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5 15:11:3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為進一步規范省與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更好地發揮財政調控作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與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中央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從*年1月1日起對現行省與市、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下簡稱財政體制)作適當調整和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財政體制的政策依據和必要性
我省自*年重新確定省與市、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來,已基本規范了省與市、縣政府間的分配關系,地方財政收入穩步增長,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力度不斷加大,省級財力主要向市、縣傾斜,緩解了縣鄉財政困難,市、縣財力分配格局整體呈現均等化發展的趨勢,較好地保證了各級政府的正常運轉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重新確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瓊府〔*〕50號)和《關于重新確定省對海口市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瓊府〔*〕77號)關于“自*年起5年內,洋浦繼續執行地方財政收入全留政策,5年后視情況另行考慮”、“*年以后,對財政收入實現超速增長的個別市、縣,在較多照顧其利益的前提下,相應調整財政體制中的單項分配方式。具體方案由省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以及“*年至*年省對海口市保稅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每年合計給予專項財力補助2000萬元,在年度結算中辦理”等規定,綜合考慮共享稅分享比例不一致一定程度地影響個別市、縣間財力差距和共享稅范圍較窄影響省級宏觀調控能力等因素,從*年起我省對現行財政體制作適當調整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調整完善財政體制,有利于提高省本級財政宏觀調控能力,加快和諧*建設;有利于貫徹落實區域發展戰略,促進地區間均衡發展;有利于強化省政府對土地、房產的監管;有利于規范市、縣政府稅收行為,從源頭防止不正當稅收轉移行為;有利于提高洋浦財政管理水平,增強洋浦開發建設合力。
二、調整完善財政體制的基本原則
(一)保證既得利益。
以*年為基期,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在保證市、縣既得利益和可支配財力持續增長的基礎上,適當調整收入增量,促進各級財政的可持續發展。
(二)適當增加省級財政調控能力。
通過體制調整,適當增加省級財力,確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的落實,加大對困難市、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省與市、縣兩級政府公共產品的供給能力,促進*更好更快發展。
(三)優化分配機制,進一步增強省與市、縣兩級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
維持現行財政體制的總體框架,通過優化分配機制,適當擴大共享稅范圍,合理確定共享稅省與市、縣分享比例,鼓勵市、縣政府積極運用各種財政政策手段促進財源建設,建立既有利于促進各地區加快發展,又有利于充分調動省與市、縣兩級政府增收節支積極性的合理分配機制。
(四)力求簡明規范。
在確保完善財政體制目標實現的前提下,方案設計和實施辦法力求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簡潔透明、規范易行。
(五)保持政策穩定。
財政體制是規定省與市、縣政府間分配關系的重要政策,在一定時期內,除中央政策及我省市、縣行政區劃調整等特殊情況需要相應調整財政體制外,保持政策基本穩定。
三、調整完善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
(一)省與市、縣財政支出責任的劃分。
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界定省與市、縣財政支出范圍。省級財政主要承擔省級政權運轉和省直接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并為省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統一規劃、政策指導和宏觀調節,特別是重大基礎設施的建設,重大的產業布局,重點區域和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與管理,以及跨市、縣事務提供資金保證。市、縣財政主要承擔市、縣政權運轉和市、縣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并為市、縣政府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強化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供資金保證。
