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09:47:4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檔案行政法規的特征,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檔案行政權力;權力清單;行政法;屬性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是我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近兩年來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有一些相關文章發表。但是,對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與行政法的關系還未涉及,相關研究尚屬空白。實際上,權力清單制度背后蘊藏深厚而復雜的行政法理論。通過對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行政法屬性的探討,對于深入認識、理解和完善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有著積極的意義。
1 行政法的概念與本質
關于行政法,法學界的一般看法:“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對其后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其本質可從以下五個方面來理解。
1.1 行政法是設定和授予行政權力的法。根據職權法定的原則,一切行政權力必須與法有據,由法律法規授予。“憲法相關法類中規范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行政法類中有關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各類法律,經濟法類中有關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以及訴訟與非訴訟程序類的全部法律,都可以歸入國家權力產生和運行的部分。”[2]這其中又以行政法為主,即絕大部分行政權利是由行政法律法規設定和授予的。行政法律法規對一定或特定行政權力予以設定,從而形成一定的權力體制,并明確規定這一行政權力授予某一行政主體――政府、政府機構、公務人員或其他組織,以及這一權力主體內部組織權力運行與活動的規則。
1.2 行政法是規范和限制行政權力的法。關于行政法的本質,法學界一直就有“控權法”(控制行政權)和“保權法”(保障行政權)之爭。控權法理論認為,“行政法的基本內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權力。”[3]近年來,控權法理論得到了大多數法學界學者的認同。認為,“行政法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對行政權的控制” [4]和限制行政權力濫用,避免社會發展在穩定性、普遍意志性的法律支配之外,受到某些個人或者某個機關,偶然的、任意的、故意的支配。
1.3行政法是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法。從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上看:“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權力和限制行政權力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法律”, [5]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權利。“以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為目的,對行政權行使的目的、方式和過程等方面進行制約和規范,并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司法救濟,充分體現了當今我國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和保護公民權利的功能。”[6]由此可見,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權力的法。
1.4 行政法是監督行政權力的法。行政法既是規范行政權力的法,也是監督行政權力的法。行政法具有監督行政權力主體,包括政府、政府機關、政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作用。法律法規在賦予行政機關及其主體以行政權力的同時,“由于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對個人權利的優越性和侵犯性,因此,必須對行政權力加以監督和制約。”[7]現實中,行政法是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范圍、行使方式及法律責任等,達到監督行政權力主體、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目的的。
1.5 行政法是對行政權力后果進行補救的法。對于行政法是對行政權力后果進行補救的法,國內學者多引用美國學者施瓦茨“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補救的法,而不是實體法”的說法。行政補救亦稱行政救濟,“是指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權利所造成的權利缺損而實施的救濟。”[8]是行政法重要的內容之一,由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賠償法多部法律構成,以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保護公民及社會組織的權益不受侵害,并對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及社會組織實施救濟。
2 行政法是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
2.1 行政法的目的。行政法立法的目的就是通過規范行政行為,來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監督和控制行政權力的合法行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1.1 公共利益目的。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是行政法的目的。行政法的公益目的體現為:一方面,行政主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法保障其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行政活動。具體來說,行政法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提供依據和條件。另一方面,行政法也要求行政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即行政法運用公共利益作為標準來限制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確保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與公共利益目的相一致。
