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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發展的概念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4-02-07 14:41:2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發展的概念,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金融發展的概念

        篇1

        關鍵詞:農村金融;農村金融發展;交易視角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7)02-0008-06

        一、引言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認為“概念在其展開的過程中就表現為理論,對術語的不斷加細的定義過程就是概念的展開過程”[1](P57)。Martin Heidegger則指出學科“基本問題”根本就是不可能解決,研究者只是不斷地理解這些問題,不斷地重新提出這些問題,從而不斷深化對整個理論的領悟[2](P3)。黃達在界定“金融”概念時指出:“一門學科,其最高理論成就往往就凝結在對于本學科的核心范疇如何界定、定義之中”[3](P113)。“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金融學科兩個最基本的概念和核心范疇。正確分析和準確定義“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不僅是農村金融理論研究首要的基礎性工作,而且也是當前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加快農村金融發展必須首先解決的基本問題。

        下面,依據“概念是反映客觀現實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和“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哲學觀點,試圖在分析當前農村金融理論和實踐中,既有“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定義的缺陷及其成因與影響的基礎上,運用新制度經濟學方法,從交易視角重構功能意義的“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概念內涵,深化對“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的認識,為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建立概念基礎。

        二、既有“農村金融”定義的缺陷

        準確定義“農村金融”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歷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以后的事”[4]。長期以來,在“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觀①基礎上,“農村金融”的內涵似乎只要給“金融”冠以“農村”就能自然地被定義出來。事實上,我國既有“農村金融”概念就是這樣生成的②,即“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金融”[4]。這種看似簡單明了,實際卻是望文生義、同意反復的定義,不僅掩蓋了農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為獨立范疇存在的邏輯基礎,而且存在兩個明顯問題。一是“農村的”指向不明。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還是存在于農村地理空間的,從屬于農村經濟主體的,冠以“農”字招牌的,在農村從事業務活動以及其他兼而有之,等等,其內涵含糊不清。二是對“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不僅忽視了“對金融的定義,傳統金融理論和現代金融理論是有區別的”[5],“存在從不同視角對‘金融'所進行的規范性的論證”[3],其表述林林種種,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無普遍被接受的統一的理論界定”[3]的事實。而且沿襲了主流金融觀“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動的外表,卻將其本質隱藏起來的形式化定義,“有‘望文生義’之嫌”[6],沒有深刻地認識到:“金融的實質其實并不是資金的借貸”,而是“財產(Property)的借貸或財產的跨時(Intertemporal)交易活動”[7],“‘金融’就是信用轉讓”[8]的金融本質屬性。顯然,僅依此形式化的定義,難以把握“農村金融”的內涵,更難以進一步透視出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和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要義。概念是反映客觀現實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農村金融”的本質蘊藏于農村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之中,其定義實際上是不同歷史背景下的農村金融現實在人們觀念上的反映。依據這一認識,聯系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實際,深入分析可以發現,導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于:1978年開始的中國農村改革,是在沒有觸動整體經濟和金融體制背景下自發進行的,農村改革取得成功后,改革的重心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導下轉向了城市和工業。雖然伴隨經濟、金融體制改革,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也從未停止,但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強烈驅使,農村金融改革始終沒有擺脫計劃經濟時期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下的農村金融外生于農村經濟的被動局面,改革的目標只是暫緩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村經濟矛盾。研究和認識“農村金融”的范式始終沒有跳出計劃經濟和城鄉“二元”金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總第146期)熊德平: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基于交易視角的概念重構融背景下基于傳統貨幣銀行理論形成的以“農業”為對象、以信貸為特征、以人為認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賦予職能為標準、以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為載體的機構范式(Institutional paradigm),從而直接導致了“既有文獻,對于農村金融問題的關注,特別是對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問題的分析,大多著眼于農村金融機構視角",認為“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足”[9],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必須在現有機構框架下賦予其功能,進而通過其行為績效判斷其功能實現的效應,即遵循“機構―功能―行為績效”的分析范式。然而,發展中國家的經驗和教訓以及建國以來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重構的不懈努力,并沒有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問題,反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大量退出,這些都表明機構范式的“農村金融”難以成為求解中國農村金融問題的邏輯支點。而且這種分析范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義,導致了將農村金融等同于農業金融,農村經濟中的其它金融需求被忽視,農村金融理論和政策變成了單一的農業金融理論和政策。導致了將農村金融等同于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功能和農村金融機構相互混淆,把農村金融發展等同于單純的農村金融機構增加,“并從構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角度試圖對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問題進行具體求解”[9]。同時,導致了將農村金融機構的界定等同于農村身份的人為認定,致使那些只有“農村”之名而無“農村”之實、甚至有悖于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金融機構,也被認定為農村金融,致使農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實施和傳導載體,農村金融功能無法具體落實。此外,還人為地加劇了城鄉金融分割的“二元”結構,農村金融職能被人為地限制在只有“農村”身份,而不一定具有相應意愿和能力的金融機構范圍內,致使農村金融資源配置畫地為牢,金融機構間的市場競爭有失公平。結果是農村金融機構和政府之間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農村金融市場出現“逆向選擇”,農村金融機構非農化傾向和農村金融資源外流嚴重,農村金融功能被弱化。可以說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理論和實際工作的一系列問題,都與“農村金融”缺乏科學界定有關。因此,選擇恰當的視角和范式,科學界定其內涵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交易視角的農村金融內涵

