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0 15:05:0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反壟斷的經濟學意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過程性競爭;壟斷;反壟斷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9-0137-02
從經濟學誕生之時起,壟斷就是經濟學必須面對的主要問題。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處理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如何打破壟斷,構造一個健全的競爭性市場制度,即他所說的“明確的、單純的、自然的制度”。
不過,到了19世紀后期,尤其是20世紀,經濟學對于競爭、壟斷的觀點發生了重大轉向,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在美國,經濟學家及政府認定,在政府依照法律作為特權而設立的壟斷之外,市場內形成了一種壟斷。經濟學家及立法者相信,這種壟斷會抑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福利,因而應對其予以管制。由此形成現代國家立法反壟斷的監管傳統,幾乎各國政府均以保護競爭的名義對市場中的壟斷進行限制。但另一方面,一部分經濟學家又為國家設立的壟斷提供了種種論證,甚至還為國家壟斷企業提出了很多其他理由。有意思的是,兩種對壟斷截然不同的看法同時是以新古典主流的一般均衡理論為基礎。上述關于壟斷的觀念在中國的經濟學界也占據了主流的地位,眾多的經濟學者認為應該反對經濟壟斷,并在必要的時候進行反壟斷的政府干預。下面本文將要駁斥上述的觀點,并以非主流的視角來分析競爭和壟斷的問題。
1 壟斷的再認識
在以新的視角來審視壟斷前,首先對壟斷的產生進行一下分類。Rothbard(1978)對經濟學文獻中出現的壟斷定義進行了以下的三種分類,本文也將沿用此三種分類方法。第一種定義是市場中某種產品的獨家供給商,這個定義太寬泛,不實用。第二種定義是市場中收取壟斷價格的供給者。自由市場上,人們可以觀察到市場價格,但是人們沒有判斷壟斷價格和競爭價格的標準,無法辨別市場價格是壟斷價格還是競爭價格。只要消費者是自愿購買的,缺乏彈性的需求并不能證明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相反的,自愿交易本身證明消費者的福利改善了。第三種定義是政府授予某個或某些企業經營某種產品的特權。由于政府阻止了市場進入而產生了壟斷。在此部分,本文將重新審視上述第一和第二種壟斷,它們都是在市場環境中沒有接受超越市場力量而形成的壟斷。
首先我們來申明一下競爭的概念。競爭是一個動態的經濟活動,是廠商在市場中不斷發現消費者偏好以及滿足這些偏好的最低成本方法之過程。現實的競爭必然是一個持續不斷的競爭過程,絕非是主流經濟學中基于完全競爭理論而用于判斷競爭、壟斷的標準:競爭條件或競爭結構。因此,在市場競爭過程中產生的所謂壟斷現象,包括市場支配力、自然壟斷等壟斷現象,都具有過程競爭特征和效率屬性。因此只要市場結構是通過公平的競爭而形成的,即使市場是壟斷的或高集中寡占,政府管制就沒有必要;即在經濟競爭中,只要市場競爭過程是公平的,不必過于在意結果是不是公平的。如廣告、產品差異或者特定形式的壟斷,在主流經濟學的分析中均被看做是不完善的。實際上,這些企業家競爭活動非但不會破壞競爭或效率,反而正是市場競爭的現實形式與真正本質(Armentano,1990)。競爭是一個試錯過程,試錯的價格調整、廣告決策、產品差異以及其他多種競爭形式,是發現市場和私人信息的好方法,是發現知識的必然手段。即使是企業形成的卡特爾,也是一種有效率的生產結構(Salin,1996)。
這和主流經濟學對壟斷的觀點不同。主流經濟學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壟斷形成的原因,而只重視壟斷產生的結果。它反對壟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壟斷會造成社會的福利損失。但是應該引起注意的是,此處的“福利損失”是以完全競爭市場的效率為標準的;而完全競爭市場是在假設中才存在的,因為它的很多假設條件在現實中難以找到。所以在完全競爭的標準上而定義的壟斷在現實中也不具有明晰的判斷標準。Rothbard(1978)指出,沒有任何辦法分辨現行市場價格到底是競爭性價格還是壟斷性價格――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種行為,邏輯上必然導致壟斷價格出現;沒有一種行為能夠證明某個商人在收取壟斷價格。沒有任何一個外部人,能夠走到某個人面前說:“先生,你是一個壟斷者”。如果沒有實際行為能夠毫無疑義地證實壟斷價格,那么作為研究經濟的我們,將被迫宣布:自由市場的壟斷價格概念毫無意義(Block,1977)。
從經濟倫理的角度來講,反對自由競爭而產生的壟斷形成了一個道德困境:失敗企業試圖利用反壟斷法這一非經濟因素來打敗成功企業,這造成了反壟斷本身就是一種在經濟意義上不公平競爭的行為。反壟斷的歷史和破壞性后果無數次地證明政府并不能比自由市場機制更好地管理產業。
而且反壟斷也破壞了財產權。如果壟斷者合法地擁有財產,為什么他不能自由地尋求他能收取的任何價格?在什么條件下商品所有者能夠主張財產權?可以說反壟斷否認了某些人對自己私有財產產權的合法擁有;或者說反壟斷理論所導致的模糊財產權是建立在利他主義哲學基礎上,要求資產所有者按照社會最優理想決定價格。那么商人為什么要為別人犧牲自己的利益呢?經濟學的基礎假設之一就是人都是自利的,主流經濟學所主張的反對壟斷不就正是強迫某些人來違背自己“自利”的基礎進行假設嗎!
