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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的法律性質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0 09:46:3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高校的法律性質,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高校的法律性質

        篇1

        論文關鍵詞:高校;課程考試;隱性作弊;行為特征;法律性質

        一、隱性作弊的概念及行為特征

        隱性作弊行為在高校課程考試中的客觀存在及其危害由來已久,而這一現象也早已納入了部分學者的研究視野。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有學者在教學管理的實踐中發現了隱性作弊與顯性作弊的不同,并提出通過“教考分離”來解決隱性作弊問題。有學者通過實證研究,認為大學生考試作弊主要是考前和考后的“隱性作弊”,而不是考中作弊。此后有學者通過現象歸納和性質區分對顯性作弊和隱性作弊作了一定概括和比較,認為隱性作弊等已成為大學校園的公害。另外,還有一些學者在考試研究中零星地涉及到了隱性作弊的現象,比如有學者在歸納了學生在考試前后伙同命題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作弊的種種現象之后,做出了當前大學生考試作弊已出現了“作弊時空由‘場內’向‘場外’延伸,泛化趨勢明顯”的判斷。還有學者發現大學生“在考試結束后,托關系、找熟人讓任課教師在批改試卷時提高分數等舞弊行為,或者在作弊后賄賂監考教師”是在考場作弊之外的一種新的作弊方式。這些學者雖然都從不同角度和層面揭示了隱性作弊的一些現象和問題,但是仍然沒有明確以“隱性作弊”作為分析解決這類考試作弊問題的概念工具,因而其既沒有對隱性作弊的概念內涵作具體闡述,也沒有提出專門針對隱性作弊問題的防治對策。根據現有的資料,筆者發現只有一位學者比較明確地專門闡述了大學生隱性作弊的概念,他認為“隱性作弊主要是指學生采取欺騙、送禮、請客等游離于考場之外的手段套取試題或請求加分,從而獲取高于實際水平成績的不正當行為。”但是其并沒有對隱性作弊的概念內涵作系統闡述,也沒有進一步分析其特征與性質。說明人們對隱性作弊概念的認識仍有待深入。

        結合以往學者的研究和從事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的經驗,筆者認為以“隱性作弊”這一概念來概括高校課程考試中有別于顯性作弊的各種考試作弊現象是比較恰當的。所謂隱性作弊是指學生在課程考試前后,伙同任課教師等教育工作者,以各種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內容信息或者成績評定上的照顧,并最終取得高于其實際能力水平的課程成績的考試作弊行為。相比于人們所熟知的顯性作弊,隱性作弊自身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1.作弊時間在考試之前和考試之后

        相比之下,顯性作弊一般集中發生在考試正式開始之后結束之前即考試進行過程中的時間段之內,而隱性作弊則發生在考試之前和考試結束之后,而且是隨機發生,沒有固定的時間,從而使其避開了包括《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在內的各種有關考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考試作弊認定上關于作弊行為必須發生在“在考試過程中”的時間條件。

        2.作弊地點在考場之外

        顯性作弊發生時,實施作弊的主體一般都在考場,所以其作弊行為也多發生在考場之內。但是隱性作弊者的作弊行為則不會發生在考場之中,而是可能發生在考場之外的任何地點,比如上課的教室、學生宿舍、教師的辦公場所或者住處,甚至沒有任何固定、具體的地點。作弊者們憑借電話、手機、電子郵件等現代通訊手段就可以完成作弊。

        3.作弊主體既包括學生又包括教師及其他考試組織管理人員

        有任課教師、命題教師及其他考試組織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是隱性作弊的標志性特點之一。盡管在顯性作弊中也存在考務人員協助或放縱考生作弊的情形,但是這些考務人員一般只是給考生作弊提供便利條件,他們在考試之前往往并不掌握考試的內容信息,也不掌握考試成績的評定權,因此其行為的性質最多屬于失職而算不上作弊。而參與隱性作弊的教師及其他考試組織管理人員則是考試內容信息的掌握者或者考試成績的評定者,作弊行為的發生是其同作弊考生合謀或者其過失所致的結果,其中前者有類于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在此意義上,參與隱性作弊的師生等人均可以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主體,這同時也是隱性作弊的標志特征。

        4.作弊方式多不在目前各種有關考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明確規定的作弊行為的范圍之內

        由于隱性作弊行為不是發生在考試進行過程中,所以作弊者的作弊手段便完全不同于顯性作弊者所采用的夾帶、抄襲、交換答卷、使用隱秘通訊設備、冒名替考等“常規動作”。其作弊方式,在考生方面主要表現為其通過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在考前獲取考試的內容信息、考后影響教師對其考試成績的公正評價;在教師及其他考試組織管理者方面,則主要表現為其故意給考生提供考試內容信息,或者基于不正當的目的,為考生提供不合乎該考生實際學習水平的考試成績。因而從這些作弊行為的發生形式上看,其多不在目前的各種有關考試的規范性文件所明確規定的作弊行為的范圍之內。

