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9 17:52:4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重大醫療糾紛,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成立*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指患者死亡或重大傷殘并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不穩定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維穩辦、綜治辦、局、衛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委、殘聯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負責重大醫療糾紛處理、協調工作。
二、處理原則
1.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糾紛,依法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2.重大醫療糾紛需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向患者及家屬告知。對患者死亡且不能確定死因或者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向死者家屬告知尸檢時限和尸檢結論的時間等有關情況,正確引導死者家屬同意對死者尸體做尸檢。
3.重大醫療糾紛在領導小組領導下處理,醫療機構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處理程序及部門職責
1.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后,相關科室負責人必須在10分鐘內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醫療機構負責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市衛生局和患方所在縣區相關負責人報告。
2.患方所在縣區相關負責人在接到醫療機構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及時趕到事發地點(醫療機構),并積極做好家屬的穩定工作,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協助醫療機構妥善處理好醫療糾紛,避免糾紛激化。
3.市衛生局接到縣區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或患方的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認為屬于重大醫療糾紛的,應立即向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報告,并應立即派人員到現場指導、協調處理工作,同時,將有關調查情況向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衛生行政部門對疑難病例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就患者的病情、診斷、治療等問題提出分析意見,并進行初步判定,并將意見及時向患者家屬進行反饋,同時做好家屬穩定工作。
4.公安機關在接到醫療機構報警后,應當迅速出警到達現場,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保護醫患雙方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并對有以下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1)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舉行各種形式的祭祀活動影響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
(2)沖擊或占據辦公、診療場所的;
(3)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4)故意損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財物的;
(5)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
(6)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7)圍堵醫療機構出入通道和診療場所,限制人員和車輛出入的;
(8)拒不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法定停尸場所,陳尸要挾鬧事的;
(9)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
5.司法行政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應及時派人到現場協助做好排糾工作,正確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紛爭,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6.民政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要及時派人協助做好對尸體的處置和相關的善后處理工作。
7.市政府辦、維穩辦、綜治辦、局等相關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應及時做好處理糾紛的協調和調度工作。
8.民委應協助做好少數民族患者重大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相關溝通協調工作。
9.市殘聯應做好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溝通和解釋工作。
四、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1.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依規處理糾紛的;
2.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各醫療單位的正常醫療、工作秩序,保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患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等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重大醫療糾紛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患雙方對診療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現故意毆打醫務人員、損壞醫療機構公共財物、占據辦公、診療場所、拒絕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拒不尸檢等影響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的醫療糾紛。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是指因重大醫療糾紛導致醫患矛盾激化,危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安全以及擾亂醫療機構工作、醫療秩序的。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全縣各醫療機構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處理,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分工負責。成立重大醫療糾紛引發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調度安排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按照分配的工作崗位,各司其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處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衛生部門職責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預案,預防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發生,及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并加強與公安、民政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第六條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的重大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小組,工作組由醫務科、護理部、涉及醫療糾紛科室、保衛科和醫院辦公室等相關科室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有關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釋和說服工作,緩解醫患矛盾。如果發生擾亂醫院工作秩序的事件,應該立即報告縣衛生局和公安局,由縣衛生局、公安局向縣政府報告。對一般醫療糾紛事件要以書面形式或電話2小時內報縣衛生局備案。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條件的單位應在接待投訴人時進行實時錄像和同步錄音,并妥善保存錄像錄音資料。
