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28 17:01:3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社會政策的基本目標,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政府采購 目標均衡 價值選擇 公平 效率
不同的目標定位和價值選擇對于政府采購的理論和實踐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如目標定位政府采購以實現政策功能為主,就會相對淡化政府采購的效率目標;而目標定位以效率為主,就可能不能有效實現政府采購的某項或多項政策功能。政府采購需要實現怎樣的目標,選擇什么目標優先考慮,選擇什么目標必須統籌兼顧等,都需要有明確的界定和厘定。因此,重新反思并厘清效率和公平的關系,進行正確的政府采購目標設計、政策功能導向,減少政府采購制度設計和制定過程中的失誤就成了重要的時代命題。
一、政府采購基本目標與社會目標的均衡問題
政府采購目標可以分為兩大類目標:一類是基本目標――經濟有效性目標,二類是社會目標――宏觀調控目標。前者是通過在政府采購的過程中制定價格標準和質量標準來實現的;后者則是在制定合同及采購過程中限定一些條件,進行一些政策扶持或政策傾斜來實現的。可見,政府采購的目標是根據經濟發展的要求來框定的,應針對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體現經濟效率意圖與公共利益要求。政府采購基本目標與社會目標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然而,在某些特定環境下,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也會出現一定程度的矛盾和沖突。這些問題得以解決的關鍵在于:能否找到一個均衡點,將效率和公平之間的關系進行嚴密的邏輯推理和定量分析,以更好地實現公平,最終理順二者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及動態變化。
在社會資源既定的條件下,用于效率的資源量多會導致社會穩定成本增加及社會和諧目標難以實現,用于公平的資源量多則會導致社會進步成本增加及社會進步緩慢。由社會穩定成本和社會進步成本增加導致的社會總成本的增加最終會使擴展的社會整體福利受到損害。單一的效率或單一的公平追求都會使邊際效率減少,這就涉及到效率和公平的邊界問題。因此,在既定的條件下,可以通過圖1解決政府采購的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之間的矛盾,達成某種妥協與契合,并最終實現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
二、政府采購基本目標與社會目標的均衡模型
本文構造了一個效用函數(包含了效率、公平和社會發展)來表示政府采購實現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的社會福利增進量。函數為W=F(E,F),其中,W表示政府采購實現的社會福利,E表示效率,F表示公平。假設政府是理性經濟人,在政府采購總支出一定的情況下,謀求社會福利最大化。
由此,問題可以表示為:
maxW=f(E,F)
s.t:E?鄢Pe+F?鄢Pf=C0
現在假設社會福利函數表示為:
W=AE+BF
其中,E=G(X,F),F=H(Y),X=(X1,X2,…,Xn)t,Y=(Y1,Y2,…,Yn)t,X+Y=C0
X和Y分別代表政府采購支出分別用于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的投入量,C0為社會資源總量,PePf分別為單位效率和公平的成本,E和F為效率和公平分配量,A和B分別代表目標選擇/權衡系數。構建拉格朗日函數L(X,Y,r),由必要條件得到政府采購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的邊際替代率相等,兩者實現均衡,達到帕累托最優。
三、政府采購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均衡的價值選擇
政府采購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之間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在公平的適度范圍內對效率起促進作用。在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實現的過程中,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到底哪一個作為直接的或深層次的更高最求目標,往往是由當時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決定的。對于政府采購而言,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的均衡意味著政府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能夠實現效率帶來的利益和公平帶來的利益的統一。如果過分強調政府采購的基本目標而抑制社會目標,或者過分強調社會目標而侵害基本目標,都將是不經濟和不均衡的。
1、在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不矛盾情況下,要貫徹“公平與效率并舉”的原則
公共資源配置的本質要求是資源優化配置、公平效率并舉,而政府采購作為公共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之一,毋庸置疑地擔當了重任。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效率是政府采購活動追求的效率目標,而經濟主體在社會生產中的起點、機會、過程和結果的公平也是政府采購的目標,這兩大目標之間的內在關聯和制度安排就成為政府采購解答不盡的兩難抉擇。同時實現兩大目標、達到公平與效率的平衡,是政府采購的一種理想狀態,多數情況下難以實現。因此,要遵循“公平與效率并舉”的原則。無論是效率,還是公平,其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促進整個社會效率的提高。如果為了追求效率而損害社會公平,導致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產業結構不合理,則是不可取的。相反,片面追求社會公平,而損害效率,這又與政府采購的初衷相違背,可為數典忘祖,畢竟政府采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以“社會公平”為目標的采購一定要“適量”,不能用一味的“公平”來破壞“效率”,否則政府采購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就會被誤解。特別在發展中國家,在公共財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用最少的錢為民眾辦最大的事,一直是政府追求的終極目標。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結果;公平與效率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公平與效率并非此消彼長的關系,公平產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不同公平產生不同效率,最大公平產生最大效率。要杜絕打著“為了社會公平”的旗號而進行的政府采購暗箱操作和違法行為。政府采購要堅持“三公”原則,如果政府采購中有優惠措施規定,應該將采購的條件、原因以及結果通過政府采購公告等形式公布于眾,防止政府采購部門與供應商勾結起來進行尋租等腐敗行為的發生,防止設立一些特定的門檻來進行“不可見光”的交易。
公平和效率是政府采購政策的兩個基本原則,任何偏重一方的行為都容易導致某種程度上的經濟失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公平是效率的基礎和前提,缺乏公平就不會真正有效率,即使有效率也只是暫時的、相對的、表面的,其帶來的后果可能是實質性的災難。以破壞公平為前提的經濟增長大多是破壞性的增長或負增長甚至是災難性的增長,不屬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可以說公平是天平,是效率的度量衡,可以度量現存效率的利弊得失,并提供某些效率取舍的依據。