        5.作弊目的是為了獲取較高的課程成績

        無論教師及其他考試組織管理人員在考試之前讓學生獲得考試內容信息,還是具有成績評定權的教師在考試之后利用職權不合實際地調整或者篡改作弊學生的考試成績,所有這些行為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讓相關學生獲得高于其實際水平的課程成績。而這正是隱性作弊的行為性質之所以不能被簡單地認為是“不正之風”或者教學事故(對教師而言),而是應當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主要依據。

        6.作弊后果嚴重卻不易定性和懲戒

        隱性作弊的行為后果與普通的考試作弊相同,其對教學秩序與教育公平的危害甚至比顯性作弊更大。但是目前人們在主觀上尚未給與其足夠的重視,在對其作為考試作弊的定性上亦沒有形成明確統一的認識,因而目前各種有關考試的部門規章以及各高校紀律規范均沒有明確將此類行為以考試作弊定性和懲戒,致使對隱性作弊行為的定性和懲戒成為高校課程考試管理活動中的難題。

        二、隱性作弊的主要情形

        正是由于實施作弊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而且參與主體特殊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既有法律法規的懲戒,致使隱性作弊比顯性作弊的方式更多,情況也更為復雜。根據隱性作弊的行為特征,其作弊情形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1.任課教師在考試之前利用考前輔導等方式伙同學生集體作弊

        具體表現為負責課程考試命題的任課教師在考試之前應學生的要求或者主動不合理地提示考試范圍、勾劃考試重點、出具考試輔導題甚至考試題目等等。適當的考前輔導有利于緩解考試給學生帶來的心理壓力,引導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正常發揮其能力水平,從而使考試能較為準確地測評學生對相應的課程的掌握程度,但是如果教師基于某種不正當的目的,通過各種明示或暗示的途徑給學生提供考試內容信息,把考試輔導變成了提供、泄露考試信息的活動,則原本正常的教學活動就變成了師生間的集體作弊。

        2.學生和教師之間利用行賄受賄串通作弊

        由于考試成績的功利價值,學生或者由于平時學習不用心,擔心考試不及格,或者即便平時學習尚好,但是為了利用更好的課程成績達到各種功利的目的,其均可能會在課程考試中作弊。而行賄教師則是實現其這類目的的“捷徑”,比如通過對教師吃請玩樂,送錢送物,甚至情感賄賂,以換取教師在考試之前透露考試信息或者在考后成績評定上的“特殊照顧”。這種行賄行為可能由學生本人實施,也可能由學生所委托、指使的父母親友代為實施。當然也存在部分師德敗壞的教師以提供考試信息或者承諾給予成績照顧為條件向學生索賄的情形——同樣是作弊,但與學生的行賄相比,其情節更惡劣,后果更嚴重。據說在有的高校曾有教師給學生“明碼實價”:要確保考試不掛科,交費200元,一律考前先交錢,結果不少學生不得不花錢買“及格”。

        3.學生利用自己的社會關系影響教師以實施作弊

        很多情況下,學生會自己或委托其家長利用各種社會關系,在考試前后給命題教師或者評定考試成績的教師打招呼,要求透露有關考試內容信息或者給予成績評定上的“照顧”。這是目前很多教師都深受其擾的一個問題。在學生的課程考試、考核前后,每每會有人來為其關系名下的學生打招呼。這些人有相關教師的同事、上司、朋友、親戚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有的時候為同一學生打招呼的往往不只一個人,在親情、友情及利害關系的輪番“轟炸”之下,教師們往往難以抵擋而淪為伙同學生實施考試作弊的主體。其結果是,這些學生雖然平時學習表現一般,但是由于有比較“硬”的社會關系,其課程成績往往很好,并成為其攫取“三好學生”之類的榮譽及其他利益的重要籌碼。

        4.學生伙同其他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作弊

        一般情況下,高校的課程考試,考試之前有命題、試題審批、試卷印刷等環節,考試之后還有成績評定、成績審核、成績登記等環節。在考試之前,除了任課教師、命題教師等人之外,能夠接觸考試試題內容的還有負責試題審核、審批的院系主管領導、教務部門的考試管理人員以及負責試題印刷的工作人員,這些人都了解相關課程的考試內容。在考試之后,除了任課教師等試卷的批改人員,還有試卷批改的監督人員,教務部門負責成績登記、管理的人員,這些人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甚至決定考試成績的最終評定。因此,試圖作弊的學生只要自己或者利用各種社會關系“打通”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其都可以達到作弊的目的。

