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14 14:49:5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的規范作用,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法律調控;市場經濟;市場規范
一、前言
市場經濟主體體系是一個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主體結構,雖然各自獨立,但相互又存在著復雜的生產關系、交換關系和產權關系,市場經濟得以良性運行的必要前提就是確立市場主體地位,對這些復雜的市場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規范,以使各自的責、權、利明晰化。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全球化、多樣化,原本就不夠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暴露出了諸多問題。在這種背景下,研究如何通過完善市場經濟法律調控機制,規范市場經濟的秩序,對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規范化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法律調控對于規范市場秩序的作用
最早提出法律對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具有重要影響的是拉波塔等人,他們認為法律調控對于經濟市場秩序具有積極的規范作用。研究表明:盡管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程度不同,但法律調控對規范經濟秩序和提高經濟發展水平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提高市場經濟活動的規范化程度
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各類市場主體發育不成熟,市場交易的法律、規章雖多,但沒有統一的基本立法,產生多重標準、多頭管理,新舊法規并行、規則不一、甚至矛盾,從而導致交易秩序混亂。尤其是公共產品在生產和價格方面都存在交易信息不對稱的壟斷行為,權力甚至成為市場要素,并在市場運行中起了主要作用,從而導致了市場的非公平性和資源分配的低效率。在企業的設立、歇業、變更、兼并、轉讓等環節很大程度上受行政干預,在企業登記注冊的操作方面執法不嚴,企業資產權屬不明,產權邊界模糊,不該破產的企業卻為了逃避債務而破產,致使社會資源流失嚴重。不僅損害了市場誠信,也侵害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市場規范是指建立在產權制度基礎上的市場主體進入和退出市場的規則。隨著市場規范化法律調控措施的推進,假個體工商戶、假企業、假合資、超范圍經營、無照經營的現象得到遏制。市場規范化程度的提高,保證了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的有效運行。
(二)減少市場經濟活動的不規范行為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由于市場經濟活動的不規范行為,導致各種糾紛、事故頻發。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執行力度的加大,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規范行為有了明顯減少。例如,前幾年,礦難一詞頻見報端,并相伴于人們的茶余飯后,時常引人不寒而栗。很顯然,無論是私營礦洞還是國有礦山,無論是因為利欲熏心還是,都是由于對不規范行為管理、監督、懲戒模式的落后與缺失。也許有些人會以為,只要加強監管力度,對于出現不規范經營行為的礦山采取堅決關停的措施,再加上要求干部定期下井等政策,就可以逐步把礦難死亡降到最低。但事實上,這些措施基本上都只是治標不治本,也就達不到所希望的效果。我們只有將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深入人心,讓所有相關人員都明確地認識到法律法規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才能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自覺地規范其經濟行為。從相關部門在一線調查了解到的情況看:與前幾年相比,市場經濟活動中不規范行為出現的比率的確減低了;由于有法可依,近兩年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爭端也相應減少了。
(三)遏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平衡,多層次、多水平的情況并存,出現相互攀比,基本道德、信用缺失,甚至無視法律、規則而不擇手段的局面,致使市場經濟秩序被破壞。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關法律和制度的逐步建立,如房地產市場、期貨市場、股票證券市場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建立,對于有效地遏止和預防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犯罪行為的產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和顯著的效果。在市場經濟監管中,行政機關加強了管理和監督職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具體的行動中,針對企業不法經營采取收繳銷營業執照的措施,取消其經營權,針對辦理假營業執照證書的情況,及時收繳,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并進行嚴厲懲處,有效遏制各種不法行為。
(四)提高市場經濟主體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所謂市場經濟,有幾個非常重要的關鍵詞,就是市場、民主、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模式是與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法制的進程而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有很多優秀的成分,去弊存益,不但在現在而且在將來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中都可以幫助我們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困擾。今天,市場經濟的健全和完善既能夠保證經濟高效高速的發展,同時又能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合理平衡社會分配。經過近年來廣泛開展市場經濟法制教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教育,在思想、文化等領域形成一種預防犯罪的社會氛圍,引導人們自覺抵制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侵蝕,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樹立自覺的法律意識。從市場經濟中交往活動誠信程度的提高可以看出,隨著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加之廣泛的宣傳教育,市場經濟活動參與者的法律素質有了顯著提高。
三、法律調控規范市場經濟的具體措施
