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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4-01-06 09:51: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軟件著作權的法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

        篇1

        【關鍵詞】軟件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114-01

        1991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頒布實施,2001年修訂。《條例》確立了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理念與制度,明確將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作為立法宗旨,強調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這一軟件著作權模式既考慮了計算機軟件作品的復雜性、創新程度參差不齊的實際狀況,又兼顧了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順應了當時我國軟件產業發展的需要,但在現實中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文章從目前我國軟件著作權存在的問題著手,論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國軟件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關于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形式,不保護作品的內容。這就意味著軟件作品的構思不受保護。而軟件作品與傳統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實質只是一個算法,是數學的邏輯組織,是純粹的科學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規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軟件具有相同實質,軟件間的區別大部分就在于“構思”。軟件作品的構思不受保護,只有作品的表現形式受保護,即程序代碼受保護,但若一軟件作者費盡苦心獨具匠心編寫的程序“構思”、“創意”被他人抄襲,他人利用另一種編程語言“翻譯”其作品(由于技術進步,可能出現以說明書等文字材料為基礎復制軟件的事件),按現行著作權法,創作人的“腦力”無法得到保護。此種情形的發生將令創造者的開發熱情大大降低,違背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初衷。

        2.著作權法只禁止抄襲,并不禁止兩份獨立創作作品的相似。對二人獨立開發出來類似的軟件怎樣區別;怎么界定他人通過逆向工程分析法開發出的類似軟件;對通過修改或改變語言形式制作的抄襲品、仿制品怎樣處理,現行著作權法無所適從。善良的軟件作品獨立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將極容易受到損害,其癥結同樣是因為軟件構思得不到法律保護。

        3.傳統的著作權法只禁止他人為營利而復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僅僅為個人使用而復制一份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意味著購買、使用盜版軟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圍,此點正中盜版商、侵權者的下懷。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勵”,盜版市場“合法”發展,軟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將受到侵害。

        二、完善軟件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我提出的完善軟件著作權的建議有:

        1.對中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作適當的修改。對軟件著作權的立法保護可以借鑒一下專利法的保護方式,專利保護的是發明者的思想內容,授予專利的條件要求專利對象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這就意味著軟件作品的“構思”可以得到保護。因為撇開了邏輯算法等自然規律,作者“構思”、“創意”也是利用自然規律得出的產品,可以得到法律保護,同時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復制作品的行為將容易認定得多。

        篇2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號《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托中國律師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外籍當事人委托外籍律師以非律師身份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審查,對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人不符合條件的,可向其講清道理,勸其予以更換。

        此復

        篇3

        論文摘要 -------------------------------------------------- 第一頁

        一、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第二頁

        二、計算機版權相關問題的思考-------------------------第四頁

        三、結 論----------------------------------------------------第九頁

        注釋-----------------------------------------------------------第十一頁

        參考文獻-----------------------------------------------------第十二頁

        論文摘要

        計算機軟件是現代社會主要的技術基礎之一,是信息時代的重要產物,對軟件這一人類智力成果和知識結晶實行有效法律保護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對軟件的保護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保護知識產權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受到了國際法學界和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本文從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的概念、特征談起,對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的原則,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相應立法建議略作探討。

        本文通過計算機軟件版權法律相關的分析,認為:軟件的特性及實踐的發展表明,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等知識產權法,結合起來是加強軟件法律保護的必由之路,專門立法應該是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必然。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 版權 著作權 保護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計算機普及化越來越高,微型計算機和個人計算機相繼成為市場上的主導產品。計算機程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軟件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計算機軟件市場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方面是軟件用戶的急劇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軟件的大量上市。這給全世界以及人們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計算機軟件的價值也受到了人們更多的重視,因為軟件常常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一直是人們關注和研究的熱門話題。

        一、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1.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在1991年,我國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中對“計算機軟件”所作的界定同時考慮了我國軟件開發的實際與國際上通常的意見,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下的定義在原則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例》的不少規定已經不適應計算機軟件保護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權法》修訂后,國務院于2001年12月20日審議通過了新的《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與1991年《條例》相比,對軟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限制重新作了調整,刪除了原《條例》第22條的規定,修訂了原《條例》第31條的規定,使《條例》①的規定與《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保持一致。《條例》規定定義如下: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條例》規定,受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其中,獨立開發是指軟件應當具有獨創性;固定在有形物體上是指軟件應當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根據《條例》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這表明,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并不是軟件著作權的客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即軟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條例》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2.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分析

        在新條例中,對版權的保護延伸到了最終用戶領域。也就是說,任何侵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此規定一出臺,不但網民在網上大發議論,甚至在今年的兩會上有代表提出:在新條件中對最終用戶的規定,已經超越了WTO對軟件版權保護的水平,是不是超前了、是不是過度保護產權了?

