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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4-03-15 16:51: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篇1

        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當事人出于其特殊的需求或者受特殊因素的制約,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過程中,約定了某種客觀情況作為所附條件或所附期限而影響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約定條件的叫作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而約定期限的即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生)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為了適應社會成員在生產或生活中的各種特殊需要而設立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正如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例如:甲、乙雙方簽訂有效期為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約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兒子于該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調回本市工作的話,該租賃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兒子調回本市的事實就是所附條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據。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本身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樣,適用《民法通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各項規定,唯有其所附條件具有相應的法律特點,應當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應當注意所附條件的特性和種類

        (二)條件的法律特點

        在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謂條件就是當事人所約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或者終止法律效力的客觀情況。它屬于法律事實的范疇。但是,當事人約定的客觀情況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要求,才構成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所附條件,發揮其產生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作用。

        1.條件應當是尚未發生的事實,即具有未來性,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則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2.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其將來是否發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當事人在約定之時確知其在將來必須發生或者必須不發生的事實,則均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4.條件應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具有合法性。因此,當事人作為條件所約定的事實就不得違反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有悖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5.條件應當是約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從而,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為了其他目的,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三)條件的種類及其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可以進一步加以分類:

        1.按條件的作用,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暫不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時,才引起民事法律行為之法律效力的產生。

        后者的作用則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時即行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解除。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當地阻止或者促成條件成就,否則,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而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則視為條件不成就。

        2.按條件的內容,分為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凡是以約定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肯定條件;而凡是以約定事實的不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否定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其效力產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6條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

        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樣,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殊之處就在于所附期限。

        (二)期限的法律特點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必須符合法律的相應要求,具體包括:

        1.期限應當是在將來確定發生的,具有未來性。

        2.期限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時,具有意定性,從而法律規定的期限不屬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應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或終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三)期限的分類

        篇2

        2020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練習題:民事法律行為

        一、單項選擇題

        1.無效民事行為在被確認無效之前()

        A.仍有效

        B.可視為有效

        C.當然無效

        D.可有效,也可無效

        2.民事行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認定部分無效后,其他部分()

        A.另簽協議后有效

        B.修改補充后有效

        C.仍有效

        D.當然無效

        3.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其民事法律行為()

        A.開始無效

        B.效力終止

        C.開始生效

        D.繼續有效

        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撤銷后,其行為()

        A.從法院判決撤銷時起無效

        B.是否發生效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C.從申請撤銷時起無效

        D.自始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因為其()

        A.行為人不合格

        B.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C.內容違法

        D.內容不可能

        6.甲與乙約定,如乙生產的產品達到國家A級標準,甲則予以包銷。該行為()

        A.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D.既不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7.趙某因親屬患病急需用錢,遂向王某借錢。王某趁機索要高額利息,即趙某到期連本帶利共還其所借錢的二倍,趙某無奈同意。此借貸合同屬于()的民事行為。

        A.受脅迫

        B.顯失公平

        C.乘人之危

        D.部分脅迫、部分乘人之危

        8.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A.任何時候

        B.行為成立時起6個月以內

        C.行為成立時起2年以內

        D.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

        9.以下不可作為民事行為形式的是()

        A.無法定或約定的沉默

        B.公證

        C.書面

        D.登記

        10.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

        A.乘人之危

        B.欺詐

        C.顯失公平

        D.脅迫

        11.可與原因相分離,原因存在與否不影響其效力的法律行為稱為()

        A.無因行為

        B.無因管理

        C.有因行為

        D.主法律行為

        12.須采用某種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稱為()

        A.要因法律行為

        B.要式法律行為

        C.實踐性法律行為

        D.死因法律行為

        1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

        A.視為條件已成就

        B.視為條件不成就

        C.該民事行為無效

        D.可根據情況視為部分條件不成就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的民事行為是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A.重大誤解

        B.違反法律

        C.顯失公平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E.欺詐

        2.下列()的民事行為無效。

        A.重大誤解

        B.顯失公平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D.以脅迫的手段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

        E.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甲與乙簽訂了自行車贈與合同一份,該項民事法律行為屬于()