        5.教師及其他考試組織管理人員失職所導致的學生作弊

        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任課教師或者命題教師因疏忽大意導致被學生在考試之前“套取”了考試范圍、題目等考試內容信息。二是試卷的審批、印刷、保管等考試環節的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考試內容信息為學生所得。比如在筆者所在高校的某次期末考試之前,一名學生混入校印刷廠,利用試卷印刷管理人員的疏忽大意,竊取了在該處印刷保管的期末考試的相關試卷,后該學生因被工作人員抓獲而使作弊未遂。盡管在這些情形下,教師及其他考試工作人員與學生之間不存在合謀作弊的故意,但是教職員工的過失所導致的失職客觀上為學生的作弊提供了條件,而這類作弊情形不同于顯性作弊,其仍可歸屬于隱性作弊的范疇。

        6.其他各種非特定類型的作弊

        只要有需要,隱性作弊可以發生在任何課程的考核之中,因而除了采取考試方式進行考核的課程之外,在采取非考試形式但仍然評定成績的考查課、實驗實習、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等課程的考核中,同樣存在各種有類于上述情形的隱性作弊。只是這類作弊行為與發生于考試課程中的作弊相比,表現得更加隨意、分散而已。就這類行為的特征及其危害后果而言,其屬于隱性作弊的范疇是毫無疑問的。

        三、隱性作弊的法律性質及處理原則

        盡管目前人們對高校課程考試中的隱性作弊行為重視不足,認識模糊,既有的各類有關考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各高校的管理規范也對其缺乏明確的定性及處理措施,但是筆者以為各類隱性作弊行為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規范依據上,其考試作弊的法律性質都是確定的。原因在于隱性作弊與顯性作弊雖然在作弊時間、地點、主體以及方式方面有較大的差異,但是兩者在作弊的本質屬性上沒有本質區別。“從動機來看,兩者都通過不正當行為謀取較高分數以得到物質利益和精神榮譽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精神難堪;從手段來看,兩者都屬不正當的弄虛作假行為;從性質來看,兩者都是對當今考試規則及其教育制度的破壞。”

        從有關考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到各高校的教學管理規范,目前都沒有對隱性作弊的性質作出明確的定性和給出具體的處理措施,但是從有關考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精神來看,其對各類考試作弊行為的否定是明確的。比如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要求大學生“誠實守信,嚴于律己”、“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我們認為,“不作弊”既是學生的學術道德,也應當是其學習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課程考試中作弊(包括隱性作弊),是大學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再如,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規定“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如果學生存在“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情形,學校則可以給予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在上述四種屬于嚴重作弊的具體情形之外,還有一種規定比較籠統的情形,即“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雖然《規范》對此沒有具體的解釋,但是我們認為從隱性作弊的特點及其后果來看,其無疑應當納入這里的“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行列。

        篇2

        【關鍵詞】高校畢業生 就業協議 法律性質 完善途徑

        隨著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逐步從計劃走向市場,原來維系就業關系的分配計劃就逐步被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下稱“就業協議書”) 所取代,但由于我國理論界對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認識并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出現許多爭議。筆者現對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問題做出粗淺的探討,初步分析就業協議書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徑。

        一、就業協議書概述

        近年來,我國有些學者對就業協議書進行了初步研究,他們對就業協議書所下的定義基本下一致。筆者在總結有關學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試圖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下一個比較完整的定義。筆者認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掌握、調控、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管理手段的載體,是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經過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目前,就業協議書在微觀層次上具備的功能: 一是作為學校和主管部門對畢業生進行派遣的依據, 二是作為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依據。然而, 由于就業協議書產生于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對其進行規范的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相對滯后,其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體系中難以找到直接的明確的定位,導致人們對它的法律性質在難以達成一致認識。另外由于就業協議書本身存在缺陷,在產生糾紛時,解決糾紛應該適用什么法律?應該遵循什么途徑去解決該類糾紛,我國的學者們也有不同的認識與看法。于是就業協議書的問題逐漸受到我國法律界學者重視,引發了人們對就業協議書本身及其相關問題進行深刻思考。

        二、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的試析

        1.我國理論界對就業協議書法律性質的不同認識

        對于任何一種法律現象,只有明確其法律性質才能更好地解決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對就業協議書也不例外。目前理論界對其法律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 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說法: 第一,就業管理手段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就業管理的手段。第二,意向書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一種意向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合同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合同。第四,勞動合同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勞動合同。

        2.筆者對前述幾種學說的簡單評述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說法只看到就業協議書的外殼,沒有看到其所載負的實質內容。就業協議書確實教育行政部門對就業工作進行管理的載體,確實具有行政管理的因素。但是,就業協議書在作為作管理手段的外殼之下,包含著非常重要的實質內容,就業管理手段說將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簡單化,無法為解決就業協議書帶來的一系列的法律糾紛提供幫助。