2、政府采購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矛盾情況下的目標均衡路徑選擇
政府采購要同時實現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這種理想模式在現實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政府采購總是發生在政府與市場的復雜博弈背景下。在探討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問題的同時,關注如何進行公平與效率的權衡是非常必要的,筆者主張在效率與公平的矛盾中尋求平衡。
(1)正確認識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之間的關系。保證政務需要,采購到質優價廉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是政府采購的基本目標。此外,還要實現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方面的目標,諸如促進就業、調控經濟、保護環境、支持國貨、扶持中小企業、促進社會公平等社會目標。兩者之間關系密切,需要辯證地來看待。首先,兩者密不可分。政府采購支出投向哪里,必然對總體經濟產生重要導向和影響,政府采購基本目標本身就包含了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其次,兩者之間并不矛盾,比如采購節能、環保、低碳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既能滿足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又能達到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社會發展目的。兩類目標可以同步實現,無本質上的矛盾。最后,兩者的關系體現為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比如購買一般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就能滿足其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而采購節能、環保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也能夠滿足需要,但可能成本高一些,這時我們就要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犧牲一些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實現政府采購的長遠政策目標。比如出臺和實行支持“國貨”和自主創新產品等的首購、訂購、限購及強制采購等政策。
(2)基本目標與社會目標的均衡關鍵在于對于公平的理解,難點是如何均衡公平內在的各種比例關系。某種意義上來說,公平應該說是一種比例關系,政府采購的社會目標的實現是指在科學合理和公平和諧的比例關系上如何衡量和取舍。雖然在政府采購領域,適度擴大政府采購規模能夠產生規模效益,推進經濟節支等功能的實現,但如果政府采購的過程不公平、結果不公正,那極有可能會適得其反,嚴重破壞效率。所以,不能一味追求公平而忽視效率。公平作為效率的度量衡,兩者應該具有和諧的內在關系比例,在政府采購領域應當集中表現在一項政府采購行為上的經濟功能、政治功能、社會功能、文化功能和外交功能的實現比例上面,該比例需按照這五項功能發揮的效益要求來確定。
(3)基本目標和社會目標矛盾的前提下,可以讓渡一部分效率,實現社會公平。當兩類目標出現了嚴重沖突和矛盾甚至對立的時候,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我國政府采購實踐中,更需要讓渡一部分采購效率來實現社會公平。有時為了實現政府采購社會目標,會以損害政府采購局部效率為代價。如為了扶持不發達地區,政府可能會以優惠的條件優先采購其產品,而實際上,經濟落后地區的產品質量、價格等往往不如經濟發達地區,這就意味著政府要付出比正常情況下更高的成本;為了扶持剛起步的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有意將訂單向其傾斜;在招投標設計中,將參與投標的條件中設計優先考慮企業收納殘疾人士或弱勢群體就業的保護條款。這樣可能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成本,但從全局來看,采購政策效果卻可能產生乘數效應或示范效應,總體效果是可持續的。如圖2所示,陰影部分表明,在此領域區域內社會目標和基本目標是重合的,即哪種目標優先都沒有什么關系,兩者的最終目的以及公平與效率實現度是一致的,兩項目標在E0處達到均衡。
(4)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目標平衡性調整,進行科學的目標體系排序。在具體的政府采購行為中將采購目標依次排列,根據效益來確定采購目標的主次。比如在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目標時,更加注重諸如發揮環境保護、促進自主創新、照顧中小企業發展、保護弱勢群體、促進就業、調整區域經濟結構等政策功能作用。又如一些特定的政府采購行為有時需要進行權衡,為了實現政府采購的效率目標,不得不違背公平的原則。如一些特殊國防信息產品的采購必須考慮到政治安全等等。對我國而言,目前最好是建立一個以基本目標為前提的,包括支持自主創新、促進資源的節約利用、保護環境、促進民族企業發展和區域發展、保護信息安全等多個目標組成的綜合政策目標環(見圖3),再在特定行為背景下,賦予某項目標以優先地位,構筑科學的政策目標體系以保持政府采購公共政策的連續性和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5)政府采購不是萬能的,不要寄所有希望于政府采購政策,幻想著政府采購政策導向能解決一切經濟問題,特別是對于整體社會公平的實現,畢竟政府采購只是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種,是公共財政的一種組成方式。政府采購是一種經濟的宏觀調控手段,只能起到導向和示范作用,而非基本作用。如果想通過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來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其預期效益超過成本是必要條件,而且還必需有兩個充分條件:生產要素沒有被充分利用,環境資源利用的結果產值最高。如果現有的生產要素沒有被充分利用,有閑置的情況存在,有較為充裕的公共資金可以利用,就可以通過注入新的政府采購血液,促進整體經濟資源流動,資源配置會因政府采購而得到明顯改進;原有全部資源所“實際”產生的商品與勞務的價值只要小于這些資源“可能”產生的價值,那么這種資源的利用就會存在一定的效率空間。反之則不成立。比如,激勵自主創新、提升民族產業核心競爭力,是政府采購發揮政策功能的應有之意和必然選擇。但是,民族產業自主知識產權匱乏、核心競爭力缺乏是不可能通過政府采購來直接解決的。否則,民族產業將如“溫室的花朵”般總在“溫室”里避難,難以接受外界風雨激烈的洗禮,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會逐漸鈍化和弱化,會越來越脆弱,以致不堪一擊。所以,促進自主創新要從根本上出發,提升民族產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提高自有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和產品層次,創建知名民族品牌,從而得到采購方和消費者的自覺支持,這才是長久之策。
(注:本文系廣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完善研究――基于地方經驗的分析”(項目編號:2011A070200013)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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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恩富:公平與效率交互同向論[J].經濟縱橫,2005(12).
