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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0 09:46:1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技術措施;檢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是反映建筑工程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性能、環境保護等方面所有明顯和隱含能力的特性總和。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應堅持“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計劃、執行、檢查、處理”循環工作方法,不斷改進過程控制。

        工程項目質量的好壞,既影響到承發包雙方的利益,也影響到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在建筑施工企業的總成本中,雖然質量成本一般只占5%左右,但在建筑材料及其人工成本市場趨于均衡的情況下,它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競爭和經濟效益有著重要的影響。

        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程序

        1,2確定項目質量目標;

        1,2編制項目質量計劃;

        1,3項目各階段質量的控制;

        1,4總結項目質量管理工作,提出持續改進要求。

        2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2,1局部質量問題等同于全部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涉及到眾多住戶的個人利益,業主及住戶都很重視,對工程質量要求比較嚴格。在施工中,即使工程質量控制得很好,若在一處出現小小失誤,對住戶來說,就是全部的問題,這就要求后期管理要過細、過硬。

        2,2各工種相互制約問題

        一個環節考慮不周就會產生連鎖反應影響另一個環節,或更多的環節,產生難以控制的負面效應。如工序先后問題處理不當,就會影響成品保護,甚至給整個工程質量帶來隱患。

        2,3施工面過于分散問題

        因為建設工程填充墻體比較多,房間多,施工洞堵住以后,同一樓層不相通,往往造成對某處施工管理不到位,出現問題。

        2,4做好施工預案的重要性

        要針對整個工程的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施工方案。其中應包括:關鍵部位的施工方法,工序的安排,不同工種的插入時間,對易出現的質量問題提出預控措施,制定出成品保護措施等。工程管理中,要抓住關鍵問題,使管理處于“受控”狀況,才可能達到工期縮短,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增長的效果。

        2,5嚴格控制工程的變更

        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的造價占整個工程造價的比例有近10%,有時甚至更多。在施工過程中,各方面可能會提出各種各樣超出原設計圖紙的要求,或者由于設計考慮不周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等,就會出現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而這些變更必須會帶來工程造價的增加,也就可能出現工程造價難于控制好的局面。目前,導致絕大多數建設工程造價突破控制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3 建設工程管理控制措施

        3,1工程質量管理措施

        要根據建筑工程的質量目標,制定相應的質量驗收標準,而且要使企業質量驗收標準高于國家驗收標準。嚴把材料質量關。采購的材料要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含環保標準)和設計要求,嚴格執行材料驗收制度,確保主體結構質量。主體結構質量關系到整體工程質量和安全,關系到每個職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須確保主體結構質量,重視裝飾質量。在施工裝飾階段,一定要克服質量通病,搞好細部處理,在裝飾水準上要高人一籌,要有創新和特色。抓好地下室、一層、頂層、屋面、衛生間以及樓梯走道等關鍵部位施工。同時,要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隨著科技進步,新材料、新技術不斷涌現,施工企業要及時掌握這些信息、積極應用到工程中來。

        3,2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管理措施

        3,2,1建筑工程材料質量的控制主要內容為:材料的質量標準,材料的性能,材料的取樣,檢驗試驗方法,材料的適用范圍和施工要求等。

        3,2,2建筑材料質量控制的方法:嚴格檢查驗收,正確合理使用,建立管理臺賬,進行收、發、儲、運等環節的技術管理,避免混料和將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3,2,3進場材料質量控制要點:掌握材料信息,優選供貨廠家;合理組織材料供應,確保施工正常進行;合理組織材料使用,減少材料損失;加強材料檢查驗收,嚴把材料質量關;重視材料的使用認證,以防錯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加強現場材料管理。

        3,3建設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

        3,3,1要掌握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防水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項目。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分為過程驗收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兩大類。其中,檢驗批、分項、分部和隱蔽工程驗收為過程驗收。

        3,3,2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應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質量驗收基本要求: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一2001)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參加驗收工作人員應具備規定資格;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其見證取樣檢測的相關單位應有相應的資質;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3,4建設工程機械控制

        施工階段必須綜合考慮施工現場條件、建筑結構形式、施工工藝和方法、建筑技術經濟等合理選擇機械的類型和件能參數,合理使用機械設備,正確地操作。建筑機械完好使用率高,工程質量控制就會把握得好。建筑機械使用主要有塔吊、升降機、攪拌機、混凝土泵送機、攪拌機和振動器。通常影響主體結構的機械有:攪拌機和振動器兩種。攪拌機自動定時配水系統出故障,振動器施工現場配備不足,將嚴重影響混凝土質量控制。在規章制度前題下,加強機械設備管理,做到人機固定,定期保養和及時修理。建立強制性技術保養和檢查制度,沒達到完好率的設備嚴禁使用。

