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0 09:46:2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固定資產的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收規定;折舊辦法;差異分析
對企業會計制度及稅收法規,在固定資產折舊辦法方面的政策進行對比分析過程中,不難看出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方面存在著一些差異。企業在固定資產核算時如果只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及計提折舊,而忽略了稅收方面的一些規定,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關于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差異分析
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關于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三種情形:
1.關于折舊年限的確定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
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如果企業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在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時低于上述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要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2.關于折舊方法的確定
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7條規定:企業所得稅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計算原則上采取直線折舊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對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如采用直線法以外的折舊方法,如未經稅務機關審核,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3.關于殘值率的確定
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值的3—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稅收政策規定方面,關于殘值率的確定共有三個依據。第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第3號)第三章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2點明確指出,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固定資產的殘值率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二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二條規定:取消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備案權的后續管理,取消備案權后,為防止企業隨意降低殘值比例,提高固定資產折舊額,企業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前,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第三個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固定資產殘值率的確定,在(國稅發〔2003〕70號)文件下發前,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與會計制度基本一致;在(國稅發〔2003〕70號)文件下發之日起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稅法統一規定殘值率為5%,則與會計制度規定的不一致,這段時間購進的固定資產應按照新的規定確定殘值率,而不能按前面同類資產的殘值率確定,如低于5%,則應進行調整。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殘值率稅法的規定與會計制度的規定保持了協同,由企業合理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折舊核算和管理能力的幾點思考
會計制度與稅法同屬規范經濟行為的專業領域,但二者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存在諸多的差異。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應如何正確地理解和執行會計政策并遵從稅法規定,以減少稅收風險,則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學習的重要問題。
1.執行統一折舊政策和標準
為了避免企業在固定資產核算時出現不遵循稅法規定的情況,企業應統一規范會計核算,執行統一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如對固定資產的分類、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殘值率等進行統一。對固定資產統一分為五大類,折舊方法統一采用直線法(如需加速折舊的,則可以加速折舊,但須報備案),固定資產殘值率統一按5%來確定,折舊年限在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內按各類別的固定資產進行確定等,各類固定資產都作明確的規定。這樣使得在執行起來則不會出現很大的難度,對會計政策和稅收規定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在賬務處理上更規范和統一。
2.加強對固定資產的核算和管理
在執行會計制度時,為了減少和避免出現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情形,則必須要對固定資產進行正確地核算。
(1)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金額,即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根據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是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三是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四是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五是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六是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2)要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依據,如折舊年限、折舊方法、殘值率,可根據企業內的統一會計政策的規定來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為了保證固定資產核算的準確性,必須要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以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
3.加大對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培訓力度
新的會計準則在2007年1月1日起已開始在上市公司執行,2008年1月1日起又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相關的新的配套政策法規也不斷地出臺。這些政策法規規范了企業經營活動各方面的內容。作為企業財務人員,必須要不斷地學習新知識、新法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好法規內容,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正確地運用。這就需要財務部門加大培訓力度,結合企業的實際工作進行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廣大財務人員除了要參加培訓外,也應該通過多種形式自覺地學習新知識,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去學習并查找解決的方法,并多與外界和同行進行交流,相互促進。
4.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和協調
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是普遍存在的,差異的復雜程度也給我們實際執行起來帶來很大的難度。稅務部門理解和掌握稅收政策方面往往比我們更透徹。對會計制度和稅法在相關內容上規定的不一致導致存在爭議的問題,則可能是政策制度上的理解不一致,需要企業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以便及時加以解決,這也有利于企業更好地執行財稅政策,從而減少稅收風險。
參考文獻:
關鍵詞:固定資產;新舊準則;稅法規定
中圖分類號:F810.4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5-0020-02
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舊準則對固定資產所下的定義是: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3)單位價值較高。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2)單位價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差異:新準則相對于舊準則取消了固定資產定義中 “單位價值較高”這一標準。也就是說,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不論其價值是否在2 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按新準則規定,企業根據其生產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稅法定義包括“單位價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這一標準。顯然,企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范圍大于舊準則及稅法規定的范圍,更有利于發揮企業管理資產的能動性,從而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新的準則下,企業確認固定資產的,稅法不一定確認為固定資產。
