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20 11:14:0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結合工程實例,在符合規范、規程要求的前提下,闡述CASS工藝在設計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其相應的解決措施,通過優化設計,提高污水廠的運行穩定,確保出水達標排放。
關鍵詞:CASS工藝、城市污水、工業廢水、優化設計
CASS工藝為循環式活性污泥工藝的簡稱,由Goronszy教授于ICEASD基礎上開發出的改進型SBR工藝,具有投資省、占地少、自動化控制程度高、耐沖擊負荷能力強等優點。
1、工程概況:
廣東省肇慶市高新區某污水處理廠設計總規模8×104m3/d,占地6.67hm2,其中首期用地4.01hm2,二期用地2.66 hm2。兩期處理規模各為4×104m3/d,其中首期工程已于2009年建成運行,并已通過環保驗收。二期工程已完成圖紙設計,進入施工建設階段。工藝流程見圖1,主要設計參數見表1。
2、污水廠運行狀況
該污水廠首期工程自建成以來,整體而言運行狀況良好,年出水達標率符合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但是,運行管理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為此,在二期擴建工程設計中,針對首期工程運行中曝露出的問題,進行技術分析,并作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2.1、進水水質
該污水廠位于廣東省肇慶某國家級技術工業園區,服務區范圍內以生活污水為主,約占設計總水量的2/3,同時也收納工業園內的工業廢水,占總水量的1/3。工業廢水成份較復雜,包括紡織印染廢水、電子元件廢水、金屬加工廢水、化工及皮革廢水、鋁業廢水、生物制藥廢水等等。其中印染廢水、皮革及金屬加工廢水所占比例較大。
圖2 進水CODcr分析示意圖
依據污水廠進水水質的分析,詳見圖2。進水的CODcr有80%的情況在200~400mg/L的正常水平,8%的情況出現CODcr超過400mg/L的情況,極少數情況現進水CODcr超過700mg/L。同時由于進水中有部分經過一級處理的工業廢水,進水的BOD5 有80%情況在100mg/L以下,屬于生化性較低的污水。TN含量為15mg/l,TP含量為2mg/l,均偏低。此外,難以避免某些工業企業將重污染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中,造成污水廠進水中重金屬、重油等含量嚴重超標。
2.2 污泥回流
首期工程中CASS池污泥回流為單池形式的污泥回流,如1#CASS池的污泥回流泵僅能將1#CASS池中的污泥由好氧區回流至厭氧選擇區。首期工程設有四個CASS生化反應池,未設配水設施,導致各池的回流污泥只能回到對應反應池。這種回流方式的優點是某一生化池的污泥出現異常,不會影響其他生化池;在運行發現中,當某個CASS池中活性污泥因某些原因而出現活性污泥量不足時,不能及時利用其他CASS池的活性污泥進行補充,以提高生物處理效果。
2.3設備運行狀況
若要污水與污泥處理系統的正常穩定運行,工藝配套處理設備的運行穩定是極其重要的前提,由于受投資控制、設備招標中性能參數不齊全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污水廠的設備性能飽受運行管理人員的詬病。這也使得該污水廠在較長的一段調試周期內不能達到環保驗收標準。主要體現以下設備:
1)閘門及閥門;CASS池進水、進氣的密閉性差。設計采用閘閥,閥門安裝于進水、進氣的豎管上。調試初期,閥門的密閉性均尚可。運行一定時期后,由于閥門自重較大,并安裝有電動裝置,使得閥板產生偏向力,閥門不能有效關閉,密閉效果逐漸減弱。使得CASS池在沉淀潷水階段仍在曝氣,污泥難以沉降。
2)帶式壓濾脫水機
設計采用帶式濃縮脫水一體化壓濾脫水機,運行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脫水機處理能力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參數。設計脫水機處理能力為40m3/h,而實際只能達到20 m3/h,二是脫水機經常出現故障不能運行,使得CASS不能及時有效排泥,影響生化處理效果。
3)紫外消毒設備
設計采用紫外線消毒的方式,在實際運營上發現紫外線消毒存在紫外燈石英套管滋生苔蘚,以及經常出現燈管爆裂及鎮流器燒壞的情況。
3、污水廠的優化與完善
3.1針對進水水質變化的優化
由于污水廠進水中生活污水約占60%,工業廢水約占40%,且服務范圍內現狀工業企業行業類型多、跨度大、其中包括電鍍、染整、電池、制藥、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污水水質成分復雜,變化大。雖然環保部門對這些企業加強監控,但污水廠進水偶然還是會出現異常情況。通過現場踏勘和調研重點企業排污口水質、進廠水質、分析其成分,科學地評估和預測污水水質,并充分考慮水質突然惡化的風險。
圖3 污水處理應急處理工藝流程圖
在不能有效遏制重污染工業廢水偷排的情況下,污水廠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是必要。優化的方法是在正常處理流程外,增設應急處理單元(見圖3中虛線部分)。具體措施為在生化處理單元前設置加藥間和物化反應沉淀池,當進廠水質惡化時,啟動應急處理單元,以去除進廠水中過高的有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保護后續生化處理單元不受侵害。
3.2 CASS池污泥回流控制措施
首期工程中各生化池的回流污泥方式無法相互混合,使回流污泥失去調節和均質的機會。且CASS池前無配水構筑物,不利于各池進水水質的均衡。優化的措施是增設CASS池前配水井,對生化池進水和污泥回流起調節和均質作用。同時改造首期工程污泥回流管,通過控制閥門的調節增強污泥回流方式的靈活性。可有效改善污水廠運行中存在的進水水質不穩定,造成某個CASS池污泥生化性能差的問題。
3.3設備選型的優化
首期工程中設備故障引起污水廠運行不穩定,固然有設備自身性能等方面的因素,但是設計中如何存在一些不足,如CASS池的進水進氣閥采用閘閥,安裝于豎管上。應該根據CASS工藝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在某些關鍵設備上應采用性能效果較好的設備,如CASS池進氣閥應選用球閥,水平安裝于進氣管上。
同時針對首期中脫水機處理能力不足的現狀,新增的脫水機宜在投資范圍內選用處理效果好,運行穩定,并彌補首期工程處理能力的不足。如選用離心脫水機,與帶式機相比,離心脫水機優點在于污泥脫水率高、處理量大、占地小、可實現全封閉運行,環境清潔、設備維修量小。
此外選擇紫外消毒設備時應應選用單支燈管的UVC輸出強度高的燈管,其次應考慮UVC電光轉換效率,同時根據污水廠的水量、水質波動較大的情況,應考慮實時調節系統的選擇;并采用在線清洗自動控制清洗裝置進行清洗,延長燈管的使用壽命。
4、結論
近年來,CASS工藝的設計、運行管理等技術越來越成熟,它具有投資少,占地少,抗沖擊負荷大等諸多優點。對城市生活污水處理效果較為理想,出水水質達到國家一級排放標準。結合本工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在污水廠設計工藝比選時,應該深入調查并科學地評估和預測污水水質、水量變化情況,充分考慮水質突然惡化的風險。
2)針對污水廠進水中工業廢水所占比重大的CASS工藝,設計時宜考慮應急措施方案,避免CASS池中活性污泥中毒癱瘓;
關鍵詞:運行異常;污泥膨脹;污泥解體;污泥腐化;污泥上浮;應急措施
污水處理廠的穩定運行是保證出水水質的必要條件,由于影響微生物活性的因素很多,如:進水水質、溫度、PH值、重金屬離子濃度等,任何一個指標出現異常,均可能造成運行不穩定狀況,影響出水水質。本文通過對一些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異常情況的監測、分析、處理,得出一些體會與同行共勉。
1 污水處理廠運行異常情況案例
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中,受進水水質、運行工況等影響,會不同程度地出現短時間的運行異常情況。
(1)某污水處理廠連續出現兩次大量含油污的廢水排入,造成進水水質異常的情況。期間,大量含油廢水的排入,對工藝造成一定的影響,出水水質有不穩定的現象。
(2)某污水處理廠在反應池的好氧段運行參數及主要設備正常的情況下,出現生物泡沫極劇增加、死泥覆蓋池面等異常現象。初步判定是進水中含有不明有毒物質造成污泥中毒。
(3)某污水處理廠曾發生外源性因素引起的運行異常情況。在抽升量、污泥濃度等工藝參數未有明顯變化的情況下,曝氣池好氧段DO出現異常上升的趨勢,峰值達到7.0mg/L。伴隨著高濃度溶解氧的出現,出現硝化菌硝化消能終止,TP二次釋放等現象。檢測結果為進水水質劇毒,生物毒性EC50達到97~98%。
