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04 15:10: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區塊鏈技術意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本文論述了從“代碼即法律”,即產生法律效果的代碼的傳統概念到“法律即代碼”,即將法律轉換為代碼的新興概念的轉變。“代碼即法律”是指隨著數字技術的出現,代碼逐漸成為規范互聯網用戶行為的主要方式。
代碼與法律相比可以更為有效地執行規則,然而因為法律規則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有時很難將其轉化為代碼形式,代碼也有其局限性。不過長遠來看,隨著區塊鏈技術以及智能合約的發展,在規范互聯網用戶行為問題上代碼將會比法律發揮出更大作用。
楔子:法律與技術之間的耦合關系
法律與技術通過各種方式,相互產生影響。他們通過復雜的、彼此獨立又相互依賴的制度體系相互產生作用,因為兩者都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規范個體的行為。從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法律與技術之間的關系不斷演變經歷了4個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信息數字化過程,即將紙張和墨水變為計算機可讀信息,這一階段正在火熱進行中。
第二階段,決策自動化過程。世界各地政府機構和企業日益頻繁地將特定知識領域的規則轉化為計算機表達形式,以自動化或半自動化的方式實現決策程序。
第三階段,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則逐漸代碼化,二是代碼監管的出現。軟件規定了特定的在線環境中的可為和不可為,相比法律,這樣的方式規定得更為具體細膩,而且通常也執行得更為高效。
第四階段,法律的代碼化。在這一階段中,代碼不僅廣泛應用于執行法律規則,而且還用于起草和闡述法律規則。
本文重點論述技術與法律關系發展的第三與第四階段。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論述技術與法律關系的第三發展階段,包括代碼的特殊性,法律管制的利弊以及當前法律規范管理代碼的方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技術與法律關系的第四發展階段,包括區塊鏈范式,區塊鏈代碼的特性以及區塊鏈作為一種互聯網監管技術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代碼即法律
早在現代信息技術出現之前,技術作為執行的工具作用就存在了。技術并不是中立的,往往帶有政治色彩。即使它們通常被定義為通用技術,其設計思路還是會決定應用的領域。
根據萊斯格的觀點,存在四種不同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規范個體的行為,而這些力量往往不受任何一個獨立個體的控制(Lessig,1999)。
法律通過法律規則和條例規范和限制個人的行為;社會規范通過朋輩壓力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市場則通過供求機制鼓勵或阻礙特定的市場行為;科學規范則通過限制個體的行為類型實現對行為的約束。
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為規則的發展創造了空間,即便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行為可以通過軟件得到調節。正如萊斯格在《代碼即法律》中明確指出的那樣,代碼是互聯網體系的基石,它有能力通過技術手段規范個人行為(Lessig,1999)。
就像任何技術一樣,這些代碼可能反映了某種政治利益,其設計方式可能對許多網民的在線體驗產生重要影響。無論這些影響是不是有意為之的結果,數字環境為私營企業開辟了新的管理方式,它們試圖通過將價值嵌入技術的方式彰顯自己的價值取向。
如果這些技術最終被人們所接受(Woolgar, Cooper,1999),它們將會對普羅大眾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
(一)人工智能是一種特殊的代碼
代碼,特別是互聯網代碼所具有的特定功能與其他監管形式有著本質區別。
首先,兩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物理產品需要原材料和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生產,代碼僅僅通過計算機產生,并通過各種形式的儲存設備和網絡連接進行傳播。
其次,軟件制造商的準入門檻比很多傳統制造業都低得多。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信息傳播的成本接近于零。特別是在互聯網這種跨國網絡環境之下,代碼可以跨國傳播,在世界各地迅速地被復制或被篡改,即便是國家也難以阻止代碼的復制與傳播。
最后,代碼規則可以事先對個人行為加以限制,即代碼可以有效預防人們違反規則,預防作用甚至開始于在他們采取行動之前,這與傳統法律規則的事后救濟與執行恰恰相反。
(二)代碼可以規范和管理社會——以版權保護為例
法律與技術之間的聯系可謂錯綜復雜。一方面,國家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規范使用代碼的用戶行為,實現對互聯網的管理。另一方面,代碼逐漸廣泛地用于規范各行各業,與法律一起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
其中,版權保護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代碼成為整合和執行現有法律條款的重要手段。在版權領域,互聯網的出現改變了版權保護協議發生作用的條件。