(二)省與市、縣財政收入的劃分。
省本級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不含洋浦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利息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按規定屬于省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洋浦原實行收入全留的利息所得稅調整為省本級固定收入。
市、縣固定收入包括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按規定屬于市、縣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為支持洋浦保稅港區建設,其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仍作為洋浦固定收入。
省與市、縣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地方25%部分,下同)、營業稅(不含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下同)、企業所得稅(地方40%部分,不含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中央企業所得稅,下同)、個人所得稅(地方40%部分,不含利息所得稅,下同)、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6項稅收。省與海口市分享比例為:省分享55%,海口市分享45%;省與三亞市、洋浦分享比例為:省分享35%,三亞市、洋浦分享65%;省與其他市、縣分享比例為:省分享25%,市、縣分享75%。
(三)稅收返還。
1.增值稅和消費稅返還。
省對市、縣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返還額按照上劃兩稅增長率的1∶0.3的系數逐年計算確定(簡稱環比法),即市、縣上劃兩稅增長1%,省對市、縣兩稅返還額在上年返還額的基礎上增長0.3%。用公式表示為:當年省對市、縣兩稅返還額=上年省對市、縣兩稅返還額×〔1+(當年市、縣上劃兩稅完成額-上年市、縣上劃兩稅完成額)÷上年市、縣上劃兩稅完成額×0.3〕。
*年省對市、縣兩稅返還額按照*年財政結算兩稅實際返還額確定。
2.所得稅基數返還。
*年省對市、縣所得稅基數返還額按照*年財政結算實際返還額確定。
對洋浦因體制調整損失的利息所得稅,以*年決算收入數為基數,由省財政通過年終結算專項補助洋浦,并入省對洋浦所得稅基數返還。
(四)體制補助(或上解)。
為保證市、縣既得利益,以*年為基期,省對市、縣因財政體制調整影響市、縣可支配財力給予體制補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為:省對某市、縣體制補助額(或上解額)=按照調整前的財政體制計算的*年該市、縣可支配財力-按照調整后的財政體制計算的*年該市、縣可支配財力+財政體制調整前*年體制補助額(或上解額,上解額取負數)。計算結果為正數,省對市、縣給予定額體制補助;計算結果為負數,市、縣對省定額體制上解。以后年度市、縣共享稅實際完成數達不到*年核定共享稅基數的,省財政將依據其影響體制補助情況相應扣減市、縣當年財力。
公式中受調整財政體制影響的市、縣可支配財力指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其他不受調整財政體制影響的市、縣可支配財力不列入體制補助額(或上解額)計算公式。
(五)增量收入補助(或上解)。
為了平穩過渡,避免財政體制調整對市、縣財力產生較大影響,從*年開始,省對市、縣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進行補助(或市、縣對省上解)。補助額(或上解額)按照*-2011年各市、縣財政體制調整前后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6項稅收所得環比凈增量收入的90%、70%、50%、30%和0%計算確定。用公式表示為:省對某市、縣某年度增量收入補助額(或某市、縣對省上解額)=上年度補助額(或上解額)+〔(按照調整前的財政體制計算的該年度該市、縣共享稅稅收所得收入-按照調整后的財政體制計算的該年度該市、縣共享稅稅收所得收入)-(按照調整前的財政體制計算的上年度該市、縣共享稅稅收所得收入-按照調整后的財政體制計算的上年度該市、縣共享稅稅收所得收入)〕×該年度退坡比例。計算結果為正數,省對市、縣給予補助;計算結果為負數,市、縣對省上解。從2011年起,省對市、縣增量收入補助額(或市、縣對省上解額)轉為省對市、縣定額補助(或市、縣對省定額上解)。
(六)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