        3,5建設工程環境控制

        影響工程質量的環境因素較多,有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噪音、通風、振動、照明、污染等。環境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具有復雜而多變的特點,如氣象條件就變化萬千,溫度、濕度、大風、暴雨、酷暑、嚴寒都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往往前一工序就是后一工序的環境,前一分項、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項、分部工程的環境。因此,根據工程特點和具體條件,應對影響質量的環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嚴加控制。

        4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通常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事故等三類。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通病是建筑過程當中常見的一般缺陷,而工程質量事故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觀觀感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工程質量事故又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常見的成因:違背建設程序;違反法規行為;地質勘察失誤;設計差錯;施工與管理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設備;自然環境因素;使用不當等。

        篇2

        關鍵詞:建設工程 質量管理 對策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1.1施工單位方面的問題

        1.11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

        1.12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不顧后果以墊資、壓價,甚至行賄等違法手段承攬工程。

        1.13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自行或串通設計人員亂改設計,使用低價劣質材料,甚至偷工減料,放任職工不按技術規范操作,粗制濫造。

        1.14在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提供虛假質量保證資料。

        1.15私招亂雇,工人隊伍素質低下。

        1.2設計單位行為不規范

        工程質量發生問題,都認為是施工質量出現問題,實際上其中一些問題是由于設計不到位造成的。現在很多設計單位實行的是誰承攬工程誰設計。這樣在單位內部形成固定搭配,致使某幾個人對某一類設計非常熟練,如果遇到不熟悉的工程,其他設計人員又不易介入,使設計單位的設計優勢及專業之間的互補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影響設計質量。另外,設計質量監督站對設計質量的監測是每年抽驗,這樣致使很多建設項目設計得不到及時檢測,為設計質量事故埋下隱患。

        1.3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

        有的建設單位不是完全的法人主體,建設資金的使用、施工單位的選擇、建設標準的選擇等都不能自主決定,常受到其主管單位的影響,無法承擔分包方應承擔的責任和任務。缺乏市場意識,破壞與承包方的平等交易關系。阻礙市場機制的發展。而且投資責任機制不健全,片面追求低造價,片面追求高標準、短工期,這些都阻礙了工程質量。

        1.4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

        目前我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是委托建委質量監督站進行的。隨著時間的推移,質監站的監督體制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41需要質監站監督的工程項目很多,但質監站人員有限,使工作力度降低。

        1.42行政監督的工作性質容易滋生及腐敗。

        1.43有的質監站政企不分,以贏利為目的辦實體,有的辦了監理公司,有的辦實驗室,強制規定檢驗試塊必須在這里進行,這樣質監站既掌握工程質量的監督大權,又有獲取利潤的商業行為。這樣很難保證質監站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時也給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帶來干擾。

        1.5勞動力市場人員素質偏低

        當前在我國6500萬工程從業人員中,有近4800萬是農民工,也就是說我國施工企業一線施工人員中大多數是沒有經過培訓就上崗的農民,他們雖然工作熱情很高,但由于缺少專業技術指導,經常違規操作,造成次品多,工程事故多,影響工程質量。一方面低技術含量人員大量過剩,另一方面技術工人、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又大量缺乏。我國工程技術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相當稀缺。

        2工程質量管理對策分析

        2.1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監管、約束加大承包與分包單位(尤其是非法掛靠)對質量、安全事故的經濟賠償和刑事責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約保險制。嚴格資質審查,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全面落實動態管理。保證進入工程領域的企業具備從事建設工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技術、管理素質和適應不同工程規模、技術管理等級要求的不同綜合等級水平評判的重要依據。考評企業人員綜合素質、技術、管理和能力,推動企業建立自檢、自測、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時候都必須注重工程質量管理過程控制關鍵點,由此入手,發現按資質標準淘汰或考評降級或者停業整頓的問題嚴重的企業。嚴格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全員培訓上崗制度。

        2.2加強對設計單位和設計者的審查

        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設計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建設產品的最終質量,據人們對有關工程事故的調查分析,約有42%的工程質量事故源于設計。因此,加強對設計單位及設計者的資格審查十分重要。同時要加強對設計方案的審核,確保設計方案滿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嚴格實行設計質量內審制、專業之間會審、會簽制,改變目前設計審核走過場,工種之間相互撞車、打架,設計粗略不詳等狀況。實行設計質量事故經濟賠償責任制,特別是設計單位對指定的工程設備和工程材料的質量負全責;嚴禁非法設計和出讓圖章,限制業余設計,強化設計現場服務制度。同時建議設計質量監督站,加大對設計質量的監督工作力度,把質量隱患消除在設計階段。

