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09:46:5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鄉村治理研究綜述,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中圖分類號:F320.3 文獻標識碼:A DOI 編碼:10.3969/j.issn.1006-6500.2016.11.02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esearch on rural governance was in the ascendant. From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the academics studied the connotation, mechanism, mode and path of rural governance,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village governance, and obtained some valuable results. But there were also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lack of systematic and holistic research, the research of rur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rural governance model need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In the research metho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research studied mostly below normal. From the trend, not onl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oretical study villages, but also to focus on rural governance practices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research methods should be diversified, especially in the use of mathematical models and advanced technical means to carry out empirical research.
Key words: rural governance; theory; summary
自20世紀20年代起,研究農村問題的專著在我國陸續面世。1998年,在治理理論的基礎上,華中師范大學學者提出“鄉村治理”的概念。隨著該理論在鄉村管理工作中的廣泛應用,學術研究也愈來愈深入,從現有文獻來看,學者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鄉村治理主體、治理權力配置方式、治理目的以及治理過程等4個方面[1]。
1 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觀點
1.1 鄉村治理內涵
在治理主體方面,趙樹凱[2]認為,鄉村治理中多種主體參與,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來解決分歧,實現共同治理。郭正林[3]提出,鄉村治理的主體應該是鄉鎮的黨委政府及其附屬機構,以及村委會等村級組織和各種民間團體。在鄉村治理目標上,賀雪峰[1]認為“鄉村治理是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其中“有序發展”也就是公共利益所在。徐勇指出進行現代化鄉村建設是治理的目標。
1.2 鄉村治理機制
由于公共信息不透明等原因,腐敗問題日益嚴重。陳力予等[4]提出戶代表會議制度,以戶為單位,成立村民小組會議,協商、監督村務。王朋琦等[5]指出新農村建設在操作機制上要走出傳統誤區,禁用“指標攤派”的方法,慎用“試點推廣”的方式,避免“典型激勵”的慣性,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困難方面,張恒利[6]提出要重建農村公共財政運行體制,改革農村公共產品供應機制[6]。針對當前村民選舉非理性投票過多,精英政治受到阻礙的現象,盛義龍[7]提出選舉機制要與鄉村治理保持整體一致性,特別需要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相結合。
1.3 鄉村治理模式
陳洪生[8]以村民自治實施效果為出發點,通過對影響社會自主性的發育與發展的4個基礎性條件――經濟發展、利益分化、公民素質以及政府控制和主導社會力量的程度的分析,提出了自覺自治鄉村治理模式。龍立軍[9]以廣東珠海幸福村建設為例,提出構建可運轉的鄉村治理模式。將治理融入幸福村居建設之中,并使其機制化,使得鄉村的發展更加人性化和可持續化。王海俠等[10]通過對江西分宜的鄉村治理模式進行考察,提出從“黨建+村民自治”的角度來進行治理探索,以黨建強化鄉村治理的思路的分宜模式,運用“黨建+”理念,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村民自治水平。閻占定等[11]提出嵌入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鄉村治理模式。這種模式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村治理結合的產物,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到鄉村經濟、政治和社會建設之中。鄶艷麗[12]以巴林左旗后興隆地村為例,提出了“農民置上”的本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農民始終作為受益和實施建設的主體,其政策效果具有擴散效應。
1.4 鄉村治理路徑
張繼蘭[13]認為可以通過完善協商互動機制、建設服務型政府等路徑來解決鄉村社會自主性缺乏、鄉村組織不健全、治理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周朗生[14]擇取較有代表性的云南鄉村治理為考察對象,提出了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完善鄉村的治理結構和切實解決鄉鎮財政困難、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等路徑開展鄉村治理。唐紹洪等[15]提出在現有的基礎上對各決策主體進行權力關系界定,走多元化主體治理的科學發展道路。趙艷霞等[16]在調查唐山農村新民居建設后,提出鄉村治理的成功路徑是開展新民居建設。蘭海洋[17]認為當前要實現中國鄉村善治,有三大治理路徑:一是優化治理結構,政治生態和諧化;二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實現城鄉一體化和農業現代化;三是平等化城鄉公共服務。
2 鄉村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基層民主建設滯后
因鄉鎮基層民主建設的滯后性導致很難有效推進村民自治的民主化進程。在王華[18]看來,由于缺乏有效監督,腐敗現象嚴重。賄選、不合理決策與管理現象屢有發生。高寶琴[19]提出當前村民自治組織長期缺乏有效組織形態,是治理危機出現的重要因素之一。歐陽雪梅等[20]認為基層政府缺少民主素質教育,致使村民主人翁意識不強,從而導致村民自治能力不強。
2.2 鄉村治理主體混亂,機構權利分工不明