有毒進水對污水處理廠生化處理系統造成嚴重破壞,活性污泥系統好氧菌呼吸終止、聚磷菌異常活躍,出水中氨氮、TP嚴重超標。
(4)某污水處理廠不斷有不明有毒工業廢水進入,進水水質異常,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摸查,污水來自納污范圍內電鍍廠工業廢水直排污水管道所致,相關執法部門責令其停產。
2 活性污泥處理系統運行異常的機理
活性污泥處理系統運行過程中,主要會出現污泥膨脹、污泥解體、污泥腐化、污泥上浮以及產生大量泡沫等異常現象,其內在機理均是微生物的異常生長。
2.1 污泥膨脹的機理
正常的污泥沉降性能良好,含水率在99%左右。當污泥變質時,污泥不易沉淀,SVI值增高,污泥的結構松散和體積膨脹,含水率上升,澄清液稀少,顏色異常。污泥膨脹主要是絲狀菌大量繁殖,導致污泥膨脹。此外,超負荷、污泥齡過長或有機物濃度梯度小等,也會引起污泥膨脹。排泥不暢也會引起結合水性污泥膨脹。
2.2 污泥解體的機理
處理水質渾濁,污泥絮凝體細化,處理效果變壞是污泥解體現象。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有運行中的問題,也有可能是由于污水中混入了有毒物質。
運行不當,如曝氣過量,會使活性污泥生物-營養的平衡遭到破壞,使微生物量減少并失去活性,吸附能力降低,絮凝體縮小質密,一部分則成為不宜沉淀的羽毛狀污泥,處理水質渾濁,SVI值降低等。當污水中存在有毒物質時,微生物會受到抑制或傷害,凈化功能下降或完全停止,從而污泥失去活性。
2.3 污泥腐化的機理
在二沉池中,有可能由于污泥長期滯留而產生厭氧發酵生成氣體(H2S、CH4等),從而使大塊污泥上浮的現象。污泥腐敗變黑,產生惡臭。
此外,如曝氣池內曝氣過度,是污泥攪拌過于激烈,生成大量小氣泡附聚于絮凝體上,也可能引起污泥上浮。當流入大量脂肪和油時,也容易引起這種現象。
2.4 污泥上浮的機理
污泥在二沉池內大塊上浮的現象, 并不是由于腐敗造成的,而是由于曝氣池內污泥齡過長,硝化過程較高,在沉淀池底部產生反硝化,硝酸鹽的氧被利用,氮即呈氣體脫出吸附于污泥上,從而使污泥的比重降低,整塊上浮。
2.5 泡沫問題
曝氣池中產生的泡沫,主要原因是,污水中存在大量的合成洗滌劑或其他起泡物質。泡沫可能給生產帶來一定困難,如影響操作環境,帶走大量污泥。當采用機械曝氣時,還能影響葉輪的充氧能力。
3 運行異常的應對措施
對于由于進水水質問題引起的運行異常情況,污水處理廠都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例如根據事故的嚴重性,關閉相關的污水處理設施,以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進一步的擴散;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負責隨時把事故的進展和調查情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在確認未有新的污染物流入情況下,立即組織對現有污染物進行處理并逐步恢復生產;搶險完畢后,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事故原因,并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 總結
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經驗,幾乎在每個污水處理廠均可能出現由于進水水質問題引起的污水處理廠運行異常情況,并會造成活性污泥系統不穩定。
關鍵詞:城市污水;污水處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U664.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準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才能排出去,隨著我國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用水量的不斷增加,淡水作為一種資源顯得越來越珍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研究、改進、加強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對于改進城市生態環境和促進城市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城市污水處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不夠
我國很多城市在發展過程中未能完全擺脫“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道路,因而在污水處理上存在資金短缺、基礎設施建設緩慢等問題。雖然目前各大中型城市的污水處理系統已經成為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的關鍵設施,但是基礎設施建設仍需要發展,然而資金投入力度不足,這個問題仍舊是限制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發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污水處理模式,即使加大我國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其高昂的維修費用還是讓很多城市捉襟見肘,這就導致我國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或實際處理效率偏低。我國污水處理設備運行狀況是1/3 運行正常、1/3 不正常、1/3 處于閑置狀態,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轉率只能達到50%。我國污水的實際處理率遠遠低于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
2. 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相對落后
從目前的發展狀態來看,污水處理技術已經成為決定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效率和質量的關鍵因素。但是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自主性不強,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舊存在一定的差距,技術上存在著很多需要改進和提高。污水處理技術的落后導致基礎設施維修費用和維修頻率較高,污水處理效率和自動化程度偏低,能耗較高,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城市污水處理整體能力的提升。
3. 未能建立現代化的城市污水處理與管理體制
首先,由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和處理技術比較復雜,并處于不斷變化發展之中,而我國的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更新自身的知識結構和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因而也就很難保證現代污水處理企業的管理效率。其次,很多污水處理企業的設備和處理工藝比較落后,仍舊存在許多隱患,對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構成威脅。再次,很多企業沒有建立現代化的應急處理體制,沒有針對比較容易導致安全問題發生的隱患制訂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4.沒有對污水的污泥進行有效處理,形成二次污染
污水經過處理后,達到相應標準,才可以進行排放。但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許多污水廠極為頭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廠由于技術和資金的原因,污泥不經無害化處理就堆放在場外,有的地方直接用作農肥,未考慮重金屬含量及有毒物質是否超標。現在大多數污水處理廠由于沒有污泥的最終處置途徑,給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對這個問題,急需環保部門加強監管。
二、加快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發展的有效對策
