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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減排研究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4-01-22 14:54: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碳減排研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碳減排研究

        篇1

        關鍵詞: 碳減排; 全球碳減排方案; 中國節能減排; 低碳經濟

        中圖分類號: X16; X5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055X(2011)05-0001-06

        收稿日期: 2011-01-13

        作者簡介: 卞家濤(1983-), 男,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為能源金融、 金融機構管理。

        余珊萍(1949-), 女, 教授, 博士生導師, 研究方向為國際金融、 金融機構管理。

        一、 引 言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后, 碳減排問題再次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其中, 全球碳減排方案(或碳排放權分配方案)由于關系到各國的發展權益和發展空間, 成為關注的焦點。同時,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CO2排放大國, 今后的長期排放數量及排放路徑被全球廣泛關注, 面臨的國內外壓力與日俱增, 未來的經濟發展也受到嚴峻的挑戰。

        因此, 對全球碳減排方案和中國碳減排相關研究進行系統性的文獻梳理, 以厘清研究脈絡和進展、 明確未來研究方向, 對于公平的確立“后京都時代”的全球碳減排格局, 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權益, 高效實施節能減排、 發展低碳經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必要性。

        二、 全球碳減排方案述評

        鑒于全球氣候變化給人類帶來的災難和危害, 減少碳排放已逐漸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但由于涉及經濟代價、 發展權益和發展空間, 一個覆蓋世界各國的碳減排方案始終沒有達成, 爭論的核心是“如何界定或分配各國的碳排放權”, 對此有很多不同的方案。

        (一)主要國際組織、 國外學者提出的碳減排方案

        曾靜靜、 曲建升和張志強(2009)通過研究主要國際組織、 國家、 研究機構和一些學者所提出的溫室氣體減排情景方案后, 得出:溫度升高的控制目標總體以2℃為主, 即到21世紀末, 將大氣溫度控制在不高于工業革命前2℃的范圍內; 一般都傾向于在2050年將大氣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450×10-6~550×10-6 CO2e(二氧化碳當量)的范圍內, 但各個方案中有關具體的減排責任分配、 減排措施和減排量分歧仍然較大。[1]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2007)提出《公約》中的40個附件Ⅰ國家, 2020年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25%―40%, 到2050年則要減排80%-95%;對非附件Ⅰ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中的拉美、 中東、 東亞以及“亞洲中央計劃國家”, 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減排(可理解為大幅度放慢CO2排放的增長速率, 但排放總量還可增加), 到2050年所有非附件Ⅰ國家都要在BAU水平上大幅減排。 [2]UNDP(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07)提出全球CO2排放在2020年達到峰值, 2050年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0%, 發達國家應在2012―2015年達到峰值, 2020年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30%, 到2050年則減排80%;發展中國家在2020年達到峰值, 到2050年則要比1990年減排20%。[3]OECD(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2008)提出以2000年為基準年, 2030年全球應減排3%, 其中OECD國家減排18%, 金磚四國排放可增加13%, 其他國家增長7%;到2050年全球減排41%, 其中OECD國家減排55%, 金磚四國減排34%, 其他國家減排25%。[4]GCI(英國全球公共資源研究所)(2004)提出了“緊縮趨同”方案, 設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出發,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標趨同, 發達國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漸下降, 而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漸上升, 到目標年都趨同于統一的目標值, 實現全球人均排放量相等。[5]Stern(2008)提出到2050年, 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應該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50%, 即2050年排放量應該減少為每年不到20 Gt CO2e, 以后進一步降到每年不到10 GtCO2e。到2050年全球人均排放量應該控制在2tCO2e左右, 發達國家應該立即采取行動, 到2050年至少減排80%;多數發展中國家到2020年應該承諾具有約束力的減排目標。[6]Srensen(2008)提出在2100年比2000年升溫1.5℃目標下, 對2000-2100 年期間不同排放主體的排放空間直接作了分配, 同時為各國匹配了明確的年人均排放額度。根據“人均未來趨同”(即當前排放高者逐漸減排, 低者可逐漸增高)的分配原則, 到2100年左右時, 達到不同國家人均排放相同。[7]Browne和 Butler(2007)提出創建一個國際碳基金組織(ICF)來解決減排問題。ICF的首要任務是設定減排量, 將碳濃度保持在參與國一致同意的上限水平之下, 然后通過政治磋商來分配減排目標比例, 以反映目前人均收入和排放水平的變化。[8](二)國內學者關于上述方案的評價

        丁仲禮、 段曉男、 葛全勝等(2009)認為IPCC、 UNDP和OECD等方案不但沒有考慮歷史上(1900-2005年)發達國家的人均累計排放量已是發展中國家7.54 倍的事實, 而且還為發達國家設計了比發展中國家大2.3倍以上的人均未來排放權, 這將大大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益。并指出IPCC 等方案違背了國際關系中的公平正義原則, 也違背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因此沒有資格作為今后國際氣候變化談判的參考。當前發達國家倡導的從確定全球及各國減排比例出發, 構建全球控制大氣CO2濃度的責任體系的做法, 實質上掩蓋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歷史排放和當前人均排放上的巨大差異, 并最終將剝奪發展中國家應得的發展權; 認為以人均累計排放為指標、 從分配排放權出發, 構建全球控制大氣CO2濃度的責任體系, 最符合公平正義原則。[9]潘家華、 陳迎(2009)認為GCI提出的“緊縮趨同”方案, 從公平角度看, 默認了歷史、 現實以及未來相當長時期內實現趨同過程中的不公平, 對仍處于工業化發展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排放空間構成嚴重制約。[10]吳靜、 王錚(2009)采用MICES系統對Stern方案進行模擬, 得出Stern方案雖然能明顯控制全球氣候變暖, 但不論從經濟發展的角度還是從人均排放的角度來看, 均犧牲了較多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在世界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認為Srensen方案的設置較為激進, 在實施上存在技術困難。[11]黃衛平、 宋曉恒(2010)對Browne & Butler提出創建ICF的提議給予了肯定, 但認為ICF必須以全球合作為基礎, 實行一國一票制(基金以消費基數形成認繳義務), 并主張ICF初始資金的認繳必須考慮歷史因素, 不能根據各國的經濟規模來確定, 即初始資金發達國家承擔50%, 剩下的50%再由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消費基數認繳。[12]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9)發現: 在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方案方面, 有些缺乏內在一致的理論依據, 有些則充滿實用主義和主觀價值判斷。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有一個共同特點, 就是有意無意地忽視發展中國家的權益。[13](三)中國學者提出的碳減排方案

        陳文穎、 吳宗鑫和何建坤(2005)提出了“兩個趨同”的分配方法:一個趨同是 2100 年各國的人均排放趨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趨同值), 另一個趨同是1990 年到趨同年(2100年)的累積人均排放趨同。趨同的1990-2100年的累積人均排放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趨同值將根據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這一目標來確定。并認為:在這種分配模式下, 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較多的發展空間, 其人均排放在某一時期將超過發達國家從而將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后開始承擔減排義務, 這是發展中國家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 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體系、 提高國民生活水平、 實現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14]丁仲禮、 段曉男、 葛全勝等(2009b)根據人均累積排放相等原則, 通過計算各國的排放配額和剩余的排放空間, 將世界各國或地區分為四大類:已形成排放赤字國家、 排放總量需降低國家或地區、 排放增速需降低國家或地區、 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國家。[15]樊剛、 蘇銘和曹靜(2010)基于長期的、 動態的視角, 提出根據最終消費來衡量各國碳排放責任的理論, 并根據最終消費與碳減排責任的關系, 通過計算兩個情景下1950-2005年世界各國累積消費排放量, 發現中國約有14%-33%的國內實際排放是由別國消費所致, 建議以1850年以來的(人均)累積消費排放作為國際公平分擔減排責任與義務的重要指標。[16]潘家華、 陳迎(2009)設計了一個同時考慮了公平和可持續性的碳預算方案, 即以氣候安全的允許排放量為全球碳預算總量, 設為剛性約束, 可以確保碳預算方案的可持續性;將有限的全球碳預算總額以人均方式初始分配到每個地球村民, 滿足基本需求, 可以確保碳預算方案的公平性。碳預算方案涉及初始分配、 調整、 轉移支付、 市場、 資金機制, 以及報告、 核查和遵約機制等, 建立了一個滿足全球長期目標、 公平體現各國差異的人均累積排放權標準。[10]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9)假定T0代表工業革命時期, T1代表當前, T2代表未來某一時點(如2050年)。首先, 根據目前大氣層中溫室氣體總的累計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則, 界定T0―T1期間各國的排放權。各國排放權與實際排放之差, 即為其排放賬戶余額, 從而為每個國家建立起“國家排放賬戶”。并將超排國家模糊不清的“歷史責任”明確轉化為其國家排放賬戶的赤字, 欠排國家的排放賬戶余額則表現為排放盈余。其次, 科學設定T1―T2 期間未來全球排放總額度, 并根據人均相等的原則分配各國排放權。每個國家在T1―T2期間新分配的排放額度, 加上T0―T1期間的排放賬戶余額, 即為該國到T2時點時的總排放額度。方案既保留了《京都議定書》的優點, 又克服了其覆蓋范圍小、 發展中國家缺乏激勵, 以及減排效果差等缺點。是一個具有理論依據且能很好維護發展中國家正當權益的“后京都時代”公平減排方案。[13]通過對碳減排方案的回顧, 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學者提出的碳減排方案基本上都是基于考慮歷史責任的人均累積排放相等的分配原則。在此原則上形成的方案, 與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提出的碳減排方案相比, 充分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的權益, 具有公平性、 正義性、 合理性。