2.1.2 控制行政權力目的。行政法的控制行政權力目的是指行政法監督、控制行政權力的目的。行政權以實現公益為目的,但在現實中,行政權存在著濫用的可能性,為此,行政法對行政行為的主體、內容、形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范,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同時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2.1.3 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目的。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目的是指行政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目的。一是對行政行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要件進而對其進行監督,在控制行政權的同時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二是在行政過程中賦予行政相對人參與權等程序性權利,提供行政相對人在行政過程中陳述意見、表達意愿的機會;三是在行政權侵犯行政相對人權益時,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事后性救濟的機會。
2.2 行政法調整的法律關系。“行政法是規范行政行為,調整行政機關和管理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行政法的宗旨就在于規范國家行政權力運行的界限。“現代市場經濟排除了絕對的自由競爭,政府的干預或宏觀調控對經濟發展和穩定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政府的干預或宏觀調控應該依法進行。杜絕政府的任意行為,避免不當干預就成了行政法的任務。哪些行政機關有權干預經營者的行為和進行宏觀調控,這些機關應該采用什么手段,依照什么程序進行調控和干預,都應當依照行政法的規定依法行政。”[9]
2.3 行政法控權的對象。“行政法規范的是行政行為,而不是公民等相對人的行為”。 [10]其一,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權利,所以,行政法規范的是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其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行政法的義務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而不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中不承擔義務;其三,違反行政法的主體只能是行政組織,而不是行政相對人。因為行政機關是行政法的義務主體,所以,行政違法只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承擔行政責任不包括行政相對人。
2.4 行政法規制的重點。行政法“以促進轉變政府職能,限制行政權力的過分擴張為重點,要通過法律手段約束行政行為,控制行政權力的膨脹和擴張,讓政府少管事、管好事。”[11]行政法規制的重點是規范行政行為、控制行政權力、監督行政權力的行使。
2.5 行政法規定的程序。
行政法“為行政行為從設定、實施到法律救濟等都作了統一規定,目的是避免、減少人為的主觀隨意性,特別在規范行政行為的時間、方式、方法、步驟方面,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面發揮正當程序的作用。”[12]
3 檔案行政權力清單的行政法屬性
3.1 檔案行政行為受行政法的規制。關于行政行為的概念,大多數學者認為所謂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13]據此,可以將檔案行政行為定義為:所謂檔案行政行為是指檔案行政主體在實施檔案行政管理活動、行使檔案行政職權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檔案行政行為是政府行政行為的一部分,是政府管理社會檔案事務的一種專業行政行為。
如上所述,由于行政行為受行政法的規制,作為行政行為之一的檔案行政行為,同樣受行政法的規制。而且不僅受檔案專業法律法規的規制,還要受《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賠償法》等其他行政法律的規制。
3.2 行政法是制訂檔案行政權力的主要法律依據。根據職權法定原則,檔案行政權力必須由法律授予。由于“行政法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程序,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產生、職權和職責等,是橫跨各個行政法領域、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運作法(包括行政許可、處罰、制裁、監察等)和行政救濟法(行政賠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14]行政法就成為制訂檔案行政權力的主要法律依據。其中也包括海教授所說:“與檔案、檔案工作有關的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15]
3.3 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行政法屬性分析。權力清單制度本質上在于通過明確和公開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行為方式、運行程序和責任承擔等,為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提供條件和可能,最終實現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目標。可見,權力清單制度與行政法的目標是一致的。通過對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行政法屬性的分析,可以使我們更深入認識、理解和完善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
