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2 15:33: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防護綠地設計規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的需要,對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明確予以界定,并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四條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泊、池塘、濕山體、灘涂等城市景觀、生態需控制的區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曲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批準的城市綠縵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規定的標準。配套綠化工程要與各類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全市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市區各類城市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國土、交通、農林、水利、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目標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綠線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在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六條城市綠線由市規劃、建設、國土、交通、農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予以劃定,按規定程序審批確定。
第七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水體、濕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古典園林、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第十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應予嚴格控制,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建設項目。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損毀綠化或改變其用地性質的,應組織論證,落實補救措施,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構成破壞活動。
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政府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與其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審查監督力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規劃、國土和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市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規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縣城(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縣縣城及建制鎮規劃控制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與城市用地紅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縣縣城(經開區)綠地系統規劃》由縣、區規劃部門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居住區園林綠化、單位園林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應當符合《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見附件)的標準。
其他集鎮以及不在城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和規模以上工礦企業的園林綠化參照《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縣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七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用地圖則、提出的不同類型的用地界限、規定的綠地率控制指標、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是城市綠線的劃定依據。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源泊、水塘、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1、撈刀河及松雅河、瀏陽河兩岸堤腳起各50米。
2、高速公路兩側各30米,省道、縣道兩側各15米。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原生林植被、園林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公園設計規范》、《縣縣城(經開區)綠地系統規劃》、《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等標準進行建設。
第九條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態綠地的規劃設計方案,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評審后,報縣、區主管領導審批,由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施工。
第十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開發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墳、用水以及其他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內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一條所有新建項目、需改變或影響園林綠化景觀的改建和擴建項目,在向縣、區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同時,應向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送該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景觀設計方案,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參與整體設施方案評審,對符合園林綠化要求、達到規劃綠地率指標的方案加蓋“縣城市園林綠化審批專用章”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確因特殊情況不能達到園林綠化建設指標的,或需要期占用綠地、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需報經縣城園林綠化委員會研究決定,由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建設單位必須在同類區域內完成所缺(減)面積的異地綠地建設任務,或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規定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由財政監督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二條縣城和建制鎮規劃控制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園林綠化景觀設計方案,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時,要按照園林綠化總面積不減少、設計方案更合理、植物配植更科學的原則進行,且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的園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園林綠化方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參與組織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進行專項驗收,確認綠線范圍和建設質量合格的加蓋“縣城市園林綠化合格專用章”后,規劃部門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六條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管理人員定期對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狀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城管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執法,及時糾正各類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墳、用火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水庫以及瀏陽河、撈刀河非城區段兩岸的綠化保護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管理及園林綠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林業、水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市、吉利區)園林、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園林、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城市綠地率與人均公園綠地指標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進行動態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區規模擴大而降低建成區的綠地總指標。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逐步實施數字化管理。
第五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含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含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以及其他綠地;
(二)具有重要生態和園林景觀價值的河渠、湖塘、濕地、丘陵、山地等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城市規劃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各類綠地,劃定城市綠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的用地界線、規劃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限。
第八條劃定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確定管理單位。
劃定城市綠線的規劃綠地,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成后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綠線內用地選址時,應當征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城市綠線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原劃定和批準機關同意。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劃定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城市綠線范圍的各類型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道路規劃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綠色圖章審批制度。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該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城市綠線要求和綠化建設指標規定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綠化用地的,應當制定保護恢復綠地方案,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落實補償責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定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易地綠化的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實施。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易地綠化建設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經同意易地綠化的單位,應當按決定書的要求完成綠地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達不到綠地建設標準也無法易地綠化的,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交納易地綠化費。
易地綠化建設費由作出易地建設綠地批準決定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執收,用于公園綠地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綠化費的使用,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列出項目、編制計劃并征求本級財政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城市綠線劃定的規劃綠地,暫不進行建設的,應當予以嚴格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