第一,根據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是市場經濟法律調控的必要基礎。通過法律調控實現市場經濟的規范化,一方面要加強法學理論研究,為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強立法,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制建設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因此,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設和進一步完善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通過不斷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具體特點和規律,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在此基礎上,對市場經濟法律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總結,結合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創新,及時解決法律法規的不配套、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規之間、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相互抵觸的問題。同時,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法制建設的做法和經驗,從而為促進和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加強市場經濟的法制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民法律意識,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特別是要重視提高市場經濟參與主體的法律素質。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活動的總稱”。實現法律對規范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必然要求市場經濟主體既要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依法辦事,又要懂得自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經濟事務。因此,加強市場經濟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還在于提高人民的法律自覺性和主人翁地位,使廣大人民群眾主動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主動拿起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人的法律素質培養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對于市場經濟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必須樹立長期作戰的思想,要堅持不懈地進行下去,幫助公民提高對法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作用的認識,增強對市場經濟法律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重要作用的認識,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自覺性。
第三,努力提高市場經濟法治化管理水平,強化嚴格執法,保證市場經濟法律的有效實施,充分發揮法律的調控作用。市場經濟相關法律制度,為市場經濟行為的自由順暢發生提供著行為規則和法律規范形式。市場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遵紀守法行為一開始并不是自覺的,而是在嚴厲、嚴格執法的限制、約束、監督之下促成的,并在優質、高效、規范的法律服務幫助下,逐漸形成一種自覺的行為。市場經濟活動中,市場經濟主體這種自覺行為的形成,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對于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切實有效的作用。因此,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嚴格執法的原則,保證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要努力提高市場經濟法治化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法律的調控作用。
四、結論與建議
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全球化、多樣化的經濟背景下,如果沒有健全的法律調控體系就不可能實現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法律調控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的秩序,有利于經濟活動的所有參與者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法治保障有利于確保經濟活動遵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有利于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的作用就是指引人們哪些行為可以為、哪些必須這樣為、哪些不得這樣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法律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市場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遵紀守法行為一開始并不是自覺的,而是在嚴厲、嚴格執法的限制、約束、監督之下促成的。法律調控的作用就是在于保持市場經濟秩序規范有序,從而保證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進行競爭。法律調控下的市場經濟主體規范行為,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對于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切實有效的作用。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起步較晚,很多法制行動都還在摸索中,在今后的法制建設中,我們要根據市場經濟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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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legal function may divide into legal approximately the standard function and the legal society affects two broad headings. The legal essence is the social main body claim of right, is the main body innermost feelings meaning expression. The legal function realizes the process materially is the social main body will in the display function.
關鍵詞:法 功能社會作用
key words:French function society affects
一、 法律功能概述
法律是體現了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法權關系,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體系。在階級社會里,法律強烈地表達了統治階級的法權關系。法律功能是法律所具有的調整和保護一定社會秩序和社會關系的潛在能力及其外在表現,即法律的應有能力與實際發揮的作用?!胺晒δ堋辈⒉皇且粋€嚴格的學術術語,只是“法律”和“功能”這兩個詞的結合。任何社會天然得具有秩序化和組織化的需要,這也是之所以產生規則的原因。在當今社會,法律無疑是最有效的規則。法律功能的實現必然也是對這種需要的滿足。