3.3.1 目標:規范和控制檔案行政權。“實現對行政權的有效控制,是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一直以來孜孜以求的目標”, [16]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本質上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行政權的一種自我控制。其核心是通過公開檔案行政權力的數量、種類、運行程序、適用條件和行使邊界等,為檔案行政權力運行劃定清晰界限,實現規范和控制檔案行政權的目標。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曬出檔案行政權力清單的方式,明晰自身權力的職責與邊界,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3.3.2 主體:確定檔案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為實現規范和控制檔案行政權的目標,應當嚴格確定檔案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這是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通過對檔案行政主體相關檔案行政職權的梳理,清理、明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模糊的方面給予細化,不僅使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更明晰自己的權責,還讓檔案行政相對人能一目了然地了解檔案行政權的范圍與內容。通過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確定了檔案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在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范圍之內的職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力也有責任去行使;超越清單權限范圍的,既無權,也不能越權行使,否則就要追究其違法行政的責任。這不僅減少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越權行政、違法行政的可能性,還為公眾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奠定了基礎。
3.3.3 方式:界定檔案行政主體的行為邊界。“職權法定”是檔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檔案行政權行使必須“于法有據”,否則就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與腐敗。而“職權法定”的前提就是要明晰界定檔案行政主體行為的邊界和活動范圍。確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能夠行使何種權力,在多大職權范圍內行使檔案行政權力。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以一種便于理解接受的方式,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各項職權向社會公開,明確列舉各項檔案行政權力的權限、依據和范圍,進一步清晰和界定檔案行政主體的行為邊界,限制壓縮法外權力和尋租空間,減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內部之間的權限爭議,并提高檔案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廉潔性。
3.3.4 程序:明確檔案行政職權的運行程序。“行政程序的根本政策問題就是如何設計一種制約制度,既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官僚武斷和超越權限的危險,又可保持行政部門需要的有效采取行動的靈活性” [17]。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權力清單具有行政程序規制的特質。如果說法治的基本功能是控制行政權力的話,那么,就控權的方式來說,傳統注重的是組織法控權,現代法治則更注重程序法控權。因此,檔案行政權力清單不僅應注重列出檔案行政主體的權限,還應重視各項檔案行政權力行使的具體程序。通過規范的檔案行政權力清單文本,將所涉及的職權運行具體程序予以明確規定,讓檔案行政主體、職權、責任都有了一一對應的關系,使每一個檔案行政職權的運行都將受到程序規則的有效制約。
3.3.5 制度:公開、參與、監督機制的運用。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最終目標在于通過規范和控制檔案行政權,保障檔案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制定、調整和運行等都應當充分引入公眾參與,充分發揮公眾參與對權力清單制度的監督作用。而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公之于眾,曬在社會與公眾的陽光之下,為檔案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行使監督權提供了前提和條件。檔案行政權在公開透明的陽光下運行,公眾可以按照清單上列舉的職責、權限進行評判和監督,這也是對檔案行政權進行控制和規范的有效方式。
在醫療活動、確認責任和處理糾紛過程中,病歷的證據屬性包括醫學證據和法律證據的雙重屬性。一方面,病歷是據以診斷治療和醫學研究的依據。通過直接、科學、系統的醫療信息收集所形成的病歷,不僅是醫務人員診斷和治療疾病的依據,而且也是醫學研究和教學的重要資料,更重要的它還是患者健康狀況的檔案。因此,病歷具有醫學科學意義上的證據屬性。另一方面,病歷是據以確定醫患雙方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病歷是處理醫療糾紛并依法確定醫患雙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法定證據。屬于關于醫療行為的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具有完全的證明力。因而,病歷具有據以實施鑒定、判別是非、明確責任、解決爭議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屬性。為了確保病歷的規范性制作,國務院及衛生部采取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形式,對病歷的制作和管理等技術性規范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除門(急)診病歷外,住院病歷的所有權屬于醫院。