首先,在數字世界中,維護版權變得極其困難,因為數字作品極易被復制和傳播。其次,數字技術促使自由文化運動出現(Morell,2012),這一運動主張自由復制、傳播和重新合成作品的權利,但這些權利與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產生了沖突。
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許多發行平臺開始使用數字版權管理(DRM)系統和技術保護措施(TPM),希望通過一系列控制訪問和限制復制等機制,限制終端用戶對數字內容的使用(Samuelson,2003)。
數字版權管理系統的優勢在于,讓著作權人通過技術手段指定用戶訪問或消費作品的方式,從而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但這種做法也有弊端。事實上,許多法律條文因無法和技術結合而被技術系統所忽略,這往往對終端用戶不利。
例如,除防止侵權以外,許多DRM系統還會阻止用戶合法訪問或復制作品副本,因為代碼很難區分出用戶的不同類型和不同目的,例如用戶到底是終端用戶還是圖書館或者公司,他們是用于教學、非商業還是研究用途。無論是不是有意為之,這些技術手段都會極大地損害在線訪問和傳播信息權。
當然,人們也可以通過代碼規避DRM系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許多國家頒布了反規避規則,禁止人們在沒有得到相關著作權人授權時,利用技術手段規避技術保護措施,這些規定已經被納入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Besek,2003)。
作為一種解決數字領域中版權執法復雜性更有效的手段,代碼可以用來強化法律,法律可以用來確保代碼無法規避或篡改,達到保護代碼的作用。
最后,代碼可能會引入新的規則,這些規則與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直接聯系。例如,許多P2P文檔在代碼中嵌入了共享規則:用戶只有共享了文件才能下載更多內容,從而強化了用戶之間某種形式的合作。其實代碼對在線行為的規范作用要比這個大很多,例如在線服務提供商經常通過代碼或算法來改變或影響用戶的群體行為。
(三)法律可以規范和管理代碼
與早期網絡獨立的支持者所持觀點相反(Barlow,1996),完全獨立的互聯網空間其實并不存在。
在法律特定管轄范圍之內,在線運營商是合法的經營實體,無論是否愿意,軟件開發商和設備制造商都要受轄區法律的約束。而在線運營商的法律責任則是一套內容廣泛的法律責任制度,在該制度中,在線運營商不會因在其基礎設備上通過或存儲的內容而承擔任何形式的民事責任。
不過《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1998)》、《歐盟電子商務指令(2000)》以及《歐盟信息社會版權指令(2001)》激發了一種趨勢,而且影響至今——在線運營商中間責任的限制越來越基于權利人主觀意愿的判斷。
二、法律即代碼——以區塊鏈為例的說明
代碼即法律,如今這種說法變得很時尚(Wu,2003)。這些年隨著互聯網日益普及,我們對數字技術的依賴日益加深,通過技術規則取代現行法律和法規的趨勢開始慢慢形成。
因為,法律法規只能通過國家干預進行事后救濟,而技術規則可以通過代碼進行事先預防。法律與代碼在互聯網社會下的功能和作用可謂高下立判。
然而,將法律規則轉化為技術規則的做法并非易事。法律規范是一種本質上模棱兩可、用語言書寫的一般規則;技術規范與法律規范相反,它只能通過代碼表達,也必然依賴算法形式和數字模型。
所以,代碼規范比其包含的法律條款更為具體,也比較“刻板”。
將法律規則納入技術規則是一個復雜而微妙的過程,不僅可能會對法律制度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可能實際影響到我們對法律的看法。
雖然在數字世界中,代碼越來越多地模擬甚至取代法律某些傳統職能,但是在過去的幾年里,特別自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出現以來,法律也逐漸顯示出代碼的一些特征。
(一)區塊鏈的興起與智能合約的發明
眾所周知,區塊鏈的興起源于比特幣的發明與引入。
區塊鏈是一個分散的數據庫,依賴于一組加密數據來確保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存儲在區塊鏈中的數據不能被追溯修改,因此區塊鏈的狀態只能以用戶協商的方式進行,即得到超過50%網絡節點的許可才能更新。
從這個意義上說,區塊鏈是密碼性安全的附加數據庫,不需要任何中間商或清算組即可運行。與專門用于分散支付系統的比特幣區塊鏈相比,現代區塊鏈架構,如2014年以太坊(Ethereum)開發的新型區塊鏈平臺,引入了其他功能,它允許將小的代碼片段直接部署到區塊鏈上,由網絡中的每個節點分散執行。
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尼克·薩博(Nick Szabo)首先提出了智能合約概念。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 簡稱SC)是一種計算機協議,它可以幫助人們通過區塊鏈上的簡單交易與其他人或機器建立合同關系。
根據薩博將代碼植入合同之中的設想,智能合約無需建立在交易雙方的信用基礎之上,從而實現一種自我執行,這樣就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消除傳統合同關系的不穩定性。
除了可以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之外,智能合約用機器理解的計算機語言編寫,所以其內容比傳統合約更為準確。智能合約旨在模擬合約條款的邏輯,它能夠自動執行特定的協議條款,通過集成的執行機制提供無需相互信任的交易。
因此,智能合約可以支持合同履行,通過將法律義務變為自動執行的交易,從而減少談判、核實、執行成本。
(二)區塊鏈代碼即法律
與其他技術一樣,區塊鏈也不是完全中立的,作為一種具有特定架構的技術手段,不可避免地具有社會意義和政治意義。
此外,盡管區塊鏈技術呈現出一系列區別于其他代碼的獨特特征,但它仍具有相通的代碼屬性。智能合約制造商的進入門檻較低,這為在未開發領域廣泛進行實驗奠定了基礎條件。就像任何其他軟件一樣,智能合約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適應性,使人們能夠進行廣泛的版本測試和同一智能合約的改編。
