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03 17:55:3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建設工程法規概念,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建設法規 課程 教學改革
1 建設法規課程概況及知識架構
建設法規課程是土木工程專業的一門專業選修課。通過本課程的教學,使學生了解工程建設領域方面的法律知識—建設法規,了解工程建設相關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程序,了解工程建設法規的執行與守法;使學生受到基本的專業的法律法規知識訓練,熟悉、掌握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執業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以增強工作中的法律適應意識,樹立法制觀點,從而培養學生今后進行相關專業工作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手段的能力。
整門課程的知識單元、知識點及學時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的基本要求及知識重點
本課程是研究工程建設程序各階段中基本法律內容的制訂、法律制定的原則、法律要件的構成、法律適應的條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執法與守法。主要學習內容有建設法規的體系構成;工程建設程序法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城市及村鎮建設法規;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等建設過程中的主要法規。通過課堂教學,習題、課堂討論、社會調查,要使學生達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設法規的基本概念,建設法規的體系、立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實施辦法,并了解建設法規整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
②了解我國工程建設階段和環節的劃分,了解和掌握我國工程建設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設前期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的工作內容;
③了解我國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的基本情況;了解和掌握我國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的概念、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關鍵崗位執業資格管理的內容;
④了解城市規劃及村鎮規劃的概念及我國城市規劃的立法概況、城市規劃編制的方針和原則、審批制度等,熟悉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法律規定;
⑤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方式和相關法律規定,了解并掌握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概念,建設工程承、發包中關于招、投標人的資格及各個階段的法律規定;
⑥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法律規定,掌握工程勘察設計標準的概念、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及設計文件編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監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內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監理的概念及監理工作中業主、監理單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⑧了解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內容、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職能,熟悉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教育、保證、處理制度;
⑨理解建設工程質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設質量體系的認證工作及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熟悉工程建設過程中各建設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⑩理解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賠的概念,了解建設工程合同的約束力、合同簽定和履行的原則及合同主要內容,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的原因與依據,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據課程內容以及實際工作中所常遇的問題,同時做好學生的知識與能力的培養,建設法規課程教學的重點應放在以下內容上:
①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與內容;
②工程建設執業資格的認可與管理;
③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執行與監督;
④工程建設監理的內容與監理工作的開展;
⑤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執行;
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執行;
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履行;
⑧城市規劃內容與實施的法律規定。
3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改革探索
本課程內容多,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為達到大綱規定的要求,必須精選內容,研究教學方法,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2]。在教學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課堂講授、專家講座、社會調查、工程實例分析、課堂討論等方式互相配合進行。總結以往的教學經驗,為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宜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學上要更加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緊密聯系近年建筑市場上所存在的法律熱點問題展開教學。比如在工程中常見的業主對承包商的質量索賠、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物價上漲引起的費用索賠、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費用索賠、承包商對業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賠等等熱點問題,這類問題在學生今后從事專業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過程中就讓學生接受到這方面的充分學習與訓練,這樣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學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
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不斷拓寬,而課時數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運用多媒體手段進行教學,對擴大課堂教學的信息量、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體課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與圖片相結合,對于案例分析可將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圖表,使教學內容活潑生動,可以給學生傳授解惑更多的建設法規知識,讓學生在輕松的環境中學習到所要求的知識內容,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的方式
傳統教學以教師灌輸知識為主,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知識,這樣的教學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設法規教學中,案例教學是一種很好的教學方式。案例教學可以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性,學生參與的主動性,使理論講授變得生動活潑,有利于學生盡快掌握抽象的建設法規知識原理,并能靈活運用,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但案例教學首先得充分掌握有關案例材料,這是案例教學要解決的難題。這可以從以下兩個途徑獲得有關材料。一是依靠互聯網,網絡的發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網上的內容豐富而繁雜,需要教師認真甄別選用。二是全國注冊造價師、建造師等考試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規的章節,其案例非常典型,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直接引入教學。
4 結語
提升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質量需要任課教師自身在教學實踐中不斷地反思,總結出好的教學方法,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根據該課程實踐性強的特點,在講授時應注意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多途徑獲取知識的能力。而要達到上述目標只有將教學內容、教學手段不斷改革,培養知識型和應用型合一的復合型人才,使學生畢業后能盡快適應實際工作環境。
參考文獻:
[1]左恒忠.建設法規教學大綱.長沙理工大學,2011.
