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17:51:1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社會和諧基本特征:
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
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
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
中國改革開放初期曾試圖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獲得正解,這種方法盡管對實現市場經濟轉型起到了積極的歷史作用,但卻出現了總體小康中的不平衡和總體和諧中的不和諧實踐結果。于是十六屆五中全會強調“更加注重社會公平”,首次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進行了修正。這種修正如果不是在思想意識形態方面對社會公正這一難題的求證,而是要在實踐上不必將社會公平與效率對立起來就可以實現社會和諧的話,那么就必須要在經濟社會整體統籌意義上訴諸制度創新。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剛剛落幕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而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至于制度則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實際上把社會公正難題納入到了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的制度創新求解過程。
在當下中國和諧社會導向的現代化建設實踐中,社會公正難題求解顯然不能采取對社會不平衡和不和諧的單純危機應對,這與過分強調經濟發展速度一樣都是對經濟與社會關系的肢解。發展仍是中國的第一要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基礎。事實上,社會公正方面出現的諸多問題,如區域、城鄉與個體之間的貧富差距、就業就學就醫的民生艱難等,都必須要在較高的發展門檻上來加以解決。因此問題不在于是否發展,也不在于以犧牲效率達到社會公正。市場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最現實的效率性公正。但因人們在勞動能力、擁有的資源、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必然在參與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過程中造成一定分化,因此時下必須要注重考慮和解決社會公正問題。因此問題的關鍵就成了通過建構合理的制度,破除人為的行業壟斷、市場壁壘、資源獨享等不公平現象以不斷提高科學的發展能力,在此基礎上從政策體系、法律制度、分配機制、社會體制等方面為社會成員創造公平的社會環境,提供均等的發展機會,使效率與公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有機統一起來。
把社會公正作為和諧社會的基本條件,必然要求中國政府職能上的公共服務角色定位。我國曾長期關注經濟改革,盡管為了消融快速發展經濟帶來的社會結構變化也曾進行相關制度調整(如承認民營企業的合法性和通過修憲保障正當私有財產等),但從總體上說,這種制度調整還是圍繞著快速發展經濟。各種經濟制度改革遠遠快于公共管理制度改革,公共管理制度改革滯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國的總體制度難以消除由經濟領域的快速發展帶來的某些社會不公,如收入分配差距的急劇擴大和官員腐敗及其引致的社會不公。現在沒有人再懷疑中國已經走上了市場經濟之路,更沒有人去試圖回到計劃經濟時代,但人們對制度的期盼變成了政府如何面對今日社會高度分化和斷裂局面,為更多地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提供相應的制度和政策措施。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是中國一切制度創新的本質要求,政府必須要走出方便自身管理的制度設計原則,從全能型或經濟型行政管理者角色變成公共服務者角色,走到面對公眾或公民的制度安排和行為方式軌道上來,把維護社會公正作為主要職能,為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和公平的社會發展提供規則和維護秩序。
關鍵詞:寬容;生活態度;社會和諧
自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目標提出以來,學者們對和諧社會從理論上進行了多方面的論證和探索,取得了許多重要的成果。但是,從總體而言,這些論證多是從社會整體層面進行的,而對構成社會的個體則關注不夠。然而,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個人及個人間的和諧是整個社會的和諧的基礎。因此,個人如何處理自身與外在于自己的他人的關系即個人的生活態度,理應成為和諧社會的理論與實踐必須關注的一個重大課題。而個人的生活態度,首要的是具有寬容的精神。換句話說,建設和諧社會,要把寬容作為個人道德和個人信念的重要組成部分,使之成為個人的一種生活方式。也就是說,實現社會和諧,對個人而言,就要有一種寬容導致和諧的生活態度與理念。
一
