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2 15:36:2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新土地管理法處罰標準,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監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監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土地違法行為的監察管理。
第四條 縣(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監察工作。
監察、公安、審計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土地管理部門對市轄區、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對鄉、鎮土地監察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第六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監察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并納入政績考核的內容。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地的義務,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土地違法行為、協助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監察職權
第八條 土地監察職責:
(一)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三)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四)監督檢查建設用地的審批、征用和使用情況;
(五)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活動和集體土地使用情況;
(六)監督檢查土地權屬登記和發證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非農業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
(八)監督檢查土地開發利用和復墾情況;
(九)監督檢查征地費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依法應監察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正在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應責令違法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有權查封繼續施工的設備和建筑材料。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土地管理部門實施違法或不當的土地行政行為,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予以撤銷、變更。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違法或不當的土地行政行為,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實施違法或不當的土地行政行為,應及時建議本級人民政府糾正,并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土地監察任務,配備相應的土地監察人員,具體負責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四條 土地監察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嚴格執法。
土地監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執法資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監察工作。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時,須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監察人員在調查土地違法案件時,有權查閱、復印有關文件,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并可進入土地違法現場檢查。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檢查,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執法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符合法定條件的土地監察隊可以接受土地管理部門的委托,行使土地監察職權。
土地監察隊負責人需要任免、調動工作的,有關部門應征求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違法案件查處
第十八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管轄全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案件:
(一)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土地管理部門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
(三)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土地管理局交辦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九條 市(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案件:
(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
(三)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二十條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違法案件。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共同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鄉、鎮人民政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及時查處或查處不力的,應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可以直接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四)屬于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五)在追責時效內。
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后,應抄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立案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由兩名以上土地監察人員承辦。
案件承辦人員和主管負責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與本案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應予回避。
第二十五條 經立案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書后,應立即停止土地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土地違法案件調查結束后,土地管理部門分別情況依法作出如下決定:
(一)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
(二)認定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作出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
(三)認為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提出書面處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有關單位;
(四)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五)認定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決定撤銷案件。
監察、司法機關對土地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及時查處,并將結果反饋給土地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經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并監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遇到干擾、阻撓的,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保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土地管理部門不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或查處不力的,應督促其糾正。
第二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使用省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文書。
案件處理完畢后,承辦人應寫出結案報告,經本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結案。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片、照片等資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
(三)《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四)經復議機關復議或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應附復議決定書副本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對重大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應予以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批準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嚴格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法批準出讓或擅自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或出讓行為無效,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礙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對土地監察人員、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查封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因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過錯造成查封財產損失的,由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承擔。
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實施查封措施,給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土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土地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查,或者在處理土地違法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可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和超標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鄉、鎮人民政府不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理不當的,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糾正。
一、征收土地復墾費的必要性