一般說來,判斷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是根據科學、合理、公平、有效的原則,從效益、效率、公正性、回應性、充分性、適當性等六個方面進行衡量的。效益是一組數量指標,是指特定政策方案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實現既定目標,即其政策的結果和效果,通常可以用數量或貨幣價值表示。效率是一個或一組比值或比例指標,是指特定政策效益、效果與投入的資源和努力的比值,一般通過單位成本來衡量。公正性往往與公平通用,是指公共政策關于權利、機會和價值、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配置和分配符合公平、正義、人道等原則,它是衡量公共政策有效性的一個關鍵標準。回應性與社會理性和行政管理理性相聯系,是指公共政策對特定群體的意愿和需求的反應和滿足程度。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對該政策問題、政策訴求及其目標人群的需要、價值和機會的契合與滿足情況,是一種合理性標準。適當性是關于公共政策的綜合性標準,它與實質理性相聯系,是指政策目標的價值與支持這些政策目標的前提是否可靠,并從總體上判斷該公共政策目標和該項政策本身對社會是否適宜。對任何一項公共政策,在考慮效益、效率、公平、回應性和充分性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是否適當、合理、必要。適當性是一個綜合性標準,它往往要在上述幾個標準之間權衡取舍,特別是經常要在效率與公平、公平與權利、自由與秩序等幾組主要矛盾之間進行選擇。
根據上述檢驗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六個標準,以及制定政策和執行政策的基本原則,我們從政策問題和政策目標確定、方案規劃和決策、執行等幾個環節和政策過程,分析公共政策有效性和執政能力問題。
在政策問題和政策目標確定階段,如何積極回應公眾對各種社會問題的要求和期待,將社會問題有效轉化為公共政策問題,如何確定合理、可行、公平、有效的公共政策目標,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前提和起點,也是決定政策有效性的首要環節。政策目標的確定,要經得起上述六個標準的檢驗。如果政策問題不確定,將導致政策目標不明確、不合理,甚至導致政策目標完全扭曲,走向公眾期望和政策初衷的反面。
在政策方案設計和規劃環節,進行全面、科學、客觀的政策方案設計、規劃和評估,綜合考慮各政策方案的成本與收益,特別是其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通盤籌劃和綜合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實在利益與潛在利益之間的關系,按照六條政策有效性標準設計和規劃政策方案,是保證政策有效性的關鍵。政策規劃設計要全面、公正地評估各方案的利弊得失,綜合比較各方案的收益成本,科學分析評估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預見性。
政策決策是公共政策的核心環節。提高執政能力的核心和關鍵是提高公共政策決策能力,提高決策者對政策備選方案的決斷和“拍板”能力。在現代社會,要保證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一般要求政策規劃與決策兩個環節適當分離。政策規劃階段的“多謀”是決策階段“善斷”的基礎。“多謀”一般可以委托或外包給專家智囊機構,“善斷”就構成執政能力的核心。作為核心執政能力的“善斷”,就是善于權衡取舍、善于把握公共政策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火候”與“度”,善于統籌兼顧科學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善于果斷抉擇。
公共政策執行是將紙面的、觀念形態的政策內容轉化為現實效果,實現既定政策目標的過程。政策執行是依據法定授權實施方案的執法行為,首先要依法行事。政策執行又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無疑要公道、講理。同時,政策執行面對的是活生生的人,還要講情、講人道,要做深入細致的說服、教育和宣傳工作。所以,有效的政策執行,既要依法行事,又要有情操作。政策執行無疑要貫穿效率效益原則,更要貫徹公平和回應原則。政策對象一般是廣大民眾,他們是否理解、接受和服從,決定該政策能否順利實施,也決定該政策效果能否充分實現。換言之,政策執行是否及時準確地回應政策對象的要求,是否公平、公正地協調和分配政策利益,是否始終以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是政策順利執行的關鍵,也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關鍵。
通過對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考察,我們發現,執政能力和公共政策有效性之間在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內容和評價標準等方面都是基本相通的。從公共政策視角研究提高執政能力問題,實際上就是研究提高黨和政府制定和實施政策的有效性,就是提高公共政策的質量和水平。
從指導思想上看,提高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就是要始終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以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為重點,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是執政能力的重點,而其核心是公共政策的決策機制和執行機制。領導決策機制是否科學、合理、規范,工作執行機制是否公平、有效、適當,直接制約和影響執政能力與執政成效。
關鍵詞 區域政策 社會公平 區域補償政策
區域政策是宏觀經濟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為了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而采取的各項政策措施的總和。追求經濟效率與協調社會公平是區域經濟政策的兩個既相聯系,又相矛盾,又可相互協調的政策目標。作為一個經濟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以來,追求經濟效率一直是我國區域政策目標的側重點。在2011年,“促進區域協調互動發展, 逐步實現不同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作為一種政策導向被寫入“十二五規劃”,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區域政策目標已開始向協調社會公平做出調整。
一、 區域政策目標調整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緩解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地區間的矛盾和利益沖突
我國目前正處于從低收入國家走向中等收入國家的發展階段,處于初步工業化之后的工業化加速時期,體制轉軌尚未完成,經濟高速增長,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國際經驗表明,這一時期是地區間差距擴大、問題積累加速的時期。從經濟總量來看,2010年,經濟總量最高的廣東省地區生產總值(Gross Regional Product GRP)已達到46,013億元人民幣,而最低的自治區只有507.46億元,相差90多倍。人均地區生產總值更能反映地區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2010年,人均GRP最高的上海市,達到74,548元,而最低的貴州省只有13,229元,相差5.6倍。近年來,中西部落后地區由于缺乏工作崗位和就業機會,工資和收入水平較低,大量中壯年勞動力不斷向東部發達地區集聚,由此形成大規模的民工流,不僅加劇了交通運輸緊張狀況,也使落后地區的后續經濟發展雪上加霜,地區差異的負面效應日益突出。適時調整國家區域政策目標,有利于緩解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地區間的矛盾和利益沖突。
(二)補償經濟落后地區接受統一市場規則而遭受的利益損失