第八條在重大醫療糾紛引發處置時發現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療機構內部保衛部門應立即在職責范圍內處置,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一)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二)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
(三)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
(四)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占據辦公、診療場所、搶奪醫療文書或醫療物品,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
(六)在醫療機構內或大門口設靈堂、堵塞通道及大門,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當公安機關依法參與處置時,醫療機構要確定專人與公安機關保持聯系,要安排工作人員在現場做宣傳、疏導工作。
第十條接到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報告或患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重大醫療糾紛處理申請后,由縣衛生局牽頭負責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以及對外信息、情況匯報和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并負責醫療糾紛調解工作,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協調處理工作。
第四章公安機關職責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引發報警后,要迅速出警到達現場,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保護醫患雙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重大醫療糾紛引發中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立即制止,對嚴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依法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對重大醫療糾紛引發中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偵快辦,依法處理,對違反治安管理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民政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要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重大醫療糾紛中貧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第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靈敏的情報信息網絡,加強對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引發大規模的重大醫療糾紛信息,特別是苗頭性信息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第十六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引發報告后,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對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主要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了解引發事件的起因和有關情況,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揮現場處置工作,并帶頭與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面對面地做群眾工作,及時疏導化解矛盾沖突,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八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律師、人民調解組織、基層司法所參與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調處工作;認真研究處置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相關法規、政府規章,依法妥善處置事件。
第十九條對平息后的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事發地鄉鎮政府要繼續做好群眾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消除可能導致事件反復的不安定因素,進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強跟蹤調查,防止事件反復。
第七章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凡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和單位領導報告,單位領導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對出現本預案第八條所列情況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患者及其家屬可向醫療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查處要求。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接到醫療糾紛的報告后,應立即由本單位的醫務科負責調查、處理或確定專人調查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醫療糾紛案件的報告后,應督促醫療單位作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可在自愿、平等、誠信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處理,如達成和解協議,處理即告終止。對投訴到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好接待和說服工作,并與事發醫療機構聯系,進行協調處理。對衛生行政部門已參與,經多次調解仍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應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
第二十三條為查明醫療糾紛案件的原因,醫療機構和死者家屬可以提出尸體檢驗的要求。如因拒絕或拖延尸體檢驗而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一方負責。尸體檢驗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死者家屬應將檢查后的尸體及時進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條收到尸體檢驗鑒定結果后,醫患雙方應當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清責任,劃分責任大小,確定醫方存在責任的,醫患雙方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理》的規定,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訴訟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等方式,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第二十五條因醫療過失或醫療并發癥致殘但不需繼續治療的住院患者,其家屬應及辦理出院手續。對于無理糾纏,拒絕出院的,經勸說無效,醫療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對以醫療事故為借口要挾、損壞公物,毆打辱罵醫務人員,聚眾鬧事,以及其他行為擾亂醫療單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大腸癌;用藥規律;聚類分析;因子分析