我們知道,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個人的生存狀態是整個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所以把現實的個人作為構建其理論的根本出發點。馬克思明確指出:“個人怎樣表現自己的生活,他們自己就是怎樣。因此,他們是什么樣的,這同他們的生產是一致的一一既和他們生產什么一致,又和他們怎樣生產一致。” 因此,在者看來,任何一種社會理論,其最終基礎只能是現實的個體,因為個體不僅是社會生活的主體和承擔者,是社會、國家的最基本的構成單位,個體創造力的發揮也是促進社會歷史向前發展的根本動力。而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容,不外是人自身的和諧、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而人自身的和諧則是實現后三種關系和諧的基礎和條件。只有生活在社會中的人都有一種寬容的心態,能正確地對待自己及其周圍的一切人和事時,才能實現個體自身的和諧,并進行實現與他人和與整個社會的和諧。因而,構建整個社會的和諧,理所當然地應當把個人的寬容即個人表現在社會生活中的和諧作為基礎。
所謂“寬容”,按照《大英百科全書》的定義,是“容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對不同于自己或傳統的見解,具有耐心公正的容忍。”房龍也認為寬容就是容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和對異于自己或傳統觀點的見解的容忍。 愛因斯坦則認為:“寬容就是對于那些習慣、信仰、趣味與自己相異的人的品質、觀點和行動給子恰如其分的評價。這種寬容不意味著對他人的行動和情感漠不關心。這種寬容還應包括諒解和移情”。“寬容意味著尊重別人的無論哪種可能有的信念”。 法國哲學家伏爾泰則從個人的不完善而推導出寬容的定義,他說:“什么是寬容?這是人類的特權。我們全都是由弱點和謬誤塑造而成的,讓我們相互寬恕各自的愚蠢,這是大自然的首要法則”。 佛曰:一人一世界,一樹一菩提。既然每個人都有屬于自己的世界,那么,寬容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與價值,它本身就是生活世界的組成部分。西方自由主義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得出“只有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這一基本立場的。這些對寬容的不同的理解,都反映了一個事實:由于人性的弱點,要實現社會的和諧,個人所持的寬容心態是必不可少的。這種寬容,就是承認社會中的每一個體都是具有獨特價值的,是實際人際關系和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并且這種價值對實現每個人自身的自由、發展和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因而對他人特殊價值和個體間差異的承認和接受,既是社會存在的基本條件,也是人生應該采取的一種基本態度。因此,寬容是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出于對他人的尊重而對異于自己觀點的容忍。在當代社會中,寬容的基本內容就是容人之過,敬人之德,樂人之功,助人之業,成人之美。要有海納百川的廣闊胸襟,不僅要做到“己所不欲,不施于人”,還要做到“己之所欲,勿施于人”。如果不能容人,不能容物,憤世嫉俗,處處把自己與別人對立起來,是不可能實現自身的和諧的,更不可能實現整體社會的和諧。
把寬容作為個人修養和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途徑,中國古已有之,更確切地就,這是中華文明的一個基本立場。早在二千多年前的《易?坤》中就有“厚德載物”一語。朱熹對此解釋曰:“坤:元亨,利牝馬之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象曰,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馬地類,行地無疆。柔順利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后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安貞之吉,應地無疆。象曰: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 它要求君子的德性,要象天地一樣廣博。只有容人之所不能容,才可做到能人之所不能,所謂君子能容物。因此,孔子在回答子貢的問題“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時說:“豈恕乎!”隨后孔子又補充說,所謂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這就是孔子的生活態度和修身哲學,也是儒家學說的基本內核。所以他的學生曾子曾說:夫子之道,忠恕而己矣。因此,中華傳統文明強調君子“和而不同”,朋而不黨的寬容處世之道。可見,儒家所以主張的寬容,主要是從道德角度來談的,它以現實生活中個體道德上的不完善為基本假設,以從可以通過道德上的教化而達到“至善”的旨歸。因而強調“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懷,強調“人人可為堯舜”或“涂之人可為禹”,這是儒家主張“德治”的基本依據,也是儒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一思想的邏輯起點和實現天下太平的最好途徑和方法。當然,我們要看到,儒家提倡的寬容是對統治階層而言的,是主張強者對弱者的寬容,是一種施舍或恩賜,因此,其能否實施完全取決于統治者的個人品德和好惡,因而這種寬容是沒有保障的。
二