我國是一個國家,是一個統一的大市場,這就意味著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的不同地區在這個統一市場上要面對相同的競爭規則,競爭力相對較差的地區所實行的任何保護性措施都會被視為“地區保護主義”而受到譴責。這種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掩蓋了不公平的實質,對于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存在實質性的傷害,理應得到必要的補償。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的地區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沿海省份所實行的優惠政策的結果,是以犧牲內陸省份的經濟利益為代價的。在部分沿海省市先富起來之后,對落后地區做出必要的補償是天經地義的。
(三) 防止兩極分化
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目標,決定了我們在收入分配領域要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防止兩極分化。區域經濟發展也要遵循這一準則,即承認各地區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能力的不平衡,在各地區經濟普遍增長的過程中,允許一部分地區在公平競爭中首先發展和富裕起來,通過先發展地區對相對落后地區的輻射和擴散作用,實現各地區共同發展和共同富裕。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標就是在保持經濟發展效率的前提下,與地區差距擴大的趨勢逆向調節,在市場分配結果的修正上,采取有利于提高經濟落后地區發展能力和競爭能力的政策和措施,逐步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和收入差距。
(四)防止和糾正市場失靈
市場機制在解決國民收入的地區間再分配方面往往失靈。在市場機制作用下,資本和勞動力趨向于向發達地區聚集,借助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累積優勢,發達地區會越來越繁榮,而落后地區由于生產要素的流失,使得其經濟發展環境日益惡化,從而導致地區間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不公,導致市場失靈。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單純依靠市場力量無法解決區域發展差距問題,而必須采取適當的國家干預措施。注重公平的區域經濟政策可以彌補市場機制的內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糾正市場失靈。
二、區域政策目標調整的主要內容
區域政策目標調整的核心內容就是從追求經濟效率轉向更注重社會公平。效率目標是指國民經濟增長的最大化或一定時間內資源空間配置的最優化。追求經濟效率目標,就是通過差別政策,實現資源在空間上的優化配置,通過特定區域經濟的高速增長,迅速提升整個國民經濟實力,獲取最佳的經濟效益。公平目標是指區域間收入、福利、增長等差距的縮小。追求社會公平目標,就是通過運用政策手段逐步縮小區際差異,取得最大社會公平,實現地區之間的相對均衡發展,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和諧程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日益突出。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自然條件、經濟發展環境差異等方面的原因;既是內部經濟因素作用的結果,更是外部政府行為使然。數十年來以追求經濟效率為主要目標的區域差別政策,無疑是拉大區域差距的一個重要的直接因素。在“構建和諧社會”成為新的主題的大背景下,“十二五”時期我國區域經濟政策調整的重心應該是從偏重經濟效率向偏重社會公平轉變,即不再追求經濟發展的一致性,而要尋求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基本生活水平的一致,使各地區在基礎設施、教育、衛生等方面的投入趨向基本公平。目前應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十二五”時期國家區域政策總目標必須把解決地區差距問題,促進國民收入在地區間的公平分配作為中心環節,推動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同時調整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沿海企業和資金向中西部轉移,以在中西部地區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在提高公平度的基礎上追求效率,實現公平和效率的統一。
二是建立和完善區域補償政策體系。區域補償政策主要是指財政資金在政府間的再分配,即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包括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之間的轉移支付、中央財政對貧困縣的轉移支付和發達省市對不發達省區的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轉移支付政策是縮小地區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體現公平性的主要途徑。
三是完善區域經濟政策的宏觀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構建國家區域政策的基本框架,完善區域政策立法并建立規范的管理體制,明確目標區域的劃分標準,設立地區補償與開發基金,建立國家專門的區域政策銀行等。
三、目前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實現了長期穩定發展,經濟實力大幅度提升。2011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達103874.43億元,比上年增長25%,其中中央本級財政收入51327.32億元,比上年增長20.8%,地方本級收入52547.11億元,比上年增長29.4%,這為相關區域經濟政策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實現區域經濟政策重心調整的時機已基本成熟。但要啟動和實施這一調整,真正實現從追求經濟效率向協調社會公平的轉變,則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中央政府的認識與決心。十二五規劃已明確提出“逐步實現不同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區域政策基本定位,但在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上,仍把重點放在推進新一輪西部大開發,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大力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積極支持東部地區率先發展上,對于如何實現不同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尚未提出明確的政策思路。
二是相關機構與運行機制的盡早建立。由于多年來我國的區域政策一直把經濟發展與效率作為區域政策的首要目標并把區域優惠政策作為主要手段,適于協調區域公平的機制和政策工具嚴重缺失。因此,十二五期間應盡快形成和完善科學合理的區域補償長效機制,從政策評價、對象識別、政策目標、政策工具和政策實施的制度保障等各個方面構建一個完善的國家區域補償政策體系。
三是各省區的理解、配合與支持。區域政策強化社會公平目標涉及到利益的調整。區域補償的實質,說白了就是中央政府和發達地區運用財力和物力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經濟援助。這種援助并不是一種恩賜,其實質是對欠發達地區所承受的不公平待遇的一種必要的補償。但想讓先富起來的地區理解和支持這種利益轉移絕非易事,尚需做大量的工作。
參考文獻:
[1] Chun-Yu Ho, Dan Li,Rising regional inequality in China: Policy regimes and structural changes,Papers in Regional Science, Volume 87 Number 2 June 2008.