        概念作為客觀現實在人們觀念上的反映,是不同視角下的思維寫照。選擇交易③視角定義“農村金融”,是基于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現實與經典理論相悖的事實④。在交易視角下,依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框架,遵循下列邏輯層次定義“農村金融”:(1)農村金融是一種交易,是分工和交換的產物。不同產權主體是其存在的前提,所有權的分散性與生產集中性的矛盾,風險能力和經營能力分布的不對稱性,以及資源的所有和所需,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不對稱分布是其存在的基礎。(2)農村金融交易規模是農村經濟活動規模的函數,農村金融交易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而決定金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并不是交易規模,而是交易次數以及交易雙方的信息對稱性程度。農村經濟“規模收益”的存在和產權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存在和展開的內在動力。(3)在制度約束下,以信息為前提,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是農村金融的本質特征。農村金融交易實質上是交易主體通過對交易對象“合理性”的判斷,即可能獲得的收益與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的權衡,進行選擇從而實現收益最大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不僅重復交易和反復博弈形成的信譽,對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與安全感建立具有促進和放大作用,進而可以極大地減少風險損失和節約交易成本,推動農村金融這種信用交易的擴張。而且,交易雙方的信息能力、風險能力、談判能力等資源稟賦狀況、最優化目標以及所受約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確定因素的沖擊,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交易的締約過程和結果,進而決定農村金融發展。(4)全靠信用維系的農村金融交易,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斷使農村經濟貨幣化金融化信用化,使信用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成為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5)農村金融交易的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只是農村金融的外在特征。農村金融機構是專業化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其出現和發展是社會分工合乎邏輯的結果,而社會分工的演進又以市場范圍的擴展為依據,農村金融機構作為依靠專門化知識、能力和信譽,提供“專家”型的中介服務組織,只有在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隨市場擴大達到一定水平時才會變為現實。換句話說,只要真正具備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并且這些條件能確保農村金融交易達到一定的規模,市場自然會誘導出相應的農村金融機構。相反,如果忽視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人為地向農村經濟系統強行輸入某種新的農村金融機構,不僅不會帶來農村金融交易規模的擴大,反而可能使這種農村金融機構陷入運轉困境。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組織規模是農村經濟活動規模的函數,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交易的專業化供給主體,其本身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與農村金融發展相對應,也就是說,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價值在于其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而不在于其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的先進與落后。因此,“農村資金融通”只是農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農村金融本質屬性。“農村金融”不論其數量、規模、現代化程度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如何,其本質都是信用關系制度化的產物,是不同產權主體基于信息、信任、信譽和制度約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活動,它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資金集中有償使用,以實現“規模經濟”,并通過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安排構成經濟系統及其運動形式。農村金融系統是由資金的流出和流入方,連接二者的農村金融中介機構和農村金融市場,以及對其進行管理的中央銀行和其它農村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運行制度和機制共同構成的。它可以通過融通資金、傳遞信息、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提高農村資源配置效率;還可以通過提供專業化服務和套期保值來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風險。

        可見,當前我國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實質是農村金融交易不足的問題[9](P314),更進一步講,是農村金融交易條件不足的問題。因此,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問題不僅“并不在于機構的簡單增設,當著眼于交易水平的提高”[9]。因為“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主體,其本身數目的多少并不必然與交易的規模相對應”[10],而且針對農村金融交易特點的農村金融交易條件創造,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基于交易視角,農村金融形態的變遷應該“內生”于農村經濟發展,只是其功能的實現形式。因此,農村金融的概念內涵在功能意義上表現為:(1)農村金融是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農村金融作為“農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認知框架下,是指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相對應、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為認定“農村”身份,或只為農業生產提供信貸服務的農業金融,或僅在農業和農村領域為自身需要而開展業務活動的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及其組織體系。只有那些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換體系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組織體系才屬于農村金融的范疇,即農村金融的交易功能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和組織體系的形態,而不是相反。農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機構的多少、規模的大小和現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發揮程度。換句話說,“只要能承擔相應的金融功能,具體的金融機構形式則是無關緊要的”,“只有通過某種形式提供農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9]。(2)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的交叉系統。農村金融從屬于農村經濟系統,研究農村經濟問題應包括農村金融,研究農村金融問題,要考慮農村經濟的影響;同時,農村金融又屬于金融范疇,是整體金融系統中的一個單元,研究金融問題不能回避農村金融。同樣,研究農村金融問題,不能不考慮整體金融的影響,農村金融系統運動既是金融系統運動的一部分,又是農村經濟系統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與農村經濟需求相一致的獨特形態,是宏觀經濟環境下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雙重作用的結果。(3)農村金融是內部功能和結構復雜多樣的系統,農村金融的內涵既要從理論層面上根據整體金融狀況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來理解,又要從現實層面上根據農村金融的現實狀態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來理解。在理論上,農村金融應當包含一系列內涵豐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如儲蓄、信貸、結算、保險、投資、理財、信托等,以及與之相對應的金融組織體系,或者說和整體金融應該是保持一致的組織體系。在現實上,農村金融則是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點的不斷演化的動態結構。