        A.單方法律行為

        B.雙方法律行為

        C.單務法律行為

        D.無償法律行為

        E.諾成性法律行為

        4.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是()

        A.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當事人地位平等

        D.行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

        E.必須采用特定的表現形式

        5.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即可推定雙方均同意延長租賃期限。該行為屬于()形式的法律行為。

        A.口頭

        B.書面

        C.明示

        D.默示

        E.推定

        6.法律對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要求是()的事實。

        A.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

        B.須為將來能否發生并不能肯定

        C.尚未發生的但必然發生

        D.須為合法

        E.須為與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

        7.法律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的要求是()的事實。

        A.將來發生

        B.確定發生

        C.已經發生

        D.當事人約定

        E.法律直接規定

        8.甲和乙約定,如果甲的兒子調到外地工作,則將其房子出租給乙。該合同屬于()法律行為。

        A.附延緩條件的

        B.附解除條件的

        C.單方

        D.雙方

        E.附期限的

        9.民事行為的一般成立條件是()

        A.行為人

        B.意思表示

        C.標的

        D.合法

        E.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三、簡答題

        1.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何異同?

        3.簡述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4.簡述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5.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有何不同?

        6.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法律后果如何?

        7.簡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8.簡述意思表示的要素。

        9.簡述意思表示瑕疵的類型。

        10.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何在?

        1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何在?

        12.區分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何在?

        13.簡述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

        14.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有何特征?

        四、論述題

        1.試述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試述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

        五、案例分析題

        公民甲擁有一臺日本產國內組裝的彩色電視機、公民乙誤認為是日本產原裝彩電,遂與甲協商購買該彩電。甲未向乙說明該彩電為國內組裝,即同意以5000元的價格將該彩電轉讓,并當即將其交付于乙。乙在償付價金前發現該彩電非日本原裝,即要求退還該彩電,并拒付價金。甲認為.該彩電雖系國內組裝,但質量并不差;而乙則主張,甲的行為具有欺詐性,雙方的約定無效。由此甲訴至法院。

        問:乙向甲購買彩電的行為屬何種民事行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C2.C3.B4.D5.C6.A7.C8.D9.A10.C11.A12.B13.A

        二、多項選擇題

        1.ACE2.CDE3.BCD4.ABD5.DE6.ABDE7.ABD8.AD9.ABC

        三、簡答題

        1.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其特征表現為:

        (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3)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何異同?

        答: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略)。二者的異同主要表現在二者所附的條件和所附的期限之間。相同之處:條件和期限均可作為法律行為之附款;都可由當事人任意選定;而且應當遵守合法的要求;同時,條件和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二者的不同之處:條件是發生與否并不確定的事實;而期限為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

        3.簡述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答: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無效民事行為主要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為的且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4.簡述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答: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4)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5)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5.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有何不同?

        一答: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有以下區別:

        (1)產生的原因不同。無效民事行為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七種(見上述第3題)·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的產生原因主要有五種(見上述第4題);

        (2)無效的條件不同。無效民事行為是不附帶條件的無效,即絕對的無效。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是有條件的無效,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對該項民事行為提出撤銷或變更的要求,而且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許可撤銷或變更的情況下,該項民事行為才會無效。故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為相對的無效。

        (3)時間不同。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變更之前已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撤銷、變更之后才喪失法律上的效力。不過,這種撤銷、變更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為開始之時。

        (4)主張無效的主體不同。無效民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均可主張無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也可主動確認無效。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只能由當事人主張無效。

        6.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法律后果如何?