歐陽雪梅等[20]認為由于治理權力配置不明,一方面導致村委會與村黨支部在權力間的沖突,另一方面也增加政府與村民在管理上的沖突,影響了治理目標的實現。鄭紅娥等[21]提出,國家行政權和村莊自治權的沖突是目前鄉村治理困局的主要原因。在鐘漲寶[22]眼里,缺乏合理有效的機構、人員改革是鄉村治理面對的困境之一。
2.3 鄉村債務問題突出,農民生活不夠寬裕
在李文政[23]看來,鄉村治理面對的困難不僅是管理及文化教育上的缺陷,經濟發展落后與農民積貧積弱問題同樣嚴重。趙艷霞等[24]提出鄉村治理的制約條件包括民主化的現實制約、法律制約和經濟制約。袁金輝[25]認為目前鄉村仍受到小農經濟的束縛,收入低,債務多。鐘宜[26]提出因財政經費短缺,鄉鎮為發展只得過度干預村莊事務。同時基層政權缺少財政來源,村、鄉兩級財政缺口過大,故造成當今治理困境。
2.4 其他方面
劉勇[27]認為由于我國幅員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村民政治素質不齊。當利益受損,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及方式維護自身利益時,越級上訪、申訴或暴力對抗等就容易成為他們維權的工具,這嚴重破壞了鄉村治理的政治環境。陳柏峰等[28]認為灰色勢力是治理鄉村的一個惡疾。
3 完善鄉村治理的對策
3.1 推進基層民主建設,完善村民自治
李文政[23]覺得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組建公共服務體系,重視村民自治,發揮村委會作用是治理鄉村的路徑之一。張志英[29]認為進行新農村建設需加強村民自治、大力發展創新村民組織。李莉等[30]提出鄉村治理的關鍵是兩個尊重:一是尊重村民意愿,二是尊重村民自主性。
3.2 加強鄉鎮制度建設,加快服務型步伐
在馬寶成[31]看來,完善鄉村治理一方面需要體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強建設現代化村莊。韓冰[32]提出解決當前問題需要根據現實情況進行鄉鎮體制改革,完善管理模式,規范和完善有關村民自治法律法規,大力發展村民組織,建設現代化鄉村。陳雙鵬[33]認為減少治理危機出現的方法有改革基層組織,特別是鄉鎮政府;建立村民參與政治的合理機制,動員建立村民組織。
3.3 提高村民民主素質,加強政治文化學習
張曉忠等[34]認為要在尊重村民權利和自由、保障村民權益的基礎上提高村民的組織化水平。劉勇[27]認為村民非理性化的利益訴求方式影響了和諧的政治環境。因此需要對村民開展政治參與培訓,推動村民合法合理參與政治生活,為鄉村政治和諧化發展提供有效保障。歐陽雪梅等[20]認為開展村民意識教育是完善鄉村治理的對策之一。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學術界對鄉村治理理論進行了較全面的研究。不少學者研究了鄉村治理的內涵、機制、模式、路徑,分析了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取得了一些有價值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研究還缺乏系統性和整體性,鄉村治理機制和鄉村治理模式的研究還需進一步深入等。從研究方法看,定性研究居多而定量研究偏少,實證研究更是鮮見。從趨勢看,不但要重視鄉村的理論研究,更要注重對鄉村治理實踐中具體問題的分析,尤其是對個案經驗的總結;研究方法應當多樣化,尤其是運用數理模型和先進技術手段進行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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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優質護理模式;重型顱腦損傷;開顱術;綜合生存質量;影響
[中圖分類號] R473.5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3)09(b)-0149-03
顱腦損傷是致殘率與致死率均相對較高的一類頭部損傷,而其中又以重型顱腦損傷的致死率尤甚,可達50%左右[1],因此早期及有效的手術治療是改善預后的重要保證。同時臨床研究顯示,此類患者術后的康復階段仍然面臨較多的護理問題,而護理干預的有效程度又是對患者的生活質量及疾病改善影響較大的方面,因此選取合適的護理模式是必要的前提[2]。本研究就優質護理模式對重型顱腦損傷患者開顱術后綜合生存質量的影響進行觀察,并將觀察結果分析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2年1月~2013年1月于河北省興隆縣人民醫院采用開顱術進行治療的70例重型顱腦損傷患者為研究對象,將70例患者遵循隨機數字表法分為對照組(35例)和觀察組(35例)。對照組35例患者中,男21例,女14例,年齡20~66歲,平均(35.3±5.8)歲,受傷至就診時間0.3~12.0 h,平均(3.2±0.5)h,損傷分類:顱內血腫伴腦挫裂傷18例,硬膜下血腫12例,其他5例;致傷原因:車禍致傷23例,銳器致傷8例,其他原因致傷4例。觀察組35例患者中,男22例,女13例,年齡20~67歲,平均(35.4±5.6)歲,受傷至就診時間0.3~12.2 h,平均(3.3±0.4)h,損傷分類:顱內血腫伴腦挫裂傷18例,硬膜下血腫11例,其他6例;致傷原因:車禍致傷24例,銳器致傷8例,其他原因致傷3例。兩組重型顱腦損傷患者的個人基本資料及疾病資料數據比較結果顯示,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均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兩組患者均采用標準外傷大骨瓣開顱手術進行治療,在手術程序及效果方面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均P > 0.05),具有可比性。對照組術后采用常規的護理程序進行干預,即首先對患者進行密切的生命體征監測,注意擺放,避免嘔吐物誤吸,另外,注意引流管的護理及注意鼻飼等營養支持,對于清醒后恢復期患者則給予必要的心理疏導及康復指導。觀察組則以優質護理模式進行術后的護理干預,即在對照組常規護理的基礎上,將原有的護理程序涉及的范圍進一步擴寬,并且將護理細節進一步細致化,同時將護理監測觀察進一步密集化,同時護理問題的解決過程中不僅僅局限于問題的解決措施本身,而是延伸至其相關影響因素方面,從而達到提升整體護理質量的目的,并且注重進一步提升對患者心理需求的滿足,尤其是清醒康復期患者對于各方面需求的評估結結果應納入護理評估的范疇,并且隨著患者狀態的好轉不僅改進護理程序與細節,使之更為契合患者的康復需求與心理需求,即整個護理過程中均實現針對性、細致化、延伸性及身心需求滿足的整體平衡與協調,最終實現有效促進患者康復的目的。然后分別于護理干預前和護理干預后第2、4周采用顱腦損傷患者生活質量量表(quality of life after traumatic injury,QOLIBRI)量表、康奈爾醫學指數(cornell medical index,CMI)量表和焦慮抑郁他評量表對兩組患者進行評估。
1.3 評價標準
①QOLIBRI量表是有效評估顱腦損傷患者生存質量的量表,經驗證在我國臨床應用中具有較高的信度效度,本量表共涉及對患者的8個方面的評估,分別為總體感覺、思考能力、情緒自評、獨立性、人際、消極感、身體總體狀態及困擾等,本研究中將每個方面最終均換算為百分制前五項分值越高狀態越好,后三項則以分值越高表明問題越嚴重,狀態越差[3]。②CMI量表是臨床中應用于住院患者評估生活狀態,尤其是心理方面狀態的有效量表,其在我國住院患者中的應用價值較高,其共包括195個評估問題,其包括對患者的綜合生活狀態及心理方面問題的評估,其中綜合狀態的陽性分值分界值為30分,而心理方面問題方面的陽性分界分值為10分。③焦慮抑郁他評量表是有效評估患者不良心理情緒的他評量表,其中的焦慮和抑郁方面分別評分,焦慮方面以7分以下為陰性,抑郁方面則以8分以下為陰性[4]。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統計軟件SPSS 15.0對實驗數據進行分析,計量資料數據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兩兩比較采用LSD-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檢驗。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護理干預前后的QOLIBRI量表評估結果比較