區塊鏈跨越了國界,因為它們避開了對中央服務器的依賴與需求。智能合約在分布式節點網絡上分布和執行,這顯著降低了訴訟風險。
最后,智能合約能夠事先執行技術規則,從而加強了代碼監管的有效性,并可能帶來的相應法律影響。
然而,目前區塊鏈社區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這些影響。
目前討論主要集中在配置智能合約的技術方面以及如何讓其在特定框架內實施等問題之上。許多智能合約支持者聲稱,合同條款可以通過區塊鏈部分或全部自動執行,既具有自我強制力,也有外部強制力。
區塊鏈的主要重點放在效率和優化問題上,以提供優于傳統合同法的安全水平,并降低其他與合同相關的交易成本。
我們仍以版權保護為例。
版權法規定,在信息領域中,只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才能對作品進行復制,這也被稱為 “人為稀缺”原則。
多年以來,內容提供商一直依靠技術手段,如DRM系統或其他技術保護措施來限制可以訪問的內容,還通過反復引用新的技術規則,以作為版權法的補充。
然而,大部分技術手段因為無法將兩個數字文件區分而受到限制。通過利用區塊鏈技術的透明度和不變性,我們可以把每個數字副本和區塊鏈上的特定標記連接起來,這不僅保持了數字作品的唯一性質而且也便于作品的傳播。
作者還可以將這些指令與其數字作品的特定權利相關聯,并與所持數字指令相同的對象進行交易。
區塊鏈技術借此可以在每個文件層面運行,并自動執行“人為稀缺”原則,這些功能都為數字領域中應用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奠定了基礎,而且區塊鏈技術不需要依賴法律合同或手段就能自動實現。
(三)法律轉換成代碼存在的問題
在過去的幾年里,代碼監管的發展勢如破竹,因為越來越多的互動行為通過技術進行調節,代碼也表現出比法律更高效的規則執行力。我們正逐步將法律的解釋和適用與技術結合起來,并以此作為基本任務。
但是,正如我們在DRM系統中看到的那樣,將法律規則(Wet code)轉換為技術規則(Dry code)并不是那么容易。
前者語言表達模棱兩可,因而可以根據具體情形適用于無數可能無法準確預見的情況。后者具有嚴格的形式化語言特征,需要明確的類別,并且需要事先明確規定適用的方法和條件方可運行。
盡管這兩種規則類型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但將法律規則轉化為技術規則的現象變得越來越普遍,將法律寫入技術、硬件或軟件設備的做法也日益頻繁。
然而,隨著我們越來越依賴技術手段來執行法律規則,我們面臨著法律逐漸代碼化的風險,規則變得越來越格式化,因為這樣才能更好地與技術結合以便實施。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出現,這種風險已經成為現實,至少在合同領域已是如此。
長期以來,代碼中直接植入了合同條款,以促進其自動執行,如傳統DRM系統。 隨著時間的推移,技術作為執行合同條款的一種手段變得越來越有吸引力,同時交易也越來越不需要實際的法律合同予以支持。
此外,隨著智能合約的出現,代碼不僅可用于執行現有法律規定,而且還可以用于對適用對象進行初步判斷。
當智能合約與建立在區塊鏈基礎上的支付系統結合使用時,任何人都可以向相關權利人發送微交易,以便自動獲得許可,獲得關乎某項作品的相關權利。
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利用智能合約,以便作品在公共場所表演,演奏或展示時,自動收取版權人所應得的版權許可費。
因此版權許可費的分配可以通過更加透明和高效的方式實現,并向作者實時分發版權許可費。
更重要的是,法律甚至可以要求某些從業者通過智能合約完成他們所應盡到的關于物流或會計方面的義務,使法律要求的執行過程實現自動化。
鑒于此,如果在網絡空間中“代碼即法律”(Lessig,1999),那么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出現,法律正在逐漸變成代碼。區塊鏈與其他技術不同的地方在于,智能合約實際上意味著取代法律合同。
它們不再被視為對現有法律規則的單純輔助或執行機制,相反,智能合約的代碼旨在將法律效果作為其主要功能。
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合同條款以智能合約的形式實施,區塊鏈逐步發揮了“監管技術”的效用——即可用于定義法律或合同條款并將他們納入代碼,予以強制執行,而不管是否存在優先的法律規則。
在通過技術視角重新反思法律的過程中,應當考慮許多重要問題。
首先,科技手段不能完全定義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也不能只通過科技這一種方式來定義,因為科技無法代替立法部門在立法程序中的民主討論過程。
其次,法律制度需要確保該規則具有公開性、透明性、明確性以及普遍適用性,否則其合法性就會很容易受到質疑。
然而,代碼的編程行為以私有性為主要特征,即由程序員通過代碼形式實現對規則的表達。在智能合約之下,執法通過技術框架完成,因此經營方可能繞過這些法律保障,就像DRM系統通常繞過版權合理使用條款一樣。技術合理的智能合約都將得到執行,無論它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再次,雖然智能合約具有處理復雜交易邏輯的潛力,但許多交易最終必須與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人員或組織對接才能完成。正是在這些難以突破的問題上,法律體系對違約問題最具有解決力。
所以,在現實社會中智能合約也必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才能達到與傳統法律合同比肩的效果。
最后,我們應當理解用代碼形式起草和詳細闡釋法律和合同條款的結果是什么,而非簡單地將兩者結合,這對我們來說十分重要。
許多法律規則的制定希望更具廣泛性與通用性以適應不同情況,因為許多現實情形在起草時無法預見。這就是法律規則需要由法官解釋和運用的原因,然后才能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案件事實的原因。