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在如何做好城市污水處理上進一步總結經驗和教訓,針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出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發展我國城市污水處理事業的對策。在這個問題,需要注重以下幾點:
1. 樹立現代化的污水處理觀念
隨著城市用水資源的日益緊張,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徹底摒棄過去那種“污水即為廢水”的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城市污水處理的重要性,樹立現代化的污水處理觀念。對此,我們必須遵循水資源循環的客觀規律,重視對城市水環境的保護,構建循環型的城市用水系統,加強對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力度,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2.加大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
針對我國目前城鄉污水處理力度偏低的現狀,相關部門必須加大投入,以進一步緩解城市污水處理壓力較大的現狀。隨著我國城市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城市用水量的不斷增加,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入必須持續增加,以便更好地滿足城市污水處理量不斷加大的需求。首先,要保證城市污水處理方面的財政投入,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步伐,進一步改善城市的水環境;其次,必須保證投入資金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復建設或鋪張浪費等行為,增強投資項目建設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對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必須改變過去“大集中,大排放”的規劃布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就近處理,有利使用”的原則,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與布局進行重新調整,完善城市污水處理的途徑和渠道,促進城市污水的處理效率和再生利用程度。
3. 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資源化程度
城市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的標準之后,就成為了資源,尤其是干旱、半干旱的缺水地區,如果直接排入水體而不進行有效利用,則是一種浪費。因此,建設分類供水系統,為實現中水回用建立基礎,通過制定積極的政策措施,采取經濟手段,鼓勵中水回用,防止浪費,是節約水資源、合理科學利用水資源的最佳方式。同樣,對于污泥回用,也要采取積極的經濟政策來鼓勵和支持,加大對污泥處理的研究力度,保證污泥得到有效處理,不造成二次環境污染。同時,還要加大有關部門的監管力度,實現污泥利用的資源化、無害化。
4. 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的監管和引導
在城市污水處理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存在監督力度不夠、監督手段落后、監督手段單一等一系列問題,不利于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質量的提高。因此,政府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管和引導作用,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工作的健康、可持續開展。首先,要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對城市污水處理給予充分重視;其次,在工作方法的選擇上,要對傳統的臨時抽查的方法進行創新,建立全面、系統的監管體系,通過先進設備的配備和先進技術的引進,實現對城市污水處理的全稱監控;再次,要通過有效的培訓活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中工作人員和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全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工作質量和監控水平。
5.現階段加強對我國城市污水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改進對改善城市用水現狀和城市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的城市污水處理中仍舊存在管理體制不健全、污水處理技術有待改進、資金投入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在一定城市上限制了我國城市污水的處理質量和水平。因此,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加強對實際問題的分析與研究,逐步建立科學的現代城市污水處理體制,加大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提高處理設施的利用效率,在推動我國污水處理工作更好開展的同時,為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閘門、各類排水檢查井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雨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其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用、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并備案。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理、氣象、水文等情況,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九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并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用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設施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排水設施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兩年;污水處理設施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內澇防治水平。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利、氣象、房地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
第十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調控雨水徑流。
第十七條 新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既有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設施,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時,不得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混接。