[2]朱宏亮.建設法規.武漢工業大學出版社,2006.
[3]張靜.工程管理專業《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方法探討.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學杰.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改革探索.經濟研究導刊,2010,(12):227+259.
[5]潘可芳.《工程建設法規》的案例教學.職業教育研究,2006,(12):76-77.
Abstract:It’s found that site instruction has been regarded as a rapi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widely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for adjustment in contract sum and an important control point in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However, no relevant terms relating to site instruction were formulated in current versions of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and no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in question promulgated in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is study, the legal effects of site instruction in diffe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ere analyze by prudently interpreting relevant terms. The founding indicates that site instruction has the legal effect to be considered as a foundation of final account.
關鍵詞:現場簽證合同價款調整法律效力
現場簽證是國內建筑業中為解決施工過程中現場發生的臨時責任事件的責任認定而衍生出來的概念,在國際工程合同中從來只有索賠,沒有簽證概念。國際工程中都是通過索賠解決問題。由于現場簽證起源于中國計劃體制定額環境,在中國社會經濟的大環境下發展,但由于現場簽證發展還并未成熟,法律法規中對現場簽證的相關定義也并不統一。
1 現場簽證的概念界定
1.1 清單體系下對現場簽證的概念界定
隨著建筑業的蓬勃發展,對建設工程招投標和工程量清單的運用也逐漸增多,現場簽證的地位就顯得十分重要。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為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B50500-2003)(以下簡稱03版《清單計價規范》)中提出了預留金的概念――招標人為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額。在施工過程中,規定屬于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此時已初步形成現場簽證的形式,但是03《清單計價規范》沒有給出現場簽證的具體定義。到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以下簡稱08版《清單計價規范》)首次提出現場簽證的概念。隨著現場簽證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廣泛使用,現場簽證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現場簽證從最早的“狹義簽證”演變為“廣義簽證”?!督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B50500-2013)(以下簡稱13版《清單計價規范》)將現場簽證定義為“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設計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可見,現場簽證是工程價款結算的關鍵文件。
與其他狀態補償機制相比,現場簽證是應對合同狀態變化的簡化機制,已成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解決合同狀態補償問題的綠色通道。
1.2國內文獻中對現場簽證的概念界定
許多學者雖然給出了不同的關于現場簽證的定義,但是他們的結論都側面的驗證了現場簽證對于合同狀態變化時的處理方法。陳暉指出現場簽證是在施工現場由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署的用以證實施工活動中某些特殊情況的一種書面手續[1];湯蓮斌認為現場簽證是指除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以外,在施工過程中因工程實際需要而必須發生的各項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他費用的證明文件[2];涂予波將現場簽證定義為承包商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預算中未包含而施工現場又實際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所辦理的簽證[3];周幫榮認為施工現場簽證是指經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承包人施工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4];嚴小麗認為現場簽證是施工企業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施工圖預算或預算定額取費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實際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所辦理簽證[5];學者顧廣平認為現場簽證是業主與施工單位雙方履行施工承包合同過程中,對施工中發生的各種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工程內容以外的各種費用、工期順延、經濟索賠等所達成的意見表示一致的補充依據[6]。