        在今后的國際氣候問題談判中, 我們可以將我國學者提出的方案作為談判的重要依據和參考。同時, 要加大對外宣傳力度, 使國外相關主體能夠逐步了解、 認同我國學者提出的碳減排方案, 以便在“后京都時代”碳排放權分配中最大程度地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

        三、 中國碳減排相關研究進展

        中國作為CO2排放大國, 面臨的國內外壓力與挑戰與日俱增, 深入剖析影響中國碳排放的因素, 積極尋找減排途徑與對策, 既是中國順應世界發展潮流的需要, 又是高效實施節能減排、 加速發展低碳經濟, 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一)影響中國碳排放的因素與碳減排對策

        王鋒、 吳麗華和楊超(2010)研究發現: 1995-2007年間, 中國CO2排放量年均增長12.4%的主要正向驅動因素為人均GDP、 交通工具數量、 人口總量、 經濟結構、 家庭平均年收入, 其平均貢獻分別為15.82%、 4.93%、 1.28%、 1.14%和1.11%, 負向驅動因素為生產部門能源強度、 交通工具平均運輸線路長度、 居民生活能源強度, 其平均貢獻分別為-8.12%、 -3.29%和-1.42%, 提出通過降低生產部門的能源強度來實現碳減排。[17]

        王群偉、 周鵬和周德群(2010)對我國28個省區市1996-2007年CO2的排放情況、 區域差異和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研究, 結果表明:我國CO2排放績效主要因技術進步而不斷提高, 平均改善率為3.25%, 累計改善為40.86%;在區域層面, CO2排放績效有所差異, 東部最高, 東北和中部稍低, 西部較為落后, 但差異性有下降趨勢, CO2排放績效存在收斂性; 全國范圍內, 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高級化程度具有顯著的正面影響, 能源強度和所有制結構則抑制了CO2排放績效的進一步提高。作者建議: 既要注重科技創新, 又要大力加強管理創新、 制度創新和提高人員素質, 以更有效地控制CO2排放; 針對區域CO2排放績效的差異性, 可加強節能減排技術、 制度安排等方面的交流和擴散; 把經濟發展、 產業結構調整和降低能耗結合起來, 并考慮所有制的變動, 以這些因素的綜合效果作為改善CO2排放績效的重要舉措。[18]陳劭鋒、 劉揚、 鄒秀萍等(2010)通過IPAT方程理論和實證分析表明, 在技術進步驅動下, CO2排放隨著時間的演變依次遵循三個“倒U型”曲線規律, 即碳排放強度倒U型曲線、 人均碳排放量倒U型曲線和碳排放總量倒U型曲線。依據該規律將碳排放演化過程劃分為碳排放強度高峰前階段、 碳排放強度高峰到人均碳排放量高峰階段、 人均碳排放量高峰到碳排放總量高峰階段以及碳排放總量穩定下降階段等四個階段, 發現在不同演化階段下, 碳排放的主導驅動力存在明顯差異, 依次為: 碳密集型技術進步驅動、 經濟增長驅動、 碳減排技術進步驅動、 碳減排技術進步將占絕對主導。并指出: 碳排放三個倒U型曲線演變規律意味著應對氣候變化不能脫離基本發展階段, 必須循序漸進地加以推進。由于發展階段不同、 起點和基礎不同, 發達國家應以人均和總量減排指標為重點, 而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減排行動則應以提高碳生產率或降低碳排放強度為目標導向。提出中國可通過調整經濟結構; 大力發展低碳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優化能源結構;加大技術創新力度; 加強國際合作, 積極爭取發達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等途徑來減緩碳排放增長態勢。[19]除了上述文獻在研究影響中國碳排放的因素之后, 提出的針對性碳減排對策, 學者們又從以下幾方面提出了一些碳減排的途徑。

        魏濤遠、 格羅姆斯洛德(2002)研究發現: 征收碳稅將使中國經濟狀況惡化, 但CO2的排放量將有所下降。從長遠看, 征收碳稅的負面影響將會不斷弱化。[20]高鵬飛、 陳文穎(2002)研究也得出: 征收碳稅將會導致較大的國內生產總值損失。[21]不過, 王金南、 嚴剛、 姜克雋等(2009)認為征收碳稅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節能減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征收低稅率的國家碳稅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低稅率的碳稅方案對中國的經濟影響極為有限, 但對減緩CO2排放增長具有明顯的刺激效果。[22]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系統應始終高度重視節能減排的金融服務工作, 要從強化金融機構在環保和節能減排方面的社會責任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 建立有效的信息機制、 對與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能力配置給予市場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理順價格發揮市場基礎作用等角度入手, 運用金融市場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23]梁猛(2009)提出通過轉變資金的使用方式, 將直接投資于節能減排項目的資金轉變為項目的壞賬準備;完善配套的運行機制、 建立二級市場; 發揮保理工具在節能減排融資方面的獨特作用等途徑來加強金融對節能減排的支持力度。[24]彭江波、 郭琪(2010)認為金融具有的資金、 市場、 信用等稟賦優勢可以通過引導社會資金流向、 創造金融工具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創造流轉交易市場、 改變微觀主體資信等級等途徑支持節能減排市場化工具的創新與應用, 從而助推節能減排產業的發展。[25]潘家華、 鄭艷(2008)認為減排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及利用; 充分利用各種市場機制: 進一步拓展CDM的范圍和規模, 發揮其在引進國外資金、 技術方面的積極作用; 通過設立一種作為個人消費性排放標準的碳預算, 對于超過標準的碳排放征收累進的碳稅, 對于低于碳預算的消費者進行適當補貼, 從而約束奢侈浪費性碳排放;在積極自主研發的同時, 也可以盡可能地利用發達國家成本較低、 更具適用性的一些成熟技術推動減排。[26]陳曉進(2006)提出: 在近期, 通過節能降耗, 尤其是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工業用能的效率, 能有效地減少CO2排放; 在中期, 發展和利用CO2捕集和封存技術, 是我國減排溫室氣體的最佳途徑之一; 在遠期, 調整能源結構, 用低碳燃料或者無碳能源替代煤炭, 是減少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的最終途經。[27](二)碳減排與中國能源結構、 產業結構和工業增長

        林伯強、 蔣竺均(2009)利用傳統的環境庫茲涅茨模型模擬得出, 中國CO2庫茲涅茨曲線的理論拐點對應的人均收入是37170元, 即2020年。但實證預測表明, 拐點到2040年還沒有出現, 分析了影響中國人均CO2排放的主要因素后發現, 除了人均收入外, 能源強度, 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都對CO2排放有顯著影響, 特別是工業能源強度。提出降低中國CO2排放增長的關鍵是, 通過提高能源效率來降低能源強度, 建立透明的價格形成機制, 引導能源的合理消費和提高效率。[28]林伯強、 姚昕和劉希穎(2010)從供給和需求雙側管理來滿足能源需求的角度, 將CO2排放作為滿足能源需求的一個約束。通過模型得到反映節能和碳排放約束下的最優能源結構, 并通過CGE模型對能源結構變化的宏觀經濟影響進行了研究, 研究表明: 中國的經濟發展階段、 城市化進程以及煤炭的資源和價格優勢, 決定了中國目前重工化的產業結構和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所以, 現階段通過改變能源結構減排的空間不大, 應該通過提高能源效率等途徑來節能減排。[29]張友國(2010)研究得出: 1987年至2007年經濟發展方式的變化使中國的GDP碳排放強度下降了66.02%。指出: 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和扶持高新技術產業、 限制高耗能產業發展的產業政策、 投資政策、 貿易政策等政策措施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并降低碳排放強度。建議進一步加大投入, 通過引進、 消化和吸收國際先進技術、 國際合作開發和自主創新等方式提高整個生產部門的能源利用技術。[30]張雷、 黃園淅、 李艷梅等(2010)研究發現: 東部地區的碳排放始終在全國占據著主導地位; 中部地區碳排放在全國的比重表現出穩中有降的態勢; 西部地區比重雖較小, 但基本保持著上升趨勢。通過分析中國碳排放區域格局變化的原因發現: 產業結構的演進決定著一次能源消費的基本空間格局, 地區產業結構多元化程度越成熟, 其一次能源消費的增速越減緩; 緩慢的一次能源消費結構變化是導致難以降低地區碳排放增長的關鍵原因。提出: 積極引導第三產業的發展, 加快產業結構的演進速率; 推行現代能源礦種的資源國際化進程, 最大限度地改善地區、 特別是東部沿海地區的一次能源供應結構; 加大對非常規一次能源開發利用的研發力度。[31]陳詩一(2009)把能源消耗和CO2排放作為與傳統要素資本和勞動并列的投入要素引入超越對數生產函數來估算中國工業分行業的生產率, 并進行綠色增長核算。研究發現, 改革開發以來中國工業總體上已經實現了以技術驅動為特征的集約型增長方式轉變, 能源和資本是技術進步以外主要驅動中國工業增長的源泉, 勞動和排放增長貢獻較低, 甚至為負。指出為了最終實現中國工業的完全可持續發展, 必須進一步提高節能減排技術。[32]陳詩一(2010)設計了一個基于方向性距離函數的動態行為分析模型對中國工業從2009-2049年節能減排的損失和收益進行了模擬, 認為“工業總產值年均增長6%, 通過均勻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長率, 使得二氧化碳排放在2039年達到最高峰, 其后繼續均勻減排至2049年的-1%的減排率”是通向中國未來雙贏發展的最優節能減排路徑。在此路徑下, 節能減排盡管在初期會造成一定的損失, 但從長期來看, 不僅會實現提高環境質量的既定目標, 而且能夠同時提高產出和生產率, 最終實現中國工業未來40年的雙贏發展。[33]通過對中國碳減排相關研究的回顧, 我們可以發現:影響中國碳排放的因素很多, 學者們從不同角度提出了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這啟示我們: 在制定我國碳減排目標時, 需要綜合考慮產業結構、 能源結構、 能源利用效率、 技術水平、 發展階段、 地區發展等具體因素, 從戰略高度系統性地實施碳減排行動, 大力發展低碳經濟, 努力實現保護氣候和可持續發展的雙贏。

