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4-03 14:34:1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行政監督原則,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行政合法性 藥品執法監督
摘
要:
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法學》中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其合法性不僅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實體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則一般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三、行政程序必須合法。在行政人員的執法活動中無處不體現著該原則,同樣,在藥品的執法監督中也處處體現了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運用。
正
文:
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法學》中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其合法性不僅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實體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則一般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三、行政程序必須合法。在行政人員的執法活動中無處不體現著該原則,同樣,在藥品的執法監督中也處處體現了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運用。下面就對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藥品執法監督中的運用作一簡要分析:
一、行政職權法定
行政職權法定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對于普通老百姓,法無明文規定者可以為之,而對于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者則不可為。行政機關行使任何沒有法律依據的職權都被視為無權行政。例如,警察從事稅務工作、工商部門從事藥品注冊工作、藥監部門從事價格管理工作等。就藥品的執法監督而言,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和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中,即賦予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藥品監管工作的權力,明確了其主要職責,包括:對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審批、發放許可證;擬訂、修訂GLP、GCP并監督實施;制定并監督實施GMP和GSP;審批新藥、仿制藥、進口藥,并分別發放新藥證書、生產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審批醫療機構的制劑室并發放許可證;審批醫療機構制劑的品種;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藥品廣告的審批并發放批準文號;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藥品質量公告;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可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控制措施;對違反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等。所有這些就是法律法規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明文授權,藥監部門必須以此為依據來行使自己的權力。
就當今的社會熱點問題,老百姓都很關注的藥品價格和藥品廣告而言,在南京市民對南京市藥監局的萬人評議活動中,多數市民因為藥品價格的虛高以及違法的藥品廣告而對南京市藥監局的評議較差。然而,對于違法的藥品廣告,如擅自變更廣告內容,誤導消費者的廣告,法律賦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權力只是依法撤消其藥品廣告的批準文號,而不能對其進行直接的行政處罰,因為廣告的處罰權按法律的規定是由廣告的監督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執行,對于那些撤消批準文號的藥品廣告是否還在大眾媒體上刊登,是否對其進行了相應的罰款以示懲罰等應屬于工商管理部門的權力范圍之內;同理,對于藥品價格,依法只能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來制定管理;如果藥監局去處罰違法的藥品廣告,或/和去管理藥品的價格,從行政合法性原則而言,藥監局就是越權行政。也就是說,藥監部門只能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否則,就視其為越位行政,視為無效。因此,從另一種角度來看,老百姓對于我們的行政機關所擁有的權力或者說是管理的范圍并不是很清楚,行政機關也應該對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做一些解釋和宣傳,從而減少老百姓的誤解。
二、行使職權合法
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為行政主體設定的一項義務或職責。行政機關的職權相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是一種權力,而相對于國家而言則是一種義務。從而,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同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執法監督中也必須做到依法行政。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分別發放《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時,必須嚴格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條、十五條的規定,進行驗收審核,也就是進行行政確認。符合規定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即頒發許可證;對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進行GMP、GSP認證時,必須嚴格按照GMP、GSP的要求進行驗收,符合條件的,方可發放認證證書。