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09:48:0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審計的主要內容,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人力資源審計 企業人力資源審計 人力資源審計會計信息披露
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是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保護財產完整與安全。通過審計能夠控制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循環中順利進行。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變化是企業人力資源審計的產生原因。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越來越明確地認識到人力資源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資源,加之“帕金森定律”帶來的企業行政機構膨脹,人員費用的攀升,人力資源審計應運而生。近年來,知識經濟的發展、全球化進程的加劇,人力資源審計對企業績效和價值創造的影響和作用日益突出,人力資源審計已經成為了企業戰略決策的工具與企業的日常控制工具。
人力資源審計是一種確保企業管理中與人力資源有關的受托經濟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專門控制機制。表現為審計人員對企業管理當局人力資源核算和人力資源效益等與人力資源有關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委托人就此對管理方偏離受托經濟責任的行為發出糾偏指令,企業管理當局進而采取糾正措施,從而完成整個控制活動。
企業人力資源審計的主要內容理應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全流程的各項工作內容相一致,分布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的各個子系統中。從人力資源管理職能角度談企業人力資源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審計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戰略與策略:企業人力資源發展戰略與企業發展戰略的符合程度評價;企業各項人力資源管理政策企業內外環境符合度評價。(2)審計企業人力資源規劃的:分析企業人力資源規劃過程,評估企業現有人力資源狀況,企業近遠期人力資源需求以及人員資源發展計劃。(3)審計企業人力資源招聘:企業人員招聘的方法和程序評估;招聘成本評估;招聘工作效率評估。(4)審計企業人員配置:企業工作流程分析;企業組織分析與企業工作分析過程及其結果分析;企業人崗匹配性分析;工作標準化過程分析;企業整體工作效率評估。(5)審計企業人力資源培訓開發:對培訓的目標與組織目標的匹配程度進行評估;對培訓內容進行分析;對培訓的形式進行分析;對培訓的員效果和效率進行評估。(6)審計企業人員績效考核:對現行績效考核方法進行評估;對績效考核的過程與結果進行評估。(7)審計企業薪酬與激勵機制:企業薪酬制度中薪酬體系、薪酬水平與薪酬結構評價;企業福利制度分析;激勵制度與企業目標的匹配程度評估;激勵制度作用評估。(8)審計企業員工關系管理:診斷企業內部社會心理環境;企業領導方法類型分析;組織文化評估;安全生產管理分析;評價組織中員工職位提升系統。
人力資源審計的總目標包括三個方面:公允性目標、合法性目標、效益性目標。由此所決定的人力資源財務審計的總目標是:人力資源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中與人力資源有關信息的公允性,人力資源合法性審計的總目標是與人力資源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人力資源管理審計的總目標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效益性。人力資源審計的內容可以總體上分為三類:人力資源報表審計、人力資源管理審計和人力資源合規性審計。
一、人力資源報表審計
人力資源報表審計是對包含人力資源這一要素而專門編制的財務報表進行的審計,具體包括對企業人力資源的資產審計和權益審計。資產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人力資源資產在特定時間的存在,人力資源資產的余額以及與人力資源有關的現金流量,完整的人力資源資產增減變動記錄,人力資源資產的估價和分攤,人力資源資產在會計報表上的揭示和披露。權益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有關評估機構對企業人力資源作價的評估,完整的企業人力資源權益的增減變動信息,會計報表對企業人力資源權益的揭示和披露。
具體到企業會計報表的相關元素,人力資源報表審計的具體內容包括:(1)體合理性:全部人力資源核算是否合理有無重要錯報。(2)所有權:公司對所列人力資源是否有所有權,所列人力資產和負債是否歸自己所有。(3)分類:所列人力資源分類是否恰當。(4)估價:企業人力資源作價是否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給出,人力資源賬面數量與人力資源實有數量是否相符。(5)披露:報表中是否恰當反映人力資源賬戶余額和相應披露的要求。(6)截止:接近資產負債表日,人力資源交易是否記錄恰當期間。(7)機械準確性:人力資源各個項目的總計數和總賬是否一致,賬戶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8)完整性:所有人力資源是否均已計入人力資源總額,所發生的金額是否已包括。(9)真實性:資產負債表日,全部人力資源記錄是否存在,金額是否正確。
二、人力資源管理審計
