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2 14:54: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政治經濟學來源,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當代中國的各大高等院校基本都開設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兩門專業課,但是當代大學生對這兩門專業課的認知程度不足,不能夠從正確的角度認識兩者的關系。本文主要從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的聯系角度來進行分析的,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理論與西方經濟學理論的共同來源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二者從不同的角度都批判繼承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中的勞動價值論。古典政治經濟學中的勞動價值論是兩者理論的基礎,兩者之間的聯系是十分緊密的。筆者認為,當代大學生應該對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持有正確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修養。
關鍵詞:
古典政治經濟學;馬克思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
一、古典政治經濟學理論的不足
威廉•配第是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立者,馬克思指出:“我所說的古典政治經濟學,是指從威廉•配第以來的一切這樣的經濟學,這種經濟學與庸俗經濟學相反,研究了資產階級生產關系的內部聯系。”古典政治經濟學之所以稱為“古典政治經濟學”,由于要服務資產階級的統治,不能對資產階級的經濟從質上進行分析,所以稱為古典政治經濟學,但是又區別于重商經濟學。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是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的,但是勞動價值論并不是完全科學的。從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理論發展歷史來看,古典政治經濟學起源者威廉•配第在他的著作《賦稅論》最早提出關于勞動價值論的根本命題。正像馬克思指出的那樣,威廉•配第曾說:“還不確定而概括地談到商品的價值是由等量勞動來計量的。”“勞動種類的差別在這里是毫無意義的——一切只取決于勞動時間。”但是威廉•配第沒有區別好商品的價值和價格,也沒有將勞動分為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僅僅認為價值決定于勞動時間,但是他沒有區別個別勞動時間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威廉•配第的勞動價值論奠定了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基礎。
在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繼承和發展了威廉•配第的勞動價值論,亞當•斯密使得古典政治經濟學成為獨立科學的體系建立起來。亞當•斯密指出了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兩種特征,他提出:“勞動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他還認為商品價值有工資、地租、利潤三種收入共同決定和調節的,現在的學者將這個理論稱為“收入決定價值理論”。在亞當•斯密之后,大為•李嘉圖發展了亞當•斯密的勞動價值理論,為勞動價值論形成體系做出了重要貢獻。正如馬克思寫到:“把商品歸結于二重形式的勞動,即把使用價值歸結于實在勞動或合乎目的的生產活動,把交換價值歸結于勞動時間或相同的社會時間,是古典政治經濟學一個半世紀以上的研究得出的批判性的最后成果;古典政治經濟學在英國從威廉•配第開始,到李嘉圖結束,在法國從布阿吉爾貝開始,到西斯蒙第結束。”但是古典政治經濟學沒有分析清楚到底什么勞動決定價值,使得以后的理論帶有非科學性,古典政治經濟學有其科學性但古典政治經濟學有其科學部分也有不科學的部分。
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共同的來源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共同的理論來源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主要以威廉•配第、亞當•斯密和大為•李嘉圖為代表的,亞當•斯密和大為•李嘉圖繼承和發展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不斷完善了古典政治經濟學體系,為其發展做出了杰出的貢獻。繼亞當•斯密和大為•李嘉圖后,古典政治經濟學分成了兩個支流,一個支流是馬克思政治經濟學,馬克思繼承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中合理的部分,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主要揭示的是資本主義經濟的實質;另一個支流是現代西方經濟學,也就是新古典經濟學,它是由英國馬歇爾和凱恩斯,美國薩繆爾森和斯蒂里茨發展的經濟學,經過現代西方經濟學者的發展,成為后來的西方經濟學。薩繆爾森在他的《經濟學》中將古典政治經濟學是一棵大樹,引用:將現代西方經濟學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是比喻為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兩個樹枝。馬克思政治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分別從不同的層面上繼承和發展了古典政治經濟學當中不同的理論,都是對古典政治經濟學理論的揚棄。
三、西方經濟學對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繼承和發展
西方經濟學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來源一樣,同樣,西方經濟學也揚棄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中的勞動價值理論。現代的西方經濟學是由宏觀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構成的,宏觀經濟學主要以國民收入決定理論為核心理論的,微觀經濟學以均衡價格論為中心理論的。均衡價格論的本質就是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西方經濟學批判繼承了亞當•斯密“收入決定價值”理論。西方經濟學的均衡價格論是由邊際效用論和生產費用價值論等理論有機組合的產物。西方經濟學是以均衡價格理論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體系。無論馬克思政治經濟學還是西方經濟學都是來源于古典政治經濟學,它們都對古典政治經濟學進行了批判地繼承了勞動價值論,使得它們的理論體系各有不同,但是它們的理論來源都是一樣的。
四、大學生對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要樹立正確認知
首先,大學生要樹立對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的興趣,可以觀看相關的電影和書籍。其次,大學生要從感性和理性上對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進行認識,大學要在學校課堂上認真聽課,課下要積極地查閱相關的資料。再次,大學生對兩者有了正確的認識之后,可以將理論與實際相聯系起來,從實踐中再獲得認識。最后,大學生要能力將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理論回歸與實踐,要與當代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解決問題中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素養。
參考文獻:
[1](蘇)弗•謝•阿法納西耶夫.《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產生》[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
