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09:46:5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法法律體系,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已進入全面小康的發展軌道,特別是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更為我國今后的經濟發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勢下,如何避免出現財政危機,以及財稅法治改革應當何去何從,是我們在進行財稅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必須應對的新課題。
我國自從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有關財政危機的討論一直未停。特別是近幾年來,為了解決通貨緊縮、內需不足等問題,國家曾一度推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從而使財政支出大漲,赤字與國債規模激增。通常,評價一國財政運行狀況的指標,主要有債務依存度、償債率、國債負擔率以及財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通過這些指標的變化軌跡,能夠較為直觀地反映一國的財政運行是良性狀態還是危機狀態,以及這些狀態的轉化趨勢。財政風險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負債的多少和償債能力的強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負債過多,就會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近幾年來,我國的財政赤字規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數千億元①;與此相適應,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這幾年,已累計發行長期建設國債達9000億元②,國債發行總額累計已經達到26000億元。這只是最為直觀的政府負擔的國家公債的數額。有些學者正是以此作為計算債務依存度、國債負擔率等指標的依據。除了上述以發行的國債數量作為衡量政府負債的依據以外,還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測度方法,較為重要的是把政府負債分為四類,即顯性負債、隱性負債、直接負債、或然負債。因此,上述的國債發行規模,只是一種顯性的負債或直接的負債,如果從其他的角度去考慮政府的負債,則政府的債務負擔應當更重。例如,國有企業的債務、社會保障的負擔、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量拖欠的工資、公共衛生等問題的解決,主要需要國家來承擔經濟責任,或者最終承擔責任,這些“實質上的債務”,都是導致財政危機的重要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財政危機比金融危機更值得關注,因為金融危機也會轉化為財政危機,并最終由財政來“買單”。
由此看來,無論對影響財政風險或財政危機的指標如何確定,也不管對政府的負債如何量化,人們可以達成共識的是:國家的債務負擔已經相當沉重;大量債務負擔的積聚,至少已構成發生財政危機的潛在可能性。由此產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經濟社會和法律問題,如國家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增發國債的做法,是否會給以后的經濟發展帶來沉重壓力,并影響到“代際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這些問題,則需要探討產生財政危機的法律原因。
二、財政危機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于專業分工等諸多原因,傳統的法律界往往對財政問題少有問津,但財稅領域恰恰是體現近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園地。從歷史上看,如果沒有財政危機,如果沒有財稅方面的分權及具體制度安排,就沒有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可見,財政危機作為財政運行的一種極端狀態,作為一國政府所必須面對的危急情勢,同憲法、也有著緊密的關聯。事實上,財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權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與此同時,還應當在相關法律中對財政權和財產權做出具體的保護性規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協調國家財政權與公民財產權的沖突。這些法律精神,應當貫穿于相關的財政法、稅法、民法等領域的具體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實質上就是一種法治精神,即通過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權,綜合協調、平衡各類主體的利益以及實現其良性互動。如果不能有效地貫徹這種精神,就不僅可能侵害國民的財產權,也可能使財政權的行使受到損害,并最終導致財政危機。從現實情況來看,導致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具體法律原因,最為顯見的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算法形同虛設
由于我國憲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發展的,其經濟性和法律性特征相對較弱,因而對預算的規定十分匱乏。這些不足本需預算法加以彌補,但現行預算法卻較為空泛,可操作性較差,以致許多現實財政收支管理活動都游離于預算法規定之外,嚴重影響了預算法的權威性;簡而言之,預算法已形同虛設,亟待改造或重構。具體體現在:(1)預算法明確規定“一國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納入預算”。但在我國這一原則未能體現在具體的制度規定中,致使在“預算資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謂的“預算外資金”,甚至在“預算外資金”之外,還積聚了許多“制度外資金”,從而導致國家分配秩序的極度混亂,財政活動失序、失范的問題大量存在,使正當的財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蝕,赤字規模由此不斷擴大,而財政危機也由此潛滋暗長。(2)財政收支平衡是預算法的基本原則。但在一國預算法剛性不足,形同虛設的情況下,收支平衡的原則往往很難被實際執行,這同樣也是導致財政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3)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所出現的置預算法精神與規定于不顧,隨意變更預算和隨意追加、追減預算,以及改變預算項目等,還有預算支出的失控以及憑長官意志所進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預算缺乏透明度。特別是政府部門預算的透明度不夠,表現最突出的就是納稅人不知道自己的錢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怎么用了。眾所周知,法律執行的監督是任何一項法律是否正常運作的關鍵所在,但是由于預算缺乏透明度,不僅使預算缺少了社會和輿論的監督,甚至有可能為不法之徒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國家的巨額資金成了少數人的囊中之物。
