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14 14:49:5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電子商務稅務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電子商務概述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進步和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它是在互聯網環境下,企業和個人從事數字化數據處理和傳送的商業活動,包括通過公開的網絡或非公開的網絡傳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4000多萬企業參與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億美元。預計2001年將增至3500億美元,2002年將超過1萬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3000億美元。在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目前使用互聯網的人數只有1000萬,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有15%。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潛力。據預測,我國的上網人數將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將增至4000萬。這將大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不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稅收原則、稅務管理提出了挑戰,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1、全球性。互聯網本身是開放的,沒有國界,也就沒有地域距離限制,電子商務利用了互聯網的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使企業發展空間跨越國界,不斷增大。2、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在一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基地。3、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帳簿、發票等紙制憑證,已慢慢地不存在,這使審計失去了基礎。4、電子化、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這些特點影響了傳統稅收原則的運用,并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準。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標準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準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為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為服務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為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通過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為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為,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通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范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為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范圍內,但ISP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么,該ISP也不成為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才可將ISP視為常設機構。
如果一個人沒有代表非居民簽訂合同的權利,但經常在一國范圍內為非居民提供貨物或商品的庫存,并代表該非居民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傳統上認為該非居民在一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中,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服務器可以貯存信息、處理定購),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與其他技術進口國就此又存在意見分歧。
(二)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商可以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表現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來提供,如百科全書在傳統貿易中只能以實物的形式存在,生產、銷售、購買百科全書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現在,顧客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游覽或得到百科全書,那么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勞務還是銷售產品?怎樣確定其所得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此外,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稅規定。例如,非居民在來源國有營業利潤(即出售貨物所得),只有通過非居民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取得時,該國才有權對此征稅。而對非居民在來源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來源國通常只能征收預提稅。但目前電子商務使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更加模糊,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互聯網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如軟件的銷售,軟件公司以為,他們賣軟件,從理論上說正如賣書一樣,是在銷售貨物,這是一種貨物銷售所得。然而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件的銷售一直被當成是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各國就如何對網上銷售和服務征稅的問題尚未有統一意見。
(三)稅收管轄權面臨的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此外,電子商務還導致稅收管轄權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并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并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與日俱增。如一些國際避稅地,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網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稅收保護”。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源地,則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確表態要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搖。