        答: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之后,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自始無效。即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是無效的。

        (2)恢復原狀。即恢復至無效民事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3)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追繳財產。即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7.簡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其是否有效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尚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自然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處分權限欠缺。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物或者權利,一般不生處分的效力。但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于實施行為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則發生效力。

        (3)權欠缺。無權人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因無權人無權,該行為未經本人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效力.但若經本人追認,則對本人發生效力。

        (4)債權人同意的欠缺。債務人將其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承擔的,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轉讓債務的行為,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經債權人同意后,則可為有效。

        8.簡述意思表示的要素。

        答: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欲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思的外在表現。意思表示包括意思與表示兩方面的要件。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內在意思,是行為人要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即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行為人以一定形式表達出其意思。表示包括兩個要素。其一為表示行為,即行為人表達意思的外部行為;其二為表示意思,即行為人通過表示行為將內在意思表達出的外部意思。

        9.簡述意思表示瑕疵的類型。

        答: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兩種情況:

        (1)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即表意人的真實意思與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不符合??煞譃閮煞N情形:第一,故意的不一致;第二,無意的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即表意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其意思的形成是因受到不正當干預而非自由形成的,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受欺詐的意思表示;第二,受脅迫的意思表示;第三,危難中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處于困境或面臨危難,為擺脫困境被迫迎合對方而做出的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lO.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何在?

        答: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于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自始確定的、當然的、完全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在于:

        (1)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效力在形成權人同意或拒絕前則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

        (2)無效民事行為確定無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由于其效力處于未確定狀態,可因形成權人的同意而確定有效。

        (3)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無須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無效;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由于其有效與否是不確定的,要確定其無效,須有形成權人為拒絕的意思表示。

        1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何在?

        答: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于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在于:

        (1)可撤銷民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在同意權人同意或拒絕前,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

        (2)對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是使其已經發生的效力消滅;而對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形成權人為拒絕的意思表示,則使其確定地不發生效力。

        (3)對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承認,是使其已經發生的效力得以繼續;而對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同意則是使其確定地發生效力。

        (4)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為行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同意權人為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

        12.區分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何在?

        答:有償法律行為是有對價的法律行為,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須支付一定的財產代價。無償法律行為是指沒有對價的法律行為,一方從對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不需向對方支付財產代價。區分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在于:(1)有償法律行為當事人的責任重于無償法律行為當事人的責任;(2)有償法律行為的當事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受利益的無償法律行為。

        13.簡述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

        答:可撤銷民事行為當事人享有的可使該行為撤銷的權利為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須符合以下要求:(1)撤銷權只能由撤銷權人行使。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享有撤銷權,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只有受損害一方享有撤銷權。(2)撤銷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依《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予以消滅:第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第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4.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有何特征?

        答: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實施行為時設定的用以確定行為效力的特定的客觀事實。其特征如下:

        (1)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

        (2)須為將來能否發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實;

        (3)須為合法的事實;

        (4)須為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5)須為與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實。

        四、論述題

        1.試述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亦即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

        (1)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但純獲利益、不負擔義務的法律行為除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在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才可認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

        為能力。而對于法人來講,只有在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的真實意思相一致。將意思表示真實作為法律行為生效的實質要件,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維護民事行為的正常秩序。如果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部力量的影響下進行的,如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下進行意思表示,則該意思表示即為不真實,自然不應讓其產生法律效力。

        ③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即行為內容須合法。法律行為不得違反的法律,不僅包括民法規范,而且包括其他部門法的規范。為了避免掛一漏萬,作為法律規定不足的補充,民事法律行為還必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即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根據《民法通則》第56條的規定,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默示形式等。當法律規定某項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某種特定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某種形式時,這種形式即成為該項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如不依此形式,其法律行為則不能生效。

        2.試速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

        答: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自始確定的,當然的、完全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無效民事行為是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雖是當事人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但其不具備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亦即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要件,因而是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為。并且無效民事行為屬于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對欠缺的要件當事人不能予以補正。

        (2)無效民事行為是自始不能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自成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因此,它不同于成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而后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在于可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而無效民事行為自始就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

        (3)無效民事行為是確定的當然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不能發生效力是確定的,不會改變的。它不僅從開始就無效,其后也不能變為有效。無效民事行為屬于當然無效的民事行為。

        所謂當然無效,是指不須經任何程序和無須任何人的主張,它就是無效的;任何人都可主張其無效,任何人也不能使之有效。因此,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僅可應當事人的請求,確認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而且在案件審理中可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

