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15 15:38:3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論文關鍵詞 行政機關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強行對公民的人身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或行為加以約束或控制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按照法定程序,對違反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予以制裁的行政行為。在很多行政處罰案件中,特別是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實踐,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往往先后進行,甚至發生重合,兩者的關系如何定位,將直接影響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
一、實踐中兩者關系的困惑
原告:王某
被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隊**大隊
2012年5月21日12時16分,被告民警執勤時,發現王某駕駛的機動車沒有懸掛車牌,隨即對其進行攔截檢查。王某稱其并非故意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路駕駛,因為其車牌丟失且急于送女兒去醫院才駕車上路。民警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未予采信,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場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處以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經曲某某本人簽字送達后民警放行了王某的車輛。
2012年7月25日,王某將被告訴至法院。王某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上道路行使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如果民警對其因未懸掛車牌號上路行使的行為進行處罰,首先應該對其車輛進行扣留,而執勤民警沒有扣留車輛,說明民警執法程序違法,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因程序違法而應該予以撤銷。
針對王某以上起訴意見,被告答辯認為本案被訴的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而非扣留車輛的強制措施,原告對被告沒有履行扣留車輛的強制措施有異議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可另行提起訴訟。
針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因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該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程序的缺失和違法必然導致處罰行為違法,因此本案被告作出的罰款行為應該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政處罰決定不應該被撤銷,行政強制措施并非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是兩個獨立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針對兩者分別具有相應的訴權。本案中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沒有影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如果王某對被告沒有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行為有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另行起訴。
以上兩種處理意見集中反映了關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關系的兩個爭議問題:(1)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是行政行為的法定程序;(2)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是否導致行政行為的違法。
二、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是行政行為的法定程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了制止違法嫌疑人的違法行為或預防違法行為持續引發危害后果,會對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然后通過進一步調查,作出是否對相對人采取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發生于行政處罰作出過程中,強制措施程序與行政處罰程序時有重合。從形式上看,行政強制措施貌似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生活中很多人甚至是執法人員的觀點與王某一樣,認為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一個法定程序。如果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那么法定程序的缺失必然導致行政處罰的違法;否則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并不必然導致行政處罰的違法。筆者認為,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主要理由如下:
(一)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違法,不會影響行政處罰目的的實現
行政機關在執法中行使行政強制措施目的在于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保障行政管理行為的順利進行等,它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程序性保障手段。而行政處罰是對公民財產或者人身權利的實體處理方式,其立法目的在于通過行政處罰對行政行為相對人進行懲戒,以防止相對人再次違法。從立法目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規定采用扣留機動車等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繼續上道路行使,督促當事人盡快補辦相應手續,而并非要達到對當事人進行懲戒的目的。本文案例中公安交通行政管理機關對王某作出200元處罰的行為,目的在于對王某未懸掛車牌號上道路行使的違法行為加以懲處。本案被告因故沒有實施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不影響其對王某進行200元行政處罰的懲戒目的的實現。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雖有時會發生重疊,但是兩者實施程序在法律規定上是相互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不是行政處罰違法的原因
車輛扣留作為行政強制措施,其實施程序應當符合《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而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其實施程序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兩者在程序上有相互重合之處,如現場出示執法證件、告知處罰或者強制的理由、法律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和救濟的途徑等,但是此時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分別與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程序違法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屬于一個行為帶來了兩個違法結果的“一因多果”現象,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導致行政處罰違法。
(三)法律賦予了行政行為相對人分別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的權利
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程序行為、中間行為,是為了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做出而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達到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屬于可訴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無疑屬于行政行為范疇,具有可訴性。就本案而言,王某對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查扣其車輛有異議可以提起對被告沒有履行該行政強制措施的不作為的訴訟。
(四)從理論依據與實踐操作的角度看,認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的觀點無法解釋理論上和實踐中的問題
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而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則是經盤問之后才能確定的事實。如果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那么無疑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了行政處罰行為的實施。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已經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相對人,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時候并不必然已經認定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定程序在邏輯上就存在矛盾,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法定程序的觀點顯然不能成立。還有一種情形,從兩者發生的時間上來說,行政強制措施有可能持續到行政處罰行為完成之后。如本案中,如果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行了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在當事人補辦牌照或者提交有效證明之前,扣留狀態都將持續,而處罰行為在處罰完畢之后就已經完成,扣留狀態很可能會持續到處罰行為完成之后,如果持續扣留車輛過程中被告發生違法行為導致扣留措施被撤銷,則顯然不能用處罰行為完成之后的行為來評價處罰行為,換言之,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法定程序的觀點不能成立。
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是否必然導致行政處罰行為違法