這種權利包括了所有權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等全部權能,但其中處分權是受檔案法和衛生行政法規所拘束的權利。從醫患雙方的病歷權利內容來看,醫方依法行使病歷權利的內容:一是病歷制作權。醫方是病歷的制作權主體,病歷的制作必須是具有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依職務行為所為。不具備醫學知識和醫務技術的患者是沒有病歷制作權的。二是病歷管理權。除特定條件下門(急)診病歷可以由患者保管外,住院病歷和門(急)診病歷依法由醫療機構保管。醫療機構保管病歷達到規定年限和病歷已經不具保存價值時,可以決定銷毀且不須征得衛生行政機關和患者同意。三是病歷使用收益權。包括疾病診斷的使用和醫學研究成果的收益等兩個方面。病歷雖然記載的是患者的疾病資料,但屬于醫療機構的醫務技術檔案,也是疾病信息和醫學經驗的積累并賴以進行醫學研究的科學資料。而患者的病歷權利僅指知情權,包括病歷查閱、復制、咨詢等權利。
從醫患雙方的病歷義務內容來看,醫方依法必須履行相應的病歷義務:一是規范制作病歷的義務。即醫方負有保證病歷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義務。制作病歷應當符合衛生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醫務人員應當真實詳細地記錄患者的病情變化和診斷治療過程,不可遺漏和空缺,不能為掩蓋原病歷的真實性而違背客觀事實進行涂改、更換、事后補充和偽造。病歷的書寫應該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在時間上有連續性。二是告知和協助查閱的義務。醫方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的病情發展、變化及診療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和危險。一般認為,病歷應當經過患者及其家屬簽字認可,才能夠成為有效的證據。患者需要依法定程序對病歷進行查閱或復印時,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三是保密和妥善保管義務。對與疾病診療相關的患者隱私,醫方必須履行保密義務。在未得到患者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泄露給他人,確保其隱私權不受侵犯。同時,醫療機構作為法定保存診療檔案的機構,應妥善保管病歷資料。而患者的病歷義務主要指協助醫方保證病歷完整性的義務,即在查閱、復制病歷過程中,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可見,醫療行為及其醫患服務關系具有其它法律關系所沒有的技術性、風險性和特殊性,作為處理醫患糾紛和確定醫患雙方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病歷又具備醫學證據和法律證據的雙重屬性,使醫患雙方的病歷權利義務具有明顯區別于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的特點。
第一、醫患雙方病歷權利義務的法定性。為了促進醫學技術進步和確保患者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對醫患雙方在病歷的制作、管理和使用行為的規范性規定,反映了醫患雙方病歷權利義務的法定性特征。一是病歷權利義務不可隨意處分或怠于履行。也即醫方的病歷權利是受法律和其法定義務拘束的權利,病歷權利的隨意處分或病歷義務的怠于履行,醫方都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二是病歷是確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其是否承擔責任的法定證據。醫療事故鑒定必須依賴對原始病歷的審查,如因醫方篡改、偽造、銷毀、隱匿病歷的,導致醫療事故鑒定無法進行的,則推定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并承擔過錯責任。如患者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治安處罰。三是醫方承擔醫患糾紛的主要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作為病歷的制作、管理和使用權主體,醫方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失等涉及醫療技術方面的問題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則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侵權事實及其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也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有關《檔案法》可操作性差的問題與《檔案法》“軟法”之說,是一個非常流行的觀點,但是,“可操作性”到底指的什么?如何區別可操作與不可操作?到底是“可操作”,還是“不可操作”呢?長期以來,都沒有系統與深入的研究,這里,筆者嘗試對《檔案法》的“可操作性”作一些探討。
1 “可操作性”的含義
《檔案法》的“可操作性”,是一個使用頻率很高的詞組,其含義似乎不言自明。截至2012年底,在知網期刊數據庫中,涉及“檔案法”或“檔案法律”,再或“檔案法律法規”中同時涉及“可操作性”的就有2328篇。但在這2328篇文獻中,只有宮曉東在《對檔案法律可操作性原則的認識》一文中對此作過論述,他認為:“所謂‘檔案法律的可操作性’,是指檔案法律具有通過一定的操作程序而不受守法者和執法者任意理解或任意說明的干擾,并確切地、公開地加以實施和促使法治目標得以實現的一系列特性。包括:檔案法律的公開性、檔案法律的確定性、檔案法律的不矛盾性和檔案法律的適中性等具體原則。”[1]其觀點多是從立法原則來說的,與執法實踐有一定的距離。
對于法律的“可操作性”,檔案學以外的其他學科有以下的表述與界定:
成序認為:“法律的可操作性指的是一部法律制定出來,應該具備法律的可執行性,有法律執行的手段和后果。”[2]這種觀點將法律的可操作性與法律的可執行性相等同,即可操作性就是可執行性。姑且稱之為“操作論”。“操作論”一方面將在社會實踐中能否得以執行,作為衡量法律法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另一方面也強調了法律法規“可操作性”的實踐性,即任何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只能在執行實踐中來檢驗,在執行實踐中來判定。