        第二種說法認識到了就業協議書中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就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性, 但不承認就業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卻有失妥當,其嚴重后果是使連結著廣大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社會關系處于法律調控范圍之外,使廣大群體的權益處于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危險境地,明顯不符合公共利益。在我國現實司法實踐中,已經存在的根據協議書追究違約責任的司法判決,更進一步證明了這種學說與現實格格不入。

        第三種說法認識到了協議書的契約性,指出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平等主體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使就業協議書具有了合同的全部要件,進而認為由履行就業協議所引起的糾紛應該適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筆者贊同這種說法,其理由隨后詳細予以陳述。

        第四種說法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就業協議書是簽訂在畢業生真正成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之前, 其身份是生,不是勞動法中規定的合格的勞動者; 二是就業協議書中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非常簡單,沒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所應包含的基本約定內容,并且現實情況是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之后往往會重新簽訂一份詳細的具體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勞動合同,而讓就業協議書作廢,因而這種說法無法令人信服。

        3.筆者認為就業協議書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1)就業協議書實質上是雙方主體。以就業協議書的主體而論,相信很多學者都贊成,其實質主體應只是用人招人單位與畢業生兩方,即其實質上是雙方主體,因為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占了就業協議書中規定的權利義務的絕對主體部分。第三方在就業協議書中只是一個形式主體,其幾乎不對就業協議書承擔實質性的法律義務,我國有的省份將就業協議書由三方協議改為二方協議即是最好的證明。因而形式主體不應成為我們判決其法律性質的主要影響因素,我們應去除形式,從本質上來認識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我國有部分學者認為就業協議書是三方主體,在認識上過分受形式所束縛,未能透過形式看本質所形成的結論。

        (2)現階段協議雙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法律依據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我國部分學者認為,就業協議書的依據是《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筆者認為,這種表達方式實際上是不清楚的,容易產生誤導。應該說就業協議書作為管理手段的這種載體產生的依據是前述兩個文件,教育行政部門及就業指導部門管理就業協議書的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而作為每一份具體的就業協議書,由于其具有了特定的內容,作為就業協議書的實質主體的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他們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所遵循的原則是主體平等及意思自治,同時也強調內容合法。也即是說,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他們所遵循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他們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法律行為實質上是依據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

        另外,我們通常所說的就業協議書,指的是具體的就業協議書,也即是具有了確定的用人單位及確定的畢業生的就業協議書,而不是指僅作為管理形式載體的未加入具體權利義務的就業協議書。因而筆者認為就業協議書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由于協議主體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就業協議的內容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而且就業協議書還只是一個在特定階段有效的協議,至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即失效。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其法律性質之前,筆者認為應該綜合前述特點,將就業協議書定性為民事合同,其引起的法律糾紛適用民事、合同法律。

        三、現行就業協議書存在的主要缺陷

        1.沒有區分協議主體與監督主體,造成主體混亂

        現行的就業協議中有三方主體,其中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為真正合格的協議主體,協議中的第三方學校或就業主管單位實質上是監督主體,但因現行就業協議中對此沒有明確加以區分,造成主體混亂。

        2.協議及其相關管理規定對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邊際未做出明確規定,容易產生權力尋租

        由于協議及其相關規定對教育行政部門的權力邊際未做出明確規定,造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門或就業指導部門利用現行規定的漏洞,謀求部門的不正當利益,使得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利益受損。

        3.就業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不利于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現行的“三方協議”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規定三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主要規定的是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已相互了解,自愿達成協議,丙方經審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征得另外兩方同意,并承擔違約責任,向另兩方交納違約金;所有未盡事宜及甲乙丙三方要求注明的其他內容,視為協議書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三方的簽名和蓋章。由此可見,三方協議的內容主要強調雙方達成就業意向,至于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作為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內容如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均基本上沒有規定。

        四、對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建議

        筆者認為,要使改進及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工作得到順利推進,首先必須保證改進或完善后的就業協議書能夠擔任起目前其所肩負的任務。現行的就業協議書肩負的任務有二種,其一為國家行政部門對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了解、統計、調控的任務;其二為推進畢業生就業市場化任務。第一種任務可以通過強化畢業生就業協議鑒證、登記制度來完成,第二種任務則可以通過將就業協議書逐步發展為附條件并且附期限的勞動合同來實現。因此,筆者對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建議包括以下幾點:

        1.明確不同主體的角色與權利義務,變三方主體為雙方主體

        明確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為用人單位及畢業生,合同僅保留雙方主體。同時明確目前的第三方是合同的鑒證、登記、管理合同的主體。