一、馬克思的經濟哲學傳統
因何被“遺忘”?據作者觀察,長期以來,人們往往將哲學、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作為的全部內容,而這種切割不但肢解了完整意義上的馬克思學說,而且在理論上遮蔽了包括有歷史學、政治學、法學、倫理學、宗教學,甚至工藝學等等在內的具有豐富內容的馬克思思想體系。具體到馬克思的經濟哲學傳統,作者認為,馬克思經濟哲學的被遺忘和遮蔽有其歷史和現實雙重原因:就歷史原因來看,由于無產階級政黨在面對外在敵人時生存與勝利的需要,學術研究讓位于意識形態的階級斗爭,特定的情勢不得不將馬克思本人豐富的經濟哲學思想作出“虛無化”的處理,而這種處理簡單地說分別由恩格斯、列寧和斯大林為代表的三個階段完成;就現實來看,從前蘇聯開始,哲學研究人員依據培養速成專家的培養模式,除固守馬克思哲學經典著作之外,認為馬克思的經濟學著作中沒有哲學,專業背景的局限與知識面的狹窄都使得閱讀如《資本論》這樣的經濟學著作存在困難,“哲學研究者既無能力又無興趣到馬克思經濟學著作中去發掘和整理另一番景象的哲學。”在這個基本觀察下,作者著重提出馬克思經濟哲學的精神遺產問題,即從馬克思思想演化的視角表征經濟哲學在馬克思整個思想體系中占據的重要地位。例如作者認為,馬克思從1843年開始研究政治經濟學一直到逝世,在這一過程中,馬克思哲學思想的每一次質的飛躍和相對集中的表達都與政治經濟學相關,他所從事的工作是“哲學的政治經濟學化和政治經濟學的哲學化”。在這個意義上,作者進一步認為,馬克思開創的經濟哲學研究從根本上改變了資產階級經濟學研究資本主義經濟社會的范式和傳統,“讓普通勞動者說話”、“改變價值中立的所謂實證主義經濟學研究”、“重新審視資本主義關系下掩蓋的人與人的不平等關系”就成為馬克思經濟哲學研究的價值前提和出發點。
二、重新理解馬克思對市民社會問題的研究及其結果
“市民社會”是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學界在哲學、政治學、社會學研究領域“出鏡率”極高的一個概念,然而人們在疏于考據和實證的情況下頻繁使用市民社會概念,引發了諸多誤解和不一致。本書的另一著眼點是通過馬克思對“市民社會”的使用和理解重新詮釋這一概念在馬克思經濟哲學中占據的重要地位和價值。首先,作者詳細考察了市民社會的起源和流變過程,認為市民社會在幾百年的時間里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即12—16世紀本真或原生態意義上的市民或市民社會,17—18世紀君主集權前提下臣民社會的市民社會,法國1789年大革命以后形成的公民社會中的市民社會。如此梳理絕不是多余的,正如作者所言,“不了解市民社會的概念的起源、流變及其社會歷史基礎,就不可能準確理解馬克思哲學語境中的市民社會概念。”其次,作者分析得出,馬克思對“市民社會”概念的運用已經在以黑格爾為主的傳統市民社會理論的基礎上,發展出了全新形態的“市民社會”理論,即顛倒黑格爾“國家決定市民社會”命題的同時,得出普通勞動者及其勞動是市民社會真正和最終的基礎,“勞動基礎論”和“勞動者論”才是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的真正性質和內涵。只不過,馬克思語境下的“市民社會”在基于和黑格爾法哲學“較勁兒”的層面上暫且使用這一概念,但實質是在“市民社會前加多少限定詞都不會符合馬克思‘解剖市民社會’結果的客觀實際了”。第三,分析和考證馬克思語境下的“市民社會”概念,在作者看來,主要是對其“經濟思想及其歷史和經濟生活及其歷史的哲學提煉和升華”。依作者的理解,馬克思的經濟哲學包括三種存在樣態:一是經濟學中的哲學,即在經濟學中引申哲學問題,如邏輯前提問題、價值立場問題、方法論問題和認識論問題等;二是經濟學范疇中的哲學,如貨幣范疇、誠信范疇、資本家范疇中蘊涵的哲學意義;三是“廣義歷史唯物主義”,要“解剖市民社會”就必須研究政治經濟學,而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又與“廣義的歷史唯物主義”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其中包含的勞動哲學本體論與勞動人道主義構成了馬克思經濟哲學的本質特征。
三、回到原生態的哲學
論文摘要:中國的經濟改革是前無古人的波瀾壯闊的社會經濟實踐,于是中國經濟學向何處去就成為經濟學界關心的重要課題。通過梳理中國經濟學在內容、體系、方法論上的研究成果,明確中國經濟學的目標,分析中國經濟學面臨的主要困境,并結合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的耦合研究成果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學,探討中國經濟學的發展趨勢。
1中國經濟學的目標
中國雖然已經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還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計劃經濟體制的核心部分尚未徹底觸動,深層問題沒有完全解決;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穩固,在具體實施中還有不少漏洞。因此,建設一門能反映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特點和中國經濟發展道路特色的中國經濟學是有必要的。這也是中國經濟學的根本目標所在,而中國經濟學的具體目標可分為體制結構、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三個部分。
體制結構目標主要從中國的漸進式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來分析,所有制結構和個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保障體系較為完善。經濟運行目標主要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經濟運行目標和宏觀經濟運行目標。微觀經濟運行目標主要包括企業和企業制度的完善及國企改革的推進、社會主義市場機制、市場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和規則較為完善。宏觀經濟運行目標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及其相互關系的平衡、宏觀經濟調控目標順利實現、政府職能得到完善等。經濟發展的目標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增長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的目標和經濟增長方式等)和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發展方式、經濟發展與經濟結構、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對外開放和經濟全球化的關系、科學發展觀及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等)。
2中國經濟學面臨的困境
2.1經濟學被邊緣化,研究成果和研究團隊萎縮
在中國經濟學被邊緣化,甚至已無立身之地。目前,高校馬思主義經濟理論課程已被嚴重壓縮,中國經濟學界研究成果,主要是有關西方經濟學的內容,有關經濟學內容的不到十分之一;有的雖然打著經濟學的招牌如《勞動價值論》,卻在宣揚資產階級要素價值論的觀點。
其次,經濟學專業的研究生對經濟學的學習不感興趣,更談不上研究。在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十七年招收的330名博士生中,他們在學期間發表的經濟學論文一千多篇,其中真正研究經濟學的不到10篇。經濟學專業的教學隊伍中從事經濟學的教學與研究者也日益縮小。
2.2中國經濟學傳統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嚴重滯后于國際化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學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改革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仍嚴重滯后于國際上經濟學專業的新發展。首先,教學內容重復。以經濟學專業學生為例,大學本科階段學習的政治經濟學內容在高中就曾經完整的學習過,研究生階段則開設專題性課程,但在體系性、知識抽象性程度上基本沒有差異。其次,理論體系被人為割裂。一是將政治經濟學從體系中分割出來。二是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部分和社會主義部分在范疇與原理上沒有科學銜接,尚未建立整體的政治經濟學體系。再就是,教學方式的“封閉性”。當前中國經濟學教學缺少足夠的教學參觀或社會調查等課外活動。