鑒于法律規則所固有的含糊性和靈活性,如果不將這些規則正式化為更加規范的語言,以便機器處理和理解,那么就無法實現法律和合同條款的自動執行。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近年來法律條文的起草工作發生了重大轉變。 法律條款和合同條款都在逐步明確化,措辭表達逐步精確化,法律解釋也比過去更加中立。這樣一來,法條就會更加容易地并入代碼中,通過技術手段自動執行。
然而,這種日益形式化的發展趨勢卻違背了法律本應天生具有靈活性和模糊性的傳統法律理念。雖然司法制度必須以中立和公正為前提,但追求客觀的法治制度往往受到批評,因為法律的真諦必須要通過案件事實和法官解釋才能得到真正理解。
三、結論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通過代碼進行互聯網監督和管理已經蔚然成風。
不斷發展的數字技術已經改變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代碼如今已經以各種方式調節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特別是在互聯網上,代碼應用于不同權利和義務的實現(Benkler,2006),以及價值觀輸出,對我們產生了深遠影響。
而區塊鏈技術的出現是向更加廣泛應用的技術監管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許多人認為區塊鏈只是一種曇花一現的“假大空炒作”,但是不可否認區塊鏈呈現出的新的可能性為實驗和創新提供了一個全新領域(Reber ,Feuerstein,2014)。
在金融領域,區塊鏈被許多金融從業者視為優化現有金融應用和支持新型金融技術服務,金融科技的理想技術;在物聯網領域,區塊鏈同樣也是一項非常實用的技術,因為它可以讓聯網設備在同一競爭環境下相互輕松地進行交流以及交易(Hajdarbegovic,2014)。
不得不說,探索區塊鏈技術的潛力令人非常興奮,但也存在著一些我們細思極恐的情形。
就目前而言,鑒于這種管理方式具有執行規則的能力,加上其技術規則缺乏靈活性,區塊鏈支持的設備還無法區分普通情形和可能需要特殊對待的例外情形。
法律本質上具有模糊性,這樣才能使其應用于各種不同的個案之中。各種法律縱橫交錯,如同一張法律之網,構建出一個堅實的框架體系。這個體系還設計了各種限制和例外情形,用以適應社會的復雜性、不可預測性。
與法律不同的是,代碼的執行非常嚴格,代碼也具有很強的侵入性。因此,如果設計不合理,那么通過代碼進行監管可能會事與愿違,損害個體權益。
迄今為止,法律已經找到了管理代碼的方法,從而可以限制其潛在的破壞力。然而,區塊鏈的分散性以及智能合約代碼屬性導致在法律責任和可規范性方面產生了新的難題。正如法律無法阻止生物病毒傳播一樣,法律也無法簡單地通過一紙法令就阻止軟件開發商的自主研發。
至少,我們應當謹慎審視自動化法律治理的前景,雖然它可能會開辟新的天地,但是我們還是無法完全預見它可能會帶來的惡果。更為重要的是,雖然通過自動化執行法律我們可能獲得更高的效率和提高公開透明度,但是也許我們最終可能會犧牲掉人類的自由和民主(Wright,De Filippi,2015)。
在方超強看來,在數字作品的版權案件中,區塊鏈存證的特點體現得更為明顯:對于這類案件,以往法官主要看的是誰最早、上傳,但如果通過區塊鏈技術解析,發現有其他作品不僅內容一致,而且時間更早、數據并未篡改,那么最終的判決結果可能就會不一樣了。
以往,當事人需要自行取證,通過復雜的公證等形式,形成線下資料再提交法院;不過,若區塊鏈技術得以深入應用,會在更深層次改變已有的證據收集以及訴訟舉證方式。
以下為報道全文:《互聯網法院背后 區塊鏈存證的機會和隱憂》
9月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這是繼2017年杭州互聯網法院成立后,我國成立的第二家互聯網法院。
兩家互聯網法院的先后運行,給電子證據和數字存證帶來了發展機會。北京互聯網法院成立后的第一案——"抖音短視頻"訴"伙拍小視頻"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第三方取證平臺通過電子簽名、國家授時中心可信時間、區塊連等技術保障進行電子取證、存證。
值得關注的是,區塊鏈技術也在此次案件中得以應用。而此前,區塊鏈技術應用于電子存證領域也正式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可。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認可了通過區塊鏈形式存取的電子證據,在符合真實性的條件下,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采納。
互聯網法院給電子數據存證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會,而區塊鏈技術應用其中,又可能催生怎樣的機會?這是否意味著,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也獲得了法律認可?
互聯網法院帶來機會,區塊鏈可解存證痛點
相比一般的法院,互聯網法院的審判效率提高了不少。截至2018年8月底,杭州互聯網法院共受理互聯網案件12103件,審結10646件,線上庭審平均用時28分鐘,平均審理期限41天,比傳統審理模式分別節約時間3/5、1/2,一審服判息訴率98.59%。
依托互聯網平臺審判,互聯網法院對電子數據特別重視。而在日益增多的涉網案件審判中,電子存證的作用和意義逐漸凸顯出來。
在這方面,杭州互聯網法院積累了不少經驗。6月2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電子證據平臺正式對外上線,目前該證據平臺存證總量已超過190萬條。該平臺在證據和審判之間建立起專門的數據通道,可以對接第三方數據持有者、數據服務提供商等多個電子數據來源接口。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麻策律師近年來與杭州互聯網法院打過許多交道。他注意到,針對電子數據的有效性認定,杭州互聯網法院已經相關審查標準,對各類不同來源的電子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定總結了經驗。