        筆者認為:對最終用戶追究法律責任,早在1991年6月4日的原條例中就有規定,并不是新條例中的新規定。它已經存在了十幾年。所以不能說它超前了。而且由軟件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知識產品,它復制起來太容易了。因此,為了維護廠家的經濟利益,發展我國軟件產業,就必須加強立法及懲罰力度。因為軟件產業是以智力創造為核心的高技術產業。它的發展不僅需要在投資、稅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一個良好的知識保護環境。軟件業界公認盜版是阻礙中國軟件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如果軟件用戶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軟件公司就無法獲得合理的收入和回報。那么,他們就無法擴大對軟件研發的投入,從而削弱了中國軟件企業的競爭力,使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無法立足。所以,為了從源頭上打擊盜版行為,就必須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需要強調的是,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刑事打擊的盜版行為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民事、行政處罰目前主要針對單位用戶。一般的個人用戶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從而提高民眾的整體素質。另外,我國的立法是為了適應我國國情的需要。就算WTO中沒有要求,為了我國的軟件企業發展的需要,也應該對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進行追究。我國目前的本土化軟件太缺乏,實力也無法同國際企業相比。只有在保護軟件產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給我國的中小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才能提高他們的競爭力。

        二、計算機軟件版權問題的相關法律思考

        1.以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優勢與缺憾

        鑒于計算機軟件產業的迅猛發展,各國逐漸加強了對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目前,計算機軟件可以享有多種法律保護手段,但是對于大多數的軟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著作權法儼然是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種法律形式。

        著作權法作為軟件保護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優點:

        (1)、計算機軟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計算機軟件具有的表現形式以及其易復制性,都與傳統意義上的“作品”極為相似,就連侵犯軟件權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復制、抄襲等,因此計算機軟件被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軟件可以自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的自動保護原則,使得軟件不需要經過申請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護,節約了軟件開發者的時間和成本。

        (3)、幾乎所有的軟件都能符合著作權的保護標準而受到保護

        著作權對軟件的保護范圍比較寬,其保護標準也不很嚴格,只要軟件具備了形式上的獨創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軟件開發者獨立創作完成的,即使在軟件之間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內容,也可能獲得著作權。這使得幾乎所有獨立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都能滿足軟件的獨創性條件,進而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在《歐洲共同體關于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指令》(1991)中對軟件獨創性條件作了較明確的規定,即如果一個計算機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創作完成了該程序,就意味著該程序是具有獨創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世界各國對此均持基本相同觀點,我國亦然。從這一點上看,在保護計算機軟件方面,著作權法比其他部門法更具優勢。

        (4)、利用著作權法保護軟件有利于計算機軟件發展中的各種權利的平衡

        由于著作權只保護軟件的表達或表現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計算機軟件的內涵,為其他軟件開發者利用、借鑒已有的軟件思想去開發新軟件提供了方便之門,有利于軟件的創新、優化和發展,同時避免了對計算機軟件的“過度”保護。“表達與思想分離的原則”對維持計算機軟件發展中“保護”與“創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整個軟件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

        (5)、著作權保護更好的適應了計算機軟件的國際化

        隨著信息全球化趨勢的加大,計算機軟件也日漸呈現出其國際化的特點。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著作權制度,而且例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條約也吸引了眾多國家和地區的加入。因此,計算機軟件比較容易獲得國際化的著作權保護。

        當然,著作權保護軟件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有:

        (1)、著作權法不能保護軟件的思想和功能

        篇4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 侵權認定

        在當今社會中,作為信息時代的產物,計算機軟件凝結著人類的知識和智慧,對軟件進行著作權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要內容。計算機軟件領域中存在大量侵權案件,其中侵權認定困難、侵權證據不足、法律問題及技術問題等都增加了侵權認定的難度。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認定