中圖分類號:R735.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5707(2017)02-0012-05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aggregation of TCM for colorectal cancer patients; To discover and explore the objective compound medication regularities. Methods Medical articles about TCM treatment for colorectal cancer in CNKI were collected. 137 medical cases meeting the requirement of TCM treatment were obtained. SPSS 21.0 was used to import data. The group connection method of systematic clustering method in analytic function was used, and Pearson correlation was used in interval. Chinese materia medica with high frequency was set as variables to conduct clustering and factor analysis. Results 93 medical records were screened, with 137 cases corresponding to the specification, 203 kinds of Chinese materia meidca, and 1760 times of frequency. Among the 24 kinds of high frequency Chinese materia medica, 9 kinds were related to Qi, accounting for 44.8% of the total frequency of high frequency Chinese materia medica. Clustering analysis could be divided into 8 types, and 8 common factors were extracted from factor analysis. Conclusion There are regularities of TCM treatment for colorectal cancer. Syndrome differentiation of diagnosis and prescriptions
近年來,我國的大腸癌發病率節節攀升,據中國抗癌協會公布的數據,中國內地大腸癌發病率以4.71%逐年遞增,遠超2%的國際水平。且大腸癌的早期發現水平和民眾篩查意識較低,大部分患者都在晚期才確診癌癥,這就導致患者的術后存活率大大的降低。而隨著大腸癌篩檢普查及診療方法的不斷改進,其5年生存率在更多的患者中得到提高[1-2]。在西醫對大腸癌術后放化療相關不良反應、復發轉移等問題上,中醫藥的作用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中醫認為脾虛、熱毒、血瘀、痰阻等是密切影響大腸癌的發病因素,通過辨證論治,分型治療,結合分期治療、專方專藥、中藥外治等方案,臨床上有不可替代的優勢[3]。本文采用聚類分析及因子分析法,對中醫治療大腸癌的用藥規律進行分析探討。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檢索1979年1月-2015年12月收錄在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CNKI)中的有關中醫藥治療大腸癌的文獻。
1.2 檢索方法
以“大腸癌”/“結直腸腫瘤”/“結直腸癌”為關鍵詞進行一次檢索,以“中醫”“中藥”“中西醫結合”等為關鍵詞進行二次檢索。
1.3 統一藥名
所有中藥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5]為準,若出現其未收錄的藥物,則以《中藥大辭典》[6]為準。如醫案中出現的“姜半夏”或“法半夏”,統歸為“半夏”,半夏炮制品根據炮制工藝不同,其成品在性狀上也略有不同。姜半夏偏于降逆止嘔,法半夏善和胃燥濕。半夏入藥應根據不同的病癥特點,合理選用相應的炮制品,以保證其臨床應用的安全、有效。
1.4 納入標準
⑴經病理學或細胞學檢查診斷為結直腸癌的患者;⑵西醫明確診斷為大腸癌,具有明確的癥狀、證候分型、治療方藥的文獻;⑶療效判斷為有效。
1.5 排除標準
⑴不符合上述納入標準的文獻;⑵患有其他嚴重的腎病、精神病、心臟病等疾病的患者;⑶癌癥已發生轉移,并以其他疾病為主要表現的醫案;⑷不同時具備四診信息、證候和治療中的文獻。
1.6 統計方法
聚類分析是對研究樣品或指標進行分類的一種多元統計方法。因子分析是將多個變量綜合為較少數量的因子以再現原始變量與因子之間的關系,屬于利用降維方法進行統計分析的一種多元統計方法[4]。將符合標準的醫案按3個模塊(四診信息、證候、方藥)把信息錄入到Excel 2010表中,并進行雙人核對,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將收集到的病例信息進行量化,有為1,無為0,全部數據由專人錄入,再由專人進行審核校對,并通過軟件進行校驗,以觀察數據的缺失狀況。將采集到的信息導入SPSS 21.0軟件中,對3個模塊的數據進行頻數分析,了解變量的分布,再對24個高頻中藥采用組間鏈接的系統聚類分析方法,度量標準中的區間選擇Pearson相關性,采用主成分分析、旋轉方法選擇最大四次方值法進行因子分析。
2 結果
選取符合標準的中醫治療大腸癌的醫案文獻共93篇,選取符合標準的醫案137例,建立中醫辨證治療大腸癌的文獻數據庫。
2.1 頻數分析
本研究中中醫治療大腸癌使用中藥共203味,藥味總頻次1760次。表1為出現頻次>15%的24味中藥,出現總頻次為931次。由表1可知,出現頻率高的藥物主要有白術、黃芪、茯苓、薏苡仁、白花蛇舌草、黨參、陳皮等,總結出有9味藥與“氣”有關,出現總頻次為417次,占24味藥總頻次的44.79%;其中與“補氣”有關的藥有白術、黃芪、黨參、山藥、甘草、白扁豆6種,總頻次301次,占24味藥總頻次的32.33%;與“理氣”有關的藥有陳皮、木香、枳殼3味,總頻次為116次,占24味藥總頻次的12.46%。由此可見,大腸癌的中醫藥治療與“氣”有主要關聯。表2是對這24味高頻藥物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大腸癌的內服中藥集中分布在補氣藥等11類藥中。
2.2 聚類分析
對24味中藥進行聚類分析,聚類方法采用組間鏈接,度量標準中的區間采用Pearson相關性,統計量中的方案范圍,一般設為3~10類。結合中醫理論,認為將24味中藥聚為8類比較合適。由圖1可知:類一為白術、黃芪、茯苓、黨參、陳皮、白芍、木香、蒼術、黃連;類二為薏苡仁、半夏;類三為白花蛇舌草、半枝蓮、八月札;類四為敗醬草、白扁豆、山、厚樸;類五為甘草、枳殼;類六為當歸;類七為地榆、苦參;類八為柴胡。
2.3 因子分析
對這24位中藥進行因子分析,Bartlett球形度檢驗卡方值為1111.305,顯著性檢驗P值為0.000,達到極顯著的水平。KMO的值為0.547,>0.5,說明適合做因子分析,但卻1的成分共計8個,因此抽取了公因子8個,方差貢獻率共66.135%。旋轉采用最大四次方值法,得到具有Kaiser標準化的四分旋轉法的旋轉成分矩陣圖,見表3。將各藥物歸入其貢獻值最大的公因子,則各公因子包含的藥物分別是因子1:茯苓、白術、黨參、陳皮、木香、八月札;因子2:地榆、敗醬草、白扁豆、厚樸、當歸;因子3:黃連、蒼術、半夏;因子4:白芍、柴胡;因子5:山藥;因子6:甘草、枳殼、黃芪;因子7:苦參;因子8:半枝蓮、薏苡仁、白花蛇舌草。
3 討論
3.1 藥物頻數分析
從表1可見,治療大腸癌的24味高頻藥中,有8味藥為補虛藥,占33.33%,有5味藥為清熱藥,占20.83%。這與司富春等[7]發現補虛藥和清熱藥占治療大腸癌中藥前兩位的研究結果相一致,而補虛藥中又以補氣藥最多見,有6味藥。由此可見,“氣”在大腸癌的發病病機中所占的比重。所以治療上,重視在健脾補虛的同時配合清熱解毒和化痰去燥類的藥,如《醫學心悟》所述:“夫積聚、癥瘕之癥,有初、中、末之三法焉。當其邪氣初客,所積未堅,則先消之而后和之。及其所積日久,氣郁漸深,濕熱相生,塊因漸大,法從中治,當祛濕熱之邪,削之軟之,以底于平。但邪氣久客,正氣必虛,須以補瀉迭相為用”[8]。若純用“補”則邪氣益固,純用“瀉”則正氣隨脫,此證未愈,彼病益深,所以必須攻、補同用。
3.2 藥物聚類分析
類一中,9味藥都歸脾經,藥效集中體現在健脾益氣、燥濕利水。類二由溫化寒痰藥、利水消腫藥組成。類三由抗癌藥配合舒肝理氣、清熱解毒藥組成。類四中清熱解毒、健脾化濕、生津益肺、行氣消積之藥同用,提示該證型熱、濕、積而不化,氣滯不行;其中敗醬草、白扁豆、厚樸都歸胃經,而山藥補脾養胃,生津益肺。類五中甘草補脾益氣,清熱解毒,祛痰止咳;枳殼破氣、行痰、消積;體現了該證型濕熱、瘀毒、氣滯的病機;類六中突出補血、活血之功能,大腸癌是慢性消耗性疾病,患病之人長期受疾患纏身,致機體氣血極度耗損,所以補益氣血是治療大腸癌的基本。類七中的藥具有止血涼血、清熱解毒、收斂止瀉及抑制腫瘤的作用。類八中的柴胡有和解表里,疏肝解郁,升陽舉陷之效。
由藥物聚類可知,大腸癌與脾有著密切關系,致病以“脾虛”為先,治病則“健脾”成為關鍵環節。這與大腸癌的病機以虛證為本[9],且以脾虛為主[10]的結論相一致。侯風剛等人[11]對腸癌的證候調查分析,也驗證了大腸癌以虛證為主的結論。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多元化 價值分析 解決機制
一、概述
(一)醫療糾紛案件之特點