【關鍵詞】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體功能區;成都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推進主體功能區建設的主要功能目標之一,它不僅是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政府的重要經濟職能和基本政府支出責任,也是推進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功能建設的前提條件和基礎保障。主體功能區建設則是有效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要載體,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一個發展的概念、更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只有依據主體功能將國土空間加以適當劃分,施以相應的體制與對策,才有助于各功能區財政保障能力的不斷增強和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的逐漸提高。因此,在當前成都市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歷史階段,實現成都市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必然要求以主體功能規劃視角,對區域空間進行統籌布局與合理劃分,構建市場主體行為符合各類區域功能定位的利益導向機制,建立健全分類施策、各有側重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財政保障機制。
一、主體功能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內涵
基本公共服務業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都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選擇,二者具有密切的關系。王元京、劉立峰(2008)、鄧玉春(2008)、張杏梅(2008)等大多數學者普遍認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前提條件和重要手段,沒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體功能區將難以形成并轉化為理性的行動。蔡春紅(2008)認為公共服務均等化與主體功能區是辨證統一的關系。首先,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是階段性目標,而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長久性目標;其次,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是綜合性目標,而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單一目標;再次,從長期看,推進主體功能區是實現政策目標的方式和手段,而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推進主體功能區的目標和歸宿。孫建(2009)認為,二者互為因果關系,以主體功能區建設為政策目標,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就是政策手段,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政策目標,那么推進主體功能區建設就是政策手段。
就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本文認為從本質上看是目標與工具的關系,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為讓全體公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發展的政策目標;而主體功能區是政策工具,是為了實現包括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等政策目標的方式和手段;但在實踐操作中,二者又是互促共進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形成主體功能區的前提和基礎;主體功能區建設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效途徑,實踐部門可通過主體功能區建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具體而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實施的前提條件和重要手段,沒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在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限制或禁止相關產業開發是困難的,也不會為相關地區所接受并轉化成理性的行為。在對區域經濟運行施加主體功能限制之后,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內容、范圍和標準并無大的變化,只是需要考慮的政策因素增加了。一方面,限制開發區與禁止開發區的經濟開發受到功能性制約,資源開發受控、產業發展受限,導致這些功能區公共服務投入能力下降,從而產生與其它功能區的基本公共服務發展新差距,需要上級政府加大對相關地區的均等化投入。另一方面,由于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為了保護好所在地區的生態資源和環境,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做出了很大的犧牲,產生的生態效益是對其他地區的貢獻,因此,要建立對這兩個區域的規范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避免生態產品這一公共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問題。
二、成都市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現狀分析
從2003年開始實施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到2007年又被國務院批準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來,成都市一直著力于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并取得了相當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一)城鄉一體化公共財政體制基本形成
成都自統籌城鄉發展試點改革以來,各級財政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事業的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從2004年以來,成都大力推行“鄉財縣管”制度,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彌補困難區(市)縣的財力缺口,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2008年成都市政府提出,各級政府應以當年財政公共服務投入為基數,將每年新增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建設的政府性投資主要用于農村,直至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這一系列改革舉措顯示成都市城鄉公共財政支出保障機制基本建成,且呈現出公共財政的支出比例與財政增長同步和支出向農村傾斜的兩大特點。
(二)城鄉一體化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已具雛形
一直以來,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失衡的重要原因在于城市優先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2003年以來,成都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逐步打破了原有城鄉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分割的格局。一是建立城鄉一體的公共服務規劃體系,編制了城鄉基礎設施、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建設等公共服務的發展規劃,形成了覆蓋全市城鄉的規劃體系。二是充分利用城市公共服務資源促進農村公共服務發展。成都通過大力實施戶籍、就業、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體制的改革,將原有機構臃腫、低效率的運行機制,改革成資金成本低、資金運用效率高的機制。成都農村公共服務事業建設的成效逐漸凸現出來。
(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還相對滯后,城鄉之間仍有較大差距