        (一)認定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規定了五種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1.將軟件作品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轉讓出去,而未經權利人許可;2.擅自將著作權人的軟件作品進行刪改或對其管理信息進行惡意更改;3.將破解軟件作為規避著作權人保護其他軟件作品的手段;4.向公眾進行網絡、發行和出租軟件作品或其復印件,而未經著作權人允許;5.抄襲其他著作權利人的軟件作品[1]。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規定了五種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1.將別人的軟件作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登記;2.登記或發表著作權人軟件作品,而未經其本人允許;3.由多權利人共同完成的計算機軟件作品,而未經其他權利人運行,獨自登記或發表;4.在非權利人的計算機軟件作品上署名;5.不具備軟件作品的創造權,而在作品上進行翻譯、修改。除此之外,還包括其他形式的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2]。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領域中侵權行為的例外

        在對侵權行為進行界定時,需對作品的表現與思想進行劃分,分清其專有領域與公有領域的界限。

        在知識產權界定原則中,必須要保證:1.創作形式應是獨創的;2.著作權保護形式的創作者。一種思想是無法得到著作權保護的,因為思想是過于抽象的,且無法通過法律處理和證明思想方面的保護問題,而在對計算機軟件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則是例外。著作權法是可以保護“形式”的,其重點在于要保護其獨創性。除此之外,軟件開發中需要不斷的學習,在原有的技術發展水平基礎上進行創作,所以只要不是純粹的復制與抄襲,而是合理的吸收與學習,就都屬于合法行為。

        (三)在計算機軟件方面認定侵權行為時需注意的問題

        1.技術保護。法律上,是對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進行保護的,而技術方面,計算機軟件自身也可通過技術來維護其著作權[3]。對自身作品進行技術保護,可以提高著作權人對作品著作權的控制能力。

        2.反向工程。對成品進行技術拆解,通過這種手段來了解產品的技術內容,稱為反向工程。歐共體委員會首次將軟件的反向工程認定為合法行為,且指出用戶可以為開發兼容程序而在未經著作權人允許的情況下對其作品進行編譯和復制,以獲取兼容程序所需的必要信息。

        3.臨時復制。臨時復制指的是,在計算機運行過程中,處理器必須調用相關的數據與程序,而降外存儲器中的數據和程序臨時放置在計算機內存中。

        目前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認為臨時復制屬于侵權行為的一方認為需進行臨時復制時,應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允許,否則屬于侵權;而認為這一行為可定義為合法行為的一方則認為,臨時復制是一種必要的行為,將其定義為侵權行為未免過于苛刻。

        二、計算機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技術認定

        有一部分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復制或抄襲,是較容易認定的,而有些侵權行為是經過處理加工的,而其實質內容是抄襲的,對這一類作品的侵權行為鑒定是較為困難的。

        (一)實質性相似

        對待確定的被侵權軟件與侵權軟件的實質內容與同一性進行認定,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審理時常用的手段。在實質性的內容上,對兩款軟件進行比較,如在技術實現與技術創新上,而非軟件功能、用戶界面設計等非實質性的內容。在對軟件實質性進行檢查時,可使用一下幾種方法:

        1.逐行對照。對軟件程序代碼進行逐行對照。在軟件因代碼相似而產生的糾紛中,常使用這種方法進行鑒定。

        2.整體對照。這種方法主要是對兩件軟件所呈現出的總體觀念進行對照,對其在總體上呈現出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估。

        3.順序、結構對照。如果程序的思想概念于表現形式不存在統一性,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和方法已達到預期目標,這時候,計算機程序的順序、結構與組織就能夠收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及時兩組程序具有相同的實質性內容,而其編碼的順序、結構和組織方式不同,也是在合法范圍內的。

        4.三段論法。如果兩款軟件在輸入和輸出的內容上具有一定相似性,那么就可以判斷軟件的侵權行為。

        5.三步判斷。(1)軟件抽象化,即把軟件中不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的思想刪除,將程序進行分層;(2)將兩款軟件中處于公共領域的相似內容刪除;(3)對比經過前兩步處理后的程序。