歷史學家戈登(Sanford D.Gordon)發現,在美國的《謝爾曼法》通過前后幾十年,大多數經濟學家發對反壟斷法律。直到1920年,經濟學家們才開始改變他們對反壟斷法的看法。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經開玩笑似的解釋說,那是因為經濟學家們意識到他們作為反壟斷顧問可以得到遠高于最低工資的報酬。
2 行政壟斷評析
在第二部門重新審視了市場競爭的涵義,認為競爭形成的壟斷同樣具有效率意義之后。本部分將對第三種壟斷形式――政府授予某個或某些企業經營某種產品的特權而產生的壟斷進行評析。本文認為這類壟斷正是社會所應堅決反對的壟斷。
首先從社會契約形成國家的角度來講,行政力量而導致的壟斷特權是違背社會契約的。政府這一社會契約的人采用行政壟斷來保障一些委托人的利益而損失另外一些委托人的利益的行為,無論在經濟倫理上還是在社會規范上都是難以成立的,因為它破壞了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機會公平等社會公平的原則。公共選擇學派認為只有當事實明顯證明市場解決手段確實比政府干涉解決手段代價更高時,才應該選擇政府;除此之外,凡有可能,決策就應該交給個人自己,競爭也應由市場來決定。政府要做的就是保障交易和競爭的前提:絕對的財產權。
而且從行政壟斷的效率角度來說,由政府力量所導致的壟斷也是非常不具備效率的。由于任何政府機構都是由人組成的,政府行為需要由人去完成,這些人均不可避免地具有“經濟人”性質,和普通人一樣具有自利的動機,沒有超人的利他意識,由他們組成的政府來壟斷市場中的資源是會影響經濟績效的。而且,行政壟斷的形成過程中會受到更多的非市場因素的影響。在眾多影響政府決策的非市場因素中,特殊利益集團的要求具有重要影響。在公共決策或集體決策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集團之間的“締約”過程。政府(部門)極有可能在執行產業政策時謀求自身的利益,而利益集團的影響則可能使政府在政策制定階段就被他們“俘虜”。即使政府(官員)沒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并能判斷出社會公共利益所在,這里仍然存在著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信息問題。政府難以獲得完全的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利益集團可以通過向政治家和議員游說,向他們提供市場信息和專業技術信息,從而使有利于自己的立法或政策通過。政治家和官員的理性能力有限,即使他們的動機是公共利益,其行為的結果也仍可能走向反面。政府行為經常造成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因為政府行為缺乏競爭機制,官員行事時無成本壓力,官員權力是壟斷的,有“無窮透支”的可能,他們一旦決策失誤,由此所造成的資源浪費可能遠遠大于一個企業家的投資失誤。
為了更加清晰地闡釋行政壟斷會造成經濟效率的損失,本文將采用一個模型來進行說明。假設現在市場中存在某種待開發資源,但是此資源要經過多項行政審批才能利用。假設存在著兩個審批行政部門1和2,在這兩個部門獲得許可證的成本(許可證價格)分別是P1和P2,因此獲得使用此資源的價格為P=P1+P2。企業對該資源的利用量Q用式(1)來表示
假設兩個行政部門都希望通過許可證收費來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即:
利潤最大化的一階條件為:
我們將P1表示為P2的函數:
同理,我們也可以把P2表示成P1的函數:
解式(4)和式(5)可得:
為獲得該資源的使用權,該企業所付出的價格為:
P*=P*1+P*2=2a/3(7)
在有兩個審批部門的情況下,資源被利用的數量Q(2)=a/3b。如果使用該資源要通過n個部門的審批,那么企業付出的價格為P=na/n+1,該資源的利用量為Q(n)=a/(n+1)b。當n越大,資源的使用量就會越小,即由政府審批會導致社會資源不被充分利用。在中國式的行政壟斷中,企業需要經過很多的審批才能最終得到許可進入市場進行生產。尤其在中國許多重要的行業部門中,行政權利仍在進入限制、產品定價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此模型表明多重的行政壟斷和審批所造成的社會資源利用效率損失將是非常嚴重的。
3 結語
中國立法機構在制定《反壟斷法》的過程中,理論界與輿論就此進行過很多爭論,立法機關也頻繁調整相關條款文字。其中的關鍵就是,反壟斷法究竟要反什么樣的壟斷?要不要反政府壟斷?大多數人已經直覺地得出了:真正的壟斷是政府設立的壟斷。立法機關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但是,迫于復雜的利益格局,這部以反壟斷為宗旨的法律,最終反而給這些政府壟斷提供了合法依據。這樣的法律注定了不可能對中國的市場競爭秩序之發育、完善發揮太多正面作用。在中國,反壟斷的道路依舊十分漫長,這要求學者能夠明晰的判斷不同壟斷的效率,更要求政府有改革社會和自我解剖的勇氣。
參考文獻
[1]Armentano D.T.Antitrust and Monopoly:Anatomy of a Policy Failure,Holmes& Meier Publishing[M].1990.
[2]Block.W.Anustrian Monopoly Theory-a Critique[J].Journal of libemrim Srudier,2005,(2):19.
[3]Salin.P.Cartels as Efficient Productive Structures[J].The 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Vol.9,No.2.
[4]秋風.相信市場還是相信反壟斷政策[J].產業經濟評論,2008,(3).