觀察組護理干預前的QOLIBRI量表8個方面評分與對照組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均P > 0.05),而護理干預后2周與4周時總體感覺、思考能力、情緒自評、獨立性、人際評分均高于干預前,且高于對照組,而消極感、身體總體狀態及困擾評分則低于干預前,且低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均P < 0.05)。見表1。
2.2 兩組患者護理干預前后的焦慮抑郁他評量表評估結果比較
觀察組護理干預前的焦慮抑郁他評量表焦慮、抑郁陰性率與對照組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均P > 0.05),而護理干預后2周與4周時陰性率則低于干預前,且低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均P < 0.05)。見表2。
表2 兩組患者護理干預前后的焦慮抑郁他評量表評估結果比較
[n(%)]
注:與同組護理前比較,*P < 0.05;與對照組同時間比較,#P < 0.05
2.3 兩組患者護理干預前后的CMI量表評估結果比較
觀察組護理干預前的CMI量表綜合方面和心理方面評估陽性率與對照組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均P > 0.05),而觀察組護理干預后2周與4周時陰性率則低于干預前,且低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均P < 0.05)。見表3。
3 討論
重型顱腦損傷所導致的傷殘率及病死率極高,并且疾病危急,變化急驟,患者臨床預后相對較差,因此早期診斷與治療則顯示尤為重要。臨床中對于本病的治療方法種類較多,其中標準外傷大骨瓣開顱手術的效果廣受認可,臨床療效相對較佳。但是研究也顯示,護理對于患者術后的康復效果影響也較大,其對于患者的身心方面的改善均有著積極的臨床作用。但是不同護理模式的干預效果差異也較大,因此在選擇護理模式方式的重視程度也一直較高。以往的護理模式雖然能夠涵蓋疾病狀態的需求,但是隨著人們要求的提升及臨床技術的發展,其已經不能有效滿足患者的需求,尤其是患者心理方面的需求,而心理方面的不良波動不僅僅可造成患者的疾病的波動[5-6],對于患者的治療態度也產生著極為不利的作用,甚至影響到患者的治療信心,故認為在對護理模式進行選取的過程中應充分重視對患者身心雙方面的干預,即綜合生存質量的干預。
優質護理模式是近些年來臨床應用熱度較高的一類護理模式,其是應患者高質量護理要求而發展起來的,因此在護理程序與細節方面更為細致,并且干預面也更廣,另外在護理程序安排與細節制定方面也更注重患者的身心需求,尤其對于患者心理方面的疏導更為重視,另外,對于患者的基礎生活也給予更為優質的護理[7],因此患者在接受較佳治療的基礎上,也接受到更為細致優化的護理。
本文就優質護理模式對重型顱腦損傷患者開顱術后綜合生存質量的影響進行觀察,并將觀察結果與采用常規護理干預的效果進行比較,比較結果顯示,優質護理模式干預后的患者其QOLIBRI量表、CMI量表和焦慮抑郁他評量表評估結果均相對更好,說明患者的生活質量和心理狀態均得到更為有效的調整,尤其是患者的心理方面得到更大幅度的改善,而分析其優勢明顯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與優質護理模式在對患者進行護理的過程中不僅僅有效遵循了原有護理模式的長處,且在此基礎上將其進一步提升,另外,對于患者的個性化護理問題的解決也更為細致有關,再者,此護理模式兼顧了患者的身心雙方面的需求[8-9],故護理效果更為明顯。
綜上所述,優質護理模式可有效改善重型顱腦損傷患者開顱術后的綜合生存質量,其更有利于患者的術后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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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綜述
鄉村旅游是以鄉村社區為旅游活動場所,以鄉村特有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民俗文化風情等為旅游資源,以滿足旅游者各種旅游需求的生態旅游形式。社區參與鄉村旅游,就是讓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到鄉村旅游發展過程中來,把全體社區居民作為旅游開發、管理、監督以及受益的主體。社區參與鄉村旅游是鄉村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必要途徑。近年來,學者們對鄉村旅游的社區參與研究呈明顯上升趨勢。從論文的研究內容上看,主要集中在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意義和內容研究、模式研究、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特定地區鄉村旅游的社區參與研究等方面。從研究方法上看,不斷結合多學科進行研究,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研究方法不斷多樣化。
一.國內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研究內容
(一)社區參與鄉村旅游意義內容方面研究
鄭群明、鐘林生(2004)分析了參與式鄉村旅游的經濟學意義,認為社區全面參與旅游開發,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增收問題,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1]。方文華,王力峰(2008)認為社區參與鄉村旅游不僅可以提高鄉村旅游產品的質量,從鄉村旅游發展中獲利,還可以有利于資源環境的保護和鄉村旅游的可持續發展[2]。王瓊英(2006)構建了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模型,提出以表演者、決策參與者、投資者、資源環境保護者身份參與鄉村旅游[3]。于笑云(2007)闡述了鄉村旅游對社區經濟、生態環境和文化環境的影響,指出鄉村社區居民參與旅游范圍應貫穿旅游發展全過程,包括規劃與決策過程、利益分配、環境保護、文化維護和教育培訓[4]。周麗潔(2009)認為社區參與是實現鄉村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能促進社區自身的良性發展,要讓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規劃與開發、經營與管理、利益分配和成為環境保護的主體[5]。郭凌(2008)對社區參與的主體、方式和目的進行了解析并以 “決策”與“分享”兩大基本因素為核心,以參與決策的充分性、文化延續的穩定性、環境資源保護的有效性和當地居民生活改善的明顯性為支撐框架來構建有效社區參與體系[6]。向富華(2012)認為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本質是維護社區居民權利,并依據社區居民的3項基本權利,提出9種參與機制,并進一步分析了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機制的支撐體系由政府、村委會、企業、社區居民等4方的行動體系構成[7]。
綜上可見,學者們普遍認為社區參與鄉村旅游具有重大的意義,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延長農民的收益期;促進社區自身經濟、文化、環境的良性發展;是鄉村可持續發展的必經之路。社區居民應該參與鄉村旅游的全過程,包括經營決策、環境保護、利益分配等方面。
