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07 15:58:4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在本文中的保險市場退出主要指的是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保險市場的主體不僅包括保險公司,還包括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消費者等。我國保險市場體系中,保險保險經紀公司不存在過高的進入退出壁壘,并且它們并不吸納保險消費者的資金,所以其市場退出對市場和消費者的影響不大。目前,我國對保險公司的退出設定了極高的行政壁壘,而保險公司收取消費者保費提供的壽險健康險等產品服務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其市場退出具有巨大的社會影響,因此本文所探討的保險市場退出的主體僅限定于保險公司。
二、我國保險市場退出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我國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模式
1解散。新《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實際上,作為市場退出的解散形式應該是由一家有實力的保險公司收購或兼并經營失敗的保險公司,接受被收購或兼并的保險公司的全部資產和合法負債。
2撤銷。新《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并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撤銷強調保險監管部門在保險公司市場退出中的主導地位,是以監管當局為主的行政強制性退出。
3破產。新《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對經營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的救助方式
1整頓。新《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于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2接管。新《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三)我國保險退出機制法律法規不健全的表現
1 保險退出相關法規單薄,可操作性差
首先,我國缺乏對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專門性,系統性立法。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涉及多種方式、多個利益相關體,其退出標準、處理手段和程序等異常復雜,但我國卻沒有類似《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法》、《保險公司合并管理辦法》等專門法律法規來系統規范這一行為。其次,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較為抽象,其中對保險公司破產、撤銷等規定實質上只是一些原則性規定,欠缺相應的實施細則。第三,我國關于保險公司破產退出的法規,存在制度性缺陷,《保險法》未明確規定保險企業的破產管理人。
2 缺乏是風險預警機制,并缺乏配套措施
規范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即風險預警機制、風險救助機制。從我國金融市場退出實踐來看,目前我國主要采取風險救助機制,而事前的風險預警機制建設還比較薄弱。一般來說,當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時,其問題實際上遠比支付危機嚴重得多,保險監管之所以需要建立預警系統,是因為保險公司與一般企業不同,即使經營失敗影響了付能力,也還能通過低費率和高傭金繼續籌措新的現金流,將問題暫時掩蓋,但實際會加劇保險準備金的缺口,償付能力進一步惡化,產生代價更大的后果。
三、完善我國保險退出市場機制的建議
(一)建立有效地市場進入機制,協調市場進入和市場退出機制
在市場主體競爭力薄弱的情況下,國家從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乃至金融安全出發,就會實行比較嚴格保守的監管政策,不能局限于保險公司進入市場后的監管改進,適度降低保險公司進入門檻,創造可競爭市場是必要前提。
關鍵詞:保險;網絡營銷;現存問題;應對策略
保險網絡營銷作為現在保險行業中新的營銷方式,是保險公司通過網絡技術在線上完成一個完整的保險產品銷售過程,保證保險產品從宣傳到銷售再到售后理賠一系列工作的順利高效進行。網絡營銷手段應用于保險行業之中,使得保險業務更加高效直接,而且能夠減輕保險公司的業務負擔,更重要的是能讓保險公司在宣傳產品上更具效果。因此,保險網絡營銷具有重要意義和發展必要性。接下來將會對當下保險網絡營銷存在的問題展開討論,進而探究能有效應對存在問題的措施。
一、當下我國保險網絡營銷存在的問題
根據相關的資料顯示,當前我國的保險網絡營銷發展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例如,保險網絡營銷中人員的專業素質不高、保險業務被投訴案件過多等問題,下面將對其中四個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從事保險營銷行業的人員缺乏專業素養
在現在的保險行業之中,由于保險銷售的入門門檻較低、經濟利益過多,所以從事這一方面工作的人會比較多,但是其中具有專業的保險知識的人很少,再加上現今引進網絡營銷手段的形勢,保險營銷的專業性人才更加少,業內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基本無法保證保險網絡營銷的高效進行,不僅導致產生過多的投訴案件,而且影響了保險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二)網絡營銷體系不夠完善
在現在的保險網絡營銷發展形勢之下,相關的體系還是不夠完善,難以支撐保險業務網絡營銷的發展。盡管現在的《合同法》增加了數據電文的相關條例、電子簽名也具有了法律保障,但是這些并沒有得到消費者太大的認可,而且保險企業也沒有很好的利用這一手段,僅僅是將其應用于保險產品的銷售環節之中,沒有建立一個健全的網絡營銷體系,所以導致了保險業務只能保持緩慢的趨勢發展。
(三)互聯網上存在較多的安全隱患