在預算法上,類似的問題還非常多,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非法律化、國庫收付制度的不嚴格執行、對預算收入征收的隨意性所導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無視預算法規定的重要現實問題,都是將預算法束之高閣,使其形同虛設的問題,也都是衍生財政危機的重要問題。
(二)國債法有待完善
財政危機直接體現為大量的顯性赤字或隱性赤字,而對于赤字的彌補危害較小和最常用的,則是發行國債的形式。發行國債是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的,盡管是債,但畢竟是公“債”,因而也具有很強的公法屬性。它要求國債的發行規模、結構、利率、償還等很多方面,都必須要嚴格地遵守法律的規定,因而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國目前國債規模立法還相當薄弱,尚無專門的國債法對相關的問題作系統規定。在缺少專門的國債法的情況下,有關國債的一些基本規范,主要體現在預算法的幾條原則性規定中:(1)在發行國債的法律依據上,由于預算法強調中央政府的公共預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級預算也應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論上就不存在通過發行國債的手段來彌補上述赤字的問題。但事實上,不僅是中央政府,許多地方政府都發生了赤字,而且欠債規模還十分巨大。各級政府的財政漏洞如何彌補,已成為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處理好了,對于化解不同級次政府的財政危機也會有好處,否則,就會進一步加大財政危機的可能性。(2)從現行制度來看,只是在中央預算所必需的建設資金出現資金缺口時,才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然而,對于借債的合理規模和結構,卻缺少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國債的實際發行過程中,無法有效控制和實施監督。(3)在對權力機關的國債發行行為進行監督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沒有專門的國債法來全面規定國債的發行問題,因此,這里的預算監督行為也是無效的,從某種程度上放縱了國債的發行,從而也會增加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4)在預算法規定中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對國債風險進行防范的制度。國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發行的規模、發行的結構、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完善的國債法是能夠有效防范國債風險的,對于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標準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徹底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稅法剛性不足
從總體上說,在與財政危機相關的各類法律規范中,稅法規范的數量最多。在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下,我國雖然沒有完全貫徹“法律保留原則”和“議會保留原則”,但還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稅一法”原則,從而使現在開征的各類稅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當于國務院行政法規級次的立法與之相對應。由于大量稅收立法主要都采取了行政法規而非“法律”的形式,稅收立法層次相對較為低下,在執行過程中有法不依的問題突出,因而稅法的剛性明顯不足,這也使得稅法的執行彈性較大。其具體表現是既存在“征收過度”的現象,也存在“應征未征”的問題。而“應征未征”既可能是放棄國家的稅收征收權,也可能是應征的稅款無法征收或無力征收。“地下經濟”、稅收逃避現象的普遍存在,必然會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從而降低國家的財政支出能力,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稅法的剛性不足,與我國稅收優惠過多過濫有關。大量的稅收優惠使得“稅式支出”的規模十分巨大,從而人為地減少了應入庫的財政收入,影響了對財政赤字的彌補,這同樣會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不僅如此,稅法的剛性不足,還與某些國家機關對法定課稅要素的非法變動有關。總之,稅法剛性不足的表現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稅收基本法、稅收立法層次低、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以及在實踐中不依法辦事,則是導致稅法剛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層次,貫徹稅收法定原則,切實在執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對于防范財政危機尤為重要。
導致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筆者只是選擇了與財政危機的形成密切相關的幾個領域來探討,從中不難發現這些領域所存在的許多立法和執法問題,都直接影響著國家的財政狀況。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市場經濟所涉及的制度內容并不限于市場制度本身,市場制度、財政制度與政治制度等本來就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中國社會不可能在進入市場經濟模式的同時,卻排斥與之緊密相連的公共財政模式與政治模式(制度)。因此,對于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財稅法學而言,建立一種合理的財稅法律體系和推動已經制定的財稅法規范的準確實施同樣重要;也就是說,完善財稅法律體系是促進財稅法治化進程的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的思考
從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財稅法律體系,既能夠從總體上體現憲法的精神,又能夠在具體的分稅制中,形成一種良好的制度。這樣就有利于更好地解決財政危機問題。對于我國來說,財政危機的主體承擔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擔規避財政危機的工作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一)建議修改現行憲法,建立財政法立法依據