徐忠麟、周輝認為:“法律的可操作性是指法律具有通過一定操作程序并確定、公開地加以實現的特性,主要包括法律的公開性、確定性、不矛盾性及適中性等方面。”[3]這種觀點將法律的可操作性用其他一些具體的特性來表述,使其更加容易被理解、被認同。這些特性包括:程序性、公開性、確定性、不矛盾性及適中性,等等。姑且稱之為“特性論”。這種觀點更多是從立法原則與要求的角度來解讀的,與執法實踐存在一定的距離。
張恒山認為:“法律的可操作性是指法律能給司法機關提供能夠實施強制違法行為的操作依據。”[4]姑且稱之為“依據論”。這一觀點明顯是從司法角度來表述的,是對立法機構在立法時的要求。
由此,可以看到,有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不是一個不言自明、有公認含義的詞組。至少有上述“操作論”、“特性論”、“依據論”等三種不同的表述與界定。那么,檔案同行在2328篇文獻中提及的“可操作性”到底是指什么呢?從現有的資料看,檔案界里宮曉東的觀點是唯一有關檔案法律法規“可操作性”的論述,與徐忠麟、周輝的“特性論”十分相似,具有明顯的立法研究的色彩,與檔案執法實踐存在一定的距離。從眾多涉及檔案法律法規可操作性文獻中的表述看,“依據論”更能反映來自基層檔案執法實踐一線的訴求。
2 “可操作性”與“不可操作性”
在檔案法律法規“可操作性”的文獻中,有許多關于《檔案法》可操作性不強、可操作性差、可操作性弱的說法。如,1992年,王景高就指出:“在《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頒布實施以后,各地各部門特別是基層檔案部門普遍反映,我們的法律、法規‘不配套’、‘不具體’、‘操作性不強’。”[5]到1996年《檔案法》修改前,1993年至1995年3年間,涉及《檔案法》操作性的文獻有179篇,提及“操作性不強”、“操作性差”的就有22篇,占12.29%。就在1996年《檔案法》重新頒布實施當年,涉及《檔案法》操作性的文獻有112篇,認為《檔案法》“操作性強”或具有“可操作性”的有74篇,占到了66.07%。提及《檔案法》“操作性不強”、“操作性差”的有10篇,占8.93%。持“操作性不強”、“操作性差”觀點的文章基本上都發表在《檔案法》重新頒布前的上半年。有相當一些文章認為:“《檔案法》及《實施辦法》作為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由于立法不完善,法律概念的內涵過窄、外延過寬,原則性強、操作性差。”建議:“在修改完善《檔案法》時,一要加強可操作性,不但要有‘質’的規定,也要有‘量’的要求,以便于執法人員執行。”[6]那么,《檔案法》到底是“可操作”,還是“不可操作”呢?什么又是不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呢?檔案界卻沒有進行過系統的研究與論述。檔案界外是這樣認為的:“法律的可操作性,即法律在操作上的可能性或可行性,泛指法律適用的可能性。一般的,如果存在能行的方法,將某法律條文適用于具體案件,則稱該法律條文是可操作的。否則,是不可操作的。此處‘能行的方法’即‘能行的操作規則或方法’,泛指適用法律時,每一步都由法律事先給定的規則明確規定并且在有窮步內可以結束的方法。所謂每一步都由事先給定的規則明確規定,意指法律適用的做法即第一步如何做,并且,在某一步做完以后,下一步如何做都由事先給定的規則明確規定。能行的方法還要求能在有窮步內完成。操作時永無休止不能結束的方法不是能行的。”“法律條文的不可操作性,包括法律概念以及由法律條文建立的法律規范的不可操作性。如果不存在能行的方法,判定任一現象或行為是否為某法律概念所指稱的對象或者是否具有法律概念所反映的那類現象或行為的特征,則稱該法律概念是不可操作的。法律概念的不可操作性就是不可判定性。此處‘能行的方法’就是法律規定的能行的劃界標準和判定方法。如果不存在能行的方法,將某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案件,則稱該法律規范是不可操作的。不失一般性,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的不可操作性,統稱為法律的不可操作性。”“我國法律中的不可操作性可以分為三類:法律的不完全性,法律的不協調性,法律的不明確性。”[7]張淑芳認為:“不可操作的行政法規范是指那些在立法上存有缺陷,諸如有前因無后果、有后果無前因、有質的規定而無量的規定、不能獨行而無促行規則、設定條件過多無法滿足條件、可選方案混亂致無法選擇等的行政法規范。”[8]依據上述所講,《檔案法》的確存在著不可操作性或操作性不強、操作性差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立法技術不周全造成的,諸如:法律的不完全性、不協調性、不明確性等。另一方面,則是由于更為深層次的立法理念、法律理念、行政理念的影響,部門法律的規定性被立法主體所忽視,立法過程偏離了管理技術準則、或者技術準則設定不科學或應該設定而沒有設定、技術規則設定不規范、技術管理準則設定不切實際所造成的。[9]限于篇幅,有關《檔案法》中存在不可操作的對應條款,這里就不一一列舉。
3 《檔案法》“可操作性”的異化
檔案界將“操作性不強”、“操作性差”視為《檔案法》得不到有效落實與執行的主要原因,亦成為修改檔案法律法規的主要訴求與主要內容。“可操作性”成了許多人評判《檔案法》立法效果的標準。《檔案法》必須具有可操作性似乎成了一個模糊的、不證自立的命題,而《檔案法》不具備可操作性,已經成了一些人手中的“棍子”,隨時可以指責《檔案法》,并已然成為很多人不執行或曲解《檔案法》堂而皇之的“標簽性”理由。在許多涉及《檔案法》“操作性不強”、“操作性差”的文章中,作者往往不假思索地就用此來指責或批評《檔案法》的不完善。如果從完善立法的角度看,這種認識或想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把這一問題不假思索地用到檔案行政管理與檔案行政執法領域就“變味”了,就會產生與法制理念立法初衷完全不同的結果。“可操作性”的觀念一旦超越立法范圍,成為“棍子”或“標簽性”理由以后就會出現功能的異化。面對檔案行政管理者,特別是基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者,要求《檔案法》既簡便,又易于操作的愿望,必須看到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必須認識到,任何一種要求或訴求,都存在一個“度”的問題,期望僅僅通過單一的、完善立法的途徑,來解決《檔案法》的可操作性問題是幼稚的,也是不現實的。
應當說“可操作性”的本意,應該是指檔案行政執法者的操作,但多數涉及《檔案法》“操作性”問題的文獻作者,都把問題的解決寄希望于完善立法或對《檔案法》進行修改。然而,《檔案法》的可操作性問題,不是一個直觀通透的對立法單方面提出的要求,《檔案法》是否具備可操作性不僅涉及立法的質量,還涉及理解者和應用者的能力,還涉及《檔案法》本身與社會的關系。《檔案法》是有粗疏一些的問題,但這可以通過解釋來解決問題。以《檔案法》“可操作性”作為尺度評判的立法文本,都是以完善立法文本作為目標,這實際上是試圖用立法解決檔案執法的“操作性”問題,把這種思路絕對化就可能導致檔案執法者的懈怠。也就是當面臨所謂“疑難問題”的時候,或者面臨不愿解決的問題的時候,不是根據現有的檔案法律解決問題,而是試圖通過完善立法來解決問題。檔案執法者的任務就是根據《檔案法》解決問題,至于《檔案法》是否完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那只是在修改時才需要考慮的問題。