2.3經濟理論脫離經濟現實,教學方式扼殺學生的創新精神
首先,理論脫離經濟現實,難以滿足本土化的要求。經濟學是一門社會科學,理論來源于實踐,目前,中國經濟學的教學方法基本上都是教師選定一本教材,以教材為中心開展教學活動。國內經濟學教材出版周期一般較長,教材內容與現實經濟問題極易產生距離與脫節;再者,由于國內教材大多直接照搬西方理論,西方理論與中國經濟現實本身也有距離。其次,“滿堂灌式”教學,忽視教學過程,扼殺了學生的創新精神。在課堂教學中,老師不可能講清楚全部的經濟學理論,這就要求老師主要傳授學生科學合理的學習方法,提高學生自學能力和解決分析問題的能力;而偏重于死記硬背和機械化訓練,則缺乏課堂交流和學習能力的培養。
2.4理論研究缺乏規范性,對兩個范式關系的認識上存在偏差
在過去幾十年間經濟學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當數量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還認識模糊。這一點在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認識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例如:以什么作為切入點開始經濟學分析?用什么作為主線將這種理論體系貫穿起來?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特征究竟有哪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市場經濟怎樣才能真正與社會主義、與公有制有機結合起來?對這些根本問題的認識尚缺乏基本規范,認識相當混亂。
在研究過程中,明顯地存在著對兩個范式關系的認識上的偏差問題。學術界存在兩種片面傾向:一是排斥和輕視西方經濟學理論,對于現代西方的經濟學理論采取一種簡單否定的態度;一是把西方經濟學特別是主流經濟學當作唯一科學的經濟學理論,忽視它所具有的意識形態的成分,否定經濟學的科學意義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指導作用。總起來看,后一種傾向在當前呼聲甚高。此外,中國經濟學研究中也存在諸如選題過于寬泛、研究結論草率等其它問題。
3中國經濟學的構建
在這種背景下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將西方經濟學中意識形態理論與市場經濟理論相分離,將市場經濟理論的科學成份嵌入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之中,實現兩種經濟學說的整合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3.1整合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和西方經濟學均衡分析理論
勞動價值論更多關注的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本源性問題,為揭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內在矛盾及其運動規律提供了理論依據。均衡分析理論更多描述的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外在表現,為揭示價格與供求的內在關系及其資源優化配置規律提供了分析工具。中國經濟學研究對象和任務已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資源優化配置,將均衡分析工具嵌入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可以克服馬克思經濟學說價格變動分析的不足,賦予勞動價值論以新的時代內涵。
3.2整合馬克思關于未來社會勞動者行為動機假設和西方經濟學經濟人假設
馬克思關于未來社會勞動者行為動機假設注重全社會成員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認為勞動僅僅是謀生手段,這種分析框架揭示了社會主義勞動者之間生產關系及其行為動機的本質特征,但難免帶有計劃經濟的局限。西方經濟學中關于經濟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假設,反映了市場經濟主體行為動機的某些重要特征,但卻“往往具有非社會性和非歷史性的傾向”。將兩種行為動機理論整合為在全社會各階級各階層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經濟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假設。
3.3整合馬克思廣義政治經濟學思想和西方發展經濟學
馬克思晚年時期未能構建起以發展中國家為研究對象的廣義政治經濟學。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西方興起發展經濟學,先后經歷了從結構主義到新古典學派,再到以人為本的發展經濟理論;從宏觀模式的經濟增長理論到微觀分析的人類發展理論。這些理論均從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經濟落后國家擺脫貧窮落后、實現工業化、經濟市場化、社會化、現代化的發展規律。將西方發展經濟學的科學因素嵌入馬克思廣義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框架,建立中國特色的發展經濟理論,是中國選擇適合國情的科學發展戰略的需要。
3.4整合馬克思階級分析理論和西方新制度經濟學
在馬克思的分析模型中,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然而他未能深入分析未來生產方式技術持久進步、經濟充滿活力的動力源及各勞動者階級之間以及階級成員內部潛在的利益矛盾對其的影響。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制度經濟學則從供求關系、均衡價格的技術分析轉向了產權關系、交易費用的制度分析,從而揭示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在私人成本和收益與社會成本和收益不一致條件下,產權界定、國家干預以及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對技術持久進步、經濟充滿活力的重要作用。盡管新制度經濟學自身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但不妨礙我們將該學說中的科學因素嵌入經濟學階級分析理論框架中。
4中國經濟學的發展趨勢
4.1走向規范和實際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學的研究視野不斷開闊,方法不斷創新,比較成功地實現了傳統經濟學研究范式向現代經濟學研究范式的轉型,越來越走向規范化。但是,中國經濟學從總體上看還是不成熟的。基礎理論還比較薄弱,研究方法還比較落后,學科規范還不夠嚴格,中國經濟學作為一種科學體系還在形成,中國經濟學必須堅持走向規范。建立學術規范,發展學術評價,是中國經濟學進一步發展和提高的重要條件和必由之路。
多年來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中國經濟學理論仍然落后于實踐,中國經濟學理論的發展仍受著傳統思維方式的束縛。為此,中國經濟學必須堅持走向實際。對于中國經濟學來說,當務之急是要從實際出發,搞清楚中國所面臨的究竟是什么樣的經濟問題,仔細分析問題背后的原因,找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和途徑并且揭示出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
4.2走向開放和世界
經濟學的開放是不可避免的。既勇于肯定,又勇于否定,一切取決于是否經得住實踐的檢驗,而不論源于何時,出于何人,來自何方。經濟學走向開放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堅持引進來,將外來的理論綜合到中國經濟學理論和中國實踐中去;二是堅持走出去,要加強交流和不同學科間的聯系,進行多學科理論、多元研究方法與手段的綜合運用。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學也正在逐步走向世界。但中國經濟學走向世界,必須首先立足本土,其次必須立足經濟,關注技術,立足當代,面向未來,使中國經濟學的研究始終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參考文獻
[1]祝茂.轉型期中國經濟問題探索——第四屆中國經濟學年會觀點綜述[J].南開經濟研究,2005,(1):100-103.
[2]趙凌云.中國經濟學研究與教學存在的基本問題與解決思路[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6,(4):6-7.