目前,我國財政法表現為各自獨立的單行法,尚無一個可供共同遵循的統一的財政法典。因此,建議在憲法中增加有關財政稅收的規定,明確各財稅單行法之間的關系和適用范圍,界定各財稅部門的職能、權限、義務和法律責任。各財稅單行法都必須以財稅基本法為依據,不得與其相抵觸。這就要求在財稅基本法的統領下,根據市場經濟下公共財政職能的要求,對現行財稅法律體系進行修訂和完善,將財政稅收等涉及國家和社會、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公民權利和利益的內容在憲法中做出規定,以推進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
(二)建立健全國債法律環境
全面清理現有的國債法規,進而采取相應措施在全面清理現有法規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對策:對已經完全不適用和部分不適用的法規,該廢止的廢止,該部分失效的失效,該修改的修改。我國盡管多次頒布《國庫券條例》和《特種國債條例》等,但沒有一部系統、全面的《國債法》。即使是這些已頒布的法規中,也存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修訂。中國國債市場日益與國際接軌,今后境外資本也將進入國債市場,這將為國債市場帶來更多的機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國債法》,規范國債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設定制約手段,規范國債的發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償還全過程,是健全我國國債市場的迫切需要。
(三)加緊修改《預算法》,推進各類相關體制的改革,真正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財政制度
由于體制轉軌時期利益調整的難度以及制度設計本身的一些問題,中國預算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結合當前財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現實需要和世界財政法治發展的潮流,以規范和保障政府財政行為為己任的預算法應當予以積極的回應。無論是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還是預算執行,都需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調整和改革,這是從源頭上防范財政危機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稅法
在完善稅法時,要注意稅法與其他相關的經濟、社會立法的配套,特別是與相關財政立法的配套。否則,稅法再完善,也可能會存在許多因制度不協調所造成的成本問題。稅收是國家的主要財政基礎,稅法的制定和執行不僅影響同業競爭的納稅人在同一市場中的競爭力,還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支和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制定、變更稅法不僅直接影響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款給付義務,而且當國家以征稅行為介入市場運行以后,稅法的制定和執行更會影響納稅人的預期和行為,從而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
(五)盡快擬定和頒布《財政監督法》
從法律上確定財政監督的地位,增強財政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法監督體系中的地位。通過法律程序明確監督機構的職權、責任、監督程序、監督方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反財政法規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為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執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財政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創造良好的法制條件,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既抓立法,又抓執法,真正把財政活動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健全比較系統和完整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總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嚴密科學、協調有序的財稅法律體系,使之既有分權,又有限權;既有自由,又有約束,從而在財稅法制中,通過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實施來體現精神,形成秩序,這樣也形成了一種良性的互動,而只有在這種良性互動中,才能真正解決財政赤字、債務風險和財政危機等問題,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經濟秩序,推進國家和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林躍勤積極財政政策回顧與評價[J]中國金融,2005,(1)
[2]張守文財政危機中的問題[J]法學,2003,(9)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一、確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為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其他方面,如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進一步修改稅收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如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適當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二是適時對《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1)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2)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3)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六、不同的電子商務活動應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分為三種形式:(1)電子商務作為遠程銷售有形產品的方式。即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場所而存在,互聯網上實現的僅是查看商品目錄,發出訂單等,有形產品的配送仍通過傳統的運輸渠道完成。(2)電子商務作為遠程提供服務的方式。使用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包括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3)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數字產品,即將圖表、文本、或聲音轉化為數字形式,對同樣信息的數字版本加以傳送或銷售純數字產品。