寬容對社會的穩定是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在純粹個人意識領域或個人生活領域,寬容沒有存在的必要,只要你喜歡,你可以隨意罵自己,咒自己,甚至打自己的耳光,這都不影響社會或他人的利益。或者,在所處的團體很小時或很松散時,如果你可以隨時離開這個團體,那么寬容的存在也沒有價值。社會之所以需要寬容,是因為人的理性總是力圖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人們由于偏見和自私的驅使,總是不顧他人或社會的利益從而導致“人與人之間像狼”一樣的戰爭狀態。這種對自已利益和見解的絕對化和獨斷論,最終導致的是社會的毀滅。可見,獨斷論與寬容是不相容的。因此,在近代社會的政治哲學語境中,寬容總是與價值多元主義相關聯的。這種觀點認為,由于個人的見識總是有限的,因而沒有一個人可以獨占真理。僅此而言,價值上的一元論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他人的見識也具有同等的價值。黑格爾就曾明確指出:“凡是直接地、個別地得來的思維規定,都是有限的規定”。 由于每一個個體都不可能獲得完全的知識,個體所獲得的知識必然都是片面的,他們獲得的真理也只能是相對的,有限的。因此,個人如果從不同的文明、價值標準、環境、語言、愛好、志向出發,在同一個問題上就會有不同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答案。但是,相對于這些答案作出的背景而言,這些答案全都是正確的解答。因而,人類為了獲得全面的知識,獲得絕對真理,唯有相互學習一途,舍此別無他法。因此,價值多元主義認為每個人、每一種見解和觀點,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其獨特的價值,持此立場,就必然會導向相互間的寬容,并進而相互取長補短,互相合作。因為對于人來說,“如果不通過人們在相互的提問和回答中不斷地合作,真理就不可能獲得,因此,真理不像一種經驗的對象,它必須被理解為是一種社會活動的產物……人的知識和道德都包含在這種循環的問答活動中,正是依靠這種基本的能力――對自己和他人作出回答(response)的能力,人成為一個‘有責任的’( responsible)存在物,成為一個道德主體” 因此,價值多元主義力主把寬容作為一種基本的價值取向,認為無論對個人、團體或社會,它都是必不可少的。美國學者馬丁本杰明曾指出:“盡管并非絕望,但倫理上的真理在一些情況下是如此復雜和多層多面,以致如果要保持任何整體性或一致性就必須把任何個人在特定問題上的看法只視為真理的一些方面,同時應忽略那些會以極大力量刺激另一團體的那些方面。” “人們關于世界的許多不同構想能從不同的立場上合理地產生。多樣性是從我們有限的權力與各自的觀察角度自然產生的,假定我們所有的差異僅只是根源于無知、剛愎自用或由貧乏而產生的競爭中的其他因素是不真實的。……一些具有根本意義的事物上的深刻的不可避免的差異(必須被看作)是人類生活中的永久性狀態”。 盡管現代價值多元主義更多地表現為資本主義的一種意識形態,但是它作為弱勢群體向強勢群體要回自己基本權利的前提和保障以及它從個人生存境況出發而推導出個人之間應該寬容這一結論,卻是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應予以借鑒的。因為無論對資本主義社會還是對社會主義社會來說,寬容都是社會秩序的基本條件,也是社會和諧的必要前提。
要實現寬容,除了個人自身的條件和價值多元主義的摧崇以外,社會還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條件。首先是社會應該為寬容創造一個好的制度環境。也就是就社會要對何為寬容,如何寬容,什么可以寬容等等做出制度的規定,其次是加強文化建設,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寬容的出現與人的認識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文精神的傳播是分不開的,沒有社會人文精神的廣泛傳播,或者人們普遍處在愚昧狀態之下,偏見和自私驅使下的人們就不會有對他人權利和人格的尊重,社會也就不會開出寬容之花。再次是人的主體地位的確立。人的寬容不僅要求人們認識到自己的獨特性,而且還應該主動去維護這種獨特性,只有這樣,寬容才會有堅實的人性基礎,它才會成為一種正常的心態而不是強者對弱者的一種施舍。
寬容不僅是有條件的,也是有限度的。因為寬容本身包含著意志自由和真理之間的緊張關系。如果說寬容的前提是存異,那么,寬容的目的是求同,即在維護社會生機、保持生活的豐富多彩和日新月異的同時,去尋找生活的最終目的和最終價值,共同去探究生活的和諧與一致。沒有這種最終目的的和諧和一致,那么,社會就會變成一般散沙,人們之間的寬容就不會導向社會的和諧。因而寬容不是無限度的,即寬容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限度。在這一限度內。每個人都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的權利,但是,如果他行使這一權利時傷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那就不適用,也不能對他寬容了。可見,對“人"、“人性"、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以及他人為了避免這些權利免遭踐踏而采取的行動應給予必要尊重,這是寬容的范圍和限度,也是寬容的底線。當一個人對這些最基本的底線予以侵犯時,還空談要寬容,那只能是縱人為惡。因為提倡寬容的目的是為了摒棄個人不應有的偏見和優越感,維護人的作“人”的權利,而不是鼓勵人們不辨是非,拋卻做人的尊嚴,一味遷就,做老好人。這樣不僅不能促進社會和諧,反而會危害社會和諧。
總之,寬容是社會和諧必要條件,是個人處理自己與他人、社會和自然關系的一種生活態度和行為準則,是個人的一種處世心態;和諧則是人類在社會發展表現出的一種狀態。寬容是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下轉102頁)(上接100頁)件,而和諧則是寬容必然指向的目標。社會和諧體現在個人身上,就是寬容,是個體自身對外在于自身的世界中的各種關系在其內心的一種反映。因而二者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寬容導致和諧,寬容實現和諧,寬容保證和諧。一句話,沒有寬容就沒有和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社會和諧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而實現這此和諧的前提就是人自身的和諧以及人以寬容之心來處理自己與他人之間,自己與社會之間,自己與自然之間的矛盾關系。所以,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要求個人選擇一種寬容的處世哲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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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老子;墨子;和諧;公平;和而不同