人力資源管理審計是指通過定量或定性分析,審查評價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并提出改進意見建議,以促進企業績效改善的審計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審計的重點是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運營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審計分兩個層次進行:
第一個層次,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作為一個內部服務單位,考察其為其他部門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經濟性指的是,比較實際人力資源投入與預計人力資源投入,是節約還是超支。效率性指的是,實際人力資源投入實際所得相比,獲利狀況。效果性指的是實際人力資源所得與預計所得相比結果是否理想。這一層次人力資源管理審計,評價方式是顧客滿意度審計。
第二個層次:在企業整體框架內,考察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整體績效的作用和影響。關注的重點是,人力資源管理這一管理方式在企業中是否得到充分運用,是否正確地發揮了作用,是否呈現出最佳成本效益關系。由于很難全面獲得有關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績效的量化信息,而且很難定量分析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對企業績效的貢獻程度,因此通常采用一種依賴定性分析、將顧客的主觀評價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顧客滿意度審計方法。
人力資源管理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機制審計、利用效益審計、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審計、人力資源資產保值增值審計、人力資源的效益審計、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審計、評價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績效、人力資源管理者的責任審計
三、合法性審計
合法性審計的重點是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目的是規避雇傭關系中的法律風險。企業管理者在人力資源管理實踐中,面對不斷變化的環境和日益復雜的法律條文,必須考慮避免因人力資源管理不當而產生的高昂法律訴訟成本和因敗訴導致的法律訴訟損失等問題。
合法性審計采取全面排查法,對企業在防范與勞動法律法規相關的風險方面所做工作作出評價。合法性審計涵蓋法律法規對企業勞動關系的所有規定,需要逐項評價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各項活動的合法性,識別可能引起法律訴訟的各種風險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形成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合法性評價報告。
內容具體涉及兩方面:一是,企業的勞動關系政策,包含建立和解除勞動關系的政策、薪酬政策、勞動紀律等方面;二是,企業的勞動關系實踐,包含雇員操作手冊、招聘和選拔程序、工作說明、績效評價以及相關的雇員招聘、使用、培訓、辭退和后續管理等實踐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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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學校科學發展情況
審查高校領導干部任期內提出的重大改革發展思路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爭取的重大專項資金等,分析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學校總體發展起到的推動作用。由被審計領導干部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審計組通過檢查有關資料、詢問了解情況等方式進行核實。
(一)重大改革發展
被審計者任期內推出的重大改革發展措施,并對學校的發展產生重大正面影響,進而取得突破性成績,如在國家、省級綜合性評估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獲得全國性、省級重大獎勵,在與教學科研有關的某方面取得實質性突破等。
(二)重大建設項目
被審計者任期內建設項目情況,重點檢查建設用地是否按批準的數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審批的規劃要求,以及征地拆遷費用的支出是否合規。
(三)重大專項資金投入
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學校新增的專項資金情況。主要檢查各種資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是否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的用途,有無未經批準相互擠占的問題。
二、審查權力運行公開化情況
從會議紀要和記錄入手,審查各項財務資料,并詢問相關人員,分析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重大決策程序的規范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和決策執行及執行的效果等。
(一)決策程序規范性