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較其他類型的糾紛,醫療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它不僅包含醫療科學而且涉及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復雜成因。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殊,醫患雙方關系如果常常處于緊張或者利害沖突關系,就產生致防衛性醫療之虞,不利于醫療工作的進行。三是雙方當事人實力相差懸殊,從表層來看醫療機構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而且醫生掌握著更專業的知識;同時相關的病歷材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故雙方實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大幅上升的現狀對于社會、患者及醫療機構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醫學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促進了人們對自身權利維護的渴求,對糾紛解決的要求也不斷細致,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當糾紛發生時患者一方往往會特別不理智,稍有不慎便會使事態升級,以致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和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與當前醫療糾紛產生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變性相比,這些方式還遠遠不能為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三)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指由訴訟與非訴訟共同組成的醫療糾紛解決整體機制。在此機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獨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運作方法;而在體系中相互協調、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理論角度應當綜合協調訟與非訟、公力與私力、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從實踐層面應當注重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的相互協調解決機制的重構。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解決機制的匱乏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以上三種。這種規定凸顯出明顯的弊端:首先是解決方式比較單一,而且機制沒有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對仲裁機構、調解委員會及專業性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當時沒有規定。其次是對法院調解、訴訟沒有相應專業的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規定。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導致了醫療糾紛之多樣性與解決方式之單一性的矛盾。我國《侵權責任法》及《解釋》也只是規定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無涉其他。更加凸顯了醫療糾紛妥善解決了迫切性。
(二)現行解決機制效率偏低
在醫患糾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顯現不堪負重之態。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做到合理準確,舉證責任的倒置也降低了醫療訴訟的門檻,劇增的案件與法院的承載能力矛盾尖銳,同時也必然影響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被邊緣化。我國雖有重調解輕訴訟的傳統,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往往傾向于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這種做法很多時候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只是非訴訟解決方式效果不明顯。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醫療糾紛尚未形成有機整體,訴訟與非訴訟未能較好銜接互補,效率低下。
(三)現行機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雙方協商。這是一種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和解是建立在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的基礎上。但目前在我國未能形成良好的這一基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而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當事人就很難選擇選擇和解。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都是采用此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基于其職權行為,費用較低。但是,目前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許多醫療機構又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公眾此種解決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較多的質疑。
3.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權威性與強制性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難免造成醫療訴訟成本的加大、訴訟效率的降低;醫療鑒定中雙方的不信任甚至敵對,也不利于醫患關系的恢復,加劇矛盾的尖銳化。
三、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借鑒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非訴訟(ADR)模式解決。首先,鼓勵仲裁和調解。在仲裁方面,先從立法上推進ADR的發展。實務中,仲裁庭聘請專業的醫療和法律人士作為仲裁員,以幫助醫患雙方準確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調解方面,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其次,專業委員會評估。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成立“醫療機構資格鑒定聯合委員會”,負責評估醫院的品質。其還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雙方討論有害醫療過失。否則,醫院可能喪失合格資格。利用此方式從源頭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德國,首先由當事人對話協商,這是一種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調解和仲裁機構解決。調解和仲裁機構是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專門機構,若當事人協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該機構。機構的辦公費用由保險
公司承擔,患方幾乎不用支付費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長的訴訟歷程甚至醫患關系的惡化。最后,訴訟解決。在前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時,患方可對引發事故的醫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但一般由原告對醫方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
四、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價值與應堅持的原則
(一)價值分析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醫療秩序而起還會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該注重主體之間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醫患矛盾,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人民的醫療利益的維護。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患者和醫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沒有后顧之憂,可以全力對患者進行救助,而患者在糾紛發生后不再選擇“醫鬧”,從而醫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過多元化的方式,糾紛得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雙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軌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進法律發展。醫療糾紛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解決,但是容易產生利益失衡,破壞社會和諧。醫療糾紛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它能夠對人們的法治理念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實際更人性化的道路。作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以其專業性和社會性實現了法的空間與社會價值觀的交流,促使法律規范與社會規則的融合,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