三、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在影響稅收原則的同時,還給稅收征管的具體工作帶來一些難題。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各國稅收征管對策難以跟上其步伐,這將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電子商務影響稅收原則、概念的同時,必須注意其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各國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帳冊和報表的審查,為了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和費用,納稅人需要保留準確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當局檢查。傳統上,這些記錄用書面形式保存。然而,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2.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電子貨幣的出現,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的電子貨幣,可以迅速將錢轉移到國外,通過互聯網進行遠距離支付。一些公司已開始利用電子貨幣在避稅地的"網絡銀行"開設資金帳戶,開展海外投資業務,電子貨幣的轉移不易被監督,將對稅法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
3.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只要擁有一臺計算機、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
四、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OECD等許多國家和區域性組織,都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并提出各自的對策。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此作出政策反應的國家。美國財政部于1996年發表了《全球化電子商務的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報告,提出以下稅收政策:1、稅收中性原則,不能由于征稅而使網上交易產生扭曲;2、各國在運用現有國際稅收原則上,要盡可能達成一致,對于現行國際稅收原則不夠明確的方面需作適當補充;3、對網上交易"網開一面"不開征新稅,即不對網上交易開征消費稅或增值稅;4、從自身利益出發,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等。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對網上貿易給予3年的免稅期,并成立電子商務顧問委員會專門研究國際、聯邦、州和地方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該委員會于2000年3月20、21日在達拉斯召開第四次會議,建議國會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長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貿易組織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達成一項協議,對在因特網上交付使用的軟件和貨物至少免征關稅一年。但這并不涉及實物采購即從一個網址定購產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過有形邊界交付使用。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與1999年巴黎會議上,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4)提供數字化產品要與提供一般商品區別開來;(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收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并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件與軟件,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
五、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管理的建議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我們應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及其對稅收的影響,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我們應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一是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二是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三是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四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我國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3.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形態將發生很大變化,出現虛擬的網上企業,因此,必須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4.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5.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在我國通過網上銀行,還未實現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電子貨幣還未推行,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尚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通過銀行資金帳戶往來情況進行稅務稽查是當前對付電子商務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可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錄訪問該主頁,將需要的納稅申報表等下載到自己的計算機中,輸入有關的申報數據后,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到稅務機關的電子信箱中,同時簽發一封信件寄給稅務機關,以確認該項申報的有效性。稅務機關在收到確認信后,對電子信件進行安全性檢查,然后轉入稅務機關計算機處理系統中,確認該項申報有效。
稅收管理工作隨著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普及而帶來更多特征,無形化、隱蔽性等成為稅收管理過程中的新特點。本文將針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變化進行深入分析,提出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遇到的困難,并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探討
隨著計算機及互聯網的普及,電子商務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很多商品在這樣的環境中交易成功,且其交易額呈現不斷攀升的態勢,并且無形化、隱蔽性等交易特點使得稅收管理難度加大。關于網購及電商是否應當與實體店一樣繳納稅款的問題,一直處于爭論階段。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稅收與傳統的稅收管理相比是一項很具挑戰性的工作。因此有必要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進行深入的研究。
1.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商務,顧名思義是一種商務業務活動,它依托計算機網絡為基礎,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為數據交換方式。從電子商務交易的本質來看,其商品與貨幣間的交易變成了由電子貨幣取代的方式,其貿易本質并未改變,依托電子商務的模式顛覆了傳統的交易形式,貿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費者與銷售方不再需要面對面進行交易,因此貿易面可以通過網絡拓展至全球范圍。互聯網的普及,通信技術的更新都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條件,20世紀末期,電子商務平臺在互聯網基礎上應運而生,隨之而來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電子支付方式,這些技術也不斷在全球得到發展。有了網絡媒介,電商及消費者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消費者的多種需求也通過互聯網得到滿足。電子商務發展中最早也是最為成熟的國家是美國,我國盡管起步較晚,但是天貓、京東等電子商務運營商的出現,使我國電子商務呈現直線式的發展態勢。越來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電子商務行列。越來越多的消費群體帶動了電子商務的交易額不斷擴大,很多商家也開始關注電子商務的運作模式,足不出戶的消費方式已經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場的認可。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在電子商務領域的銷售額已經超過美國的13%,而對稅收管理而言,電子商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市場,其對稅收的影響不言而喻,因此盡快掌握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及建議十分重要。