4 解決《檔案法》的“可操作性”在于要操作
雖然,《檔案法》中存在著不可操作性的問題,但是,面對現實僅僅消極地抱怨于事無補,更不應以此為借口而不予操作。現實中,恰恰嚴重地存在著以《檔案法》不具可操作性不予操作的現象。因而,作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檔案執法實踐中通過操作來解決可操作性的問題,從理解、解釋《檔案法》開始,到運用操作《檔案法》,這才是解決《檔案法》的“可操作性”的必經之道。
4.1 《檔案法》的關鍵在于操作。《檔案法》不完善、操作性不強已經是事實,如果不去執行操作,勢必使《檔案法》束之高閣,成為名義性或標語性的檔案法律。這既不利于依法治檔與檔案依法行政,也不利于檔案事業的發展。不論現行的《檔案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都要付諸實施,只有操作《檔案法》,才能使《檔案法》落到實處,才能在檔案執法實踐操作中學會操作。
4.2 操作《檔案法》要明確范圍。根據《檔案法》第二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就是那些產生和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與“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相關的檔案事務。對于“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范圍,由國家檔案局或與有關專業部門制定的具有規章性質的辦法與標準認定。如8號令《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等。對于非國家所有的檔案則由各省確定具體范圍,如《江蘇省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辦法》等。明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范圍是操作《檔案法》的基礎,對于管理范圍之內的必須做到管好用好保證安全,不能推三阻四不作為。
4.3 操作《檔案法》要明確程序。《檔案法》是行政法,執法操作要遵循一般行政執法程序,這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便于執法操作的手段。由于檔案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操作《檔案法》就有檔案行政檢查程序、檔案行政許可程序、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等。比如,檔案行政檢查程序一般是:告知——亮證——詢問——檢查——筆錄——處置等。
4.4 操作《檔案法》要明確責任。《檔案法》雖是部門行政法,但是,《檔案法》的執法者卻不只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一家。一些說《檔案法》操作性差的,其實,是沒有明白《檔案法》規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責任,而是想獨有處置權。對于各執法者及其責任在《檔案法》第二十四條作了明確規定,執法者主要分為三部分,一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二是有關主管部門,包括組織部門、監察部門、當事人的主管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事人的主管部門;三是司法部門。對于屬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責任范圍內的要堅決履行自己的責任,查處檔案違法現象;對于需要移送司法部門、組織部門、監察部門、當事人的主管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檔案違法案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移送、協調和配合;對于屬于當事人的主管部門處理的檔案違法案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監督與督促。
4.5 積極探索“操作性不強”的補救方法。對于《檔案法》中操作性不強的部分,要通過檔案行政執法實踐探索有效方法予以補救。一是通過解釋制度實現操作。如檔案立法名詞術語專業性強,怕引起檔案行政執法主體或相對方的不理解或誤解而作進一步的解釋。二是通過檔案行政行為介入予以操作。行政行為介入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其他的社會參與主體如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也加入到行政主體的行為過程中來并對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的意志進行約束從而達到行政行為目的的一種行為狀態。也就是《檔案法》在實施過程中也讓相對方來介入,使其中的不確定因素在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共同認知和理解基礎上得到了確定。三是通過提高行政法認識予以操作。所謂行政法認識,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原則精神的領會,它直接影響行政執法的質量。《檔案法》的內涵會因不同境況而發生改變,盡管其字面沒有發生變化,只有在將《檔案法》適用于具體的事實時才能認識到《檔案法》的真諦。操作性不強的《檔案法》本身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它通過提高行政主體認識予以操作也是一條較好的途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認識操作性不強的《檔案法》時,要以法理知識基礎來認識,以行政主體的獨立意志來認識,以遵照立法者意圖來認識。
注:本文為2012年度河南省檔案局科技項目《轉變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為:2012-R-05。
參考文獻:
[1]宮曉東.對檔案法律可操作性原則的認識[J].北京檔案,2001(9):22~23.
[2]成序.從政策定位到法律規制的理性復歸——《違法行為矯治法》的立法理念與取向[J].政法論壇,2006(3):168~174.
[3]徐忠麟,周輝.法治的文明屬性探討[J].江西理工大學學報,2009(4):53~56.
[4]張恒山.論義務的價值[J]. 政治與法律,1991(4):45~47.
[5]王景高.在《檔案法》的旗幟下開拓前進[J].山西檔案,1992(5):5~8.
[6]王麗華.淺談“依法治檔”的難點及對策[J].秘書之友,1996(4):39~40
[7]王洪.論法律中的不可操作性[J].比較法研究,1994(1):13~23.
