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06 16:13:3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收征管保障,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加強稅收法規宣傳教育,促進公民依法誠信納稅
稅收法律法規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宣傳、文化、教育和司法部門要配合稅務機關搞好稅法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和普法教育等多種形式傳播稅法知識,增強公民依法納稅觀念,培養公民自覺納稅意識,促進公民依法誠信納稅。
二、明確源頭監督控管責任,建立部門聯動治稅機制
地方稅收征管保障是指地方稅務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地方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監管、協助等措施的總稱。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地方稅收征管保障的要求,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依法治稅、應收盡收為目標,以綜合治理、源頭控管為主要方式,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征管工作。
(一)財政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發放財政票據,同時為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獎金和稅收委托代征手續費資金按規定提供必要保障。
(二)審計部門應當將被審計對象是否依法履行稅收義務作為必審內容,審計部門查補的稅款、滯納金應移送稅務部門依法征繳入庫。
(三)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土地權屬及礦業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稅務發票、完稅證明或者稅務機關出具的不征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四)工商部門對申請辦理工商注銷手續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審查時,發現其不能提供稅務登記注銷證明的,應當通報地方稅務機關。
(五)公安部門應大力支持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與檢察、審判機關一起認真查處、及時審理各類涉稅案件。對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毆打、侮辱稅務人員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大偷稅、抗稅案件要及時查處。
(六)各單位對取得的付款憑證應當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三、明確部門提供信息責任,建立涉稅信息共享機制
以政府信息網絡為依托,建立地方稅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臺,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雙向共享,有關部門應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一)財政部門提供行政事業收費的收費單位、收費項目和收費金額等相關信息和行政事業單位基建投資信息。
(二)建設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招投標情況,包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直接發包的項目合同備案情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準建證發放情況,各類市政建設項目開工、進度和工程結算等信息;
(三)價格部門提供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情況,提供收費許可證發放情況。
(四)統計部門提供規模以上工業、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分注冊類型、分行業增加值、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統計資料等信息。
(五)規劃部門提供各類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等信息。
(六)工商部門提供工商經營戶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營業執照》年檢等信息。
(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劃撥、收回及礦業權屬變更等信息。
(八)環保、水務部門提供環境保護、水利建設項目立項和審批情況等信息。
(九)殘聯部門提供《殘疾人證》發放情況等信息。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下崗再就業優惠證發放情況,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登記情況等信息。
(十一)發改、經濟部門提供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及進度情況,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重大產業儲備項目、年度技術改造投資總體情況、投資規模、投資進度、新增效益報告等信息。
(十二)民政部門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注銷信息。
(十三)教育部門提供新成立的各類辦學機構審批、校辦企業登記等信息。
(十四)衛生部門提供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變更登記、注銷以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核定信息。
(十五)文化、體育部門于大型營業性演出、商業性體育比賽或者其他重要文化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
(十六)其他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提供的涉稅信息。
四、明確部門協作征繳責任,建立健全委托代征機制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一)行政事業單位個人工薪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委托財政部門代征;
(二)從事道路運輸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交通等部門代征;
(三)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礦業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國土資源等部門代征;
(四)從事彩票銷售及兌獎、營業性演出或者商業性體育比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分別委托民政、文化、體育等部門代征;
(五)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社區代征;
(六)在本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外地納稅人應當就地繳納的地方稅收,可以委托承建單位代征;