        四、 展望與結語

        綜上所述, 在文獻回顧和梳理的基礎上, 結合我國碳減排面臨的問題, 我們認為要注重以下幾方面的研究: (1)加強定量估算以增強全球碳減排方案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研究; (2)以人民幣為碳交易結算貨幣, 爭取碳定價權和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方面的研究; (3)碳減排的市場機制和政策效應方面的研究; (4)碳減排與碳政治的關系研究。

        何建坤、 陳文穎、 滕飛等(2009)為我國當前碳減排行動指明了方向, 即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 在對外要努力爭取合理排放空間的同時, 對內要把應對氣候變化、 減緩碳排放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戰略, 統一認識, 提前部署。推進技術創新, 發展低碳能源技術, 提高能源效率, 優化能源結構,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社會消費方式, 走低碳發展的道路, 是我國協調經濟發展和保護氣候之間的根本途徑。[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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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view and Forecas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BIAN Jia-tao, YU Shan-p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Jiangsu, China)

        篇2

        關鍵詞:減排審計;煤炭企業;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1

        煤炭企業碳減排審計是加強科學管理煤炭企業的能源尋求能源節約的一種有效手段,通過對碳減排審計的深入研究以及廣泛開展,建立和完善以節能為前提的長效發展機制,不僅可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還可以對生態環境的質量進行改善。對煤炭企業的節能減排審計對于全力推進國家和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碳減排審計的概念

        碳減排審計是從審計學視角管理碳排放的一種新思路和新方法,碳減排審計的主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體系規定,運用審計方式對相關在生產經營、消費生活過程中消耗含碳元素的自然資源的企業,對其因碳排放所造成的自然影響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審驗鑒證,并從經濟的角度出具審計報告的一種監督和控制行為。

        二、煤炭公司碳減排審計問題分析

        煤炭企業的碳減排審計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會影響企業以后的碳排放水平還會直接影響環境。目前,煤炭企業在碳減排審計中存在的額問題主要由以下幾點。

        1.煤炭公司碳減排審計主體專業能力不足

        在煤炭企業減排審計相關的職能人員中,不管是內部審計人員還是外部審計人員,對于專業財務理論比較充分,但是對于相關節能環保方面的技術能力還有所缺乏,專業技能力方面的欠缺會直接影響到碳減排審計的審計結果。因此,審計結果能否保證碳減排審計的客觀公正,能否樹立其審計的權威性將構成直接的影響。

        2.煤炭企業碳減排審計內容的局限性

        碳減排審計數據取得的過程中,有些數據不易查找,使得審計工作很難進行。比如,對碳減排的審計首先應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檢測評估,并將其轉化為計量統計的數據,以便公司確定自身的環境方針,降低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但是,煤炭企業行業的特點使得低碳減排的審計信息數據核算因為層次多任務重的原因,可能存在準確度不高的特性。

        3.煤炭公司碳減排審計評價標準不具體

        目前針對煤炭企業節能減排審計國際上有兩大標準體系: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ISSAB)2003年的國際保證標準約定《適用于非財務審計的國際鑒證業務準則》(ISAE3000)和由社會和倫理責任協會(ISEA)2008年的AA1000審驗標準(AA1000AS)。但是大多數煤炭公司并沒有應用以上的兩大標準系統,原因在于,我國相關機構制定實施的評價標準在一些環節和細節的界定上卻存在明顯不同。

        4.煤炭公司碳減排審計程序不規范

        根據碳減排審計的核心目標方向,審計程序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步是根據監督目標和重點確定實施方案并報上級主管機構審批;第二步是審批之后,審計受托方和委托方要簽訂碳減排審計監督委托書;第三步是審計實施,即審計人員必須進行全面的實地檢測評估并進行必要的指標分析;第四步編寫審計報告,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訪,以保證審計結果的科學應用。

        但是,不同的煤炭企業審計重點不同,比如有些企業碳排放的風險測試較為重要,因此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的同時,還需要考慮環境等多方面的因素,才能設置獨特的屬于該類煤炭企業的碳減排審計程序。

        5.煤炭公司碳減排審計效果不明顯

        碳減排審計結論得出以后,企業在執行審計結果和審計后續的監督方面力度欠缺,使碳減排工作不能有效的進行,對企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的保護都有消極的影響。

        三、完善煤炭公司碳減排審計的建議

        針對煤炭公司的碳減排審計問題的發現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1.提高碳減排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力

        從當前來看我國在碳減排審計方面的高端人才是嚴重短缺的,因此引進具有高素質特點的碳減排審計監督專門人才以及對整個隊伍進行素質能力培訓可以作為提升審計水平的關鍵環節。

        2.完善碳減排審計中會計數據的記錄

        加強對碳減排做好環境會計的記錄尤為重要,這些會計數據不僅可以在審計的過程中有據可依,通過對具體數據的計算,把心是實現定性到定量的轉化,可以更為直接的喂碳減排審計提供前期數據準備工作,使得審計結果更加真實可靠。

        3.建立并完善煤炭企業碳減排審計的標準

        完善的碳減排審計標準可以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至今為止,我國關于碳減排的審計標準還不完善,導致很多煤炭企業缺少減排審計的實施動力。因此,我們可以根據計算出的排放量、煤炭企業的特點以及排放規律等作為依據來制定標準。

        4.規范煤炭公司碳減排的審計程序

        碳減排審計的審計程序較為復雜,審計人員應緊緊圍繞審計目標以及煤炭企業的自身的特點進行審計程序的設計,同時在進行審計時應當把國家有關節能減排政策的執行情況貫穿到審計方案中。

        5.監督碳減排審計結果實施

        碳減排審計涵蓋了企業執行和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環境保護政策機制是否合理得當以及執行成效的審計。所以,對于碳減排審計的結論,公司領導層應該認真根據審計的結果對各個部門或項目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并通過內部審計部門對實施結果進行檢查或抽查。通過不定期的內部監督,可以更好的改善企業內部監督環境,使碳減排的工作落到實處,該項舉措可以促進企業的發展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逐漸改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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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

        關鍵詞:國際碳減排合作;南北方國家;公平原則

        中圖分類號:D815.9;F11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2)01-0109-09

        一、引言

        在最近幾次世界氣候會議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立場存在很大的分歧。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經濟體認為中國、印度等主要發展中國家已經成為碳排放大國,因此應該承擔減排義務,否則全球減排無法取得成功。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發達國家對氣候變化負有歷史和現實責任且減排能力較強,因此發達國家應該率先減排,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減排資金和技術援助。由此可見,南北方國家立場沖突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減排的公平性問題。發展中國家強調減排合作的公平性原則,而發達國家則強調減排成本和效率,有意淡化、忽視發展中國家提出的公平性訴求。分歧背后實際上是兩大陣營之間的利益沖突: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訴求與其當前經濟發展需要相吻合,并且在道德上站得住腳,發達國家的抵制則是因為公平性意味著發達國家需要承擔大部分的減排成本,有損其經濟利益。南北方國家在減排合作中的這種立場沖突導致國際氣候談判步履艱難、屢陷僵局。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氣候變化大會的目標是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并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但由于各國家陣營之間的立場分歧,會議最終只是達成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2010年坎昆氣候大會上,各方意見分歧仍然很大,會議最終也未取得突破性進展。

        與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區域性環境問題不同,碳排放對氣候的影響是全球性的。不管碳排放產生于哪個國家,都會產生相同的環境效應。因此,如果只有部分國家參與減排,勢必會存在較嚴重的“搭便車”(free tiding)現象,將很難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因為非減排國家增加的碳排放量可能超過減排國家的減排量,從而使全球碳排放總量仍然繼續上升。而且這種不對稱的減排政策還會通過碳密集型產品的國際貿易、能源密集型產業的國際轉移和化石能源價格波動導致“碳泄漏”(carbon leakage)問題,進一步削弱減排的有效性(IPCC,2007)。因此,解決氣候變化問題需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密切合作,共同行動。但是,南北方國家積極合作并不意味著它們相同地分配減排責任,而應該充分考慮碳減排合作的公平性問題。因為南北方國家在氣候變化的歷史和現實責任、經濟發展階段、減排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若不充分考慮南方國家的公平性訴求,很難讓其積極參與國際減排合作。但反過來,過于嚴苛和缺乏靈活性的減排公平性原則也容易遭到發達國家反對,導致合作的失敗。因此,全球碳減排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南北方國家公平性立場的進一步協調和相應減排合作框架的合理設計。