(二)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模式研究
鄭群明、鐘林生(2004)在結合國內外研究和實踐的基礎上,提出四種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開發模式:“公司+農戶”模式、“政府+公司+農村旅游協會+旅行社”模式、股份制模式、“農戶+農戶”模式和個體農莊模式[1]。廖珍杰,張麗娟(2009)按開發經營主體和利益相關者不同進行分類,認為目前國內鄉村旅游存在的社區參與模式主要有個體農莊模式、“農戶+ 農戶”模式、“公司+ 農戶”模式、“公司+ 社區+ 農戶”的模式、“政府+ 公司+ 農戶”模式、“政府+ 公司+ 農村旅游協會+ 旅行社”模式和股份制模式這七種模式[8]。鄧阿嵐、李慶雷、郭喜梅(2009)提出民族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發展的分階段模式,分為發展初期的打工式參與、發展中期的自主經營式參與和發展成熟期的監控式參與,強調社區參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9]。徐燕(2011)依據社區參與模式理論資料總結中國鄉村的社區參與模式有居民自發型,動員型和互動合作型,認為總體的趨向是以居民為主導,政府合作、各種社會中介組織支持、各種利益相關者支持配合的方向發展[10]。王敏嫻(2010)在常見的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方式基礎上提出“政府+農戶+NPO”模式和“政府+農戶+企業+NPO”模式,其中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意為非營利組織,例如鄉村旅游協會,主要起到自律、管理、監督和協調的功能,前者模式適用于經濟相對發達、基礎設施條件較好、依托城鎮客源的鄉村社區,后者模式適用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但旅游資源開發條件較好的地區[11]。
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鄉村旅游的社區參與模式進行了研究,不乏一些創新的模式,但如何選擇合適的社區參與模式,應當對當地社區進行全面調查,根據當地社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并沒有統一的模式標準。
(三)社區參與鄉村旅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隨著鄉村旅游的發展,社區參與問題逐漸顯露,學者們漸漸把目光集中在鄉村旅游社區參與過程所遇到的困境,以及如何走出困境的對策研究上。
黎平(2005)認為傳統觀念的抑制和相關組織與個人對其的漠視是山區居民參與旅游的障礙,并提出了幾點解決思路,包括政府正確引導、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機制以及對居民進行教育培訓[12]。彭敏,付華(2007)分析了國內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狀況極不平衡和初級特征明顯的現狀,提出了加強認識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必要性,并深刻挖掘其內涵,大力提倡社區參與.擴大專題交流,因地制宜,與時俱進,加強社區居民的培訓,在把握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基礎上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這幾點建議[13]。方文華,王力峰(2008)指出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影響因素主要是參與意識淡薄、參與機制不健全、鄉村旅游管理體制不暢,提出對居民進行相關旅游知識培訓,建立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村民利益[2]。陳麗華、董恒年(2008)分析了貧困鄉村社區參與旅游發展的必要性和主要障礙,并提出了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發展的主要思路,包括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加強社區居民的培訓以及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14]。李玉新(2008)在分析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主要障礙基礎上提出了以和諧發展為目標的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措施[15]。樊忠濤(2010)認為社區參與鄉村旅游存在參與渠道單一、參與層次低以及不規范參與等問題,并提出鄉村旅游社區參與創新機制[16]。張文磊(2012)認為經濟利益分配是鄉村旅游社區參與中最主要和最敏感的問題,選取了3個較為成功的鄉村旅游社區參與典型案例,對它們的利益分配機制進行比較,提出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利益分配原則和架構[17]。
(四)特定地區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實證研究
保繼剛、孫九霞(2003)對陽朔遇龍河風景區規劃的社區參與情況進行了調查分析,提出要給居民提供參與旅游規劃、旅游發展決策的機會、對居民進行教育培訓等建議[18]。梁軍、鄭碩飛(2008)對井陘縣于家村居民對鄉村旅游意向進行調查分析,得出大多數村民對旅游開發帶來的環境影響有較全面和客觀認識,愿意為當地環境保護貢獻自己的力量;在調查基礎上提出于家村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環境系統維護措施[19]。何喜剛,高亞芳(2009)分析了甘肅鄉村旅游發展中社區參與的可行性,并根據發展現狀歸納出甘肅鄉村旅游4大主要社區參與類型是城郊休憩型、新型城鎮型、景區覆蓋型、交通節點型[20]。明躍玲(2010)調查湘西德夯苗寨,了解到該地社區成員參與積極性高,參與程度低的現狀,認為應通過更新傳統觀念、 發展民族教育、 挖掘民族文化的內涵等方式培養社區成員參與鄉村旅游的主體意識[21]。周杰、陳志永(2012)對貴州出現的三類典型鄉村旅游發展模式(朗德模式、天龍模式和西江模式)進行了比較和分析,提出民族村寨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需要村民從單方治理、參與管理過渡到共同治理角色[22]。焦慧元(2012)分析秦皇島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23]。陳嵐雪,唐雪瓊(2012)闡述了咪依嚕風情谷社區參與的主體、內容以及模式,并提出從引導機制、決策機制、利益保障機制以及監督評估機制等方面構建彝族社區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機制[24]。
二.國內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研究方法
從研究方法上看,學者們不斷引入相關理論對鄉村旅游社區參與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研究,采用定量分析工具調查研究,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研究方法不斷創新。