雖然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但并不代表行政強制措施對于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認定沒有任何影響。實踐中,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用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作用:一是預防或者制止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二是為了保全固定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順利進行;三是為了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充分執行。
具體來講,行政強制措施對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認定是否產生影響應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當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對于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不產生任何影響的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完全獨立于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違法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例如本文案例中對車輛進行扣留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并不導致公安交通部門對王某做出的200元處罰決定違法。行政機關對王某做出處罰所認定的事實是王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并沒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對這一事實認定產生任何影響,因而,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不對本案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認定產生任何影響。
(二)當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對于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則可能導致行政處罰因違法而被撤銷
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時候,行政強制措施所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成為公安機關證明相對人違法行為情節的證據,此時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與否就會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產生影響。如果行政強制措施針對的證據是認定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則會導致因為取得證據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而使得證據具有瑕疵。當這種瑕疵足以導致證據不被采納時,則最終導致的情形就是因為行政強制錯的違法間接導致了行政處罰的違法。如果行政強制措施針對的是次要的證據,即行政處罰行為即使缺少此部分證據仍然有充分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那么行政強制措施違法亦不足以導致該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
《行政強制法》與《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并稱“行政法三駕馬車”,行政處罰法解決的是亂處罰,行政許可法解決的是亂審批,《行政強制法》則是平衡權利與權力,充分保障法律救濟,實行實體法與程序法并行。由此給城管執法過程強制適用提出更嚴更高要求,筆者結合城管工作實際簡要分析行政強制法在城管執法領域中的影響(由于各地城管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職能不一,難以一一具體闡述):行政強制法實施以來城管執法面臨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依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城管機關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能以規章、政府文件為依據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隨著行政強制法實施、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工作進一步深入,目前各地集中行使行政處罰城管執法都是間接引用的,從行政法規到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橫跨幾十部法規。城管執法缺少專門統一法律由此帶來了執法主體資格,適用法律依據等一系列問題,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只是行使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某法某一項。
2.執法主體資格問題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而具備資格行政執法人員又無從鑒定,依據公務員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執法人員必需為公務員,因此就帶來了大批事業性質執法人員領取執法證后能否具備資格執法問題。可喜的是今年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人社廳正進行對事業單位人員執法身份規范,進一步推行事業單位改革加快城管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步伐。
目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比較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托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傭臨時人員執法,執法的隨意性較大,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法制的嚴肅性和政府形象。因此,《行政強制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這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內受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事業單位,就無權實施行政強制權。
3.違建強拆執行程序周期過長問題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60日復議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個月訴訟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濫用現狀
中圖分類號:DF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221-02
一、目前公安實踐領域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存在的問題
(一)學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含義的理解
通常所言的“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法學體系中指的是“行政強制”,是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層面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特征。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采取緊急的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1)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應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本身沒有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它們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2)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危及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政相對人。行政強制措施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但相對人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3)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或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4)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屬單方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單方面作出,無需相對方同意。但相對方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二)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理論分類: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戶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內容,這些管理業務都涉及行政強制,但本文重點談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強制措施。
1、以其適用目的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簡單地說就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法律賦予特定行政機關的一種緊急處置權。其目的在于預防某些情況的發生或者制止某種危害行為。即時性強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緊迫性,行政處理和執行同步,相對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即先執行后爭訟,這一特征區別于行政強制執行。即時性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帶離現場、盤查、約束、扣留、收容審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執行性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繳、抵繳等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和代履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執行罰是指有關行政主體在相對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對相對人處以財產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執行罰是多數國家均采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手段。