(七)其他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地方稅收,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委托代征。
關鍵詞:社會保障保障稅保障基金
1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愈來愈強烈。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伴生的職工下崗、再就業及人才流動、人口老齡化等問題都要求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現狀已不能適應上述需要,亟待改進。
1.1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制度有必要改進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國初期,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形成較為齊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開始實行的養老、失業項目的社會統籌,使城鎮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迅速。但從目前社會保障籌資制度看,其對經濟發展的不適應性正日益暴露出來。
其一: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具有不規范性。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門,財政、勞動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障業務。國務院還允許鐵路、郵電等部門自行實施社會保障。這種資金籌集制度由于沒有統一的綜合協調部門,往往會出現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尤其是在對待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上,經常出現無法及時歸口解決的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
其二: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會統籌政策不統一,造成了負擔不均的現狀。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會統籌機制造成了不同部門、地區之間各行其是,彼此之間缺少橫向聯系。這種條塊分割的收繳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業、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身份的職工之間在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別。有資料顯示,上海市規定的養老保險統籌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規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鐵路郵電行業養老保險的統籌比例是17%。而北京市對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規定的統籌比例也不同,對三資企業按16%統籌,對集體企業則按27%統籌。這種缺乏公平性的社會保障統籌制度不利于社會勞動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流動,對經濟的發展有阻礙作用。
其三: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缺乏剛性,征收乏力。由于社會統籌基金的收繳辦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訂,并依靠行政手段進行征收,因此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手段,對企業也就缺乏相應的約束力。社會統籌基金往往不能保證按時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拖欠養老保險金的現象。
1.2以征收社會保障稅取代現行社會統籌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社會保障基金采用行政收費方式常常會遭到交費對象的抵制,這是由行政收費的“軟性”決定的。并且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一體化管理體制容易引起資金挪用,使職工交費的積極性受到影響。如果開征社會保障稅,則可以徹底改變上述狀況。
其一:稅法的剛性使稅收形式具有強制性特征,這有利于增強社會保障基金征收的剛性。在社會生產發展水平比較低,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都不富裕的情況下,依靠自愿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是無法保證的。開征社會保障稅,依靠法律的強制手段征收社會保障基金,易于為社會成員所承認和接受,與一般的商業保險、行政性收繳有明顯區別。
其二:采用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可以使全國范圍內的征收率統一起來,以改變目前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企業之間、職工之間負擔不均、待遇有別的政出多門現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可由此得到統一,以便為勞動力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合理流動創造社會保障條件,打破地區及單位對人力資源的封鎖,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其三:稅收的形式標志著社會保障的法制化: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依法使用社會保障基金;納稅人依法交納社會保障稅,并有享受相應社會保障的權利。這不僅有利于穩定社會保障金的來源,使社會保障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連續性,而且有利于克服社會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混亂,降低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的成本,有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學的社會保障體制。
1.3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
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下,企業是社會保障事業的具體實施者,依然執行計劃體制下的運作方式。如社會統籌退休保障金的撥付,仍然是由勞動部門返還給企業,再以企業為單位,由企業支付給享受社會保障的職工,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包管。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就成了規模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或者說本應由社會統一實施的社會保障被企業化了。這種企業辦社會的社會保障模式必然造成資源的浪費。同時,這種體制還易造成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新老企業之間負擔的不均衡,不利于形成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影響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
