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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養老措施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4-04-08 17:40:0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村養老措施,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農村養老措施

        篇1

        [關鍵詞] “空巢”家庭; 養老問題; 保障; 應對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5. 065

        [中圖分類號] D66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15- 0099- 01

        隨著社會經濟與醫療水平的不斷發展與提高,人口預期壽命在不斷延長,老年化現象在我國愈加普遍,老齡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農村空巢家庭的養老問題備受關注。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我國60歲及以上的人口已經達到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其中70% 生活在農村。

        1 我國農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現狀

        首先,受城鄉二元化體制、農村農民發展落后收入限制大,集體養老資源有限以及傳統觀念等各種制度政策、經濟、文化方面的影響,農村老人不管年齡多大,只要有勞動能力,仍然需要從事體力勞動來維持生存。2006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白皮書表明,農村老年人從事農業勞動的比例占到36.4%。其次,即使老人希望和子女一起生活,但由于農業生產具有很強的不穩定性,農民的收入有限,子女的資助也有限。子女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經商,老人被迫留在家中的“無奈型空巢老人”大有人在。

        另外,農村空巢老人長期與子女分離,僅與老伴為伴或獨自一人生活,子女的幫助微乎其微。他們缺乏精神慰藉,不能享受天倫之樂,還要飽受思念之苦。根據2006年全國性的調查數據顯示,38.7%的農村老人有輕度抑郁癥,18.6%和7.4%的人有中度和重度抑郁癥狀。他們通常沒有什么娛樂活動,常年在外的子女是他們的全部寄托。

        2 關于我國農村“空巢”家庭養老問題的應對措施分析

        2.1 一如既往地對農村和貧困地區實行傾向性保護政策

        第一,國家應著力保障農村以耕地為主要經濟收入的傳統模式。例如,通過興修農村公共設施來加強農村與城市間的聯系,為剩余農產品的價值轉換提供條件。第二,改革土地、征地制度,實行土地流轉,推行以土地換社保等方式提高土地的養老功能,解決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力耕種土地的農村空巢老人的養老問題。第三,放寬農村集體養老資源的適用條件,降低農村集體養老資源的使用門檻,使年老的著實困難的農村空巢老人能夠享受養老服務,解決養老之憂。第四,適當提高新農合的待遇水平,擴大農村低保的對象,讓農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不斷提高其生活水平,為養老問題的解決提供經濟基礎。

        2.2 各方主體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努力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以體力勞動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弱勢外來農民工)的利益,減少“準城市化”現象,讓外出務工的子女為在農村養老的父母出一份力。一是司法部門應嚴格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基本收入,使其有經濟基礎來供養在農村的空巢老人;嚴厲打擊阻礙相關惠民政策落實的人員以及變相落實相關政策、等情況,切實保障農村空巢老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勞動部門、稅務機關等應積極履行職責,督促各企業組織積極交納相關的社會保險,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2.3 想辦法提供就業崗位,為部分勞動力的回流創造條件

        農村剩余勞動力外流是導致農村空巢家庭出現的直接原因,為引導部分勞動力回流,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實施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讓有一技之長者有更好收入預期。二是出臺優惠政策,支持創業。如建立農民工創業資金支持系統,為農民創業提供資金支持;拓展農民工創業空間,引導返鄉農民工把長期打工生活中學到的技能、積累的資金、磨練的市場經驗以及社會關系網絡資源運用于自主創業之中,積極興辦農產品加工業,通過農產品深加工等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積極引導發展農村第三產業。三是開發建設項目,安置就業。四是在尊重經濟發展客觀現實的前提下將在城市買房的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使部分農民工實現就近市民化。

        2.4 倡導建立健全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

        目前主要倡導建立“四層次”保障模式:第一層次是完全由政府出資的基本保障部分,第二層次是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的基本保障部分,第三層次是個人與家庭作為主要出資人的強制補充保障部分,第四層次是個人與家庭作為主要出資人的自愿性補充保障部分。可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老年人救濟體系,加大對農村商業保險的宣傳,對商業保險的發展提供適當的政策支持,以便有經濟條件的農民能參加商業保險,建立健全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障體系。