        五、案例分析題

        篇3

        關鍵詞:民事法律事實;事實行為;民事法律行為

        在協調社會利益沖突以及維持社會秩序的過程中民法是基本工具,主要通過完善的范疇體系以及針對某一沖突關系制定規范方案。在民法范疇體系當中,“民事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系”是關鍵詞。在基礎范疇體系內部將其作為判定體系,并結合實際社會需要定性與排列客觀事實,然后對事實評價以及行為規范加以區分,由此在感性世界中通過理性邏輯加以法律評價,以下進行相關分析。

        一、民事法律事實構成

        (一)概述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現實發生的事實,經過法律評價,證據可以證實的部分事實。民事行為區別為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事實行為,兩者的區別是,民事事實行為是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客觀上能引起事實法律后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在民法范疇內很少的民事法律關系變化通過單一的民事法律事實實現,而較多的民事法律變化需要兩個以上民事法律事實結合實現,由此達到民事法律變化,其后果就是民事法律構成[1]。對于法律事實的結合與構成,二者為不同概念,盡管部分學術觀點認為構成與結合并無本質性差異,不過嚴格看來二者不能等價代換。人們多認為民事法律事實不存在相互融合與滲透,不過多種事實的組合能夠導致法律關系出現變化,單獨來看法律事實之間聯系不密切,如果將事實依托法律關系主體以及責任和權益就會產生關系,并存在內在邏輯[2]。整體看來,民事法律事實構成主要特點如下:其一,法律規定性以及民法效果性。比如當事人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需要進行登記,如果當事人私下協商并未來到機關登記而形成民法上的效果,無法形成物權權益,登記規則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并且民事法律事實構成,帶有民法效果性,將兩個行為以及事件結合會導致法律關系出現變化,并形成民法層面的效果。其二,整體性。不同法律事實相互組合構成了民事法律事實,不同民事法律事實的統一以及組合會導致民事法律關系出現變化,所以說民事法律事實構成的內部也具有整體性特征。其三,有機聯系性。在民事法律事實構成的內部存在關系,并非單純的疊加,比如遺囑繼承當中如果出現被繼承人死亡,這與其死亡之前的立遺囑行為存在聯系。

        (二)法律要件、法律事實以及法律事實構成

        為了對法律事實構成的概念進一步了解,需要對法律要件與法律事實了解,在民法規范中對法律關系和權利變換設置了前提要求,以上前提也造成權利出現變動,所以被稱為法律的構成要件。民法規范將構成視為主項,也是規范制定的前提,不管是哪種權利或者關系出現變化都需要滿足這一條件。從構成要件和規范的關系來看,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條件,并且包括了具體的事實,其中構成每個要件的事實被稱為單一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組成法律要件的元素,也是權利轉化的條件,還是權利變更的最終條件[3]。

        (三)類型

        從組合元素的角度考慮,可以把民事法律構成分為如下類別:其一是兩種以上的行為結合。這也是構成民事法律中最常見的類型,在理解民事行為的過程中前提是兩個民事行為的結合。行為是行為人實施并且在行為人之間變換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基本上看單一的事件或者行為,都不能實現變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變換需要兩個以上的法律行為結合才可以進行,比如外商投資企業不僅和當事人訂立合同,還需要向外資主管單位上報,在主管部門批準之后才能具有法律效益,滿足的條件為當事人簽訂合同,代表國家權力機關的外資主管部門批準,在兩個行為結合之后才能讓合同生效。其二是兩種以上的事件結合。這一情況會導致法律關系出現變化,事件是和當事人意志不存在關系的情況,所以事件的發生和當事人意志無關,而某個法律關系的變動不會受單個事件的影響,而是多種事件的結合。其三是行為和事件的結合。行為與事件的結合同樣可以構成民事法律事件,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不能只有單一的行為或者事件,必須是二者的結合[4]。談及民事法律事實,不得不涉及民事法律行為,兩者之間存在緊密的關聯性?,F實中人們的行為引起事物狀態的變動,從法律層面上講,法律行為引起事務變動,無論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范疇皆如此。如此在我們認識研究民事法律事實時,同時應當對民事法律行為進行探討。

        二、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解讀和界定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人的行為