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用工制度必然有較大變動,職工下崗逐漸成為困擾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解決下崗職工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安置職工再就業必須依靠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國有企業的職工在其他所有制的企業實現再就業。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有企業改革順利進行。下述資料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一問題。
上述資料顯示,國有企業職工再就業的渠道已經向非公有制企業傾斜。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將促進這一進程,開征社會保障稅正是加速這一進程的強有力的制度保證。
目前,國有企業職工的醫療費基本由企業負擔,這是典型的企業辦社會模式。國有企業對此常常顯得力不從心,尤其是離退休職工較多的國有企業,由于這一壓力而經常處于市場競爭的不利地位。國外沒有一個政府敢于把職工醫療風險完全交給企業。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解決國有企業目前困境的必由之路。
1.4開征社會保障稅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
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顯示,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5.56%上升至1995年的6.68%。根據國際通用標準,當65歲以上人口占一國人口總數的7%以上時,該國即屬于老年型國家。人口的老齡化對養老保險提出了新要求。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是穩定社會秩序、加速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
1.5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稅制體系的內容之一
目前我國稅制結構的特點是間接稅偏重,直接稅畸輕,1996年間接稅占稅收總額的67.1%,直接稅僅占稅收總額的16.8%。完善現行直接稅體系,充分發揮所得稅在經濟運行中的“內在穩定器”作用,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符合稅收體系進一步完善的要求。
2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分析
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我們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而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所以應當加快建立社會保障稅制的步伐,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不失時機地開征社會保障稅。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2.1成熟的社會基礎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企業破產、倒閉現象不斷出現,企業用人自不斷加強,加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使職工的生活風險增加。對未來社會老齡化高峰嚴峻形勢的預期,使職工的風險意識普遍有所增強,迫切需要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為其生存提供起碼的物質保障。社會保障稅的專項返還性特征是納稅人受益的保證,使其易于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具有成熟的社會基礎。
2.2完備的稅收征管體系
目前,國家稅務機關遍布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機構廣泛分布于各地,從街道到鄉鎮均有稅務分支機構,更有數十萬業務熟練、素質高的稅務干部,在長期的稅收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中,由于采用源泉扣繳辦法,各單位的財務人員作為扣繳義務人也有著相當豐富的經驗,對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也是極有幫助的。這就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征管體系的保證。
2.3可靠的稅源保證
社會保障稅屬于所得稅類,其征稅額的多少與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直接關系。以來,我國人民收入水平有大幅度增長。有資料顯示:1978~1993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133元上升到921元,增長了近6倍。城鎮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500元上升到1993年的2583元,增長了4倍多。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從1979年的不足300億元上升到1998年9月底的50000億元(金融時報1998年11月29日周日特刊)。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穩定可靠的稅源基礎。
2.4可供借鑒的國內及國外經驗
我國有十幾年的社會統籌經驗可供借鑒,國外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社會保障稅,有較完備的社會保障稅體系及其經驗可資借鑒。從現實情況看,市場經濟越發達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就越成熟與完善,也越重視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與收入調節。其社會保障稅通常以工薪收入為計稅依據,稅款由雇員及雇主共同承擔,稅款專用于養老金、失業救濟和國家津貼。這些都為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寶貴經驗。
3關于社會保障稅制的設想
根據我國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并借鑒國外開征社會保障稅方面的經驗,對我國開征該稅種的設想如下:3.1納稅人
以各類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和職工個人為納稅人,具體應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戶、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根據國外社會保障稅由雇主和雇員分別負擔的慣例,我國的社會保障稅亦應分別以企業、單位(雇主)和職工個人(雇員)為納稅人。
3.2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
社會保障稅應以納稅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資總額收入為征稅對象。根據慣例,征稅對象扣除規定的減免項目后的余額,構成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
