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4-21 14:53: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申請報告范例一xx市國土資源局:
我單位負責開發建設的××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
項目擬用地選址具置、規劃依據和所在區域的功能定位,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
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確定的有關依據、標準和過程等;
建設項目用地的現狀權屬情況,包括總用地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用地現狀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情況,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面積,占用耕地的補充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況;
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附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原件);
③標注項目用地范圍和坐標的地形圖(原件);
④其他有關資料(復印件)。
(申請單位蓋章)
××年×月×日
申請報告范例二工業城國土資源局:
我單位負責招商引進建設的上海大眾汽車斯柯達4S店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信陽強能新型墻材有限公司概況 信陽強能新型墻材有限公司是市茶文化節招商引資項目,專業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年產加氣混凝土砌塊25萬立方米。。
2、項目概況 :擬建設信陽上海大眾斯柯達4S店。
3、項目的建設背景:目前公司已與上海大眾公司達成意向,并已遞交特許經銷商申請,就項目建設相關事宜已協商一致,待項目選址完成后上海大眾方面來人確認選址事宜。
4、建設地點:312國道沿線。
5、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上海大眾斯柯達標準4S店。
6、產品和工程技術方案:按上海大眾要求提供完成。
7、主要設備選型和配套工程:按上海大眾要求提供完成。
8、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方案等內容:3000萬元,自籌。
妥否,請批示!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報告范例三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分局(國土資源部或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我單位負責開發建設的××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主要內容: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主要內容: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項目擬用地選址規劃依據和具置,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主要(歡)內容: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及確定的有關依據、標準等;建設項目用地的現狀權屬情況,包括總用地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用地現狀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情況,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面積,占用耕地的及補充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況;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附件:
1、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2.法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書(復印件);
3.地形現狀圖(原件加蓋公章);
4.相關批準文件或其他輔助資料。
我單位負責開發建設的××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
項目擬用地選址具置、規劃依據和所在區域的功能定位,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
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確定的有關依據、標準和過程等;
建設項目用地的現狀權屬情況,包括總用地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用地現狀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情況,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面積,占用耕地的補充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況;
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附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原件);
③標注項目用地范圍和坐標的地形圖(原件);
④其他有關資料(復印件)。
[關鍵詞]預審 原則 程序
[中圖分類號] D918.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8-326-2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概念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以下簡稱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預審的內容包括對土地利用的調查、記錄、分析和對土地利用結構以及布局的安排,若是涉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還會涉及土地利用經濟問題。預審的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核、批準和備案的必備文件。
有關項目投資的政府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發展改革部門是主管部門,負責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工商管理等部門協同配合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管,項目一旦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其他監管部門就應履行相應的許可手續。在這種模式下,預審已然成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必要條件,是土地供應的第一道閘門。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原則
經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其中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四個方面:(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4)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預審原則的第一條,但是體現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與《土地管理法》之中卻存在一些問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九條需要提供材料中提到“(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第十一條審查內容中提到“(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描述的是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該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下預審的基本思想,這樣的規定很容易出現“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或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通過預審。
“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這兩條原則可以合并為一條公共利益原則。42號令所述的預審原則是最直觀、最基本的原則,但是在技術層面上沒有提出相應的原則。在技術層面要把握預審的深度與廣度,認清建設用地預審與建設用地審批的區別,不要以預審代替用地審批、代替農用地用途轉用審查、代替土地征用審查。
3預審工作的程序
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來看,預審程序是一種針對建設項目立項的準入性審查,主要體現在用地的合理性和適宜性兩個方面。預審資料的來源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選址意見等。預審意見只是作為建設項目獲得批準、核準、備案和獲得進入用地審批的準入條件,因此預審過程無論在內容、方法、結論和建議上只要做到宏觀調控即可。