汪芳、郝小斐(2008)以北京市平谷區黃松峪鄉雕窩村為例,運用AHP層次分析法對該地鄉村旅游的社區參與情況進行了評價[25]。笪玲、張述林(2009)以重慶市近郊鄉村的璧山縣為例,運用PRS模型分析都市近郊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特點,并提出該類區域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發展的策略[26]。代則光,洪名勇(2009)認為旅游者、開發商、社區居民、政府是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利益相關者,社區旅游的發展實際上是資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平衡過程,是利益相關者之間通過交易、協調、利益讓渡和責任分擔而進行社會建制的過程,并運用博弈論的方法研究社區居民與政府、開發商的博弈[27]。徐福英(2010)運用產權理論的相關原,對當前我國鄉村旅游社區參與過程中存在的產權主體不明確、 產權邊界模糊、 價值衡量不準確、 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的分,并提出相應對策[28]。杜宗斌、蘇勤(2011)運用結構方程模型構建鄉村旅游的社區參與、居民旅游影響感知和社區歸屬感的結構方程模型,得出社區參與對旅游感知、社區歸屬感均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并以浙江安吉――著名的鄉村旅游地為例,運用Amos7.0軟件對模型進行假設檢驗,探討了鄉村旅游發展的相關建議[29]。曹興平(2012)將文化繪圖工具應用于文化鄉村旅游產品規劃和管理及社區文化資源管理,認為文化繪圖有利于組織整合嵌入鄉村社區的文化資源,可有效解決社區參與中社區本位的缺失問題[30]。時少華(2012)從“體制精英―非體制精英―普通村民”3層權力結構分析工具出發,分析景區并購事件中主體權利運作策略,提出事件中矛盾沖突疏解的路徑是經濟分化程度與社區記憶的提升[31]。
三.結論與建議
國內學者對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研究經歷了從缺失到凸顯的過程,并日漸成熟,最初研究大多集中在闡述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意義,探討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模式、內容等理論問題,近幾年來,學者們逐漸開始關注并研究鄉村旅游社區參與遇到的問題及對策,并出現了許多實證研究,引入相關理論和分析工具,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研究不斷增多。但與國外相比,仍有不足,因此,仍應加強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學術研究,尤其是實證研究,促進方法和理論的進步,以科學地指導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實踐工作。
在已有的研究中,學者們明確了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必要性,社區居民應參與到鄉村旅游開發管理的全過程中,而在實踐中,社區居民的參與程度并不高,綜合學者們的研究可知,利益分配問題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因此,應加強對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關鍵影響因素及解決對策進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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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簡約治理;半正式治理;社會后果;糾紛調解;拆遷公司
中圖分類號:C916.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權的簡約治理由來已久,成為傳統中國社會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統天下以來,中央集權成為中國社會的常態治理,這種治理形態匯集韋伯所言的世襲君主制和科層官僚制于一體,其治國理念即法家主張的高度認同國家的權威,但是,它卻無法解決官僚體系復雜化和自我延伸帶來的國家與地方的隔閡問題,這是法家在治理過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會治理上,儒家成為解決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張社會在差別規范“禮”的指引下,通過非正式的社會機制進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負責在社會自我治理失敗時的非常態性介入。儒家踐行的就是一種集權的簡約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傳統而言,這種治理模式高度認同中央的集權特性,認為中央的權威是絕對和不可分割的。同時,這種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員的簡約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簡約治理一般不依賴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風俗、習慣以及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這種簡約治理可以達到節制國家官僚體系和節約社會治理成本的雙重目的。這意味著簡約治理不可能是一種社會對抗國家意義上的治理機制,而是一種國家與社會實現良好互動和合作的治理機制。一直以來,簡約
治理仍然是中國治理的一個重要特色。只不過中央集權被賦予了民主的理想,這個治理模式被總結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卻與作者在村莊實踐中得出的判斷迥異。2013年清明前后,筆者跟隨“三農”研究團隊,對位于宜昌市的一個城郊村進行了20天的駐村調研,發現村干部利用各種非正式人員和非正式組織進行村莊半正式治理的現象十分突出。糾紛調解和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是其簡約治理的主要治理實踐,然而,從后果來看,半正式治理帶來的卻是村莊治理乏力、混亂和灰色化。經驗證明,簡約治理越來越不可維系,田野調查表明,它們需要對近年來持續不斷的基層治理困境負主要責任。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話題,圍繞這一學術敏感性話題,我們對這一現象進行更深層次的理解和分析,從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發,以求探索出城郊村莊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關文獻綜述
準確認識基層政權的性質和鄉村治理的邏輯是理解中國基層治理變化的關鍵。在總結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經驗時,半正式的治理實踐一直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既是傳統中國社會集權的簡約治理的主要表現形態,又是近代以來國家政權建設的主要領域。其相關研究可以追溯到經典理論社會學家,而后,中國學者對其進行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論證。