        四、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解釋

        “農村金融發展”在邏輯上既是“金融發展”在“農村金融”領域的延伸,也是“經濟發展”⑤在“農村金融”上的體現。但簡單地將“農村金融發展”定義為“農村的金融發展”或“農村金融的發展”無助于深入領會其本質含義。研究發現,和“農村金融”定義一樣,我國既有"農村金融發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發展”⑥上冠以“農村”的簡單定義。無疑,Raymond.W.Goldsmith范式的方法論意義是極為深刻的,這一定義側重反映的是金融發展的數量方面,是基于傳統發展經濟學理論對“金融發展”外在表現的反映⑦,沒有真正揭示金融發展背后的制度因素,與Von Mises和Hayck“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以及Douglass.C.North“發展就是制度變遷”的新制度經濟學觀點并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還只是“增長”意義上的“農村金融發展”。

        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內涵,不僅要借助Raymond.W.Goldsmith范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發展應力求解說金融機制、金融制度總體如何發生變化,金融結構應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機制”[12]。因此,還必須從交易視角深入到制度層面把握其“質”的方面。這樣,可以在定義“農村金融”概念內涵基礎上進一步定義,“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金融交易的擴張,農村金融交易擴張不僅表現為交易量和交易活動范圍或空間領域的擴大,以及交易手段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且表現為農村金融交易主體對交易的“規模收益”與風險損失權衡后的選擇。在農村金融交易通過“規模經濟”獲得的收益大于交易的風險損失和用于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風險的交易成本之和,即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益為正時,農村金融交易就擴張。換句話說,農村金融發展是以規模凈收益的存在為前提的,當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益為零時,農村金融發展停滯。因此,“規模經濟”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是對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限制。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在于提高“規模經濟”的收益和降低風險損失與交易成本。

        農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擴張,都使得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程度、交易的不確定性或風險隨之加大,進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難以得到確認和保證,判斷農村金融風險和收益的難度增加,農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為降低交易成本,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關系從交易雙方發展到對交易對象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從而推動了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對不斷出現的農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風險的判斷,需要依靠具有專門化知識和能力的“專家”――農村金融中介機構來提供服務。這樣,對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轉化為對農村金融中介――“專家”的聲譽和其專業化知識和能力的信任,農村金融交易中的委托―關系產生。信任程度越高,委托―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農村金融的“規模效益”越好,農村金融規模凈收益又進一步促進農村金融交易發展和擴張。為了持續維持這種發展和擴張,就必須監督和強化委托―中的信任關系,這種監督無非是“自我監督”、“雙向監督”、“第三方監督”。這樣,農村金融監管以及相應的規則――農村金融制度以及實施制度的專業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便產生了。農村金融便從原始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活動,發展成為現代意義上的農村金融體系――依靠制度增進信任,促進農村金融交易活動不斷擴張,追求規模凈收益最大化的資金集中、流動、分配和再分配系統。

        分析農村金融發展過程可以發現,農村金融發展是由“特殊主義信用”⑧向“普遍主義信用”⑨的發展,實體經濟中規模經濟的存在和經濟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任、由信任產生的信用、持續信用形成的信譽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減少農村金融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農村金融交易風險和農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農村金融發展的保證。農村金融發展歸根到底是農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樣,在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制度屬性的基礎上,還必須結合農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處的外部環境,從功能范式意義上理解“農村金融發展”。(1)農村金融發展的目標在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金融作為促進資本形成的重要方式,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發展就是要通過減少農業生產者的借貸成本,提供足夠資金,改善其生產和生活條件;通過為其使用現代化技術提供資金支持,以刺激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為其分散存在于生產和經營等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增進其農村經濟活動的可預見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2)農村金融發展必須和農村經濟發展保持適應。發展中國家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主要面對的是大量的分散小農和農村中、小企業,不僅交易規模小、次數頻繁、缺少擔保或抵押,難以獲得建立信用所必須的信息,而且農民的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等特點,還要求金融服務簡便、靈活、及時,加上農村經濟尤其是農業投資周期長、收益低、不穩定、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并存、比較利益低下等特征,使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資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風險高,而收益又比較低。現代化的、有組織的正規商業性金融,不僅不愿意涉足農村金融市場,而且在追求規模經濟過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規避風險的制度和方法,還阻礙甚至禁止農村金融交易。因此,農村金融發展并不表現為金融機構、工具和制度的現代化,而是表現為與農村經濟的適應性。(3)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農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規金融供給短缺和非正規金融成本過高而難以滿足,農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農村金融發展的市場機制失靈。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條件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發展將處于低水平的均衡,進而進入相互抑制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必須介入農村金融發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擴張”的一般內涵。無疑,政府干預對早期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發展農村金融組織十分有效。但金融展開其自身的內在邏輯,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見的腳”,必然使政府對金融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出現對金融發展的過度干預,進而越來越阻礙著農村金融發展,使農村金融發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場制度而停滯。因此,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4)農村金融發展受到宏觀制度環境的影響和沖擊。“農村金融發展”盡管有其自身邏輯,但無法超越經濟發展戰略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而經濟發展戰略及其制度安排,取決于經濟發展目標、資源稟賦和外部環境。在工業化的初期,工業化所需資金只能來自以農業和農民為主體的農村經濟,農村金融發展必須服從工業化戰略。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區別,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國家對金融實施控制的強制過程,后者是以金融自由化為特征的市場自發過程。從這一意義上講,工業化過程中農村金融發展外生于農村經濟發展。但經濟發展對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業發展具有基礎性的依賴,農村金融發展的上述過程并不能持續,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這樣,內生于農村經濟的農村金融也必然客觀地存在,“二元金融結構”就變得十分自然。內生于工業化戰略的農村正規金融發展,因其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不一致,就會不斷要求政府壓制農村經濟內生出來的非正規金融,進而在城鄉金融呈現“二元”結構的同時,農村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也表現出“二元”特征。除此以外,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審慎態度和外部金融發展后果的影響,也通過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響著農村金融發展。我國建國后的重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后,政府在農村金融發展上的現實表現,都是理解“農村金融發展”內涵的最好的例證。