        二、國際碳減排合作的公平維度

        (一)歷史排放與代際公平

        當前的氣候變化源于歷史上人類排放的溫室氣體在大氣中不斷地累積,而工業革命以來發達國家的生產消費活動是溫室氣體歷史排放的主要來源。Grabler和Fujii(1991)研究表明,自1800年以來大氣累積的二氧化碳中,有85.9%來自發達國家的生產消費活動。

        基于以上事實,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和眾多學者都認為,發達國家必須為其歷史排放負責,承擔主要的減排責任。例如,學者Shue(1999)指出,發達國家的工業生產活動以及相伴隨的生活方式對地球氣候造成了破壞,讓所有國家都承擔了這種環境成本,但是發達國家卻是其收益的主要獲得者。根據公平原則,發達國家應該充分地承擔氣候變化的責任以糾正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在收益分配上的失衡。Neumayer(2000)則認為,“污染者付費”原則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歷史排放責任,以確保讓污染者而不是污染的受害者付費。該學者還認為,每個人不管生于何時何地,都應該平等地享有全球氣候資源,忽視歷史排放責任等于優待發達國家過往排放者而歧視發展中國家當前和未來的排放者。此外,還有學者從“跨代搭便車行為”(transgenerational free-riding)的角度指出了當前發達國家承擔歷史排放責任的合理性(Gosseriers,2004)。發達國家的當代人從他們祖輩的歷史排放中獲得收益,而沒有付出相應的成本,發展中國家卻為此遭受損害,因此發達國家的當代人是“跨代搭便車者”,發展中國家有權向發達國家要求相應的補償,并無須考慮后者對其祖輩的歷史排放有無道德上的責任。

        但是,一些學者對歷史排放責任的觀點提出質疑(例如Traxler,2002;Caney,2005;Posner,2008)。歸納起來,這些質疑的觀點包括:第一,歷史排放者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效應并不知情。第二,歷史排放者已經死亡,追究歷史排放只會讓沒有過錯的當代人承擔責任,而不是讓實際排放者負責。第三,發展中國家也享受了部分工業革命的成果,如更好的醫療和技術等。最后,質疑者認為歷史排放原則不具有政治可行性,因為發達國家不太可能接受包含歷史排放責任的氣候協議。其實,仔細分析一下可知,以上幾點質疑并不能成為忽略歷史排放責任的充分理由,而只是說明現實中發達國家歷史排放責任可能需要作出適當的調整和修正。首先,正如當前普遍的法律原則,對排放后果的“無知”只是說明排放者沒有道德上的過錯,但不意味著他們不需要為排放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責任。第二,即使發達國家的當代人不是實際排放者,但從歷史排放中獲得諸多收益,這體現在當前他們比發展中國家高得多的生活水平上。第三,雖然發達國家的一些科技、經濟成果確實也使發展中國家獲益,但發達國家無疑是主要受益者。最后,發達國家對歷史排放責任的排斥其實只是反映當前發達國家還不愿意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提出的減排公平性訴求而已。

        (二)人均排放與代內公平

        與公平原則密切相關的第二個核心問題是,不同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人均排放上存在巨大差異,造成代內不公平。以2007年為例,美國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為19.1噸,日本人均為9.9噸,而中國和印度人均排放分別僅為4.95噸和1.43噸。

        學者Singer(2002)指出,地球大氣對溫室氣體的吸收與凈化能力為全人類共同擁有,不管在哪個國家,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相同的排放權。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必須控制排放總量的情況下,人均排放權平等不但要考慮當代人之間的平等,而且要考慮各代人之間的平等,即必須與歷史排放責任相

        結合(Neumayer,2000)。因此,如果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超出其應得的排放量,則發達國家當代人的人均排放權應該相應減少,或為其超額歷史排放付費。由于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人均排放低,人均排放權原則可能獲得發展中國家的廣泛支持。Baer(2002)認為,這有助于在全球建立一個大規模、高效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從而有效降低全球減排成本。

        當然,人均排放權公平性的實現也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一些學者認為,基于相同人均排放權的氣候協議一般會把排放額度分配給各國政府,而考慮到很多國家的政治現實,這很難保證相同人均排放權的最終真正實現(Beckerman and Pasek,1995)。同時,由于資源、技術的原因,一些窮國人均排放也很高,相同人均排放權原則可能加劇其經濟困難。此外,根據人均排放權原則進行排放額度分配,一國人口越多往往獲得的排放額越大,這可能會激勵人口的擴張。不過,通過合理設計排放權分配機制,上述問題是能夠避免或減輕的。此外,Posner和Sunstein(2009)指出實行相同人均排放權的政治困難,因為該原則要求高人均排放的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排放額度,造成大量的資金轉移,這種國際收入分配效應很可能使該原則遭到發達國家的反對。

        (三)減排能力與收入差異

        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異。發達國家無論是在資金還是技術上都領先于發展中國家,其率先減排不但較為容易,也比較公平。因此,根據減排能力確定各國減排責任的原則,也即“支付能力”原則(ability to pay principle)也受到很多學者的推崇。不過,大部分學者在討論減排能力時往往不是考慮各國之間整體減排能力的差異,而是落實到個人減排能力差異。個人收入水映了其減排的支付能力,收入水平越高的個人需要承擔的減排責任越大,而低于某一收入水平的個人則無需支付減排成本,這一原則適用于所有國家,因為每個國家都存在窮人和富人(Baer et a1.,2008)。

        學者Shue(1993)認為,支付能力原則體現了基本的公平要求,因為貧窮國家碳排放的上升往往是為了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這種排放屬于“生存性排放”,而富裕國家的碳排放往往是過度消費帶來的“奢侈性排放”。因此,為了維持某些人的奢侈性排放而限制其他人滿足其基本需求所需排放的任何做法都是難以容忍的不公平。此外,有意思的是,一些學者如Risse(2008)、Caney(2005)雖然反對歷史排放責任,但支持根據“支付能力”原則分配減排責任。他們認為,最可行的減排方案是讓那些最有能力這樣做的國家對生產進行調整,而“能力”體現在各國的人均財富擁有量上。但他們也指出,讓富人承擔減排責任的合理性不是因為他們有義務,而是因為他們更容易做到。不過,僅僅注重減排“能力”而忽視“責任”實際上是軟化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約束。因為強調“能力”就把發達國家的減排責任變成一種國際道義行為,就像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援助一樣,其結果比強調“責任”更具有靈活性和不確定性,并且可能是有條件的,這從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援助現狀可見一斑。

        (四)貿易的碳排放轉移與消費者責任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出口成為中國等眾多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但出口產品的生產也成為碳排放的重要來源。例如,中國大約有三分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產生于出口產品的生產(Weber et a1.,2008)。中國對美國、日本、德國等大部分發達國家同時存在大額的商品貿易順差和“碳貿易順差”,即中國出口在國內造成的碳排放高于進口在國外造成的碳排放,因此對外貿易增加了國內碳排放(Pan et a1.,2008)。事實上,這種現象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存在。據估算,僅2004年全球貿易中隱含的二氧化碳排放占當年全球總排放的23%,這些碳排放主要源于中國等新興經濟體對發達國家消費者的出口,而大部分發達國家都是碳凈進口國,造成發達國家消費而發展中國家污染的問題(Davis and Caldeira,2010)。

        因此,國際貿易具有國際碳排放轉移效應,這對各國碳排放具有重要的影響。對于大部分發達國家,貿易不但滿足其國內日益膨脹的消費需求,而且還把消費所需的資源消耗、碳排放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因此,貿易的碳排放轉移效應對南北方國家碳減排具有重要的公平含義。學者Rise(2007)認為這種現象體現了南北方國家之間生態上的不平等交換。因此不少學者提出,公平起見,在考慮各國的碳排放時,有必要考慮貿易產生的碳排放轉移,讓進口國消費者承擔部分減排責任(Ferng,2003:Pan et a1.,2008)。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上,我國政府也指出,工業化國家將大量碳排放“外包”給了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后者實際上替西方消費者進行著大量碳密集型的生產制造,因此發達國家消費者應該對產品制造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負責。但在當前多邊減排框架下,一個國家的碳排放是根據該國的生產活動所產生的碳排放來核算的,因此出口生產導致的碳排放由出口國(生產國)負責,而不是消費國負責,即這種以“生產原則”來測算一國碳排放的做法完全忽視了貿易碳排放轉移帶來的不公平性。很多學者已經指出,后京都全球減排合作框架有必要改變這種情況,采用“消費原則”或“生產原則”和“消費原則”的某種加權方式來評估一國碳排放和相應的減排責任,從而避免或減輕碳排放轉移效應產生的不公平問題(Peters,2008;Munksgaard and Pedersen,2001)。

        (五)氣候談判中的程序公平

        國際碳減排合作另外一個重要的公平維度是氣候談判的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問題。程序公平的核心就是要保證氣候變化問題的利益相關者能夠公平參與碳減排決策制定與規劃過程,談判中各方的利益都能夠得以體現(Paavola and Adger,2006)。程序公平對于其他公平維度的實現具有重要的影響。不公平的氣候談判過程很可能使一些國家或團體的利益被忽視,從而產生不公平的氣候協議。