[3]嚴飛.《西方經濟學》教學方式改革與實踐探討[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3):181.
論文摘要:中國的經濟改革是前無古人的波瀾壯闊的社會經濟實踐,于是中國經濟學向何處去就成為經濟學界關心的重要課題。通過梳理中國經濟學在內容、體系、方法論上的研究成果,明確中國經濟學的目標,分析中國經濟學面臨的主要困境,并結合政治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的耦合研究成果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學,探討中國經濟學的發展趨勢。
1中國經濟學的目標
中國雖然已經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還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計劃經濟體制的核心部分尚未徹底觸動,深層問題沒有完全解決;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穩固,在具體實施中還有不少漏洞。因此,建設一門能反映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特點和中國經濟發展道路特色的中國經濟學是有必要的。這也是中國經濟學的根本目標所在,而中國經濟學的具體目標可分為體制結構、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三個部分。
體制結構目標主要從中國的漸進式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來分析,所有制結構和個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保障體系較為完善。經濟運行目標主要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經濟運行目標和宏觀經濟運行目標。微觀經濟運行目標主要包括企業和企業制度的完善及國企改革的推進、社會主義市場機制、市場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和規則較為完善。宏觀經濟運行目標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及其相互關系的平衡、宏觀經濟調控目標順利實現、政府職能得到完善等。經濟發展的目標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增長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的目標和經濟增長方式等)和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發展方式、經濟發展與經濟結構、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對外開放和經濟全球化的關系、科學發展觀及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等)。
2中國經濟學面臨的困境
2.1經濟學被邊緣化,研究成果和研究團隊萎縮
在中國經濟學被邊緣化,甚至已無立身之地。目前,高校馬思主義經濟理論課程已被嚴重壓縮,中國經濟學界研究成果,主要是有關西方經濟學的內容,有關經濟學內容的不到十分之一;有的雖然打著經濟學的招牌如《勞動價值論》,卻在宣揚資產階級要素價值論的觀點。
其次,經濟學專業的研究生對經濟學的學習不感興趣,更談不上研究。在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十七年招收的330名博士生中,他們在學期間發表的經濟學論文一千多篇,其中真正研究經濟學的不到10篇。經濟學專業的教學隊伍中從事經濟學的教學與研究者也日益縮小。
2.2中國經濟學傳統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嚴重滯后于國際化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學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改革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仍嚴重滯后于國際上經濟學專業的新發展。首先,教學內容重復。以經濟學專業學生為例,大學本科階段學習的政治經濟學內容在高中就曾經完整的學習過,研究生階段則開設專題性課程,但在體系性、知識抽象性程度上基本沒有差異。其次,理論體系被人為割裂。一是將政治經濟學從體系中分割出來。二是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部分和社會主義部分在范疇與原理上沒有科學銜接,尚未建立整體的政治經濟學體系。再就是,教學方式的“封閉性”。當前中國經濟學教學缺少足夠的教學參觀或社會調查等課外活動。
2.3經濟理論脫離經濟現實,教學方式扼殺學生的創新精神
首先,理論脫離經濟現實,難以滿足本土化的要求。經濟學是一門社會科學,理論來源于實踐,目前,中國經濟學的教學方法基本上都是教師選定一本教材,以教材為中心開展教學活動。國內經濟學教材出版周期一般較長,教材內容與現實經濟問題極易產生距離與脫節;再者,由于國內教材大多直接照搬西方理論,西方理論與中國經濟現實本身也有距離。其次,“滿堂灌式”教學,忽視教學過程,扼殺了學生的創新精神。在課堂教學中,老師不可能講清楚全部的經濟學理論,這就要求老師主要傳授學生科學合理的學習方法,提高學生自學能力和解決分析問題的能力;而偏重于死記硬背和機械化訓練,則缺乏課堂交流和學習能力的培養。
2.4理論研究缺乏規范性,對兩個范式關系的認識上存在偏差
在過去幾十年間經濟學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當數量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還認識模糊。這一點在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認識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例如:以什么作為切入點開始經濟學分析?用什么作為主線將這種理論體系貫穿起來?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特征究竟有哪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市場經濟怎樣才能真正與社會主義、與公有制有機結合起來?對這些根本問題的認識尚缺乏基本規范,認識相當混亂。
在研究過程中,明顯地存在著對兩個范式關系的認識上的偏差問題。學術界存在兩種片面傾向:一是排斥和輕視西方經濟學理論,對于現代西方的經濟學理論采取一種簡單否定的態度;一是把西方經濟學特別是主流經濟學當作唯一科學的經濟學理論,忽視它所具有的意識形態的成分,否定經濟學的科學意義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指導作用。總起來看,后一種傾向在當前呼聲甚高。此外,中國經濟學研究中也存在諸如選題過于寬泛、研究結論草率等其它問題。
3中國經濟學的構建