2、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和對經營活動(行為)方面的強制措施。
對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嚴加管教、責令嚴加看管和治療、約束、責令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強制帶離現場、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收容教育、收容審查、強制戒毒、強制性教育措施(勞動教養)、強制傳喚等。對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扣繳、收繳、追繳、強制鏟除等。對經營活動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改正、取締。
(三)法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位
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繁多,理論上的歸納一般包括如下: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行政強制措施在一定情況下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如預防性、制止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大多數如此。但在多數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是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執行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大多數是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另外,個別的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成為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盤問、收審等。
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屬于行政強制的范疇,而應屬于司法強制。也有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質上是行政權的延伸,故應歸人行政強制的范疇。
(四)實踐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誤區
通過調查發現,實踐中很多人搞不清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不分。實際上,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主要體現這些方面: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后制裁,是一種最終的處理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也不是制裁,適用過程中只要達到行政目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以及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處罰是為了最終制裁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
4、適用的頻率不同。行政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一事一罰或一次性處罰,不能對同一事多次進行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一相對方持續適用,直至達到行政目的。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
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消。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此外,二者實施的對象也不盡相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的行為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不一定是違法的。
二、公安實踐中運用行政強制措施存在的濫用現狀問題分析
(一)濫用現狀問題之―――程序問題。這一問題的主要表現是不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規范、任意實施。造成此類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立法滯后,立法不健全,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過于分散。二是程序意識差,權力意識太強。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準,然后,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二)濫用現狀問題之二――比例原則的問題。現代行政法面臨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將國家權力(包括警察權)的行使保持在適度、必要的限度之內,特別是在法律不得不給執法者留有相當的自由空間之時,如何才能保證強制權的行使是適度的,不會為目的而不擇手段,不會采取總成本高于總利益的行為。在大陸法中,這項任務是通過對手段與目的之間關系的衡量來實現的,也就是借助比例原則來進行有效的控制。
關鍵詞:責令改正;法律屬性;行政處罰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4-0128-02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大多同時附有“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規定。但學術界對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一直存在分歧。那么責令改正是否是一種行政處罰?如果是行政處罰,就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所應當遵循的程序要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決定等,否則,就是程序違法;如果不是行政處罰,它的法律屬性又是什么,這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尤其是在基層執法中必須要回答的問題。
一、責令改正的概念界定
1.責令改正的法律根據
責令改正的基本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關于責令改正的規定,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單純的責令改正,例如《產品質量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銷售者未按照第1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另一種是把責令改正作為處罰條件,例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責令改正的概念定位
責令改正因各種違法行為的不同而分別表現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賠償、責令銷毀、責令更換、責令修理、限期拆除、責令改正、限期治理等很多種形式,概念非常抽象。根據學術界對責令改正內容的概括,筆者認為可以把責令改正這一概念解釋或者定義為:責令改正一般是指國家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違法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復原狀的具有強制性的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性質分析
1.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者的一種制裁
根據學界通說: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的行政制裁。制裁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因而必須以違法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制裁的目的,是通過強制違法者為其違法行為付出對應的、對其不利的代價。在行政處罰的所有特性中,“制裁性”是行政處罰最本質的特性。
2.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預防違法者再犯
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對違法者的懲戒和教育,促使其以后不再重犯。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行政處罰是要求違法者承擔一種行政違法責任,而不是一種法定的義務
按照傳統理論,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應當做的事,第二應當做的事沒做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行政處罰所要求追究的責任模式是第二層面的責任。即行政處罰實質上是要違法者承擔一種違法責任。
三、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本質之契合
第一,責令改正的制裁性。首先,責令改正意味著宣告相對人所作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違法性宣告,本身就是一種精神層面的懲戒;其次,責令改正還意味著相對人需要重新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就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第二,責令改正的目的。其目的首先是恢復合法狀態,但是深層次上,還是要給予相對人和社會一種警示,要求他們合法作出行為,否則就要重新作出行為。因而責令改正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防止相對人再次違法的效果。因為如相對人再次違法就需要改正。
第三,責令改正具有的責任性,而不是義務性。即責令改正是要求違法者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不是義務。這里可以借用民法的理論,民法通則中,民事責任總共有十種。其中,修理、重做和更換也是一種責任形式。也就是說,責令改正,表面上看是為相對人設定了一種義務。但在實質上,是要相對人承擔一種違法的責任。
此外,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在形式上,都是職權行為,都是針對違法行為。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基本得出,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具有本質上的契合性,因而可以將責令改正定性為行政處罰。
四、責令改正與相關概念的辨析
1.責令改正與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只存在于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檢查、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系,并且相互銜接。責令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對人違法為前提,而行政命令的作出并不以相對人行為的違法為前提。