        雖然程序公平很重要,但現實中很多因素往往導致程序公平難以充分實現。對于氣候變化問題,實現程序公平的一個重要障礙就是各個國家和團體之間往往存在很大的“背景性不平等”(back―ground inequality)。例如,貧困國家往往是氣候變化的主要受害者;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上處于優勢地位,發展中國家則缺乏資源和能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能源依賴度降低,而發展中國家還需要增加排放來解決貧困問題。這些不平等對各國氣候談判能力、政策空間和執行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影響,最終影響程序公平。Albin(2003)形象地指出,由權力非常不平等的各方參與全球公共物品盼談判,談判的過程和結果很可能只是各方不平等權力的“鏡像”。因此,在氣候談判前,有必要糾正各國源于經濟發展水平、談判能力、人才以及其他資源可獲得性等方面的不平等性,同時有必要讓更多的非政府組織參與談判過程。

        事實上,為了保證程序公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做了很多努力,例如規定締約方會議只有在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成員方出席時才能夠進行決策,并采取“一個締約方,一個投票權”原則。公約還為發展中國家參與氣候談判提供援助,幫助其進行能力建設(capacity building)以減少其參與談判的障礙,并允許一些非政府組織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氣候會議。盡管如此,現實中南北方國家在參與氣候談判時仍然存在諸多不平等問題。Kandlikar和Sagar(1999)指出,雖然有關氣候變化問題的研究進展非常迅速,但是大部分的研究來自于工業國家,研究重點往往集中于工業國家直接相關的問題;相反,發展中國家的研究人員和資金支持則非常缺乏,導致南北方國家在氣候問題研究能力上的巨大差距,并反過來影響國際氣候政策的制定。實際上,發展中國家在氣候問題研究、氣候制度談判等方面能力的缺乏也是其各種公平訴求在氣候談判中經常被忽視的重要原因之一(Sagar and Banuri,1999)。由此可見,程序公平也是發展中國家利益在國際碳減排合作中得以充分體現的重要保證。

        三、為何要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訴求

        上述五個公平維度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減排合作中提出的主要公平性訴求,但是現實中發達國家對這些訴求往往反應冷淡,認為它們不切實際。很多情況下,發達國家反對以上公平性訴求的理由只是其拖延、逃避應有減排責任的借口而已。因為發達國家非常清楚,滿足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要求,意味著發達國家要承擔大部分減排成本,有損其經濟利益。最近發達國家還一直試圖利用其他手段向發展中國家施壓,設法讓發展中國家接受不公平的減排義務。例如,在最近的哥本哈根氣候會議和坎昆氣候會議等國際談判中,發達國家總是千方百計模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并且以資金為籌碼對發展中國家提出種種限制。另外,美國、歐盟等發達經濟體還試圖通過“碳關稅”等貿易政策對中國、印度等主要發展中國家施壓。

        當前發達國家可能或已經采取的單邊行動提醒我們去思考一個基本的問題:撇開減排公平性問題的考慮,而僅僅通過某些獎懲機制真的能使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積極合作嗎?實際上,已有不少經濟學者在不考慮前文闡述的各種公平維度下進行這方面的探索。他們假設各國像理性經濟人一樣行動,當合作的經濟收益大于成本時,合作就會產生。但由于大氣具有公共物品性質,減排收益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每個國家都存在“搭便車”激勵。減排成本越高,搭便車激勵越強。Carraro和Moriconi(1997)基于博弈模型的理論分析發現,搭便車激勵的存在使得所有國家都參與的減排合作協議幾乎不可能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不少學者認為可以通過某些激勵措施來解決搭便車問題(Barrett,1994;Kemfert,2004;Tian and Whalley,2010)。例如,利用配額、關稅等懲罰性措施對搭便車者進行制裁,降低搭便車的收益,或者是通過資金、技術轉移等“胡蘿卜”政策來提高合作的收益,再或者是以上“大棒”和“胡蘿卜”政策的組合。這或許也是美國、歐盟等發達經濟體試圖采用碳關稅政策的理論依據。然而即使理論上可能成立,以上獎懲機制的現實可行性也非常值得懷疑。首先,發達國家為了讓發展中國家合作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很可能受到后者的強烈抵制和報復,最終不但未能促進合作,還可能引起貿易戰,并且WTO規則也可能對這類貿易措施進行限制。其次,若忽視歷史排放等公平性問題,即使采用資金和技術轉移等激勵措施,其轉移力度也會顯著低于考慮公平因素的情形,很可能無法有效提高發展中國家的減排能力和補償其減排成本,最終使發展中國家不能積極合作。所以,任何忽視公平問題的碳減排合作機制都會受到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導致國際減排合作的失敗。正如Brown(2003)指出的,除非我們對氣候變化問題中涉及的倫理、正義、公平等問題進行明確的分析,否則解決該問題的任何方案都不大可能被眾多國家所接受。實際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能被發展中國家廣泛支持,就是其“共同而有區別責任”原則充分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訴求。當然,當前該原則的具體內涵有必要拓展,除了考慮歷史和現實責任、減排能力差異等因素,還要考慮貿易對碳排放的影響。可以預見,后京都國際碳減排合作機制中涉及的公平性問題將更加突出,也將更加復雜。而發達國家充分重視公平因素,對于國際氣候談判取得突破無疑是至關重要的。

        四、南北方國家的立場協調問題

        為了實現全球減排目標,后京都國際碳減排合作必須找到相應機制來充分協調南北方國家公平性立場,最終使二者都能積極主動地參與碳減排。事實上,近年來國內外的一些學者已經開始提出不同的后京都國際碳減排合作方案,這些方案大都體現了某種公平性要求。Bodansky等(2004)對截至2004年的各種方案進行了歸納和總結。之后,又有學者提出了各種新的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方案如“共同但有區別的趨同”方案(Hohne et a1.,2006)、“溫室發展權”方案(Baer et aI.,2008),以及國內學者潘家華、陳迎(2009)提出基于人文發展理念的碳預算方案等。這些方案都考慮了歷史排放責任、減排能力以及人均排放差異等因素,因此不同程度上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訴求。當然,很難說這些方案能否被各國普遍接受。因為各種不同的減排責任分配方案往往只是反映研究者對于公平性的不同看法,而并非代表被普遍接受的公平標準。

        一國之內,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和道德規范可以使個人和企業對“公平”達成基本的共識。但在國與國之間,各國對公平的看法往往存在差異,并且公平觀念常常因國家利益的影響而產生扭曲。在不存在超世界政府和全球道德標準的情況下,對一個國家的道德或法律約束往往很弱甚至是缺失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發達國家在倫理道德上認同發展中國家提出的公平標準,但如果這種公平訴求將導致其國家利益較大的損失,也意味著這種道德認同在政治上卻是不可行的,最終發達國家很可能拒絕接受這種公平性要求。美國不顧國際輿論壓力而退出《京都議定書》的做法就是最好的例證。因此,更為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設計一個在倫理上被普遍認同且在政治上可行的公平減排方案?正如Muller(1999)所指出的,我們需要尋找的是一個既能夠被普遍認為足夠公平又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很多學者指出,“正義”(justice),包括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ee)和矯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將在未來氣候談判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因為它們有助于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中的各種公平性問題(Grasso,2007)。但是學者們同樣沒有給出一個能夠被普遍接受并且具有較強約束力“國際正義”標準。更為重要的是,在存在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正義尺度本身也很難解決問題,因為要考慮政治可行性。另外,正義和政治二者是相互影響和制約的,但是對于國際正義與政治如何相互作用,目前還很少進行深入的討論,而這或許是回答上述問題的關鍵。

        在普遍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正義缺失的情況下,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合作方案的可行性最終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際氣候談判中各國或國家集團之間的討價還價過程。而這種討價還價很可能只是裸的國家利益博弈,并無多少正義可言。當前國際減排合作面臨的主要困難正源于此。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堅決維護其發展權利,從公平的角度要求發達國家率先減排,承擔主要減排責任。而發達國家同樣出于國家利益考慮,對發展中國家提出公平訴求反應冷淡,甚至抵制,轉而強調發展中國家履行減排義務的必要性,對其提出一些不切實際的減排要求。

        在缺乏超政府的情況下,南北方國家在減排問題上的利益沖突短時期內很難解決,但是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時間卻非常緊迫。因此,成功應對氣候變化挑戰或許需要南北方都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并作出適當的讓步,使減排公平性和政治可行性達到某種平衡。如果雙方都不愿作出讓步,當前的談判僵局將很難取得突破,一個有效的、能被廣泛參與的國際減排合作機制將難以形成。而多邊減排合作失敗的結果可能有兩種:一是繼續拖延時間,最終可能導致我們未能及時、有效地穩定大氣溫室氣體水平而遭受氣候變化帶來的各種環境災難,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貧窮國家將首當其沖遭受損失;另一種可能是,一些國家或國家集團另起爐灶,進行區域性減排合作或單邊減排。對于后者,由于只有部分國家進行自愿性質的減排,同樣很難保證全球減排目標的實現;同時,區域性或單邊減排安排有可能導致減排區域或國家對未履行減排義務的國家采取配額或關稅等懲罰措施,從而引起國際政治與經濟沖突。可見,這兩種結果對于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和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的穩定都極為不利,應盡量予以避免。