從大量的文獻可以看出,現場簽證法律效力主要基于在現場簽證在法律上有依據,有相關合同約定、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上,才能體現出現場簽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結合13版《清單計價規范》中關于簽證的定義及學者的定義可以發現,現場簽證是指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2 合同體系下現場簽證的法律效力研究
2.1基于合同的不完備性,現場簽證是合同狀態發生變化后的平衡點
無論是56號令還是99版或13版《示范文本》在我國現行合同條款中并未涉及到關于現場簽證的條款,由于合同的不完備性,已有很多學者提出了現行合同范本的改進意見,并應增加并細化關于現場簽證的條款:《示范文本》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關于工程造價結算和追索工程款的條款操作性不強,尚需細化;第二,工程造價的最終確定方式、簽證、索賠和審價的專業管理和責任落實約定不夠詳細。合同的不完備性是引起合同爭端的主要原因,拖欠因履約過程中的工程變更等原因由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證款就是引起爭端事件的一種。合同的不完備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難以在事前制定詳盡無遺的規則,且由于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自然屬性,不可避免的出現合同外的事項,而現場簽證改善了傳統合同補償確認流程及確認資料填寫的復雜性,降低了合同狀態補償過程中的交易成本。
2.2基于合理工程量的形成,現場簽證是竣工結算的模糊影響因素之一
從竣工結算編制的依據可以看出,現場簽證單作為竣工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工程竣工結算雖然是工程項目的最后一階段,但是竣工結算面對的是一個復雜的系統,竣工結算受到幾十甚至上百的因素影響,而不是單一因素的控制,竣工結算編制依據及原始資料的積累決定了工程竣工結算編制的質量。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依據很多,主要依據是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此只要能視為工程合同組成部分的全部資料都是竣工結算的重要依據。如果工程變更比較小,例如增加場地平整的工作內容、改變了施工順序和施工方法、工程量的計算誤差。這樣的工程變更并不涉及對工程實體內容的改變,所以無需變更設計,對于這樣的工程變更,我國普遍的做法是由工程師簽現場施工簽證并經業主認可,施工簽證的效用實質上等同于FIDIC合同條款中的變更令。
3法律、法規及法釋中現場簽證法律效力的體現
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釋的規定下,現場簽證具有法律效力。13版《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之一是“雙方確認的現場簽證”(11.2.1、11.2.4),2004年《369號文》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約定現場簽證是對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協商、調整的重要依據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19條提到了簽證一詞,該司法解釋中提及到簽證文件,但未對現場簽證的含義作出解釋,該條款中的簽證只是指簽證的工程量,并非完整意義上的現場簽證概念。因此,現場簽證是工程結算時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法規和法律解釋的約束下,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頒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等文件對實際工程施工中需進行現場簽證的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現場簽證的法律效力如圖1所示。
圖1現場簽證的法律效力
4 結語
通過清單體系、合同體系、法律法規以及文獻研究可以得出,現場簽證的作用在于對合同狀態的補償。雖然在國外的合同文本中不存在現場簽證的概念,但是通過對ICE合同和《新紅皮書》中有關變更、索賠的相關條文的學習,可以發現現場簽證的內容依舊存在于其中。同時,我國的《合同法》雖然屬于大陸法系,但13版《合同示范文本》是參照《新紅皮書》而編寫的,所以在示范文本中也無現場簽證的概念。合同具有的不完備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難以在事前制定詳盡無遺的規則,且由于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自然屬性,不可避免的出現合同外的事項,而現場簽證改善了傳統合同補償確認流程及確認資料填寫的復雜性,降低了合同狀態補償過程中的交易成本。
由于建設項目的特殊性,現場簽證往往不可避免,而其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也經常成為投資失控的重要原因,而由于對于現場簽證的研究不夠深入,概念尚不統一,因此現場簽證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法律效力不明確,經常引起發承包雙方的爭議。因此通過清單體系、合同體系、法律法規以及文獻中現場簽證的效力研究,為今后更好地研究現場簽證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問題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陳暉.做好現場簽證與工程價款結算[J]中國招標,2012(39):27-28.