完善現行均衡性轉移支付體系,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清理、規范、統籌安排各類專項轉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的穩定增長機制。落實中央調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對市、縣調整工資、規范津貼補貼、社會保障、農村稅費改革、取消農業特產稅和農業稅等轉移支付,每年按照確定數下達。繼續實行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省級財政根據財政體制調整增加收入和中央對我省一般性轉移支付安排情況,逐年增加資金額度,采用統一規范的方法和相關政策進行分配,加大對市、縣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力度。省級財政通過體制調整從縣級市、縣集中的財力,全部用于增加省對市、縣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完善激勵性轉移支付,調動市、縣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逐步建立健全生態轉移支付體系,支持生態省建設。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財政政策。
除洋浦外,省內其他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和財政政策原則上按其行政隸屬關系由市、縣管理,省財政不對開發區另行制定財政管理體制。*年以后,上述開發區因行政隸屬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確需相應調整省與市、縣財政體制的,由省財政廳制定具體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2011年,省對海口保稅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每年繼續合計給予專項財力補助2000萬元。專項財力補助在年度財政結算中辦理。
(八)洋浦財政預算決算管理辦法。
洋浦視同市、縣管理,財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級(省本級預決算報批時,附列洋浦預算決算)。
(九)其他有關事項。
1.*年以后,對財政收入實現超速增長的個別市、縣,省財政除運用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自動均衡功能進行調控外,在較多照顧其利益的前提下,相應調整財政體制中的單項分配方式。具體方案由省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2.為配合省委、省政府“大企業進入、大項目帶動”發展戰略,各市、縣執行省政府制定的重點項目、重點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的財政稅收減收,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省級財政應負擔的稅收所得部分,由省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補助市、縣。
3.*年及以后年度,省財政對各市、縣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繼續實行合并考核。如果某市、縣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完成數達不到省財政核定基數的,省財政將扣減所得稅基數返還額。扣減基數通過專項上解辦理。
4.*年財政結算中數額未固定的省對市、縣專項財力補助和市、縣對省專項財力上解,繼續保留。
5.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垂直管理部門,市、縣對省專項財力上解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6.按照中央對我省財政結算辦法相應確定省對市、縣專項財力補助和市、縣對省專項財力上解。
7.根據財政體制運行情況相應確定省對市、縣其他專項財力補助和市、縣對省其他專項財力上解。
8.省財政分享洋浦共享稅的部分(指省財政凈得部分),5年內按年度將20%用于支持儋州的發展。
四、有關措施
(一)調整完善財政體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調整財政體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顧全大局,共同做好財政體制調整工作。
(二)財政體制調整后,各市、縣要結合實際不斷調整完善市、縣以下財政體制,并加強財政管理,抓好增收節支,優化支出結構,切實解決基層財政困難。
(三)收入征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體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組織收入和按預算級次辦理入庫,不得混庫(鑒于*年預算年度即將結束,*年不再實行收入調庫,因財政體制調整引起的省與市、縣財力變化,通過*年財政結算辦理)。財政部門、國庫管理部門和稅收征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財政體制和預算級次辦理繳庫。繳庫辦法由省財政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體制和有關制度規定做好資金調度、財政預算結算以及*年財政預算調整工作,保證各級財政的平穩運行和預算平衡。
為進一步規范市城區財政分配關系,理順市城區財政稅收征管體制,調動市、區兩級政府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促進市城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政發〔〕6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現行市城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完善。現通知如下:
一、省級下劃收入在市區財政間的分配辦法
從年1月1日起,將原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省級共享稅收收入(增值稅8%、營業稅30%、企業所得稅15%、個人所得稅15%)按照現行市城區納稅戶的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屬地征管、屬地入庫”,作為市區固定收入。
省級收入下劃后,市直稅務直屬分局征收管理的企業,市直財政分享稅收為:增值稅25%、企業所得稅40%(不含中央獨享及中央、省級分享稅收)、個人所得稅40%、營業稅100%以及房產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和其他稅收等。
三區稅務征收機構征收管理的企業,市直財政分享稅收繳入三區財政金庫,通過財政結算上繳。市直財政分享稅收比例為:增值稅8%、企業所得稅12%(不含中央獨享及中央、省級分享稅收)、個人所得稅12%、營業稅35%。三區財政分享的稅收為:增值稅17%、企業所得稅28%(不含中央獨享及中央、省級分享稅收)、個人所得稅28%、營業稅65%以及房產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和其他稅收等。
二、上解省級財力的確定原則
省在原財政管理體制下分享的稅收,以年三區核定的省級收入為基數,采取基數加增長的辦法,與三區地方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同增同減,由三區通過財政年終結算上解市財政,由市財政與省財政統一結算。
用公式表達為:某區上解省級財力=上年該區上解省級財力×(1+該區當年地方稅收收入增長率)。
各區上解省級財力以年核定省級稅收為基數,若以后年度計算上解省級財力達不到年上解數額的,則按年基數上解。
三、調整省集中稅收增量返還補助政策
現行的省集中稅收增量返還政策執行到年。為保證三區既得利益,從年起,市對三區以年當年核定的省集中稅收增量返還補助數為基數實行固定補助。
四、建立稅收增長激勵機制
按照“有保有掛、體現激勵約束”的原則,建立稅收增長激勵約束機制,調動三區財政收入快速增長的積極性,加快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市本級財政(包含三區)因稅收收入增長超過全省平均增長水平而得到的省財政獎勵性返還補助,以及因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和稅收收入增長較快而獲得的激勵性轉移支付,市級財政按照三區地方稅收和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增長水平和規模進行分配,實行市對區激勵性轉移支付。
五、確保調整和完善城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順利實施
市、區兩級財政、稅務、人民銀行、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銜接,盡快調整各項收入劃分、征繳、報解、入庫及國庫資金調度等制度,完善稅收征管和國庫運行軟件,保證新財政管理體制下市區兩級財政國庫資金的正常運行。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稅務稽查、審計檢查職能,加強對各項財稅法規的監督檢查,確保新財政管理體制順利實施。
六、實施時間
? ? ? ?關鍵詞:街道;財政財稅;管理體制;創新
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提升了財稅工作在社會上的地位。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維持穩定提升的趨勢,需要加強在財政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及創新。財稅體制屬于整個基層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核心,逐步完善該體制時還具有部分待解決的問題,對財稅管理的作用充分發揮造成影響,同時在監督方面的工作也很難徹底執行,因此實現財政財稅管理體制創新化十分必要。
? ? ? ?一、街道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 ? ?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十分重視鄉鎮街道的發展,針對街道發展一系列措施和方法,進一步提升街道發展水平。在稅收管理工作中,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一直是主要難 ? ? ? ? 點[1],尤其是在財政財稅制度、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較多,具體問題主要如下:
? ? ? ?(一)分稅制改革存在的問題。基層建設中要求實施分稅制改革,主要是明確劃分中央、地方政府的稅種以及權限,這種改革作用在于提升基層財政財稅的管理工作水平。隨著分稅制政策逐步落實,也增加了政府所負責的稅種項目,但是卻降低了主體稅種的數量,從而導致稅收收入降低。對于鄉鎮、街道辦事處而言,財稅管理十分重要,鄉鎮街道的任務為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推動城鄉統籌一體化等,需要將大量資金投入在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服務供給等方面,才能達到預期的階段性目標或是總體目標。在這種形勢下財政財稅支出的壓力會逐漸增大,發生收支矛盾、結構不合理等情況。同時,在落實改革措施的過程中,已經不采取農業稅的征收,在該方面和其他行業領域對比,其經濟發展、實力等都比較落后,降低財政財稅收入,同時支出不斷增加,這種矛盾對鄉鎮街道可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 ? ? ?(二)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效率低。以往,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大都采取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在進行分稅制改革之后,政府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針對零戶統管模式需要建立并設置預算的編制[2]。在具體落實環節中,政府沒有做到深入理解政策的要求,選用的管理模式依然為傳統形式的,工作人員自身具備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都不夠高,在一定程度會影響街道財政財稅收入工作的進行。同時,在街道財政財稅管理上沒有配套實施政策以及具體細則,在財政費用支出上沒有嚴格的要求,支出流程缺乏規范性,缺乏健全的預算編制體系,執行機制也不夠嚴格,對財政財稅管理體制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造成影響,不利于持續提升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的開展。
? ? ? ?(三)缺乏健全的財政財稅監管機制。展開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具備科學、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還需要設立相關的監督管理策略,才能保證稅收管理工作科學、合理開展。而實際工作中,在街道財政稅收管理方面并沒有專門設立監督制度體系,影響財政財稅工作自主開展,部分街道會設計監督部門,但是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目標,對于財政財稅支出、收入等具有清晰的要求,在審核方面也沒有規范性[3]。部分單位為了暫時緩解過重的壓力,還會在其他項目的建設中挪用相應的資金,開展的投資行為等沒有經過相關的監督部門來管理、審核,在處罰和處理違法事件方面也沒有深入研究,從而不利于有效發揮街道財政稅收工作應有的功能,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 ? ? ?二、分析街道財政財稅管理體制的創新方案
? ? ? ?為了進一步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需要堅持并貫徹正確的財政財稅理念,結合國家財政財稅改革的新要求,保證在財政財稅管理方面的科學性,促進鄉鎮街道經濟水平發展。本文結合目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創新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 ? ? ?(一)加強在政策方面的宣傳力度。政策的落實需要加強宣傳的力度,相關部門定期與納稅人進行溝通,通過提升納稅人的認知度來取得在納稅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能夠提升納稅的積極性以及及時性。首先可以建立相關部門來負責財政稅收,該部門站在納稅人的角度思考問題,針對每年納稅額展開全面分析,其中可借助大數據技術的力量進行科學管理,對以往發生的情況進行總結,將不同類型納稅群體出現的問題進行篩選,尋找其中的工作難點,針對難點制定針對性的服務政策,盡可能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其次加強在政策方面的宣傳,針對重點的業戶進行面對面走訪,為納稅人講解合理納稅的意義,提高納稅人在納稅方面的認知度[4],提升其納稅意識,進一步傳達國家最新的政策等,針對不理解納稅、不支持的納稅人可以定期展開交流,通過集中培訓、政策宣傳等渠道,對其固有的觀念進行轉變,能夠更好地帶動街道財政財稅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能夠造成基本的工作任務,對地區經濟發展具有保障的作用。
? ? ? ?(二)建立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制度體系并對其進行逐步完善。首先,相關部門需進一步重視街道財政財稅預算編制以及執行內容,充分了解目前稅收現狀的基礎上,分析鄉鎮地區發展的需求,選擇科學的方法以及手段對街道財政財稅預算體系進行編制,落實責任分工并嚴格執行,對于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批,定期對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總結并分析,出現問題則立即糾正。其次,需要將基礎保障體系進行完善,對于財政財稅收入的流程、具體內容、方法等進行優化及完善,提高在財政財稅資金專項方面的管理力度,制定合理的收支分配方案,能夠科學、充分利用現有資金,達到最好的支出效果。最后,加強財政財稅相關部門的學習,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其中可以學習、借鑒其他地區在財政財稅方面的經驗以及做法,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進行提升。在完善其管理體制的過程中,針對不同的納稅類型以及稅收的范圍進行合理劃分,財政管理人員需要認真分析各項財稅收支,重新界定財稅收支范圍,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重新整合,實現財稅收支透明化,構建能夠推動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長效管理體制,借助一些有效手段,尤其是能夠大力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通過這些渠道培養更多的稅源,將財稅收支范圍不斷擴展。