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保持耕地占補平衡、保護耕地資源、置換年度用地指標、順利報批土地的必要條件,特別是20**年9月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地字[20**]42號),進一步嚴格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要求在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后,才能申報建設項目用地,因此復墾土地更成為申報用地必需的先決條件。但要大面積地開展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前提又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解決資金問題單純依靠縣財政的投入還遠遠不夠。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既可以有效地減輕政府負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個別磚瓦廠超面積取土、浪費土地等問題的發生。因此,在當前從嚴控制土地的形勢下,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通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置換年度用地指標成為必然選擇,也非常有必要。
二、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20**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從事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復墾法定義務人。復墾義務人必須根據破壞土地面積和類型、復墾標準等,依法繳納復墾費;對1999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尚未履行復墾義務的,復墾義務人必須依法補繳土地復墾費。
三、征收的范圍和標準
全縣范圍內,正在從事實心粘土磚瓦生產的企業及其他因生產或建設需要而挖損、塌陷、壓占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土地復墾費的標準是每平方米5-20元。為減輕企業負擔,本著收費從低的原則,我縣暫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收取。
四、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時限和方法
截止到20**年年底以前,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按實際用土面積,于2007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兩次繳清;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土地復墾費按實際新增取土面積逐年征收。
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地礦股工作人員分赴各磚瓦廠嚴格測量、核定20**年以前的取土面積,根據取土面積征收土地復墾費。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生產的,各磚瓦廠應根據新增加的取土面積,主動向縣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復墾費。
各磚瓦廠都應依法取土生產,按期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逾期不繳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上門催繳、征收,并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66條的規定,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當前土地違法的誘因
――各級政府經濟發展目標的考核壓力是違法用地產生的主要原因。由于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帶來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長,再加上資源屬國家所有和地方分級管理帶來的全局和局部、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的沖突相當突出,地方政府在違法用地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據統計,某地2008年土地違法案件中,違法用地面積95%、違法用地宗數91%是因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所引起的。當前,各級政府盡管不斷調整考核方式和指標,但經濟發展目標始終是一個主要的硬性指標。在利益和政績的沖動下,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千方百計把項目引來落地。但是項目引來了,由于用地計劃指標的限制,違法違規用地也就成為必然。對此,好多基層政府的負責人也很無奈,經常訴苦:一方面GDP綜合考核,過不去的話將被問責;一方面是土地執法的高壓態勢,違法用地的話可能被問責。
――私營企業的蓬勃發展是土地違法的重要因素。一些個體私營企業,規模小、投入少、占地小,為了向規模效益發展,在成立之初,往往經與村委會協商后,以租賃甚至隨意侵占的形式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小作坊、小廠房,盡管占用的土地面積不大,但卻直接侵害了涉地農民的利益,有的甚至連補償都未支付。當然,在這些小私營企業違法用地過程中,經常也有鎮甚至縣級政府的身影出現。
――宅基地指標不足也是違法用地的原因之一。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且面積有了明確規定。但由于相當一些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少,已沒有可用于新增人員使用的宅基地。當面對村集體內部人員已成家,需要分配新的宅基地時,經常在農用地上劃出一塊為宅基地,有的甚至在基本農田上建房。這種做法實際上已違反了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當前土地執法監察的難點
由于土地違法行為大都與基層政府有直接牽連,因此土地管理部門在處理時經常遇到阻力,影響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使少部分人誤認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軟法”,同時又進一步助長了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形成了惡性循環。
――停止違法行為難度大。許多違法用地在萌芽狀態時,被國土部門巡查發現責令停止建設。若違法當事人配合的話,違法行為將不再繼續。但許多時候,違法當事人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與執法人員打游擊。執法人員從現場走后,繼續建設。有的甚至公然對抗,威脅毆打執法人員。有的盡管土地違法處罰決定書下達了,違法當事人依然我行我素,直至建設完畢。對此,國土部門執法人員感到很無奈也很悲哀。一方面,在制止違法行為時,無法做到24小時監控,即使不間斷監控,有時候會受到違法當事人的人身威脅;另一方面,因職能所限,盡管完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了查處。但處罰后的結果是違法建筑物建成,事實上達不到遏制違法用地行為的效果。
――處罰落實到位難度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違法用地實施處罰,主罰是“拆除”和“沒收”,副罰是罰款。但具體實施上,副罰――罰款基本能到位,主罰――“拆除”或“沒收”基本上難以到位。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國土部門自身沒有強制執行權,只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經常以種種理由不予受理。目前違法用地建筑物能被拆除或沒收,一般都是由政府統一組織各部門聯合執行實現的。
――處理責任人阻力大。盡管近幾年國家相繼出臺了土地違法問責規定,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加大對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的力度。但事實上,國土部門在執行時,遇到的阻力也很大。一方面,對事的處理上,處罰的標準較低。法律規定每平方米是1元-30元,但在執行時,由于各方的原因,往往是按照低限標準實施,起不到加重違法成本懲處的效果。另一方面,對人的處理上,國土部門僅有建議權,具體處理實施時會受諸多因素影響,有些單位往往采取“丟卒保車”的方式,結果被處理的人往往限于級別較低的,有時甚至還不能處理到位。
土地執法到位的對策
為徹底解決目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執行難,特別是責任追究不到位的問題,徐州市國土資源局近年來在建立違法違規用地查處長效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推出了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聯合查處機制。目前土地執法,基本上是以土地管理部門為主,帶來的問題是國土部門一家單兵作戰,不僅勢單力薄,而且幾乎不能執法到位。改變這一狀況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政府牽頭、各部門分工參與的聯合查處機制,變單一作戰為聯合行動,變部門行動為政府多部門聯合行為。
具體機制可為:違法用地行為一經發現,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國土部門函告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立即停止辦理違法違規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相關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對未獲用地批準的項目,發改委等部門不予受理項目審批、核準;規劃部門不予受理規劃設計方案論證;環保部門不受理環評論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工商,稅務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納稅登記。對已開工項目,建設部門停止質量監督并下發停工通知書,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其分割登記;供水、供電、電信等單位停止供水、供電等服務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土地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調查處理;司法機關負責對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的立案查處。在此期間,及時在社會上給予曝光,并函告金融部門,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應不予提供貸款。
二是量化行政責任追究標準。目前國家對土地管理的問責制度盡管很嚴厲,但配套措施不夠,問責規定也很原則化,缺乏具體的、可行的操作辦法。因此,量化行政責任追究標準十分必要。
結合基層實際,可規定凡年度新增建設用地中違法用地宗數比例超過30%或面積超過25%的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降低一級職務,主要領導降級處理;凡單宗項目違法用地超過10畝且建成建筑面積超2000平方米的,違法行為所在地村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和鎮(鄉)分管負責人就地免職。鎮(鄉)黨政主要負責人予以降職,縣(市)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凡單宗項目違法用地面積超5畝且建成建筑面積超1000平方米的,違法行為所在地村(居委會)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和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就地免職,辦事處(鎮)黨政主要負責人予以降職,縣區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三是在罰款上取消自由裁量權。目前,土地管理法對土地違法案件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太大,如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規定可處于1元~30元每平方米的罰款,既給執法人員太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利
于公平公正執法,也使得執法人員在具體操作時難度大,遇到的阻力和影響多。罰款低了,不能加重土地違法的成本,達不到在經濟上的警示作用;罰款高了,執法人員將會面臨各方的阻力和壓力,實施難度大。因此,在罰沒款標準上,應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取消自由裁量權,最好一律執行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