二、 法律功能的分類
為了全面的認識法律功能,我們可以將法律功能大致分為法律的規范作用
和法律的社會作用兩大類。
(一)法律的規范作用
第一,法律的告示指引作用。首先,法律通過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得規定,表明國家對于社會公民行為的意見和態度,從而影響社會主體的意志和價值觀。其次,提供人們社會活動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在社會活動中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指引作用的發揮以對法律要求的知曉為前提。指引有兩種情況:確定的指引和不確定的指引前者通過規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者抑制一定行為;后者通過授予法律權利,給人們創造一種選擇的機會。從立法的意圖來說,這兩種指引所包括的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們行為時所考慮的因素。① 第二,法律的預測評價作用。法律文本通過對權力義務的規定、責任后果的設置預設了評價的標準。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評價某一具體行為的性質與法律意義。人們可以通過法律規范了解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三,法律的制裁作用。一旦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法律就會按照預設的標準予以相應的制裁。行為制裁是為了恢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也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的再發生。② 第四,法律的教育作用。這一作用與前三者是緊密相連的。法律通過規定權利義務、設置違法責任以及懲治犯罪,當然,還有普法宣傳教育,起到相應的警示教育效果。尤須注意的是,這四種作用彼此是相互聯系,互為依托的,而非截然分開。
(二)法律的社會功能
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法律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首先,法律起著管理一般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社會公共事務指的是社會的性質所決定的具有普遍社會意義的事務。立法者最關注的法律效果無疑是法律是否能夠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以及確保國家的安定團結。法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能力與效果直接關系到這些期待的實現。當然,這一功能也是法律最基礎的社會功能。其次,法律有著特殊的社會政治功能。法律史政治文明的產物,自然有著服務于政治統治的功能。在階級社會中,法律是統治階級維護階級統治的有力武器,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法律是維護民主政治、保障社會安定生活秩序的守護神。我們常常掛在嘴邊的“法治”即可體現其重要性。
三、 法律功能的實現
法律的本質是社會主體的權利要求,是主體內心意思的表達。法律功能的實現過程實質上是社會主體的意志在發揮作用。在階級社會里,集中地表現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在非階級社會里,主要體現的是社會公民的意志,法律是社會主體依照自己的意志去調整社會行為,維護社會關系,鞏固社會秩序的。在評價一部法律的功能的實現狀況時,我們只需要考量這部法律在何種程度上滿足社會主體對于法律穩定社會秩序、打擊違法行為的需要。法律規范是有限的,社會生活是無限的。所以,我們不可期待一部法律百分之百的實現其立法原意。如果這部法律滿足了當時的社會需求、符合歷史的潮流、在實際生活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就可以說,它的功能得到了較好的實現。
四、 法律功能的局限性
(一) 穩定性有余,欠缺靈活性
法律想要成為有效地控制手段必須具有權威性,穩定性是權威性的保障,所以為了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必須賦予其相對的穩定性。而法律規范的數量較之于紛繁復雜的案件、變幻無窮的社會生活而言,可謂少之又少。法律所以在處理某些案件的時候,我們常常會看到法官援引“誠實信用原則”之類的話語,盡管這樣做維護到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這其中的尺度是很難把握的,往往還會帶來很大的爭議。
(二)普遍性有余,欠缺具體性
法律規范的制定總是會顧及大多數現象的需要、追求普遍性,所體現的是針對于一般現象和普遍適用的規則。但是往往會有不同于普遍情況的個別情況存在。法律規范法律規定的再全面也不可能顧及到每個具體個案的特殊性,所以存在普遍公正與個案公正之間的矛盾。
(三)立法水平有限
法律功能的實現受到立法水平的制約。首先,生活不會停下腳步留給立法者立法的時間,因而,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他們只能不停的追趕。所以,當下的法律總是存在時間上的滯后性。其次,立法者的認知水平是有限的,他們不可能全面地、準確地把握社會生活對法律的秩序化需要。這兩個因素導致立法水平面對現實需求時,總是顯得很無力的。
我們期待法律功能的實現是建立在有若干優良法律文本的基礎之上。為了更好的實現法律的功能,每一個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都應該為法律的制定與完善出謀劃策、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法律 萬能 社會關系
法律,在過去對于老百姓而言是個很高的概念,人們總是報著又敬又怕的心理仰望法律。在法律的約束下規范自己的行為,在法律所劃定的圈圈里工作生活,避免行差踏錯。法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都處于這樣一個奇怪的位置,說遠,它存在于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無時無刻的出現在視聽范圍內,是社會活動的保障,制約著方方面面;說近,它又好像離我們有一定的距離,你在它之下,卻不知道怎么用它。大多數人對于“法”都只是有一個模糊的概念,經常等同于“公理”、“公平”、“天理”、“說法”一類的字眼,對于遵守和服從都做得很好,可是當“法”成為自己的保護的時候,就顯得很無助了。
近些年,普法教育普遍開展,從城市到農村,從單位到個人,法律漸漸脫去了那層神秘的外衣,走到人們日常生活中來,從接觸到了解到運用,人們開始真正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學會了如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本是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可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思想的不斷進步,問題也總是如影隨形的接踵而來。社會上形態萬千的現象和事件不斷地提出同一個問題:有些事情法律解決不了,為什么法律不是萬能的?回答了這一問題,才能讓人們更好的理解法運用法律。