鑒于社會保障稅是一種特定的目的稅,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原則上不允許減免稅。但由于自然條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減免稅優惠。
3.3稅目和稅率
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形式,世界各國不盡一致,有的采用比例稅率,有的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等。就我國的具體情況而言,本著易于操作、簡便適用、降低征收費用的原則,我國應采用以比例稅率為主、定額稅率為輔的稅率結構。定額稅率適用于那些收入不穩定、不易計算的納稅人,其他納稅人適用比例稅率。稅目的范圍包括老年退休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稅目,其它稅目待條件具備后再開征。
3.4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應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列入地方稅體系。由當地稅務部門按月計征,年終清繳,以滿足經常性支出需要。采取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納方法,即職工個人應納稅金在本單位發放工資、薪金時由單位代扣代繳;自營人員自行申報納稅;企業的稅金自行申報繳納,與所得稅的繳納同步進行;行政事業單位的稅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劃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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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植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與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思考,現代財經,1994(3):26~29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效率選擇
1.政府是社會保障的當然主體
現代社會生活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個層次的保障同時并存,為社會成員提供了三層安全網。一般來說,受財力的制約,在不發達國家,政府只能為社會成員提供較低層次的社會保障。但是,不論保障層次高低、范圍寬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會保障應該是一種政府行為。而我國原有的社會保障辦法全盤復制前蘇聯模式,實行與就業高度重合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種程度上的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顯然,企業作為微觀經濟實體;不可能長期承擔社會職能,也不應擔負為本企業職工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況且,由于企業時時要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所帶來的風險,也往往負不起這一責任。因此,政府是社會保障的當然主體,社會保障是現代政府的內在職能。
2.我國當前亟需巨額的社會保障資金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以及工業化、城市化、科技現代化、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巨大的社會保障資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業轉變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轉變為征納稅關系后,客觀上必然要求社會保障資金。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將產生1500萬人的下崗大軍,加上現有的失業人口,共計3000余萬職工將失去工作崗位;“九五”期間,農村新增勞動力加剩余勞動力為2.14億人,但市場只能消化7700萬人。如何在不引發通貨膨脹的情況下解決失業問題,將成為新世紀對我國經濟的最大挑戰。加快建立社會保障、保險制度、再就業制度,使其成為社會安定的”穩壓器”,在目前的中國顯得尤為迫切與重要。另外,中國即將步入老齡化社會,1997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達1.2億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國將大步跨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退休職工將劇增,現實的老人贍養壓力或“養老”問題,對每個人來說,都已不再是遙遠的話題。而且,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真正落實,也在較大程度上取決于全社會老年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3.社會保障稅是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途徑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自行制定具體籌資辦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籌資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門、行業規章的形式出現。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剛性的情況下,拖欠、不繳或少繳統籌金的現象比較普遍。受企業自身利益的影響,社會保障的擴面工作十分艱難。而且,在實際執行中,這種籌資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之間的負擔水平懸殊,不僅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而且阻礙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正是由于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缺乏應有的保障,其資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難。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將在如下方面顯示較大的優越性。
第一,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采用稅收的形式進行,而稅收的強制性和規范性特征將克服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種種阻力,杜絕拖欠、不繳和少繳的現象,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提供強有力的手段。
第二,有利于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
第三,有助于降低制度運行成本。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利用現有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從而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
第四,有助于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