        2.規范教育行政部門職權,規范就業協議的管理程序

        明確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有利于限制、減少部門利益。將就業協議的鑒證、登記、生效程序規范化,有利于保障招人單位及畢業生的權益。

        3.逐步將就業協議發展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基本要求,充實協議書的內容,從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順利過渡做起,最終實現將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合二為一,將就業協議書發展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勞動合同。其所附的條件為學生能夠順利畢業,達到其在合同中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條件。其所附的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簽約學生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時。

        總而言之,現行的就業協議書存在諸多缺陷,但其每年涉及的相關利益群體卻是龐大的,因而需要有關部門與相關利益群體合力逐步去改進、完善它,以促使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得到保障,實現和諧就業,創建更加和諧的就業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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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張冬梅.就業協議書.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之策.大學生就業,2005,(24).

        [3]張冬梅.《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及其完善.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06,(4).

        篇3

        論文摘要:在我國,高校作為一個事業單位,雖然不是正式的國家行政機關,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然而,高校在學生生活園區管理中,常常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例如,如何定位高校對學生宿舍的管理權的性質,如何處理好宿舍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之間的關系等。本文結合新近頒布的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理清高校在學生生活園區管理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期對實踐操作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學生宿舍和公寓是學生生活園區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而高校對學生園區的管理在整個高校教育體系中又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但隨著我國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高校后勤改革的深入,高校學生園區管理也隨之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學生對園區管理的認識發生了變化。住宿似乎變成了一種商業行為,相當多的學生認為自己就是消費者,就是上帝,而相關物業部門提供服務則理所應當。學生對學校的管理,則有較大的抵觸心理,“只要我不毀壞你的設施,你就無權干涉我的生活自由”。學生的這種心態反映了85后、90后學生的顯著特點——傾向于以自我為中心,且權利意識空前高漲。但對于學校而言,如何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逐步加強和改進高校學生園區管理工作,亦是擺在眼前的重大問題。

        一、學生生活園區及學生宿舍的法律地位的界定

        學生宿舍的性質目前頗具爭論。一種觀點認為是租賃關系,主體是學校與學生。所謂租賃,“主要是指房屋的權利人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這種觀點忽略了學校對內的行政管理職能,抹殺了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且房屋租賃,“必須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及登記備案為其生效要件”,0而學生宿舍顯然不具備這種生效要件。因此這種觀點是不夠全面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公寓性質,主體是學生與后勤服務公司。這與當前“后勤社會化”有關。雖然宿舍趨向于公寓化是一種趨勢,但這并不意味著目前的學生宿舍都已達到公寓標準。而且,即便是公寓標準,也不意味著學生公寓就歸屬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疇。

        曾有學者撰文指出:“學生向學校支付了與居住價值數量相當的金錢,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學生便獲得了對宿舍(公寓)的居住權。該行為的性質與購房入住在居住權行使上是一致的,學生一旦獲得居住權,公寓便成為供學生居住的場所,這與法律上的住宅’含義是一致的。”。筆者并不同意這樣的觀點。首先,學校對學生公寓的收費和市場價依然有較大的區別,可以說,無論是學生宿舍或是學生公寓,都帶有明顯的國家教育福利性質:其次,學生在學校過的是集體生活,這和普通意義上的個人住宅是不一樣的。對學生而言,他不能像一個普通的居住者那樣任意使用物品,隨意留宿同學,他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所以,筆者認為,學生宿舍(公寓)不能等同于民法意義上的普通住宅,這是一種帶有行政管理性質的特殊住所。學生入住寢室就意味著對學校各項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個人的權利應該被扣減。

        二、高校對學生生活園區管理權的法律性質分析

        在我國,高校作為一個事業單位,雖然不是正式的國家行政機關,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因此,有學者曾指出,管委會與學生之間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間的行政法律關系,高校宿舍管理權是公權力。。筆者認為高校缺乏行政機關的構成要件,但其事業單位的性質決定了高校對于學生園區的管理是一種準行政行為,包含了公權力的因素。

        在高校中,曾出現過這樣的案例:某高校宿管科在未經過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進入學生宿舍,突擊檢查學生使用違禁電器情況。檢查人員將搜查到的熱水棒、電飯鍋、吹風機一并沒收,并將違紀學生進行了公示。

        篇4

        伴隨著宏觀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斷增加,社會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他們對旅行社的旅游產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已不滿足于目前旅行社所提供的沿著指定的路線參觀特定景點的“走馬觀花”式的傳統旅游產品,而是希望在旅游的過程中除了觀光之外,還能夠有更多的差異化、個性化因素的體現,對定制旅游產品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尤其是對高端體育旅游產品,包括觀看旅游目的地舉辦的重要體育賽事或是親自參與體育運動等相關活動,感受體育和運動帶來的歡樂氣氛,滿足他們追求“暢爽”(flow)體驗的需求。