由于現在的互聯網技術還處于一個發展階段,在技術上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因而在保險營銷上引進網絡技術會存在許多安全隱患,而現在許多保險公司的網絡保險系統的安全防護工作不夠充足,所以極容易被計算機病毒、黑客等入侵,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另外,保險公司忽略網絡系統的更新與完善,所以網絡系統極容易出現故障。這些都是互聯網的安全隱患所引起的,保險公司需要對此引起相關的重視。
(四)缺乏完善的保險網絡營銷的法律法規
正如前面所說的,當下在保險網絡營銷上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夠完善,不僅是保險產品在網絡交易中的法律管理力度不夠,而且在保險產品的售后也沒有相關的權益保護。對于消費者的利益保障力度不夠、對銷售者及產品的監控力度不夠是當下我國保險網絡營銷中法律法規存在的最大問題。這導致了消費者難以對保險網絡營銷持有信心,進而影響了保險網絡化的可持續性發展。所以完善保險網絡營銷的法律法規具有重要意義。
二、有效應對保險網絡營銷問題的措施
針對上述保險網絡營銷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以下幾個措施來進行處理解決。
第一個措施是建設安全的網絡環境,處理好網絡安全隱患對于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保險公司應該加大在這一方面的科研投入,學習和借鑒其他行業的先進技術,加以合理的創新和利用。另外,各個保險公司應該根據公司內部的宣傳手段、業務銷售等來開發建設符合公司發展的網絡系統,還有要定期更新網絡系統中安全防護軟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網絡系統進行病毒查殺,進而來保證網絡系統的安全。建設一個安全的公司內部網絡系統和外部網絡系統,不僅能保證公司的客戶信息以及公司機密信息的安全,而且能夠最大程度上促進保險公司的網絡營銷工作的進行。
第二個措施是完善保險網絡營銷的相關法律法規,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說,完善保險網絡營銷的法律法規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政府部門不僅要對現今的保險網絡營銷進行支持,還要對其運用法律法規來進行約束與監督。政府部門應該健全保險行業在網絡營銷上的法律法規,不斷根據社會發展情況出臺相關的政策規定進而加大監督力度,這樣有利于推動保險行業在網絡營銷上的成熟發展,也能在極大程度上提高消費者對保險網絡營銷的信心與認同。
第三個措施是提高保險業務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在極大程度上決定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但是現今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普遍不高,所以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是極其必要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培訓、業務考核等的措施來促進營銷人員專業素養的提高,還可以通過建立責任制、完善公司內部的結構框架的方式來保證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以及積極性。另外,保險公司還要不斷更新市場要求和客戶需求信息來把握市場,從消費者出發更加全面地推動保險公司“客戶至上”理念的發展。
除了以上三個措施之外,保險公司要更新公司的保險產品,盡量做到“人有我優”的發展趨勢,還要創新網絡營銷的手段與方式,這些措施都能促進保險公司的未來持續發展。保險網絡營銷的方式將會是未來保險行業的不可阻擋發展趨勢,所以保險企業應該緊跟社會的發展潮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發展更新公司內的網絡營銷方式,利用網絡營銷手段來加大對公司產品的宣傳力度,并且通過它來增加公司的業務量,進而促進公司的未來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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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公司理賠環節進加強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1.1保險公司健康發展的需要
高效率、高品質的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公司文化的直接表現,也是保險公司最大價值實現的重要因素。理賠工作的優質性直接影響公司在市場上的信譽,是贏得客戶信任和支持的法寶,直接影響公司經濟效益的增加,是保險公司實現可持續性健康發展的需要。
1.2保險公司規范保險經營的需要
保險公司的經營在任一環節上的工作疏漏都會在理賠的環節中表現出來,這也就使得理賠環節的風險加大。加強理賠風險管理,能夠將公司在日常經營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表現出來,使公司及時發現風險,找出問題所在,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經營管理工作。可以說,理賠風險的控制也是對保險公司經營和管理情況進行檢驗的標桿。
1.3防止錯誤理賠和騙賠
保險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騙賠案件,加強理賠環節的風險管理,不僅是對消費者的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同時能夠有效的減少保險欺詐,降低錯誤理賠的發生率,是保險行業、保險公司免受損失的保障。
1.4有力的推動法律法規的完善
風險管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為支持。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對理賠風險的管理有著直接的影響。層出不窮的理賠糾紛反映出保險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因此,加強保險理賠的風險管理,對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具有推動作用。
2.保險公司理賠環節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理賠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風險意識有待提高