        從人的行為和意思聯系層面講,涵蓋了本能行為、自覺行為以及被迫行為,并且不同行為對社會關系的影響有所不同。人的行為具有社會性特點,從涉及的內容與范圍來看涵蓋了生活習俗行為、道德法律行為、經濟政治行為、行為,這其中受到法律規范和調整的行為對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有著重要意義[5]。

        (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

        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界定目前眾說紛紜,有的學者指出法律行為是法學基礎理論或者法哲學的一般概念,其實主要是指民法中的行為,所以說也認為法律行為是法律主體實施并受到法律約束的行為或者具有法律意義,能夠導致法律后果的行為。其中包括行政法律行為、刑事法律行為以及訴訟法律行為,不管哪種法律行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民事法律行為是由民法規定和約束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一個種類,其主要標志在于主體的平等性、自愿性,并且法律效果受到民法規定,還被限定于民法范圍內加以評價,可以表現出合法的法律后果,也能表現出不合法的法律后果。此外,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規定民事行為。不僅包括了民事法律行為事實或者原因層面的行為,還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要素層面的行為,從另一個層面講包括理論層面公認的民事行為以及理論上尚未公認不過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和約束的民事行為。

        三、民事法律事實區分方法研究

        在具體的國家與地區法制背景下,不管是詳細區分說、簡略區分說還是折中說,對特定民事法律事實區分類型的最終意義相同,都是民事立法確認的法律事實,不同之處是在不同的學術標準下對民事法律范疇內民事法律事實分類歸納,所以從這一層面講以上三種學說的對立和統一已經在民事法律中得到確認,不同的學術見解下也會有不同的名稱與類型。比如在侵權行為中,詳細區分說當做違法行為,而簡略區分說中當做事實行為,在折中說中認定為違法行為和事實行為。不管在哪種學說下都不會影響其適用,并且在多數情況下三種學說的設計與適用會得到一致的結果。不管是詳細區分說、簡略區分說還是折中說,是否具有學術解釋力主要是受到學術概念界定的影響。學術概念是一種具有開放性特點在語言結構,需要在學術概念界定的過程中基于主觀意識之下,從理論上講以上三種學說都可以對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方式進行調整。不過在實際運用中也會出現同為“事實行為”,不過在以上學說中的內涵與外延存在差異,這就說明需要將民事法律事實類型區分意圖和學術目的,之后才能進行學術評價[6]。

        四、民事法律事實類型區分的既有討論

        民事法律事實也是法律事實的一種,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不同類型,其中包括獨立事實和構成事實、獨立事實和附屬事實、人之行為和人之行為之外的事實。準確地來講,最后一種分類和民法支持類型梳理最為密切,幾乎全部的民法學或者民法總論教材都將此作為討論中心,民法學界所提出的意見也由此而生。整體看來,民事法律事實類型包括了詳細區分說、簡略區分說以及折中說。

        (一)詳細區分說

        這一說法的主要特征在于認可是適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的區分,特別是事實行為和侵權行為等違法行為,并列于不同類型的民事法律事實當中。

        (二)簡略區分說

        這一說法主要被我國學者認可,主要特征在于認可未適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的區分,與此同時也把違法行為當作一種事實行為。

        (三)折中說

        我國學者也普遍對折中說認可,不同于簡略區分說,折中說認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存在區別。又不同于詳細區分說,這是因為折中說主張合法行為和非違法行為的區分,屬于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并列存在,而不是單一存在的情況,所以從這一層面講違法行為就是事實行為的具體類型。不管是詳細區分說、簡略區分性說還是折中說,主要取決于這些學說對使用學術概念的界定,展示內涵或者外延,由此滿足學術解釋力的需要。

        五、行為和非行為事實的區分標準解析

        (一)流行標準問題

        這和人的意志有關,存在模糊性,對于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必然不會涉及個人,需要明確指的是哪個人或者哪些人。民事法律事實和人們的意志有關,所以需要納入行為范疇,不過民事法律也和人的意志不存在關系,這一情況下就出現矛盾。比如說法院的判決,一些學者認為屬于行為的范疇,這是由于法官作出判決,這和人們的意志有關。不過法官作出判決的過程和報告與原告的意志無關,屬于也屬于“非行為事實”[7]。