        1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內涵

        11高端定制旅游的概述

        定制的思想最早源于1970年美國未來學家Alvin Toffler,他認為定制是以顧客個性化需求為基礎的一種全新理念和方式,打破了一直以來企業經營中所遵循的大批量生產以獲得規模經濟的定律,曾被美國著名的營銷學教授菲利普?科特勒喻為21世紀市場營銷當中最新的領域之一。而針對高端定制旅游方面,隨著1972年Gunn提出了旅游系統的概念之后,Mill和Morrison等認為讓旅客參與到產品的設計過程當中,即定制旅游產品的實現,才能夠實現旅游消費的總效用最大的目標。

        12體育旅游的概述

        體育旅游是伴隨著旅游的產生而出現的,并隨著體驗經濟時代的到來而受到進一步的關注。Heather Gibson將體育旅游定義為以休閑為基礎的旅游,個人暫時離開他們的家庭所在地,去參加或者觀看體育活動或者去觀看與這些體育活動相關聯的吸引物[1]。TDHinch認為體育旅游是在有限的時間內的、離開家的、以體育為基礎的旅游[2]。國內的學者張強、柳伯利的觀點是體育旅游是體育與旅游的結合,是通過體育資源與旅游資源的互補互利,把體育作為主要內容的一種旅游方式[3]。趙金嶺則指出高端體育旅游是相對于傳統的“大眾”體育旅游而言的、社會上許多中上層認識所熱衷的、以高端體育活動為旅游吸引物、能夠為參與者帶來“暢爽”體驗的一種“小眾”旅游活動[4]。

        綜上所述,高端定制體育旅游,即將定制旅游和體育旅游結合起來,是旅行社為體育愛好者所專門開發的一種特殊的旅游產品。根據旅游者的體育旅游需求,定制路線,安排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購、娛等各項要素,并且在路線中強調讓旅游者參與到特定的體育項目中,或是通過被動參與,如現場觀看比賽,感受氣氛,或是通過主動參與,如與球員一起踢球,球隊的體能教練指導旅游者訓練等,不僅讓游客親自參與到旅游產品設計過程中,還讓游客感受到體育所帶來的快樂,以滿足游客對旅游體驗的個性化追求,最終實現旅游價值的一種旅游方式。

        2中小旅行社在發展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可行性分析

        21產品的游客需求分析

        愿意參與到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消費者,一般都不是普通工薪階層人士,而是社會的中產階級或者富裕階層人士,或是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又或是有相當雄厚的經濟基礎做支撐。在旅游消費的過程中價格敏感度較低,但對旅游產品的品質會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小型旅行社在發展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過程中,需要對潛在的消費群體特征進行分析,研究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特征和盈利模式,這樣才能夠在旅行社競爭的“紅海”中找到利潤增長點,有效規避同行競爭,在微利時代下探索一條適合中小型旅行社未來發展的路徑。

        根據調查,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的消費者有以下的共同需求。

        211凸顯品質的要求

        傳統的“上車睡覺,下車拍照”式的常規旅游路線已無法滿足游客的需要,這種批量式生產、同質化銷售的旅游產品,已遭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詬病。尤其是在旅游旺季或者節假日期間,處處景點人擠人,還要不停地趕行程,游玩一圈下來比正常上班都還要更累,回來還一肚子抱怨,游客并沒有從旅游中獲得任何美好感受,旅游的品質更是無從談起。

        對于愿意選擇高端定制旅游產品的游客來說,既然付出了高額的價格,自然期望可以獲得高品質的旅游體驗。因此,無論是從路線的規劃,游覽的方式,還是游覽景點的時間,都必須經過精心的設計,避開旅游高峰,錯時游覽,推出以人為本、與眾不同的旅游產品,為目標游客創造更高的旅游價值,從而創造顧客滿意度和忠誠度。

        212人無我有的體驗

        與常規旅游團不同,定制旅游產品會根據游客的時間、興趣、愛好和特殊需求進行專門的設計,在線路的安排上并不是由旅行社一手掌控,游客有充分的自由,既可以在線路中體現個性化因素,又可以節省大量的行前規劃與票務落實的時間和精力。旅游的產品不一定是奢侈的,但一定要有主題風格特色,能給游客不一樣的旅游體驗,感受到旅游目的地不一般的風情。

        22中小旅行社的優勢

        在旅游業的發展過程中,中小型旅行社因為受到了資源、品牌、人力等各種因素的制約,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直處于劣勢。相對于大型旅行社而言,中小旅行社受到客源范圍窄,知名度不高等因素的制約,在采購上游旅游產品時,與上游企業的議價能力不足,不能取得與大型旅行社同等的低價,因此在產品同質化程度高,各大旅行社都在打低價牌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時,中小型旅行社并不占優勢。