在這種背景下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將西方經濟學中意識形態理論與市場經濟理論相分離,將市場經濟理論的科學成份嵌入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之中,實現兩種經濟學說的整合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3.1整合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和西方經濟學均衡分析理論
勞動價值論更多關注的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本源性問題,為揭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內在矛盾及其運動規律提供了理論依據。均衡分析理論更多描述的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外在表現,為揭示價格與供求的內在關系及其資源優化配置規律提供了分析工具。中國經濟學研究對象和任務已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資源優化配置,將均衡分析工具嵌入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可以克服馬克思經濟學說價格變動分析的不足,賦予勞動價值論以新的時代內涵。
3.2整合馬克思關于未來社會勞動者行為動機假設和西方經濟學經濟人假設
馬克思關于未來社會勞動者行為動機假設注重全社會成員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認為勞動僅僅是謀生手段,這種分析框架揭示了社會主義勞動者之間生產關系及其行為動機的本質特征,但難免帶有計劃經濟的局限。西方經濟學中關于經濟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假設,反映了市場經濟主體行為動機的某些重要特征,但卻“往往具有非社會性和非歷史性的傾向”。將兩種行為動機理論整合為在全社會各階級各階層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經濟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假設。
3.3整合馬克思廣義政治經濟學思想和西方發展經濟學
馬克思晚年時期未能構建起以發展中國家為研究對象的廣義政治經濟學。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西方興起發展經濟學,先后經歷了從結構主義到新古典學派,再到以人為本的發展經濟理論;從宏觀模式的經濟增長理論到微觀分析的人類發展理論。這些理論均從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經濟落后國家擺脫貧窮落后、實現工業化、經濟市場化、社會化、現代化的發展規律。將西方發展經濟學的科學因素嵌入馬克思廣義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框架,建立中國特色的發展經濟理論,是中國選擇適合國情的科學發展戰略的需要。
3.4整合馬克思階級分析理論和西方新制度經濟學
在馬克思的分析模型中,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然而他未能深入分析未來生產方式技術持久進步、經濟充滿活力的動力源及各勞動者階級之間以及階級成員內部潛在的利益矛盾對其的影響。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制度經濟學則從供求關系、均衡價格的技術分析轉向了產權關系、交易費用的制度分析,從而揭示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在私人成本和收益與社會成本和收益不一致條件下,產權界定、國家干預以及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對技術持久進步、經濟充滿活力的重要作用。盡管新制度經濟學自身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但不妨礙我們將該學說中的科學因素嵌入經濟學階級分析理論框架中。
4中國經濟學的發展趨勢
4.1走向規范和實際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學的研究視野不斷開闊,方法不斷創新,比較成功地實現了傳統經濟學研究范式向現代經濟學研究范式的轉型,越來越走向規范化。但是,中國經濟學從總體上看還是不成熟的。基礎理論還比較薄弱,研究方法還比較落后,學科規范還不夠嚴格,中國經濟學作為一種科學體系還在形成,中國經濟學必須堅持走向規范。建立學術規范,發展學術評價,是中國經濟學進一步發展和提高的重要條件和必由之路。
多年來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中國經濟學理論仍然落后于實踐,中國經濟學理論的發展仍受著傳統思維方式的束縛。為此,中國經濟學必須堅持走向實際。對于中國經濟學來說,當務之急是要從實際出發,搞清楚中國所面臨的究竟是什么樣的經濟問題,仔細分析問題背后的原因,找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和途徑并且揭示出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超級秘書網
4.2走向開放和世界
經濟學的開放是不可避免的。既勇于肯定,又勇于否定,一切取決于是否經得住實踐的檢驗,而不論源于何時,出于何人,來自何方。經濟學走向開放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堅持引進來,將外來的理論綜合到中國經濟學理論和中國實踐中去;二是堅持走出去,要加強交流和不同學科間的聯系,進行多學科理論、多元研究方法與手段的綜合運用。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學也正在逐步走向世界。但中國經濟學走向世界,必須首先立足本土,其次必須立足經濟,關注技術,立足當代,面向未來,使中國經濟學的研究始終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參考文獻
[1]祝茂.轉型期中國經濟問題探索——第四屆中國經濟學年會觀點綜述[J].南開經濟研究,2005,(1):100-103.
[2]趙凌云.中國經濟學研究與教學存在的基本問題與解決思路[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6,(4):6-7.
[3]嚴飛.《西方經濟學》教學方式改革與實踐探討[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3):181.
內容提要: 福柯在《規訓與懲罰》中指出,一部刑罰史就是一部國家權力對個體征服、控制和利用的歷史。英國法對自殺者的懲罰和寬宥,一方面可以用福柯的刑罰政治經濟學來解釋,另一方面又擴展了刑罰政治經濟學的視野。英國法的歷史表明,從中世紀到資本主義興起時期,國家權力通過懲罰或寬宥自殺者而對活著的個體進行威懾、控制和利用,與此同時權力也自我調整,從而使個體的存在和發展與國家權力的轉型和發展相契合。
一、福柯的刑罰政治經濟學