提要: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作為反壟斷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在WTO、全球化、知識經濟大背景下,面對出現的新情況和新,應作出適當的回應。本文擬將適用除外制度置于此背景中,并結合國情對適用除外制度作出進一步的探討和。
關鍵詞:反壟斷 適用除外制度 WTO 經濟全球化 知識經濟
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基礎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作為反壟斷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各國反壟斷立法中均得以確立。所謂反壟斷法適用除外,亦稱適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領域對某些事項不適用反壟斷法。具體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為或領域中允許一定的壟斷狀態及壟斷行為存在即對某些雖屬限制競爭的特定協調或聯合或單獨行為,反壟斷法不予追究的一項法律制度。
壟斷的概念相當復雜,在經濟學、法學研究中,人們廣泛地使用這一概念,但是在法律界至今也沒有為之下一個精確的定義。經濟學家們經常將壟斷視為一種極端的市場結構形式,它是指一家廠商供應整個市場,不存在競爭。①顯然,經濟學家將壟斷理解為一種狀態,但是在法學上,壟斷不僅指狀態還被表述為一種行為,即“限制競爭行為”,構成反壟斷法上的壟斷必須具備以下兩點: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然而經濟學研究表明,壟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首先,壟斷能帶來規模效益。它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和技術進步的產物,本身就是進步的標志。正如有學者指出,“反壟斷法反對的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大,而是任何獨占市場的企圖,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簡單的企業優勢,而是借助該種優勢對于競爭機制的扭曲與蹂躪;它限制的并非企業通過先進的技術,優秀的經營策略等正當商業行為獲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及高額利潤,而是其出于減滅競爭壓力,長期輕松獲取壟斷利潤的目的,以非正當的方式對于該地位的維持與濫用;它所保護的并非弱小企業的弱小,而是保證它們獲得平等的機會。”②由此可知,反壟斷與促進規模經濟是不矛盾的。其次,依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在某些領域是需要避免過度競爭。因為,在這些領域里進行自由競爭無益于公共利益,對社會經濟發展和國計民生均不利,而進行適度的壟斷則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經典的西方經濟學理論,將市場結構劃分為四種具體形態:完全競爭、完全壟斷、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完全競爭和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均有其理論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現實性,現實的市場結構是處于二者之間的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在產品差別化條件下,寡頭壟斷實質上也是壟斷競爭。這一點是經過產業組織學派的充分論證了的。因此,經濟學家們常說“壟斷競爭是特別重要的”。壟斷競爭是在舊經濟中常見的一個特征,同時這一特征在新經濟(又稱知識經濟)表現得更為明顯。“新經濟”指三個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行業,第一個是機軟件的制造業;第二個是由以因特網為基礎的企業(包括因特網接入提供者,因特網服務提供者和因特網內容提供者)構成,第三個則是以提供用來支持上述兩個行業的通訊服務和設備的行業。這些行業主要生產智慧財產,即計算機代碼,而非實體性的物品(通訊設備是例外)。智慧財產的特征是固定成本相對應于邊際成本而言很大,但是一旦創造出來,生產額外拷貝的成本很低。③新經濟的這一特征決定了創新的成果只有通過獲取市場壟斷力量,才能產生贏利,如果缺乏市場壟斷力量,市場主體將收不回投資。因為為了競爭,市場主體只能將創新產品的價格壓低至邊際成本,從而無法彌補其高額成本,長此以往,新經濟的動力創新將不復存在,在此意義可以說“新經濟發展依靠創新,創新需要壟斷,新經濟時代壟斷的普遍存在是不可回避的事實”。④新經濟時代技術的更新可謂一日千里,而壟斷的取得更多是依靠知識、技術、信息、創新意識等“知本”。這種壟斷地位事實上是很難保持的,正如克魯格曼(P·Krugman)所言:“當你在通用汽車公司干,你知道你的競爭對手是誰,他們在干什么。但是,如果你從事或諸如此類的行業,那么可能打敗你的對手的名字你連聽也沒有聽說過,這樣你就不可避免地一直承受著競爭的壓力。”可見,新經濟時代壟斷是絕對的,競爭是相對的。
壟斷反壟斷法法經濟學經濟學基礎
一、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壟斷的社會損失
市場競爭是否有效率,關鍵在于邊際收益是否接近邊際成本。為了使利潤最大化,經營者必須高效率的合理組織生產要素、最有價值的利用資源。企業利潤最大化和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經濟學假定,這是市場機制正常有效運轉的結果。只有競爭均衡出現時,市場中的資源才得以優化配置,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之和才能達到最大,社會總財富才能達到最大。如果市場中出現壟斷,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寡頭們會通過價格大于邊際成本的手段攫取壟斷利潤,從而造成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競爭的收益,不僅增加了社會成本,也減少了社會總財富,造成了嚴重的社會損失。
(一)生產者剩余的損失
如果僅僅限制產品價格而不限制產量,壟斷成員為了增加利潤就會競相擴大生產規模,這樣壟斷價格就難以維持,所以數量壟斷總是與價格壟斷聯系在一起的。產量的減少會造成生產者剩余損失,導致社會得到的產品達不到它應當得到的數量;而壟斷高價又同時引起互補品的價格上漲,會壓低互補品的消費量,導致互補品需求量下降,生產互補品的行業也會萎縮。
(二)消費者剩余的損失
消費者剩余的損失分兩種情況:第一,部分消費者放棄購買壟斷產品轉而購買廉價的替代品,這部分消費者剩余的損失無法從壟斷者的壟斷利潤中得到彌補,這是社會凈損失。同時,消費者購買廉價替代品刺激其他經營者利用稀缺社會資源生產劣質產品,花費了更大的成本。第二,壟斷者提高價格后,部分消費者仍然購買壟斷產品,消費者多付的價款,轉化成了壟斷者的壟斷利潤,此時社會財富總量并未減少。但是在此種情況下,以壟斷利潤的形式獲得有利可圖的轉移支付這種機會,會把真實的資源吸引到銷售者謀求壟斷的努力和消費者避免支付壟斷價格的努力中去,在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資源的成本,其實是獲取壟斷所造成的損失,這也是壟斷的成本。
(三)其他損失
除了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的損失之外,壟斷還會造成其他的社會損失。為了獲取壟斷地位,經營者可能會利用投資游說立法機構和管制當局;為了維持壟斷地位,經營者也可能采取廣告等非價格競爭形式耗費資源;雖然從長期來看,壟斷能促進創新,應當鼓勵,但經營者很可能濫用壟斷勢力造成反效果。壟斷造成的這些損失,雖然不是現實的、有形的物質財富損失,但是整個社會的實際收入會低于自由競爭情況下可能達到的潛在收入,這一損失長時間累積也是相當巨大的。
二、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反壟斷實踐中的沖突解決
現今的反壟斷的實踐過程仍充滿了沖突,比如許多學者主張大部分甚至完全廢除反壟斷法的同時,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實施反壟斷法或相似的反壟斷政策;在經濟學家和法學家越來越提倡采用”理性原則”時,根據”本身原則”來執法的情況還是到處可見;利用經濟學的成果,可以調解反壟斷在實踐過程中的沖突,通過對反壟斷司法進行一定程度的改進,使這些沖突能夠在訴訟和抗辯過程中自發的得到解決。
經過一百多年的實踐,美國判例的趨勢表明“本身原則”無法識別哪種商業行為是肯定有害的,然而根據“理性原則”,試圖通過考慮某種商業行為的綜合社會效果來判斷其是否有害,也不能解決問題。原因如下:
1.反壟斷訴訟中的不同角色,對所謂的社會效果,會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而反壟斷法的目標本來就是多元化的。如反壟斷法的立法者會擔憂低價對壟斷競爭的小企業造成傷害,也擔心歧視性定價的問題,他們還擔心高價對消費者造成的傷害,然后他們對高價的擔憂主要是認為壟斷性定價會造成財富分配不公,而不是擔心壟斷性定價會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保護競爭者免受低價的傷害與保證消費者免受高價的傷害--這是不相容的政策目標。
2.司法會出現兩種錯誤,一種是把本來是促進競爭的行為錯判為反壟斷違法;另一種是把本來具有反競爭效果的行為錯判為合法。法庭如果把本來是促進競爭的行為錯判為反壟斷違法,即錯殺了無害的商業行為,會對社會造成持久的傷害;法庭如果把本來具有反競爭效果的行為錯判為合法,即放過了有害的商業行為,這種錯誤可以由市場力量來糾正,不如第一種錯誤造成的損害嚴重,所以重要的是第一種錯誤。在實踐中,法官的出錯率是比較高的。
由上可知,在反壟斷的司法實踐中,”理性原則”仍然是一套含糊不清和自相沖突的訴訟程序,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適用。此外,司法過程會出錯,錯殺無害的商業行為這種錯誤會由于法律的強制力而放大它對促進競爭的商業行為的抑制,那么我們可以得出解決反壟斷實踐中的沖突的方法:為了慎重起見,反壟斷司法的”理性原則”應該解釋為讓反壟斷的原訴人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即證明其控訴的經濟學基礎不僅是邏輯自洽的而且是具有現實性的。
三、結語
反壟斷法應當以效率為優先的價值目標,同時兼顧公平,這在我國現階段尤為重要。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發揮其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社會總體福利,需要競爭和企業這兩個工具。反壟斷法的目的是使企業經營的結果與競爭市場運轉的結果協調一致,即企業運轉的結果符合自由市場運轉的結果。在法學和經濟學逐漸滲透和融合的今天,運用經濟學理論解決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問題,在我國的反壟斷法實踐中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薛兆豐.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基礎[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11).