        注釋:

        ①王紹儀(2002,P114):“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指通過貨幣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資金的經濟活動”;《辭源》(1915版):“今謂金錢之融通曰金融,舊稱銀根”;《辭海》(1936版):“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辭海》(1979版):“貨幣資金的融通,一般指與貨幣流通與銀行信用有關的一切活動”;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1986)也把相當于我國金融的“FINANCE”定義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

        ②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貨幣資金融通”(鞏澤昌,1984:P4-20;張琳,1984:P1-10);“是一切與農村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有關的各種經濟活動”(丁文詳等,1988:P47);“是貨幣、信用、金融與農村經濟組成的‘融合體’”(舒子塘,1989:P10);“是農村貨幣資金運動中的信用關系”(王世英,1992:P1);“是以信用手段籌集、分配和管理農村貨幣資金的活動”(李樹生,1999:P29);“是指農村貨幣資金的融通”(王紹儀,2002:P115)等等。

        ③本研究中的“交易”是新制度經濟學意義的“交易”,是指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為,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單位,本研究中交易可以理解為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主體之間的交互行為。

        ④根據經典經濟學理論,市場需求可以誘導出相應的市場供給。而長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的基本事實,一直是農村金融供給不足,“一直沒能由農村經濟系統成功地內生出相應的金融服務機構和相關制度安排”,“決策層可以允許個體經濟和民營經濟的發展,而不能容忍個體金融和民營金融的發展”,內生的農村金融不僅一直沒有很好成長起來,而且“其發展的不規范與過度失序為其后的嚴厲管制與取締提供了口實”(張杰,2003:P311)。

        ⑤發展經濟學認為經濟發展是指伴隨著經濟、社會結構和政治體制等全方位變革的經濟增長,不僅意味著產出的增加,而且意味著隨產出增加而出現的產出與收入結構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變化。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以往對經濟發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資本積累、技術進步及專業化與勞動分工等方面,而這些因素與其說是經濟增長的原因,倒不如說是經濟增長本身。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變遷,一種能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產權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奧地利學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義者認為經濟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即哈耶克稱之為“合作秩序”的市場制度擴展或演進過程。在當代,“經濟發展”又賦予了“追求生活質量、可持續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參與”的內涵,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人文發展”的概念。

        ⑥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中將金融現象歸結為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結構。認為金融結構是一國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及其相對規模的綜合,金融發展就是金融結構的變化,研究金融發展必須研究金融結構,并盡可能從數量關系上描述,而不是滿足于對金融與經濟關系的描述性說明。

        ⑦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則將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發展”稱之為“金融增長”。彭興韻(2003:P181)把金融發展界定為“金融的功能不斷得以完善、擴充并進而促進金融效率提高和經濟增長的一個動態過程”。

        ⑧指建立在對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過血緣、親緣、情緣、地緣、業緣等特定關系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基礎上的農村金融通常只發生在某一特定的狹小范圍,可以主要依靠倫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來保障。

        ⑨指獨立于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關系的,建立在對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監督、強制與激勵約束下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通常可以在一個較廣泛的范圍發生,其范圍大小受制于外在力量監督、強制和激勵約束的有效性,必須主要依靠法律規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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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鄭風田、姜克芬.農村經濟與管理[M].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8.

        [21]羅納德.麥金農.經濟發展中的貨幣與資本(中譯本)[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7.

        [22]R.W.戈德史密斯.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中譯本)[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23]約翰.G.格利.愛德華.S.肖.金融理論中貨幣(中譯本)[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4]彭興韻.金融學原理[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3.