第五,有助于打破地區、部門、行業間的條塊分割,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第六,有助于在中國加入WTO后為各類企業創立公平的競爭環境。
二、國際社會的基本做法及值得借鑒的經驗
自19世紀末德國首創社會保障(險)稅以來,國際社會進行了廣泛的實踐,這種實踐表明,正是社會保障稅自身的優越性,促進了這一稅種在世界范圍內的迅速興起和發展。
1.基本做法
社會保障作為現代社會政府必須承擔的基本職能,其共同性使各國社會保障稅的做法有許多共通之處。
第一,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通常是參加本國社會保險,并存在雇傭關系的雇主和雇員在本國支付和取得的工資,薪金及不存在雇傭關系的自營業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員的納稅義務一般以境內就業為標準,即凡在征稅國境內就業的雇主和雇員,不論國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須在該國承擔社會保險納稅義務。而對于本國居民為本國居民雇主雇傭但在國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則除個別國家外一般不列入課稅范圍,
第二,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
與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相適應,其課稅對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額、雇員取得的工薪收入額及自營業主的事業純收益額。在具體實施中,盡管各國社會保障稅的模式不同,課稅對象規定有所差異,但其基本內容是相同的。一是課稅對象不包括納稅人工資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員工資薪金以外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等所得項目,但作為稅基的工資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薪金性質的實物性及其他等價物的收入。二是應稅工資薪金通常規定最高限額,超過部分不繳納社會保險稅。三是一般不規定個人寬免額和扣除額。因為社會保險稅實行專稅專用原則,籌集的保險基金將全部返還給納稅人。
第三,社會保險稅的稅率
大多數發達國家社會保險稅實行分項比例稅率,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等具體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險支出量,規定高低不等的差別比例稅率。但也有少數國家,如英國采用多種稅率形式并舉的制度。
第四,社會保險稅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會保險稅主要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因而雇員稅款大多實行源泉扣繳法,即由雇員所在公司負責扣繳,雇主應納的稅款由公司直接繳納;而對于自營業主及其社會成員應納的社會保險稅,則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
從總的情況來看,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一般都由多個稅種組成,這些稅種各有不同的稅率、稅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設立。因此,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實際上是獨立的一個稅類。和其他稅類相比,其主要特點是該類稅收自成收支體系,雖然劃入財政收支盤子,但專款專用。
2.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
國際社會的社會保障實踐已逾百年,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其中,以下五個方面是特別值得我國借鑒的。
(1)社會保障稅名為稅或費,但不能用一般的費或稅的概念來認識和區分二者的內涵。
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社會保障籌資手段的名稱不盡相同,比較常見的有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繳款(社會保障費)、工薪稅三種。盡管名稱不同,但實質上并無根本差別。都具有強制性、基金性等基本特點。而且,無論是社會保障稅,還是社會保障費,其實質均不同于稅或費的原有含義。社會保障費作為一種特殊的繳費,是在政府的法律強制規定下為自身需要進行積累,并帶有一定程度互濟性質的繳款,它不同于公民為直接交換某種政府服務而付出代價的一般財政收入中的規費;社會保障稅的專用性與直接返還性也是一般稅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不同于一般稅收。因此,無論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不應該用一般的費或稅的概念來認識和區分二者的內涵。
(2)嚴格規定社會保障的主要目標與界限是維護福利國家的最佳方式。
就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區域而言,歐洲建立社會保障的時間較早。這是工業化和市場化推進較早的綜合結果,因為恰恰是工業化的推進造就了產業工人大軍,而市場化的推進則集中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形成了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對峙。在發展中國家,同樣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向工業化的邁進,致使市場需求與勞動力供給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失業救濟和退休養老問題擺上議事日程。而這些問題的解決主要只能依靠政府。各國政府,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時必須始終堅持足夠的工作收入是福利的根本基礎這一原則。
(3)社會保障的內容因生產力發展水平而異。
從國際社會來看,盡管現代社會生活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層保障同時并存,但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及國情的不同,各國社會保障內容與范圍有很大差別。在發達國家,特別是所謂的福利國家,如瑞典、英國等,實行“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辦法,保障對象遍及全民,保障項目貫穿人生的各個方面,如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家庭津貼、住房津貼、職業培訓、公益性社會服務等,社會保障項目十分廣泛而全面。相反,受經濟實力的制約,發展中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項目相對較少。而且,即使是經濟發達國家,其社會保障內容的深度和廣度也是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擴大與調整的。
(4)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公民應享有的一種權利。
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史上,以二戰為分水嶺,戰前、戰后的社會保障制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一是戰后公民權利的范圍大為擴大,享受現代文明福利生活成為新的權利內容。二是從最初針對少數經濟困難的個人實行社會救助,發展到對生、老、病、死、傷殘和失業均有社會保障,又進一步發展到社會全體成員均有權享受國家給付的各種福利待遇。三是戰后開始隨著物價、工資波動而調整年金,以保障勞動者和公民不致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生活水準,以保證一切公民都有權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