多年來,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雖不斷完善,但農村公共服務還相對滯后,與城市相比有相當大的差距。首先,農村公共服務總量短缺、總體質量不高,且供求結構失衡,其供給目前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其次,雖然財政對農村衛生、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每年都成倍增長,但是對農村投入所占比重偏低,與農村人口不成比例。
由此可見,在成都市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均衡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滯后,農村的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民生事業發展薄弱,文化及基礎設施等社會基礎環節缺乏應有的重視,日益影響到成都市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成為成都市城鄉統籌進程中的主要障礙。究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們一直沒有跳出傳統的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套路。因此,本文認為,是時候重塑機制,尋求成都市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路徑創新。
三、成都市區域主體功能區的規劃與設想
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戰略規劃》,成都與重慶作為成渝地區的核心區域,被列為國家級重點開發區域。規劃目標是強化成都中心城市功能,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建設全國重要的綜合交通通信樞紐和商貿物流、金融、文化教育中心。為落實中央對成都的主體功能區戰略規劃,從2007年起成都市就開始著手進行《成都市主體功能區規劃》。雖然到到目前為止,最終的成都市區域主體功能區的規劃還未最終形成,但在保護和尊重生態的基礎上,成都市大體規劃了4大總體功能區,13個市管產業功能區和19個區(市)縣管產業功能區。
成都市在進行主體功能區的規劃時堅持“全域成都”理念,按照“三個集中”原則,統籌城鄉、區域、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研究并制定系列政策,擬定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推動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相互協調,城鄉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斷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而在具體的主體功能區規劃上,成都市的劃分方式相對于一般的劃分有了一定的調整。成都根據不同區域資源稟賦,劃分了兩帶生態及旅游發展區、優化型發展區、提升型發展區、擴展型發展區四大總體功能區,形成體現“世界現代田園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總體功能格局。
在目前形成的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龍門山、龍泉山是成都市的生態屏障,規劃為兩帶生態及旅游發展區,范圍包括彭州、都江堰、崇州、大邑、邛崍、蒲江、雙流、龍泉驛、青白江和金堂的山區;優化型發展區是都江堰自流灌溉區和基本農田集中分布區,城鎮布局顯山露水,充分體現“城在田中”;提升型發展區是以現代服務業為主導的發展區域,范圍為中心城區,重點是優化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城市承載能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質,改善人居環境,形成“園在城中”的城市格局;擴展型發展區在保護生態本底的基礎上形成“城田相融”的格局,范圍包括市域東部的新都、青白江、金堂、龍泉驛、雙流和新津以丘陵為主的地區。
四、成都市主體功能區建設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財政政策導向
(一)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績效評價優先模式的創新驅動型財政政策
發揮財政政策激勵作用,促進優化開發區域引領成都市整體科學發展。推行適應城市化管理的財政體制政策,注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急促作用,減少財政層級,明確支出責任,完善公共服務保障體系;優化開發區域實行轉變發展方式優先績效評級模式,并制定相應的財稅獎勵政策;實現與成渝人才投入機制的對接,甚至在成都市核心創新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引進條件要優于直轄城市,加大對重大科技攻關的高新技術項目在資助力度,對取得重大突破和科技成果轉化成績突出的專家型人才團隊給予重獎。
(二)對重點開發區域實行以提高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為績效評價優先模式的規模增長型財政政策
發揮財政政策引領作用,促進重點開發區域擴大經濟發展規模。加大“省直管縣”改革,實施非均衡發展的財政體制政策,完善有利于經濟增長極形成的激勵性體制政策和異地投資稅收分享辦法、促進有發展潛力的地區加快發展;對重點開發區域實行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優先的績效評價模式,并制定相應的財稅獎勵政策;設立專項基金,引導重點開發區域探索建立科技型、外向型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的激勵機制。
(三)對生態和農業區域實行以促進農業發展和生態保護為績效評價優先模式的生態補償型財政政策
發揮財政政策約束作用,限制生態和農業區域經濟活動。推行適應生態服務的財政體制政策,較少財政層級,增強成都市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和基層政府環境保護與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對生態和農業區域實行農業發展優先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模式,并制定相應的財稅獎勵政策;加大對生態和農業科技項目和生態移民的自助力度,引導生態和農業區域探索建立生態保護人才、農業技術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激勵機制。
(四)對禁止開發區域實行以依法嚴格保護為績效評價優先模式的保護管理型財政政策模式
發揮財政政策約束作用,嚴格限制禁止開發區域經濟活動,對旅游觀光等生態產品的提供通過票價手段合理控制,適度有序開發。對禁止開發區域實行依法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模式,并制定相應的財稅獎勵政策。此外,政府通過推進戶籍管理制度及其掛鉤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改革,將保護區內的部分人口有序遷出,財政對移民家庭和接受移民的地區給予必要的安置補助;保護區內剩余人口就地轉為管護人員,政府提高保護區單位面積管護經費標準,增加經費總量,增強其財力保障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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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體育振興基本計劃;體育政策;大眾體育;競技體育;日本
中圖分類號:G8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116(2007)02-0016-04
1961年東京奧運會之前,日本政府頒布了日本第一部體育法律《體育振興法》,在推動日本體育發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2000年日本政府又頒布了《體育振興基本計劃)(以下簡稱《基本計劃》),明確了從2001年到2010年日本體育發展的總體目標及其方針政策,是一部依據21世紀日本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而出臺的具有戰略意義的體育法規。《基本計劃》實施以來,已凸顯出其效果。2004年雅典奧運會上,日本從悉尼奧運會的5枚金牌猛增到16枚金牌,金牌榜排名從第15位躍居到第5位,提前實現了《基本計劃》中提出的奧運會金牌指標。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的建立,促進了日本大眾體育的蓬勃發展。解析《基本計劃》的指導思想、新舉措和新特點,把握日本體育方針政策的新動向,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之后我國體育發展的新格局提供參考。
1 《基本計劃》的指導思想
《基本計劃》的指導思想較之《體育振興法》有明顯的變化,只要將兩者略加比較就顯而易見。