        Rural Fin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Definitions Reconstruction

        at the Angle of Trade XIONG Deping

        篇2

        【關鍵詞】金融改革 創新 協調 綠色 開放 共享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創新發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金融機構應改變之前重點服務大型企業的經營模式,將目標客戶向中小型企業拓展,針對中小型企業的特點開發適合中小型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特別是中小型商業銀行,可以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改革試點,如在銀行內部設立中小企業信貸審批部門,專門進行中小企業的信息搜集、貸款審批、貸后監管、風險控制等工作。對于處于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由于其發展前景較好,可以在創立初期引進風投資本;對于有一定資產規模的中型企業,應該在政策上鼓勵銀行向該類型企業發放貸款,讓資金真正流入有融資需求的實體經濟中去;也可以引導民間資本支持中小型企業的發展,降低民間資本的金融準入門檻,鼓勵民間借貸與中小型地方性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合作,通過正規渠道將閑散的民間資本整合并流入實體經濟,從而提高民間資本的利用效率并有效地控制風險;對于已經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型企業,可以鼓勵和引導其在新三板、創業板上市,通過直接融資的方式獲得資金支持。

        創新激勵性政策機制。建立專項基金,用于支持處于創立初期或生產結構轉型期的企業。對特定企業給予資金扶持,同時也為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投資方向起到引導示范的作用。成為政府專項基金支持對象的企業可在信用評級上有增進,這也為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提供了提高自身條件的渠道。當企業渡過創立初期,進入穩步成長期的時候,政府應逐漸撤出自己的財政資金,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進入。政府可在稅收等相關制度上對支持這些企業發展的金融機構實行優惠政策,提高銀行為中小型企業服務的積極性。最后,當企業發展已進入穩定上升期時,還應制定有關政策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作為補充,政府還可適時采用定向貨幣政策。該項政策可以讓銀行獲得較低成本的貨幣來源,以此鼓勵銀行向特定的行業和地區貸款,如正在進行轉型和升級的行業,金融資源相對稀缺的弱勢地區等,可使金融資源真正流向經濟社會有資金需求的領域。

        協調發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構建金融中心與消除行政體制障礙并重,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在有條件的發達地區建立金融中心,形成經濟金融集聚效應。金融中心的位置選擇東中西部均有覆蓋,且有所分散。過于集中的金融中心會造成基礎設施的重復建設,金融資源搶奪激烈。金融中心將會整合周邊地區的金融資源,應進行合理布局規劃,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由于聚集了周邊金融資源,金融中心的輻射功能也將進一步加大。對周邊欠發達地區的扶持能力也相應增強,必能整合多方資源促進欠發達地區的金融發展。

        努力打破行政區域壁壘的束縛,形成開放式的金融市場。反對地方之間的惡性競爭,鼓勵設計區域合作機制,實行區域間的有效聯動。可設立合作貿易區,創造公共優惠政策環境。合作貿易區內要制定合理的區域規劃,區域間合理分工、優勢互補。在上層管理方面,可成立金融聯席委員會,專門負責區域間金融資源調配、金融合作項目洽談等,進一步推動區域協調發展。也可成立區域共同發展基金,專門用于區域間的聯動發展,或者服務于區域參與的國家經濟發展大戰略。

        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帶動城鄉協調發展。建立由商業銀行、國家政策銀行、信用合作社、國家開發銀行共同組成的金融機構融資體系。國家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應在其中發揮引導作用,在城鎮化建設項目初期投入資金,不但可以支持項目起步,還可以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乃至社會資本的流入方向,起到引導示范作用。在項目正常運作之后,由銀行或其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后續資金支持,農村信用合作社應該加大涉農貸款的比例,降低城鎮化建設項目貸款的門檻。同時,也可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流入,特別是現代化農業和現代服務業,對于經營性基礎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投入項目的建設和后期經營當中。

        綠色發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加大金融對新能源的支持力度,當務之急是要解決新能源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人民銀行應在其中起到“總領指導”的作用,自上而下進行金融資源的整體性配置優化,引導有限的金融資源流向更需要資金的新能源產業中去。政策性銀行應充分利用其政策優勢,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如國家開發銀行應該利用其低息貸款、優先貸款的政策優勢積極扶持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應起到“配合補充”的作用。金融機構在對新能源產業融資時可以采取同業合作的形式,引入銀團貸款、綜合授信等業務模式,從而既能滿足新能源企業的融資需求,又能避免僅由單一的金融機構融資而承擔過大的行業風險。

        完善碳金融交易體系。完善碳金融交易體系最關鍵的是要建立一個機制合理的碳金融市場。一方面,我國現階段碳金融交易區域化分割明顯,彼此間信息溝通不流暢,應該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標準化交易平臺。在該平臺內實行會員制,采用與國際標準相統一的合約格式,并借助互聯網技術發展線上交易、公開信息披露,防止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定價機制。政府應根據市場上的供求情況、資金需求等因素確立碳交易價格的上下限,當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通過稅收、補貼等方式進行價格調控。另外,還應該鼓勵創新多種碳交易金融衍生產品,有利于價格發現機制的完善,并分散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

        開放發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對內推進金融市場自由化改革。首先,降低國外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比如,從“全面審批”過渡到“分項目、分行業審批”、對行情發展較好的行業簡化審批流程等。其次,逐步實現利率、匯率自由化。政府應放松對利率和匯率的管制,由市場上的資金供求來決定定價,形成一個更合理、更透明的價格機制。最后,發展金融業務自由化。如商業銀行逐步實行混業經營、開發創新金融產品等,不斷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質量,讓外資在我國的金融市場運作中提高經濟效益和投資效率,從而吸引更多的外資流入我國資本市場。