韋伯對兩種不同的治理類型進行了的劃分,他認為世襲君主制強調“家長式”的權威主義,科層官僚制則強調“經驗式”的實用主義,它們原本是兩個獨立的治理模式。然而,當運用到對的分析時,韋伯發現的治理不屬于這兩個治理類型中的任何一個,而是二者的結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襲的官僚系統”(patrimonial bureaucracy)來定義的治理模式[2]。但是韋伯的研究限定了簡約治理的產生,他能夠考慮到士紳和宗族在鄉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終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機構的治理功能層面。因此,他對中國國家治理形態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韋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規權力中區別了“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層滲透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韋伯的分析一樣,Mann 的分析也不能闡明政府正式機構之外的治理。他的雙向區分的權力結構仍然只是一種與民間權力對立的正式機構的權力,并不能說明筆者所要討論的半正式治理。但是這些理論資源卻很好地為中國學者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關于鄉村基層政權的性質與鄉村治理的邏輯的研究,較多學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實踐作為分析對象。圍繞半正式治理,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論預設與經驗證明。一種觀點認為,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承載了諸多歷史和地方的智慧,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治理模式,成為現代國家治理轉型的有益因素。如,黃宗智通過對傳統中國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稅務管理及行政實踐等領域的研究表明,政府與社會的關鍵匯點的實際運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準官員的使用以及政府機構僅在糾紛發生時才介入的方法,這一方法的部分內涵在近代國家政權建設的過程中仍廣泛存在[4]。他不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權與簡約治理官僚制、高專制權力和低基層滲透權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結合的特點,同時還提煉出了行政實踐的特征即“簡約治理”。李懷印認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國家權威和村民共同體的需求下產生的內生性制度安排,從治理的效果來看,這是一個官民兩便的“實體治理”[5]。談蕭從中西比較的角度出發,得出了中國治理模式的特點,即中國治理以善政為導向,其要素包括人事關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和意識形態的教化治理。中國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權的,……同時,中國的治理模式是簡約的,這種簡約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國家節制官僚體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會節約治理成本。所以,從治理結構上看,中國特色的治理可以總結為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6]。賀東航認為,黃宗智的“簡約治理”理論在對解釋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說服力[7];另一種觀點認為,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是“現代”國家政權建設需要改造的領域,因為其直接導致國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贊奇通過對華北農村的研究,提出的鄉村治理機制的“經紀機制”以及國家政權在基層的建設問題,他將其視野放在了國家與社會遭遇的鄉村二級,關注的是鄉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權力的文化網絡”。他的研究試圖表明,國家政權建設并沒有有效地改造傳統中國的基層治理體制,卻破壞了權力的文化網絡,并最終使得國家政權建設為國家經紀體制內卷化[8]。陳柏峰通過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混混的生存狀態的變遷的研究,成功地論證了傳統鄉土社會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轉而變成為灰色化的社會[9]。
“簡約治理”是黃宗智研究中國鄉村治理邏輯的一種嘗試性解讀,他從另類角度解讀出中國基層治理的特點,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還存在一種半正式治理的結構形態,這種行政實踐誕生于一個高度集權卻又試圖盡可能保持簡約的中央政府,在伴隨人口增長而擴張統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種適應。這種簡約治理實現了“低投入、低負擔,且高效率”的治理績效,他進而認為這可能成為國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種制度遺產。由此可知,黃宗智遵循的是一種樂觀主義的治理路徑。也有學者指出非正式體制的優勢,與體制性主體相比較,他們的政治性、組織性治理資源較弱,他們主要依靠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源獲得權威,較多地獲得了村莊內部村民的支持和認可而得以參與治理[10]。
然而,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村治理的基礎發生了改變,從鄉村社會的簡約治理的實踐后果來看,這種簡約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發基層治理的乏力和癱瘓。這就充分應征了半正式與正式的行政實踐并不必然互補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莊調查的經驗,筆者在實踐中發現了這一半正式治理引發的嚴重后果,并試圖通過對糾紛調解及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治理實踐的分析來佐證這種判斷。最終,我們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莊基礎發生改變后陷入困境,這種困境在沒有國家及時介入的情況下,直接導致鄉村秩序混亂和鄉村治理內卷化等問題。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會后果:基于江漢平原的經驗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開放后的鄉村社會的實踐后果是極其嚴重的,這種社會后果主要表現為鄉村社會的復雜化、灰色化和內卷化等問題,這是基于村莊調研得出的基本判斷。因此,筆者擬通過對村莊糾紛調解及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深度分析,來進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會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莊場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會科學研究的匿名原則,經過了字名化處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個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區3.7公里,轄區面積14.5平方公里,1 235戶,3 514人,3 100畝耕地,10個村民小組。宜萬鐵路和翻壩公路穿村而過,地理位置優越,引進的項目較多,如磁電子、月亮灣、金苗科技等項目。作為城郊村,大洋村擁有其他城郊村類似的所謂資源密集型村莊的共同特點,大型項目不斷的下鄉進村,村莊的利益不斷密集,尤其是近十幾年來的征地拆遷更是直接導致大量糾紛和矛盾產生。圍繞征地拆遷,村干部花費大量精力來治理糾紛,當治理無效時就引入“第三方”,即拆遷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復雜化”:關于糾紛調解的分析