《體育振興法》的第一條中規定,“本法律以明確有關振興體育政策措施的基本內容,促進國民身心的健全發展,形成明朗而充實的國民生活為目的。本法律不能用于強制國民進行體育活動,也不能將體育活動用于前項規定的目的之外。”[1]《體育振興法》的目的體現了其指導思想,也是當時國際奧委會和日本社會堅持奧運會業余性原則的反映。
在《基本計劃》的宗旨中,首先指出了近40年來日本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如,實施5天作息制度以來,使國民由以工作為中心轉向以生活為中心;科學技術帶來的體力、運動能力的下降以及人際關系淡漠、精神壓力增大;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競技體育的社會影響和競技水平的持續下降等等。在此基礎上做了如下表述:“在這種狀況下,當我們考慮體育在現代社會中具有的意義和作用時,應以國民自主參與體育為基礎,切實回答國民的需要和期待,不斷營造既能使每個國民都可以參與體育活動,同時也能使競技水平得以提高的體育環境,這已經成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的重要職責。……基于上述考慮,本計劃將努力把提供體育活動機會的公共主體、民間主體與利用體育機會的居民、運動員結為一體,進一步實現體育振興,以期實現21世紀明快、豐富而又充滿活力的社會。”[2]不言而喻,《基本計劃》的宗旨同樣反映了該《基本計劃》的指導思想。
上述兩種指導思想明顯反映出了兩者之間的差異。《體育振興法》的指導思想主要集中在促進國民身心健康,形成明朗而充實的國民生活,促進大眾體育的發展,并強調體育振興的各項措施不能用于此目的之外。與《體育振興法》不同,《基本計劃》的指導思想中既強調大眾體育,又重視競技體育,突出了新形勢下大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重要性。這種以法規的形式對競技體育的表述是日本體育指導思想E的重大突破。
2 《基本計劃》的兩大舉措
指導思想的轉變帶來了體育政策的變化,而體育政策的變化又體現在具體措施之中。為了適應21世紀日本政府和國民對體育的需求,《基本計劃》中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其中有兩項將會對日本體育的現在和未來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2.1 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
《基本計劃》中明確規定,“到2010年全國各市區町村至少建立一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到2010年全國各都道府縣至少建立一個泛區域體育中心。”[2]日本的都道府縣行政區建制相當于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建制,市區町村相當于我國的地級市,是都道府縣的下一級行政區建制。
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是一種由區域居民自主組織的體育俱樂部。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意義在于,以俱樂部作為載體,實現滿足國民體育需求和提高競技水平的一體化,促使大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協調發展。同時,通過俱樂部這種形式,增強區域居民的連帶意識和世代間的交流,構建明朗、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
與以往的單一型體育俱樂部不同,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主要特點如下:第一,備有多種多樣的運動項目,滿足人們不同的運動需求。第二,從兒童到老年人,從初學者到高水平運動員,區域內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興趣、技術、技能水平,任何時候都能進行體育活動。第三,具備作為運動基地的體育設施和活動場所,可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體育活動。第四,有高素質的體育指導員,并可根據每個人的具體需要進行體育指導。第五,上述各項由區域居民自主組織運營。
泛區域體育中心是指在幾個市區町村構成的區域圈內建立的體育中心。由于該體育中心不隸屬于某個市區町村,具有跨市區町村的特點,因此稱之為泛區域體育中心。該體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更大的區域內,協調解決單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難以解決的問題,支持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持續、穩定地運營。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支援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創立和培育;第二,支援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管理人員和指導人員的培養;第三,完善和提供泛區域市町村范圍的體育信息;第四,舉辦泛區域市町村規模的體育交流大會;第五,支援泛區域市町村高水平運動員的培養;第六,從運動醫學和體育科學方面支援區域體育活動。
到2010年,日本將不斷完善和擴大在全國市區町村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在都道府縣建立泛區域體育中心的全國體育組織體系。
為了保證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在全國的順利拓展,《基本計劃》中明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體現了日本政府對該項事業的支持力度。
在軟環境方面,日本政府為了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推進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全面建設,制定了一系列不斷完善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環境培育、人才培養以及實現終身體育社會的普及教育等措施,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的試點工作,并將其經驗逐步推廣。
第二,國家要求地方公共團體要積極主動地實施與國家協調的政策,都道府縣及市區町村在參照《基本計劃》制定
本地區的體育振興計劃時,要將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的建立作為主要內容。
第三,在全國推廣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需要大批體育管理人才和體育指導員。《基本計劃》中明確規定,為了培養具有社交能力和創設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能力的人才,要組織實施經驗研討和信息交流。同時,都道府縣和市町村要把體育院校的畢業生,或具有資格的高素質的體育指導員分配到體育振興部門或泛區域體育中心、公共體育設施等單位,不斷完善體育指導員的研修工作,探討適合區域需要的體育人才使用政策。
第四,都道府縣及市區町村為了保證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運營的持續性和透明性,使之對區域體育振興等公益活動做出更大貢獻,建議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以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Non Profit Organization NPO法人)的身份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力義務的主體,便于經營并享受國家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優惠政策。
在硬環境方面,日本政府的支持主要體現在對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的體育設施建設和資金保證方面。《基本計劃》中指出,政府“考慮到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在區域體育振興和地方自治團體的形成等方面所具有的公共作用,在以區域居民的會費收入等作為運營基礎的同時,對俱樂部的根本要素和事業給予有效的援助。”[2]這里所指的“根本要素”的重要內容就是包括更衣室、淋浴室、飲茶談話室等在內的俱樂部場館設施。另外,《基本計劃》還規定,積極推進俱樂部室內建筑設施的完善,強調在新建俱樂部室內建筑設施之外,要有效利用和整修學校的閑置教室和已有的公共體育設施。因此,日本政府在建立推廣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的事業中,把學校體育設施的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關于資金保證,該《基本計劃》中指出,“在推進本計劃各項措施的過程中,尤為重要的是要確保以體育振興為目的的財源。”[2]日本政府在保證劃撥該項事業的基本預算外,充分利用1990年設立的體育振興基金和1998年建立的體育振興彩票制度。體育振興彩票獲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建設便于居民在住地附近參與體育活動的社區體育環境。日本政府將繼續充實該《基本計劃》中政府提供的資金,提高體育振興所需的經費預算,確保體育振興經費的穩定性。