前兩種方式,電子商務只是作為一種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勞務的的交易場所,仍需傳統物流配送系統的配合才能完成,適用于傳統的稅收制度。真正存在問題的是以電子方式傳送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目前應對這種交易方式實行免稅政策,電子商務作為二十一世紀最有潛力,充滿商機的領域,過重的稅收會抑制電子商務的開展。
七、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營業稅 增值稅 營轉增
一、營業稅轉增值稅為何勢在必行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在過去長期的實踐中,增值稅和營業稅往往存在交叉沖突,使得稅務的征收和管理容易造成混亂。隨著中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推進與擴大,中國目前流轉稅中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局面將結束。 (一)重復征稅造成負擔過重著名經濟評論員姚中秋認為:“對于企業來說營業稅負擔非常沉重,尤其是服務類型的中小企業,中國服務業在過去若干年沒有隨著經濟同步增長,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營業稅負擔過重。有學者認為,“十一五”規劃之所以有些部分沒有完成,如服務業發展指標等,營業稅的不完善是造成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根據稅負轉嫁理論,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成為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稅負承擔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進項稅額無處抵扣,使他們的稅負較之納入課稅范圍的實際稅負沉重得多,扭曲了市場中原本均衡的成本與利益的關系。(二)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征收不利于稅收征管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兩套稅制并行造成了稅收征管實踐的一些困境,雖然增值稅法界定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行為”的概念,但是在稅收征管中,明確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相當困難,往往難以區分究竟應當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增值稅是共享稅,由國稅機關征收,營業稅是主要的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國稅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會發生稅收管轄權上的沖突與矛盾。出現雙方爭奪稅源的狀況,也可能會出現雙方誰都不愿管的狀況,這對我國稅收的整體利益來說是十分有害的。(三)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征收不利于國際競爭在我國增值稅和營業稅雙重稅制下,由于營業稅不享受出口退稅無法進行抵扣,在出口環節上制約了我國勞務參與國際公平競爭,降低了服務產品的價格國際競爭力,限制了國內服務產業向國外市場的擴展。增值稅能在全球范圍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稅零稅率機制可以實現徹底退稅。從世界范圍看來,增值稅已經是一種成熟的稅種,其征收分為通常包括商品和服務,也被稱為“貨物和勞務稅”,即國際上同性的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無論從我國內在國情需要還是從國際實踐經驗來看,都有必要取消營業稅,將勞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二、營業稅轉增值稅改革中面臨的問題(一)營業稅轉增增值稅順序選擇的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征稅范圍包括9個行業,試點行業中規定先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業開展試點,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條件成熟時,可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行業試點。雖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文規定了分步分行業改革,但是如果改革不徹底,可能造成改革過渡時間太長,并且營業稅征稅范圍中的哪些行業先轉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哪些行業后轉入,分幾步轉入,其依據是什么,要不要設定時間表,這些都必須周密考慮。(二)營業稅轉增值稅稅率設定的問題將營業稅征稅范圍中的服務業轉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其對財政收入和產業發展都將產生深遠影響。如果稅率設置高了,增加企業負擔,在目前企業稅負已經偏高的情況下,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與營業稅轉增值稅改革初衷相背;稅率如果設置低了,將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新設了兩檔增值稅稅率,這種做法會不會導致增值稅稅率檔次較多,影響其“中性”優勢作用的發揮,引起與增值稅的原則不相符的問題。因此,如何既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又不加重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增值稅稅率如何設定也是一個比較關鍵的問題。
三、營業稅轉增值稅問題解決的途徑(一)營業稅轉增值稅順序的選擇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是分行業分地區分部進行營業稅轉增值稅的改革。采用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稅負不公平問題明顯,同時交通運輸業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關系密切,改革有利于打通產品的增值稅抵扣鏈條。但我國增值稅改革也不能“戰線”拖得太長,因為這樣將加大稅收管理成本,影響改革效果,應該在三步之內將增值稅擴大到所有服務業。(二)營業稅轉增值稅稅率的設定改革后增值稅稅率的確定必須兼顧產業發展、企業負擔、政府收入、稅制特點等各方要求,不宜再提高增值稅的稅率。為了體現服務業的多樣性,同時兼顧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設一檔或多檔針對服務業的稅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改革試點將我國增值稅稅率檔次由目前的兩檔調整為四檔,是一種必要的過渡性安排,這種安排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增值稅是間接稅,可以轉嫁,最終可以通過價格的調整消化稅收負擔的變化。同時,改革雖然會一定程度減少政府的財政收入,但是在我國目前財政收入快速增長,漸進性改革模式下,財政收入是可以完全承受的。
參考文獻:
[1]南方都市報兩會報道組.政府應減稅與企業共度時艱
[N].云南信息報,2009-3-6 (A10).