        2.5 發揚傳統孝道文化,順應農民安土重遷的思想習慣,實行社區養老模式

        發揮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維持傳統“反哺”或“反饋”的老年人贍養模式。通過孝道文化的宣傳與教育減少農民養兒防老的風險,促使年輕一代合理分配老一代和小一代代際之間的資源,保障上一代的養老問題有著落。另外,要發揮農村熟人社會之間的互助協作,就地實行保障,形成具有農村特色的“整”(把特別困難的空巢家庭老人集中起來,統一在養老院供養)“散”(讓一般空巢老人散居在家中,但他們依舊可以享受社區養老成員的基礎待遇)結合的社區養老模式。

        篇2

        論文摘要: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現象日益盛行、農村面臨楊俊養老保障問題的形勢下,我們可以探索通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來為轉讓農戶養老提供部分養老保障資金,本文在分析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對于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的籌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的基礎上,提出了大膽的設想和建議;通過某種制度安排讓某一中介組織介入,代替那些轉讓經營權的農戶做好長遠的養老準備。

        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國家行列,在養老保障問題上面臨著非常嚴峻的形勢,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民的養老問題更加突出。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至2004年底,我國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達9857萬人,占人口總數的7.6%。”同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中國80%以上的老年人口居住在農村。這個龐大的農村老年群體與城市老年群體最大的差異就是他們有勞動能力時沒有工薪,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不能享受到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據統計,2000年只有5. 5%農村老人得到不同程度的生活與服務保障,還有90%以上的農村老人主要依靠家庭養老。傳統的家庭養老在我國有著深厚的經濟和文化基礎,但隨著社會經濟的深人發展、計劃生育國策的執行、人們生活方式和觀念的巨大轉變,現有的家庭養老方式已經無法再滿足農村老年人的養老需要。因此,積極探索可行的農村養老保障方式勢在必行。

        眾所周知,要徹底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關鍵在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只要有了充足的資金支持,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就自然迎刃而解。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社會經濟的發展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的。在我國農村面臨嚴峻養老問題時,我們不能全部寄望于無法預期的經濟發展,而應該努力尋找既有的資源和力量以應對眼前的問題。農村地區的經濟財政資源一般比較貧乏,但這并不表明廣大農村就沒有任何資源優勢,我們不應該忽視在廣大農村地區有著最寶貴的資源—土地。所以,筆者認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可以考慮以農民這份最寶貴的資源為切人點,做好“土地”這篇文章。

        一、關注已經興起并正在逐步盛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現象,利用好“土地”這份農村最寶資源,以應對日益緊迫的農村養老問題

        所謂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就是擁有對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開始于1985年,至今已有20年的歷史了。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探索出了多種多樣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形式,主要包括自由流轉、租賃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賣等等。據統計,截止2001年底,全國以各種形式流轉經營權的耕地已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6%—8%,發達地區流轉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縣市達到20%—30%,一般超過10%;內地流轉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縣市達到10%—20%左右,一般在5%左右。如至2001年底,浙江省流轉耕地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3. 500;福建省為10. 7%;安徽約為5%。世界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當人均GDP低于500美元時,農民以分散的自給自足土地經營為主;當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土地的商業運動和市場價值才能顯現出來,表現在土地經營者有擴張規模的需求,土地擁有者有轉讓土地的愿望,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土地的集中效應。以此為標準,隨著我國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不難預料,土地流轉的現象在今后將更加盛行。所以,在農村面臨嚴峻養老問題的情況下,非常有必要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與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的籌措功能進行挖掘。

        二、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籌措模式

        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理論界在最近幾年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在對待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義上,大部分人只是把目光投放在它對鞏固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增加農民收人、推進農村工業化和城市化以及現代化等方面,在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對于完善和健全農村養老保障的可能性這一塊還缺乏理論上的探討和研究。雖然現實中許多地方在實踐上有所探索和嘗試,但對這個問題缺乏理論上的關注有可能會使我們失去為農村養老保障籌措資金的契機。