2.2建立一條龍的訓練體系
《基本計劃》中指出。“我國高水平運動員在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為代表的國際體育大會上的出色表現給予廣大國民無限的夢想與感動,有利于明朗、充滿活力的社會形成,因此要積極推進能在這種高水平競技運動大會上出色表現的運動員的培養和強化。”[2]同時,針對20世紀80年代以后日本競技水平持續下降,奧運會獎牌銳減的傾向,《基本計劃》提出了綜合性、有計劃地推進旨在培養、強化高水平運動員的各種措施,盡快實現奧運會獎牌獲得率翻倍,實現獎牌獲得率達到奧運會獎牌總數3.5%的目標。為了實現這.目標,《基本計劃》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要建立一條龍的訓練體系,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具體如下:
第一,從少年兒童抓起。《基本計劃》中指出,“為提高國際競技水平,必須要把視野擴展到少年兒童,對具有優良素質的運動員,進行適應其個人特點和各年齡成長階段特點的指導,有組織有計劃地培養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水平運動員。”[2]。《基本計劃》認為,目前日本訓練指導體系條塊分割,尤其對青少年兒童的訓練指導體系相互之間不銜接,難以保汪少年兒童的訓練持續地貫穿于學校生活的各個階段,造成了具有優秀運動潛力的少年兒童得不到良好的、連續性的訓練。這是影響日本培養高水平運動員,導致國際體育競爭力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改變現狀,對有培養前途少年兒童,根據一條龍的訓練理念,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訓練,在各個競技項目中構建高水平運動員的訓練體系。
第二,研發優秀運動員的選材手段。為了保證高水平運動員后繼有人,要加強后備人才的培養和優秀運動員選材手段的研究與開發。《基本計劃》中指出,競技體育部門要根據反映競技特性的客觀指標,發掘具有優秀素質的運動員。在充分了解各競技項目運動員培養計劃內容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國立體育科學中心和體育院校積累的有關高水平運動員身體特征等方面的知識信息,開展運動員發掘手段的研究。
第三,完善訓練基地。《基本計劃》認為,提高競技水平需要運動員有充足的時間,充分運用體育醫學、科學研究的成果進行強化訓練,而強化訓練又必須有穩定的訓練的基地。經過調查,日本發現在亞特蘭大奧運會上獲得金牌總數前10名的國家中有9個國家擁有這種訓練基地設施。因此,《基本計劃》指出,為了提高國際競技水平,日本需要盡快完備國家級水平的訓練基地。
第四,指導人員的專業化。這里的指導人員相當于我國的教練員。《基本計劃》認為,提高競技水平的國際競爭力,不僅需要一流的運動員,同時也需要一流的教練員。這些教練員能夠依據運動員培養計劃,根據運動員的個人狀況,對高水平運動員等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能夠面向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大型國際賽事制定出具有國際競技水準的競技戰略戰術;具有運用體育醫學、心理學等相關知識強化訓練方法的能力。為此,《基本計劃》提出日本需要成立教練學院,以培養高水平的教練員。
第五,營造運動員安心從事高水平競技運動的環境。《基本計劃》指出,為了保證運動員無后顧之憂,專心從事運動訓練,需要建立運動員安心從事競技的體制。為此《基本計劃》提出了以下措施:首先,對外國高水平運動員訓練環境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逐漸明確政府行政部門、體育團體、企業以及區域的不同作用,制定出完善日本高水平運動員能夠專心從事競技的指導方針。其次,加強對運動員退役后的關懷,促進高水平運動員的有效利用。高水平運動員退役后可以作為一條龍訓練體系的指導人員繼續發揮作用。地方公共團體在高水平運動員退役后可以聘任其擔當學校的非在編講師,將其運動經驗用于指導青少年競技能力的提高。再者,要加強運動員的體育保險,對運動員的傷害補償進行必要的調整,盡量減少運動傷害給運動員帶來的憂慮。
3 《基本計劃》的主要特點
《基本計劃》是戰后日本頒布的一部目標最明確,內容最豐富,措施最全面,要求最具體的體育法規,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3.1 目標明確,措施具體
《基本計劃》的主要特點之一是有一個明確的目標體系。在整個目標體系中既有統領整個計劃的總體目標,又有大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等不同領域的政策目標,還有具體的實施目標。《基本計劃》的宗旨反映了其總體目標,即“把提供體育活動機會的公共主體、民問主體與利用體育機會的居民和運動員結為一體,實現進一步體育振興,以期實現21世紀明快、豐富而又充滿活力的社會。”[2]大眾體育的政策目標是:“第一,實現所有國民都能夠根據自身的體力、年齡、
技術、興趣、目的以及時間,隨時隨地參與體育運動的終身體育社會。第二,盡早實現每兩個成年人中有一人(50%)每周一次以上參加體育運動的體育實施率。”實施目標是:“第一,到2010年,全同各市區町村至少建立一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第二,到2010年,全國各都道府縣至少建立一個泛區域體育中心”。[2]
競技體育的政策目標是:“第一,我國高水平運動員在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為代表的國際體育大會上的出色表現給予廣大國民無限的夢想與感動,有利于明朗、充滿活力的社會形成,因此要積極推進能夠在這種高水平競技大會上出色表現的運動員的培養和強化。第二,鑒于在1996年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上我國獎牌獲得率下降至1.7%的情況,綜合地、有計劃地推進旨在培養、強化我國頂尖水平運動員的各項措施,盡早使獎牌獲得率翻倍,實現3.5%的目標。”[2]實施目標是:“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培養高水平運動員,建立一條龍的訓練體系。”[2]
如上所述,整個《基本計劃》的各種目標相互關聯,邏輯清晰,一環扣一環,形成了一個有機的目標體系,貫穿于《基本計劃》的始終。同時,該計劃的目標體系包含了宏觀、中觀和微觀3個不同層次,近期、中期和遠期3個不同階段,措施具體,可操作性強,有利于該計劃的貫徹落實。
3.2三大領域,協調發展
《基本計劃》的另一個特點是謀求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的協調發展。該《基本計劃》的第三節是專門關于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內容。這一領域的政策目標是:“以實現豐富的終身體育生活和提高國際競技水平為目標,推進終身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運動之間的相互協調。”[2]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基本計劃》中提出了“兩個協調”,即豐富少年兒童的體育生活,推進學校與區域之間的相互協調;提高國際競技水平,促進學校與體育團體之間的相互協調。同時,為了實現終身體育社會,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是促進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這種把無形的促進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理念,匯聚在有形的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之中,為真正做到三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新思路。
3.3競技體育,重大突破
《基本計劃》中關于競技體育的指導思想,政策目標以及具體措施大大超出了《體育振興法》的范圍,具有重大突破。這表明新世紀,隨著日本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日本的體育方針政策也在變化,尤其對提高競技體育的國際競爭力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包括建立一條龍的訓練體系,建立國家級訓練基地,成立教練學院、發掘后備人才,充實教練隊伍,退役運動員的安置等一系列具體措施,表現了日本試圖重振奧運雄風的決心。雅典奧運會日本代表團取得的優異成績已經反映出實施《基本計劃》的效果。可以預見,日本的競技實力將會成為北京奧運會上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同時,日本的經驗說明,任何一個經濟發達國家并不是不重視競技體育,而是謀求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的協調發展,成為真正的體育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