是否健全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校務公開制度;財務預算、工程建設、重大采購、對外投融資及合作、資產處置、涉及教職工利益等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是否都通過民主討論、集體決策程序,是否都有會議記錄。
(二)決策內容合法性。決策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三)決策執行及效果
決策是否得到認真執行;執行決策后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是否存在因決策不善影響資金使用效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
三、審查資源配置市場化情況
審查評價學校資產管理、基建項目管理、下屬單位管理、執行政府采購過程中資源配置市場化原則執行情況等。
(一)資產管理
1.資產入賬完整性。資產是否全部入賬,有無賬外資產,如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有無入賬;
2.資產日常管理。資產是否及時登記、定期盤點,賬賬、賬實是否相符,領用是否規范;資產有無因管理不嚴造成損壞、偷盜等損失情況等;
3.資產使用、處置規范性。資產出租、對外投資和擔保是否履行審批手續,資產處置是否履行審批手續。
(二)基本建設管理
1.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建設資金有無被轉移、侵占或挪用的,有無超標準、超概算情況,是否按規定預留工程價款;
2.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是否存在項目未按規定招投標、未按照招投標文件的條款簽訂合同或協議;
3.基本建設過程中各種程序履行情況。有無履行各種審批程序,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情況,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是否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和工程決算,并結轉固定資產。
(三)下屬單位管理
1.下屬單位經濟活動合法性。下屬單位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經濟活動;
2.下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下屬單位的經營效益情況,是否存在嚴重虧損;
3.下屬單位的監管情況。是否建立對下屬單位的監督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與下屬單位產權關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將有關資金轉移到下屬單位或以各種名目違規在下屬單位列支費用現象。
(四)政府采購政策執行
政府采購政策執行總體情況,應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是否全部納入政府采購;限額以上自行采購的項目是否實行招投標。
四、審查學校操作行為規范化情況
檢查學校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預算編制和執行的規范性、內審監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重點關注科研經費、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審查評價資金管理政策、收費政策、助學政策等執行情況。
(一)內部管理規范化
1.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內部分工與牽制、現金管理、票據管理、預算管理、收費管理、采購管理、招投標管理、資產管理、科研經費管理、專項經費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經費管理、對下屬單位管理考核、內部審計監督等主要財務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
2.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各項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執行制度后取得的實際效果,是否存在因不嚴格執行制度而造成損失浪費的。
(二)預算管理規范化
1. 預算編制總體情況。有無編制赤字預算;預算項目是否完整、真實、細化,各項收入是否納入預算管理并在法律規定賬戶核算,有無隱瞞收入、設立賬外賬的情況;
2.預算執行總體情況。各項支出是否按照預算執行,有無超預算、超標準現象;有無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問題;有無在下屬單位列支費用行為。
(三)資金管理政策執行
資金管理政策執行總體情況,是否存在公款私存、違規集資、違規擔保、小金庫等問題。
(四)收費政策執行
收費政策執行總體情況,是否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收費,有無自定項目、超范圍超標準收費;所使用的收費票據是否合法、合規。
(五)勤工助學政策執行
勤工助學政策執行總體情況,助學經費是否按規定標準提取;獎助學金的發放是否及時、足額、規范,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現象,或結余較大。
(六)科研經費管理使用
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總體情況,科研收入真實性;科研支出是否與項目有關,有無用虛假發票套取科研經費;勞務費發放及繳稅合規性;結題項目有無及時結賬。
(七)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專項經費使用總體情況:是否專款專用,有無存在虛列支出、擠占挪用情況;專項經費的使用績效,有無損失浪費。