        從現實看,絕大部分地方對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補償”方式過于簡單,過于關注短期收益。無論是土地的流轉采用租賃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賣中的哪一種形式,經營權發生流轉時,作為轉讓方的農戶只是簡單地一次或多次從經營權接受方那兒拿到相應的貨幣或實物補償(包括租金、分紅、拍賣所得等等),而缺乏中間組織對這份補償進行更合理的規劃和管理。大部分農戶在拿到這份補償時,由于“短期行為”,頭腦中大都還沒有“養老防老”這根弦,缺乏更長遠的考慮。因此,我們在此做一個大膽的設想,為了農民長遠的“養老防老”利益的需要,非常有必要通過某種制度安排讓某一中間組織(政府的相關部門、社會上某些特定的機構,如保險公司等,都是這種中間組織的潛在扮演者)介人,代替那些轉讓經營權的農戶做好長遠的養老準備。具體做法就是:經營權接受方把原來直接交給經營權轉讓方農戶的全部補償中的一部分(比如說:全部補償的10%一20%)繳納給這一中間組織作為轉讓經營權農戶的養老保障資金,并由這個組織代為運營和分配,最終也由該中間組織向這些農戶提供相應程度的養老保障。

        養老保障資金雖從經營權接受方直接繳納,但它屬于全部補償的一部分,所以繳納養老資金的主體仍然應該是經營權轉讓方農戶。因此,建議設立土地流轉農戶養老帳戶,除了把經營權轉讓戶繳納的養老保障資金全部充人這個帳戶,同時為了檄發農戶繳費的積極性,更是為了明確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注人相應比例(比如說:全部補償的5%一10%)的財政補貼;甚至可以設立成匹配基金形式,即經營權轉讓戶向這個帳戶每繳納一元錢,國家就要對等地為他再存人一元錢。

        但我們也要注意到每個農戶帳戶的基金有限,因此可以規定農戶在一定期限內(如:5—10年)不能動用這個帳戶基金。因為當前就面臨生活困難的轉讓經營權的老年農民在一定的時期內除了其它與原有的保障方式外,他們起碼可以使用扣除了養老資金后的補償來保障他們的養老問題。同時,每個帳戶的有限的基金只能滿足經營權轉讓戶有限時間內養老保障之需,很難多代際延續。而且,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年輕一代的農民將會離開土地,成為被雇傭者和自雇傭者,只要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把他們納人保障范圍,他們今后的養老就可以不依賴這個帳戶了。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是多種多樣,對失去土地經營權農戶的補償方式肯定也是多種多樣的,因此,轉讓經營權農戶對其繳納的養老保障資金的方式以及中間組織對這份補償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也理所當然應該多樣化。為了增強管理的有效性,中間組織在具體操作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適合性原則。一方面,各地之間實際情況的差異,中間組織本身存在的形式以及其所采用的管理、分配經營權轉讓戶所繳保障金的方式應當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相適合;另一方面,經營權流轉方式的不同,涉及到的農戶繳納資金的方式應當與經營權的流轉方式相適合,比如:流轉采取租賃方式的適合繳納他們獲得的部分租金,采用股份合作形式的較適合采取多次提取農戶的部分分紅,等等。

        2.規范性原則。一方面,國家和地方應當制定相應的制度或規則對中間組織本身以及它對農戶繳納的養老資金的經營和管理進行規范;另一方面,農戶因經營權流轉方式不同而造成他們養老金繳納方式不同,為避免繳納的無序和混亂,也就更需要規范。比如,不同流轉方式所應采用的養老金具體繳費方式、繳納的數額或比例等等,都需要明確的規范。

        3.強制性原則。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農戶必須以一定的方式繳納一定比例的補償金,而不能采取自愿性原則。這主要是為了克服某些農戶因他們的“短視”而拒絕繳納進而影響到他們今后的養老保障。因此,只要發生土地流轉,中間組織就應當及時收取農戶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障資金。

        4.專用性原則。農戶把部分補償金繳納給中間組織,是希望中間組織代替他們管理好、經營好他們的養老資金,以至于在他們需要時能得到與他們繳納額相適合的保障。因此,中間組織必須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以免損害繳費農戶的合法權益。對于沒有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農戶,因為他們沒有向組織繳納資金,所以他們無權享受由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戶提供的保障資金。

        三、通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而為流轉經營權的農民籌集部分養老保障基金具有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