由于行政處罰涉及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或義務,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會受到任意限制或者增加不必要的義務,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有著嚴格的規定,對其規定了較高的權限層級。《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和法規可以創設行政處罰的項目;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之外的規范性文件都不可以設定行政處罰。
就檔案部門而言,1996年7月5日修訂后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賦予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權。檔案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權管轄。為規范檔案行政處罰行為,保證程序合法,2000年國家檔案局了《檔案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其中明確規定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三種,即警告、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檔案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一是以《行政處罰法》、《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二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三是公正、公開、及時;四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檔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一是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二是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三是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四是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檔案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在《檔案法》中有嚴格規定,一是對行政處罰適用的違法行為種類的限定,不是所有檔案違法行為都可以適用行政處罰,只有部分檔案違法行為才適用行政處罰;二是對行政處罰適用的違法行為的主體的限定,某些檔案違法行為必須有特定的主體才適用行政處罰;三是對行政處罰適用的違法行為所侵害的檔案范圍的限定,某些檔案違法行為必須構成對特定檔案的侵害才適用行政處罰。
根據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情形適用行政處罰:
一是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過程中,損毀、丟失檔案的;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檔案的;涂改、偽造檔案的。
二是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除了國家檔案法律、法規規定外,檔案行政處罰的適用還應考慮地方性檔案法規和規章創設的相關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檔案違法行為尚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檔案法律、法規對違反檔案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尚未制定處罰規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據此,一些地方性檔案法規和規章在國家檔案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情形之外,創設了地方性的檔案行政處罰項目和規章處罰項目。因此,檔案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還必須結合各地區制定、實施的地方性檔案法規和檔案規章的相關內容。
對調查終結的檔案違法行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是確有應受檔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檔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是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檔案行政處罰;四是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五是認為應當給予當事人或者受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的,向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辦法》明確提出包括網上購物領域的購物搜索引擎一淘網等,設立在網絡交易平臺內部的購物搜索引擎淘寶、京東等,設立在信息交流平臺內部的檢索系統58同城等互聯網付費搜索服務屬于廣告范疇,要求廣告要清晰的可識別為廣告的標識,互聯網平臺應嚴格按照廣告法規定對廣告主進行審查。
解讀《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對互聯網廣告概念的外延進行了描述,“本辦法規定的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包括: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索廣告、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以及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商業廣告等。
《暫行辦法》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廣告者、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2016年7月8日7時,在某搜索引擎內搜索關鍵詞“醫院”后的結果,其中注明了“商業推廣”。
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以廣告者所在地管轄為主,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的管轄原則。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一般由廣告者所在地管轄;如果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廣告主自行廣告的,由廣告主所在地管轄。
《暫行辦法》還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程序化購買經營模式中各方參與主體的義務與責任,互聯網廣告活動的行為規范,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以及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付費搜索服務是指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向其客戶提供的一種按效果付費的網絡推廣方式;其核心特點是客戶自行設置關鍵詞及點擊價格并按用戶點擊數付費,客戶的推廣信息出現在搜索結果中(一般是靠前的位置),如果沒有被用戶點擊,則不收取推廣費。互聯網專家指出:“《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可輻射到全部互聯網行業,諸如百度、阿里巴巴、騰訊、京東等國內頂級互聯網公司都將成為《辦法》管理對象。”
據了解,我們常見的搜索引擎類型主要是通用網頁搜索引擎和行業垂直搜索引擎:通用網頁搜索引擎即百度搜索、搜狗搜索、360搜索等各大搜索引擎網站;行業垂直搜索引擎是應用于某一個行業或專業的搜索引擎,例如為全球物流行業提供物流信息、搜索查詢服務的物流搜索引擎中國物流網等,針對網上購物領域的購物搜索引擎一淘網等,設立在網絡交易平臺內部的購物搜索引擎淘寶、京東等,設立在信息交流平臺內部的檢索系統58同城等。
業內專家認為:在《辦法》出臺之前,從來沒有一套能夠輻射所有互聯網行業的監督條例。《辦法》的出臺,也將給逐步引導互聯網行業走向規范化,這也是政府相關部門對網民的保護。
工商總局:5-11月加強網絡市場監管 治理虛假違法網絡廣告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了解,早在今年5月工商總局就發文表示,決定今年5-11月全系統開展2016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堅決打擊網絡市場中出現的各種違法侵權行為,包括治理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打擊網絡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等。
工商總局網站文件截圖
具體治理措施有9項:1、針對重點商品領域,強化監測監管;2、落實網店實名制,規范網絡經營主體;3、加強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監管;4、打擊網絡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5、治理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6、強化競爭執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7、集中整治網絡交易平臺問題;8、暢通網絡維權渠道,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9、強化信用監管,實施網絡違法失信懲戒。
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件等互聯網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鏈接、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
在互聯網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除依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慣例要求該類商品或服務應當標注的商品的實物圖形、送達方式、包裝性質的文字說明、圖片等標識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為互聯網廣告。藥品、醫療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專門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是互聯網廣告。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是為廣告主提供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互聯網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同時為互聯網廣告者:
(一)對互聯網廣告內容具有最終修改權、決定權的;
(二)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網站經營者;
(二)在自設網站自行廣告的廣告主;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利用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廣告經營者;
(五)通過微博、論壇、即時通訊工具等各類互聯網自媒體資源為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