(八)其他法規政策執行
除上述列舉事項外,其他財經法規政策執行情況。
(九)內審監督制度執行
1.內審機構建立。內審機構的建立和內審人員配備情況;
2.內審機構工作業績。內審工作是否有規劃、有計劃、正常地開展;在經濟責任審計、下屬單位考核、基本建設項目等內部重要經濟事項中發揮的作用如何。
五、審查高校領導干部廉潔從業情況
通過聽取學校其他校領導和中層領導意見,審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結合了解學校整體廉政建設情況,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廉潔從業情況。
(一)個人廉潔從業情況
1.領導利用職權行為。領導是否存在利用職權和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違反決策程序直接干預重大經濟事項,是否在收入分配、經費開支、資產使用等方面未遵守有關規定。移送司法處理或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另行處理;
2.領導個人行為。領導是否存在一些與職務無關、但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如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所在學校廉政建設情況
1. 所在學校干部、職工廉潔從業情況。所在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有無因與職務有關的廉政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中層干部和下屬單位負責人有無因廉政問題被查處的;
一個單位貨幣資金管理的好壞直接到單位的經營活動。因此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規,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三級內審制度。
1.現金管理中的三級審查制。現金管理中的三級審查主要是對庫存現金的分級審查。第一級審查,由出納員自己進行現金盤點,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現金日記賬臺賬與庫存現金相符)、賬機相符(即手工現金日記賬與機的有關相符)。第二級審查由財務部門或審計部門對出納的庫存現金定期進行監盤。監盤前,應記錄監盤時點上的現金余額,根據出納在盤點之前尚未入賬的原始憑據推算出實際的庫存現金。由出納清點,監盤人員在一旁監督。第三級審查是由公司組織人員進行監盤。監盤程序與第二級審查相同。通過現金管理的三級審查,既可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又可防止人員職務犯罪,還可增加現金管理中的透明度。
2.單位一切收付款項,除制度規定可以用現金支付的項目外,都必須辦理轉賬結算,并及時核對銀行賬戶,確保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對于貨幣資金的支付,也應采取相應的三級審批制。如用款單位提出支付申請,經辦人首先必須進行自我審計,審核合同或協議,然后由所在部門領導進行一級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是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并提交公司財務部。其次,財務部門根據支付申請,審核各項手續是否齊全。最后,審批人根據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這級審核,主要是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也是重點審核。通過用款三級審批,可避免用款中的失誤,也為提高的資金運用和資金安全提供保證。
二、對物資管理中的三級內審制
要搞好一個企業的物資管理環節中的內部監控制度,必須建立和實行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對實物資產的驗收入庫、領用發出、保管及處置等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的被盜、毀損和流失。
1.物資采購中的三級審批制,其具體做法是:物資使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采購申請。在提出申請之前,必須進行審核,看該物資是否急需購進,是否仍有存貨或有可替代用品等,此為第一級審核。采購部門根據采購申請,制定采購計劃,選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分管領導根據采購部門或信息部門提供的信息(如物資價格)進行審批,此為第二級審核。物資入庫后,審計部門或財務部門根據入庫驗收單對照采購合同進行最后核對,此為第三級審核。
2.在存貨管理中也應該采取三級審核制。無論是入庫、出庫,倉庫保管員應按照相關部門轉來的單據,對照實物辦理相關手續,此為第一級審核。倉庫記賬員根據出入庫單據記錄保管賬并定期與保管員對實物進行核對,以便核實商品的實際庫存,盡早發現、解決問題,此為二級審核。單位財務部門或審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倉庫實行實地盤點,商品的實物負責人(如保管員)必須在場,將實存數量與賬存數量進行核對,檢查賬賬和賬實是否相符,以檢驗存貨儲存核算的正確性,此為三級審核。通過這三級審核,從最大程度上保證企業資產的完整性。
三、產品賒銷中的三級審批制