當前社會,物質生活已取得極大進步,相對應的文化精神生活有了一定的提升,但差距很大,有些人的精神生活表現相對滯后,有些人價值觀多元復雜而又混亂駁雜,生命體驗多樣多重,不少社會陰暗面不斷被曝光,公平公正甚至受到懷疑,有人認為社會和諧似乎只能做為一種理想狀態。針對這種情況,從傳統文化中吸取營養來重建、平衡個人與社會的價值體系,實現精神世界新的和諧,是一個急需研究的課題。
一、個人自我內心和諧是人與人和諧的前提
社會和諧即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人與人之間自然坦誠、和睦友愛、幸福平等地共處,人與人之間一種理想地溝通境界。儒家文化復雜的繁文縟節和過高的道德標準使得傳統中國人性虛偽,常常嘴上說一套,心里想一套,言行不一,人與人之間不是坦誠的朋友關系,而是相互欺壓、相互殘害的不平衡關系,是主子奴隸關系,以致心靈扭曲陰暗,形成傳統中國人的病態性格,中國社會的陰冷氣氛。
社會和諧必須以每個人自我內心的和諧為前提,一個人只有自己實現心境平衡、平和、寧靜、自然、健康,才能真正與別人融洽相處。
自我內心達到和諧必須具備幾點:良好的控制自己欲望的能力(不貪、有定力)、良好的不與他人攀比的心態(一個人的幸福感常常取決于他與鄰居的對比,欣賞學習別人,而不是嫉妒別人,建立真誠良好的人際關系)、自我認知和自我評價的能力(自省、自學、自我教育,不自我膨脹)
(一)良好的控制自己欲望的能力,物質上不過于貪圖享受,注重精神的豐盈。
老子認為“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兌,濟其事,終身不救”,就是說,堵塞嗜欲的孔穴,閉其嗜欲的門徑,終生不受所累;打開嗜欲的孔穴,終身不得安寧。適當地控制個人的欲望,才能保持身心的寧靜和諧。現在人們的物質欲望泛濫,而精神萎縮、道德滑坡。物質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基礎,但在滿足生存所需的基本的物質要求之后,人就應該提升精神素養,追求精神豐富,沒有良好的精神素養,物質上也不能長遠發展。老子講“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當今社會廣告鋪天蓋地,充滿物質的誘惑,炫富、物質攀比心態越來越重,大學校園也很難放下一張寧靜的書桌,個人很難保持內心的寧靜,致使許多人眼光不能夠長遠,心胸也不夠開闊,“躁勝寒,靜勝熱,清凈為天下正”。其實缺乏良好的精神素養,只能是“金玉滿堂,莫之能守;富貴而嬌,自遺其咎”,沒有良好的精神素養,物質上也不能獲得長久保有。
物質與精神是矛盾的統一,此消彼長,一個人過于追求物質,必然精神空虛匱乏,反之,精神豐富之人,多物質需求淡薄。
(二)摒棄與他人攀比的心態,不嫉妒別人,也注意不被別人嫉妒,養成欣賞別人、學習別人、低調扎實的智慧而陽光的心理,建立良好人際關系,加強自我修養。
西方一位哲人說過:一個人的幸福感常常取決于他與鄰居的對比。攀比、嫉妒心理幾乎可以說是人性的通病,這種人性的弱點,傷害了自己,也傷害了別人,惡化人際關系,實在是一種弱智的表現。當我們不如別人時,要欣賞學習別人,而不是嫉妒別人,建立真誠良好的人際關系,老子主張不爭,認為擁有最高修養的人如同水,“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水“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唯不爭,故無尤。”;掌握與人相處的智慧,“多言數窮,不如守中”﹝7﹞;;當我們勝過別人時,也要注意不被別人嫉妒,老子主張:“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有所成就的人更要低調、謹慎,做到“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玄德,堪稱慈母德范,它是最深刻、最本質、最核心的德,是老子給合乎道德人打的最高分,其行為境地無限接近于“道”。“古之善為道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識。夫唯不可識,故強為之容:豫兮若冬涉川;猶兮若畏四鄰;儼兮其若客;渙兮其若凌釋;敦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混兮其若濁;孰能濁以靜之徐清?孰能安以動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唯不盈,故能蔽而新成。”老子認為人要保持“至虛極,守靜篤”的心境。在人格修養方面,老子認為“大丈夫處其厚,不居其薄;處其實,不居其華,”做人要有真內涵、要扎實,“貴以賤為本,高以下為基”。
(三)自我認知和自我評價的能力,學會自省、自學、自我教育,不自我膨脹,才能成就個人事業。
老子認為圣人都是懂得反省自己缺點的人,知道自己有所不知的人,“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勝人者有力,自勝者強”“知不知,上;不知知,病。圣人不病,以其病病。夫唯病病,是以不病。”“圣人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成就事業要懂得,“圖難于其易,為大于其細。天下難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細。是以圣人終不為大,故能成其大”“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欲上民,必以言下之。”﹝32﹞老子有三寶“一曰慈,一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一個人事業有成,心里愉悅,必然與別人笑臉相迎,反之,事業失敗,就會有壓抑感、自卑感,就容易仇視別人,反對社會,很難與別人和諧相處。