第六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明顯位置加載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從事互聯網廣告經營、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有資質的廣告經營者開展廣告活動,并向第三方廣告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
第八條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與其身份資格、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相關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廣告主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
(二)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廣告的,該資源經營者應當是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十二條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或者者。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廣告。
第十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服務,廣告者不得。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使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查驗其營業執照以及與其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等經營資格證明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并存檔備查;對于在該互聯網媒介資源直接顯示的廣告內容以及其它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還應當履行本條前兩款規定的互聯網廣告者的義務。
對已經的互聯網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廣告樣件、合同和證明文件。保存時間應為自該廣告最后一次之日起兩年。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公布其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十一條廣告主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廣告的,在進行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或者影響消費者基本權益的廣告內容修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主已自行修改并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自行發現的、公眾舉報的、廣告監管機關提示告誡的虛假違法廣告,應及時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網站、網頁、軟件、視頻等互聯網媒介資源經營、互聯網廣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上款情形中,存儲于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信息的,是該互聯網廣告的經營者和者;未存儲完整廣告信息僅在時調用、推送廣告的,是該部分未存儲的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是該部分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者。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通過本條第一款方式經營、廣告,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實名登記本條第一款互聯網媒介資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網站備案號等有關信息,并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登記時應當與對方約定,對方的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
(二)在廣告及鏈接或者互聯網終端顯示的廣告區域上清晰標明自身作為廣告經營者或者者的身份,使消費者能夠辨別廣告來源;
(三)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廣告;
(四)的廣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在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等互聯網私人空間廣告的,應當在廣告頁面或者載體上為用戶設置顯著的同意、拒絕或者退訂的功能選擇。不得在被用戶拒絕或者退訂后再次發送電子郵件等廣告。
通過移動互聯網終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發送廣告的,在用戶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內,還應設置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定的拒絕接收的時間發送廣告。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利用互聯網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同一設備24小時內登陸網站一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應在第二次出現彈出形式廣告時提供暫時屏蔽該網站所有彈出廣告的選項。
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互聯網廣告發展。
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瀏覽器等各類軟件、插件,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采取攔截、過濾、覆蓋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線路、網絡設備以及插件、軟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網絡傳輸數據,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
(三)以虛假流量、惡意植入數據、惡意點擊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損害他人正當利益、貶低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
(四)以結盟、聯盟等方式限制他人進入某一市場或經營領域;
(五)使用他人商標、企業名稱作為文字鏈接廣告、付費搜索廣告的關鍵字、加入網站頁面或源代碼提高搜索度,誘使消費者進入錯誤網站;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六條通過門戶或綜合性網站、專業網站、電子商務網站、搜索引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互聯網私人空間等各類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使一般互聯網用戶能辨別其廣告性質。
付費搜索結果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產生誤解。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形式發送的廣告應當在發件人和標題部分明示郵件、信息的來源和性質,使消費者在打開郵件、信息之前即能獲悉其廣告性質。
自然人以收費或者免費使用商品、服務等有償方式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使普通互聯網用戶能夠清楚了解該種有償關系,識別其作為廣告代言人或者不同于普通互聯網用戶的身份。
第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制作、、廣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在互聯網上。第十八條禁止利用互聯網處方藥、煙草的廣告。
各類網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鏈接處方藥生產銷售企業、煙草生產銷售企業自有網站、網頁,搜索引擎網站不得為此類網站、網頁提供付費搜索廣告服務。
第十九條對于涉嫌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活動,由本辦法規定的廣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對同一違法互聯網廣告,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廣告代言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案管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異地管轄相關廣告活動當事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廣告法》第四十五條或者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信息平臺違法廣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反《廣告法》和本辦法的互聯網廣告,可以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九條,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技術手段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媒介資源進行調查、檢查,查看、調取、復制有關的廣告信息和網站后臺數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上述調查、檢查應予協助、配合,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或者排除技術障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設置技術障礙。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對互聯網廣告進行調查取證:
(1)監管機關與當事人雙方采取拷屏、頁面另存、直接照相等辦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后,當場打印并簽字;
(2)委托公證機構公證;
(3)委托具有法定的電子證據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提取確認相關證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取證方式。
互聯網廣告的證據,應當包括廣告內容樣件和網址、IP地址、域名、源代碼等與該廣告唯一對應的路徑。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互聯網違法廣告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互聯網廣告經營者、者資格在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廣告者所在地、網站域名備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對不具備真實備案信息和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