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程序》中,對預審的法律依據、權限、申請時間、程序與時限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中基本步驟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1)申請;(2)審查;(3)會簽;(4)批件制作;(5)發函。
3.1申請
申請是審查類程序的第一個任務,最少由咨詢、接受申請材料、申請審查、移交材料等4個步驟組成。
咨詢的主要內容為就有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政策進行解答,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一次性告知單》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等。
接受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文字材料與圖件材料。文字材料主要包括: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需核準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核準項目受理通知單》、需備案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出具的《備案項目受理通知單》、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選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壓覆礦產資源證明(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建設項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還應出具國家和省級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性質的認定意見、規劃修改或調整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由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同意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的會議紀要、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等。
圖件部分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1/1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建設項目用地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含勘測定界圖);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申請審查一般為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完備性。申請人資格的判定主要審查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批復文件(或《核準項目受理通知單》,或《備案項目受理通知單》)。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審查主要包括材料種類是否齊全、件數是否正確、材料內部的簽章是否齊全等。
移交材料主要是將整理好的預審材料移送預審主辦處科室。
3.2審查
審是審查程序中最重要的任務,最少由初審、實地踏勘與論證、會審、會簽準備等步驟組成。
初審主要是根據申請資料及主辦處科室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并做出相關決定,其決定指向為:對于受理項目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于不予受理項目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對于需要補充資料的項目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在決定受理審查后,主辦處科室還必須做出兩個審查決策:一是實地踏勘與論證方案的確定;二是會審形式的確定。
實地踏勘與論證應遵循以下程序:(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編制的專項報告,向本級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踏勘論證的申請及工作方案;(二)由本級或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項目用地立項具體情況和要求,對初審合格的項目,報請省廳安排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省廳根據建設項目情況,組織專家組赴實地對項目用地進行踏勘,召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論證會,并出具書面意見;(三)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書面意見,優化建設項目用地方案,經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后報省廳,納入預審程序進行審查。
會審的形式一般情況下有兩種:一種是以主、協辦處科室獨立辦文的形式對應審查相關內容,另一種是以會議形式召集主、協辦處科室審查人員共同審查。
會簽準備的主要任務是對會審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并與協辦處科室反饋、溝通,然后準備會簽材料,草擬的預審意見。
3.3會簽
會簽是審查程序中最關鍵的程序。由主辦處科室召集審查人員及其相關領導召開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聽取主辦處科室的預審情況匯報;審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代擬稿)》;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
3.4批件
通過會簽準予許可的,制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加蓋公章,送交業務受理窗口,需要抄報和抄送的許可文件由辦公室分送相關部門。不予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公章,送交業務受理窗口。審批工作結束后,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備案,經辦人將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進行公示。
3.5發函
業務受理部門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復文件等材料,申請人憑收件回執領取相關文書、證件和資料,并在業務受理部門辦理簽收手續。
4預審工作的意義
預審是土地供應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建設項目用地預先安排的合理性和適宜性審查,是一項實踐性非常強的活動,也是一項對人地關系(權利關系與利用關系)產生重要影響的土地制度。在目的層面,預審旨在理順人與土地的關系;在用地管理層面,預審制度可以有力地促進規劃的實施、促進存量土地的使用和供地方式的改革;在社會經濟發展層面,預審是實現土地宏觀調控、促進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有效手段。
根據預審管理辦法和至今為止取得的預審效果,預審是利用行政手段在宏觀層面對土地利用的方向性把握,其目的直指土地的可持續利用。隨著人口增長和社會財富的增長,人地矛盾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會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預審所起調控作用要盡可能符合自然土地的覆蓋規律,耕地的保有量必須能滿足后代人吃飯、穿衣、住宿等生存的基本需求。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is pre-arranged on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reasonable and suitable for review,and is the first road "gate"of the land supp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from concept to now,although only a short period of 10 years of experience,but the concept of cognition,practice and innovation in three stag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aims to rationalize the people and land,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implementation of macro-control and land sustainable use.
Keyword:The pre-trial;principle;applicatio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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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