        (二)具體分析

        在民法中有著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概念,需要對人進行某種標準的分類,在分析民事法律事實問題后,事實和法律關系存在因果關系。本文認為人可以分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和其人”“當事人和其人”以外的人,所以行為就是人們轉移民事法律的事實。對于“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需要在民事法律關系范圍內進行分析,結合民事法理論中的“民事法律事實”概念,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關系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這是由于產生、變更與消滅民事法律關系都是由于民事法律導致,并且每個法律事實都會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下有著特定的當事人和人,所以具有特定的意志[8]。綜上所述,在民事法律事實類型的中需要以不同的標準加以區分,之后在各自的范疇中解讀是行為還是非行為事實,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有利于解決很多民事問題,完善民事法律,加快推動我國法制健全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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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譚中平.民事判決事實認定說理的結構性改革——基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關聯性說理的視角[J].人民司法,2019(4):108-111.

        篇4

        關鍵詞:懸賞廣告 合同 相對行為人

        懸賞廣告古已有之,在現代生活中更是日益普遍,并且呈大幅上升之勢,如公安機關的輯兇懸賞廣告、個人尋找失物的懸賞廣告等,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但是我國法律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觀點不一致和司法實踐中執法不一,嚴重影響了執法的統一性。借此,本文在理論上對懸賞廣告的性質做一些探討,希望對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有所幫助。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構成要件

        (一)懸賞廣告的定義

        對于懸賞廣告的概念,不同法系的國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英美法系國家稱懸賞廣告為懸賞契約,其性質為一般性或針對大眾性之契約?!八^懸賞契約,乃要約人于其要約內指定不特定之相對人,完成一定行為后而給予報酬之契約”(1)。而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固指定行為之完成,為一獨立之要件,無法以承諾的意思為之,而且為事實行為,行為人無須為有行為能力人(2)。我國對懸賞廣告的法律定義也有分歧。較為一致的認為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教授給出的定義: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3)。

        (二)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

        一個完整的懸賞廣告應該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首先它必須是以廣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進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夠讓不特定人知曉懸賞廣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廣告意思表示的對象必須是不特定的人。如果聲明對處于一定狀態之人給予一定利益,則不是懸賞廣告,而是贈與中的要約了。

        (2)必須是要求行為人完成指定的行為,指定行為的種類,一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在目的上既可以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也可以是以私人利益為目的。懸賞廣告的關鍵在于只是對一定行為的完成者給予報酬,而其他行為人則不能獲此報酬。

        (3)必須是廣告人表示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報酬不限定于財產利益,非財產的人身利益的也可以,如榮譽稱號,獎章等。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一)有關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的學說

        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不同法系的國家各自規定不同,我國大陸法學理論界也存有爭議,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數認定懸賞廣告的性質為契約。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數則認為懸賞廣告應為單方法律行為。

        契約說,即要約說,此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對不特定的人做出的一種要約,相對人完成廣告所指定的行為乃是源于廣告人的一種許諾,一旦相對行為人完成即是對廣告人的一種承諾,則合同成立,于是廣告人與相對行為人之間產生合同之債即相對行為人一方有權向廣告人要求履行在廣告中自己設定的債務的權利。廣告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向相對行為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大陸支持這種學說的學者主要有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的楊立新教授。

        單方法律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因廣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債務,以一定行為的完成為其生效要件,也就是說一定行為的完成并不是對廣告人所作出的承諾,而是廣告人和相對行為人之間債務發生的條件。相對行為人并不需要向廣告人作出有效的承諾。支持這種學說的大陸學者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和煙臺大學的郭明瑞教授。

        (二)筆者個人認為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更為合適

        第一,從契約的定義和特征上分析,懸賞廣告實際上并不具有契約之特征。

        契約與合同沒有本質上的差異,現在基本上將契約等同于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合同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果為目的。它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的當事人。他們相互為意思表示,并且他們的意思表示要相一致。這是合同區別于單方法律行為的最重要特征。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允許有存在一方對他方進行限制或者強迫(4)。