[2]關立新,杜江.反壟斷法:基于法經濟學視角的解析[J].商業研究,2008(8).
關鍵詞:美國;反托拉斯法;經濟理論;市場經濟
反壟斷法是經濟學家較早運用微觀經濟學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領域之一。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法律經濟分析現象,經濟理論對有“經濟憲法”和“自由企業大”之稱的反壟斷法有何影響?這些問題很值得研究。美國是目前世界上反壟斷立法、執法、司法歷史最悠久、制度比較完善、反壟斷經濟學最為發達的國家。即便是歐盟的競爭法有其獨特性,但也多有向美國反托拉斯法治實踐學習之處。本文試圖對美國反托拉斯法治實踐與經濟理論的關系進行研究,以期能夠為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提供有益借鑒。
一、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與經濟理論發展歷程
反托拉斯法作為美國政府調控自由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手段,其產生、發展受到不同時期的經濟環境、政治背景、價值觀念、利益博弈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從而呈現出一種歷史的發展曲線。在這個歷史曲線中,尤為明顯的是經濟學理論對反托拉斯法的影響,可以說,美國不同歷史時期的反托拉斯法治實踐背后都有經濟理論的支撐。根據不同經濟理論對反托拉斯法的影響以及由此形成的反托拉斯法治實踐的不同特征,可以將美國反托拉斯法與經濟理論的發展歷程劃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一)早期自由競爭理論與反托拉斯法律體系的形成
由亞當·斯密創立的古典經濟理論強調自由競爭的極端重要性,認為自由競爭促進公共福利。壟斷損害經濟效率。壟斷與競爭是對立的兩極,競爭的高效率意味著壟斷的低效率。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認為,市場機制自動調節促使經濟趨于均衡。以馬歇爾為代表的新古典學派也同樣主張自由放任。在這些經濟原理的直接影響下,隨著工業迅猛發展之后的企業組織規模擴大所引發的經濟集中和產業壟斷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畏懼、擔憂,并最終導致了以民粹主義運動為表現形式的反壟斷立法浪潮。1890年國會通過《謝爾曼法》,1914年國會制定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這三部法律構成美國反托拉斯法律體系的主體。
在自由競爭經濟理論的影響下,這一時期的美國反托拉斯執法實踐表現出對“競爭者的保護”,通過對原子式企業的保護達到維持市場競爭局面的目的,因此對巨型企業和企業合并表現出一種天然的恐懼。有兩個典型案件能夠反映這種執法指導思想:一個是北方證券公司案,阻止了北太平洋鐵路公司和大鐵路公司的合并;另一個是新澤西州標準石油公司案,法院最終將標準石油公司拆分為34個獨立公司并且明確相互間董事不得兼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謝爾曼法》頒布實施的早期,圍繞國會制定《謝爾曼法》的目的、作用的理論爭議是非常復雜的,法院對《謝爾曼法》的適用也是模糊的。實際上,美國反壟斷法實施的不同時期,都不會出現一種單純的、整齊劃一的執法和司法局面,某種經濟理論和執法理念起主導作用僅僅是相對而言。明白這一點,對于理解美國不同時期的反壟斷執法和司法狀況是非常重要的。
(二)凱恩斯主義與本身違法原則
1936年,反映凱恩斯主義思想基礎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一本出版。凱恩斯主義一改傳統經濟學放任主義的思想,強調政府干預在市場穩健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這為現代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經濟學理論。在凱恩斯主義的影響下,羅斯福政府開始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凱恩斯主義作為一種宏觀調控經濟理論,為后來的哈佛學派興起進而從微觀經濟學層面倡導市場壟斷規制提供了前奏。從1936年到1945年甚至到里根政府前期,美國實施嚴格的反壟斷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凱恩斯干預主義的影響。
在立法上,1933年到1945年期間美國先后制定了幾部比較重要的反壟斷法案,它們主要包括《羅賓遜一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 of 1936)、《米勒一泰丁法》(miller-tydings act of 1937)和《惠勒—李法》(wheeler—lea act of 1938)。《羅賓遜一帕特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擴大《克萊頓法》中關于價格歧視條款的適用范圍,詳細列舉了所禁止的價格歧視行為,因而也被為“反價格歧視法”。《米勒一泰丁法》通過承認各州所制定的“公平貿易法”的主要原則,允許轉售價格維持,保護小零售商,以達到禁止大企業通過傾銷方法排除中小企業的目的。《惠勒—李法》主要是修正《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把企業虛假廣告納入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范疇,由此擴大聯邦貿易委員會對廣告行為的審查。從以上幾個法案可以看出,這個時期的立法立足于把更多的反競爭行為納入反托拉斯法律體系,體現出較為明顯的干預主義傾向。
在司法上,確立了本身違法原則。在20世紀40年代以前,本身違法原則雖然在一些判例中出現,比如密蘇里州船運協會案和美國訴聯合交通協會案,但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性原則仍然在交替使用,法院態度還處于徘徊狀態。1927年最高法院在特倫頓陶瓷公司案中對本身違法原則的闡釋,雖然可以說是對該法律適用標準的一個經典梳理,但是這一原則的地位還沒有得到確立,直至1940年最高法院在索科尼真空石油公司案中才正式確立了本身違法原則。在索科尼真空石油公司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提高或者左右價格的協議是違法的,不管由此產生的價格是否合理。最高法院還給本身違法原則增加了部分新的內容,例如,雖本身沒有采取價格聯合行為,但實際上具有固定價格的目的或者產生固定價格后果的聯合,均視為本身違法。此案除了闡述本身違法原則的核心思想外,第一次使用了“本身違法”這一反壟斷法適用的經典詞語。
(三)哈佛學派與結構主義