1.糾紛的產生及治理。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許多城郊村不斷被納入到城市規劃中來,征地拆遷成為村莊常態。圍繞征地拆遷,各種矛盾和糾紛不斷產生和激發。這種態勢以2004年國家宜萬鐵路在村莊中征地為開端,目前為止,村莊共經歷了2008年的翻壩高速和2010年的磁電子兩次大型征地活動。村莊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在不斷飆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糾紛(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數量的統計。
村莊糾紛隨著征地拆遷不斷涌現,傳統內生規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組長、村民代表及黨員等扮演“調解員”的角色。國家利用非正式人員嵌入熟人社會的特性來開展基層治理,這樣,鄉村社會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莊糾紛調解機制及矛盾“不出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個典型的特點是利益不斷密集,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關于基層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將矛盾和糾紛化解在村莊內部,做到‘小事不出組不出村’”,意即構建出以村莊為基礎的調解機制而不是以國家法院為主導的判決方式。地方政府對鄉村治理的態度如同黃宗智所說的“縣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樣作為,他的優先選擇是讓社會機制解決糾紛”[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調解,村莊只能依賴于村委會,村委會則依靠村組干部、黨員、村民代表及信息員等非正式力量。村莊中的調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組上升到村一級。然而小組長能調解小矛盾和小糾紛,村民代表和黨員作用也日漸式微,這樣矛盾“不出組”的愿景就無法達成。而村對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組”,因此,許多矛盾會被強制壓在組內,小組內部就就形成一種矛盾越積越多的怪圈。僅當組內的矛盾危及到村莊治理時,村干部才親自出面解決。村干部參與調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糾紛盡量遵循“不出村組”和“不出事”的邏輯。村干部在鄉鎮一級的行政壓力和制度激勵下,采用擺平理順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執法。但是村莊治權在稅費改革之后也不斷弱化,村級層面調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鄉鎮一級,鄉鎮一級主要通過司法所、派出所和辦進行專門調解,但是這些部門在調解的過程中,同樣也陷入困境,他們仍然會多次與村干部商談,了解事情的原委,并與村組干部一起開展對糾紛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調解而無判決的權力,當他們的調解作用失效時,事件才會走訴訟的程序,最終由法院判決。法院是糾紛的最后一道解決線,通過法院的判決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會輕而易舉地接受這類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遷引發的糾紛。僅只有法院判決才能保障村莊治理的連續性和平穩運轉時,法院才會受理。但是在基層社會,法院的判決與基層的實踐是錯位的,即法院的執行力得不到有效貫徹。真正能上升到鄉鎮一級的案例是不多的,通過法院判決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為了節約治理成本,鄉鎮一級會盡量將案件壓在村里,村在無正式治理支援的情況下,只能尋求各種擺平理順和“正式權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術。
總之,在糾紛調解過程中,“矛盾不出組不出村”的地方性規則成為鄉鎮一級“不作為”的幌子,鄉鎮一級擠壓村一級,而村一級就擠壓組一級。鄉村基礎發生了變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繼而引發出一系列問題。
3.糾紛調解的社會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莊的無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踐行的群眾路線對于糾紛的調解作用幾乎是微乎其微的,這是由于鄉村社會基礎發生變化,而直接導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鄉鎮一級將糾紛壓在村里,村干部“花錢買平安”的“權宜性治理”方式成為治理常態。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資源,他們通過“磨”和“纏”的方式,通過多次做工作的形式來實施治理。同時,他們也熱衷于運用各類非正式的權力技術與策略“擂”、“媒”、“示蠻”和“懷柔”關于“擂”、“媒”、“示蠻”和“懷柔”等治理技術和手段,吳毅在其編著的《小鎮喧囂――一個鄉鎮政治運作的演繹與闡釋》一書中對其有深刻的描繪。 以及“拔釘子”、“開口子”、“揭蓋子”和將問題懸置起來冷處理等“擺平術”“拔釘子”、“開口子”、“揭蓋子”和將問題懸置起來冷處理等是應星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一書中提出來的幾種“擺平術”。 ,其中的一些運作技術具有“不計成本、不惜代價”的非理性特點。國家為了節約治理成本,盡量將糾紛壓在村莊層面。村莊對案件處理則常常陷入循環調解的境地,當村莊對糾紛的調解無效,而鄉鎮一級又消極行政時,糾紛就只能在村莊內部打轉,簡約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的實踐中就表征為一種復雜治理,這種治理需要動用大量鄉土社會的資源和規范,從而導致村莊治理呈現出高成本、復雜化和無序態勢。