在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條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水戶,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酸堿度)、CODcr(化學需氧量) [或TOC(總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酸堿度)、CODcr(化學需氧量)、SS(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水戶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證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證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酸堿度)、CODcr(化學需氧量)[或TOC(總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酸堿度)、CODcr(化學需氧量)、 SS(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許可證申請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排水許可證。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五年。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市建設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四條 因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維護或者檢修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檢查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檢查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市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期前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
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市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中控系統,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分別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中控系統和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
第三十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市環保主管部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市財政主管部門復核后,應當及時、
足額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或者發現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終止維護運營合同,并可追究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相關責任。
市建設主管部門終止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利主管部門建設再生水利用配套設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自用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
(三)住宅的化糞井及其與住宅相連接的管道,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
(四)污水處理設施由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無法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城市排水設施,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委托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維修養護制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修和養護,保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進行全面檢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強巡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及時組織清掏、疏浚和修復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設施,定期檢修城市污水處理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檢查井蓋,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落實安全措施。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市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二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市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實施下列施工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
(二)在排水干管、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側十米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掘、頂進、爆破、鉆探、打樁等施工的;
(三)在排水干管、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四倍的;
(四)在排水干管、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側十米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兩噸的;
(五)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的。
第四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市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八條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搶修的工程搶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排水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排水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網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混接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檢查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未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一、工作目標
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督促企業整治環境污染隱患、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臺賬和信息檔案、制定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防止重大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全面掌握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全面排查境內重點污染源污泥處置單位,建立企業信息檔案,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遏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高發態勢,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檢查對象