[2]湯蓮斌.做好現場簽證管理工作是控制工程造價的有效措施[J].水利水電工程造價,2012(2):42-44.
[3]涂予波.求真務實是現場簽證管理的重點[J]山西建筑,2010(28):201-202.
[4]周幫榮.清單計價模式下如何加強施工現場的簽證管理[J].建設監理,2007(04):50-51+55.
[5]嚴小麗,葉楓.業主、承包商加強現場簽證管理的措施[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5(4):106-109.
[6]顧廣平.淺析如何加強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管理[J.]山西建筑,2009(07):259-260.
[7]朱文斌.工程量清單模式的合同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05.
[8]耿忠.對施工合同計價條款的缺陷分析[J].時代金融,2011(5):230-231.
[9]呂振勇,涂梅英.合同的缺陷及防范[J].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1(1):51-52.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監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伴隨著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飛速發展,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運行質量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未來國民經濟整體的發展速度和質量。而工程質量水平是建筑業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工程質量直接影響國家經濟發展速度和內在質量。二十多年來,全國廣大質量監理和監督工作者遵循 “公正、求實、 科學”的原則開展工作,使得受監工程質量覆蓋面不斷擴大,力度也逐步增強。一些大中型或重點工程項目在行之有效的監理和監督管理下,工程質量有了非常顯著的提高,近年來,全國已經涌現出一批批國家級和省、部級的優質樣板工程,贏得了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 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的工程監理和監督管理工作還并不完善,因為有的地區監理公司剛剛建立,很多地區的質量監理和監督工作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有的還尚未制訂地方性法規,有的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和監督基本還是一個空白。
1 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監理的概念及內容
1.1 工程質量監督的概念和內容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在具體監督過程中,監督方式及內容的設置應自始至終貫穿事前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注冊資料審查;二是對施工現場參與工程建設各行為主體 的質保體系進行審查。)事中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施工作業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實體抽查。)、事后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驗收的監督,二是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的控制與監督相結合的思想,把質量投入要素、質量轉化過程、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監督相結合,以轉化過程監督為重點,把好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交驗的監督關。
1.2 工程監理的概念和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即指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其特性主要表現為監理的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
從目前監理制度發展的過程和發展方向上看,工程監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為:三控制(包括: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三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風險管理)、一協調(主要指的是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協調工作。)。
2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與工程監理單位的性質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政府為了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根據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其性質就是代表政府行使質量監督管理權的行政執法機構。監督工作是集國家法律、法規、行政于一體的一門科學,它具有外在性、平等性 、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等基本特征;監督的主體是獨立的,而不是依附和服從于被監督者的。因此,監督關系決不是以被臨督者自愿為基礎建立的,不管被監督者是否愿意,監督機構與施工企業之問都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督機構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威,對施工企業有行政處罰權,對于建設單位、企業等與工程有關的各方面,質量臨督是強制性的,不是委托監督關系,而是必須接受政府監督,因此質量監督是政府行為。
建設監理單位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經營型監理企業,具有企業法人地位,是受建設單位 (業主)委托 ,或通過招標投標獲得經營業務,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代表業主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活動。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之間依據經濟合同建立的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在現階段 ,建設監理是建筑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 ,遵循的原則是 “公正、獨立 、 自主 ”,其性質是企業行為,監理單位可以推動建設工程質量的健康發展。
3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的職責與權限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代表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門機構 ,任務明確 ,覆蓋面廣,對所在范圍大小工程建設項目依據國家法規、規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依法行政,監督工程質量 ,確保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 ,同時也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僅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各種因素進行行政干預,而且可以根據政府授權行使行政處理和處罰權,對實施建設監理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督,對建設監理單位的違章行為提請建設監理主管部門進行查處。監督機構應負的責任,是依據行政法規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
建設監理單位是代表建設單位 (業主)對建設工程實施管理的企業,依據與業主所簽合同進行監理活動。監理的任務是協助業主實現項目目標,監理的內容是 “三控一管一協調”。監理的深度和廣度不盡相同,有對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招標 、工程施工等各階段的監理,也有對其中某個階段的監理 。當前,一般是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盡管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同屬企業,但是,建設監理企業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業主委托,代表業主實施對施工過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對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賦予了監理企業與施工企業不同的職責,即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行使管理、監督、 檢驗和認可權,但并未改變其企業的屬性,因而監理企業與施工企業又是平等的主體。建設監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行政法規和施工合同條款有關規定,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4 結論
通過以上簡單的對比分析得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的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雖然它們從其內容、性質、職權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著本質得區別,但是如果兩者能夠很好地相互協調、相互扶持、共同發展,全方位把好建設質量關,一定能將我國的建設事業推向新的高度,造福億萬人民!