從現今保險公司理賠環節中的風險管理來看,在對理賠工作的處理上,保險公司缺乏風險管理的認識,單方面的追求保險業務量的增加,忽視了理賠風險的處理。公司理賠部門缺乏既有過硬的理賠業務素質,又具有風險管理經驗的復合型人才,理賠部門對理賠風險的研究也明顯不到位,在理賠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認識。同時,受有限的風險認知能力和技術能力的限制,對于風險分析和評價的水平較低,無法抓住風險管理工作的重點。絕大多少的保險公司在理賠環節上都缺乏系統、科學、完善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機制,即使有的保險公司建立風險控制機制,也常常因為營銷業務的影響而流于形式,沒能真正的貫徹落實,形同虛設。另外保險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和過于原則性也使保險理賠的法律基礎中存在較多漏洞,為理賠工作帶來很多風險和糾紛。
2.2理賠環節內部控制不完善,對風險防范不足
保險公司內部理賠制度不完善、不明確,工作規范不全面,在進行理賠的處理中隨意性強。在個別保險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調查和核賠兩個崗位職務,這就給假理賠提供了契機,增加了理賠環節的風險。保險公司內部對理賠工作人員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確的獎懲制度,個別理賠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為理賠工作帶來風險的同時也增加了理賠的困難。理賠調查的不深入,調查手段和技術的落后給保險公司帶來了訴訟的風險。隨著保險欺詐案件的層出不窮,也反映出了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在風險防范方面認識不高,工作不到位。
3.保險理賠環節的風險控制防范措施
3.1分層次進行理賠風險管理
采用分層次的理賠風險管理辦法,可將其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為宏觀監管,側重于原則性,通過加強法制建設,對保險法加以完善,保證保險理賠工作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對理賠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第二層為行業自律,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制定行業規范,建立健全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共同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對公司的理賠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第三層為社會監督,通過定期向社會披露保險理賠的信息,促進保險理賠的透明化發展,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第四層為加強企業內部控制,保險公司在內部建立健全理賠風險管理體制,明確目標,并將制度認真貫徹和落實,達到自我監督、自我管理的目的。
3.2分流程進行理賠風險管理
首先,對理賠流程進行規范。保險理賠工作從接到出險報案時開始,理賠過程包括理賠資料的審核、理賠調查、理賠金核定和理賠金的給付四個基本環節。理賠工作必須按此流程進行操作,每個環節都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操作,嚴格按章辦事,對資料認真核查,做好風險控制工作。其次,對理賠流程進行嚴格的管理。采取專業化管理模式,對理賠的組織架構加以完善,配備高素質的專業人員。依據理賠流程設置崗位,并對權限有一定的限制。
境外保單是否違法分兩種情況
境外保單銷售行為是否違法,北京保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分兩種情況。
內地居民在出境旅游、探親或從事商務活動期間,向設在境外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如果投保和承保的所有行為都在境外完成,保單合法。但境外保險公司的人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銷售境外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地居民在內地簽署投保單、繳納保費,由推銷人員將投保單、保費攜帶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險公司簽發保單,這種通過人購買保單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
地下保單存在六大風險
地下保單雖然有高回報、高保障、優質服務等誘餌,但很多風險不可控制。北京保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有六大風險:一是保單無效的風險。根據香港、澳門保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港澳地區保險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簽發的保單,應當由其本人到香港、澳門當地辦理投保手續,否則可能影響保單的法律效力。而根據我國法律,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境外保單的爭議很可能無法適用內地的法律,也就無法受到內地法律的保護。因此,內地居民索賠時,境外保險公司有可能會以投保人未到當地辦理投保手續為理由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
二是回報的風險。部分境外保險公司的長期壽險保單的預定利率比境內公司的高,但所支付的傭金、收取的管理費用,一般也比境內公司的高,投保人最終得到的回報取決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是不確定的。
三是受騙上當的風險。繳納保費后,很難鑒別所收到的保單和保費收據的真偽,這對內地投保人來說有相當大的風險。即使是真正推銷的人,由于他們在內地沒有受到監管,在境外也是地下操作,不僅資質難以保證,還可能會誤導欺騙。