(一)杭埠、豐樂兩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區、萬佛湖周邊地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以及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縣城污水處理廠、境內部分涉水企業及污泥處置單位;
(三)境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
三、檢查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情況。對在建項目中沒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一律責令停止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無針對化學品特性或特征化學污染物要求、無環境風險評價專章或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補做或補充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核;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要重點核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已正式投入生產的,一律停止生產。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針對特征污染物開展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處罰,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報請有批準權的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將依法處罰;對沒有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責令停產整治,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境隱患整治情況。包括歷次排查中發現的環境隱患整治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執行情況、環境應急防護措施落實情況。未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的,責令限期補充完善,督促企業結合自身危險化學品特點,查清環境風險源,完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四)廢棄危險化學品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情況。對貯存不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未按規定期限向環保部門報送聯單的、未在規定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以及拒絕聯單檢查的依法給予處罰。禁止將沾染危險化學品的廢棄包裝物作為一般廢物處置。
(五)杭埠、豐樂兩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區、萬佛湖周邊地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境隱患排查整改落實情況。對環境隱患整改情況和環境違法問題查處情況開展“回頭看”。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立即予以取締,拆除生產設備,堵塞已設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產品;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予以關閉。
(六)依據《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結合環保專項行動工作內容,重點檢查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情況,是否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是否定期向地方環保、住建部門報告污泥處置情況;工業污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否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檢查污水處理廠和境內重點污染源企業污泥產生量和轉移量,污泥接收處置單位處置量及最終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隨意丟棄、傾倒、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
四、時間安排
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檢查工作,通過《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系統》填報檢查信息和企業化學品信息,12月20日前將檢查情況向市環保局和縣人民政府匯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將本次檢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和領導。環境監察大隊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進行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同時,檢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污控股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綜合股對企業環評文件是否完善、工藝設備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等進行檢查;各責任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認真梳理,調查取證,統一移交環境監察大人立案查處。
(二)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積極協調縣質檢、安監、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溝通,及時解決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在開展全國重點行業企業環境風險及化學品檢查和沿江沿河企業檢查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做好與現有排查檢查工作的銜接。
(三)加強聯動,保證質量。形成上下聯動機制,領導小組適時召開調度會,解決檢查工作中遇到的技術等問題。加強信息傳遞,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各責任單位對檢查工作負責,注重檢查質量;加大監督審核力度,確保填報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四)突出重點、認真排查。結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登記、環保專項行動和日常環境監管情況,重點加大排查力度,認真核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檔案,做到一企一檔。對發現的問題和疑點,要徹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發現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上報。排查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檢查、審核等各個環節都要簽字確認。認真梳理涉及危險廢物污染糾紛和投訴舉報、案件。加大投訴和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及時公布調查、查處和調解結果,積極穩妥化解污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