具體可根據違法性質的輕重,采取如下幾個罰款等次。如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其中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處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非法占用一般農用地的,處每平方米25元的罰款。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較重土地違法案件,其中擅自占用集體土地的,處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邊報批邊用地的,處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對“以租代征”類土地違法案件,要從嚴查處,除對出租方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0%的罰款外,對承租方以非法占地論處。
四是明確沒收和拆除的具體操作辦法。土地管理法僅僅對違法案件違法建筑物等做出了沒收和拆除的規定,但如何拆除、如何沒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具體執法時,拆除和沒收一般都執行不到位,無法從根本上遏制違法用地行為。因此,必須明確所有土地違法案件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一律沒收或拆除到位的具體操作辦法,實現違法用地者不但經濟上受到處罰,且違法所得的建筑物一律消失的目的。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和監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三條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并納入政績考核的內容。
任何取得或者變更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入股、收回等行為),均應依法審批。征用土地的審批文件,只能由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一名負責人簽字。嚴禁越權、化整為零等各種形式的非法批地。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監察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土地監察工作。各省轄市(含地區、州,下同)、省直管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負責農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六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監察目標管理、巡回檢查、案件舉報、統計備案工作制度。
第七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行使土地監察職權。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公正及時。
第八條 對在土地監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監察機構和職權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土地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與土地監察工作相適應的監察人員,并為開展土地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條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監察業務,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經過省轄市、省直管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監察職責,享有下列職權: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或調取與被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土地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調查,有權進入土地違法案件發生現場察看和測量,并采取筆錄、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調查取證;
(三)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權限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活動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和集體土地使用情況;
(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監督有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辦理行政處罰中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案件;
(六)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處理,對土地行政復議案件依法作出復議決定;
(七)指導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工作,并對其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土地管理有關的案件。
第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委派土地監察專員和副專員,檢查、指導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土地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執法標志,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章 土地違法案件的管轄
第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進行管轄。
第十五條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管轄下列案件:
(一)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案件;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由自己直接處理的案件。
第十六條 省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管轄下列案件:
(一)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十七條 省直管市和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辦理下列案件: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變原批準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開發利用土地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經批準的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閑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的,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
(六)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
(七)未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八)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九)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十)不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或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
(十一)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十二)瞞報土地交易價額的;
(十三)本級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十四)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管轄。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管轄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章 土地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自己管轄職責范圍的。
第二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以及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十日內立案。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第二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可以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可以復制,但應保證與原件核對無誤。
為防止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由當事人保存。
案件承辦人應當對調查取證的過程和結果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有義務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案件承辦人員提供證據。對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等流轉行為拒不提供非法所得證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聽證依照有關行政處罰聽證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經調查取證,土地監察機構初審、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導集體審議后,分別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立案予以撤銷;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認定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四)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五)對依法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建議;
(六)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重大或典型的土地違法案件,除依法處理外,應予以通報或以適當方式通過新聞媒體公之于眾。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根據需要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減、緩、免后收取的出讓金低于標定地價40%的減、緩、免決定無效。由上一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追繳減、緩、免的全部出讓金,并上交國庫。
第二十六條 對出讓期滿和出讓期雖未滿但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國有土地,以及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劃撥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其使用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日前六個月,發出要求當事人到期交回土地使用權的通知,逾期不交回土地使用權的,按非法占地論處。
第二十七條 建房超過批準用地面積的,應當依法限期拆除或沒收;拆除或沒收確有困難,且超占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的,應按標定地價的3至5倍交納土地補償費,其土地使用權不屬于超占者。
第二十八條 違法占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后,該宗土地的使用權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重新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劃撥或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確定,能夠復墾的,應當復墾耕種,不能復墾或需要作為非農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其用途。
第二十九條 違法案件的處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結案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