        2.3規范業主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的概念是一個廣義的范疇。工程質量不僅指施工質量,還包括建設單位的組織管理質量、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理單位的監理質量。所以工程有了問題不能只由施工單位來承擔責任,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即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都要對工程質量負責。但是在工程管理實踐中,筆者發現當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時,誰都不主動承擔質量責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負責、共同不負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主要責任人負責制,來承擔工程質量的主要責任。建議這個主要責任人由建設單位來擔任。

        2.4加快推行建設監理制的步伐,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

        監理制的推出能夠保證從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能夠加強對質量形成過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在對工程領域實行宏觀調控時,應加快推行監理制,提高建設工程監理地位。同時要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強對監理的考核約束,實行質量追償制度。質量監理人員簽字的項目,如出了質量問題,應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記入監理工程師的個人工作檔案,作為對本人工作考評的依據。同時要加強監理人員資質的審查,對、亂用職權受賄、嚴重失職的監理人員,要及時取消其監理資格,追究責任。

        2.5加強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直接監管

        建設工程質量影響因素多,涉及到方方面面,根據我國的國情,總結幾十年的經驗得出一個結論,要把工程質量管好,必須要有一個健全的、有效的質量控制的管理體制,這個體制包括3個方面:①政府監管;②建設單位負責;③設計施工單位負責。

        政府對工程質量的控制、監督是通過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來實現。宏觀管理就是政府通過立法、建制,構造一個市場的運行規則,對工程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微觀管理就是政府對具體的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

        隨著國家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一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執監。特別是目前建設工程普遍實行監理的情況下,應針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角色和職能的變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2.6推進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

        政府應積極推進勞動力市場的建設,使之盡快成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才儲備庫,這是工程行業振興和發展的基礎,也是企業提高工程質量的基礎。筆者認為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有限度地開發勞動力資源,整個工程產業的發展從注重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高,要求工程領域的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岸"缺的限制。政府應建立必要的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使農民工的進入有一定的難度,從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專業技能得到提高。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自治區鼓勵實行科學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和建筑材料質量認證制度。

        自治區鼓勵創建優質工程,提倡優質優價。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自治區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盟市旗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監督和指導。

        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經考核合格發給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和行政執法證書,憑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對建設工程質量以及施工現場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開工前,審查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是否與承接任務相符,審查設計文件簽審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為主的方式檢查施工質量,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隱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安裝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時,可以采取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強制措施;

        (三)竣工后,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對申報竣工的工程進行質量核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質量核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勘察設計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二)經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資料、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以及使用說明書;

        (四)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工程質量核驗條件。

        第十二條  未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付竣工驗收,有關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必須經自治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并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和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測試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對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負責。

        第三章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理。

        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在進行設有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供電、供熱、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時,應當將配套設施的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建筑主體工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和不合理縮短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不具備工程質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范圍內搞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在開工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當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工程質量,并申請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技術標準,并承擔主要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對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并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遵守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以及委托監理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配備與監理業務相適應的工程監理人員,并進駐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工程項目監理計劃和監理實施方案,明確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和監理措施,在監理前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理。對隱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須按規定實行旁站監理,并審簽驗收記錄。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質量證明進行審核,參加和監督施工單位的檢驗,并做簽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從工程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任務書以及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并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規定。勘察文件應當評價準確,技術指標數據可靠完整;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并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核驗;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并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  對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并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采購和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技術裝備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二條  生產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當提品合格證明、質量檢測報告以及安裝、使用、保養說明,并對產品質量負責。

        第六章  工程質量保修和質量投訴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自行裝修造成損壞和質量隱患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將不超過3%的工程承包價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專門帳戶。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質量保修金連同利息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工程質量投訴,應當在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建設行政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開工前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不按規定設置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指定生產廠、供應商,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的,責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以該項材料費2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擅自對涉及建筑工程主體結構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費1倍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費3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不申請質量核驗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單位將質量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分別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出據虛假檢測、試驗報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檢測、試驗費2倍至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規定的職責范圍決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建設工程,參照本條例執行。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0年1月30日起施行。

        篇5

        關鍵詞:建設工程 質量管理 探討

        引言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我國的經濟呈現出高速發展的態勢,而建筑行業也隨之進行著蓬勃的發展,在現代的建筑工程中,各種先進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設備層出不窮,從而為現代的建設工程建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現代的建設工程也不斷增多,在當前的建設工程中,卻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性能以及使用壽命,通常會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管理。然而就當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實際情況而言,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了當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落后,從而嚴重的影響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水平。因此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水平,就必須加大對如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的分析研究力度。在現代的建設工程中,只有樹立起質量意識,并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才能夠有效的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水平,進而才能夠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性能以及使用壽命。本文從某實例工程出發,對如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進行探討,然后對建設工程中提高建筑施工質量六大關進行了詳細闡述,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使同行相互探討共同提高,進而為我國今后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一、項目概況