實行產品賒銷三級審批制度,主要目的是降低外欠款的風險,確保資金及時迅速收回。其具體做法是:如客戶提出貨到付款、先發貨后付款或其他延期付款的要求時,銷售部門首先應對客戶的信用度進行審查,查詢以前年度的付款情況及其資信情況,或者了解該客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是否異常等。如經審查認為該客戶信用程度高、資信證明良好、經營狀況處于較好循環狀態,即可提出賒欠報告。報告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付款時間、責任擔保等。此為第一級審查。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財務部門進行第二級審核。財務部門在審核時要結合銷售合同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內容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并蓋章,交由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后執行。經過這三級審核,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客戶賴賬,或出現因賒銷產品而與客戶打官司的情況。
四、核算中的三級審核制
由于許多單位已經實現電算化,賬務處理都由機進行,那么會計核算中的記賬憑證的審計至關重要。第一級審核是記賬憑證錄入人員相互進行審核。這種審核一般是在記賬憑證未打印出來之前進行。審核的內容主要是原始單據的正確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記賬憑證編制的正確性。第二級審核是財務部門設置的專業審計員審核。包括記賬憑證摘要是否準確,會計科目的運用是否正確,記賬金額是否正確,原始單據有無漏記或多記的錯誤等。第三級審核是財務部門負責人作最后審核。對那些容易發生錯誤和容易產生歧義的會計業務進行重點審核。這樣通過記賬憑證的三級審核后,其錯誤率將降到最低點。
關鍵詞: 河道;建設項目;審查;主要內容;技術要求
中圖分類號: TV文獻標識碼:A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不斷提高,地方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申請建設非防洪工程項目的情況逐年增多。這些建設項目大多是當地重點工程,與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但是,這些項目的建設給河道防汛工作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如何最大限度減少建設項目對防汛和防洪工作的不利影響, 使之有序進行、依法進行、不形成新的行洪障礙,確保河道防洪安全,就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就必須要按照水利部印發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進行管理和審批。
1、建設項目審查的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內容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管理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資源、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8)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
流域機構在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時,應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
2、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建筑物審查要求
根據以上審查內容和近年來工作實際,筆者就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有關技術談談自己的體會和見解。
2.1 跨河建筑物
跨河建筑物如橋梁、渡槽、電力鐵塔等,一般臨河建筑物如碼頭等的棧橋有時也需要跨越。跨河建筑物跨越河流和堤防等建筑物,主要影響表現為:支墩影響和跨越影響。
技術審查要求:
《堤防設計規范》9.3.1規定:“橋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構筑物,其支墩不應布置在堤身設計斷面以內。當需要布置在堤身被水坡時,必須滿足堤身設計抗滑和滲流穩定的要求。”
跨河建筑物與堤頂高程之間應適當留有一定的凈空,以便為以后的堤頂加高加固留有余地,堤頂高程的確定一般在現狀堤頂高程基礎上加2.2至2.5米控制。
當跨河建筑物與堤頂平交時,要求梁底高程應高于規劃堤頂高程,并適當考慮安全超高。跨河建筑物與堤頂平交,還應與平交的堤防順接,并保持防汛搶險交通順暢。
跨河建筑物布置在河道內的支墩會壓縮河道過水斷面,造成河道壅水和沖刷,影響河道行洪、輸水。建筑物支墩壅水在河道高水位時會明顯加大防汛壓力,而沖刷則對河道岸坡穩定和河勢變化產生不利影響,造成原有防護工程失效或破壞。因此對于比降平緩、流速較小的河道,一般防護要求為上游50至100米,下游100至200米,具體則因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質狀況和河勢穩定情況而異。護坡和護岸的高度要求,一般要求頂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基礎應在沖刷線以下。
跨河建筑物一般要求支墩軸線布置應與水流方向保持一致,以避免對河勢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對支墩采用壁式支墩的,尤其應注意保持與水流方向一致。經觀測表明,對重要河流、流速和比降較大的河流,由于壁式支墩的特性,與水流方向的交角稍有變化則影響成倍增加。由于天然河道的特性,水流在一年中水位隨時不斷變化,主流軸線也同時改變,影響也不同,對于具體建筑物設計而言,往往只能保證建筑物支墩軸線在大流量高水位時保持與主流方向一致, 因此,對重要河流和堤防,要求河道、岸坡的防護應根據模型試驗結果確定或相應加大。
按照規范規定,堤防迎水面堤身設計斷面內,一般不得設置支墩。對布置堤身背水側設計斷面內及對堤防滲流穩定有影響的支墩,建設單位在施工時應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做好基礎防滲工作。