對于適格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經營企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不發放許可證或者認證證書;或者,對于不適格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經營企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于種種原因發放了許可證或認證證書,這些都視藥監部門沒有依法行政,也就是說藥監部門瀆職,因此,藥監部門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藥品管理時,對新藥、仿制藥、進口藥品進行審批,并分別發放新藥證書、生產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等,必須嚴格依照《藥品管理法》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管理,必須嚴格依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方法》的規定;對毒,麻,精,放類特殊藥品的管理,必須嚴格依照《特殊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藥品包裝,必須嚴格依照《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和《藥品管理法》第六章的規定;對于藥品價格和藥品廣告的管理,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至五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藥品管理法》第六十條至六十二條的規定。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藥品進行監督時,也必須依照《藥品管理法》中第八章的規定。例如,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檢查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進貨檢查驗收記錄;在藥品監督過程中采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必須要有證據;等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追究法律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證據確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例如,對生產,銷售假藥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生產、銷售的藥品是假藥,屬于《藥品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范疇,證據確鑿的,必須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又如《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藥監部門在執法時就必須要拿出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否則,就只能按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處理,也就不能對其作出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
由此可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中必須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依法行政,這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藥品執法監督中運用的一個方面。
三、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形式,即指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在行政程序法中有如下幾個基本原則:程序公正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和效率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在程序上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下面就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一號局長令《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為例,簡要分析行政程序合法在藥品執法監督中的體現和運用: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為本案承辦人:(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就是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制度,利害關系人必須回避也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一項法律原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對方或行政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務員必須避免參與有關行政行為,以確保行政行為形式上的公正性。同理,第三十四條、三十九條也是回避制度在執法中的體現;第二十七條提及的是行政程序中的合議制度;第三十三條則闡明當事人有舉行聽證權利的聽證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和聽證制度正是行政程序公正原則的保障。
行政程序法中相對方參與的原則,是指行政相對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關自己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權利。該原則可從《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五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和四十六條等條款中得到充分的體現。以第十六條為例,其中規定執法人員必須向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也就是向對方表明身份。表明身份程序也是相對方參與原則的前提。
行政程序法中效率原則,是指行政程序的設立與采取應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實現,在確保相對方合法權益和行政公正合理的同時,盡可能提高行政效率。該原則具體的實現包括三方面的內容:時效限制的規定、行為方式在時間上有先后順序的規定及簡易程序的適用。在《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第八條、十四條、二十四條、三十六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和五十二條等條款就是關于行政行為時效限制的規定,也就是說,行政行為的作出必然要經過一定的時間,但時間應有一定的限制,而不能無限期。以第二十四條為例,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對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這就是時限上的規定。其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行行政處罰前,必須要先經過調查、取證、然后采用相應的處罰決定程序、送達、最后執行、結案,也就是行政主體的行為方式在時間上有先后順序?!端幤繁O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對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一)警告;(二)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奔匆幎撕喴壮绦虻倪m用情形。這些集中體現了行政程序法中的效率原則??梢?,藥監部門在執法監督中,其行政行為不僅要合乎實體法,還要合乎程序法,違反程序法規則與違反實體法規則一樣,都將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