如,某企業購辦公設備一套,單位價值在1 800元,但使用年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按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所以,公司按新準則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可以將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1.新準則第8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之間的差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當期內計入當期損益。而舊準則沒有涉及對延期支付的規定。
稅法規定,(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交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照購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2)以融資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新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差異:新準則對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該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而稅法沒有這一規定,而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如何計價分別作出了規定。稅法對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仍按照“購入固定資產”的規定確定其價,不會“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其計價。新準則引入了現值計價,稅法則采用終值計價。
例,2006年1月1日某企業購入新型機器作為固定資產使用,該機器已收到。購貨合同約定,機器的總價款為150萬元,分三年支付,2006年12月31日支付60萬元,2007年12月31日支付50萬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40萬元。假定三年期銀行借款年利率為6%。
(1)按照新準則規定,該機器設備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其購買價款的現值為:60/(1+6%)+50/(1+6%)2+40/(1+6%)3=134.688萬元,確定的成本則為:134.688萬元。(2)按照稅法規定,該機器設備按150萬元的價值計價。
即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134.688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 15.312萬元(150-134.688)
貸:長期應付款150萬元
2006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60萬元
貸:銀行存款60萬元
2007年和2008年的12月31日各做一筆50萬40萬的付款憑證。
2.新準則第13條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對于特定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比如石油天然氣企業油氣水井及相關設施的棄置、核電站核廢料的處置等,應當將預計棄置費用折現,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舊的準則不涉及這一方面。稅法也沒有相關規定。
例,某企業購入一臺含放射性元素儀器,價款200萬,預計使用6年,報廢時需要特殊處理費用20萬元,未棄置費用按6%的折現率折算的現值是14.10萬元[20/(1+6%)6]按照新準則規定,該固定資產的成本為200萬元加上14.10萬元;而按照稅法規定,預計的棄置費用是不能計入資產價值的,該固定資產的價值只能是100萬元。該企業購入儀器時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214.10萬元
貸:銀行存款200萬元
預計負債―預計棄置費14.10萬元
20萬元6年以后的現值是14.10萬元,利息費用為5.9萬元,企業每年應計算的各期利息費用見下表。
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各期利息費用計算表單位:元
計息年份當年預計負債帳面價值當年利息費用預計負債累計額
(1)=上年末(3) (2)=(1)*6% (3)=(1)+(2)
企業每年年末,作如下賬務處理:
第一年
借:財務費用8 460
貸:預計負債8 460
以后第二年至第六年末都編一筆這樣的分錄,第六年底“預計負債”賬戶余額正好是200 000元(141 000+59 000)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19條規定了“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新的準則增加了“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20條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的規定,改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界定。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企業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舊《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29條規定減值可以轉回,轉回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的減值數。原準則的這一規定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潤操縱空間。新的準則的實施將上市公司這一調節利潤的通道給堵死了。
新準則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8條(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新準則與稅法差異:新準則明確規定“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而稅法沒有對該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參照執行“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這一規定,由于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不作終止確認,則與新準則規定必然產生差異。
例,某公司的某項固定資產原價為500萬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8年,假定無殘值,在第4年年初公司對該項固定資產的某一主要部件進行更換,發生支出合計200萬元,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被更換的部件的原價為150萬元。按照新準則規定,該固定資產進行更換后的原價為418.75萬元(500-500/8*3+200-150/8*5)。按稅法規定,該固定資產應按700萬元的價值計價。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22條規定,“企業對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舊準則無此規定。
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舊準則是作為當期損益。舊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盤盈在批準轉銷前通常是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科目,批準轉銷后則從該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例,某企業盤盈機器設備一臺,按現行市場價50 000元扣除該機器設備損耗3 000元入賬。按新準則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47 000
折舊費用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利潤總額的扣除要素,是作為資本性支出的固定資產計入成本費用的主要方法。在計算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時,都要減除相應的折舊費用。但是會計折舊費用與稅法折舊費用在多方面產生了差異。制定會計準則是為特定的會計目標服務的,而制定稅法是為了實現既定的稅收目的,2006年出臺新的會計準則,體現出一個非常明確的特點:進一步走會計與稅法適當分離的道路,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之間的差異越來越明顯。
一、折舊方法不同引起的折舊費用比較
(一)相關的法規規定(見表1)
(二)稅法折舊與會計折舊的差異
會計準則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而對固定資產價值磨損的程度以及無形損耗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折舊政策,選擇折舊方法,這種規定合理地考慮了不同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考慮了不同固定資產提供的經濟效益;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既使其它條件相同,折舊方法不同也會產生稅法與會計確認的折舊費用的不同。
(三)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
根據國稅發[2006]56號,折舊方法引起的折舊費用差異進行納稅調整,應通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進行。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中,分別按會計與稅法的折舊方法計算出“本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和“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其差額根據其性質分別填入“本期納稅調整增加額或減少額”、“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和“本年稅前扣除額(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等。
二、固定資產范圍不同引起的折舊費用比較
(一)相關的法規規定(見表2)
(二)稅法折舊與會計折舊的差異
會計在固定資產的界定上給予了較大的彈性,企業可以根據財務人員的職業判斷,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而稅法卻沿用較早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固定資產進行剛性界定,從而在這一環節產生界定固定資產的差異。企業從固定資產取得開始就應注意這方面的差別,否則必將混淆日后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三)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