[2]管朝龍.進一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思考
[J].財政縱橫,2009,(11).
一、問題的提出
旅游地生命周期是旅游地演化的基本規律,1980年,加拿大學者巴特勒認為,旅游地如同生物體一樣有發展變化的過程,這一過程大體經歷探索、參與、發展、鞏固、停滯、衰落( 或復蘇)6個階段,并用游客增長率判定旅游地所處的具體階段。隨著中國旅游業的發展,一些老牌旅游地出現了游客人數停滯增長甚至下降的趨勢,處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鞏固或停滯階段,有的已處于衰落階段,成為中國旅游業發展的新瓶頸。對已衰落的旅游地進行再開發或深度開發,振興這些老牌旅游地,促進旅游地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掌握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規律。黃龍溪古鎮在成都市旅游業發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研究黃龍溪古鎮旅游地生命周期,分析其生命周期所處的具體階段的特點與規律, 透析形成這些具體生命周期特點和規律的內在形成機理,從而有效指導黃龍溪古鎮旅游地的規劃、開發和管理,以促進其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對成都市乃至四川省旅游發展都有重要意義。
二、黃龍溪古鎮旅游發展現狀――基于巴氏理論的分析
(一)黃龍溪古鎮概況。有著2100多年歷史的黃龍溪古鎮歷來就是成都南面的軍事重鎮,位于成都市雙流縣西南部邊緣,黃龍溪鎮歷史文化保護范圍分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協調發展區。古鎮區的保護區面積為14.75公頃,其中古鎮核心區為3.93公頃,建設控制區為10.82公頃。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個(金華庵、三縣衙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個(唐家大院、鎮江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2個(皇墳、楊家大院)。歷史建筑有清代保存至今的前店后居的聯排式一至二層民居店鋪100余間共76戶。現古鎮保護范圍、歷史建筑數量及保護范圍較申報期相比較無變化。只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原3處(金華庵、皇墳、三縣衙門)增加至今6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金華庵、三縣衙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唐家大院、鎮江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皇墳、楊家大院)
(二)黃龍溪古鎮旅游發展的歷史沿革。黃龍溪鎮古鎮黃龍溪是岷江流域一顆光彩奪目的明珠。不僅山川形勝,景色優美,氣候宜人,是珍貴的人間仙境,而且歷史悠久,明華厚重,民風淳樸,對巴蜀歷史乃至中華民族歷史做出過寶貴貢獻。古鎮黃龍溪的歷史可分五個階段:一是古蜀王國最后的軍事據點;二是三國蜀漢政權的圣跡之地;三是宋代鄉村商業集市;四是清代新興的移民場鎮、水運碼頭;五是現代成都市近郊旅游第一鎮。隨著人們對古老神奇的東西的懷念與追逐,古鎮游也隨之被開發,黃龍溪古鎮旅游業也因此而得到發展。