以上就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三個方面及其在藥品執法監督中的運用做了一簡要分析,從中,我們可以體會到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藥品執法監督中的運用是無處不在的。
參考文獻:
1.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M].第1版.北京出版社
我們作為D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詳細分析了各種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認為在全套單據以及貨物都已失控的情況下,向境外的貿易方或者承運人、保險人依據買賣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糾紛法律關系主張賠償,不能使損失得到充分賠償,并且訴訟成本高,而向違規放單的W銀行主張信用證侵權賠償,可以獲得充分賠償,是保護D公司利益最好的選擇。
為此,D公司將W銀行訴至Q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W銀行承擔信用證侵權造成的全部貨款損失、退稅損失、差旅費損失、律師費損失等。
本案經Q市中級法院一審、s省高級法院二審,支持了D公司關于信用證項下100%貨款1442000美元及其利息的訴訟請求。W銀行服判,并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自動履行了給付義務,向D公司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項,有效的維護了D公司的合法權益。
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
一個信用證,除了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信用證法律關系外,還會涉及與之相關的多個法律關系,例如進口方與出口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的申請開證關系,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擔保關系,開證行與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償付行、保兌行之間的關系,信用證開立后進一步產生的融資關系。就這些紛繁復雜的眾多的法律關系而言,信用證是完全與其獨立的。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對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作了明確規定,規定指出,“信用證與合同:a,信用證性質上與可能作為其基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毫不相關,并不受約束。因此,銀行的付款、承兌和支付匯票或議付和/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基于其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索賠或抗辯的影響。b,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合同關系?!痹撘幎ǚ浅G逦仃U述了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
信用證的“抽象性原則”是指信用證處理的僅僅是抽象的單據,這也是國際貿易“單據化”的一個重要反映。在信用證項下,只要且只有在單據一致或者在開證行接受不符點的情況下,開證行才承擔付款的義務,而不以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作為付款條件?!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第4條規定到“單據與貨物/服務/行為: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豹毩⒊橄笮栽瓌t之所以是信用證存在的基石,是因為該原則非??茖W地平衡了與信用證相關的各方的利益:
首先,為受益人提供了保護。在信用證項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就應得到付款,這一權利不會因為與信用證相關的其他法律關系所存在的瑕疵而受到任何影響,使國際貿易復雜的法律關系簡單化;
其次,為開證行提供了保護。開證銀行作為第一付款人,其義務只在于審核單據,且在單據一致或者在其接受不符點的情況下對外付款。如果摒棄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而以受益人履行基礎合同的情況作為開證行對外付款的條件,則勢必要求銀行對諸多基礎合同、合同的履行等進行審核,這會對銀行造成很大的風險,實際上銀行也沒有能力做到。針對信用證獨立抽象性所產生的認識分歧
在D公司訴美國W銀行信用證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雙方對獨立抽象性原則的適用,有著截然不同的觀點:
我們作為原告D公司的律師,認為W銀行作為可轉讓信用證的開證行,擅自違背D公司的明確指示,在沒有收回信用證項下貨款的情況下將代表物權的全套提單放給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且其有主觀上的過錯,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這些經濟損失與W公司違規放單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W銀行在本信用證糾紛中,應當承擔向原告支付信用證項下全部貨款的責任,并應承擔因其過錯所導致的其他損失(退稅損失、差旅費損失、律師費損失)的賠償責任。
對方W銀行認為:(1)D公司應當依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向賣方索賠,或者依據運輸合同向承運人索賠,或者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2)其作為可轉讓信用證的簽發行,沒有支付貨款的法定義務,D公司應當向信用證的開證行申請支付貨款;(3)涉案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已被美國海關當局查封并拍賣,扣除倉儲費等費用后,殘值所剩不多,W銀行即使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也應當按照D公司貨物的實際損失來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一審判決之后,原告D公司以及被告W銀行均不服一審判決,向S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我們針對一審法院只支持了原告80%貨款損失的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一審判決書準確適用了UCP500及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正確認定了被告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在確認被告的賠償責任范圍時,卻錯誤地只判被告賠償80%的貨款及其利息的損失,減輕了被告的責任,使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護。