伴隨著20世紀40年代哈佛學派的興起,結構主義在美國逐步占據主導地位,美國反托拉斯法進入一個相對更為嚴格的歷史時期,直至20世紀70年代末。哈佛學派的主要理論觀點可以用scp(structure—conduct performance)范式加以概括,即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市場行為又決定市場績效。在這一單向的因果關系中,市場結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哈佛學派認為,影響市場結構的因素主要有市場集中度、產品差異化程度和市場進入壁壘,其中市場進入壁壘是核心變量。受哈佛學派的影響,美國反壟斷執法機關運用scp分析范式,先后對很多大企業發起“肢解行動”,并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典型案例有美國鋁業公司案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案。這一時期的另一個典型案件是布朗鞋業公司案,法院對此案的態度是:“效率不能構成辯護,而且顯示兼并會帶來的效率正可被用來攻擊兼并,理由是小的對手將因此而陷入不利境地。”最高法院在隨后的幾個合并案件中仍然持續對布朗鞋業公司案的態度,并逐步確立了“結構化”居于主導地位的企業合并規制實體標準,充分反映了這一時期反托拉斯的嚴格程度。
結構主義理論在這一時期的立法上也有所體現,《塞勒一凱弗維爾法》與《哈特-科特-羅迪諾反托拉斯改進法》就是最好佐證。《塞勒一凱弗維爾法》對《克萊頓法》第7條進行了修改,補充規定購買資產作為企業并購方式之一,從而擴大了對企業合并的控制范圍。《哈特—斯科特一羅迪諾反托拉斯改進法》創設了企業合并前的申報程序,要求合并各方在完成特定交易前須向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進行申報,加大了政府對大企業合并的事前控制。兩者都是結構主義在特定時代下的產物,對整個反托拉斯法實施產生普遍性影響。
(四)芝加哥學派與行為主義
20世紀70年代以后,經濟學界出現了芝加哥學派的興起。芝加哥學派是對新古典主義的回歸,倡導市場自由競爭,反對國家干預。芝加哥學派競爭理論有兩個顯著特點:第一,強調效率是反壟斷法的主要目標,甚至是惟一目標,因此,被稱為“效率主義學派”。該學派側重對企業行為的分析,特別注重判斷集中及定價結果是否提高了效率。如果市場集中是由于企業的效率提高從而逐步擴大市場份額的結果,那么即使市場是壟斷的或高度集中的,市場績效也是好的。第二,市場競爭過程是一個市場力量自由發揮作用的過程,適用“適者生存”的競爭法則。從長期看,在沒有人為的市場進入限制的條件下,特別是在沒有政府法規限制的情況下,市場競爭過程是有效的,能夠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和保證消費者福利最大化。雖然市場會失靈,但政府干預也同樣會失靈,因此政府應該盡量減少對市場競爭過程的干預。由于國家作為經濟調節工具的缺陷不斷暴露出來,人們又重新回到了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上,開始理解并普遍認可芝加哥學派的觀點。受芝加哥學派的影響,美國反壟斷法在70年代初開始逐步由傳統的結構主義向行為主義轉變。
在這個階段,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提起的針對支配地位企業行為的訴訟,除少數例外,大多以失敗告終。最高法院在大陸電視公司訴gte西爾代尼亞公司一案的判決中,將縱向非價格限制納入合理規則分析的范圍,推翻了10年前施維恩案確立的非價格垂直限制的本身違法性。最高法院特別引用了芝加哥學派的觀點,強調對經濟效果的分析,為評價托拉斯行為提供了合適的基礎。對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案的態度轉變和處理結果也充分反映了反壟斷執法從結構主義向行為主義的轉向。
在企業合并問題上,80年代對合并指南作了兩次修改,最明顯的變化是市場結構逐漸由“決定性因素”轉變為“參考性因素”,大大放寬了相關市場的邊界。1982年至1986年間,向司法部提交的5萬件合并申請遭到明確反對的只有81件,許多在以前很可能遭到反對的合并都得到批準。
(五)新產業組織理論與反壟斷綜合執法
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芝加哥學派的影響在美國達到頂峰時,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的引入使得產業組織理論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學術界通常也把這些采用了新方法的研究統稱為“新產業組織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不是被動地對給定的外部條件作出反應,而是試圖以策略行為去改變市場環境,影響競爭對手的預期,從而排擠競爭對手或阻止新對手進入市場。市場結構和績效是企業博弈的結果,并取決于企業間博弈的類型。這樣,哈佛學派scp范式就被打破,而代之以在邏輯上循環和反饋的市場結構與廠商行為的互動關系。雖然新產業組織理論也認同效率作為反托拉斯法的目標,但該理論對效率的分析不同于芝加哥學派,采用更加動態的策略行為分析模型取代芝加哥學派的靜態的價格一產出分析框架。新產業組織理論運用非合作博弈模型實現了對限制進入定價、默契合謀、廣告、產品擴散、技術創新、設置進入壁壘等策略行為的動態分析,對各種復雜交易現象的動機和效果的理解達到了新的高度。新分析模型的出現意味著經濟學家開始找到對豐富多彩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方法,使得現行的產業組織理論更加具體化、復雜化和貼近于市場現實。
柯達訴圖像技術服務公司案成為這一時期的典型案例。該案的關鍵問題是,柯達公司在主設備市場上沒有市場優勢,其在維修服務和零件市場上能否形成壟斷力。最高法院首次較大篇幅地運用博弈理論、信息經濟學、交易成本經濟學等新產業組織理論進行分析,強調用簡單的經濟學理論來代替對市場現實的細致分析是危險的。柯達一案標志著最高法院對芝加哥學派的分析方法和觀點產生了質疑,并且確立了一個新的原則:在法庭審判中有必要對策略行為加以詳細分析。自此,大企業的策略行為開始受到反托拉斯當局的認真對待,新產業組織理論的分析和概念得到了反托拉斯執法機構和法院的采用,美國的反托拉斯政策也從前一時期的過于寬松逐步轉向溫和的干預。無疑“后芝加哥學派”的經濟理論鼓舞了政府在20世紀90年代提起對支配性企業的檢訴案件,但是反壟斷規則卻保持了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的反托拉斯執法還特別關注國外企業的競爭、國際卡特爾行為,甚至在反托拉斯執法中優先考慮國際政治、經濟貿易等外部因素,出現新貿易保護主義問題,波音與麥道合并案洶’就是典型案例。美國政府之所以同意波音與麥道的合并,根本原因在于波音公司有歐洲空中客車這個強勁的競爭對手。這說明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國政府分析企業行為是否構成壟斷,已不再局限于國內市場,而是從全球市場進行分析,還要考慮國家整體產業競爭力和保護本國企業的問題。
二、反托拉斯法與經濟理論相關性的評論
從美國反托拉斯法及其相對應經濟理論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經濟理論對反壟斷立法、執法、司法的指導作用,反壟斷立法、執法、司法與經濟理論、經濟研究范式具有正相關性。從這個角度講,經濟分析方法在反壟斷法的研究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芝加哥學派所主張的,反壟斷實踐需要“經濟理性”提供一種經驗支持。經濟學家及其經濟理論對美國反托拉斯體制做出了兩大重要貢獻:第一,提出了充分的理由使競爭成為治理經濟的優位機制。整個20世紀,美國反托拉斯法與主張政府對經濟廣泛介入的政策艱難地共存。經濟學家在辯論中通過闡述壓制競爭措施的代價,來告知人們競爭的相對優勢。第二,經濟學知識在反托拉斯執行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世紀前半葉,人們在法院的判決中很難發現經濟學的直接影響,到了20世紀后半葉,經濟學的影響開始增強。今天,隨著經濟學觀點在法學的日益滲透、司法對經濟學理論明確且廣泛的倚重以及經濟學家在政府反托拉斯機構中的地位上升,經濟學和法學之間的聯系已經被制度化了。