2.責令改正與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權利和以義務為內容的、臨時性的強制行為。它具有非制裁性,可以針對違法當事人作出,也可以針對合法當事人作出,如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責令改正與行政強制措施都是具有約束力的行政行為,但是兩者有明顯區別。一是強制程度不同,責令改正則是要求當事人糾正或停止違法行為,不具有直接強制的作用;而行政強制措施直接表現為采取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具有直接強制的作用。二是作出責令改正必須以當事人出現違法行為為前提;而部分行政強制措施不以當事人出現違法行為為前提。三是責令改正是一個終局性的行政處理決定,它以行政相對人存在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法行為為前提;而行政強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可以針對違法當事人作出,也可以針對合法當事人作出。因此不能把責令改正視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
五、責令改正定位為行政處罰的積極意義
1.將責令改正定性為行政處罰的積極意義
將責令改正定性為行政處罰,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可以將責令改正列為《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七)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之一。如此一來,不但可以填補法律上的漏洞、為相對人提供更好地救濟,還可以加強對責令改正行為的法律監督,也有利于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依照嚴格的行政處罰程序進行執法工作。將責令改正定性為行政處罰,那么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時,就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事先告知、舉行聽證等要求,履行法定的行政程序義務,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相對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同樣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標準進行合法性審查。這是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2.責令改正的適用問題
對于能夠改正的應當首先適用責令改正,給予相對人一種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行政處罰的人性化。對于拒不改正的,可以適用其他行政處罰;對于情節較輕的行為,原則上不再適用其他行政處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行為,原則上可以同時適用其他行政處罰。
根據法律法規所適用的責令改正規定,具體可以將責令改正的適用情形分為三種類型。
其一,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行為,應為行政處罰的附帶結果。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除了要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外,更重要的是還要糾正違法行為并消除其消極后果。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對相對人進行處罰并不能直接消除違法后果,這時就需要借助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但是,這種責令改正是為了在行政處罰中更好地實現行政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措施,因此其從屬于行政處罰,本身并不是一種獨立的行政處罰。
其二,屬于行政處罰程序類的責令改正。這類責令改正是行政處罰的法定前置程序或者步驟,缺少這一步驟或程序,就不能完成行政處罰,而且這類責令改正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對人知道接受且拒不改正的。其表現形式為遞進式,是為了行政處罰的完成提供證據的步驟或程序。
其三,屬于行政處罰類的責令改正。這類責令改正是行政處罰一種形式,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但多數是以并處的方式出現在行政處罰中。其表現的方式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非法所得,可并處……的罰款”。從處理后果上,責令限期改正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同時必然使相對人較責令其改正之前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因此是對相對人課以的一種行政法上的不利,也符合行政處罰的本質特征。
3.責令改正與“一事不再罰”原則之間沖突的調和
按照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精神,對于同一違法行為不能處以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如,工商局發現某些企業違法經營,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這時如果企業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改正不當的。工商局對其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這時候,是不是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呢?按照正常的理解,應當是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因而將責令改正定性為行政處罰,必須要調和二者之間的沖突。
如果將責令改正定性為行政處罰,那么其與“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沖突調和的原理應當是:責令改正盡管是一種行政處罰,但是如果相對人拒絕改正的,則該行政處罰并未對其產生實質影響。這時候,再對其處以行政處罰并沒有加重其負擔。當然,也可以從救濟性行政處罰的原理來論證,即責令改正只是一種救濟性行政處罰,其與負擔性行政處罰之間并不是完全不能同時適用的。當救濟性行政處罰不能起到處罰目的時,完全可以適用負擔性行政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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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一般程序;行政處罰;辦案流程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229-01
1.案源登記。依監督檢職權查處的初步調查。或者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進行核查。制作現場筆錄等等,在此期間經報批準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立案。(1)根據初步掌握違法行為的證據,填寫立案審批表;(2)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建議立案并指定兩人以上承辦;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立案。
3.調查取證。(1)調查取證。1)調查、收集有關違法行為證據;2)依法檢查違法行為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證據提取單;3)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到場和拒絕簽名應在筆錄注明)。(2)先行登記保存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1)填寫有關事項審批表經機關負責人同意或口頭批準24小時后補辦;2)填寫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3)制作清單,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3)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1)詢問被詢問人,制作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應核實并簽名蓋章);2)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4.案件調查終結。(1)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書(尾部承辦人簽名署時間,辦案機構負責人也要簽名);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即:填寫(行政處罰建議)的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或者填寫統一格式的《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2)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5.送核審與行政處罰建議審批。(1)法制機構核審,填寫案件核審表;(2)機關負責人審批行政處罰建議書。根據案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或強制措施:1)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寫有關事項審批表報機關負責人審批);2)填寫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3)當事人在清單注明取回有關物品并簽名。
6.告知當事人(處罰告知或聽證告知)。(1)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2)制作陳述、申辯或聽證筆錄;(3)當事人要求聽證,應發聽證通知書。
7.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舉行聽證會,制作聽證報告(當事人不申請聽證的該程序自動省略)。
8.案件處罰決定審批并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不申請陳述、申辯或聽證的三個工作日后或者當事人陳述或者聽證程序結束后)。(1)填寫處罰決定審批表;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2)簽發決定書。1)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機關負責人審批處罰決定;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有規定擬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或者給予較重處罰或給予屬于聽證范圍的處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后。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3)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送達回證)。
9.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