        五、結語

        國際碳減排合作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公平地分配各國的減排責任。減排公平性涉及到歷史排放、人均排放、減排能力、貿易的碳排放轉移、氣候談判程序等諸多的方面,充分考慮這些公平性問題是使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國際減排合作的關鍵。因為忽視公平性意味著犧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空間,這是發展中國家難以接受的。反過來,嚴苛而缺乏靈活性的公平要求往往意味著發達國家必須讓渡較大的國家利益,從而遭致發達國家的抵制。所以,后京都的國際碳減排合作成功的關鍵就是充分協調南北方國家在減排公平性上的立場。近年來,國內外很多學者一直致力于這種協調問題的研究,并提出各種后京都時代國際碳減排合作方案,這些研究對于促進南北立場協調具有重要的作用。

        筆者認為,當前亟待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公平性討論中,各種不同的公平維度之間如何建立聯系并融入具體的減排合作方案還有待進一步深入探索。目前已有研究主要強調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責任和不公平的人均排放,而近年來國際貿易產生的碳排放轉移對減排公平性的影響也日益凸顯。如何綜合考慮這些公平維度,并形成合理、清晰、可操作的國際碳減排責任分配方案,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

        篇4

        關鍵詞 LMDI模型;碳排放;一次能源;能源強度

        中圖分類號 F205 文獻標識碼 A

        A Decomposition Model and Reduction

        Approaches for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in China

        LIU Yiwen1,HU Zongyi1,DAI Yu2

        (1.College of Finance and Statistics,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79,China;

        2.School of Arts and law, Changsh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sha, Hunan 410076,China)

        Abstract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emissions has become a major strategic issues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global and glob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attern. China is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in the world,is facing severe energy challenges.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in energy efficiency are our response to the challenges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i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and effective way.This paper comprehensively studied the effects of the energy structure, energy intensity, energy efficiency and economic growth on carbon emissions. Based on factors decomposition model, the LMDI decomposition method was applied to research CO2 emissions and carbon intensity changes due to primary energy use in China. The research found that the increase in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was mainly caused by economic growth and population expansion. On this basis, we proposed som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

        Keywords LMDI model; carbon emissions; primary energy; energy intensity

        1 問題的提出及文獻綜述

        近一個世紀,特別是最近30年以來,極端氣候的頻繁出現和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引起了世界各國政府、社會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我國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持續發展,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經于2003年超過歐洲并于2007年超過美國成為目前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1997年到2010年期間,歐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從42.99億噸減少到41.43億噸,美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略有增長,從60.81億噸增長到61.45億噸,增長1.05%,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然而,在同一期間,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卻從33.84億噸增長到83.33億噸,增長146.25%,并成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特別是在2002年以后,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長速度明顯加快,對環境造成極大影響的同時也制約了我國的經濟發展(胡宗義等,2012)[1].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將面臨碳減排和經濟發展的雙重壓力.因此,如何有效地降低碳排放是我國面臨的現實問題,而探求我國碳排放增長的驅動因素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近些年來,我國學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經開始關注此問題,并試圖尋找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和能源消耗增長背后的驅動力[2-4].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碳排放或者能源消費的因素分解研究就成為國際能源問題研究的熱點問題.其中,指標分解分析方法也被國際上能源與環境問題的政策制定所廣泛接受.20世紀70年代末期,指數分解分析方法首次被引入用于研究能源消耗的結構變化問題研究.在20世紀80年代,Laspeyres指數的分解方法得到廣泛應用,到了20世紀90年代,Divisia指數的分解方法則受到能源研究學者的追捧,逐漸成為應用最廣泛的指數分解方法.Ang(1994,2004)通過對當時指數分解分析方法的比較研究,指出Divisia指數分解分析方法是最有效的方法[5-6],2005年Ang(2005)又進一步給出了應用Divisia指數(LMDI)對能源問題進行分解分析的應用指導[7],此后,LMDI(指數分解分析方法的一種)成為最受歡迎的指數分解分析模型,為廣大能源問題研究學者所使用,如Hatzigeorgiou等(2008)[8], Zhang(2003)[9], Fisher-Vanden等(2004)[10],Ma和Stern (2008)[11], Acho和Schaeffer(2009)[12], Zhang等(2011)[13], Zhao等(2012)[14].其中一些研究是針對特定部門的分解,如Acho和Schaeffer、Zhang等、Zhao等;更多的則是針對整個宏觀經濟進行分解的.

        而,雖然指數分解分析方法已經被廣泛應用,但是這種方法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和局限性.首先,指數分解分析方法是基于GDP(國內生產總值)計算的,而GDP為最終產出,不包括中間產出,能源消耗或二氧化碳排放是由總產出發生的,這里總產出為中間產出與最終產出之和,所以原來的用能源消耗與GDP的比值來計算能源強度的方式是不準確的.其次,指數分解分析方法不能用來分析投入產出表右側最終需求方面的結構問題,這一問題對能源消耗或二氧化碳的排放都是顯著影響.第三,在指數分解分析方法中,能源強度作用(或被稱為效率作用、技術變化作用)實際上是在分解過程中不能被結構作用所解釋的殘值,由于還存在其他作用對能源效率產生影響,因此直接將結構作用的殘值看作技術變化的作用是不準備的.相對于指數分解方法,結構分解方法引入投入產出理論,可以從經濟總量和產業結構兩個方向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因此,結構分解方法更適用于分析整個國民經濟的能源消費問題和二氧化碳排放問題.近幾年來,由于結構分解方法在分解全民經濟方面的優勢,已經開始被一些學者用于分析能源效率和二氧化碳排放問題.Wood(2009)應用結構分解分析方法將澳大利亞1976~2005期間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變化分解為以下10個驅動因素,分別是:產業效率、前向關聯、產業結構、后向關聯、最終需求結構、最終需求目標、收入水平、人口規模、出口結構和出口量.該研究表明,產業效率、最終需求結構、最終需求目標和出口結構等因素對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增長起到抑制作用,而其他因素則起到了促進了溫室氣體的排放[15].Wachsmann等(2009)應用結構分解分析方法將巴西1970~1996期間的能源消耗量變化分解為8個驅動因素,分別是:能源強度、投入結構、產品結構、最終需求、收入水平、工業能源使用人口數、民用人均能耗和民用能源使用人口數.該研究表明:投入結構、產品結構、收入水平和能源使用人口數對巴西的能源消耗增長起到促進作用,其中收入水平和工業能源使用人口數這兩個因素對能源消耗增長影響效果顯著,達到了85.1%;而其他因素則對能源消耗增長起到了抑制作用[16].Lim等(2009)針對韓國1990~2003年期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變化情況進行了分解分析,將該期間韓國二氧化碳排放量變化分解為以下8個因素,包括:碳排放強度、能源強度、經濟增長、最終需求、出口、最終產品進口、中間產品進口和生產技術,結果表明:能源強度、經濟增長和出口三個因素對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長起到促進作用,而其他5個因素則起到相反作用.在諸多因素中,經濟增長對二氧化碳排放增長起到的作用最為明顯[17].Cellura等(2012)[18]對意大利1999~2006年期間民用部門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變化進行了結構分解分析,為了保證結果準備,作者分別使用Sun(1998)[19]提出的完全分解模型和Dietzenbacher和Los(1998)[20]提出的兩極分解模型將意大利該階段二氧化碳排放量變化分解為碳排放強度、里昂惕夫效用和最終需求三個驅動因素,結果表明:使用兩種方法獲得的分解結果比較接近,最終需求和列昂惕夫效用對二氧化碳排放起到促進作用,其中最終需求的作用最為顯著,而碳排放強度的作用則是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近幾年來也有學者開始應用結構分解模型來研究中國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問題.Zhang(2009)首先應用結構分解模型對中國1992-2006年期間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變化情況分解為碳排放系數、能源結構、能源強度、投入結構、產品結構和分配結構6個驅動因素.研究表明:該期間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有了明顯的下降,下降由能源結構、能源強度、投入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變化產生,其中以能源強度的影響最為明顯,而其他兩個因素則減緩了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下降[21].需要說明的是,該研究應用的數據為2002年以前,而2003年至2006年的數據為作者估計所得,并非官方數據,因此,其準確性值得商榷.Zhang(2010)的另一個研究是從供給的角度研究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問題,應用了高斯投入產出模型和Dietzenbacher和Los提出的結構分解模型,Zhang將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變化分解為經濟活動、經濟結構、需求分配結構和碳排放系數4個驅動因素,并指出經濟活動和經濟結構因素促進了中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長[22].Peng和Shi(2011)研究了1992-2005年期間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問題,并應用結構分解分析方法將二氧化碳排放量變化分解為排放強度、技術、最終需求和貿易4個驅動因素,并指出最終需求和技術變化推動了該時期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長,排放強度則減緩了二氧化碳的排放,貿易因素的影響不顯著[23,24].Xia等(2012)應用兩極分解模型的乘法形式對中國1987-2005年期間的能源強度進行了結構分解,在他們的研究中,能源強度被分解為能源投入系數、里昂惕夫系數、最終需求的產品結構、最終需求類型和最終能源消耗5個驅動因素.研究表明,中國能源強度在1987-2002年期間保持下降,原因在于某些產品的能源投入組合得到優化;而出人意料的是2002-2005期間中國能源強度有所上漲,主要是由于技術變化所造成的,具體到該研究中為里昂惕夫逆矩陣變化所導致的.但是該研究對這一變化并沒有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25].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有關碳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綜合考量了能源結構、能源強度、能源效率及經濟增長等4個因素對碳排放的影響,基于因素分解模型,應用對數平均權重的Divisia分解法(LMDI模型)分析中國2000~2009年一次能源利用的CO2排放及碳排放強度的變化,力求比較全面地反映各影響因素的作用機理并量化其貢獻率,在此基礎上提出優化我國節能減排政策的建議.