? ? ? ?(三)加強全面監督措施,進一步提升財政財稅監管效果。首先,管理人員需要轉換自己的視角,可定期開展相關的稅收管理會議,通過設置納稅人學習班、交流會等活動的形式來讓納稅人對自身權利以及義務具有足夠的了解,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去思考,幫助其解決問題,促進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可設置專門的服務小組,小組中可納入積極性較高的納稅人,納稅人真正參與到稅收監督管理中,其積極性能夠得到充分提升,形成監督合力。其次,加強培訓措施,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進行提升[5]。可定期開展專業技能、計算機網絡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培訓,同時引導其深入基層,能夠進一步了解一線的情況,對其服務能力、稅收科學化管理水平具有提高的作用。現在已經步入信息技術時代,政府部門可借助現代信息技術的力量,建立專門的街道財政財稅監管平臺,聯系到各個相關部門,針對財政支出、稅收、稅種評估等展開全面評估,能夠對內外部審計水平以及監管效果起到提升的作用,通過全面監督、聯合外部審計加強在稅收方面的監督力度。
一、基本原則
(一)突出績效導向
強調體制激勵功能,有利于激發鄉鎮政府發展經濟主動性。
(二)事權財權對等
清晰劃分縣鄉事權,明確縣鄉兩級政府之間支出責任,合理劃分收入,有利于事權與財力相匹配。
(三)設計易于操作
力求體制設計簡明、規范,有利于操作和執行。
二、實行“分稅制”和“統收統支加激勵”兩種體制
(一)分稅制體制
小寨鎮位于縣域中心,交通便利,是我縣鑄造與裝備制造產業的聚集地,鄉鎮經濟基礎較好,有望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次中心”。根據省、市進一步改進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為促進鄉鎮經濟發展,提高鄉鎮自我保障能力,現對小寨鎮實行“分稅制”體制。
分稅制體制具體內容:
實行“劃分收入、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財政管理體制。
劃分收入:縣與鄉鎮、園區按屬地征收原則,分企業核定歸屬,合理劃分收入范圍。
核定收支:著眼于加快縣域經濟發展,促進小城鎮建設和鄉鎮政府職能轉變需求,重新核定鄉鎮收入財力基數。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界定縣與鄉鎮政府的支出責任,重新核定鄉鎮支出基數。
超收分成:在合理劃分縣與鄉鎮收支基數的基礎上,以基期年為基數,按保既得利益的補償原則,作為定額上解或定額補助。
自求平衡:鄉鎮在摸清稅源的基礎上,自行上報收入計劃,測算財力后,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1.明確劃分縣鄉收入
(1)縣鄉收入共享,確定各自收入
為保證縣級的調控能力,對與全縣經濟發展緊密的主體稅種,作為縣鄉共享稅種合理劃分,具體分享比例為:
增值稅:縣分享10%鄉分享5%;
營業稅:縣分享40%鄉分享60%;
個人所得稅:縣分享15%鄉分享15%;
企業所得稅:縣分享10%鄉分享10%。
(2)鄉鎮專享收入
為激勵鄉鎮發展經濟,對與鄉鎮發展直接相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專項收入等,定為鄉鎮專享收入。
(3)確定鄉鎮收入基數
根據縣、鄉及園區企業,劃分收入范圍,按照2013年收入完成數,參照三年年均增幅及全縣任務增幅,確定鄉鎮收入基數。
2.理順縣鄉財政事權分配,核定支出
按照鄉鎮職能范圍,以保證鄉鎮基本支出需求為原則,合理核定鄉鎮支出基數。鄉鎮財政主要承擔鄉鎮機關和村級組織運轉的正常經費和本鄉鎮事業發展的支出,包括人員工資、公用經費、舊債償還、鄉鎮基礎設施投入及補助村級支出等。鄉鎮教育、科技、衛生及縣派出機構等支出由縣財政統管。
3.超收分成,鄉鎮自求平衡
在合理確定收入基數和支出基數的基礎上,確定鄉鎮定額上解或補助數額,即支出基數大于收入基數的,實行定額補助;收入基數大于支出基數的,實行超收財力比例分成。此次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一定三年不變,對于鄉鎮收入出現短收,縣財政不補,由鄉鎮自求收支平衡。對于鄉鎮超收增加的財力,主要用于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償還債務等。資金使用由鄉鎮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經縣政府批準后,按批準用途使用。
鄉鎮增人增支,不再調整支出基數,由鄉鎮從新增財力中解決。“分稅制”體制執行之后,鄉鎮收支出現重大增減變化因素,經縣政府批準,可適當調整基數。