對于人類社會中刑罰方式的變遷,許多人都樂于將其概括為一個“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過程,并由此而贊美“啟蒙和人性發現”的偉大。但對于以冷酷思想和銳利思維而著稱的福柯(Michel Foucault)來說,這種溫情脈脈、似是而非的人道主義論調顯然是不夠深刻的。因為據他考證,在歐洲近代刑罰史上,從酷刑轉向監禁的過程相當短暫。雖然公開的酷刑在17世紀還非常盛行,但進入18世紀特別是中期以后,往昔熱鬧非凡的公開處決幾乎都銷聲匿跡了,那種慘烈壯觀的斷頭臺場景再也難覓蹤影。為什么在短短的幾十年間,刑罰會發生如此重大的變化?這種轉變意味著什么?除了“啟蒙”和“人性”之外,還有沒有更深刻的原因?這正是福柯在《規訓與懲罰》[1]一書中所要解決的一個重大歷史問題。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福柯根據許多不引人注目且少為人知的邊緣史料,細致地梳理出了三種刑罰權力運作機制:“酷刑展示與公開處決”模式、“傳播懲罰符號表象”模式、“監禁”模式。他指出,在18世紀晚期,人們面對著“酷刑展示與公開處決”、“傳播懲罰符號表象”和“監禁”三種組織懲罰權力的方式,它們分別以舊式君主制度、懲罰表象和強制制度為基礎。在君主制度中,刑罰是君權在眾目睽睽之下制造強烈恐怖效果的一種報復儀式,是君主及其權力的物質表現,但這種權力不連貫、不規范,總是凌駕于自身的法律之上。在懲罰表象中,刑罰被視為使人重新獲得權利主體資格的程序,其采用一系列被編碼的符號和表象,并使之在民眾之間得到迅速和廣泛的傳播,從而阻斷犯罪。而在監獄制度中,刑罰則被視為對人實行強制的技術,其以一種特殊刑罰管理權力的建立為先決條件,通過在習慣、行為中留下痕跡而訓練肉體。
這三種模式分別對應著不同的權力策略和技術:第一種模式基于舊式專橫的君主制度;第二種模式基于懲罰的符號技術;第三種模式基于教養所的強制制度。通過闡述和分析三種刑罰模式之間的轉換過程,福柯向人們展示了他從眾多史料中提煉出來的刑罰政治經濟學———在刑罰日益寬松的現象背后,并非溫情脈脈的“人性和啟蒙”,而是刑罰作用點的微妙轉換,即從“鮮血淋淋的肉體”到“精神和觀念”再到“馴順的肉體”。這種轉換的實質是刑罰權力策略和權力技術的轉變,是國家權力對個體的征服和控制方式的轉變;并且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一部刑罰史就是一部國家權力對個體征服、控制和利用的歷史[2]27-34。
毋庸置疑,福柯對刑罰史的這一發現和概括是驚世駭俗的,并且犀利睿智。但是,除了活著的個體外,福柯的刑罰政治經濟學并沒有涉及國家權力對自殺者的態度。而在歐洲,尤其是英國,有大量歷史事實表明,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國家權力的觸角甚至還延伸到了自殺者的尸體和財產。這應作何解釋?在發掘和梳理相關史料的基礎上,本文認為,這一問題同樣可以用福柯的刑罰政治經濟學來進行解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擴展了刑罰政治經學的視野———從中世紀到資本主義的興起,權力通過懲罰或寬宥自殺者(尸體和財產)而對活著的個體進行威懾、控制或利用,與此同時權力也進行自我調整,從而使個體的存在和發展與國家權力的轉型和發展相契合。
二、英國法中自殺者的罪與罰
英國法中出現禁止自殺的規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的普通法,但直到封建制度瓦解后,普通法才代替了教會法和其他宗教規范對自殺進行懲罰。由于最早反對自殺的法律是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現的,因此很難明確這類法律的起源時間;但可以肯定的是,直到14世紀,自殺才被認為是重罪[3]253。14世紀中期以后,自殺在普通法中已被普遍當作謀殺罪,認定該罪的兩個前提是行為人已成年和神智正常,這同時也是認定自殺未遂罪(被視為輕罪)的部分要件。除了所涉及的法律要件外,自殺罪還有一個特別的名稱,“felo-de-se”,意思是“恥辱的自殺者”。從詞源學上來看,“felo”指的是仆從破壞其與主人之間信任關系的一類犯罪;“felon”則是指實施前述犯罪的行為人,在以家臣制度(vassalage)束縛仆從的時代,這是一個被普遍使用的詞匯;“felony”是對“最惡劣且無法彌補的犯罪”(具體案情見Hales v。 Petit (1565), 1 Plowd, 253, 260。)的稱呼,一般認為其派生于拉丁文“fell”(“惡毒”的意思)。由于在時間上,懲罰自殺的各種刑罰要早于禁止自殺的法律出現,因此,英國普通法在界定“felonies”這類犯罪時,更多的是從法律后果方面著手(例如會導致財產喪失),而較少涉及其實體內容[4]139。
從13世紀到18世紀期間,懲罰自殺主要有兩類刑罰。一類涉及對自殺者尸體的懲罰,另一類涉及對自殺者財產的懲罰。在第一類刑罰中,根據教會法,那些自殺或者自殺未遂的人被認為是“不名譽”的,不得舉行基督教葬禮[5]87。這些規則后來為英國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所采納,效力一直延續到19世紀上半葉。對于自殺者的尸體,英國的傳統作法是在夜間將其放置于十字路口并用木棍穿刺而過,此外還用石頭壓住死者的臉面,以此表征自殺者的“恥辱”。據考證,這種對尸體的懲罰源自非洲部落和澳大利亞原著民的原始宗教儀式[6]115。總體而言,公開褻瀆尸體的實踐意在給公眾強化這樣一種印象———自殺行為具有異教性,并以此威懾其他有自殺傾向的人;此外,這種實踐還反映了一種鬼神信仰,即要用針將自殺者的鬼魂扎住,使其無法從墳墓中逃脫,這非常重要。
第二類刑罰是沒收自殺者的財產,大約在1221年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現,脫胎于一系列神智正常的人實施的自殺案件。13世紀一位著名的法學者布萊克頓(Bracton)區分了針對不同自殺者而應當實施的沒收財產的刑罰,認為:一個人若是為了逃避被判罰極刑而自殺,就應當剝奪其財物和土地;若是普通的自殺,則只須沒收其財物[7]97。但布萊克頓并沒有明確被沒收的財產應當歸屬于誰。另一位同時期的法學者威廉姆斯(Williams)則認為,“自殺者的動產應當與重罪犯人的動產等同對待”[8]102,不過他沒有提及土地。在英國的司法實踐中,盡管自殺者的財物常常要被沒收,但沒有證據顯示自殺者的土地也要被沒收。根據司法規則,沒收自殺者的財物必須經過調查詢問的程序,只有認定自殺者為“felo-de-se”(意為“恥辱的自殺者”)之后,才能沒收其動產。由此,如果調查官員寬恕自殺者,認定其自殺是出于神智錯亂或者其他可減輕罪過的情節,不構成“felo-de-se”,那么就可以避免自殺者的財物被沒收。
在懲罰自殺的普通法出現之前,被認定為“felo-de-se”的自殺者的財產歸屬于其領主(Lord)。而到了中世紀晚期,自殺者的財產則開始成為國家的財政收入來源[9]273。為了達到把自殺者的財產從其領主那里轉移到國庫的目的,國家唯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將自殺定為重罪。因為根據英國的法律傳統,重罪犯人的財產是要收歸國王的。與普通法上的其他犯罪一樣,將自殺定為犯罪要經歷一系列緩慢、零碎的司法程序,要建立在法院判決、傳統和慣例的基礎之上,而非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規定。哈里斯訴貝蒂特(Hales v。 Petit〔1565〕)案也許是這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案件。本案中,針對有爭議的沒收自殺者財產這一問題,布朗大法官(Mr。 Justice Brown)認為:“自殺是違反大自然的罪犯,是最為恐怖的事情。其不但因為違反戒律而背叛了上帝,而且因為導致國王喪失臣民而背叛了國王。”(具體案情見Hales v。 Petit (1565), 1 Plowd, 253, 260。)這種觀點的最后一部分尤為重要,因為其暗示了一種還沒有發展成熟的國家理論,即認為在一個國家中,國王是首領,而民眾是臣屬。在政治國家開始從封建秩序的灰燼中建立起來的時期,這種對國家的關注儼然成為了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所要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務”。此外,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來看,將自殺確定為犯罪還有助于現代政治國家的確立。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自殺者被視為重罪犯人,因而其財產要被沒收并上繳國庫,這增加了國家的財政力量;另一方面,確立一個新的罪名,能夠使在具體層面上的司法權力和在總體層面上的國家權力,都擴展了各自相應的干預范圍,從而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國家對社會的控制。