根據我國侵權損害賠償法律的有關規定,只要是由于侵權人的行為造成的被侵權人的損失,就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應當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可轉讓信用證47A條款的特別條款中明確規定“所有單據必須以快件方式寄出,信用證包括100%發票金額”,也就是說,該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可議付金額為100%發票金額,即1442230.72美元,而不是一審判決所判定的80%發票金額1153784.58美元。在46A條款中則規定了全部信用證金額的付款方式,即按照貨物的到貨期間分三次以80%、10%、10%的比例議付信用證金額。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是建立在第一次結算的基礎上,沒有第一次支付,就沒有第二、三次付款的可能,也就是說,失去了第一次支付,也就必然導致第二、三次付款的落空,也就必然會失去100%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本案正是由于被告違規擅自向他人放單,使原告失去單證所代表的貨權,同時也失去了第一次議付的權利(即80%發票金額),從而直接地、必然地又失去了后兩次議付的權利,即原告的損失是100%信用證金額,該損失的結果是由被告的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被告依法應當全額賠償。
被告W銀行認為:獨立抽象性原則不適用于本案,因為本案涉及事項超出了獨立抽象性原則的適用范圍,本案因侵權之訴的性質不應適用獨立抽象性原則這一合同原則,且D公司不是獨立抽象性原則所針對的主體,因此,W銀行以本案不適應獨立抽象性原則為由,請求二審法院按照D公司的實際損失來計算W銀行的賠償責任。
一、謹慎性原則的基本要求
謹慎性原則起源于中世紀財產托管人解脫其受托責任的策略,二十世紀初至三十年代前是一項占支配地位的會計原則,當時主要表現為對資產的低估;經濟危機之后,謹慎性原則所體現的內容擴大到對收益的確認和會計報表披露。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會計目標從報告經管責任向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轉化,謹慎性原則也逐漸成為對披露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質量特征的會計信息的修訂性原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和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由此我們看到,我國會計規范中關于謹慎性原則有以下幾個要求:
(一)謹慎性原則存在的基礎是不確定性,所處理的是“可能發生”的事項。
(二)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項,特別是費用和損失,在會計上確認和計量的標準是“合理核算”,對可能發生的費用、負債既不視而不見,又不計提秘密準備。而對“合理”的判斷則事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三)運用謹慎性原則的目的是在會計核算中充分估計風險的損失,避免虛增利潤、虛計資產,保證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
二、謹慎性原則在我國運用情況的回顧及在新會計準則和新制度中的體現
謹慎性原則在我國的運用開始于1992年,在近十年的應用中,可以按其運用程度和范圍的不同,分為三個階段:
(一)1992年至1997年
1992年,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首次明確了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同時,在行業會計制度中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即存貨計價方法采用后進先出法、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加速折舊法。
(二)1998年至2000年
1998年陸續頒布的《投資》等一系列具體會計準則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謹慎性原則得到進一步的運用,具體包括;
1、在1992年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擴大了資產項目計提準備的范圍,即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同時,擴大了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在提取方法及比例上更加靈活。
2、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加速折舊法的應用條件有所放松。
3、對無形資產、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修訂,由原制度中無形資產的“不少于10年”、開辦費的“不少于5年”,分別調整為“不超過10年”、“不超過5年”。
4、對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的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及信息披露作出了規范,規定或有資產和或有利得不予確認,一般也不予披露,或有負債不予確認,但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5、對于債務重組中涉及的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債務人確認為負債,債權人則不應確認為資產,只能在表外予以披露。
6、對于收入的確認,在確認標準上更加謹慎。如無論是《收入》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還是《建造合同》準則中關于跨期合同引起的收入確認,均將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等作為一個重要的內容。
(三)2001年
2001年1月財政部頒布了《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租賃》三個新的具體會計準則,并同時修訂了《投資》、《債務重組》等五項準則;2001年2月頒布了《企業會計制度》。在這些新的準則和制度中,謹慎性原則體現為。
1、全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中期期末和年末除了計提原有的“四項準備”外,新的企業統一會計制度和《無形資產》準則規定還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在《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準則中,改變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標準,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作為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標準,并明確了暫停資本化的條件,避免固定資產價值虛計。