麻策也指出,杭州互聯網法院自建的上述電子存證平臺,通過和各大交易平臺及存證平臺的連接,可以一鍵調取電子數據,并可實時對生成的電子數據進行一致性校檢,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這些均能指引實務以及提升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不過,電子存證也存在一些痛點,這導致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被采信比較困難。
國信嘉寧數據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毛立明長期從事電子數據保全和司法鑒定服務,在他看來,可篡改、可刪除、可復制的特征導致電子數據作為司法證據時,可能被破壞、被污染、被修改,從而影響到對事實的判斷,這也進一步導致電子數據第三方存證市場一直不溫不火。
麻策表示,由于電子數據天然具有可篡改、可偽造的特性,而且司法實務中的取證及固證嚴重依賴于“持牌”的公證機關,法院在認定電子數據的效力方 面,對新生的取證、固證技術并沒有深入考究,各地司法機關亦沒有統一的審查標準,所以一系列因素導致電子數據的存證市場很難快速獲得司法部門的全面認可。
不過,這些痛點有望通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來解決。
6月底,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首次確認了采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并在判決中較 為全面地闡述了區塊鏈存證的技術細節以及司法認定尺度。此前,區塊鏈技術作為電子存證防篡改的一種手段,在圖文作品侵權案例中已多次采用,并得到了很多法 院的認可。
根據杭州互聯網法院的觀點,區塊鏈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數據庫,具有開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點,其作為一種電子數據存儲平臺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穩固性的優勢,在實踐審判中應以技術中立、技術說明、個案審查為原則,對該種電子證據存儲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綜合認定。
區塊鏈存證的前景和隱憂
比實際案例更重要的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確認,通過區塊鏈形式存取的電子證據在符合真實性的條件下,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采納。
最高法于9月7日公布的《規定》第11條規定提到: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舉證難是法院訴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但在很多案件中,電子數據不能即時固 定,而區塊鏈技術在存證領域的應用,可以完整記錄電子數據的生成時間,并且保證其真實、不可篡改,可以方便當事人、律師舉證,也方便法官做出更加貼近事實 的判決。
在方超強看來,在數字作品的版權案件中,區塊鏈存證的特點體現得更為明顯:對于這類案件,以往法官主要看的是誰最早、上傳,但如果通過區塊鏈技術解析,發現有其他作品不僅內容一致,而且時間更早、數據并未篡改,那么最終的判決結果可能就會不一樣了。
以往,當事人需要自行取證,通過復雜的公證等形式,形成線下資料再提交法院;不過,若區塊鏈技術得以深入應用,會在更深層次改變已有的證據收集以及訴訟舉證方式。
據麻策介紹,應用區塊鏈技術,可以通過URL(統一資源定位符)等方式一鍵獲取完全的電子數據,包括時間源、抓取日志、源文件等,當事人不用再 像以前那樣,進行復雜的舉證,甚至可以直接通過法院的區塊鏈節點,拉取特定時間段的電子數據,通過哈希一致性校驗后,直接推送至法官庭審電腦上,減輕當事 人舉證壓力。
不過,區塊鏈技術也并非萬能的。麻策指出,區塊鏈技術只是實現電子數據存證階段的保證,在此之前,電子數據仍然需要取證,而大部分電子數據之所以效力存疑,也往往是因為取證技術及取證環境不可信。
在他看來,區塊鏈存證的另一個短板在于,有公鏈、私鏈等不同形式,其中私鏈的節點質量雖然比較高,但節點設置可能不一定會被司法或行政部門所包容,且節點數據過少往往帶來更多的不可信風險。所以實踐中仍建議通過私鏈錨定公鏈等方式,提升區塊鏈存證的可信度。
毛立明注意到,業內有些觀點認為,《規定》及一些司法案例證明,司法部門已經認可區塊鏈的技術能力,但實際上這樣的說法不夠準確。區塊鏈等存證技術獲得司法部門認可的前提是能夠證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所以并不是說某一個技術就一定要采信,而是要有證明力”。
關鍵詞:區塊鏈;知識服務;技術治理;跨學科教育
區塊鏈是一種新興的具有特殊數據結構的信息基礎設施,為經濟活動和社會創新帶來效率的控制與生產性的增長。區塊鏈技術提供了全新的信任機制,影響社會的各個專業領域。它的去中心化、集體維護、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征,給人們帶來生動且多樣的社會生態以及價值觀念的更新。藝術教育是一項基礎教育,培養人的認知能力和創造能力。藝術教育具有鮮明的特色,以感性思維來支撐社會公眾的想象,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以意識情景來為想象和需求構建起聯系的橋梁。從基礎層面看,區塊鏈能夠延伸藝術教育的作用和影響;從特征角度看,區塊鏈將為藝術教育帶來更完善的生態系統和進一步塑造想象力的空間。
一、區塊鏈應用與藝術教育特征