從總體上看,美國反托拉斯執法和司法實踐與經濟理論分析的融合越來越緊密,反托拉斯實踐變得更具有濃厚的經濟學色彩。經濟學的參與和經濟邏輯的引進,推動了美國反托拉斯法律實踐走向成熟,也代表了反壟斷實踐的一個趨勢。值得注意的是,在評析美國經濟學理論對反托拉斯法發展歷程的影響或者說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時,要認識到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經濟理論是特定時期經濟、政治、文化、意識形態等多種因素整合的反映和結果。之所以出現不同經濟理論主導不同時期的反托拉斯法律實踐,根本原因在于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理論是衍生物,需要密切關注經濟理論背后所隱藏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現實。同時也表明,反托拉斯法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涉及到經濟發展、政策取向、傳統競爭意識等多種因素,相對于其他法律部門(或者部門法)而言,它更具有強烈的社會特征,可以說是一個國家各方面的綜合反映。比如,《謝爾曼法》的出臺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的結果,既有美國早期反抗英國王室的特許經營而形成的反壟斷傳統以及民粹主義思潮的影響,也有出自于對早期自由競爭理論的信仰,信守小企業和農場的存在才是代表獨立和平等的產業組織形式,進而認為經濟集中會影響政治民主,要把經濟分散化作為政治民主的保障。然而,這些經濟理論和思潮都是在美國內戰后工業飛速發展、社會出現商業巨頭和濫用市場支配力的大環境下才進一步進發出來的,由此共同促成了《謝爾曼法》的制定。此后,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執行,經歷了結構主義、行為主義和綜合執行等不同歷史時期,出現了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性原則適用上的搖擺、徘徊與交叉,時而嚴格時而松動。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現實情況出現了變化,不同時期出現不同的執法指導思想和執法方式,適用不同經濟理論和經濟分析方法。因此,惟有從經濟理論與社會現實交互作用的視野去分析和理解,才能認清經濟理論生成的原因及其在反托拉斯實踐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機理。
2.經濟理論要指導或影響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和難題。首先,經濟理論自身的多樣及繁復使得法官和執法人員都面臨著判斷與選擇的問題。美國反托拉斯經濟理論經歷了早期自由放任經濟理論、哈佛學派、芝加哥學派和新產業組織經濟理論等幾個階段,而這些理論發展過程并非一種單向的“歷時性”或“替代性”更迭,更多的是“共時性”的存在。比如,自20世紀80年代早期以來,聯邦執法機構和一些司法判決將經濟效率作為合并分析的主要組織原則,但這一定向被批評為弱化了立法歷史和最高法院早期合并先例中對有關經濟、社會及政治分權的強調。在效率考量構成了合并分析主流的今天,平民主義仍然可以并確實影響著對特定交易的評估。“”這說明了經濟理論發展及其適用不是沿著一條直線前行,而是一種交叉存在。因而,不難理解哈佛學派理論雖然已不是主流,但其合理成分仍然與芝加哥學派、新產業組織理論共存,成為“后芝加哥時代”反壟斷經濟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正是由于多種經濟理論的共存,選擇問題就成為反壟斷立法與執法過程中的首要問題,而選擇的過程往往要受經濟、文化、政治等多種因素影響,也受立法者與執法者的“前見”和“偏愛”影響,這些都造成反壟斷實踐的不確定性,增加反壟斷法的不可預見性和復雜性,從而呈現出經濟理論對反壟斷實踐指導的“漂浮不定”。其次,復雜的經濟模型和數理分析工具增加了法官和執法人員依據經濟理論分析和解決問題的難度,增加了執法和司法成本。再次,經濟理論多以假設作為立論前提,初始假設條件的細微變化都足以導致有關結論失去賴以立足的基礎,甚至出現截然相反的結果,使得經濟理論的運用多變且難以把握。因此,要讓經濟學理論更好地指導反壟斷法實踐,至少要解決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一,要設計出一種能夠將復雜的商業行為準確地定性為促進競爭或者違反競爭的分析方法。二,將這些方法表達為適用于執行機構和法院的規則,并且給商業機構一個穩定的、可預期的制定商業策略的基礎。
三、美國經驗對中國反壟斷執法的啟示
作為反壟斷經濟學最發達的國家,美國反托拉斯法治實踐中的經濟理論運用情況,對于還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反壟斷法治實踐,具有很大的啟示和借鑒意義。在實踐中,我國已在反壟斷法及相關配套規定中借鑒了美國一些反壟斷經濟分析方法。如2009年5月24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規定了界定相關市場采用替代分析方法以及假定壟斷者測試分析思路,充分借鑒了美國《橫向合并指南》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但是,僅僅借鑒反壟斷執法中一些概念和具體分析方法是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要挖掘反壟斷法發展與經濟理論交互影響背后所蘊含的機理,借鑒其發展歷程所折射出來的一般原理和最新成果。從美國反托拉斯法與經濟理論發展的交互關系中,可以得到如下幾點啟示和可資借鑒之處。
1.要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經濟理論立基于市場實踐,是市場實際運行的理論衍生物。經濟理論在美國反托拉斯政策中的大量運用,反映出了美國在反托拉斯法律實踐中重視市場的理念,而不是簡單地用政府干預去取代市場。即使是用反托拉斯法去干預市場,其目的還是在于構建和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經濟學的滲透對于保證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經濟分析的邏輯性和客觀性減少了尋租活動滲透到政策中來的可能和空間。中國30年經濟改革主要就是圍繞如何科學和合理界定政府、市場、企業三者之間的關系而展開的,改革雖有成效,但隨著改革的深入,障礙與“瓶頸”逐漸顯現。究其原因,是政府、市場、企業三間的關系還不夠明晰,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來規范三者之間的關系。