        1.它可以為貧困地區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民提供一定程度的養老保障。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在一些不發達地區,土地流轉的補償可能會較低,因此,有人可能會質疑這種基金籌集方式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實行的意義。所謂農村養老保障保障的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是不同的,農村生活保障標準是比較低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相當于貧困線)每人每月300元,有的達到400元。在農村,國家人口計生委在部分農村給那些當年帶頭搞計劃生育而后來沒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每年發放600元生活補貼,每月僅50元就可幫助他們解決基本生活問題。所以,只要農戶帳戶能為經營權轉讓戶的老年農民每月提供幾十元錢就能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2.它明確了國家在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籌措上的責任。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籌集的一個主要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這種基金籌集模式突出以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然而,農村老年人本身屬于社會最弱勢的群體之一,依靠他們繳費籌資恐怕很難;農村集體經濟的衰弱和解體使得大部分農民得不到集體的資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障僅僅給予政策上的扶持,實際上是推卻應負的責任,其不利于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與健全。如果在我們所設想的農村養老資金籌集模式中,政府通過向農戶養老帳戶注人相應的財政支持,實際上是政府用實際行動明確了在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上的責任。

        3.它無疑也是一條可以為農村養老保障籌集部分資金的路子。農村老齡化人口數是如此的龐大,無論哪一部門、哪一種途徑都無法單獨擔當為其提供養老保障的重任,因而,養老保障資金來源應當也必須多元化。我們必須積極探索各種可能的渠道為養老保障融資,充分利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有償”原則,可以為經營權流轉戶農民提供部分養老保障資金。因此,忽視土地經營權流轉對農村養老保障籌資的可能性意義,也就可能使我們失去一條有效的融資渠道。

        篇3

        農村老年人口不僅基數大,而且數量多,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年輕人外出務工,農村空巢老人也越來越多,傳統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弱化,使得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成為一個嚴峻的話題。本文通過對河南省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現狀的分析,提出了推進河南省農村養老機構發展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

        農村養老機構;老齡化;養老服務

        一、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現狀

        最近一些年,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河南省政府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嚴峻挑戰,切實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非營利養老機構的稅收減免,在用地、用水、供暖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推動養老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二、養老服務機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機構數量少且床位有限

        截至到2015年底,共有養老服務機構3913個,養老床位47.3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32.2張,相比河南1500萬的老年人口,養老服務機構的數量和床位還是不能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的需求。在需求方面,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導致農村空巢老人不斷增加,缺乏相應的照顧,這些原因增加了農村老人對養老機構的需求。在供給方面,政府出臺各種措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但是在政策落實的過程中,由于審批程序多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挫傷了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的積極性。

        (二)養老服務機構基礎設施落后

        老齡化進程的加快,政府重視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城市養老服務機構基礎設施不斷完善,而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由于受資金不足等條件限制,基礎設施還比較薄弱。公辦的養老機構一般由閑置的學校或者廢棄的廠房改造而成,條件較差,相關的配套設施不完善。

        (三)養老服務機構專業人才缺乏

        雖然政府出臺了養老服務發展的相關政策,但是對城市養老服務的重視高于農村,對從事養老服務人才的培養機制尚未建立。河南省從事養老服務的人員一般是農村轉移的剩余勞動力或城鎮下崗職工,女性較多,文化程度低,沒有進行專業系統的培訓,不具備專業的護理知識。農村養老服務人員由于社會地位不高,工資和福利待遇偏低,以至于整個行業缺乏活力和發展后勁。

        (四)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制度不健全

        針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養老機構建設標準、服務規范亟待完善,養老服務機構內部管理機制不完善,缺乏行業自律和市場監管,專業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五)農村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資金不足

        資金短缺制約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養老機構建設既需要一定的房屋,又需要建設基礎設施,而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由于河南省目前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還不夠高,農民的收入比較低,所以,針對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其經營服務的收費又不能過高。政府對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不高,服務收費和慈善捐贈的資金來源有限,種種原因造成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營運資金嚴重不足,從而阻礙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推進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的相關對策