        但是,正所謂“船小好調頭”,中小旅行社不受太多制度的約束,不受機構臃腫的“大企業病”之苦,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變化及時調整經營方向,更好地滿足消費者多層次的需求。發展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是為了滿足旅游者的個性化、差異化的需求而存在的,強調了旅游者在旅游產品的設計上的參與感,在旅游產品的設計過程中需要旅行社的工作人員與旅游者有大量的溝通。由于大型旅行社往往忙于招徠和接待由散客組成的常規旅行團,對于定制旅游產品雖然也有投入,但投入的積極性不強,對這一部分的市場開發也并不熱衷,這也給了中小型旅行社生存的空間。

        綜上所述,在研究了消費者的需求后,結合中小旅行社自身的優勢,開發利潤空間大、服務優質的高端定制旅游產品能夠成為旅行社未來經營的方向,它不僅給中小旅行社提供新的經濟增長點,為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開辟了新的利潤空間,而且還能夠幫助提高游客的滿意度,有效規避同行競爭。那么,對于中小旅行社而言,具體如何進行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開發呢?

        3中小旅行社開發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具體實施方法

        31準確定位目標客群

        根據相關的統計,我國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的消費人群具有以下的社會人口學特征。

        從性別上看,男性明顯多于女性;從年齡結構上看,目前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消費群體還是以中青年為主,老年人所占的比例較小;從教育背景上看,學歷高的人群比學歷低的人群更愿意選擇該類旅游產品;從職業上看,以公司、企業白領為代表的高收入者為主的中產階級成為我國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消費主體;從收入狀況上看,收入與消費意愿在一定范圍內成正相關,月收入或年收入越高的,參與到高端定制體育旅游活動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當收入超過一定程度后,隨著替代品的增加,人們消費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意愿就會出現微弱的降低;從居住城市上看,來自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的旅游者比其他中、小城市的旅游者更多地參與到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的活動當中[4]。

        32開發和設計旅游產品

        旅游產品設計是按照一定的規制,配置旅游資源和餐飲、住宿等服務,把旅游服務加入其中,并以一定的主題、內容、形式和價格標示出來的過程[5]。在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的開發和設計中,要充分發揮“一對一營銷”的優勢,充分了解不同顧客的個性化需求后,分別設計不同的旅游景點的組合。

        同時,可以采用產品模塊化的方式有效降低產品的成本。所謂產品模塊化,即定制并不是無限的選擇,太多的選擇會讓游客無所適從,也會使得產品的成本大幅上升。通過提供適當數量的標準件,進行多種不同的搭配,形成能夠體現游客個性風格的特殊旅游產品,既可以給游客提供選擇的空間,又可以將復雜的過程盡可能簡化,對于旅行社而言,還可以有效減少供貨商的數量,合理控制成本,創造更大的利潤空間。

        33與游客達成意向

        在旅行社設計產品時,與游客進行充分的溝通是必需的,這也是區分高端定制體育旅游產品與常規旅游產品的一個最大的特征。尤其是對旅游細節的把握,如參觀哪個足球俱樂部,與哪位球星共同訓練等,甚至是球場在哪個位置,有哪些交通工具可供選擇,需要花費多長時間,這些看似瑣碎的問題是影響旅游體驗核心。旅行社在此過程中應從游客的需求出發,經過反復多次修改后,最終形成旅游方案。

        34反饋游客體驗

        在游客行程結束后,及時對游客本次的旅游體驗進行跟蹤調查,做好游后反饋工作,對行程中安排得恰當,給游客帶來難忘體驗的項目加以宣傳,對游客所提出的改進意見要與相關人員進行核實后給出處理方案并告知游客,維持與顧客間的良好關系,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為顧客關系營銷的實施打好基礎。

        篇5

        實施成功教學法,引發和增強學生的興趣

        所謂成功教學法是指,在教學過程中,首先要針對學生的差異,確立不同的教學目標,使不同層次的學生都能完成學習任務;其次是教師對學生的評價應持信任和肯定態度,贊揚學生在學習中的每一次積極思考,以使學生獲得成功的學習體驗。

        由于學生之間數學基礎等方面的差異,所以在課堂上聽課過程中的反應也不同。有的學生能聚精會神聽講,有的學生反應平淡,有的學生則有倦怠情緒。針對這種情況,教師應及時迅速地做出反應,及時調整教學組織形式,提出合理的教學要求。