        而懸賞廣告,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它只是單方的一種意思表示,而合同強調兩個或以上的平等主體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從而形成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廣告的主要內容如指定行為的形式,完成標準,報酬的種類,標準形式等都只是廣告人在權衡利益關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是與行為人之間進行博弈的基礎上由他單方面確定的,而行為人根本就沒有表達自己意思的機會,因而也就不存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懸賞廣告相對應的不特定的人只有無條件的接受懸賞廣告的內容,否則的話他就得不到懸賞廣告中約定的報酬,也就不能達到懸賞廣告的目的,所以筆者認為懸賞廣告并不具備上述契約(合同)的特征。

        第二,從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中分析,可以看出懸賞廣告更具有單方法律行為的特性。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公民與法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應是合法的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僅由一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它的特點是無需他方的同意就能發生法律效力。

        從懸賞廣告的定義我們可以得知,只有當相對行為人完成廣告中約定的特定行為時,他才能取得對懸賞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而當相對行為人沒有完成懸賞廣告中約定行為時,懸賞廣告人的給付許諾報酬的義務并不會實際發生。事實上懸賞廣告具有利益交換的功能,即懸賞廣告人為獲得相對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中所包含的利益,就必須支付報酬給相對行為人,而且相對行為人恰恰是懸賞廣告人自己做不到的,其中包含的利益就變為懸賞廣告人的收益,其實也就是一種利益交換過程。懸賞廣告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也就是約定一種債務負擔在具備相對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的法律事實時與相對行為人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種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并且因意思表示的內容真實,合法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要件實際上是符合法律行為的特征的。尤其是懸賞廣告只需要懸賞廣告方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特點,更符合單方法律行為的特性,故而筆者認為懸賞廣告的性質更傾向于單方法律行為。

        第三,除了上文中從懸賞廣告的法律特征分析更符合單方法律行為的原因之外,在司法實踐中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可以避免契約說所存在的各種弊端,并且更有利于保護相對行為人的利益。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契約說要求懸賞廣告人和相對行為人雙方都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就意味著,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后,并不能夠獲得對懸賞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也就沒有與懸賞廣告人締約的能力,顯然這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利的。但是如果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則對此沒有限制,他們只要完成懸賞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就對懸賞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2.契約說將懸賞廣告視作懸賞廣告人發出的要約,行為人只有對該要約作出正式承諾雙方才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可以隨時撤回。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此懸賞廣告而完成了廣告中所約定的行為,他就不能取得對懸賞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很顯然這也是有損于相對行為人的利益的。單方法律行為說則很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它規定只要懸賞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作出了單方的意思表示,他不需要相對行為人作出正式承諾就能發生法律效力,懸賞廣告人就應當受懸賞廣告的拘束,并且不能夠隨意撤回。這不僅保護了相對行為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調動相對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中指定行為的積極性,有利于懸賞廣告人與相對行為人利益交換的實現。

        3.如果將懸賞廣告視為單方法律行為,那么任何人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都將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要求相對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諾行為。這樣只要相對行為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即享有對懸賞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而不必準確地判定在什么情況下有效承諾的存在以及承諾的時間地點等問題,從而可以極大地減輕相對行為人在向懸賞廣告人求償的舉證責任的負擔。

        4.在失物尋找懸賞廣告中若采用契約說會產生很復雜的問題。根據契約說的規定,尋找失物的懸賞廣告人與遺失物拾得人之間會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但是當懸賞廣告人拒絕履行支付酬金的義務時,遺失物拾得人是否可以拒絕歸還其拾得物呢?當然不行。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蓖瑫r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拒不歸還,按侵權之訴處理(5)。從這些規定可以得知,拾得遺失物后將遺失物歸還給失主,是拾得遺失物行為人的義務。若是懸賞廣告人拒不給付酬金,遺失物拾得人如拒絕返還遺失物,則違反了行為人的法定義務。所以采納契約說,實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不適當的。但是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就不會產生這種問題了,根據單方法律行為說,當遺失物拾得人因懸賞廣告人拒不支付報酬而不歸還拾得物,他不是在履行同時抗辯權,他是在實施侵權行為。當懸賞廣告人不支付酬金時,相對行為人應該采取哪些合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筆者認為廣告人實施了廣告行為以后,應對完成制定行為的人負有依照廣告內容支付報酬的義務,因此,遺失物拾得人可以要求懸賞廣告人依法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懸賞廣告人不支付,則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懸賞廣告的定義特征上分析,還是從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情況來看,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更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而且也更有利于維護相對行為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也更符合懸賞廣告內容本身的要求。