        (一)加快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建設

        養老服務機構的建立應該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針對不同地區的老齡化狀況建立不同的養老服務機構,滿足不同地區農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1]政府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對非營利養老服務機構加大扶持力度,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或者運營補貼,支持其發展。

        (二)加強農村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政府在養老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應承擔主要責任,無論是公辦養老機構還是民營養老機構的硬件設施都應得到完善。第一,加大政府的財政補貼力度,積極對養老機構進行改建。第二,合理規劃養老服務機構的選址,便于子女對老人的看望。第三,根據不同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合理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和設備。

        (三)加強養老服務人才建設

        社會的發展,農村老年人對生活照顧、精神慰藉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專業的養老服務人才來滿足多方面的養老服務需求。一方面,政府鼓勵農村剩余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對他們進行專業和系統的培訓,提高服務意識和專業技能,加快養老服務隊伍人才建設。另一方面,對從事養老服務人員要進行職業資格考試,規范養老服務專業隊伍。

        (四)加強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制度建設

        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的進入、退出、監管制度,加大執法力度,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的運行。制定和完善養老服務的相關標準,大力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化。建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評定制度,讓社會力量和第三方機構參與養老服務質量的評估,從而提高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

        (五)拓寬養老服務機構資金來源渠道

        政府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補貼力度,同時將公辦養老服務機構保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建立動態保障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信貸品種,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信貸投入。

        參考文獻:

        篇4

        所謂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指的是通過個人、國家和集體一起出資,對農村的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賬戶獨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給農村擁有養老保險的老人開通獨立的賬戶,資金繳納和補助費用的獲取都是通過賬戶進行辦理,采用獨立的賬戶方便快捷,有利于提高辦事效率。第二,規定了繳納養老金的最低標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所繳納的養老金不是固定不變的,應該根據該地區經濟水平和消費情況制定最低繳納養老金的標準,縣級市對所繳納的養老金進行管理,地方的財政預算要包括所繳納的養老金。第三,領取條件的嚴格規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般是在6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并不是所有滿足60周歲的人都可以,對于領取其他城鎮養老保險的人不符合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的條件,除此之外,在參保時間和領取時間之間超過15年農民,需要通過年繳費形式繳納費用滿足15年才有資格領取養老金。

        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中的不足

        1.農民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認識不足。由于在農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有效的宣傳,農民缺乏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認識,導致很多農民不參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通過有關部門對農民的調查分析,接近30%的農民不了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內容、參保條件以及補貼的方式。在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進行宣傳時,一般只是通過宣傳手冊、村內廣播等形式宣傳,但是由于農村的文化水平比較低,很多農民不清楚宣傳冊上所講的內容,導致一些農村對參保的一些福利和條件不明確,降低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2.缺乏相關法律的約束。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中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才能夠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順利開展,但是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不能對新農保的行為進行約束,不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新農保在實施的過程中,政府沒有對其做出統一的規定,不同地區的實施方案不同,導致新農保出現管理上的混亂,在一些地區甚至出現挪用新農保基金的現象,也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上述現象的發生,農民對新農保的信任度不斷下降。

        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不足。新農保的資金是由個人、集體、政府一起出資,但是農民繳納的資金比較少,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數量比較多,集體收入又比較少,集體對農保的資金很少,為此新農保大量的資金都是由政府承擔。新農保這種主要靠政府出資的集資渠道比較單一,不能夠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提供足夠的資金,資金不足,就無法支付足夠的養老金,農村老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也就降低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4.無法保障農村老人的生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消費越來越高,但是新農保沒有足夠的支付能力,支付的養老金不能夠保證農村老人的基本生活。例如假設一個農村老人在50歲開始參與新農保,根據新農保的要求計算后,農村老人在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每月只能夠得到130元。在消費水平不斷增加的社會里,130元根本就無法保障農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不斷降低。

        三、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策略

        1.加大宣傳,提高認識。加大在農村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對提高農民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認識具有非常重要意義。在對新農保進行宣傳時,要拋棄傳統的宣傳方式,可以通過開展相關的活動,深入到農村內部,這樣才能夠加深農民對新農保相關政策的認識。例如可以在農村開展“我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認識”的活動,在活動現場組織唱歌、表演、話劇等,通過表演和話劇來介紹新農保的相關政策、參保條件等,同時在活動后讓農民根據自己的疑問進行提問,宣傳人員在現場進行詳細解答,直到農民完全了解新農保為止。通過開展相關活動,能夠吸引農民參加活動的積極性,最終可以提高農民對新農保的認識,有利于新農保在農村的順利開展。