(三)黃龍溪古鎮旅游地生命周期階段的判斷。
1、黃龍溪古鎮旅游發展現狀:目前黃龍溪古鎮堅持以旅游為龍頭,農業為基礎,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正確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力爭把黃龍溪建設成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交通便捷,設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齊備,環境優美,具有濃郁特色的旅游型山水小城鎮。首先在游客接待量方面。2013年春節,“天府第一名鎮”黃龍溪古鎮精心準備了“第13屆國際龍獅文化藝術節”,以非遺火龍表演、現代民俗歌舞劇、國際熊貓燈會、美食節、書畫家作品展等豐富內容,特色鮮明的游玩項目吸引全國各地游客,旅游接待人次節節攀升。其次在旅游設施建設方面。近年來,黃龍溪古鎮按照“內部提升、外部拓展”的要求,大力實施“文化內涵提升工程”“基礎設施提升工程”“景觀改造提升工程”“宣傳營銷提升工程”,努力打造現代文明與歷史文化交相輝映的“天府第一名鎮”。再次在季節性方面。黃龍溪住宿分淡季和旺季,淡季核心區五十元左右,新景區接近一百,旺季住宿價格新景區要上百,核心區接近百元。最后黃龍溪古鎮的投資熱點也吸引了不少眼球。千年歷史具有三國風韻的黃龍溪古鎮,自古就是商貿重鎮。古鎮二期水上休閑樂水項目全部依水而建,延伸引水入街入巷。項目改造重點著力于泊水酒吧、休閑會所、特色餐飲、地方小食、星級住所等美酒、美食、美景休閑業態的繁榮,尤其注重水療、酒療、醋療、茶療、泥療、鹽浴等SPA業的引進培育,營造燈火闌珊處歌舞幾時休的夜黃龍晚間笙歌娛樂氛圍。
2、依據巴氏理論對黃龍溪旅游地生命周期階段的判斷:旅游地生命周期階段一般可以用游客增長率法進行判定,即根據不同年份旅游地接待游客量的增長率差異來判定旅游地所處的周期階段。旅游增長率的變化可以簡單對應旅游地生命周期各階段。在探索階段增長幅度呈現不規則變動在0%-5%之間,在參與階段增長幅度超過5%-10%,在發展階段增長幅度在10%-15%之間,在鞏固階段增長幅度在5%-10%之間,在停滯階段增長幅度在0%-5%之間且不斷波動,在衰落階段則出現負值。游客增長率法雖然忽略了不同周期階段其他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是目前旅游地生命周期判定的常用方法之一。黃龍溪古鎮近兩年間游客接待量一直呈穩步增長的趨勢,且游客增長率處于5%左右,但僅憑這兩組數據并不能判定目前黃龍溪古鎮處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那一階段,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黃龍溪古鎮現狀進行探討。
有無季節性:據調查,黃龍溪古鎮的季節性十分明顯,游客接待量最高值均出現在五一大假、國慶長假等國家法定節日中,切旺季主要在3月至10月間,尤其在夏季,這個水上古鎮盡顯那一抹清涼。除公共設施外有無其他特別設施:黃龍溪古鎮除公共設施外也已經建成或正在修建多項其他旅游設施,已經建成的如仿古水碾,正在修建中的有各大型酒店等。是否帶動當地經濟發展:隨著黃龍溪古鎮的發展,使旅游業成為當地的支柱產業,成為當地居民主要的收入來源,改變了當地平窮落后的面貌,但由于政府保護力度加大,并未對當地的自然環境造成損害,旅游業成為當地人人稱道的健康產業。