第三十條 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結案后,承辦人應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冊、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三十一條 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將處理文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標準由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方面規定。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仍繼續施工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查封決定書》,并予以查封。
發出兩次《查封決定書》,當事人仍繼續搶建的,對搶建部分依法予以拆除。
對建筑承包方在發包方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施工建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對承包方進行勸阻,并依法責令發包方通知承包方停止施工,對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按上述程序予以查封。非法轉移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土地管理部門可依法予以扣押。
第三十三條 未辦理出讓手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方式與他人合作建房的,是非法轉讓行為。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非法轉讓方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處非法所得額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中止預售行為,限期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手續的,令其停止預售活動,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罰款,罰款后還不改正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依《土地管理法》按非法占地處罰。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或者以其他手段故意妨礙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土地監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阻撓、干涉、妨礙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除按上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需要當事人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履行,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滿后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所取得的罰沒收入,按有關罰沒收入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無批準權、超越批準權、違反審批程序與條件要求,或采取化整為零方式非法批準占用、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的,對負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款處理。
第四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土地管理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賠償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土地管理執法人員,追索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一條 土地管理人員和土地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濫用職權辦理有關土地審批手續的;
(二)貪污、受賄或截留土地使用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稅費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土地違法行為隱瞞不報或拒不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統一的文書格式。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嚴格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和國土資源部門的要求,認真開展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切實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并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市土地違法違規的勢頭得到遏制,促進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項目建設的用地需求與耕地保護之間矛盾日趨突出,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仍有發生,土地執法監察形勢依然嚴峻。從這次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和土地執法百日行動開展情況看,在個別鎮、街道還存在“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充分認識到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立足全市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本著對人民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堅決遏制亂占濫用耕地現象,依法管好我市的土地資源,真正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
二、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土地執法監察社會氛圍
國土資源部門和各鎮、街道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電臺、報刊、標語、會議等各種宣傳媒體,以及開展土地執法專項行動,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使社會各界、廣大干部群眾都能認清耕地保護的意義,了解依法用地的程序,樹立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并充分理解國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使用土地制度及有關政策規定,從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能在群眾中得到普及。要認真分析本轄區內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形勢,以及在當前形勢下土地違法行為所表現出的特點和規律,結合實際,總結部署下一步執法監察工作,在本轄區范圍內逐步建立起符合實際的行之有效的土地執法監察機制,為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開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進一步明確土地執法監察內容,加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
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土地執法監察職責,對構成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下列行為,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嚴肅查處。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二)未經批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用地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四)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
(五)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
(六)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
(七)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八)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
(十)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
四、完善土地執法監察制度,規范土地執法監察行為
(一)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市、鎮(街道)、村三級國土資源監察網絡,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充分發揮市土地監察大隊、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和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的作用,做到主體、范圍、職責明確,制度健全,明確分工,責任到人,措施得力。對于各類違法行為,必須在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處理,力爭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要建立檢查巡查檔案、公開舉報聯絡電話,認真作好檢查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能現場查處制止的堅決查處制止,不留后患。
(二)建立健全國土資源部門內部協調配合制度。積極創新共同控制土地違法行為發生的制度,切實加強國土資源部門內部協調配合。要建立法規監察科、土地監察大隊參與規劃制定和調整修編、用地審批等重大事項的會辦制度;建立要求土地使用者在施工現場懸掛《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對其實施監督檢查制度;建立法規監察科、土地監察大隊會同用地、地籍等科室對用地單位(個人)加強項目用地批后管理,對發現的違法用地,地籍、用地等科室共同把關不予辦理土地轉讓、抵押登記、分割登記等其他有關手續的制度等,從而切實推進土地監察關口前移,超前防范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同時要積極實施暫停違法用地嚴重地區土地審批的制度。對違法用地多發或較嚴重的地區,法規監察科室可向規劃、用地科室發出協查通知書,暫停該地區用地材料的上報和審批,推動這些地區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支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查處違法用地案件。
(三)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察考核獎懲制度。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從思想作風、嚴格執法、嚴肅紀律等方面嚴格要求。要把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情況作為考核基層國土資源所業務工作的重要任務,重點對巡查工作、發現和制止情況進行指標量化,定期考核。對于巡查中認真履行職責,能夠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其巡查責任區內土地違法案件發案率明顯降低的基層國土資源所予以獎勵;對于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能及時發現,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并造成工作被動或一定后果的,要予以懲戒。
(四)建立健全土地違法案件集中會審制度。對違法用地的查處要做到公開、公正,嚴格依法行政,堅決杜絕辦“人情案”現象。實行案件集中會審制度,堅持集體學習政策,集體研究處罰標準,保證每宗違法案件的處理都能夠適用法律準確,減少行政案件的發生,確保對違法用地查處及時到位,依法處罰。
(五)建立健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跟蹤負責制度。對查處的案件辦理過程要進行全程跟蹤,對每一階段工作情況都要掌握,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及時報告,及時溝通,確保查處結果真正得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