        2 研究方法與數據說明

        2.1 LMDI模型的構建

        指標分解分析方法實質上就是將碳排放的計算公式表示為幾個因素指標的乘積,并根據不同的確定權重的方法進行分解,以確定各個指標的增量分額.各種因素分解法對年度時間序列數據進行分析,一般使用擴展的Kaya恒等式(Kaya identity)形式(Kaya, 1990),將影響因素分解為規模、結構和技術三類.通行的分解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指數分解方法IDA(Index Decomposition Analysis),另一種是結構分解方法SDA(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SDA 法與IDA 法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基于投入產出表,以消費系數矩陣為基礎,可對各影響因素如產業部門最終需求、國際貿易等進行較為細致的分析,但對數據要求較高;而后者則只需使用部門加總數據,特別適合分解含有較少因素的、包含時間序列數據的模型,在環境經濟研究中得到廣泛使用.Hoekstra等(2003)對SDA 法與IDA 法在使用條件與使用方法上進行了比較,他們認為,相比于IDA,SDA 對數據有著更高的要求,這是其主要劣勢;但SDA 的主要優勢在于可憑借投入產出模型全面分析各種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素,特別是一部門需求變動給其他部門帶來的間接影響,而這是IDA 法所不具備的.國內外大量研究實踐表明,不論是理論背景、實用性、可操作性還是結果表達,對數平均權重的Divisia分解法(LMDI模型)都是一種極好的研究二氧化碳排放影響因素的方法.本文利用對數平均Divisia指數因素分解法(LMDI模型),將碳排放因素分解為能源結構、能源強度、能源效率及經濟增長等4個因素來分解一次能源的人均碳排放量.其中,經濟的增長受到資源、技術與體制的約束.

        2.2 數據來源

        能源消費的碳排放量包括化石能源終端消費碳排放與二次能源消費碳排放兩部分.由于熱力、電力等二次能源消費的碳排放均來自于其生產過程中化石能源的能量損失與能源轉換,因此,能源消費碳排放總量即為各類化石能源的終端消費、二次能源轉換化石能源及其能源損失所產生的碳排放量.一次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和水電,由于水電占的份額相對較小,而且沒有二氧化碳排放,因此,本文中的一次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和水電、核電、其他能發電,將水電、核電、其他能發電歸為一類,稱為水核電.

        碳排放計算中各類能源的碳排放系數采用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采納的碳排放系數,即原煤的碳排放系數為0.755 9,原油的碳排放系數為0.585 7,天然氣的碳排放系數0.448 3,水核電的碳排放系數為0.能源實物量數據的標準量折算采用《中國能源統計年鑒2010》中的“一次能源生產量和構成”“國民經濟和能源經濟主要指標”和“綜合能源平衡表”.并且,選定的數據按2000年不變價格折算.

        從供應角度進行核算能源消費總量,能源消費總量=一次能源產量+回收能+(進口量-出口量)+(期初庫存量-期末庫存量)=一次能源產量+回收能+凈進口量+庫存減少量.

        采用“物料衡算法”和“經驗計算法”計算能源的碳排放量:

        其中,E(CO2)表示能源消費導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Ei表示第i種能源的碳排放量,Qi表示第i種能源的消費量,ri表示第i種能源的碳排放系數.

        3 實證分析

        通過利用LMDI模型,實證分析了2000-2009年中國一次能源利用的二氧化碳排放及碳排放強度變化情況.

        從計算結果來看,2000~2009年我國能源消費碳排放總體呈增長趨勢.從LMDI分解后的各影響因素結果來看,經濟增長、能源結構和人口規模對碳排放的增加表現出正效應,而能源效率表現為負效應.從圖1的各分解因素對碳排放的貢獻率情況可知,經濟增長對我國該階段的能源消費碳排放貢獻率最大,達到139.6182%,人口規模的貢獻率為6.791%,能源結構的貢獻率為0.355 4%,能源效率的貢獻率為-46.388%.

        可以看出:經濟增長是我國該階段碳排放增長的主導因素.具體來看,1999~2009年,我國GDP由1999年的107159.78億元增長到2009年的284844.8億元,增長了1.658倍,同期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長了1.6倍,與經濟規模幾乎是同步增長.經濟規模擴大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得變化量呈現上升趨勢.

        能源結構的變化對碳排放增長表現為微弱負效應,說明我國的能源結構優化初見成效.2000年-2009年我國能源結構沒有發生明顯變化(見表2),因此能源結構的變化因素對二氧化碳減排的貢獻較小.

        人口規模對我國該階段碳排放的增長也具有顯著的影響.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口絕對數量、勞動力人口的生產生活方式對我國該階段碳排放總量的影響十分顯著.特別是,21世紀以來,我國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對能源需求的數量和質量均有了更多或更高的要求,我國居民生產生活用能導致了二氧化碳排放持續快速增長[26].

        能源效率變化對我國該階段碳排放的的貢獻率表現出明顯的負效應.盡管我國節能減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從總體上看,目前能源效率仍然較低,能源效率絕對值與先進國家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差距.無論是體現在能源開采、加工轉換、儲運和終端利用過程中.

        4 政策建議

        為了解釋中國近年來二氧化碳排放量快速增長的問題,本節應用LMDI分解分析方法中的因素分解方法來尋找2000~2009年期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長的原因.本文將二氧化碳排放量變化分解為4個驅動因素,分別是:能源結構、能源強度、能源效率及經濟增長等.本文研究表明:經濟增長是我國碳排放增長的主導因素.但是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是我國國民生存與發展的必要前提,所以,試圖通過限制經濟增長來約束碳排放量的增長是不切實際的.因此,減緩CO2排放增長應通過降低能源強度、降低能源消費結構中高碳能源比例、增加低碳能源消費,以及控制人口數量來實現.

        “十二五”期間明確提出把大幅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排放作為約束性指標,并加強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統籌國內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調整能源消費結構、提高森林覆蓋率等相關工作,這是體現長遠利益和人民意愿的國家戰略意圖,也是進一步明確并強化了地方政府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責任的指標.同時,通過與國際間的對比發現,我國未來節能減排的潛力還十分巨大,而且中國在世界經濟格局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從內部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和國際外部壓力來看,我國都應以更積極的姿態應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問題,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控制和減少CO2排放,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但由于本文碳排放計算公式、分解方法以及數據來源等的不完善性,對一些隱含因素還不能做出完好的解釋,仍需要相關研究者做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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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

        關鍵詞:

        出口商品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寧波;減排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7-0070-03

        碳關稅是指對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高耗能產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近年來,各國以保護環境為由,力主對高耗能進口商品征收“碳關稅”。限制碳排放正成為發達國家新的“綠色壁壘”。2009年6月2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氣候法案,規定從2020年起開始實施“碳關稅”,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不實施碳減排限額國家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法國則提出將對那些在環保立法方面不及歐盟嚴格的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巨額碳關稅。

        隨著國際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WTO在環境和貿易問題的立場上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征收碳關稅即將成為一種趨勢。而從我國對外貿易結構來看,出口產品以勞動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產品為主,高耗能和高碳排放的商品占了主導地位。而提出開征碳關稅的歐美等發達國家又是我國的主要市場,因此,我國的對外貿易即將面臨碳關稅壁壘的壓力。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對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進行研究,制訂相應的減排措施,以降低出口成本,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基于這個目的,本文以全國外貿百強列第七位的寧波為數據樣本,測算該地區主要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并分析如何減少出口商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對策措施。

        1 寧波主要出口商品碳排放量計算結果及分析

        碳排放主要與能源消耗相關,是化石能源燃燒的副產品。根據世界資源研究所的標準,碳排放量主要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消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目前我國并未對碳排放量進行監測,因此很多數據均通過對能源消耗而計算得來。

        本文采用美國橡樹嶺國家實驗室(ORNL)提出的方法計算出口商品的化石燃料(主要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燃燒釋放的CO2量。

        燃煤的碳釋放量=耗煤量×0.982×0.73257

        上式中:0.982為有效氧化分數;0.73257為每噸標準煤的含碳量。

        在獲得相同熱能情況下,燃油的碳釋放量=燃油折算成的標準煤當量×0.982×0.73257×0.813(燃油釋放CO2量/燃煤釋放CO2量);

        在獲得相同熱能情況下,燃氣的碳釋放量=燃氣折算成的標準煤當量×0.982×0.73257×0.561(天然氣釋放CO2量/燃煤釋放CO2量)。

        在采用上述方法計算碳排放量過程中,仍存在一些技術上的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本文作了如下處理:

        針對寧波對外出口商品數據,筆者擷取了出口量前20位商品(前20位商品占總出口產品的比例高達50.4%),本文數據中,能源消費量、歷年全市及各縣(市)、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總產值源自寧波統計年鑒2006-2011年的數據,出口商品數據源自寧波外經貿局。出口商品所屬行業的劃分則根據質檢總局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來進行統計。

        要計算寧波主要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可先將寧波主要出口商品進行分行業歸類,然后,根據ORNL的方法對分行業的化石燃料燃燒釋放二氧化碳量進行計算,以上結果得到各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與各行業工業產值的比值就是行業碳排放強度(碳排放強度是指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與每個行業占行業出口生產總值的比例相乘,就可以得到各行業出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