由于固定資產范圍產生的折舊費用的差異,也是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中進行調整,首先應歸集會計的固定資產價值和稅法的資產價值,分別填入相關行列;其次根據會計的資產價值以及“本期資產計稅成本”計算“本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和“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然后將差額填入“本期納稅調整增加或減少額”。
三、固定資產折舊范圍不同引起的折舊費用比較
(一)相關的法規規定(見表3)
(二)稅法折舊與會計折舊的差異
會計比稅法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更廣泛,主要差別在于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等,折舊范圍不同,必然會導致當期和以后期間折舊費用的不同。
(三)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
因固定資產折舊范圍引起的折舊差異,也是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中進行的,其納稅調整方法與因固定資產范圍引起的折舊差異調整方法相同,不再贅述。
四、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資本化不同引起的折舊費用比較
(一)相關法規規定(見表4)
(二)稅法折舊與會計折舊的差異
會計與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標準是不同的,稅法給出了明確的定量標準,而會計實務中主要依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進行會計處理。另外稅法規定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會計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三)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
因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而引起的折舊費用的差異調整,其方法與因固定資產范圍引起的折舊差異調整方法相同,不再贅述。
五、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同而引起的折舊費用比較
(一)相關法規規定(見表5)
(二)稅法折舊與會計折舊的差異
因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同引起的折舊差異表現在兩方面。1.會計準則只對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要考慮的因素做了規范,稅法對此并未規范;2.會計沒有明確各類固定資產的具體使用壽命,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三)差異的納稅調整
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中,折舊年限不同產生的折舊差異是暫時的。差異調整時,首先按照會計與稅法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分別填入“本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和“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雖然新會計準則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進行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但是,所得稅的納稅申報仍以損益為基礎進行所得稅的時間性調整。根據兩者的差額分析填報“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和“本年稅前扣除額(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六、固定資產殘值不同而引起的折舊費用比較
(一)相關法規規定(見表6)
(二)稅法折舊與會計折舊的差異
會計準則界定的預計凈殘值強調的時點是“目前”,這是一個現值的概念,稅法并沒有界定預計殘值是終值或現值;會計允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而稅法將固定資產的殘值比例統一為5%。
(三)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時,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中,首先直接將各自的殘值從資產價值中減除計算折舊額,并將會計與稅法折舊額分別填入“本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和“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然后將雙方的折舊差額填入“本期納稅調整增加或減少額”即可。
七、固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的不同而引起的折舊費用比較
(一)相關法規規定(見表7)
(二)稅法折舊與會計折舊的差異
1.會計允許企業預計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而稅法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準備金;2.會計要求企業按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價值計算折舊,而稅法可按提取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等。
(三)投資性房地產在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在會計上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在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為無形資產,應按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二、投資性房地產發生后續支出會計和企業所得稅處理比較
(一)投資性房地產后續支出新會計準則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如果該支出將會引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而且該支出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就應該將其資本化,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如果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在發生的時候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三)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比較
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管理的建筑物發生的后續支出,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規都做出了規定,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但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管理的建筑物發生的后續支出,資本化處理和費用化處理的判斷標準,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不同。
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比較及差異分析
(一)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在企業所得稅上不予確認
會計準則規定,對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投資性房地產,平時不計提折舊,也不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問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在企業所得稅上不予確認。
(二)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部分一致
1.沒有減值跡象,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基本一致
會計準則規定,在成本模式下,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計提折舊或攤銷。如果沒有減值跡象,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基本一致。
2.存在減值跡象,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不一致
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進行處理。需要對其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并根據需要計提減值準備,其具體做法與固定資產準則和無形資產準則的規定一致。
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損失不允許扣除。
四、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比較及差異分析
(一)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一般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會計和稅務處理的比較
1.企業將原采用成本計量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沒有提取減值準備),轉換為一般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資產的計價基本一致。
2.企業將原采用成本計量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已提取減值準備),轉換為一般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資產的計價不一致。
3.企業將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一般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資產的計價不一致。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轉換前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
(二)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和稅務處理的比較
1.會計準則規定