區塊鏈是一種特殊的數據庫結構,是帶有時間戳信息的分類賬。其本質是分布式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智能合約、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集合的新興信息技術。區塊鏈技術正為信息化社會帶來巨大的變革,能夠推動教育信息化改革不斷深入。“區塊鏈+教育”已經在資源共享、學歷認證、終生學習等方面展開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應用實踐,這些新的應用使得教育體系更加智能化和多元化。分析對比國內外關于“區塊鏈+教育”的研究成果,可以大致將教育領域區塊鏈應用分為三個方向:學習成果的區塊式存儲(包括學歷認證)、教育資源的鏈上開放共享以及基于區塊鏈學習概念的終生學習體系。例如,麻省理工學院2015年開始針對學歷認證開發了一項電子證書的移動應用程序。除了傳統的學歷認證外,畢業生還可以選擇使用移動應用程序Blockcerts獲得學歷證書[1]。2017年6月,麻省理工學院向該校媒體藝術與科學學院以及斯隆商學院的兩組學生頒發了由區塊鏈技術擔保的學歷證書[2]。學歷認證不再是相對靜態的,區塊鏈能夠為學習成果提供長期有效的存儲和持續性的認證。這類區塊鏈應用能夠大幅度降低存儲、管理及認證的執行成本,并且在安全問題上有著顯著的提升,無需花費更多的資源去為每一個學生作審核評估[3]。李新等提出需要應用區塊鏈技術構建開放教育資源新生態[4];劉豐源等研究探討了基于區塊鏈的教育資源共享框架[5]。這些研究為“區塊鏈+教育”的信息化基礎建設提供了理論方向,能夠推動教育資源的有效傳播和利用。Devine于2015年提出了區塊鏈學習的概念,提倡教育機構或教師可以將教育資源放入區塊鏈,學習者可以將學習成果視作獲取區塊鏈內流通的教育資源的貨幣[6]。Alexander等進一步研究了區塊鏈技術對學習與工作實踐的影響,為每一位學習者構建“LearningPassport”,通過區塊鏈技術將人們的學習軌跡系統地描述出來,從真正意義上實現終身學習的目的[7]。以上列舉的研究成果以及實踐應用,表明了區塊鏈對教育領域的影響。區塊鏈將教育組織機構、學習者以及教育資源串聯起來,構建出相對完整的“區塊鏈+教育”的應用場景,但這并不能完全涵蓋和適用所有的專業教育方向。藝術教育既是專業教育,又是基礎教育。藝術資源中的教育資源也是最為基礎且被公眾廣泛需求的。藝術教育需要在參考已有的“區塊鏈+教育”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特色來融合區塊鏈技術。特別是相當一部分藝術教育資源的本質就是藝術作品,許多相關研究都本能地趨向于藝術品交易或藝術金融這類已取得了一定發展的領域,從而忽略了其作為教育資源的屬性和作用。因此,“區塊鏈+藝術教育”的應用需要在藝術教育資源與藝術品之間找到平衡。“區塊鏈+藝術教育”的理論研究需要分析區塊鏈技術如何作用于藝術教育的發展以及對其組織結構所產生的影響。
二、區塊鏈+藝術教育引發的技術治理問題
藝術教育對區塊鏈技術的需求是藝術教育資源與區塊鏈相結合所要面對的根本問題,我們能夠對區塊鏈技術相關知識了解到什么程度則是首要問題。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貨幣、金融等領域的應用相對成熟,但是藝術領域自有其獨特性。互聯網時代的藝術創作與研究在方法論上已經不再“單純”,這反映了藝術作為一個跨學科領域的現狀。藝術與多學科的融合使得知識生產所憑借的方法與工具也呈現出與傳統的極大差異。我們無法否認區塊鏈技術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藝術教育,而且這樣的改變是由外而內發生的,這也提醒了我們需要認真思考藝術教育與區塊鏈之間的可能性。盡管區塊鏈已經在金融領域進行了許多實證研究[8],但在藝術領域中對區塊鏈的調查、統計或分析更傾向于闡述對這項技術的應用或當前人們對它的態度,“區塊鏈+藝術教育”的技術治理研究則相對匱乏。對于區塊鏈與藝術教育結合的預測,人們大都傾向于兩個方向:首先,區塊鏈技術使藝術教育資源的獲取更加自由便捷,并能夠加速藝術教育資源在社會公眾中的傳播。兩者的結合也為藝術教育及其創新提供更廣闊的平臺。其次,人們可能會質疑區塊鏈技術能否為藝術教育領域帶來真正信任的管理和流通模式;已有的網絡社交媒體和擁有大量藝術資源的組織機構是否會在流通鏈中逐漸成為新的中心;分散的個人是否只能被迫依賴于具有強大技術支持和組織能力的管理部門所建設的區塊鏈基礎設施。技術治理,成為了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專業性問題。藝術教育與區塊鏈技術相結合所產生的技術治理問題有兩個方面比較迫切:首先是要將治理問題與藝術教育的實踐相融合,特別是藝術類專業院校的教學實踐。因為信息技術不是藝術教育注重的領域,但是在信息技術基礎建設蓬勃發展的新形式下,必然要求我們面對大量技術性的問題以及快速變化的信息。只有做好技術治理才能對抗結構調整中出現的不適性。其次是要將治理問題融入社會實踐。區塊鏈是一個潛在的前沿結構,承載著社會公眾的自覺行為,我們有責任去理解它;區塊鏈也是一項新興的信息基礎建設,意味著在藝術研究與交流中容易忽視它,但忽視并不能讓問題消失。忽視它只會讓藝術尤其是藝術教育領域在這場技術變革中被排除,而最終被動地承受其影響。技術治理滲透藝術教育應用實踐的三個步驟:
(一)具有廣泛參與性的議程設置,以預見性為關鍵要素,滿足社會公眾的藝術教育需求。DavidYermack曾就區塊鏈和博物館機構撰寫過關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文章,圖源網絡區塊鏈上的生成藝術(圖片網絡)突出了區塊鏈作為一種分布式技術,它的治理機制對整個系統運作的重要性[9]。這些技術治理機制決定了在區塊鏈技術應用過程中遇到問題時,給出的解決方案是由中心化組織機構決定的還是由無需信任的既定程序來處理的。在初級階段,尚未穩定的技術治理機制看起來更像是抽象作品,而藝術教育又是為人們所期待的、真實的以及需要普遍參與的領域,因此相關領域的從業者都對區塊鏈應用于藝術教育負有研究的責任,公眾對藝術教育資源的需求提升也意味著我們對這個新興領域的研究需要更加深入。