        (二)接觸原則

        在實際軟件開發過程中,也可能出現軟件開發者未抄襲,而軟件實質內容相似的現象,這是需應用接觸原則進行認定。此條原則指的是:1.侵權人曾經看到過著作權人的軟件作品,甚至是復制過;2.著作權人的作品曾經發表過;3.侵權的軟件中含有和被侵權軟件相同的程序錯誤,且這些錯誤在不能夠幫助程序進行功能完善;4.侵權的軟件的程序使用了與被侵權軟件相同的技巧、風格,具有相同的程序特點。一般在侵權案件的審理中,若已經證明了兩款軟件的實質內容是相似的,那么可進一步對疑似侵權軟件的程序進行審查,如果其制作者接觸過疑似被侵權軟件作品,則可認定構成侵權。

        總結:本文在法律層面與技術層面分別對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的認定進行了介紹。在介紹過程中,能夠感受到目前對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的界定還存在一些問題與爭議,在未來的發展中,如何對相關法律進行完善,如何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成為了相關領域面臨的重要問題。

        參考文獻:

        [1]龔艷.著作權侵權鑒定的邊界[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2.

        篇5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版權;著作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TP393.08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1)04-0236-01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計算機程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軟件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計算機軟件市場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計算機軟件的價值也受到了人們更多的重視,因為軟件常常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一直是人們關注和研究的熱門話題。

        一、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1.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在1991年,我國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中對“計算機軟件”所作的界定同時考慮了我國軟件開發的實際與國際上通常的意見,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下的定義在原則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例》的不少規定已經不適應計算機軟件保護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權法》修訂后,國務院于2001年12月20日審議通過了新的《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定義如下: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即軟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條例》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2.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分析

        在新條例中,對版權的保護延伸到了最終用戶領域。也就是說,任何侵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在筆者看來,對最終用戶追究法律責任,早在1991年6月4日的原條例中就有規定,并不是新條例中的新規定。它已經存在了十幾年。所以不能說它超前了。而且由軟件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知識產品,它復制起來太容易了。因此,為了維護廠家的經濟利益,發展我國軟件產業,就必須加強立法及懲罰力度。只有在保護軟件產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給我國的中小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才能提高他們的競爭力。

        二、計算機軟件版權問題的相關法律思考

        鑒于計算機軟件產業的迅猛發展,各國逐漸加強了對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目前,計算機軟件可以享有多種法律保護手段,但是對于大多數的軟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著作權法儼然是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它主要有以下優點:

        (1)、計算機軟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計算機軟件具有的表現形式以及其易復制性,都與傳統意義上的“作品”極為相似,就連侵犯軟件權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復制、抄襲等,因此計算機軟件被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軟件可以自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的自動保護原則,使得軟件不需要經過申請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護,節約了軟件開發者的時間和成本。

        (3)、利用著作權法保護軟件有利于計算機軟件發展中的各種權利的平衡

        由于著作權只保護軟件的表達或表現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計算機軟件的內涵,為其他軟件開發者利用、借鑒已有的軟件思想去開發新軟件提供了方便之門,有利于軟件的創新、優化和發展,同時避免了對計算機軟件的“過度”保護。“表達與思想分離的原則”對維持計算機軟件發展中“保護”與“創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整個軟件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

        (4)、著作權保護更好的適應了計算機軟件的國際化

        隨著信息全球化趨勢的加大,計算機軟件也日漸呈現出其國際化的特點。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著作權制度,而且例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條約也吸引了眾多國家和地區的加入。因此,計算機軟件比較容易獲得國際化的著作權保護。

        三、結論

        在知識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整個社會已經進入了信息時代。對計算機軟件這項在人類科技與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的高科技技術應該加大保護力度,以一種更加實用、更加開放的思想觀念去考慮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問題,在全國乃至全世界建立全面良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和保護軟件產業的進一步發展。為了加強對軟件的法律保護,專門立法對軟件知識產權進行調整極具現實意義。目前,針對計算機軟件進行專門的立法保護,已經成為了國際上致力于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人士的又一選擇。雖然這種保護方式同當今世界的軟件保護的情勢不甚一致,但是從長久角度看,專門立法應該是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必然。希望更多的學者關注計算機軟件版權問題,使計算機軟件得到更加充分、全面、有效的保護,為整個計算機軟件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黃勤南.知識產權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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