四是索賠、訴訟的風險。投保人繳納續期保費、辦理保全手續、申請保險賠款等,一般是通過電話與原來的推銷人員聯系,很難保證及時、有效的服務。如果原來的推銷人員已脫離該保險公司,就有可能聯系不上。境內被保險人往往不清楚境外保險公司的索賠手續,境內的證明材料可能會被境外保險公司認為無效。
索賠難,訴訟更難。如果內地居民就境外保單的法律效力、賠款金額等與境外保險公司發生爭議,就要適用港澳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如果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訴訟地在境外,訴訟費用極大,律師費出庭費很高,判決結果往往不利于內地投保人。
五是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港澳和境外不少地區對保險公司監管比較松散,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而倒閉的案例屢見不鮮。
六是匯率風險。境外保單均以外匯標價,如果匯率發生變動,投保人將面臨匯率變動風險。
中國司法機關可依法追究境外保險公司法律責任
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刑法、保險法以及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北京保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和保險監管機關對地下保單打擊和處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保險業務的,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和擾亂市場秩序罪,最高可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保險法規定,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以及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要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以及高額罰款的處罰。
因此,包括香港、澳門在內的境外保險公司,派遣、縱容有關人在內地代為銷售保單的活動,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中國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法通過有關司法協助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
信息通報不及時將受責任追究
據介紹,北京保監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將聯手對地下保單進行廣泛調查摸底,并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信息通報不及時、不準確而影響案件查處的,將受責任追究;案件移送中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將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基于投保人的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傳統保險行業最常見的風險,同樣也存在于網絡保險中。而在網絡保險中,保險公司有時很難分辨投保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偽,也無從得知投保人是否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隱瞞了與保險標的相關的重要事實。
2.網絡法規不健全導致的法律風險
首先在網絡保險的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其次通過網絡保險訂購的保單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相關法律保護。目前,我國出臺的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規不多,關于網絡保險的法規更是鳳毛麟角。網絡保險的法律風險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網絡保險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3.復合型技術人才的缺乏
網絡保險就是將傳統的保險業務電子化和商務化。保險公司要想順利高效開展網絡保險業務,就需要吸納擁有網絡和保險雙重專業技能的復合型人才。一旦這些核心技術性人員不足,網絡保險業務就不能順利開展,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保單銷售,給保險公司帶來難以預測的損失。
4.網絡保險產品的單一性
網購保險的品類絕大部分還是意外險,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更復雜、差異化更大的壽險產品時,仍更傾向于面對面的溝通。
二、如何應對網絡保險存在的問題
1.加大網絡保險的宣傳普及工作
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眾普及網絡保險基本常識,例如保險公司可以開發專門的公共微信平臺,定時推送網絡保險知識、網絡保險新產品等。這樣一方面可以讓社會公眾了解更多的網絡保險基本常識,另一方面又可以開展新險種的宣傳工作,吸引潛在客戶購買保險產品。
2.增大對網絡保險的技術投入
保險公司可以加大對網絡保險研發部門的資金投入。使得研發部門優化相關的網絡平臺和客戶體驗,從而建立一個完善安全高效的網絡保險銷售平臺。
3.完善相關的網絡保險
法律法規體系應主要針對網絡保險的信息安全,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責任界定等一系列問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從而規范網絡保險交易雙方的行為,防止道德風險和安全風險的發生,促進網絡保險的良性發展。
4.挖掘培養復合型專業人才
保險公司可以聯合高校,一起有針對性的培養兼具網絡技術和保險專業素養的復合型人才,由保險提供實習以及就業崗位,由高校提供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從而從根本上解決這種復合型人才缺失給保險公司帶來的利益損失。
5.增加網絡保險產品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