2.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的稅收管理困難
2.1稅率確認困難
在傳統的貿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區分稅率確認可以根據國際稅收協定來確定該種交易適合哪種稅種或符合哪種國際稅收協定,其中還包括對于勞動及特許權使用費等方面的收入。但是電子商務下的交易卻無法界定稅種,這種數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線交易,因而交易信息無法被稅收機關及時掌握,其稅種及交易性質更難確認。
2.2交易的隱蔽性較強稅源無法控制管理困難
傳統交易環境下,通常經營者有固定的場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稅源較為便利。但是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種網上的貿易活動,通過互聯網的服務器便可以進行交易,并無固定場所,且容易移動服務器,場地也非常靈活多變,作為稅收機關很難從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轄范圍,因此產生漏管的情況非常常見,這也會直接導致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簡化減少了征稅環節
傳統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從生產出來到被消費者購買是由多個常設機構共同完成的,中間環節會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等組成,每一個環節都有稅務的相關登記,因此征收稅費相對容易。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多情況下是產品生產者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省去大量的中間環節,產品可以通過網絡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這樣過去由批發商、零售商等環節征收的稅負便被省去。而買賣雙方在網絡中產生的交易由難以控制,最終大量的稅收在電子商務環節下流失。
2.4電子商務使稅源分布失衡
關于互聯網上的交易產生的稅費征收地點我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很多人為了方便起見,會選擇貨源生產地作為征稅地點,但是長此以往,會導致稅源較為集中在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進而對稅源分配的問題不斷引發爭議。此外,還有些跨國公司會利用服務器的方式,將公司服務器設立在避稅地域,這樣即便是通過網絡交易也可以規避稅收。
2.5電子商務會使得稅制要素難以確認
電子商務條件下,由于交易過程是無紙化的,稅務機關無法從中獲取納稅人的真實資料,也無法確認納稅人的真實身份和信息,對于納稅人的位置也無從確認。此外,交易中的產品及其數量等細節無法確認,特別是銷售的產品,而有的卻是銷售服務,這兩者沒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稅收機關掌握不了精準的交易信息,而具體的交易類別等也無法確認。交易發生的時間也無法確認,何時發出貨物、何時收到貨物等信息情況,稅收機關也不能及時掌握信息,這樣給日常的稽查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3.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建議
3.1組織前瞻性稅收研究
要想及時掌握電子商務交易信息,應當及時組織專業團隊進行調研摸底,因此首先應當派專人成立稅收研究的專門機構,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制度展開研究,將稅收制度中不適于電子商務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樣性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政策。在電子商務認證環節將其認證機關與稅收機關統一,在不同網站及各類電子商務活動中,要讓稅務機關參與其中,以便及時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記錄要做到“三證合一”,確保其真實性,營業制造等內容的發放要與數字身份證保持一致,一旦經營者發生電子交易,應當盡快去轄區內的稅收機關進行備案。不斷擴寬引進與融資渠道,簡政放權是一項重要的手段之一,在電子商務市場中,國家可以適度放寬等級條件,讓更多持股的比例較大的外商加入我國電子商務行列,對外商境內的電子商務貿易逐步放開。與此同時,還應當加大對工業、金融、服務等多個領域的電子商務發展,不斷豐富電子商務新業態,實現網購、網絡化制造等的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到創業中來。
3.2逐步實現電子商務與電子稅務的一體化
首先,應當完善稅收相關法律法規,逐步推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的應用早已被國務院明確提出,特別是報銷、入賬、歸檔保管等工作環節也都應當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現階段,我國還沒制定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針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行監管,而電子發票的優勢應當進一步明確化,它可以為納稅人節約成本,并對保管及查詢發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條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納稅人的銷售情況。其次,應當構建稅收管控機制。作為電子政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稅務能夠實現稅收多個環節在網上進行,這樣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節約成本,納稅人也可通過在線支付的形式取代過去的紙質貨幣使用,由此產生的交易財務數據是經過網絡生產的,不易篡改。一旦電子稅務形成體系后,還可以實現跨區域、跨部門征收稅費的便捷方式,屆時對于提升稅收管理水平,提高稅收質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外,稅收機關還可以實現線上的管理系統,將稅收與網上銀行、海關、財政等實現全面銜接,便于稅收機關及時掌握電子商務的稅務動態,便于監管,針對銷售獲取通過征稅管控進行深入追蹤,從源頭上掌握銷售信息。稅務機關還可以通過快遞公司實現對貨物運輸的監管,通過發貨單號、快遞單號等方式查找相關的發貨信息,從而尋找到納稅人的企業及個人所在地等相關內容。
3.3建立電子商務職能部門的協調互動機制
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都應當參與到電子商務稅收管理中來,商務、稅務、海關、銀行等多種服務都可以囊括到電子商務公共管理機制中來,建立一個大型的綜合性的服務平臺,不同的部門可以通過該平臺實現分工協作。在這一大型平臺的運行中,可以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大數據、云技術等的支撐,將平臺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較強操作性的現代化平臺。從咨詢到納稅,從融資到報關,能夠實現一條龍服務,一體化操作的綜合服務窗口。相關職能部門在平臺中各司其職,發揮自身的相關職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協作,實現數據信息的共享。在綜合平臺中,還應當盡可能地實現對電商企業的實際銷售收入情況進行追蹤,銷售平臺可以征收電商的服務費用,可以根據不同產品提出不同的征收方式,從交易額度中抽取1%的服務費,在征收服務費時可以為其開具普通發票。此時開具的發票需要電商納稅人提供相關轄區的真實信息。稅務部門可以有效利用好發票信息全面掌握納稅人的信息。與此同時,很多電商會通過銷售積分或打折等方式促銷商品,刺激消費者購買物品,這種情況下,電商應當將這筆收入尋找到電商服務商提供一定的補償,此時補償部分可以要求電商開具相應的發票。