(二)基于價值的應用設計和標準化研究,以方向性為關鍵要素,關注藝術教育資源的價值流通。區塊鏈技術使藝術教育資源在社會傳播的場景里顯得更數字化、更具備可見性。傳統的傳播模式中,藝術教育資源面臨著以下困境:可見性低、出處不明確、權威性難以保證、價值評估混亂以及缺乏拓寬流通路徑的技術手段。無論是實體教育資源還是數字教育資源其評估都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每個因素都將對其價值評估產生根本性的影響。一些藝術教育資源的價值難以評估也是限制其在社會公眾中流通的重要原因之一。藝術教育資源是被公眾普遍需要的知識資產,因此,藝術教育資源的增值屬性和價值認可對于當今社會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出現一種普遍受信任的價值體系可以評估大多數藝術教育資源的前提下,藝術教育資源的流通才會真正得到普及,其對知識服務的作用才能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共同創建和測試基于藝術教育的平臺,以包容性為關鍵要素,促進藝術教育的創新。藝術教育資源作為一種基礎的社會性知識資產,公眾對其需求是對感性需求的根本反饋,突出了藝術教育的重要性。隨著社會不斷地發展,人們需要持續學習新的技能,終生學習成為了現實。施密特研究發現傳統的學習成果認證體系限制了我們教育創新的能力,特別是對于缺乏獲取教育資源途徑的人們而言[10]。區塊鏈技術將會加速傳統體系的終結,將學習與工作實踐融合,使學習者也能夠參與教育資源流通,并以自身的技能和經驗來提供知識服務。區塊鏈技術為人們在數字驅動的現實世界里提供具有建設性的學習方法,從某種程度上為公眾接受藝術教育提供了更靈活的方式和更便捷的途徑,符合藝術教育以人為本的理念,并為建立新的學習體系提供助力。
一、區塊鏈技術在商業銀行中應用的內涵和外延
(一)區塊鏈技術是什么
通俗地說,區塊鏈技術是一個公開的分布式賬簿系統。它是一種類似鏈條狀的虛擬系統,每一節鏈條之間都存在一個節點,上面是每一個參與交易者的信息,完整地儲存著每一份公共賬簿備份。不斷增加的交易使得信息不斷累積,新的信息數據將附加到已經存在的鏈條上,這樣的一節一節的鏈條組合起來就形成了我們所說的區塊鏈。也就是說,整個區塊鏈上面記錄著所有的交易信息。
(二)區塊鏈技術的特點
一是去中心化。正如區塊鏈的外貌一樣,我們可以看到它是由一個一個區塊鏈接組成的,各個鏈接是平等的,沒有中心環節。因此,不存在中心化的管理緩解,每一區塊、每一節點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均等的,它們共同維護著系統的良好運行。
二是開放性。區塊鏈整個系統是對外開放的,在區塊鏈中,除交易用戶的私人信息可以被加密以外,所有的數據,都是公開的,我們可以在這里查找任何公開的信息。
三是自治性。區塊鏈各個鏈條和節點都有協商一致的管理規范,整個系統中的所有節點都能夠在不需要任何人為干預下安全地交換數據。
四是信息不可篡改。信息一經添加至區塊鏈中就會被永久的保存起來。任何人都無權修改,安全性能很高。
五是匿名性。由于區塊鏈的各節點之間交換信息不需要相互信任,所以交易雙方不需要公開其身份,具有較強的匿名性。
(三)區塊鏈技術在商業銀行中應用的重要意義
據調查,我國商業銀行現階段的互聯網金融大多數是傳統的電子化,交易雙方還必須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具體來說,特別是在我國這種信任本位的傳統國家,商業模式還基于社會組織架構,雙方產生交易的前提是要有一個信任制度體系,這種信任制度體系可以由政府監管部門,銀行信用體系等機構來完成。如果沒有這種信任制度,陌生的雙方就無法進行交易。而區塊鏈技術可以完全改變這種傳統模式,正是由于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自治性等特點,它可以通過建立一套基于信任的電子算法,在各個區塊鏈中建立“信任”制度,這樣一來,交易雙方無需信任制度就可以開展經濟活動從而降低企業成本,實現最低價的價值轉移,獲取高額利潤。可以說,區塊鏈技術是人類社會信用史上的一次創造性革命,它極有可能重構人類的生產、生活方式。所以說,我行應緊跟時展潮流,在銀行內部應用區塊鏈技術,以促進我行的穩步發展,并形成充足的技術儲備,使我行在未來的區塊鏈技術應用中占據主動地位,爭取更多的話語權,從而能在未來的國際國內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標準制定中充分發揮我行的優勢,促進我行的創新發展。
二、區塊鏈技術在商業銀行中應用的具體措施
(一)緊跟發展趨勢,把握國際動向
出于對數字貨幣潛在風險的擔憂,我國的商業銀行都很少采用區塊鏈技術,很少有進行數字貨幣交易的銀行,對數字貨幣背后的創新技術的研究也比較滯后,如今,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去中介化的新興模式在中國迅速興起,我行也應高度關注國際同行在該技術上的最新創新動向,及時調整發展戰略,盡早加入研究、開發區塊鏈產品的行列,形成符合我行特色的新“互聯網+”金融的運營模式。
(二)組成研發實驗室,加快研究速度
我行可以網羅國內外優秀人才,成立研發實驗室,或積極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從我國國情出發,創新區塊鏈技術應用空間,開發普惠平衡的金融產品。
(三)堅持引進來的同時走出去,積極參加國家交流會議
我行不僅要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人才,同時還要大力發揮我行的優勢,形成具有我行特色的區塊鏈技術應用空間。同時要積極參與制定國際區塊鏈技術應用標準的制定,爭取話語權,為區塊鏈技術在我國得到又好又快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區塊鏈一開始被人們認識并不是一個正向的印象。無論是李笑來、陳偉星還是徐小平,他們傳播區塊鏈的渠道并非是在正規的渠道上,而是通過小范圍的會議、聊天群等相對較為私密的方式傳播。盡管如此,區塊鏈依然受到了人們的追捧,甚至到了人人皆言區塊鏈的地步。
隨著人們對于區塊鏈認識的逐步理性,區塊鏈市場的發展同樣開始降溫。曾經風光無限的區塊鏈論壇,現在變成了門可羅雀;曾經加持區塊鏈的大媽、微商和網紅,現在早已銷聲匿跡。區塊鏈正在從一個人人吹捧,開始回歸到一種相對理性的狀態。對于區塊鏈來講,這其實并不是一件壞事,因為區塊鏈本來就不需要有如此多的鼓噪。