當然,這兩方面的功能與更大層面的國家政治經濟體制是分不開的,而且只有將其置于從封建主義向重商主義轉變的社會發展進程中,才能夠得到更好的理解。懲罰自殺的法律之所以規定要將自殺者的財產收繳國庫,是因為一種基于土地所有和領主-仆從關系的制度(a system of land tenure and lord-vassal relations),已經被另一種基于商業和商人-政治國家的制度(a system of merchant-state relations)所取代。國家政治經濟環境的變革,使得針對自殺的刑罰也發生變化:在封建制度中,將自殺者的財產收歸領主,目的在于補償領主因喪失在封地內勞作的仆從而發生的損失,同時從經濟后果上也對潛在的自殺者構成威懾,警告其不得自殺,否則就會拖累家人;而在重商主義制度中,將自殺者的財產收繳國庫,一方面也會對潛在自殺者產生威懾力,另一方面還從源頭上增加了國家的財富,強化了國家的權力。畢竟在以“自由”和“平等”標榜的重商主義制度中,財富的基本形式表征為財物(goods),而非對人身的控制。
三、英國法對自殺者的寬宥
盡管自殺在普通法中被界定為一種犯罪,但在英國,從14世紀到18世紀,都少有自殺者被逮捕、起訴、定罪或判刑。而負責執行這類法律的、最常見的刑事司法官員就是驗尸官。為什么驗尸官沒有嚴格執行法律懲罰自殺者呢?要理解這一點,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英國驗尸官這一職位早在1194年就已被完全確立下來,而且一直到18世紀,驗尸官都被賦予了廣泛的權力。當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案件時,尤其是引發刑事責任的死亡案件(例如自殺、他殺以及其他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首先要由驗尸官負責進行調查。此外,驗尸官最初的一個名稱就是“國王的保稅官”(guardian of the king s revenue),要通過執行刑事法律來保障國王的財政收入。驗尸官甚至還被授權逮捕和沒收重罪犯人的財產。當發現自殺者的尸體后,驗尸官的主要職責就是進行調查并判定死亡的原因。如果無法確定自殺者死亡的地點,就如其他重罪案件一樣,要全案移交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來調查,或者交由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the King’s Bench)來處理。通常,自殺者的死亡地點都可以確定,因此驗尸官就成為了第一個調查涉嫌“felo-de-se”(恥辱的自殺者)案件的人。
協助驗尸官詢問證人和收集其他證據的是一個陪審團,其成員由12到30個與自殺者同等的人(peers)構成,而且全都是來自離事發地最近的四個鄉鎮。這些陪審員不但聽審證據,而且還憑借個人知識或者所獲悉的傳聞,就自殺者如何以及為何自殺等問題,協助驗尸官進行分析[10]47。驗尸官要記錄在調查中所發現的事實,以便為陪審團作出終局裁決提供依據。如果陪審團認定自殺者在自殺時“神智正常”,自殺者就不能獲得基督教的葬禮,并且其財產也要被沒收。相反,如果陪審團認定自殺者在自殺時“神智錯亂”,自殺者就無須承擔刑事責任,并且其家人也不會因此而負擔懲罰性的后果。實踐中,“因一時神智錯亂而自殺”,是陪審團最為經常作出的認定結論。從14世紀中葉到19世紀,隨著自殺案件的不斷增多,這類裁決也不斷增加。到了18世紀末,已經少有自殺者被認定為神智正常的人。例如,據記載,從1780至1888年間,肯特郡(the county of Kent)的驗尸官在580例自殺案件中,只認定了15例案件當中的自殺者構成“felo-de-se”(恥辱的自殺者)[11]157。
然而,驗尸官和陪審團在處理自殺案件中所表現出來的慈憫,受到了18世紀一些重要法學者和史學者的尖銳抨擊。布萊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就指責陪審團在“道貌岸然地作偽證”,利用“神智錯亂”這一托詞來幫助自殺者逃脫刑罰制裁。根據布萊克斯通的說法,如果驗尸官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了任何顯示自殺者精神焦慮并有可能誘發自殺動機的證據,就會宣告正是這種焦慮“擾亂”了自殺者的神智;如果驗尸官找不出自殺的動機,就會把自殺行為本身作為“神智錯亂”的證據[12]324。同時代的霍金斯(William Hawkins)也批評了“每個自殺者必定是精神失常的”這種觀念。他指出,這種推理的危險在于,一個殺害了孩童的人會據此而爭辯自己當時已“神智錯亂”,因為一個神智正常的人永遠都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來[13]66。盡管存在這些批評,但判定自殺者“神智錯亂”的裁決還是普遍存在。這種裁決不但可以使自殺者能夠獲得一個體面的葬禮,避免財產被沒收,而且還可以使其撫養/扶養的人能夠從保險公司那里領取保險收益。人們普遍認為判定自殺者“神智錯亂”的裁決反映了英國社會草根階層(the grassroots level)民眾的意見,這種裁決的效果也許正是陪審員所預見和期待的。顯然,大多數普通民眾都不希望自殺法中那些嚴厲的刑罰被施加到自己朋友和鄰居身上。而且事實上,正是這種強烈的情感使得民眾在司法實踐中,通過陪審團阻止了自殺法的完全實施。
廣泛抵制自殺罪還是19世紀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一個組成部分。這場運動由羅米利爵士(Sir Samuel Romilly)發起,吊詭的是,他本人后來就是以自殺的方式來了結生命的。羅米利認為,正是刑法當中那些極度嚴厲的刑罰導致其自身難以實施。尤其是,他重申了布萊克斯通所說過的一個觀點,即由于刑罰嚴厲程度與行為違法性之間的比例嚴重失調,從而使得陪審員自己都卷入了偽證罪,常常違反證據作出裁決。羅米利還進一步指出,將重罪犯人的財產收歸國家是封建壓迫制度的殘渣余孽,應當被廢除,因為其總是導致無辜的人因為犯人的罪行而被剝奪本應可以享受的物質財富[6]211。在羅米利與其他改革者一起領導的這場運動中,自殺法發生了翻天覆地變化,其中兩個最為重要的成果就是:1823年的《安葬權利法》(Right to Burial Act)賦予了自殺者獲得宗教葬禮的權利; 1870年《廢除沒收財產法》(Abolition of Forfeiture Act)廢除了個人因犯罪而被沒收財產的刑罰。此時,盡管自殺仍被視為“felo-de-se”,是一種犯罪,但法律已不再懲罰自殺者的尸體或財產。到19世紀末以后,與自殺有關的就只有三類行為會受到法律懲罰:自殺未遂,教唆自殺和在自殺過程中導致他人死亡。