新會計準則規定,在自用房地產或存貨等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根據轉換后的投資性房地產所采用的計量模式分別加以處理。在轉換后采用成本計量模式進行計量的,將轉換前資產的賬面價值直接作為轉換后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價值。在轉換后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計量的,按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人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計入所有者權益。
2.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
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3.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比較
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無論企業采取成本計量模式還是采取公允價值計量形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價,企業所得稅處理為:(1)當期確認視同銷售;(2)按開發產品公允價確認為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的原始計價。
五、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比較及差異分析
新會計準則規定,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人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規對投資性房地產處置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讓,按取得收入與計稅成本和相關稅費進行配比的差額確認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在增加會計上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之初,應記錄企業所得稅確認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原始計稅成本;在投資性房地產持有期間,記錄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額和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同時記錄會計和稅收處理的差異。
參考文獻:
[1]《會計》.200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稅法》.200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經濟科學出版社.
[3]高立法,趙桂娟,張建偉.《企業會計準則與涉稅處理精解》.經濟管理出版社.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等。
(三)投資性房地產在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在會計上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在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為無形資產,應按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二、投資性房地產發生后續支出會計和企業所得稅處理比較
(一)投資性房地產后續支出新會計準則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如果該支出將會引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而且該支出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就應該將其資本化,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如果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在發生的時候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三)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比較
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管理的建筑物發生的后續支出,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規都做出了規定,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但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管理的建筑物發生的后續支出,資本化處理和費用化處理的判斷標準,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不同。
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比較及差異分析
(一)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在企業所得稅上不予確認
會計準則規定,對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投資性房地產,平時不計提折舊,也不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問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在企業所得稅上不予確認。
(二)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部分一致
1.沒有減值跡象,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基本一致
會計準則規定,在成本模式下,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計提折舊或攤銷。如果沒有減值跡象,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基本一致。
2.存在減值跡象,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不一致
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進行處理。需要對其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并根據需要計提減值準備,其具體做法與固定資產準則和無形資產準則的規定一致。
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損失不允許扣除。
四、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比較及差異分析
(一)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一般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會計和稅務處理的比較
1.企業將原采用成本計量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沒有提取減值準備),轉換為一般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資產的計價基本一致。
2.企業將原采用成本計量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已提取減值準備),轉換為一般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資產的計價不一致。
3.企業將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一般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資產的計價不一致。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轉換前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二)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和稅務處理的比較
1.會計準則規定
新會計準則規定,在自用房地產或存貨等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根據轉換后的投資性房地產所采用的計量模式分別加以處理。在轉換后采用成本計量模式進行計量的,將轉換前資產的賬面價值直接作為轉換后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價值。在轉換后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計量的,按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人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計入所有者權益。
2.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
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3.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比較
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無論企業采取成本計量模式還是采取公允價值計量形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價,企業所得稅處理為:(1)當期確認視同銷售;(2)按開發產品公允價確認為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的原始計價。
五、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比較及差異分析
新會計準則規定,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人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規對投資性房地產處置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讓,按取得收入與計稅成本和相關稅費進行配比的差額確認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在增加會計上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之初,應記錄企業所得稅確認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原始計稅成本;在投資性房地產持有期間,記錄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額和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同時記錄會計和稅收處理的差異。
參考文獻:
[1]《會計》.200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