        對外推進“一帶一路”的金融支持。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讓其成為“一帶一路”戰略的引導者和先行者。在我國的政策性金融體系中,國家開發銀行和國家進出口銀行應該成為兩大主力。國家開發銀行主要致力于為基礎設施的建設提供資金保障。“一帶一路”戰略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為沿線國提供基礎設施建設。而國家開發銀行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積累了許多經驗和資本,因此以國家開發銀行為核心為“一帶一路”戰略提供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是明智之舉。國家進出口銀行主要致力于為對外貿易融資、跨境貨幣金融投資提供支持。國家進出口銀行可以在現有的跨境合作基金基礎上發展更多的跨境基金項目,為“一帶一路”戰略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渠道。

        共享發展理念下的金融改革

        實現金融供求個體間的金融共享。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傳統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的弊端。然而互聯網金融業務在我國目前只是處于起步階段,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和發展。第一,應提高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透明度,適當降低準入門檻,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建立規范統一的行業準則,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進行引導和規范,從而在市場上形成充分有序的競爭。第二,應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企業征信系統,通過搜集業務交易數據記錄建立信用數據庫,對信用記錄優良的誠信企業實行優惠政策予以鼓勵,對擁有不良記錄的企業進行嚴格審查,有效防止金融犯罪活動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再度滋生。

        實現金融供求個體與金融機構間的金融共享。由于中小微企業、個人的資金量小等弊端,相當部分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個人不在金融機構服務的范圍內。在共享理念下,金融改革應加強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聯系,促進金融機構更好地為企業服務。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等社會征信系統,全面搜集數據庫內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鼓勵金融機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個體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政府可聘用第三方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機構可以根據統一標準進行授信。

        實現金融機構間的金融共享。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復雜化、綜合化,金融要素的邊界將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的分業格局將會打破,因此金融機構間的功能共享是大勢所趨。不同業務的金融機構之間可以共享客戶資源,合作開發綜合性較強的金融產品,最大程度上整合金融資源。其次,金融機構可以發展除了優化資源配置、咨詢、理財等傳統業務以外的第三方平臺中介服務,在原有的大量客戶信息中充分挖掘客戶的潛在金融需求,并為其介紹匹配的金融服務。最后,金融機構還可以實行后臺服務外包,將自身業務向“輕資產化”方向發展。

        篇3

        從某種意義上講。金融交易的頻繁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一個地區或者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實力,傳統的金融學注重研究貨幣的流通問題。而現代金融的實質則是經營活動的資本化過程。近些年,金融學的發展逐步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各大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以及資產管理企業都缺乏專業性的金融學人才。伴隨市鼉濟的不斷改善。金融行業也得到了迅猛發展。并影響著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深入研究我國金融學發展面臨的挑戰,并探討金融學的發展趨勢,對促進金融學的穩定發展和我國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金融學發展面臨的挑戰

        金融的概念和定義不明確。在經濟全球化進程持續加快的背景下,各國經濟的發展對金融的需求日益強烈。西方國家的金融學界的專家和學者對于金融學的概念并不統一。一部分金融學界人士指出。融資服務即是金融。還有一部分學者對金融的概念做出了詳細的劃分,這些學者指出金融學者中心點和方法論,其中中心點即是指市場經濟的運行,而方法論是指為金融尋找一種代替物,從而給其一個工具定價。在國內。針對金融的定義和概念并不明確,我國的金融理論界的專家和學者通常將金融學和經濟學歸為兩類學科,其中經濟學是一類學科,而金融學則是二類學科。

        金融學基礎理論知識落后。金融學是研究價值規律和價值判斷的經濟學科。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金融學所涉及的基礎理論知識較廣,包括物理、數學以及工程學等多學科的有關知識。金融學人才要具備金融學科和經濟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也要具備較強的理性思維意識。并充分理解和掌握金融學的分析方式和專業技能。如今,我國金融學的師資力量薄弱。高校培養出的金融學人才的專業素養不高,此外,絕大部分教師并沒有充分理解金融學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金融學教學資源不足的問題。伴隨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不斷進步。金融學基礎理論知識就顯得日益落后。對金融學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

        金融學理論知識和實際生活關聯度不強。金融學是一門和人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學科。金融學為我們的現實生活帶來了有利作用。然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金融學的發展卻存在著滯后的問題,并逐步遠離了人們的現實生活,這就導致無法在市場經濟遇到困難時。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給予解決,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如今,我國的金融學理論知識和現實生活的關聯度不強。無法對金融行業的發展做出有效的管理。制約著我國金融行業的健康成長。

        我國金融學的發展趨勢

        明確中國金融學的概念。科學合理的概念是推動我國金融學發展的重要基礎。金融學有關專家和學者。要充分考慮我國的金融時間,并根據我國國情、金融制度以及金融理論基礎,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金融學概念。從而有效引導我國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為我國的社會經濟建設作出有益貢獻。

        拓展金融學的深度和廣度。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金融學理論知識逐步眼不上時展的步伐,顯得日益落后,不利于引導金融行業的發展。金融學的從業者和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拓寬金融學的深度和廣度,不斷健全金融學的內容。增強金融學適應千變萬化市場經濟環境的能力,從而有效應對各種發展挑戰,充分發揮金融學在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增加金融學在教學過程中的實踐環節。近些年,在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學也得到了快速發展。并在各行各業得到了普及和應用。但是。縱觀我國各大高校金融學專業的教學水平,依然存在著諸多不良問題。尤其重要的問題就是缺乏足夠的實踐環節,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金融學理論知識和實際生活聯系不緊密的問題。因此各大高校要注重金融學教學中的實踐課程,將學生在課堂上學到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得到充分利用。增強理論知識和現實生活的緊密性。從而提升金融學人才的實踐能力。