二、人與自然和諧是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
人與自然和諧,人就不能從自然界過多得攫取物質財富,應有所節制。墨子提倡節用,認為人們應提倡節儉,主張非樂、節葬,他抨擊君主、貴族的奢侈浪費,尤其反對儒家看重的久喪厚葬之俗,認為久喪厚葬無益于社會。墨子認為君主、貴族都應象古代三代圣王一樣,過著清廉儉樸的生活。墨子要求墨者在這方面也能身體力行。墨子極其反對音樂,甚至有一次出行時,聽說車是在向朝歌方向走,立馬掉頭。他認為音樂雖然動聽,但是會影響農民耕種,婦女紡織,大臣處理政務,上不合圣王行事的原則,下不合人民的利益,所以反對音樂。自然為人類提供生存所需的物質財富,對于自然財富人要適度、合理利用,才能保證自然界源源不斷地供養人類。人始終要戒一個貪字。
三、社會公平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
(一)社會公平要提倡兼愛的智慧
墨子兼愛理論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的主張,包含平等與博愛的意思,與儒家親親有術,尊賢有等的博愛相反。墨子要求君臣、父子、兄弟都要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友愛,愛人若愛其身,并提出“若大國之攻小國也,大家之亂小家也,強之劫弱,眾之暴寡,詐之謀愚,貴之敖賤,此天下之害也。”,他認為社會上出現強執弱、富侮貧、貴傲賤的現象,是因天下人不相愛所致。同時,墨子也看到春秋戰國時期,最大的弊病就是戰爭,因此,從兼愛的思想中,引申出了非攻。兼愛非攻是墨子最著名的思想。墨子認為“大夫各愛其家,不愛異家,故亂異家以利其家;諸侯各愛其國,不愛異國,故攻異國以利其國。天下之亂物,具此而已矣。察此何自起?皆起不相愛。若使天下兼相愛,愛人若愛其身,猶有不孝者乎?視父兄與君若其身,惡施不孝?猶有不慈者乎?視弟子與臣若其身,惡施不慈?故不孝不慈亡有。猶有盜賊乎?故視人之室若其室,誰竊?視人身若其身,誰賊?故盜賊亡有。猶有大夫之相亂家,諸侯之相攻國者乎?視人家若其家,誰亂?視人國若其國,誰攻?故大夫之相亂家,諸侯之相攻國者亡有。若使天下兼相愛,國與國不相攻,家與家不相亂,盜賊亡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則天下治。故圣人以治天下為事者,惡得不禁惡而勸愛!故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故子墨子曰,“不可以不勸愛人”者,此也”。
(二)社會公平要人性淳樸,人性淳樸才能有大智慧。
老子認為“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合,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見素抱樸,少私寡欲,絕學無憂。”“圣人在天下,歙歙焉,為天下渾其心。百姓皆注其目,圣人皆孩之。”老子認為只有真正善良淳樸之人才能懂得大智慧,奸詐之人只能懂得小精明,精明看到的是眼前利益,智慧之人才能目光長遠、胸懷坦蕩、氣度不凡,才能接近于大道、大智慧。“治大國,若烹小鮮”,真正的治理國家之道是不能經常變動的,社會和諧需要穩定的環境,不要經常折騰,統治者掌握治理國家的大道就好了,大道其實很簡單,就那么幾條。
四、和而不同是社會和諧的根本特征
中華民族歷來講求“和為貴”、“中和之美”、“家和萬事興”、“天時地利人和”等,這些注重和諧的古代智慧無一不包含著“和而不同”的哲理。“和而不同”肯定的是事物的多樣統一、多元并立、多樣共存,認為只有多樣統一、多元并立、多樣共存才是世上萬事萬物的自然存在狀態。反映在文化上亦是如此,一個國家文化的統一性表現在有各民族共同認可的主導思想,但同時允許不同派別、不同類型、不同民族之間的思想文化交相滲透,兼容并包,多樣統一,這已經為中華民族的文化發展進程所印證:中華文化正是在華夏文化的統一下,對不同文化兼收并蓄,包容融合,互相滲透,才形成了輝煌燦爛、生生不息的中華傳統文化!
社會和諧不是社會同一,是理解、尊重、承認差異性、矛盾性的統一,是不同地域、不同階層、不同時代、不同年齡性別下的和諧,是運動中之靜止,變化中的常態,矛盾中的統一,和諧社會的根本特征是合而不同。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科學發展;公平正義
中圖分類號:B82-0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7)06-0020-03
作者簡介:王少華(1950- ),男,江蘇漣水人,南京市人事局干部,南京市行政學院兼職教授、副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共行政管理、公務員制度。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和國家新的奮斗目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戰略任務。這一新的目標追求和戰略抉擇,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長期、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面臨著來自國內外的諸多難題和挑戰。面對錯綜復雜,千頭萬緒,我們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把科學發展和公平正義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兩大基石認真抓實、打牢,在此基礎之上才能逐步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目標。