要了解法律不是萬能的,首先要從法律的來源著眼,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這就決定了法律只能是掌握了國家政權的階級在國家強制力作為根本保障的前提條件下,在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上,制定和頒布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建立的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就其來源而言,可以看出法律的階級性和物質制約性,這兩性的存在為法律的不可萬能奠定了基礎。階級性的產生決定了在法律面前的群體的不平等性,決定了法律代表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首先要保護的必然是統治階級的利益,當然,法律也具有社會性,普遍性,但這些都是在保證階級利益不受侵害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的。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律必然做不到也不可能萬能。而物質制約性,是指法律的基礎是建立在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屬于上層建筑,法律被經濟基礎決定后發生反作用作用于經濟基礎并為之服務,其運動軌跡是順時針按照經濟發展方向一起發展的,這種運動軌跡是曲線的波浪形狀,也使法律對經濟有時適應有時不適應。再者,既然是有基礎,就必然被基礎所限,基礎長不大,基礎上的也長不大,基礎不發達,基礎上的也不發達。并且,由于落后于基礎的發展速度,必然會導致法律發展的滯后,用滯后發展的一方去應對甚至制約領跑的一方,難免會瞻前顧后無法全面,這也給法律的萬能拖了后腿。
其次,從法律的訂立看,法律是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并經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執行的。需要有高素質的立法者,具有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專業隊伍。而無論是何種社會何種立法體系,法律最終是由人制定的,是集合了人類智慧結晶的產物,人的智慧尚且不能達到萬能的程度,依靠人的智慧形成的法律也就理所當然的無法萬能。法自誕生之日起就面臨著一個永恒的矛盾,法必須保持穩定,否則它就會失去權威性和確定性,使人們感到無所適從,失去對法的信心。然而在這同時,社會又是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的,人們只能在總結了社會變化的經驗之后,才能制定出相應的法律等行為規范,因此法總是滯后的。這就給法的作用的發揮帶來了一個很大的難題,即法如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適應社會的發展。我們很善于吸取教訓總結經驗,盡可能的把“法”的內容擴充完善,使之適應社會發展,國家需要,但是新現象,新狀況的層出不窮總是走到我們思維的前面,給現有的法律留下空缺和漏洞。同時,由人制定的法律也不斷的受到同樣由人發起的行為事件的挑戰,人與人智慧斗爭的勝負交替也使“法”的萬能停留在一個暫時的相對的階段。
再次,從法律的適用范圍看,法律調整的是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行為和社會關系都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法律是概括性的規范,不能在一切問題上都做到天衣無縫,也不能處處做到個別正義,不可能考慮到社會生活中的所有情況并完美無瑕地加以規定。法律是講究程序的規范,缺乏對社會事件的及時應對和處理,其內容比較概括定型,容易導致法律條款的僵化死板,用簡單明了的文字來定義的法條法規沒有辦法囊括形態萬千的社會行為。法律語言有其拙劣性,留有許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給適用帶來標準難以統一的問題。盡管法律是統一的行為尺度,但存在許多不能作具體、確定規定的地方。另外,法律推理過程中往往會離不開適用者的主觀意志,因而也就滲透了適用者個人的非理性因素。
關鍵詞:法律權威 公正 法治
一、法律的至上權威
在大多數當代社會 ,法律是惟一主張具有無限權威的人類制度。法律通過權威的或主張權威的行為標準組織社會生活。
權威的概念與法律的概念不可分割的聯系在一起,那種認為法律的分析涉及法律擁有事實的或有效的權威,但不必然包括合法性權威的概念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擁有權威的人僅當在他之上的人認為他擁有合法性權威時,他才擁有有效的或事實的權威,即法律為自己主張合法性權威。直接談論法律本身的權威是可能的,如果法律是實施某種行為和排除相沖突因素的理由,那么法律具有權威性。
法律是權威性的指導以及其他權威性指導的淵源,“法律主張合法規則的存在是服從行為的理由”,而不是 “法律要求服從是由于對法律約束力及有效性的‘承認’。任何法律制度都聲稱具有至上的權威,要求人們服從。
如前所述,法律的權威是一種合法性權威,它主張法律規則應當是行為的排他性理由,對任何導致違反法律規則的理由,法律都要求人們忽視它們。但是,法律的權威也不是一種專橫的權威,它不能依靠其所規定的強制性手段而獲得。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方式:一是提供社會合作的方式 ,二是規定強制的措施。人們在是否服從法律的問題上可以使用道德上和利益上的審慎考慮,法律應當尊重個人的自治。
綜上所述,法律權威的基本含義可以簡單概括為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和全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一切國家及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的唯一的權威。
二、如何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
(一)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法律之所以能夠成為權威是因為法律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強制性是法律的本質特征之一,哪里沒有強制力,哪里就沒有法律。無論是法律的產生抑或是法律的實施都離不開國家強制力的作用?!皣彝ㄟ^監獄、警察、軍隊、法庭等物質形態所體現出的國家暴力” ,形成法律權威存在的物質基礎。通過運用強制力對非法行為進行約束和制裁,以恢復被破壞的法律權威,達到社會秩序的和諧統一。
(二)法律的公正
法律的權威不僅僅依賴于它的外在強制力,僅有外在強制力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權威。真正的權威是來自于內在的,法律的內在說服力既來源于法律本身內在的合理性,也來源于法律實施過程的合理性,正是這些法律才受到尊重、被人信賴、為人遵守。如果說,執法者缺乏法律權威觀念會導致法治大廈的傾斜,那么,公眾缺乏法律權威觀念則能從根本上摧毀這座大廈。我國的法治建設是在較濃重的人治社會傳統背景下起步的,就更需要確立法律權威觀念,只有樹立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至上權威,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皣醪皇苤朴谌耍苤朴谏系酆头伞保魏稳硕急仨毞姆?,統治者也不例外。
三、法律的力量源于權威,源自公正
法律必須有權威,才能彰顯力量,贏得尊重。法律權威的形成,不在于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法律的公正。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實施,才能將紙上的法律轉化成行動中的法律;只有通過普遍崇法守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才能使行動中的法律成為在現實生活中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以真正體現和延續。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重視和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將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工作重心。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需要通過法律的實施,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來維護;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需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與法律監督的銜接配合,用法律的實施效果來檢驗和推進;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氛圍的形成,需要通過法律的實施,發揮法律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來培養和營造。