        注釋:

        ①參見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頁。

        ②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頁。

        ③參見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頁。

        ④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頁。

        ⑤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四條。

        參考文獻:

        [1]魏振瀛.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篇5

        [關鍵詞]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的內涵和特征

        在大陸法系國家,事實行為的內涵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客觀上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后果的獲得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因素,它不是當事人意欲追求引起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變動。行為人是否表達了某種心理狀態,法律不予考慮,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意圖與該種行為的法律后果并無決定性關系,只要有某種事實行為存在,法律便直接規定某種法律后果。

        事實行為是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法律對于事實行為的后果直接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它使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確定性、公示性。這對于法治實踐中,規范人們的行為,減少糾紛,具有積極的作用。

        事實行為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法律直接給予事實行為以確定性、公示性、法定性的效力評價,就決定了事實行為必然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在實踐中,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時才成立事實行為并引起法律后果。這就要求客觀法必須預先規定出不同事實行為的種類,并對每一種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詳細的規定。因此,每一條有關事實行為的法律規范中必然“包含著一個典型的事實狀態和一個法律后果的表述。如果與典型事實狀態相吻合的具體事實發生,那么法律后果就隨之出現”。

        事實行為既包括合法的行為也包括不合法的行為。這涉及對事實行為外延的理解,可將其界定為中性范疇,不賦予其任何效力性評價。既應當包括合法的法律所認可和肯定的行為,也包括不法的法律所否定的行為。總之,“凡符合事實行為概念內涵要求者,原則上均屬于事實行為。”針對不同的事實狀態,法律也就應分別確定其不同的法律效果,而不僅僅以合法性概括之。

        事實行為類型界定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法律并不考慮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一定的意欲變動法律關系的意圖以及該意圖的內容,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了法定的構成要件,就直接規定其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侵權行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符合事實行為的基本特征,屬于一種事實行為,不同于合同等法律行為。

        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善意取得、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遺失物的拾得是一種事實行為,其成立既不存在主體的合格性問題,也不問占有人是出于何種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拾得遺失物同樣可以成為拾得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其所有權屬不能判明之動產。埋藏物之發現于法律效果上亦就當然發生物權變動,即所謂埋藏物所有權之取得,于法律性質上與遺失物拾得相同,均屬事實行為。善意取得是指在無權讓與人非法處分他人的動產時,如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對該項動產取得占有,則依法直接產生對該項動產的物權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對他人事物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完全基于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故二者均為法定之債。兩行為均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是否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事實行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這一點是兩者的核心區別。第二,法律行為依意思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第三,二者本質不同。事實行為的客觀性特征和權利義務法定性的特征決定了它必然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在法律上必有構成要件問題。與事實行為不同,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于事實構成,而在于意思表示。在民法中,有關法律行為的基本規則必然是圍繞意思表示展開的。第四,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要求不同。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法律行為則要求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才能生效。正如前面提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拾得遺失物同樣可以成為拾得人。

        事實行為與準法律行為的區別。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為,而基于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其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內心某種欲望或意思的行為,如要約拒絕、履行催告、選擇權行使催告;觀念通知,指表示對于某種事項之觀念的行為,如承諾遲到通知、發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通知、債務的承認;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種感情的行為,如被繼承人之寬恕。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都屬于行為類法律事實;這兩種行為法律后果的發生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不同之處在于,事實行為無須表現內心意思,而準民事法律行為須將其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有學者認為,準法律行為可以說是處于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之間的一種情況,但就其最終的法律效果而言,一般可以歸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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