        首先是實施分層教學。對基礎相對較好,學習努力的學生,除要求他們完成作業外,還補充適當的習題加強訓練,參看相關的參考書,以適應他們專升本的需要;對學習成績和態度一般的學生,要求他們完成高職數學教學計劃規定的任務,完成作業就行了;對后進生,適當減少他們單位時間的學習任務,以使他們能逐步掌握學習內容,指導他們徐徐推進。

        其次是進行知識的補習。由于學生數學基礎較差的原因,教師在教學中常遇到高職數學知識和高中數學知識銜接不好的現象,如高職數學中常用到三角公式,而有些學生在高中階段對某些三角公式的掌握就不牢固,這就需要教師及時補習這些公式,如積化和差公式、和差化積公式、倍角公式等。

        再次是教師要樹立正確的評價觀。在教學過程中,針對不同層次的學生,采取鼓勵性評價,給學生成功的機會和體驗。如對學習成績和學習態度好的學生,教師應肯定其好的成績和好的學習態度,總結成功的經驗,鼓勵他們繼續前進;對學習成績和態度一般的學生,肯定他們已取得的成績;從良好的行為和親切的語言上,信任他們以后能取得好成績;對成績和態度較差的學生,教師要以敏銳的目光觀察他們,及時捕捉他們身上的閃光點,對他們的點滴進步,都要進行表揚。

        創設問題情境,激發學生的興趣

        前蘇聯著名心理學家魯賓斯坦的“問題思維理論”提出,思維起源于問題,是由問題情境產生的,而且是以解決問題情境為目的。在數學教學中,恰當應用創設問題情境的方法,能有效地激發學生的興趣,促使他們動腦筋思考和解決問題,這是一種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法。

        1.創設趣味性問題情境,激發學生的興趣。教師在講授“函數的極限”一節時,常遇到學生對“極限”一次難以理解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教師創設了一個簡單有趣的問題情境:“有一根一米長的木棍,先用電鋸截去一半,再用電鋸截去第一次鋸下的一半的一半,然后用電鋸截去第二次鋸下的一半的一半……如此持續地鋸下去,會出現什么結果呢?”通過問題情境的創設,引發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興趣,使他們進入了積極思考的狀態。很快學生們就作出了回答:鋸木棍的次數越多,截去木棍的長度越短,若鋸木棍為無數次,截去木棍的長度趨向于零。這樣,學生對“極限”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此為教師成功講授“函數的極限”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創設問題陷阱,增強學生的興趣。在教學中,有些學生雖對定義、定理、法則、公式背的滾瓜爛熟,但并沒有深刻地理解,造成在解題時往往產生疑惑感,有時還產生錯誤的結論。針對這種情況,教師應有意識、有目的地設下“陷阱”,誘使學生進入誤區,使其產生認知上的沖突,從而使學生產生好奇心,引發他們的學習興趣。

        通過設計問題陷阱,引起學生的疑惑,形成討論式教學,調動其思維的積極性,使學生對問題產生了深刻認識,從而從“陷阱”中跳出來,而且增強了防御“陷阱”的能力。在激發學生的興趣、提高學生思維能力的同時,鞏固了知識。

        聯系學生實際生活進行教學,提高學生的興趣

        數學雖產生于實際生活,但由于它的概念、定理等的抽象性較高,致使有些學生接受起來較困難,從而產生了數學難學的思想,甚至有些學生產生了恐懼心理,有的喪失了學習信心,自然也就失去了對數學的興趣。

        長期以來,我們的數學教育總是少講與實際生活的聯系,形式化、常規化性質的模仿性練習題、選擇性練習題、綜合性練習題等充斥在數學教學中,致使數學幾乎變成了演運算訓練。因此,學生對數學產生了枯燥乏味的感覺,降低了對數學的興趣。

        新一輪數學課程改革,明顯注重學生體會、感覺、經歷數學問題的全過程,提倡在真空的環境中聯系學生的生活學習。新課程標準強調:“數學課程應當從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出發,讓學生經歷將實際問題抽象成數學模型,并進行解釋與應用的過程。”所謂數學建模就是通過分析題目中的數量關系,利用相關領域的特定規律,建立描述問題的框架結構(如公式、方程、不等式、表格、圖形等)。

        如在“函數的單調性”的教學中,可設計下面一題:“某商場出售足球,當足球的售價為每個50元時,每天銷售量為90個;若每個足球的售價提高一元,每天的銷售量則減少3個。要使足球有銷售市場,那么每個足球的售價要少于多少元?”面對此題,引發了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思考。解決這樣的生活問題,教師啟發學生要針對問題的特點,選擇參變量,并確定相互關系,用概念、符號建立起變量與參數間的關系,從而轉化為數學問題。

        根據題意,可建立以下的數學模型:

        y=90-x-50/1×3,即y=-3x+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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