宣傳力度:目前黃龍溪古鎮的宣傳力度正在日益加大,根據天府新區旅游發展重點區域“一區一廊一組團”的規劃,黃龍溪古鎮處于“一組團”即黃龍溪組團的核心區域。因此黃龍溪古鎮的宣傳尤其的到政府重視,其宣傳的途徑主要有平面媒體以及網絡媒體,如電視、雜志、報紙、公交車電視、短信、微博、戶外廣告等。旅游市場:目前黃龍溪的旅游市場已經形成,因黃龍溪屬于近郊的集山、水、城、為一體的旅游勝地,方便本地人前來游玩,因此其主要游客來源于成都本地。但黃龍溪古鎮的旅游市場在沿海一帶也頗具影響力,目前黃龍溪景區宣傳主要針對沿海一帶的游客,此外東南亞一帶的游客也較多。投資來源:黃龍溪古鎮目前的投資主要來源于政府以外的投資,非政府投資項目占城鎮建設總投資比重約51%,且外來投資主要集中在住宿業等商業中,外來投資已經大大超過本地政府的投資,更吸引更多的投資商前來考察。目前黃龍溪正在修建大型星級酒店,為整個古鎮增添不少貴氣。
綜上所述,通過對黃龍溪古鎮游客變化規律的探索,輔以旅游地生命周期階段特征的對比,判定黃龍溪古鎮處于生命周期的發展期。
三、巴氏理論對提升黃龍溪古鎮旅游發展水平的啟示
(一)保持和強化旅游產品的吸引力。
1、增加科學文化內涵,豐富項目種類:需要在現有旅游產品基礎上,豐富產品內涵,提高層次,優化結構。黃龍溪最突出的特色之一是水,而現在水上游玩,項目很少,可利用溪水建造一些水上樂園,加強游客對黃龍溪獨特的感受。然后立足資源優勢,在觀光旅游的基礎上,開展科考、探險、康樂、休閑度假、會議等多種類型的旅游產品。
2、聯合周邊特色旅游資源進行組合開發:其次還要聯合周邊特色旅游資源進行組合開發。在黃龍溪周邊, 也有很多知名的旅游景點,例如寬窄巷子,錦里,武侯祠等,黃龍溪可以組合多條旅游線路,拓展旅游空間,延長旅游時間,豐富旅游內容,打造成都精品旅游線路。
3、減弱季節性:黃龍溪旅游區旅游旺季主要集中在春夏季,這并不意味著黃龍溪旅游區僅僅適合開展春夏季旅游,從旅游資源來看,黃龍溪旅游區一年四季呈現不同的景觀。冬季旅游已成為時尚。以舞火龍為首的民俗文化也對游客具有極強的吸引力。加大冬季旅游營銷,既是做大旅游規模的重要措施,也是塑造旅游區形象的重要途徑。
(二)加大黃龍溪古鎮旅游區旅游營銷的力度。
1、突出古老神奇,塑造個性形象:黃龍溪在古鎮中以古色、古香、古風、古韻而著名,要努力提升黃龍溪旅游形象,突出自然優勢,去其浮華的現代化色彩,還其古色古香淡雅的形象,打造出黃龍溪作為生態古鎮的品牌形象,讓黃龍溪優勢特色顯現出來。
2、加強資源整合力度:可以通過加強古鎮之間的資源整合,提高整體競爭能力,共同打造中國古鎮之旅的品牌。強化原有市場,開拓新客源市場。黃龍溪客源地越來越多元化,入境游客除成都本地人外,還包括沿海一帶和東南亞地區游客,游客由原來的本地居民擴大到沿海,東南亞區域. 針對客源地的宣傳促銷策略,也要做出相應的調整。例如針對沿海游客迅速增多的現狀,可以組織到沿海進行專門的促銷活動。
(三)營造良好的軟硬環境,增加游客的歸屬感。目前,黃龍溪已修建專門的旅游車站,但規模較小,站內公交線路較少,連接的大型車站只有成都新南門車站。 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游客前來旅游,尤其沒有與火車站與機場的直達車,景區外要提高從景區周邊主要城鎮進入旅游區的公路等級,更新和增加客運車輛等。提高旅游區的管理和服務水平,針對黃龍溪旅游區的實際,提高旅游區的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旅游區管理者和員工素質是根本,科學組織服務隊伍是提高旅游服務質量的關鍵,規范化服務是提高服務質量的基本手段,完善監督管理體系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