(二)法律的公信有賴統一的適用
法律不僅應當得到實施,而且應當得到有效的實施。有效的法律實施有賴于統一的法律適用,這是憲法規定的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的體現,是貫徹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也是構建良好法治環境的基礎。
當前因法律適用不統一引發的法律實施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法律公信和權威的突出問題。法律的有效實施,不僅要求法律條文在個案中得到正確適用,更需要法律規定在類案中實現統一適用;不僅要求行政執法的統一,更要求司法的統一。只有這樣,才能切實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增強人民群眾對法律實施的普遍認同,進而形成對法律的內心信仰和普遍遵守。
(三)法律的價值實現重在司法的保障
所謂“司法”,就是通過公正中立的程序運行與嚴格規范的法律適用,將抽象、原則的法律規定,適用于法律爭議糾紛的具體實踐,明是非、斷責任、解糾紛,最終實現法律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的價值追求。
人類社會伴隨著紛爭產生而不斷探索著紛爭的解決之道,從原始部落爭斗、同態復仇、神明決斷、長者調停、宗教裁決、皇權定奪,直至現代司法裁判,通過司法來定分止爭是人類社會的歷史選擇。可以說,現代社會不論實行何種社會制度,也不論實行何種具體的司法制度均設有法院,并賦予其共同而基本的功能,即依法解決紛爭且對紛爭的解決具有終局功能。在國家為消除社會沖突所建立的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司法等各項法律制度中,司法被賦予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地位。因此,司法在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中也肩負著重大歷史使命。
四、結語
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點就是經濟法律中確定利益平衡關系的“度”。在經濟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如何保證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關鍵看如何確定利益平衡點。因此,在整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律在內,利益平衡點的確定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根據前人研究,筆者認為,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找尋:
(1)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找尋。經濟法律約束市場經濟活動,也就是保證經濟行為主體的根本利益。經濟法律的制定,包括經濟利益平衡點的制定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主體利益。因此,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尋找。經濟活動直接反映了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只有充分認清經濟活動中,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才能真正找到確保經濟活動長期繁榮昌盛的利益平衡點。
(2)應當從利益的追溯中確定。利益永遠是經濟活動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規范和約束也是經濟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根本條件。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與市場經濟中的利益訴求保持一致。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是市場經濟利益的法律表現。
(3)應當符合時代要求和客觀實際。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當隨著時間、空間、政策、主體等活動不斷的發生變化。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處在計劃經濟階段,經濟活動中的利益以服從國家的利益安排為主。而21世紀,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年代,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更應當注重經濟活動中每一個主體的利益。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使每一個主體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證,實現權力與義務的平衡。
2.如何追求經濟法律利益平衡
經濟法律的利益與平衡關系與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利益關系緊密關聯。因此,如何找到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實現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須要在充分認識當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礎上實施。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續發展為最根本的目標,因此在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過程中,也不能脫離這些基本要求。筆者認為有以下三點:
(1)立法部門要充分考慮利益平衡實際。立法部門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權利。經濟活動中所有行為的法律規范都出自立法部門。因此立法部門要在充分考慮當前市場經濟實際的情況下,綜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法律。
(2)執法部門要全面反饋經濟法律的不足。經濟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執法部門要及時找出法律制定與事實相悖,或者偏頗之處。這樣,執法的過程就成為了糾正經濟法律不足的重要環節。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發現法律中不符合經濟法律利益平衡標準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立法部門。
(3)經濟活動主體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經濟活動的主體是經濟法律的主要規范對象,也是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訴求主體。因此,經濟活動主體能夠最深刻的感知到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問題,特別是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問題。經濟活動主體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經濟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問題及時反饋。
3.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