        (1)2006-2010年寧波工業分行業碳排放強度的計算及結果分析。

        碳排放這一指標主要是用來衡量一國經濟同碳排放量之間的關系,如果一國在經濟增長的同時,每單位國民生產總值所帶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下降,即碳排放強度在下降,那么說明該國就實現了一個低碳的發展模式。寧波主要出口商品分行業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見表1),與其工業產值的比值就是其碳排放強度(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寧波各個行業碳排放強度呈現不斷下降趨勢。其中,2010年紡織服裝與鞋帽制造業、紡織業、塑料制品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的碳排放強度僅為2006年的百分之五十左右,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和金屬制品業僅為2006年的百分之三十,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甚至達到了2006年的百分之二十。這與我國近幾年來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并提高相關產品的排放標準政策有關,比如2006年起,我國就提高了服裝業污水的排放標準以及對企業清潔生產水平的審核;各種裝備制造業也紛紛制定了行業的綠色標準。但也有部份行業碳排放強度五年來并未下降,如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家具制造業、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等。其中家具制造業的碳排放強度下降幅度小是因為國家對家具制造業及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等的排放標準實施較晚,自2011年起,這幾個行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才有所提高;而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屬于資源性產品的開采和壓延,碳排放強度大于1,多年來沒有下降,說明寧波對資源的開采過程中,對能源效率和結構問題關注不夠,沒在在資源開采的技術上有所突破,未能切實降低碳排放強度。

        (2)主要出口商品分行業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計算及結果分析。

        寧波主要出口商品分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與每個行業占行業出口生產總值的比例(見表3)相乘,就可以推出各行業出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見表4)。

        根據表4,可以看出紡織業、紡織服裝與鞋帽制造業、黑色金屬壓延制造業、造紙這四大行業所占比例最高,這四大行業對應的出口商品為:紡織紗線與織物及制品、服裝及衣著附件、鋼材、紙及紙板(未切成形的)。2006年到2010年,這幾個行業二氧化碳排放占總碳排放量的比例高達40%,這與其行業的特性是密切相關的。以碳排放量比例排位第一的紡織業為例,紡織業位列國家“十一五”統計的10個高耗能工業部門的第一位,作為紡織工業重要部分的化纖行業則高度依賴石油資源,而且化纖行業還面臨著高能耗、重污染的問題;就排位第二的紡織服裝業而言,服裝從原材料的制作到其自身的生產、運輸、使用以及廢棄后的處理,在其生命周期內的每一個環節均會排放出一定的二氧化碳以及消耗大量的能源;排位第三的黑色金屬壓延制造業所占出口比例并不高,在出口前二十種主要商品中排名末位,但因其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折合而成的標準煤高出其他行業好幾倍,因此碳排放量高居不下;排位第四的造紙業是國家七大“三高”產業之一,資源、能源消耗高,需消耗大量的原煤、汽油、柴油、燃料油,污染嚴重,能耗效率低下。

        2 結論與啟示

        本文根據寧波主要出口商品所屬行業的能源消費量、工業產值和出口比例,計算出主要出口商品分行業的碳排放強度及碳排放量所占比例,結果發現:

        從整體規模上看,二氧化碳排放規模并無下降的趨勢。部份行業如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碳排放強度雖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由于出口量的攀升,出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規模沒有太大變化。而部份行業如紡織業、交通運輸、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造紙及紙制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規模及碳排放強度均呈現平穩變化的態勢。從出口商品結構來看,資源密集型的黑色金屬壓延制造業碳排放強度及出口規模多年來沒有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較高;勞動密集型的紡織業碳排放強度雖有所下降,但由于其出口規模略有所擴大,耗費能源沒有明顯下降,因此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一直為21%多,沒有明顯的下降趨勢;技術密集型的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或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等本身碳排放強度較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較小,其碳排放量在出口行業中所占比例較低,對寧波出口商品整體減排所起的作用并不明顯。

        可以預見,隨著全球減排意識的普及,碳關稅未來將成為影響寧波出口商品的新綠色貿易壁壘。此外,我國的“十二五”規劃提出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即碳排放強度)需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并將指標分解到各省市,納入各省市的發展規劃并作為約束性目標的要求。總體上來講,“低碳”貿易勢在必行,我們應及早制定相應的出口減排措施,增強出口產品的競爭力。

        以寧波為例,需篩選出碳排放量高的行業進行重點減排,根據對表4主要出口商品分行業碳排放量所占比例的分析,當前寧波需對紡織業、紡織服裝與鞋帽制造業、黑色金屬壓延制造業、造紙這四大重點碳排放行業進行減排。

        首先是紡織業及紡織服裝業。這兩個行業出口比例與碳排放量所占比例均排前兩位。在此可將寧波的紡織、服裝業與同是我國紡織服裝制造業最發達的深圳作比較。根據深圳統計年鑒的數據,深圳2009年、2010年服裝業的碳排放強度分別為0.13、0.11,低于寧波。究其原因,深圳很早就對服裝業進行轉型升級,從低端的加工組裝制造環節,不斷地向價值鏈的兩端(研發、設計、銷售)升級,打造出了多個自主品牌,這樣可以達到合理分配資源、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深圳服裝企業致力技術創新以降低碳排放。如深圳的利華成衣集團花費百萬資金改造紡織設備,改進工藝,推動了低碳紡織品的生產,如此循環利用節省下來的資金達280萬元,遠高出花費的資金。而寧波服裝雖然出口量巨大,卻仍以貼牌加工為主,自主品牌出口的交貨值只占出口額的1%。貼牌加工模式實質上是生產發達國家外包的高能耗、高污染產品,這種對資源高強度、高密集化的使用將會大大提高紡織服裝企業的出口成本,增加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

        針對這二行業采取的措施如下:第一,從服裝的面料入手,紡織及服裝業所用面料主要是化學纖維,化學纖維的碳排放量極大,可盡量使用絲綢、棉麻等天然纖維等面料進行生產,并鼓勵環保型、低能耗面料等新型面料的開發;第二,對紡織業的產品及設備進行技術創新。采用提高加工效率、降低消耗、節約染化料、改善生態環境的新工藝,生產批量小、個性化、附加值高的產品,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開發新型工藝設備和改造落后高能耗設備,當前紡織設備的熱效率低,消耗能源量大,改造之后,不但可以增強產品出口的優勢,還能節省能源與原料的消耗,以適應國外市場更高的進入標準;第三,加快產業升級和制度創新。將寧波紡織服裝業從“貼牌生產”向原創設計、自創品牌、創立名牌轉變,逐步調整升級為高設計含量、高附加值的創意型產業。第四,注重配套環節的節能減排。除了在生產過程中關注原料、工藝及設備,還要考慮其他環節如運輸歷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即推行服裝低能耗、低排放運輸方式,在包裝、運輸、裝卸、倉儲等環節,充分考慮環境污染問題,使運輸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優化。

        其次,黑色金屬壓延制造業。針對這一行業的措施措施如下:一方面,注重技改投入,加快新產品研發,產品的開發以品種質量、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為重點,研究能夠增加載重量、節能,并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輕型高強度鋼材。鋼材品種的改造提升有助于推進產品優化升級,增強鋼材出口的優勢;另一方面,鋼鐵產業為高能耗、高污染行業,出口的鋼材碳排放量高,需調控鋼鐵制造產業規模,禁止盲目擴大產能,支持以提升質量、節省能源、改善工藝等為目的而擴建的鋼鐵項目,所有投資項目必須以淘汰落后產能為前提,以技術改造、產品升級為由;加強減排核查,加強對企業執行產品質量標準、能耗限額標準的監督檢查,按期淘汰有關政策明確需淘汰的設備。

        最后,造紙業。針對造紙業的措施如下:一方面,選擇可再生木材原料。木材和紙產品是可再生和可循環使用的產品,使用林木原材料可以擴大生物質能源的使用,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著重發展新型生物經濟和循環經濟,采用全新技術對農業剩余物進行綜合利用以制漿造紙。努力發展木漿、廢紙漿等纖維原料,減少節能環保難度較大的草類原料比重;另一方面,選擇可再生的燃料。在造紙的過程中,化石的燃燒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而農村、林地的剩余木材、加工剩余木材、產品廢材及循環利用材以及制漿造紙業等所產生的廢棄物等產品是可循環的生物質能源。可循環原料及燃料的使用可大大降低隱含在造紙業當中的碳排放量。

        以上是針對碳排放量占出口比例較大的一些重點行業提出的減排措施。要想降低寧波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還可以鼓勵有條件的出口企業申請相關產品的碳標簽,即核算出商品從原料采購、運輸、生產到銷售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碳足跡),用數據標示出來,以標簽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從而影響消費決定,引導消費者選擇較低碳足跡的環境友好產品,最終提高出口產品的競爭力,走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之路。對企業來說,引入碳標簽,量化碳排放指標,并計算每個生產零部件、每個生產過程的碳排放數據,生產成本肯定會上升,但從長遠來看,產品的低碳化實際上是成本的降低,利潤的增加和國際市場占有率的上升。

        另外,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對降低出口商品的碳排放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技術密集型的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或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等本身碳排放強度較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較小,大力發展技術密集型的行業,增加其出口的比重,努力降低勞動密集型及資源密集型等占碳排放量比例較大的產品出口比重,是降低碳排放,避開碳關稅的有效途徑。

        總之,只有順應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不斷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搶先一步實現出口商品的低碳化,才能更好地應對國外低碳貿易壁壘,對外貿易才能在低碳時代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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