首先,和諧社會應當是科學發展的社會。科學發展的基本涵義有兩點,一是要發展,二是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從發展的角度看,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是科學發展的重要內容。實踐證明,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決定著物質財富的多寡,決定著社會利益分配空間的大小,也影響或決定著社會的文明水平和進步程度。可以說,經濟發展是社會和諧的推進機制,離開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就缺少基本條件。雖然富裕不一定意味著社會和諧,但貧困肯定不會促進社會和諧。事實上,在經濟不發達、物質資源匱乏、貧窮落后的條件下,要實現真正而長久的社會和諧是不現實的。因此,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只有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現實中的矛盾與問題才有可能、有條件得到切實解決,構建和諧社會才有堅實的物質基礎。
然而,也必須看到,經濟發展并不是科學發展的全部,發展經濟只是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基礎和條件,它并不等同于社會和諧,也不等于實現了和諧社會。歷史與現實證明,和諧社會不僅取決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更取決于發展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性。因此,僅有經濟發展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在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真正的社會和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物質資源較為豐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但是,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在資源開發與利用、增長速度與方式、發展的結構與質量以及區域、城鄉、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性等方面卻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有的已成為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的消極因素。對此,必須高度重視,決不可掉以輕心。
就我國的國情和發展的現實而言,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對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責任和作用。因此,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首先找準職能定位,轉變發展觀念和思路,克服急功近利的“政績”沖動,改變過度依賴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運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片面追求經濟高速增長和粗放式的發展模式,摒棄為了發展而不顧一切的甚至是盲目的或野蠻的發展方式。確立科學發展的理念,遵循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建立與科學發展相適應的公共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相關制度,改革、完善發展政策。善于利用和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利用和發揮社會資源與社會力量參與科學發展進程。著力解決發展的協調性問題,尤其是資源開發與利用、發展結構與質量、增長速度與方式、基本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等突出問題。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履職活動中把科學發展真正落到實處,才能營造出社會和諧的環境,打牢社會和諧的基礎,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其次,和諧社會應當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只有公平得以實現,正義得到伸張,社會才會有和諧可言。因為只有公平正義,才有認同和秩序,才有信譽和權威,才有感召力和向心力,才有公信力和凝聚力。而且,公平正義還能帶來活力和效率。縱觀人類社會的發展史,可以發現,追求公平正義是人們最基本的愿望,古今中外最受社會關注的莫過于公平正義。追求公平正義早已成為人類社會的基本理念,成為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觀之一,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尤其需要公平正義。可以說,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平衡機制,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也是科學發展的題中之意。