        2.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加強法律約束。針對農村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要建立完善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制度的執行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約束,為此還要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保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能夠順利執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根據在農村開展養老保險的實際情況,在法律中對養老資金的來源、資金發放的條件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要加強對農村保險制度的監督,出現和制度不相符的行為,要嚴格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嚴懲,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這樣可以提高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3.拓寬資金渠道,增加資金。個人和集體提供的養老資金不足,為此,政府不僅要提高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投入,還要拓寬資金渠道,只有提供足夠的資金才能夠給農村老人支出充足的資金,保障農村老人的基本生活。政府需要對養老保險提供最低的保障,同時國家要單獨撥款,作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儲備資金,這主要用來補充相關的養老資金以保證養老金能夠滿足農村老人的基本生活。政府要加強對集體經濟的重視,提高集體經濟水平,增加集體經濟的投資。除此之外,還要拓寬集資渠道,例如可以讓政府和一些愛心企業合作,企業為農村養老保險提供部分資金,還可以利用募捐的方式,通過這樣多渠道的集資,既可以減少政府的壓力,還可以為農村養老保險提供足夠的資金。

        篇5

        關鍵詞:農村 養老保險 措施

        隨著我國土地轉型和農村老齡化現象的加劇,家庭和土地養老功能不斷弱化,農村養老問題日益突出。2009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推行,意味著討論多年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終于從理論走向實踐。但“新農保”的實行中仍然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現實問題,要切實面對和解決這些問題,才能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快速發展。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1.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覆蓋面太低。我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都在農村,目前能領到社會保險金的人數只占投保的0.5%。投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是中青年人,能受益的老年人很少,未來一定時期能得到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很少。而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制度比較偏重于農村留守人員,對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鎮務工返鄉的老農們沒有切實的政策。在當前經濟條件和政策條件下,要想將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全面鋪開還存在很大的難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數額過低。我國新農保的籌資機制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共同分擔,且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財政補貼,體現了作為社會保障主體的政府責任。集體補助不到位或補助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區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的現象時有發生。以目前的消費水平看,雖然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水平較低,但考慮到社會發展、經濟發展等諸多因素影響,二三十年后,就有可能出現養老保險金養不了老、養不起老的現象。目前,大部分的鄉鎮企業私有企業的養老保險是空白的,用人單位不愿意交納這部分錢。

        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大,保險關系轉移銜接限制性較多。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較早,大多老年人對養老保險認識較好,許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養老保障。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較晚,農民對養老保險重視程度不夠高,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蓋面小。各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大不相同,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明顯的差異。另外,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比如: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到城市居住,那么,養老保險金的跨地區、躊城市的銜接問題還有待進一步制度完善,特別是在網絡信息系統日益發展的今天。

        4.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增長速度慢。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難度,又要受一定的政策限制。目前,在農保資金管理和運營上,新農保仍然以縣(市、區)為統籌單位,基金主要是存銀行或購買國債,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保值。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回報率很低。

        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途徑和措施

        1.加快法制建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而不僅僅是社會政策的形式。政府應當重視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養老保險立法和各種具體的法律制度體系,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各地老年人分布狀況,結合財政、金融等相關政策體制,在法律的規范下明確職責與權利,規范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使養老保險這項權利得以實現,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2.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的參保意識。一種制度的建立必須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因為制度本身就是對社會現實和需求的反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廣大農民必須從傳統的家庭保障意識向社會保障意識根本轉變。而這種轉變必然受到傳統思想、文化、心理以及價值取向的阻礙。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是引導和促成這種意識文化轉變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級政府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手段,做到深入細致、合情合理、深入民心的宣傳,提高廣大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

        3.落實政府責任,加大對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力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形式的不斷發展,國家將進一步加大對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加之地方政府的有效投入,共同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地方財政預算每年要確定一定的比例,充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而且要隨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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