        某廠房二線擴建工程,該項目主要分為混合材料庫、磨機房、水泥散裝圓庫、包裝車間和裝車車間幾個部分。采用人工挖孔樁基礎,其中混合材料庫、磨機房和包裝車間的樁開挖深度為10m~15m;水泥散裝圓庫樁平均開挖深度為20m,在開挖過程中,遇有溶洞、石灰質巖層,須進行爆破開挖。水泥圓庫底板厚度為90cm,模板支撐架高度為24.14m,其強度、剛度和穩定性以及砼澆搗的密實性、施工縫的留設、鋼筋骨架的穩定性是整個模板工程質量控制的關鍵。

        二、 組織管理措施

        2.1 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中,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能夠有據可循,就必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從而才能夠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落到實處。與此同時,建設單位還應該根據質量保證模式,進一步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系統,使得質量管理工作更具有系統性和協調性以及可檢查行。

        2.2 制定完整、規范的各項管理制度

        為了能夠使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更加明確,就必須要制定出一套完整并且規范的各項管理制度。只有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夠使各單位能夠各司其責,并且使施工人員能夠以規范的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并且也有利于建設工程能夠有序的施工,從而為建設順利完工奠定基礎。

        2.3 工程監理管理 現場施工管理由監理部負責,對于每個單項工程,監理部指定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負責指定單位工程的全過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對所管理的單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現場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在施工中擁有一定的決定權和質量否決權,強調以過程質量來保證工程最終質量。監理部還與監理人員簽訂了目標管理責任書,完成任務的獎勵,完不成任務的處罰,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的積極性。

        三、提高建筑施工質量六大關

        3.1 工程圖紙設計關 一項工程的建設首先是施工圖紙設計,設計的好壞直接影響工程的整體質量。因此一定要選拔資質相應的設計單位,同時還要把好設計經費。在市場 經濟 條件下,市場競爭激烈,當然也不能為減少一點設計經費聘請個體、或個人設計,以免造成設計中的質量問題,還要注意有些設計單位為了多收設計費故意增加材料用量而提高工程造價,并且必須把好施工圖紙設計關,防止造成工程還沒建,就從設計中帶來質量問題。

        3.2 施工隊伍選擇關 施工隊伍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好壞。一項工程建設立項批準之后,必須經過招標投標、或議標選擇施工隊伍,具體方法:一是聽,即聽取施工隊介紹技術力量、設備狀況、資金情況以及擬承擔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看,即看正在施工和已經竣工交付使用項目的施工質量和現場管理情況;三是查,即考察施工單位的設備、技術力量、 企業 等級、資格證書;四是訪,即走訪已交付使用工程的甲方,征求使用單位工程隊伍的評價,以便了解其信譽。在此基礎上,按照標價合理、工期短、質量優、信譽高、素質好的單位,綜合比較。絕不靠關系,走后門,搞“名投實定”特別要防止通過私人關系指定施工隊伍,嚴禁在招標、投標活動中。

        3.3 施工合同簽證關 施工隊伍選定后,建設單位即應與其簽證合同(或協議) ,把甲乙雙方的關系用 法律 條文固定下來,合同內容必須是嚴密過細,條款詳盡,責任明確,獎罰分明,要求合理,手續完備,查核有據。合同簽訂前與上一級主管業務部門報告,合同簽訂后,經當地公證部門公證,以便受法律監督。

        3.4 工程質量監督關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告知制度,提高監督執法的透明度。建立預見性、服務性的質量監督模式,做到服務與執法有機結合。建立行為監督與實物監督并重的監督運行機制,實現從單一實物監督向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延伸。改變以日常監督為主的監督方式,將隨機檢查作為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了保證政府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監督機構應不斷提高監督隊伍的素質和監督工作水平。

        四、結束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建筑行業的發展速度也隨之加快,從而為現代的建設工程創造了有利的條件。然而在在實際的建設工程中,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還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只有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管理才能夠確保建設工程在后續的使用過程中,安全穩定的為社會服務。但是由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涵蓋內容非常廣泛,因此在實際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中,必須要系統的進行,并且采取科學合理的管理方式,進而才能夠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通過本文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探討,相信讀者對其也有了更深刻的認識,總而言之,要想提高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就必須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而在管理過程中還應該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對各個環節的施工質量進行嚴格管理,從而才能夠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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