參考文獻:
[1]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務[M].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5
[2]劉迎.淺談工程監理的發展狀況[J]. 科技信息,2010,9
(保修金)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文《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約定,保修金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通過對質保金定義的分析,我們知道它是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既然是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所以此處的定義欠妥,確切地說應該稱之為“缺陷責任金”更為貼切。按照通常理解,質量保證金與質保期相對應、“缺陷責任金”與缺陷責任期相對應,否則很容易發生概念混淆。
2質量保修期
(質保期)即質量保修期,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約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50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質保期可以是50年,那么我們是不是要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的全部或部分造價扣留?等待50年以后再來結算和退還質保金呢?顯然不妥,而且也明顯超過現行的20年法律訴訟時效;那么怎么來解決這個問題呢?其實我們只需要在保留質保金的概念的同時,增加“缺陷責任金”的定義,即可化解該難題?!百|量保證金”稱謂可以保留,但不應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任何金額,它應是超越“缺陷責任期”時效后,由法律負責追償的費用,而不是甲方可以扣留至50年后的應付工程款。也就是說保留“質保金”概念,是為配合今后的法律訴訟,確保甲方在追訴時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確定的訴訟理由。在工程質量過硬且甲乙雙方不徹底決裂走向法庭前,“質保金”概念根本不會在雙方平時往來文件中出現。
3工程尾款缺陷責任期及超出缺陷責任期的處理辦法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文《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約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設計文件要求。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與不同,質保期可以是永久性的,而缺陷責任期不得超過24個月。那么如何保證基礎工程、主體結構等質保期超過24個月的項目,在退還“缺陷責任金”后,要求施工單位對其質量承擔責任呢?這時我們需要拿起的是法律武器,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實際上根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不論缺陷責任金(不應該再稱之為“質量保證金”了)是否返還,都不能免除施工單位對保修期內工程質量的保修責任;這是施工單位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4保證金返還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文《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約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保修責任,期滿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通過前面論述我們明白,“保證金”返還是錯誤的說法。因為甲方單位既然沒有扣留保證金(扣留的是“缺陷責任金”),那么當然不存在退換保證金。準確地說法,應該是缺陷責任金的返還。
5“防水保證金”
很多企業經常遇到房屋在2~5年間漏水問題發生后,原施工單位因在異地或早已退場或倒閉解散等原因拖延塞責、不愿前來配合維修,即使維修也是應付了事。有時候甲方不得不墊付資金,自行修復。這樣既增加了甲方的管理成本,又給甲方聲譽帶來不良影響。盡管甲方單位有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且確實有很多企業通過訴訟最終討回了公道,但是漫長訴訟時間與訴訟成本以及質量責任的認定,導致很多甲方單位還是不愿徹底決裂到走向法庭。于是“缺陷責任金”在最長24個月的“缺陷責任期”期滿退還時,甲方??哿舨糠仲Y金,要求在5年防水期滿后再予以退還。這一部分被扣資金,我們就稱之為“防水保證金”。建筑工程滲漏作為工程建設中的常見病不同于地基基礎等,它極易發生。但是不論出于何種原因,由于甲乙雙方原先按照《建設工程合同》范本簽署承包合同時,并無“防水保證金”條款。施工單位對甲方突然提出的“防水保證金”款項需扣至五年必然強烈反對,于是便由此產生諸多糾紛(民法實行“法無明確不可為”,這與刑罰實行的“法無禁止即可為”不同)。
6工程尾款爭議處理的措施與方法