這些發票都是確定電商交易相關信息的重要憑證,也可以通過測算發票具體金額,估算出電商的網上銷售收入情況,進而征收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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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潛力巨大。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轉賬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數急劇增加,電子商務發展日益迅猛。根據美國eMarketer公司的最新報告,截至2005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總數已超過10億,其中8.45億用戶經常上網,其中1/4的人使用寬帶接入,或高速網絡接入。美國網民最多,達1.75億。中國的互聯網用戶人數達1.11億人,其中有3410萬家庭實現了高速連接,在全球僅次于美國(該報告的數據來源是國際電信聯盟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上述網民中的一部分已是電子商務的消費者,而更多的則是這個快速發展市場的潛在消費者。電子商務交易額快速增長,截至2005年底,4000多萬企業參與電子商務活動。2004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2005年猛增至13000多億美元。據國際著名咨詢公司Forrester估計,到2006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將可能達到12.8萬億美元,占全球零售額的18%,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
在我國,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由于我國改革開放的政策,以及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快,信息技術在網上的廣泛應用。通過計算機、網絡通信和互聯網實現商務活動的國際化、信息化和無紙化,已在我國商務活動取得很大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400億元,比上年增長50%;網上購物用戶數量達2200萬戶,比上年增加600萬戶。(第八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大會,?新華網北京2006年4月17日。)由此看來,電子商務會成為21世紀經濟發展的增長點。
總之,電子商務完備的雙向信息溝通、靈活的交易手段和快速的交貨方式將給我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電子商務的廣泛推行大大加速了整個社會的商品流通,有助于降低企業的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電子商務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費選擇,使消費者得到更多的實惠。這是一場商業領域的根本性革命,這打破了時空的局限,改變了貿易形態。這種爆炸式的增長,蘊藏著無限商機。這也正是電子商務之所以激動人心的地方。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品經營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不僅會改變現有的企業模式,而且將對經濟全球化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改變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快捷、直接、便利、開放、隱匿等特性,對傳統貿易帶來了巨大沖擊,對我們現行的稅收體系也帶來了新的挑戰。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各種影響,歸根到底將使目前的稅基和稅源發生巨大的變化,如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們應該獲得的很多稅收流失。因此,我們必須正視并積極應對這些變化,取得共識拿出對策。?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分析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傳統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方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稅收制度和征管帶來沖擊和挑戰。
1.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于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可見,電子商務的發展必然弱化來源地管轄權。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大多堅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標準來判斷居民身份,而國際貿易一體化(如部分國家允許外國公民擔任本國董事以及允許董事會在居住地以外的國家召開等)和一些先進技術的使用(如電視會議技術),使得管理和控制地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稅務征管部門很難依照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管轄權也形同虛設。
2.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于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形式存在,而且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甚至連交易的標的物(商品)本身都是虛擬的電子數據,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管理對象。同時,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網上企業的相關資料一般都設有密碼保護,給稅務人員搜集相關信息帶來困難。可以說,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給稅收征管稽查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絡和通信新技術的采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
3、國際避稅問題復雜化。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一體化,利用互聯網可以更加容易地進行逃避稅。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使得征稅依據難以取得。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跨國集團在應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后,可以輕易地采用轉讓定價方式來逃避稅負。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關聯企業的轉移定價很難找到可以參照的“正常交易價格”。目前,通過離岸金融機構和電子貨幣避稅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一切均有可能導致國家課稅受到制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斗爭將更趨復雜化。
三、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的創新性對策
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挑戰,我們不能畏縮,無所作為,要不能坐著觀望,漠然視之。應勇敢的迎接挑戰,采取相應的措施解決問題。
1、電子商務雖然具有虛擬化的特征,但是電子商務的資金流和物流仍然存在于一定的時空當中。在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難以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海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但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款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機中。以支付體系為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這種方法盡可能地避免了與私人隱私權保護間的沖突,而且我國金卡工程、金關工程和金稅工程的建設已經有了相當的基礎,技術上實施的可能性比較大。從管理的角度來看,盡管稅務機關對物流很難控制,由于能比較好地控制資金流,因此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方法。