吹捧不是區塊鏈的全部,冷靜才是正道
盡管區塊鏈能給我們帶來完全不同的想象空間,但是依然掩蓋不了它是一個新生的底層技術的現實。如果在一個技術的新生階段就去吹捧它如何之好,顯然是不對的。因為對于新生技術來講,它的最初階段最應該具備的“姿勢”就是不斷豐富和完善自己,為自己未來與諸多行業的融合打下基礎。
早期火爆的區塊鏈論壇盡管讓更多的人知道了區塊鏈這個概念,但是對于區塊鏈本身來講并未有太多積極意義。首先,它并未真正推動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區塊鏈技術還停留在它最原始的概念上;其次,它讓區塊鏈脫離了自己本來應該具備的“技術”特質,轉而變成了一種營銷概念。因此,盡管早些時候我們看到了區塊鏈的火爆,但這僅僅只是一種表面的東西,其實質是人們對于互聯網落幕后未來發展的迷茫與恐慌。
對于區塊鏈的吹捧是互聯網思維的再度延續,人們期望通過加持區塊鏈來破解互聯網技術落幕的尷尬,并持續獲得資本關注。但如果一味地對區塊鏈進行吹捧,而不去思考區塊鏈與外部行業的深度融合以及自身技術的完備,那么區塊鏈必然會從風口淪為俗套。
這似乎也預示了區塊鏈市場必然會經歷一個從火爆到冷清的過程,而這或許才是當下的區塊鏈市場最應該有的氣息。因為對于一個新生的技術來講,或許只有冷靜才能為后來的爆發積蓄力量。試想一下,如果我們一味地對區塊鏈進行吹捧,一味地去打概念牌,而不去研究區塊鏈的落地,等到最后或許區塊鏈真的會淪落成為一種概念。
理性地看待區塊鏈,正是其回歸正道的表現。作為一種新生的技術,特別是新生于數字貨幣這種備受爭議的母體的技術,或許,區塊鏈更加應該回歸冷靜的狀態。這是當下的區塊鏈必然要經歷的過程,更加是未來區塊鏈想要獲得更大發展的基礎。
概念已足夠龐雜,區塊鏈當回歸技術本身
如果把區塊鏈放到人類社會里來看待的話,早期的區塊鏈其實是一個百家爭鳴的時代。我們都知道在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造就了儒家、法家、墨家等諸多學術門派,最終歸于秉持法家的秦國。區塊鏈時代同樣如此。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多的區塊鏈的概念,正是由于人們對于區塊鏈的不同理解所導致的,當概念變得足夠龐雜的時候,區塊鏈的發展便會開始進入到百家爭鳴的時候,最后區塊鏈才會歸于一統,落腳在技術上。其實,當下的區塊鏈市場正在經歷這樣一個過程。
無論是早期的ICO,后來的大媽、微商、網紅涌入其中,再后來的形形的“鏈”,其實他們都是在經歷一個概念頻繁出現的過程。當區塊鏈的概念足夠龐雜,人們之間的爭論便會產生,由此人們便開始更加接近于區塊鏈的本質和意義。其實,區塊鏈市場的發展正在從一味地搭建平臺的模式轉向區塊鏈技術的深度研發和應用。無論是對于區塊鏈的算力、加密技術、信用體系等認識,還是區塊鏈的應用,其實都在告訴我們區塊鏈正在一步步回歸技術本身。
如果我們將區塊鏈技術看做是一個剛剛萌芽的技術的話,當下有關區塊鏈的概念已經相當龐雜,下一個階段在于如何將這些概念真正落地到具體技術上。當技術真正研發成熟之后,我們通過將區塊鏈相關的技術應用到具體行業上,才能真正讓區塊鏈不僅是一個捉摸不透的虛假的概念,而是變成了一個能夠與行業產生深度聯系,并且能夠給傳統行業帶來切實改變的存在。
將中本聰在數字貨幣中展現的區塊鏈的雛形再度進行豐富于完善,無論是加密技術、認證機制還是去中心化的處理都重新進行建構,才能真正將區塊鏈技術不僅僅只是應用在數字貨幣上,還可以應用到金融、保險、法律等其他行業身上,這樣區塊鏈才能真正回歸技術本身,而非僅僅只是一個概念。
降溫的區塊鏈,或許是一個全新開始
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樣,區塊鏈的降溫正在讓跟風與吹捧現出原形,人們開始從龐雜的區塊鏈市場當中找到新的發展方向。區塊鏈開始從簡單的打概念、搞論壇、發ICO,逐步轉移到了具體應用上。從這個角度來看,當下降溫的區塊鏈或許正孕育著一個全新的開始。
區塊鏈開始找到數字貨幣之外新的應用土壤。一個技術真正發展成熟的標志是它能夠與足夠多的行業產生聯系,并且形成一個具有自己特色的生態圈。互聯網技術便是如此。我們看到早期的互聯網技術僅僅只是被應用到了資訊、游戲等領域,進入到移動互聯網時代后,幾乎所有的行業都與互聯網產生了深度聯系。
反觀區塊鏈,雖然當下它出現了很多的概念,但是這些概念都不可避免地落入到數字貨幣的俗套里。如果僅僅只是將區塊鏈的成熟應用局限在數字貨幣本身的話,那么區塊鏈勢必無法成為互聯網技術后下一個基礎技術的潛質。因此,為區塊鏈找到數字貨幣之外更多的應用土壤或許才能成就區塊鏈未來更大的發展。
其實,區塊鏈的降溫更多地體現在以區塊鏈之名行數字貨幣之實的降溫,人們更多地開始尋找區塊鏈之外新的應用土壤。這對于習慣了數字貨幣的慣性思維的區塊鏈從業者來講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正是由于他們將目光轉移到了數字貨幣之外更廣闊的領域,所以才讓區塊鏈有了成為下一個“互聯網”的可能性。
割韭菜模式已經退潮,資本開始關注新的區塊鏈模式。提及區塊鏈,人們通常用割韭菜來形容。這主要與區塊鏈技術本身并無太多實質性的進展和意義有關,僅僅只是對用戶和資本來講的。割韭菜模式之所以能夠大行其道,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用戶對區塊鏈的不理解以及資本對區塊鏈的盲目推崇。
隨著資本的逐步退潮,從早期僅僅只是關注區塊鏈的概念,但凡區塊鏈的項目便會“海投”,到現在更加側重區塊鏈的應用。資本的投資邏輯開始從概念回歸到實體,在這種背景下,如果僅僅只是假借區塊鏈的概念來獲得資本關注,而不去深度探索區塊鏈的相關應用,現在只會被資本和市場拋棄。
降溫的區塊鏈僅僅只是對那些只打概念,不做落地的區塊鏈項目的降溫,對于真正推進區塊鏈應用的項目來講,所謂的資本寒冬或許并不存在。所謂的割韭菜的模式已經開始沒有市場,資本開始從初期的“海投”轉變成為當下的“精準投”。
區塊鏈開始從表層的概念疊加轉變成為深度的技術創新。其實,區塊鏈技術絕非僅僅只是中本聰在白皮書里為我們展示的那么簡單,它本身具備而且應該具備更加深度的意義。盡管我們在早期經歷了區塊鏈概念的推陳出新,但是那些所謂的“推陳出新”僅僅只是局限在概念本身,并未給區塊鏈技術帶來任何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