        篇4

        【關鍵詞】金融創新;發展;金融行業

        一、金融的概念界定

        (一)在國內金融概念的發展歷程

        對于金融的概念界定,有的學者如高翔、陳東將“金融通常解釋為貨幣資金的融通,或指貨幣資金的流通和周轉,它是在貨幣資金盈余者和短缺者之間調劑貨幣資金余缺。由于這種貨幣的融通,往往同信用聯系在一起,因此金融又是貨幣流通的調節和信用活動的總稱。”

        “而在我國近代金融一詞的概念及發展如下,‘金融’一詞產生于近代,由日本傳入我國。我國古代沒有‘金融’這個詞,但貨幣、信用及其有關活動則起源很早,沒有‘金融’的詞匯,而有‘金融’的實際。在近代,中國銀號、錢莊常有金融融通之說,其意義與金融相近,但正式用‘金融’一詞來表達事物的是在我國近代銀行業(1897年5月27日,中國通商銀行成立,標志中國近代銀行業的開端)興起以后。民國元年(1912年),北京政府財政部文件中曾有‘自去秋以來,金融機關一切停滯’之語,那時‘金融’這個詞的含義仍不明確,也沒有在社會上廣泛使用;1915年編寫的《辭源》中收有這個詞條,解釋為‘今謂金錢之融通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莊曰金融機關。’那時‘金融’還是個新鮮的詞。1920年,北洋政府發行‘整頓金融公債’用以解決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停止兌換的風潮,以后‘金融’一詞就與銀行業務活動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與“財政”相區別的概念,被廣泛地運用。”我們接下來看一下金融一詞在西方國家的演繹,在17世紀,金融從物質生產部門中分離出來,初步形成獨立的產業。它的發展以物質生產規模和水平為基礎。因為本文主要是針對國內的金融w系的研究,因此在此就不對國外金融進行過多的介紹。

        我們再來看一下,陳東學者對金融這一詞發展歷程的介紹,在他的《金融概念的傳統規范及其發展》一文中這樣寫道:“‘金融’一詞產生于近代,由日本傳入我國。我國古代沒有‘金融’這個詞,但貨幣、信用極其有關活動則起源很早,沒有‘金融’的詞匯,而有‘金融’的實際。1915年編寫的《辭源》中收有這個詞條,解釋為今謂金錢之融通曰金融,舊稱銀根。”

        二、金融創新的發展

        關于“金融創新”理論的發展,大多數都是以奧地利經濟學家、社會學家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The THeory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一書中的關于企業“創新”的定義為理論基礎。同時,北京大學陳岱孫、厲以寧主編的《國際金融學說史》根據熊彼得經濟創新的定義將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就是在金融領域內建立“新的生產函數”,“是各種金融要素的新的結合、是為了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金融創新浪潮的興起與迅猛發展,給整個金融體制、金融宏觀調節等經濟發展乃至世界經濟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我國近年來的金融創新,無論實在品種上、工具上還是在制度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三、金融創新理論對金融行業的影響

        對于金融創新對金融行業的影響,我主要想從杜莉、張云學者在《吉林省金融創新效應及其提升》的文章中所提出的金融創新動因方面進行論述,主要包括:“第一,順應需求的動因,是為了順應人們財富增長后對金融投資品的需求、防范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需求而催生金融創新;第二,順應供給的動因,是指在出現新交易技術、新產品、新經營管理理念的背景下,金融部門出于維持自身可持續發展、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而推出創新;第三,規避管制的動因,主要是金融部門為了回避或擺脫內部和外部制約而催生的創新,其中,內部制約分別包括金融機構內部傳統的增長率、流動資產比率、資本率等管理目標,制約包括金融當局的各種規章制度以及金融市場的一些約束。”接下來我們逐一看一下每個金融創新得動力因素對金融行業的影響:

        1.二位學者在文章中提及的第一個動力因素就是也就是說金融創新是時代的產物,順應金融行業發展的需求和社會發展的需求運用而生。它的產生對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使金融行業在早先的基礎上發生了由量到質的變化,為這個行業增添了新的色彩和發展動力。

        2.第二動力因素,這一點是金融行業為了讓自己在社會這個大的網絡中更好的發展,而實現的自我突破。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社會就相當于一個網絡一樣,但是這個網絡是無形的、確真是存在著,在網絡中,存在著不同的節點,每個節點就相當于一個社會位置。我們都生活其中,利用位置上所賦予的權利和資源去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時,我們又受限于其中,無法逃避這個網絡對我們社會活動的限制,這時,我們只能在不違背“網絡”所制定的規則下,在繼承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這個網絡中占據最佳位置,實現對利益的追求。金融創新理論的提出、建立與發展其實就是如此,只有這樣,金融行業才能不斷發展與進步,實現自身價值,為社會和國家做出貢獻。