盡管法律法規中沒有“防水保證金”定義,但既然工程實際中存在較多的防水資金扣留現象(姑且稱之為防水保證金),那么法律法規應該順應趨勢和工程實際,逐步完善和引進“防水保證金”條款,針對當前爭議給出法律上的界定,并對扣留比例或扣留金額作出約定;避免法律法規與現實脫節。這樣既可保護施工單位在最終結算時不處于“弱勢地位”;又可使甲方在2~5年內滲漏修補時掌握資金在手的主動性;從而得到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良好預期。根據民法的“協商一致原則”,防水保證金扣留比例或具體金額,由雙方友好商定最為妥當;但法律法規應給出大致取費標準或金額區間。因為金額太小不足以抵消滲漏修補資金,金額過大又導致施工單位大筆資金被占用。根據以往工程管理及爭議處理經驗,筆者認為法律法規可以從以下幾點對防水保證金做出約定:在《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條例中明確引入“防水保證金”概念并予以定義。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增加防水保證金專項條款。依據工程類別、合同總價與給排水分項費用等因素,雙方約定留取比例或留取金額。按合同總價計取標準在1~3%,按給排水分項取費標準在10~30%,金額以10~80萬較為適宜。工程滲漏屬于質量缺陷的一部分,防水保證金同樣屬于缺陷責任金的組成部分。如果把缺陷責任金分解為各種不同分部的缺陷責任金組成的話,通俗地說防水保證金就是缺陷責任期滿,其他部位缺陷責任金予以退還,只是針對防水部分缺陷責任金延長扣留時間至期滿5年后,再予以退還的資金。因此防水保證金的扣留金額,一定不能超過缺陷責任金總額。防水保證金甲方可以扣留但不得隨意支用。只有在甲方要求乙方維修得不到滿足時,方可支取該部分資金自行安排維修。最終退還防水保證金與甲方支取維修費之間的差額部分,如有不足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對已建或在建但尚未完成價款結算項目,建議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增加防水條款。防水質保金,在防水保修期滿后一次性返還。
7結語
通過對法規條例定義的闡釋和工程糾紛情況的分析,我們發現工程尾款結算爭議的產生,主要是兩個原因造成:⑴建設工程法規條例關于保證金的文字描述與定義與現實工程建設環境不相匹配;⑵法規條例與工程實際有所脫節,需順應建設工程發展趨勢引進“防水保證金”條款。相關工程建設法規條例的編審者,如能從上述兩個方面加以完善,勢必對減少結算糾紛,貢獻自己的智慧。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監理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二十多年來,全國廣大質量監理和監督工作者遵循 “公正、求實、 科學”的原則開展工作,使得受監工程質量覆蓋面不斷擴大,力度也逐步增強。一些大中型或重點工程項目在行之有效的監理和監督管理下,工程質量有了非常顯著的提高,近年來,全國已經涌現出一批批國家級和省、部級的優質樣板工程,贏得了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 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的工程監理和監督管理工作還并不完善,因為有的地區監理公司剛剛建立,很多地區的質量監理和監督工作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有的還尚未制訂地方性法規,有的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和監督基本還是一個空白。
1 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監理的概念及內容
1.1 工程質量監督的概念和內容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在具體監督過程中,監督方式及內容的設置應自始至終貫穿事前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注冊資料審查;二是對施工現場參與工程建設各行為主體 的質保體系進行審查。)事中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施工作業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實體抽查。)、事后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驗收的監督,二是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的控制與監督相結合的思想,把質量投入要素、質量轉化過程、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監督相結合,以轉化過程監督為重點,把好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交驗的監督關。
1.2 工程監理的概念和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即指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其特性主要表現為監理的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
從目前監理制度發展的過程和發展方向上看,工程監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為:三控制(包括: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三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風險管理)、一協調(主要指的是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協調工作。)。
2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與工程監理單位的性質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政府為了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根據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其性質就是代表政府行使質量監督管理權的行政執法機構。監督工作是集國家法律、法規、行政于一體的一門科學,它具有外在性、平等性 、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等基本特征;監督的主體是獨立的,而不是依附和服從于被監督者的。因此,監督關系決不是以被臨督者自愿為基礎建立的,不管被監督者是否愿意,監督機構與施工企業之問都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督機構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威,對施工企業有行政處罰權,對于建設單位、企業等與工程有關的各方面,質量臨督是強制性的,不是委托監督關系,而是必須接受政府監督,因此質量監督是政府行為。