公平正義不僅是一種價值理念、理性原則和道義要求,更應是一種現實的社會關系。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公平正義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上:一是規則層面,尤其體現在制度性的正式規則(法律、法規、政策等)中,這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前提和基礎。因為具有公平正義的規則可以發揮應有的導向功能,并起著調整社會價值取向的作用。二是執行(實施)層面,這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關鍵。因為只有規則層面的公平正義是遠遠不夠的,規則的公平正義還要取決于其執行(實施)者是否具有公平正義的理念、立場和品質,取決于執行(實施)者能否正確行使公權力,取決于執行(實施)者是否通過自己的行為去實現規則所指向的公平正義。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公平正義的感受,很多時候,很大程度上體現為對社會公平公正的體驗。社會公平公正與利益分配緊密關聯,而利益分配又與社會和諧密切相關。或者說,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是社會和諧最核心的要求,而人與人之間和諧的關鍵是利益關系的協調。客觀地說,任何社會成員都希望從社會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但由于社會資源的有限性,社會成員自身條件與客觀環境以及貢獻與機遇等方面存在著差異性,任何時候都不可能使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得到滿意。實際上,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也不存在著絕對的公平公正,只存在相對的或大體上的公平公正。相對的或大體上的公平公正主要體現在過程的公平公正之中,而過程是否公平公正又與規則有關。或者說,要妥善協調和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就要以相關規則為基礎,以相關規則去保障和實現。
公平公正的要義是“不偏頗”,其核心是機會均等和規則平等。在社會實踐中,人們對規則的認同,更甚于對結果的認同,只要規則是良性的――公平、公正、合理,無論產生的結果如何,人們一般都是可以認可和接受的。所以,必須通過一定的規則,特別是程序規則,去建立、維護和實現公平公正。如果沒有規則,預期就難以確定,評判就難以公平公正,也就很難實現公平公正。
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掌握與行使公共權力,管理與配置公共資源,代表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承擔公共責任。因此,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公正的主要方面。為此,弘揚公平正義精神,踐行公平公正原則,應該成為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開展公共管理與服務活動的基本理念和價值目標,應該成為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基本職能和應負的社會責任與道德義務。只有當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確立了公平公正的理念和價值目標,并將之滲透到管理與服務活動的全過程和各環節中去,社會公平公正的實現才有基礎和保障。
具體地講,實現公平公正就是要承認公民具有平等權利,給公民提供同等機會,實行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對管理和服務對象一視同仁,提供的機會和利益要盡可能大地在社會成員間公平分享;努力減少和防止社會不公現象,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協調、處理好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發展和實現好社會不同方面的利益;努力建立和完善社會公平公正機制,培育公平正義的社會信念,維護和營造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當前,要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暢通民意表達和訴求渠道,處理好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就業、教育、“三農”等事關民生、民利的實際問題。只有讓民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讓人民對社會發展前景充滿信心,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才有堅實的基礎。
必須指出,在社會生活中,人的經濟、社會地位可能會有不同,但絕不意味著可以忽視社會公平正義,削減一部分人應承擔的義務,或者侵奪另一部分人應有的權利,更不意味著可以忽略、漠視一些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和切身利益。事實上,如果忽視或消解應有的社會公平正義,離開社會成員權利與義務的整體均衡,那么無論經濟多么發展,多么協調,也會導致社會失衡與不和諧。因此,關注社會弱勢群體和困難群體的基本權利,扶持、幫助弱勢群體和困難群體,維護弱勢群體與困難群體的切身利益,既是實現協調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為此,在制定和施行某項公共政策時,向不發達區域適當傾斜,向弱勢群體和困難群體適當傾斜,或采取某些濟困扶危的措施,不僅不違背協調發展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則,恰恰是其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