        3.金融創新動力因素的最后一點,主要是為了規避金融在發展中的限制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案。正如我們所知事物都是螺旋上升從而不斷發展的,那為什么不是直線上升從而發展呢?其一,是因為事物的發展,都存在著一定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二,在事物從量變實現質變的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阻礙,只有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斷地改變進步的方法,提升進步的思維等才能實現事物的發展。因此,快速、直線的發展可能暫時是有效的,但是必當收到阻礙,從長遠的角度看來是不科學的、不合理的,不能夠長期的適用。

        四、小結

        金融創新的動力因素促進了金融創新理論的不斷升華與進步,金融創新對金融行業的發展是起到推動作用的。通過金融創新理論實現不斷地突破,通過實踐不斷驗證與修正理論的不足從而也實現金融領域的創新。因此,在金融領域我們應該堅持創新,不斷創新。為我國的經濟作為貢獻,為我國的發展填上濃墨重彩的一筆。

        參考文獻:

        [1]高翔,陳東.金融概念的定義演變[J].蘭州學刊,2005(3).

        [2]陳東.金融概念的傳統規范及其發展[J]. 金融教學與研究,2004(3).

        篇5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概念;內涵;外延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3-0070-02

        一、比較法視野下的金融消費者概念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規定各有特色,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采取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已在法律層面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作了明確規定。

        (一)美國

        美國是金融消費者保護起步較早的國家,其《金融服務現代化法》(1999)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個人、家庭成員因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體。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2010)將受保護的金融消費者界定為“消費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該自然人的經紀人、受托人或人”。

        (二)英國

        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貿易、商業、職業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務的任何自然人。①

        (三)日本

        2001年4月實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將金融消費者規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的保護對象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只要是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者,都在該法的保護范圍之內。日本于2006年通過《金融商品交易法》,該法在明確“金融消費者”定義的基礎上,將家庭理財納入生活消費中,同時,將金融商品的范圍擴大到所有的投資類商品,并且明確規定金融從業者要參照投資者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說明義務,以達到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

        (四)臺灣

        2011年6月中國臺灣地區通過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該法第3條還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總體而言,上述國家和地區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都體現了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強調擴大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范圍,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范。

        二、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合理性

        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合理性進行探析,即探討金融消費者成為獨立法律概念的價值所在。各國和地區將金融消費者作為獨立的法律概念進行界定,主要是基于弱者保護理論。在金融發展大背景下,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逐漸從對有形商品的消費,轉向對無形商品的消費,而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這種無形商品的銷售具有很強的信息化特征,加之金融產品和服務發展的多樣化、復雜化特點,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在掌握信息的地位、能力、條件等方面出現越來越嚴重的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加劇了消費者在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的弱勢地位,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迫切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護。在弱者保護理念強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不斷得到更多人們的認可和關注,將弱者保護理念擴展至金融消費領域逐漸成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費者——這一新的法律名詞就此應運而生。另外,金融消費者成為獨立法律概念,也是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的需要。

        三、中國“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從中國現行立法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明確界定消費者的概念,當然也無金融消費者的明確概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中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但卻無法對“金融消費”這一類特殊的消費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中國關于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一)中國有關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立法實踐及理論爭議

        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在中國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一詞,銀監會已將購買銀行產品、接受銀行服務的顧客作為“金融消費者”。保監會也將投保者視作“保險消費者”。證監部門并未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而是認為證券投資者具有投資性,稱為“投資人”較為合適,在實務界,證券行業也并不認可“金融消費者”的概念。

        作為法學上的概念,學界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并未達成一致。較為典型的觀點有: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可定義為:為個人消費而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但是以生產、經營為直接目的而獲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費的除外(魏瓊、賴元超,2011)。另有觀點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或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社會成員(郭丹,2009)。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是指:不具備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一般性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黎金榮,2012)。

        總體而言,國內學界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爭議,分歧主要有: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是否屬于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的范圍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否以專業知識為界限來劃定金融消費者的范圍,即是否把具備專業知識者排除在金融消費者范圍之外。上述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涉及以下難點:一是金融消費屬不屬于生活消費;二是將金融領域消費者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的初衷何在。

        筆者認為,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給予特殊保護,其初衷和主要目的便在于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及地位懸殊的狀態,從而保護弱者。而隨著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發展,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越來越突出,迫切地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保護。況且,金融消費已成為消費者生活消費行為不可缺少的部分,成為消費者的一種重要消費活動,理應成為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消費行為。

        (二)金融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

        筆者贊同魏瓊等人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即金融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消費而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但是以生產、經營為直接目的而獲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費的除外。其特征如下:第一,金融消費者屬于消費者的一種,為自然人。第二,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目的在于“個人消費”,而非以生產、經營為直接目的。

        金融消費者不同于金融投資者。投資者是證券法中的重要概念,中國主流學術觀點不主張將投資者歸于“金融消費者”概念,因為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收益,不是為了生活消費。從發達國家和地區關于金融消費者的立法來看,其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范圍一般都較寬,且金融消費者一般都限定于個人或者為了個人目的。從中國的立法實踐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消費者,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金融消費者是金融領域的消費者,其消費目的也在于“個人消費”,而不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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