3、改變了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方法,規定“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改變了以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確定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方法。同時,租賃過程中發生的或有租金一律計入當期損益。
4、在《無形資產》準則中,要求企業管理部門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時,應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存在的各種因素作出謹慎的估計。
三、謹慎性原則在我國會計實務中的實際運用情況
自1992年以來,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實施以來,謹慎性原則的運用對于“擠出”我國上市公司資產和利潤中的水份,防止其利用四項準備調節利潤發揮了較大的作用。由1999年年報中可以看出,計提總數超億元的不下60家,ST粵金曼、深深房A分別以9.8億、9.5億名列榜首。據對855家公司的統計,其計提的四項準備總數達到287.2億元,其凈利潤總額也不過639.7億元。但從我國會計實務中的運用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予以注意,第一,某些上市公司基于保盈利、保配股資格的需要,無視企業現狀,與謹慎性原則背道而馳,甚至將各種“準備”的計提與年度間的轉移作為新的粉飾手段。如某固定資產更新換代比較快的上市公司將采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由加速折舊法改為一般折舊法,僅此一項一年就為其增加了966萬元的利潤,使賬面利潤轉虧為盈。第二,謹慎性原則的運用程度不均衡。如根據1999年年報中披露的資料,有206家公司采取期末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其中最低比例是O.3%,最高比例是24.09%。再如,1998年在涉及短期投資的133家公司中,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只有4家,占3%,涉及長期投資的326家公司中,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只有13家,不足4%。當然,由于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應允許企業間在計提比例、數額等方面存在差異,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利益最大化才是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第三,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力有待于提高。謹慎性原則的應用與會計領域的不確定性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對于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等的計提,需要會計人員有較強的職業判斷力,這一要求與會計人員的現實水平尚有一定差距。
四、關于謹慎性原則正確運用的幾點思考
謹慎性原則從產生之初即帶有明顯的兩面性,一方面它能夠避免虛計資產和浮夸利潤,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運用該原則時,不可避免地會帶有主觀隨意的色彩,甚至為報表粉飾留下了空間。從以上分析中我們看到。謹慎性原則在我國會計規范體系中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但鑒于我國會計實務的現狀,正確運用謹慎性原則成為當前貫徹實施新的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關鍵因素。因此,筆者認為,目前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體現謹慎性原則的會計準則和制度的相關條款應盡量具有可操作性。從我國現有會計規范看,有些體現謹慎性原則的具體方法操作性是比較強的,如后進先出法、加速折舊的方法等。但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標準不夠明確,特別是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得作為決定資產減值準備數額決定因素的“可變現凈值”的確定較為困難,這為企業利用謹慎性原則進行操縱留下了一定的空間。因此,筆者建議,應就“可變現凈值”的確定問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以指導企業的會計實踐。
(二)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為謹慎性原則的正確運用奠定基礎。任何會計原則、會計方法在會計實務中的貫徹和運用都離不開會計行為的主體——會計人員。鑒于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可選擇性”的范圍日益擴大,尤其是如何保證會計人員在應用謹慎性原則時把握好“度”,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必須提高職業判斷能力,使其能夠準確把握謹慎性原則的實質,在對不確定性的事項進行估計和判斷時,力求客觀和公正,避免主觀隨意性。
(三)充分發揮獨立審計的外部監督作用,為謹慎性原則的正確運用構造“防御”體系。為防止企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用或濫用謹慎性原則,應加強以獨立審計為核心的外部監督體系,確保會計信息的公允性和謹慎性原則的合理運用。
為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現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應按準則第二號的規定,編制、呈報并摘要刊登年度報告。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說 明
(一)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信息細則》)制訂本準則。
(二)凡根據《股票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編制年度報告。
(三)本準則規定的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錄;
2、年度報告正文
(1)公司簡介,
(2)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3)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業務報告,
(4)董事會報告,
(5)財務報告,
(6)公司在報告年度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況要覽,
(7)關聯企業,
(8)有關本公司的參考信息;
3、備查文件。
(四)公司對本準則列舉的各項內容應當進行披露。但是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予以說明。公司還可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增加其他內容。