2、盡快開發新的電子技術,開創新的征稅手段,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加快稅務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用戶、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的連接,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網上交易是否實現及交易內容、數量的確認問題,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稅、逃稅現象。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
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進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使每個從事網上交易的納稅人都擁有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的審查和稽核,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決了。
3、加強國際稅收的協調與合作,減少逃避稅的可能性。網絡貿易的發展加快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進程,它涉及的稅收問題必然國際化。單靠一國稅務當局很難解決所有問題,必須加強國際稅收的協調與合作。我們一方面要關注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和稅收對策;另一方面,要加強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在總體稅制上保持協調,甚至在其他經濟政策上都要廣泛協調,加強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國際合作,加強監控,共同打擊偷稅和避稅,防范稅收流失。從而使我國稅收與國際稅收協調一致。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常設機構
一、跨國電子商務活動和傳統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國家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所主張的對一定范圍內的人或對象進行課稅的權力,是國家在稅收方面的體現。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法的核心問題,劃分清楚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法發揮作用的基礎和基本功能之一。
電子商務的出現,以其降低成本、縮短生產周期、連續運營的優點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經濟效益,但其打破了傳統的地域之隔,大大加劇了跨地區、跨國界的交易行為,商業貿易已不再存在地理界限,但是稅收還必須由特定的國家主體來征收,這就使得國家稅收管轄權變得難于確定。
稅收管轄權主要有居民管轄權和收入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納稅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居民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
1.同居民管轄權的沖突
稅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是一國行使征稅權的前提。自然人居民身份認定,從各國立法看主要有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在傳統貿易形式下,由于貿易活動離不開具體的人在具體的時間、地點的行為,所以可以依靠這些在貿易活動中必不可少的、能夠直觀衡量的因素作為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和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不存在住所或居所的概念,居住時間也沒有衡量依據。科技的技術性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下的居民認定不能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所以在電子商務中,自然人居民身份以何種標準確定卻是很難確定的。
在各國稅法實踐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主要有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標準等,但這些標準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也受到了挑戰。
這些標準都以法人有形存在為前提。只有存在有形機構,才能確定該機構所在的位置,進而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在電子商務下,有形機構存在不再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在過去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股東大會的場所及決策會議中心是認定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標志。而借助互聯網和現代信息通訊技術,法人的成員,如董事、股東、經理雖然相隔萬里,仍可隨時進行溝通。
2.同收入管轄權的沖突
在電子商務中,更多涉及的是在線買賣,銷售商通常在自己擁有的服務器上建立并保持自己的網址,而無須在某一個國家注冊登記,從事網上交易。有時候電子商務網站同時需要幾臺服務器共同操作,這樣,在確定國家的稅收收入管轄權上也出現了麻煩。
二、我國在跨國電子商務中應當遵循的稅收原則
中國電子商務最近幾年以平均年增長率40%的速度迅速發展,淘寶、易趣等電子商務網站成為網友購物的重要場所,支付寶、貝寶等網絡中間支付工具的產生也極大地促進了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電子商務正由起步邁入繁榮階段。
但是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新問題,特別是面對電子商務現行國際稅收安排等所提出的挑戰,我們必需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遵守以下規則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1.維護國家稅收和國家利益的原則
稅收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類似國家的獨立性和排他性,它是通過國家對稅收管轄權的確定來體現的。在制定我國的跨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就一定要從維護我國稅收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地研究和制定適合中國社會發展的規則體系。促進跨國電子商務公平合理的稅收權益分配秩序的形成,在新技術發展中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益。
2.堅持稅收中性的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和社會帶來超額負擔。這種負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納稅后產生的社會效益小于給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二是由于納稅改變了商品的價格,如增值稅的實質就是把稅金轉嫁到了消費者的頭上,從而給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效率帶來負面影響。所謂稅收中性的含義就是要避免以上現象的產生。落實到電子商務稅收上來就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阻礙作用。
3.稅收公平和效率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要求條件相同者繳納相同的稅,條件不同者繳納不同的稅。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貿易方式,只是一種數字化的產品和服務,雖然交易的方式和平臺發生了變化,但是交易的本質并未改變,所以對傳統的交易和電子商務應保持相同的稅負。
與此同時,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過程中,要在保持現有法律規則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減少法律制定的成本,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
4.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注意國際協調