從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實踐似乎是節約了國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國家利用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好的績效。但是,從鄉村社會內部來看,一旦簡約治理需要動員大量的資源,則這種治理方式實際上是復雜的。國家基礎性權力不斷滲入鄉村社會,國家治理成本就轉嫁給村莊,村莊承擔著一種較高的隱形治理成本。即便糾紛和矛盾在鄉村社會中得以解決,但這種矛盾也是經過了數次甚至是數百次的回合,由此產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資源的同時,只能被迫選擇各種擺平理順的手段,而這種治理實踐極易導致村莊結構混亂和治理的內卷化問題。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分析
1.拆遷權的下放及村莊遭遇釘子戶。拆遷權位于鄉鎮一級,鄉鎮可以預留工作經費,有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隨著征地拆遷工作進展的難度加大及和諧拆遷口號的提出,再加上鄉鎮干部對村莊的“去熟悉性”而引發的對釘子戶的瞄不準現象,這導致鄉鎮直接將拆遷權下放到村一級。責任權下放,鄉鎮政府考慮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減少鄉鎮的治理成本,同時,也實現了風險的部分轉移。
責任主體的下放并沒有鄉鎮一級預想的那樣好。村莊一級囿于自身的事務繁多和治權的弱化,拆遷工作老是做不下來,涌現出越來越多的釘子戶。這樣,在具備權力的同時,村級承擔的義務也加大,村莊運轉出現超負荷態勢。村組干部自身在治理釘子戶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進拆遷公司。因為他們具有豐富的經驗,且精通各類“擺平術”。因此,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博弈就演變為與拆遷公司之間的博弈。
2.拆遷公司的“軟硬兼施”和符號暴力。拆遷公司被引入,實際上是政府在和諧拆遷壓力下將村莊的治理行為轉換為一種市場行為。拆遷公司的前身是勞務公司,經驗豐富。村民說,“他們常常是談到深更半夜,非得談,不談是不行的”,這種磨和纏的方式顯然讓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時間來應對,這顯然已經演變為一種軟暴力。同時,村干部看重的還有拆遷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說,“沒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實在沒有辦法了,就會請外面的人進來,混混能講狠話,幫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對于那些實在很難纏的人,講狠話和威脅是很管用的。據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紹,拆遷公司在市里有“”,他講的“”其實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這部分人很受拆遷公司或基層干部的歡迎。
村莊依賴拆遷公司展開對釘子戶的治理,這只是村莊應對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種策略,是村莊實現其行政和治理目標的一種重要手段。原本屬于基層治理范疇的征地拆遷在面臨釘子戶失效的情況下,激發出的一種集市場與行政于一體的半正式治理,而這種市場權力又將黑灰勢力裹挾其中,他們甚至介入到基層治理政治權力的談判范疇,成為一種隱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會后果:隱蔽治理與鄉村社會的“灰色化”。引入拆遷公司,是村莊在治權和治責雙重弱化的境況下采取的權宜之計,這種半正式治理的實踐是建立在重復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號的基礎之上。后稅費時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現在村民面前,而是隱蔽在制度和規范范疇中,呈現出一種隱退和監控的后臺景象,操控著鄉村的前臺。這是一種隱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遷公司成為混混隱藏其中的有效庇護所。而這樣的公司在基層社會遵循的是一種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邏輯。從國家治理層面而言,借用這樣的力量進行軟硬兼施,達到了治理釘子戶的目的。但是從鄉村社會的秩序與基礎方面來看,這種隱蔽治理打破了鄉土邏輯和地方性規范,挑戰著法律和政治原則,直接導致基層治理結構陷入灰色化境地。村莊利用拆遷公司的符號暴力開展對治理釘子戶,取得了短暫的治理效果,但是,從長遠來看,鄉村的基礎和建立其上的村莊治理將會徹底遭遇異化,進而村莊治權與治責就會更加弱化。同時,非正式權力溢出監督之外,這會對中國基層民主和基層法治建設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結論
黃宗智給我們描繪出一幅簡約治理有效性的圖景,但是這種半正式治理卻有極強的情境性。20世紀90年代之后,囿于村莊基礎發生了變化,半正式治理呈現出越來越不可行的發展態勢。在對糾紛調解及引進拆遷公司參與治理的行動邏輯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引發的系列社會后果:
一是,基層治理的內卷化。糾紛調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術,造成村組干部權力的虛置和基層治理的乏力,簡約治理失效和更趨復雜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勢力嵌入到基層治理中來,成為一種典型的隱蔽治理力量。隱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無效的一種表現,而在國家不及時介入或回避的情況下,隱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礎(鄉土性),而且還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礎(政治性和規則性)。因此,鄉村治理結構灰色化和內卷化更為明顯。
二是,基層民主的萎縮和法治根基的破壞。村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組”的壓力下,采用各種治理技術和治理策略,他們實踐的是一條策略主義的邏輯而不是治理的邏輯,這樣的策略性治理極易扭曲國家規則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問題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導致鄉村治理結構陷入灰色化境地。這樣,國家基層民主表達機制受到損害,國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蝕。
因此,鄉村社會的基礎發生了改變,半正式治理的基礎不存在。國家政策的“頂層設計”經過半正式治理環節后化為“村莊實踐”,直接造成了鄉村社會的復雜化和灰色化,進而導致國家基層政權合法性的喪失及鄉村治理和治權的混亂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僅“混混治村”成為鄉村社會的常態,更為嚴重的是當代中國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根基將永不存在。我們必須警惕這種現象,并推動國家基層民主法治社會的建設。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遭遇的異化現象提醒我們,鄉村社會更需要國家正式權力的引導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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