2.2 穿河穿堤建筑物
穿河、穿堤建筑物如穿堤管道、隧道、纜線及涵閘等建筑物。
穿河、穿堤管道一般從河底穿越或堤基穿越。對河道及堤防的主要影響包括:施工期影響和運行期影響。穿河、穿堤管道如引水管、石油、天然氣等管道,多為高壓管道,工作時常產生一定的振動,對河道、堤防安全有一定影響。穿河、穿堤管道在河底或堤基穿越,由于管道較長極易在運行中產生不均勻沉陷而發生破壞,應注意研究分縫的合理性和防止產生不均勻沉陷。穿河、穿堤管道老化后的處理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應在設計中加以考慮。
技術審查要求:
《堤防設計規范》(GB 50286-98)規定: “穿堤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底部高程應高于堤防設計洪水位,當在設計洪水位以下時,應設置能滿足防洪要求的閘門或閥門,并能應在防洪要求的時限內關閉。壓力管道和各類熱力需要穿過堤防時,必須在設計洪水位以上通過”(強制條款)。
根據以上規范,對壓力管道規范要求必須在設計洪水位以上穿越。但對于石油天然氣等高壓、危險、易燃、易爆品,又要求盡量不要架空布置,隨著現代施工技術的進步,新型施工方法如定向鉆等可以在堤基或河底穿越,由于基底土層埋置深度大,擾動影響較小,根據對目前已施工的工程分析,只要處理措施得當,影響可以降低至最小。因此,當壓力管道不能在設計洪水位以上穿越時,應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加強對工程運行期的觀測,保證防洪工程安全。如對管道周圍采取灌漿、設置截滲環等處理措施,在豎井及管壁周圍進行灌漿處理和截滲,嚴格控制施工回填土質量等。
對穿堤涵閘,施工中應嚴格控制基礎處理和施工回填土的質量,嚴格控制壓實度等指標,保證回填土施工質量,尤其要注意對涵管分縫接頭處的處理和控制道。運行中應加強對滲流、位移等資料觀測,認真分析。
2.3 臨河建筑物
臨河建筑物包括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對河道、堤防的影響主要是建筑物的阻水、挑流以及局部流態改變對河道行洪和堤防及其他防洪工程安全的影響。
技術審查要求:
對碼頭等臨河建筑物,為減輕上述影響,審查時應注意碼頭應盡可能少占河道有效過水斷面,低水碼頭前沿頂高程一般應不高于河灘地50厘米,高水碼頭梁底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高水碼頭排架樁(柱)應采用圓型截面并應適當減少橫向聯接桿件。如設置皮帶機,皮帶機梁底高程一般也應高于設計洪水位,皮帶機支架應盡可能布置在堤身有效設計斷面以外。當汛期來臨時,臨時貨場不應放置貨物,當水位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時,碼頭應啟動汛期運行方案或停運,以保證港口碼頭和防洪工程安全。
《關于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是為實施《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對消耗臭氧層的物質進行具體控制的全球性協定。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通過,向各國開放簽字,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議定書》由序言、20個條款和一個附件組成。其宗旨是:采取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以保護臭氧層不被破壞,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顧及經濟和技術的可行性,最終徹底消除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排放。
按照議定書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分階段減少氯氟烴的生產和消費,在1990年使生產量和消費量維持在1986年的水平;到1993年,生產和消費量要比1986年減少20%;到1998年,保證使氯氟烴的年生產量和消費量減少到1986年的50%。《議定書》還規定在本議定書生效后一年內,每個締約國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控制物質;從1993年1月1日起,任何締約國都不得向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質。該《議定書》還就控制量的計算、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控制措施的評估和審查、數據匯報、不遵守情形的確定、資料交流、技術援助等作出了安排。但是,該《議定書》回避了發達國家破壞臭氧層的責任,包含有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歧視性條款,且科學論證不夠,規定的限控物質范圍太小,難以達到防止臭氧層繼續惡化的目的,遭到了許多國家的批評。此外,《議定書》雖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但直到當年5月130個發展中國家中只有10個國家加入議定書。再加上締約國也普遍認為議定書存在明顯缺陷,于是決定對議定書進行修改。經過1989年3月的“拯救臭氧層倫敦會議”、1989年5月的赫爾辛基第一次締約國會議、1990年6月的倫敦第二次締約國會議,終于在1990年6月29日通過了對《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
修正后的《議定書》在許多方面有了重大改進,基本上反映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愿望和要求,并建立在更加科學的基礎上。因此,保護臭氧層的步伐大大加快。我國于1991年6月13日加入修正后的《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