這個問題在反壟斷法領域表現為產業政策偏多,在一些領域產業政策優先于競爭政策,自由競爭的市場規律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我國的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政府是經濟改革的主要推動者,直接參與了市場的建設、培育和發展,在這個過程中難免形成了政府干預過多而市場無法發揮作用的負效應。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對政府轉變職能提出了迫切要求。雖然在某些領域還需要政府扶持和培育市場,但更為關鍵的是轉變政府職能,政府要實現從市場建設者到市場監管者的轉型。我國一些經濟法學者提出,由于壟斷、信息不對稱、負外部性、公共產品等原因造成市場失靈,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預,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經濟法,就是市場干預之法。我們認為,市場失靈并不意味著就需要政府干預,而且政府干預也會失靈。因為政府干預需要成本;政府干預所依賴的信息也并非完整,信息在傳遞過程中的流失對政府來說同樣難以避免;政府干預過多還會出現尋租問題。在市場和政府干預同樣存在失靈的情況下,似乎應該對比兩者孰輕孰重之后,再做理性的選擇。然而,放在中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干預經濟的思維和慣性仍然強大、經濟改革目標是向市場體制轉型的形勢下來考慮,答案就比較清楚了——應當強調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減少政府干預。因為政府不是干預太少,而是干預太多,我國市場化程度仍然較低。
本文從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如手,通過對反壟斷法的概念及其理論基礎、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制度的確認原則,來提出對我國制定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壟斷 反壟斷法
【正文】:
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理論基礎
(一)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除外制度,也稱適用豁免制度或適用除外制度,是指反壟斷法本應予以限制或禁止某些行為,但根據法律認可或依法定程序認可,允許這些行為合法進行而不予制止或不追究法律責任的制度。除外制度主要針對那些受到法律保護的、允許排除競爭的特別行業或特定行為。
反壟斷法設立適用除外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利益協調的需要,也是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為了實現整體目標,對一些限制競爭的行為不追究競爭法的責任。
(二)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理論基礎
1、反壟斷法是公法與私法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相互融合的產物,是現代市場社會的重要法律制度。源于羅馬法的公法、私法的劃分一直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在20世紀以前,民法——作為私法的典型和集中體現,一直是社會經濟生活的惟一法律調整者。作為自由主義經濟的法律——民法,確立了契約自由、人格平等和所有權絕對的法律原則,從而締造了以個人主義為中心的民法法律秩序。在此基礎上,社會經濟生活得以自由、協調地展開。民法秩序是對自由主義經濟原則的法律記錄,是以私法的形式肯定了“無形之手” (注1)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整。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資本主義經濟的壟斷化發展,民法的調整功能便有了局限。社會與經濟協調地發展的繁榮,因“無形之手”的無力,而遭無情地沖擊。因而,“國家之手” (注1)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整,到20世紀初,便陸續以國家調節性法律即經濟法的形式登上了歷史舞臺。社會經濟生活則出現了民法與經濟法雙重調整局面,其中早期經濟法又以反壟斷法為核心。
盡管經濟法本身存有眾多爭議,但在概念方面,至少有兩點是得到了共識的,即經濟法是國家調節國民經濟的法律。經濟法也是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反壟斷法具有一切法所共有的本質,并且它建立在國家調節的基礎之上,因應國家對破壞自由競爭經濟秩序的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而產生。因而,它也具有以“國家之手”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本質,同時也就兼有了經濟法的本質。在典型的市民社會中,壟斷僅是以所有權和契約為媒介而自由形成的,這并不受民法的譴責。但依效益、公平、自由和理性的價值標準判斷,過度的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是低效益和不公正的,否定了自由競爭和經濟民主,應當予以禁止和限制。于是,反壟斷法作為國家調節國民經濟的核心法律,作為填補“法的空白狀態”(注2)的競爭政策之一應運而生。它的產生背景就決定了它的本質,也說明了它的本質。
反壟斷法的出現和法律類型屬性的歸屬,完全順應了當代法的發展方向,即公法與私法的交融。反壟斷法調整的競爭關系是經濟關系的一種,屬于私法的調整對象,而反壟斷法的調整方法都是公法的方法,如禁止、命令、承認、認可、指定等。用公法的方法調整原本由私法調整的領域,這正是反壟斷法乃至整個經濟法之所以具有公法性又具有私法性的主要原因。劃分公法和私法,主要的依據是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以公法的方法調整私法領域,反壟斷法為主要代表。經濟法的規制手段有私法的,也有公法的,多數經濟法是同時用上述兩種方法調整經濟關系,而反壟斷法則只有公法手段而沒有私法手段。“國家之手”以私法手段介入經濟關系,方法有國家成為經濟活動的主體以及國家對私人經濟給予經濟援助兩種。這兩種方法在反壟斷法中是找不到的。反壟斷法只有國家權力性的、強制性的禁止、許可、承認等調整手段。
2、反壟斷法是利益機制上的由個人本位讓位于社會整體效益和公共利益的演變在法律上的體現。在資本主義初期,提倡個人自由主義,經濟上則體現為自由資本主義,社會利益分配機制仍是個人本位主義。國家在此期間只是負責警察、國防等公共事務,無力干涉私人或經濟領域,國家乃是“警察國”,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注3)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種種社會問題都要求強化原有的國家機器,強化國家權力,經濟自由化逐漸走向有限制的自由。就整個社會而言,資本主義早期的個人本位主義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讓位于“社會團體主義”,即注重于社會整體效益和公共利益。法律仍是社會利益的國家意志表現,現代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這種社會利益機制的轉變,如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對財產所有權的憲法性限制等。反壟斷法同樣透析著這種社會利益與法律制度的對應關系。