(5)多支柱體系,分散風險。
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日益嚴重,養老保險的需求將不斷擴大,對此,世界各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經驗是,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今后養老保障體制改革的趨向應為三大支柱:一是強制性公營的以稅收為資金來源的支柱。二是強制性私營的完全積累的支柱,用于儲蓄。三是自愿性儲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資金也有愿望儲蓄,并想在老年時得到更多保護的人。這三大支柱構成養老保障的多支柱體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臨的多種風險,而且,這種多支柱體系共同擔負著防范未來經濟和政治不確定性的總體風險,如政府和市場崩潰、財政來源枯竭,投資策略偏差等。
三、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處初創階段,現存的較低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與巨大的社會保障需求,將對社會保障資金分配產生極大的壓力。為最大限度地實現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資金供給與需求的均衡,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明確社會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會保障一直強調社會公平的原則,一百余年來,稅和稅收規則作為福利國家的工具,被大多數福利國家用來影響收入分配,試圖通過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調節市場經濟發展而導致的貧富懸殊,但實際的情況是,幾乎每一個政策評價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國家也不例外。對于中國而言,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強調并明確社會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個真正需要引起我們普遍關注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2.增強社會保障的權利意識
傳統的社會救助,不承認救濟事業是一種社會義務和責任,不承認要求社會救濟是一項公民權利。英國在19世紀上半葉頒布并實施的《濟貧法》,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萌芽階段的標志,首創了認定要求社會救助屬于公民合法權利,社會救助是應盡義務的新準則。中國社會保障工作的起步較晚,樹立社會保障的權利意識,有助于明確一個觀念:即社會保障不是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期的權宜之計,而是現代政府必須長期承擔的義務,是一項積極的福利舉措。也因此必須從長計議。
3.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與低水平的原則
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表明,社會保障范圍與程度是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及具體國情密切相關的。總的來說,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障的范圍是逐步擴大的,層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國尚處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較低層次,而人員基數過大,因此,我國應特別注意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且低水平保障應成為我國長期堅持的原則。
4.建立社會保障的同時,必須重視傳統的家庭養老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方向是,既要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對社會保障的需要,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作用,又要從我國生產力水平落后,脫貧致富的任務還相當嚴重的現實出發,抓住主要矛盾,解決主要問題。就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盡管當前建立失業保險制度最迫切,但從長遠來看,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影響時間最長的項目,將首推養老。由于保險易升不易降,因此,在我國創建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時,不僅應積極借鑒國際社會的經驗教訓,而且尤其應重視中國的現實與傳統。其現實在于:中國人口多、人均國民收入水平較低,但已提前進入老齡化社會。其傳統是指中國的家庭養老。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44號,以下簡稱《保障辦法》),推進各部門、各單位積極參與綜合治稅工作,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財力保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推進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保障辦法》
貫徹落實《保障辦法》,是新形勢下實行社會化綜合治稅,加強稅源監控、提高征管水平、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政府經濟調節職能、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引導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通過信息手段實行社會化綜合治稅,是保障稅收征管、促進財政收入實現的有效途徑。同時,貫徹落實《保障辦法》也為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發揮綜合效能提供了契機。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高度重視對《保障辦法》的學習貫徹,確保各項措施的有效落實。要依法履行涉稅信息傳遞、共享和稅收代征、協管等職責,支持、協助地稅機關依法做好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的考核,由市監察局牽頭落實。
二、加強南京市地方稅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臺建設
