卻無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