(二)應堅持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是大前提。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也一樣,不管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還是對自身理念的完善,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只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才能確保醫療糾紛多暖和解決機制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2.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調解制度在我國有雄厚的文化底蘊和制度土壤。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3.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與權益的失衡戚戚相關,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更加使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如果在解決此種糾紛的時候不能堅持公平正義的話,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義為原則,才能實現正義途徑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五、構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重調解制度
1.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1年實施的《人民調解法》設立了“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醫療專家、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不僅能吸收人民調解的優勢,而且可以使醫療糾紛得到更專業的解決。
2.改革行政調解。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高效專業的優勢,也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理,是非訴訟解決的重要方式。建議取消行政調解限于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并可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只要一方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在糾紛處理時人員組成、程序等均應滿足公開、透明的要求,增強當事人的主導性,提高行政調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調解功能。廣義上的法院調解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訴訟中調解。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這樣可以避免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二)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仲裁與訴訟互補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優勢是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很好途徑,但是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鑒于此,建議把仲裁范圍放寬至醫療糾紛或者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部門;聘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從更專業的角度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對于無法仲裁的情形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庭,避免糾紛的拖延與惡化,以判決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強仲裁庭與審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進訴訟的效率,以訴訟的強制力強化仲裁的效果。
1醫療糾紛的防范
1.1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首先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1.3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醫務人員通過法律的學習應具備以下2點意識。
1.3.1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1.3.2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1.4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我們發現以下的疾病種類和人群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屬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發生爭端。個別人發酒瘋制造事端。
1.4.2經濟拮據者,對用藥、治療費用易產生懷疑,擔心被開大藥方或無關的治療檢查項目。
1.4.3慢性、復發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費較多,心情煩躁,往往對治療效果不滿,易產生抵觸情緒。
1.4.4患者家中有從醫人員者,由于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
紛。
1.4.5應用激光、外科手術進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費較高及期望值較高,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易產生糾紛。
1.4.6本院職工的熟人,往往減少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不做詳細交待,不簽協議書,留下了糾紛隱患。對于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2.1一些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病人或家屬往往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并在現場引起圍觀,有時還會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這時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可讓患者離開現場,或請病人到辦公室坐下商談,耐心傾聽病人的投訴,使病人逐漸息怒。
2.2對于病人由于醫護人員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的不滿,在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時,表示理解和贊同,這時病人的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們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2.3對于醫院沒有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對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糾紛,我們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診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預防等,贏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無論你如何解釋,非要醫院賠錢,否則就會曝光媒體。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我們要據理力爭,正告患者醫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