4.不設立鄉鎮金庫,收入集中繳入縣金庫
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后,暫不單獨設立鄉鎮金庫,鄉鎮收入實行屬地征收,集中繳入縣金庫,實行分級管理。屬于中央、省、縣收入分別劃解各級金庫,屬于鄉鎮級收入由縣財政撥入鄉鎮專戶。
(二)統收統支加激勵體制
由于鎮是縣域經濟中心,縣鄉企業劃分難以介定,而其他五個鄉鎮,經濟相對落后,財源規模小,缺乏主體稅源,僅靠鄉鎮財政收入遠不能保障人員工資和正常運轉,根據我縣實際,現對鎮等六個鄉鎮實行“統收統支加激勵”體制。
統收統支加激勵具體內容:
1.收支統管
對鄉鎮財政收支實行統一管理,鄉鎮作為縣財政的預算單位,主要負責按屬地原則組織收入,鄉鎮財政收入由國稅、地稅、財政部門負責集中上繳縣金庫。鄉鎮開支由縣財政統一審核,統一撥付。
2.核定收支
縣財政對鄉鎮收支進行分戶核算,按照支出責任劃分情況,以2013年為基數,參照三年年度增幅核定收支。由縣財政根據標準核定,直接撥付,包干使用,在使用范圍內實行統一政策,實現各鄉鎮間大致均等的社會服務水平。
3.超收獎勵
縣財政根據鄉鎮經濟發展實際,核定鄉鎮收入計劃,對于年度內組織收入超過核定計劃的鄉鎮給予超收獎勵,用于提高保障能力,適度調動鄉鎮發展經濟、組織收入的積極性。
4.節支留用
對鄉鎮核定支出后,鄉鎮通過壓減人員、厲行節約節省下來的支出留給鄉鎮自主支配使用。
三、保障配套措施
1.在新體制執行中,國稅、地稅部門對鄉鎮稅收征管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結合鄉鎮核對稅收數額,經雙方蓋章,每月向縣財政局提供鄉鎮收入明細報表,縣財政局對鄉鎮收入單獨建賬、分鄉鎮核算。
2.為防止稅收征管中的“人情稅”、“關系稅”,國稅局、地稅局要對各稅務所人員實行定期交流。
3.實行統收統支的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由縣財政統一撥付,通過銀行,并通過財政上下級結算從鄉鎮扣回。對鄉鎮經費,縣財政按月撥入縣財政局專戶,由財政局審核撥付鄉鎮。
4.各鄉鎮財政所負責鄉鎮財政財務收支管理,受縣財政部門監管,實行賬款分離,會計與出納分設,互相監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定期向鄉鎮人大報告預決算編制、執行情況。
5.嚴格規范運行,財政部門要根據鄉鎮的體制模式,實行相應的預算管理模式,提高鄉鎮財政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水平。對于實行“分稅制”體制模式的鄉鎮,要合理、清晰劃分縣鄉兩級支出責任,健全資金監管機制,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對于實行“統收統支加激勵”體制模式的鄉鎮,要明確收支統管的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公用經費標準,確保鄉鎮正常運轉。
關鍵詞: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蒂博特模型
中圖分類號:F8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029-01
一、 蒂博特模型概述
公共品使用中的“免費搭便車”行為使得政府無法獲知應為公眾提供多少此類公共品,從而給政府決策帶來了巨大的困難,這就要求政府盡可能地掌握公眾的需求信息進而提供恰到好處的公共品,但是困難多多。
Tiebout曾設想,若有足夠多的社區供選擇,在公共品的提供確實存在地理差異的情況下,人們就會通過選擇居住地點來表示他們對公共品的偏好,這被稱之為蒂博特模型。蒂博特模型的理論內容主要有:一是邊際成本為零推動了各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產品供應上的相互競爭;二是以自由限期為前提的“用腳投票”。
市場經濟是一國公民在國內自由遷徙的保障,在蒂博特的原文中,他假定人們生存依靠的是非勞動收入,這樣人們就不會因為工作需要而被固定在某個地方,人們就有可能表現出他們對地方提供品的偏好。只要存在足夠的可供選擇的“社區”,消費者就會像選擇私人產品一樣,通過投票行動來選擇適合自己的稅收――服務組合的地方居住,讓地方政府按自己的偏好來提供公共品,使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水平和其所征收的稅收水平達到一致。
從蒂博特模型的內容可看到,它倡導的是一種分權思想,即當模型成立時,人們通過選擇居住點來表達對公共品的偏好。當各地提供的公共品存在差異時,這種現象會非常明顯,只有地方政府才能更加清晰地獲知這種信息,因為他們清楚本區域內居民需要什么以及需要多少公共品,而這種信息是中央政府無法完全獲得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實行分權的財政管理體制更有效率。
二、 蒂博特模型的局限性
(一)理論局限性――“自由遷徙”的前提條件不穩定
(1)模型認為在市場經濟下,一國公民在國內可以自由遷徙。而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一個過程的持續,市場經濟也是一個從初級到高級發展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和地區能清楚地界定自己所實行的市場經濟就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化,他們或多或少地加入了政府干預,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基礎作用。所以公民的自由遷徙會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和束縛。