在宏觀層面上,自殺法改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英國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進程。一個重要的事實是,自殺法的重大改革在時間上與繼承法的改革相重合。這一吻合實質上顯示了,針對自殺的刑罰改革在源頭上與重商社會中的物質主義(materi-alism)是相通的。財產繼承是資本積累的一個重要渠道,對于早期資本主義經濟的擴張尤為重要。然而在工業資本主義的早期,代際財產繼承卻受到長子繼承制和其他封建法律制度的阻礙,迫切需要變革。為此,資產階級興起后,從19世紀初開始,英國的繼承法就陸續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革,許多新法律得到頒行,例如1833年的《繼承法》(Inheritance Act)、1856年的《遺產統一分配法》(Uniformity in Distribution of Estates Act)、1890年的《非遺囑財產繼承法》(Intestate sEstate Act)和1925年的《遺產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 sAct)。顯然,這些法律清除了諸多封建主義對遺產繼承的限制,有助于其對資本財富的積累。由此可見, 1870年廢除沒收自殺者財產這一法律變革,與上述指向財產的制度改革和其他服務于資產階級利益的改革,是相契合的。要理解這一點,我們只需認識到,從資產階級的立場出發,沒收自殺者的財產實質上就是一種阻礙財富流轉的封建制度。因此,沒收自殺者財產這種刑罰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了資產階級改革者手中“柳葉刀”所要剖解的對象,正如資產階級要迫切地解構封建土地法一樣。與此同時,對于19世紀的政治國家而言,懲罰自殺者的刑罰已經變得不重要了,因為沒收自殺者的財產已不再是一種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導致這種情況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公眾對自殺法的抵制極大程度地限制了國家所能獲得的財物和金錢;二是,相比于中世紀,此時國家已有更多其他途徑來獲取財政收入,例如國內稅、關稅等。
四、結 語
在理論上,對刑罰的解釋歷來存在著報應論和功利論兩種視角。報應論認為,“刑罰之所以應該存在,原因不在于懲罰可以帶來有益于社會的結果,而在于作為懲罰之前提的犯罪是一種道德上或法律上錯誤的行為”,即“為懲罰而懲罰”;功利論則認為,“刑罰之所以應該存在,不是因為懲罰本身具有某種值得追求的內在價值,而是因為它具有服務于有益于社會的目的的工具價值”,即“為社會目的而懲罰”[14]2-3。圍繞著報應論與功利論,有人將“刑罰進化”的主要原因歸結為“人類對刑罰理性的不斷發現與追求”,甚至斷言“一部刑罰進化史,實際上也就是一部刑罰理性的發現和完善史,亦即以刑罰體制的更迭為表征的刑罰理性進化史”[15]8-9。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福柯在《規訓與懲罰》中另辟蹊徑,從功能意義上對刑罰的歷史變遷進行理解和闡釋。在福柯看來,刑罰既有報應的因素,也有其他目的;無論何種刑罰機制,對于決定其是否能夠繼續存在的根本原因,都要從刑罰的制度性功能與社會結構的關系中去尋找;只有當一種刑罰所發揮的制度性功能契合了社會結構、滿足了社會結構的要求,這種刑罰才能獲得正當性并得到貫徹。
遵循福柯的這一分析視角,我們就可以看到,英國法對自殺者的態度轉變,不僅僅是“文明”和“理性”的進步,毋寧說是國家權力技術的一種革新。起初之所以懲罰自殺者,是因為在人身依附性極強的封建社會中,因懲罰尸體和沒收財產所起到的威懾力,一方面能夠有效地減少封建領主勞動力的損失,另一方面還能夠補償甚至增加封建領主的財產性收入。而后來之所以寬宥自殺者,則是因為懲罰自殺者的尸體首先在政治上遭到了民主司法的抵制,而且沒收財產從根本上不利于新興資產階級原始資本的積累,無益于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因此,就英國法對自殺者的懲罰與寬宥、英國自殺法的變革而言,我們首先要認清其所處的大背景是社會結構和權力架構正從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轉變,這是由經濟力量所左右的,并且服務于那些控制著生產和積累財富的利益集團。由此,從英國法對自殺者態度的轉變過程中,我們看到了一種作用于死者(尸體和財產)的國家權力技術,一種在福柯分析基礎上擴展了的刑罰政治經濟學。
注釋:
[1]米歇爾福柯.規訓與懲罰[M].劉北成,楊遠嬰,譯.北京:三聯書店, 1999.
[2]黃永鋒.歷史變遷中的刑罰政治經濟學[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7, (1).
[3]Rosen, G..History[C]∥S. Perlin (ed. ) A Hand Book for the Study of Suici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4]Pollock, F. , F. W.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the English Law (2nd Ed. )[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5]Guernsey, R. S.. Suicide: History of the Penal Laws[M].New York: L. K. Strouse, 1883.
[6]Fedden, H. R.. Suicide: A Social and Historical Study[M]. New York: Benjamin Blom, 1972.
[7]Bracton, H..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 (S.E. Thorne, trans. )[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8]W illiams. F.. The Sanctity of Life and the Criminal Law [M].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57.
[9]Holdsworth, W. S..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 III)[M]. London: Methuon and Co., 1909.
[10]Moley, R.. Politics and Criminal Prosecution[M].New York: Arno Press, 1974.
[11]Moore, C. A Full Enquiry Into the Subject of Suicide[M]. London: P. N. K., 1790.
[12]Blackstone, W..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4th Ed.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770.
[13]Hawkins, W.. A Treatise of the Pleas to the Crown(6th Ed. )[M]. Dublin: Eliz. Lynch, 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