建設監理單位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經營型監理企業,具有企業法人地位,是受建設單位 (業主)委托 ,或通過招標投標獲得經營業務,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代表業主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活動。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之間依據經濟合同建立的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在現階段 ,建設監理是建筑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 ,遵循的原則是 “公正、獨立 、 自主 ”,其性質是企業行為,監理單位可以推動建設工程質量的健康發展。
3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的職責與權限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代表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門機構 ,任務明確 ,覆蓋面廣,對所在范圍大小工程建設項目依據國家法規、規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依法行政,監督工程質量 ,確保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 ,同時也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僅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各種因素進行行政干預,而且可以根據政府授權行使行政處理和處罰權,對實施建設監理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督,對建設監理單位的違章行為提請建設監理主管部門進行查處。監督機構應負的責任,是依據行政法規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
建設監理單位是代表建設單位 (業主)對建設工程實施管理的企業,依據與業主所簽合同進行監理活動。監理的任務是協助業主實現項目目標,監理的內容是 “三控一管一協調”。監理的深度和廣度不盡相同,有對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招標 、工程施工等各階段的監理,也有對其中某個階段的監理 。當前,一般是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盡管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同屬企業,但是,建設監理企業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業主委托,代表業主實施對施工過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對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賦予了監理企業與施工企業不同的職責,即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行使管理、監督、 檢驗和認可權,但并未改變其企業的屬性,因而監理企業與施工企業又是平等的主體。建設監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行政法規和施工合同條款有關規定,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在工程的監理中,確定了檢查制度與具體方法,如:對回填土工程要求采用釬探探測法分層檢測其密實度與地面承載力。模板工程著重檢查其支架及支撐系統的剛度、強度與穩定性,結構標高、平面與截面尺寸。鋼筋混凝土工程檢查其原材料質量,鋼筋的規格與尺寸、以及其構造要求是否符合設計與規范要求,控制混凝土的配比,保證計量準確,攪拌時間,澆筑與振搗方法,厚度與混凝土的密實性,施工順序、流向的正確性與連續性、混凝土的終凝時間及蓄水養護情況。然而,工程在施工方案指導下,通過組織施工其工程質量達到了優良標準,同時得到了一定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4 結論
在多年來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中,對工程監理有著深刻的認識,建設工程的施工項目管理,只有以質量、安全、工期和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經過全面分析、綜合考慮,進行權衡、比較后做出科學、合理、正確的施工方案,按照既定的施工程序、順序、起點流向和施工方法、勞力組織、機械設備和其他技術經濟指標的各項措施,通過有組織、有計劃地科學管理、實行質量控制,檢查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的嚴格認真實施、其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絕對能夠達到預期目的。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中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的關系是休戚相關的。正確的工程監理是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的重要保證。
參考文獻:
[1]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務[M].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5
[2]劉迎.淺談工程監理的發展狀況[J]. 科技信息,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