以我市現有電子政務網為依托,建立南京市地方稅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臺。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按照《保障辦法》和地稅部門提出的信息交換頻率、質量等要求,制定統一的地方稅收數據庫編碼標準和數據交換方式,實現各部門、各單位的網絡互聯和地方稅收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屬于《保障辦法》中確定交換的信息內容,由市信息辦將有關信息集中向地稅部門提供。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各類交換信息,應通過地方稅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臺實現,對提供的協助和信息查詢,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可通過網絡實現即時查詢,對因特殊情況暫不能實現電子交換的,應該進行紙質資料的傳遞。
三、明確工作要求,切實做好各項貫徹落實工作
(一)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涉稅信息傳遞。涉及信息交換類的保障事項,要按照要求主動做好有關信息交換內容的提供。按照《保障辦法》向地稅部門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地稅部門對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將相關部門的數據隨意對外。對由于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數據交換內容發生變化的,地稅部門應及時向市信息辦提供變動后的數據格式需求。
(三)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做好代征管理工作。在接受委托代征過程中,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對出現的問題,要積極配合解決。接受委托的部門和單位,有條件的應自行組織開發網絡版代征軟件,實現全市數據集中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代征軟件。
此窘境,唯有對稅源實施精細化管理,才能做到應收盡收。
近年來,稅收征收任務仍按照近30%的增長幅度逐年遞增,已遠遠超過實際的經濟增長速度,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去年以來,企業效益普遍下滑,“保增收”已成為當前地稅部門的第一要務。
面對窘境,唯有向精細化管理要收入。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是對稅收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到目前為止,恐怕沒有哪一個稅務人員能挺起胸膛說:“我已經做到了應收盡收”。這說明,我們的稅源管理還存在很大空間,征收管理還存在很大的潛力。
稅源監管難題
在稅源管理方面,姜堰市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管戶不清,稅源管理“頭重腳輕”。在稅源管理中,稅收管理員往往只關注重點稅源企業、納稅大戶,對轄區的稅源底數不清,戶籍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部分重點戶、非重點稅源、某些行業、重要部位及環節的管理,造成稅源管理“頭重腳輕”,征管基礎簿弱。
第二,部門協調配合不力,稅源管理“霧里看花”。盡管江蘇省政府出臺了《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部門之間的配合僅限于信息的傳遞,而沒有真正實現信息的共享,部門間的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工作分析制度只流于形式。因此,相關部門不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各自的信息資源,解決工商登記戶數、國稅部門登記戶數與地稅部門登記戶數不相一致的問題。
第三,稅收管理員業務水平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當前,在稅收管理員隊伍中還存在著兩個非常突出的問題:一是部分稅收管理員思想渙散;二是有的稅收管理員業務技能和知識結構,不能適應稅源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工作要求。另外,由于對責任區納稅人缺少必要的層級管理和有效監督,造成部分稅收管理員將責任區視為自己的“領地”。
第四,個體稅收征管不到位,稅源管理嚴重失衡。這幾年,個體工商戶迅速發展,但是個體稅收的增幅則相對滯后。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缺乏應有的力度和措施,有些稅收管理員的管理水平低下,還停留在以票管稅的水平,收人情稅、定額不公的現象還不同程度的存在。
精細化新思路
稅源有限,管理無限,經濟欠發達地區稅收絕對額少,但并不意味著稅收的管理水平也應落后。只有對稅源進行精細化管理,才能收好稅,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怎樣精細化管理好稅源呢?筆者認為,就是把以前管不住的稅源,管住;把以前管不好的稅源,管好。
第一,建立收管理人員的激勵和業務培訓機制。一方面要通過實施能級考核和績效考核,充分調動各個稅收管理員的工作積極性,發揮每個稅收管理員的工作潛能;另一方面稅收管理員必須加強專業知識學習,才能切實管住納稅人的戶籍和稅基;也才能確保稅務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依照規定的權限、時限、程序和文書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第二,加強部門協作。雖然省政府制定出臺了《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但是僅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無力組織實施的,只有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根據本地區的工作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使各部門都能高度重視地稅征管工作。
第三,做好經濟稅源調研與分析。稅收管理人員必須對納稅人的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及其產品結構、設備生產能力、進銷貨物渠道、成本利潤率和納稅人的資金流向及其基本動向等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對轄區內的重點行業要做好專題調查,摸清各行業生產經營規律,切實掌握行業利潤率、淡旺季、進銷渠道等相關信息。通過積累的資料實施稅源結構分析監控,與統計、工商、國稅等部門提供的納稅人的投資經營等信息進行比對,建立稅源分析信息資料庫,從宏觀整體上控制稅源大的流失。
第四,實行個體稅收聯合征管。地稅部門人少事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尤其是個體稅收征管工作,面廣量大,要切實做好個體稅收征管工作,僅靠地稅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只有發動全社會力量,由各級政府牽頭,形成“政府主導、地稅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撐”為主要內容的聯合征管工作機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掃除地稅征管工作盲點,提高個體稅收征管水平。
第六,實行征收、管理、評估、稽查四位一體的征管模式。“小小稅務官,權力大于國務院”是對稅收管理員權力過于集中的具體體現,實行征收、管理、評估、稽查四位一體的征管模式,讓稅源管理的各個環節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通過實行征收、管理、評估、稽查的工作聯動機制,實現征收、管理、評估、稽查信息的全方位共享,及時發現稅源管理中的問題,通過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巡查、調查等方式加以解決,切實做好稅源的事前、事中、事后監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