已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包括B股和H股)以及其他類型的海外股票及其派生證券的公司,同時應編制年度報告外文譯本。公司應努力保證兩種文本內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兩種語言編制,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p>
已在境內和境外兩個以上證券市場(含兩個,下同)發行了股票和掛牌上市的公司,在編制境內和境外的年度報告時,應盡量做到內容一致。如果境外證券市場所要求的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本準則不同,應遵守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編制時間從短不從長,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辦理。如境內外年度報告內容有較大差異的,應將另一文本的年度報告列為備查文件。
(五)公司全體董事必須保證年度報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向股東提供的年度報告可以刊載宣傳本公司業績的照片、圖表等,但內容應與年度報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誤導和欺詐行為。
(六)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后,公司應立即將年度報告十份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在召開年度股東會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公司應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于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股東和投資公眾查閱。
已在境內和境外兩個以上證券市場發行了股票和掛牌上市的公司,應在同一時間對境內、外市場公布年度報告。如果國內外市場對編制年度報告的期限要求不同,應以較短的期限為準。
(七)如果公司確有困難,無法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應該在報送年度報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個工作日,向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同時報告證監會。在申請中應說明延期的原因及預計的最后期限。一旦證券交易所予以批準,公司應在指定報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報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條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時,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年度報告正文第(二)節的數據部分,第(三)節第1、2、3、4條的主要內容,第(四)節第1、2、3、4、5條的主要內容,第(五)節、第(七)節和第(八)節。
經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公布財務報表,其后公布年度報告。
(九)年度報告所用的紙張應有良好的質量,幅面應為209×295毫米(相當于標準的A4紙規格)。
(十)本準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凡地方有關規定與本準則規定相抵觸的,按本準則執行。
一、封面及目錄
年度報告的封面應載明公司的正式名稱、“年度報告”字樣和報告期年份,并可以載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稱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標記的圖案。
目錄應在封面內首頁上排印。
二、年度報告正文
(一)公司簡介
本節簡要介紹公司的歷史與發展、各項主營業務、突出的特點及規模等,以400字以內為宜,可以刊載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本節采用數據列表方式(還可以附有圖形表),提供至報告年度末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來)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凈營業收入、稅后利潤、總資產、股東權益、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每股紅利、凈資產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稅后利潤/普通股份總數(按全面攤薄計算)
每股凈資產=股東權益/普通股份總數
每股紅利=當年可分配利潤/普通股份總數
凈資產收益率=稅后利潤/股東權益×100%
已發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如優先股等)的公司,應按國際慣例計算以上指標,并說明計算方法和參照依據。
除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或圖形表方式,提供與上述會計數據相同期間的業務數據和指標,例如,產品銷售量、市場份額、以實物量計算的人均勞動生產率、公司各項主要業務占總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區收入占總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數據的排列應該從左到右,左邊是報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數據。報告年度的數據也可采用與其他年度數據不同顏色或黑體字印刷。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業務報告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應向股東和其他年度報告的使用人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本節規定的其他內容。
1、公司經營情況的回顧
報告人應首先簡要回顧公司在執行年度內總的經營情況。然后對公司所處的行業做簡要介紹,例如行業的總體情況、相關產業政策、本行業的主要統計數據等。
報告還應介紹公司在本行業中的地位,如按銷售額排列的名次、是否為國家主管部門專業定點生產經營單位等。
凡引用的有關本行業的數據,應注明數據來源。
在介紹了行業的情況之后,報告人應較詳細地介紹公司在報告年度的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公司在報告年度取得的成績與進展以及對經營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應分別介紹每類產品的生產、銷售數量和市場占有率,或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服務項目的收支情況,以及產品改進措施的落實、科研成果的應用效果,技術的改進與提高,人員的增加和專業素質的提高等。
(2)在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與困難及解決方案。
(3)有關公司的其他情況。公司可根據其具體情況補充陳述(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①受國家限額控制的資源消耗情況;