揭示反壟斷法與社會利益的關系的法理意義在于:我們在確立反壟斷法的原則、除外制度等時,務必進行利益分析和平衡,惟有此,方才是“良法”。
3、反壟斷法是規制非法壟斷與保護合法壟斷的有機結合。如前文所言,法律上并不禁止經濟學意義上的所有壟斷,因此根據壟斷的合理與否,當代法學界將之分為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 合法壟斷指因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可受譴責性,因而為法律所承認、容忍、保護的壟斷行為或狀態。因為這種合法壟斷在各國的反壟斷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是以“適用除外條款”的形式或以反壟斷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確認。故又稱“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亦即本文所研究的除外制度的主要內容。與之相對,非法壟斷是指具有社會危害性而應受到法律譴責或制裁的壟斷行為或狀態。當代反壟斷法是規制非法壟斷和保護合法壟斷的雙刃劍。合法壟斷之所以具有合法性,其理論依據與基礎在于:首先,競爭對經濟的發展并非無懈可擊,有的壟斷可避免競爭對經濟發展的負面作用;其次,并非所有壟斷的可責難性是確定的。傳統的反壟斷法是建立在“壟斷可責難性”基礎上的。然而,現代經濟學認為壟斷概念本身僅僅代表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或經濟狀態,并無當然的可責難性。非法壟斷在反壟斷法中必須予以禁止的根據在于:有害于公正、公平、合理的競爭。在經濟學上具有破壞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的危害性,在道德倫理上具有“可責難性”,故而法律予以禁止。
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的調節器,勢必將規制非法壟斷與保護合法壟斷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實現反壟斷法的內在價值,不違反法理。
二、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價值取向
(一)社會公益價值
適用除外制度建立的理由在于合法壟斷在經濟學上的合理性,其價值目標首推社會公益價值。在經濟學看來,盡管壟斷是作為競爭消極作用方面而存在的,但壟斷作為競爭的對立面,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競爭的消極方面正是壟斷發揮積極作用的領域。依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在某些領域里需要避免過度的競爭。因為,在這些領域里進行自由競爭無益于公共利益,對社會經濟發展和國計民生均不利,而進行適當的反壟斷則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比如,在某些經濟領域中,過分的競爭會造成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犧牲了應有的規模經濟效益,或者影響到一國的國際競爭力等。在經濟法上,反壟斷法以“維護效益,弘揚競爭”為根本宗旨。但某些關系國計民生且成本極高的產業,如郵電、通訊、自來水、鐵路等公用事業以及銀行、保險等社會影響大的產業允許存在壟斷狀態,這純粹是出于“社會公益”的價值的考慮。上述領域排斥了“過度競爭”,提倡和保護“規模經濟”,讓“自由競爭”和“(個體)效益價值”暫時退居次要地位。反壟斷法正是側重于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與社會的關系,這必將有利于國民經濟穩定和有序地運行。我國臺灣1999年《公平交易法》第14條明確將“有益于整體經濟和公共利益”的“聯合行動”排除在反壟斷之外。德國1998年《反對限制競爭法》第8條“部長特許”的根本理由就是“出于整體經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由必須對競爭進行限制”。由此可見,社會公益價值是蘊涵在當代反壟斷立法中的。
(二)公平與效益價值
這里的公平指的是實質公平和社會總體公平。社會總體公平是從社會整體來看待公平,而不是從個體的角度衡量,個體公平的總和并不必然產生總體公平。因此,有時為了實現總體公平,必須對個體公平做一些限制甚至禁止。這里的效率,指的是經濟效率,且主要指的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率。為了總體效率,法律當然重視個體、團體效率;但總體效率并不總是與個體、團體效率相一致,因此,為了總體效率,有時需要限制和犧牲某些個體和團體效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反壟斷法中的“效益”的內涵與外延也在不斷豐富與擴展,不僅從市場主體的微觀經濟效益擴展成社會整體利益(尤其是廣大消費者利益),而且將“生態效益”、“國際競爭力”納入其中。例如,法國1987年《公平交易法》第41條“競爭危害與利益評估”中就明文規定“競爭審議委員會評估結合計劃,是否對經濟進步帶來充分貢獻,而能彌補對競爭所造成的損害。該委員會對涉案企業面對國際競爭的競爭力,應予考慮。”
在效率與公平這兩者的關系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現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與公平之間存在著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一方面,以效率為標準配置社會資源,提高效率,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高層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絕對化不考慮公平,就可能導致收入懸殊,兩極分化,造成社會不穩定。影響以至從根本上損害效率。這種源于經濟利益的價值張力必然表現為政治價值上的張力,并表現為政策選擇的兩難。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緩和二者之間的張力,增強其互補性,實現效率與公平這兩種價值取向的理性平衡。現階段及今后相當長的時期,我國仍將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的主要任務仍是發展經濟。因此,我國反壟斷法設立適用除外制度,必須把提高效率、發展經濟放在優先位置予以考慮。正確處理好反壟斷與發展規模經濟的關系、反壟斷與保護幼稚產業的關系,同時,還必須兼顧公平,讓市場主體在平等的條件下公平競爭,以激發并保持持久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