(2)模型假定人們生存依靠的是非勞動收入這一條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與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生存的主要依靠是勞動收入這一現實相矛盾。
(二)現實局限性――現實中采用的模式與模型南轅北轍
模型認為分權管理體制比集權更有效,但在現實社會,大多數國家時多時少地實行集權管理,中央政府掌握了大部分財力。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適當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這顯然不符合模型的假設,所以模型沒有現實環境支撐,其理論也無法完全用來指導實踐。
(三)實踐局限性――模型的應用將誘發政府惡性“晉升錦標賽”
蒂博特認為當人們可以自由遷移后,他們會遷移到能使自己得到的公共品效用最大化區域,而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地方政府會更關心公共品收益和成本,這會鼓勵地方政府競爭從而努力達到提高自己公共品效率的目的,這種現象不僅受因于市場經濟這個龐大的因素體系,更多地是為了提高地方政府自身的行政成績。在市場經濟社會,如果一味地實行分權,地方政府就會得到更多的自由裁量權,那么會導致地方政府惡性競爭。這種超權力競爭演變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導致本區域內公共品提供的猛增,這勢必會引發支出的急劇攀升,在分權模式下,地方政府因為有比以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企圖最大化他們的機構機動預算,即總預算與為政客和公眾生產其所需產品的最小成本之間的差值。
(四)哲學局限性
辨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是對立統一的,絕對的東西是不存在的。該模型隱含對財政分權管理的肯定,也就意味著對集權管理的否定,而歷史的發展告訴我們,在財政管理體制問題上,集權管理的功效是不可否定的。
三、 對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幾點冷思考
長期以來,我們都一直處于財政集權與分權二者相互博弈與摸索前進的道路中,出現這中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與我國經濟轉軌有關。
征對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對于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問題有如下幾點思考與建議:
(一)一個核心問題必須把握――如何促成集權與分權的最優協調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于我國到底是堅持集權財政管理還是大力實行分權化爭論不休,其實當我們綜觀各國理論研究與現實選擇,這已經不是一個值得爭論的問題了,因為目前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已不是集權與分權孰優孰劣的問題了,在財政集權與分權的問題上,我們當下應該適應現實要求深入研究如何在集權與分權中間找到一個聯結點以便充分發揮二者的優勢,規避其劣勢。
(二)一個傳統的原則必須受到重視與堅持――把牢“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社會主義國家在實現經濟體制順利轉軌后,不能因為經濟轉軌而遺棄傳統的管理原則。這個原則的堅持是為了更好地處理集權與分權關系的政治保證。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就是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即使我們不能直接在集權與分權領域更有效地處理二者關系,那我們就可以轉換到政治層面通過對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有效的協調進而促成集權與分權的配合。這也是經濟與政治互動理論的應用與表現。
(三)一個認識誤區必須明確――分權化改革不是“權”還要分多大而是道路還要走多久的問題
分稅制改革對原有的高度集權財政管理體制進了改革,中央與地方政府對財權進行了一定程度明確,中央財權適當進行了下放,地方政府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機動財力權,這也是適應經濟體制轉軌的要求。但有些學者和政界官員認為分稅制改革具有不徹底性,認為國家還應該繼續加大改革推進力度,中央還需要加大財權下放力度,這樣改革才會是大刀闊斧的,效果才是明顯的。
目前對于分稅制改革的再探討焦點已經不是該不該繼續加大力度推進分權化的過程了,而是分稅制改革的路程還要“走多久”的問題。距94年分稅制改革已經十五年有余了,在這十五年改革與完善中,我們不得不深思:分權的財政管理體制到底給我們帶來了哪些以及多少好處;我們目前的分權化是否已逼近它對經濟社會發展所作用的真實區域了;如果還沒有達到它本身最有效率的區域,那么我們還要在分權化改革道路上研究多久以及實踐多久。お
參考資料:
[1]許云霄.公共選擇理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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