②境外市場的發展情況;
③公司外匯平衡情況;
④對公司業務有影響的工業產權及版權的有關情況。
如果公司實行多元化經營,其業務涉及不同行業,則應對占公司主管業務收入10%以上(含)的經營活動及其所在行業分別作出介紹。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區或國家開展業務,還應該按照不同地區或國家來反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構成。
2、對實際經營結果與盈利預測的重大差異的說明
如果公司在報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過報告年度全年或六個月以上(含)的盈利預測,而報告年度實際經營結果與盈利預測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較為詳細的分析與說明,包括產生差異的主要項目和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
本條所說重大差異,是指公司在報告年度內的主營業務利潤實際數低于預測數的20%或高于預測數的50%。
3、對前次募集資金的運用情況的說明
如果公司在報告年度內募集過資金(包括增資配股),或者雖然報告年度內沒有新募集資金,但報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資金所投入的項目的建設延續到報告年度之內,則應就以下幾方面(但不限于此)對資金的運用情況和結果加以說明:
(1)資金的投入情況,是否按計劃進度進行,是否控制在原預算金額之內,其他配套資金(如果有的話)是否按計劃到位,如有改變,應就其原因及依據進行披露。
(2)項目的建設進展是否符合計劃進度;
(3)項目的收益是否與預測相符。
4、新年度的業務發展規劃
本條介紹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業務發展規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公司在這一年中生產經營的總目標;
(2)為實現這一目標所需采取的措施;
(3)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擴充;
(4)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與實施;
(5)正在建設、開發中的項目的預期進度;
(6)人員數量的增加和素質的提高;
(7)配套資金的籌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業務情況與事項
本條列示報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會報告
1、董事會工作報告摘要
本條摘要登載董事會向股東會提交的工作報告的要點。
2、股票與股東
本條介紹公司在報告年度末股票與股東的有關情況及其在報告年度內的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股票與股本變動情況
①股票發行與上市情況
本項介紹到報告年度末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來)歷次股票發行情況,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證券的種類(A種股票、B種股票、H種股票、其他種類的海外股票、優先股、認股權證等)、發行日期、發行價格、發行數量、上市日期、獲準上市交易數量、交易終止日期等;
②對報告期內因發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細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總數的變動,對認股權證的購股情況,可轉換優先股轉為普通股和可轉換債轉股的情況等應分別說明。
③公司本年內各類發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價、最低價、年初交易首日的開盤價和年終最后交易日的收盤價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紹到報告年度末為止的前三年(或自股份公司成立以來)普通股每股凈資產的變化情況。
⑤介紹報告年度內公司回購和注銷已發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⑥內部職工股情況,指專門向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股權證及派生證券。應介紹現存的內部職工股歷次發行日期、數量、發行價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獲準公開轉讓的數量等。
(2)股東情況介紹
①股權結構情況,介紹報告期末的股權結構??即以數量和比例表示的國家、法人、個人等各類股東持有的股份和外國投資人持有的股份。
②股東數量,介紹報告期末的股東總人數、法人股東、個人股東和內部職工股東人數等。
③主要股東持股情況,要求將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名稱、年末持股數量、年度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如實報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東少于10人,則應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東的持股情況。
以上列出的股東情況中對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股東、非境內公民或外籍股東應予以注明。證監會批準豁免的情況除外。
④內部職工股東(指通過專門向內部職工發行而獲得股票的內部職工)數量,年末持股總人數、年度內增加(或減少)的人數。
3、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
本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現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任期和專業簡歷,并陳述報告期內前述人員的變動情況;
(2)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年末持股數量、年度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
(3)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報酬情況(以公司支付為限),包括采用貨幣形式、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資、獎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價證券等。
年度報告中,應列有以上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4、重大訴訟事項報告
本條要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如果有的話)的有關情況,內容要求如下:
(1)對發生在編制本年度中期報告之后、且尚未編入重大事件報告的重大訴訟事項,應陳述該事項中的訴訟提出日期、參與訴訟各方當事人、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受理法院的名稱和所在地、訴訟的原因和依據、對賠償和處罰的要求、開庭審理日期、判決日期、判決結果、訴訟各方當事人對該結果的意見等;
(2)對已編入本年度中期報告或重大事件報告、但當時尚未結案的重大訴訟事項,應陳述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
(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被司法機關處以拘役以上的刑事處罰或受到刑事起訴后,亦應在本節陳述。
(4)如報告期內無以上情況發生,應明確陳述“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事項。”
本條所指的重大訴訟事項是:公司以法人的名義、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在本公司任職而以個人名義作為當事人所參與的、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和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法律訴訟事務。
如果公司確知存在與公司有關的重大訴訟的可能,也應對此加以說明。
5、年度股東會
本條應公布年度股東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并簡要介紹準備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的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1)董事會和監事會向股東會提交的工作報告;
(2)年度決算和預算報告;
(3)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4)新年度發行股票(包括配股)、公司債券和其他股本變動的方案;
(5)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的變動,董事、監事的報酬、福利的變動;
(6)董事會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的其他事項。
6、其他報告事項
本條提供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報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項之中的事項,例如:
(1)注冊會計師的變更;
【關鍵詞】行政監督;權力;制約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089-01
一、行政監督的概念
關于行政監督的的概念,不少學者從政治、法律、管理等層面對其進行了界定,學術界對此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一般說來,行政監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公民等主體依照該國法律或國際慣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察、檢查、督促和指導的活動。狹義指行政管理內部的監督。文章所講的行政監督其范疇為行政管理內部的監督。同時認為,行政監督的內涵應當是有機分層的:第一層應是政治的內涵。作為行政監督,其不同于一般的企業監督,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在里面。第二層應是法律的內涵。行政監督本屬于法律監督的一部分。第三層應是管理的內涵。監督本就是監察與督促之意。監察是監督行政行為的作為行為;督促則是檢查行政行為的不作為行為。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監督本身就具有部分管理的性質。
二、行政監督與權利制衡的關系
關于行政監督與權利制衡的關系,我認為行政監督體現權利制約。一個社會要想維持良好的秩序,一個國家要想有結構合理、運轉協調、靈活高效的政府管理體系,就必須要憑借具有強制性力量的行政權力的運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各種權力,這些權力機關以及執行權力的人,能否正確高效地使用公共權力,直接關系到我們社會的管理、運行、效率和秩序,關系我們每一個公民、法人和相關組織的合理合法的權益。
三、我國行政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發展較晚,許多方面與國家社會的事業發展速度還不完全適應,許多環節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行政監督主體獨立性和權威性的缺乏,造成我過行政監督“難監”現象
我國行政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存在著行政監督主體多元無序,分工不明確,缺乏核心和專門監督,受制于監督客體等問題,由此導致“虛監”、“弱監”、“漏監”、“難監”等問題,同時,這種多層的監督體制往往因機構重疊而造成重復監督。這不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浪費,降低監督的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弱化了我國監督機制的整體效能,起不到應起的監督作用。
(二)行政監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造成“漏監”現象
我國行政監督規則還很不健全,不配套,有的問題重復規定,有的方面又沒有規定,難以依法監督,如國家行政人員的考核、評價標準、行政責任、行政監督等方面都缺乏必要的具體的法規和制度。這就容易導致監督的隨意性,不利于準確判斷和及時糾正客體的越軌行為,追究其違法亂紀的責任,從而影響了行政監督的科學性與嚴肅性。立法滯后給行政監督帶來了不利影響,造成監督機關無法可依、行使監督缺乏標準和依據的狀態。這大大影響著監督工作的實施和落實。
(三)行政監督運行過程及結果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造成“軟監”現象
政務公開即權力運作過程公開,是權力監督制約的前提,也是貫徹行政監督制約機制運行始終的一項基本原則,由于我國政治公開化程度較低,各級行政監察機構的運行過程及結果處于一種不公開或部分公開的狀態“深入考察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是缺乏政務公開方面的立法,沒有硬性措施強制權力執行者公開權力的動作過程”二是沒有立法賦予公民對的知情權,公民無權要求權力運作公開化,使社會公眾監督形同虛設“三是傳統觀念的束縛”中國幾十年來形成的政治傳統和政治習慣的特點是:當權者強調權力運行的神秘化,對人民群眾要求“重義務輕權利”受這種傳統的影響,當權者缺乏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群眾缺乏民主意識。
四、完善行政監督體制的基本途徑
(一)加強監督機關的獨立地位和權能
以權力制約權力,就必須要求監督機構具有對于被監督機構的相對獨立的地位。具體而言,在監督體制建設方面,除了繼續實行行政內部監督之外,應該重點加強外部監督力量。外部監督較之于內部監督,受行政干預較少,客觀上比較有利于公正地進行監督作用。
(二)加強行政監督立法工作,實行行政監督法制化
行政監督立法滯后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工作的效應,只有盡快建立健全各種行政監督法規,才能為行政監督提供基本的規范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減少監督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這也是設民主法制國家的基本要求。應該盡快制定諸如《黨政領導干部監督工作條例》、《新聞法》、《國家公職人員監督法》、《反腐敗法》和《工作人員個人財產申報法》、《案件舉報人獎勵法》等法規,使各類行政監督具有明確具體的可操作的主體權限、法律依據、程序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