跨國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高流動性、高隱匿性的特點。跨國納稅人可在多個國家設立服務器,因此將出現雙重或多重征稅問題。所以世界各國應該加強彼此的合作和協調,國際組織也要加快制定有關跨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稅收政策。
三、我國對跨國電子商務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對策及建議
1.短期上采取免稅政策
在短期內采取免稅的政策,這主要基于以下兩個原因,一是根據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的理論,對于有發展潛力的,但仍屬于起步發展的產業,政府應該采取保護的政策。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還是新興的產業,孕育著巨大的商業前景,但目前仍很脆弱,市場需要培育,任何稅收都可能會延緩電子商務的發展,使整體經濟的發展付出更高的成本。二是目前我國政府的征管手段和技術手段還不足以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的管理。
但是免稅不代表坐視不理,針對現狀政府更應該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時機成熟時立即出臺符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人員儲備方面,對稅務人員應進行大規模的電子商務及相關知識的普及培訓,還應吸納一些這方面的人才充實到稅務機關來,建立一支能適應網上貿易與服務要求的專門隊伍。技術儲備方面,研發高水平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以及相應的硬件,提高稅務機構的征管水平,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
2.長期上必須制定有效的稅收政策
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由于我國的信息產業和技術基礎長期一直處于落后和薄弱階段,在目前和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仍將實際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從長期來看,在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國際稅收分配問題上,應一直堅持強調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這是我們制定稅收政策的基本的出發點。具體來說,我們應該突破傳統的以非居民在境內具有某種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為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前提的觀念,尋求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反映經濟交易聯系和營業實質的來源地課稅連結因素。
現行國際稅收制度中采用的常設機構是適應傳統的商業交易形式下確定來源國對非居民的跨國所得行使課稅權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發展起來的。在跨國電子商業交易方式下,由于這類固定的、有形的物理標志已失去存在的價值,非居民與來源國的經常性和實質性的經濟聯系應該從其在來源國境內開設的網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非居民通過這種網址實際從事的活動性質、交易的數量規模以及時間等因素綜合來判斷。因此,為適應今后跨國電子商務交易不斷增長的國際經濟形勢下維護我國對非居民來源于境內所得的征稅權益需要,應該可以引進類似“虛擬常設機構”的概念以適應跨國電子商務。虛擬常設機構是指不以有形的固定營業場所作為行使來源地征稅權的充要條件,而是只要跨國納稅人利用互聯網、數字技術和電子工具在來源國境內進行意義重大的持續性生產經營活動,與來源國產生緊密有效的經濟聯系,則可以認定其設有虛擬常設機構,所取得的營業利潤應該受來源地征稅權管轄。
3.積極應對,參與國際稅收規則的談判
我國要積極參與到規則的研討和制定工作中,不能只做比賽規則的遵守者,要當比賽的裁判和監督,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國家的利益。
目前很多西方國家正在向全球極力地推崇其電子商務政策,并且在國內外到處游說,試圖獲得更多的支持。如果該國的建議被國際社會廣泛采納,則意味著在電子商務中分到更多的稅收蛋糕,而其他國家的國家利益就會受損。因此,我們不能等閑視之,聽命于發達國家制定關于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的“游戲規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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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商貿和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
不完全電子商務是以網絡銷售的便利形式,進行傳統商務活動,比如既注冊登記實體經營店,又在網絡上從事電子商務的銷售,是介于傳統商務和完全電子商務之間的中間模式(圖1)。
圖1 商務活動的發展形式
我國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絡營銷活動兼有傳統商貿和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一)以網絡為交易平臺,貨物所有權通過傳統渠道轉換。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商務發展程度比較低,許多企業僅限于通過建立網站進行企業宣傳和信息溝通,而電子商務活動中絕大部分物流與相當部分的資金流仍然在網絡以外實現流轉。
(二)主要以第三方平臺為交易媒介,第三方服務存在局限性。
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中的C2C(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2C(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和B2B(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結構比率分別為6.57%、7.10%和86.30%,B2B模式占我國電子商務市場領域的主體地位。然而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平臺多數靠收取會員費等方式獲取收益,僅停留在解決企業供需間訂單信息的撮合,尚不能為企業提供信息、交易、物流等在內的多環節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這顯然不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最終形態。
(三)相關配套設施尚不完善,電子商務發展處于初期階段。
硬件方面,我國的技術變革尚不成熟,企業網絡技術革新、資金物流運作方式的合理轉換等電子商業化方面的變革處于發展初期;軟件方面,完善的網絡管理法律體系與社會誠信制度尚未建立,極大程度上限制了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二、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1、缺乏規范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法律法規。目前,稅務機關忽視了現階段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逐漸嚴重的情況,未能因“時”制宜地出臺與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直接相關的管理規范,導致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監管存在漏洞。
2、現有部門立法中缺乏依法納稅方面的導向性意見。當前,我國更注重出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舉措,而沒有強調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活動是否應該納稅以及怎樣納稅等方面的稅收征管問題不清晰,導致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監管意識薄弱、納稅意識淡化。
(二)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虛擬性加大了稅收管理的難度。
1、稅源管理困難。在互聯網上,納稅人不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限制,只需在任意地點配置計算機、網絡線等簡單設備,就可以從事電子商務活動,這種沒有固定辦公地點或常設機構的經營活動,加大了稅務機關稅源管理的難度。
2、稅收管轄“地”不明確。在傳統商貿活動下,由于交易活動和交易市場較容易劃分地域性和專業性,我國不同地區同一級別的稅務機關根據稅種不同,采用機構所在地原則、經營地原則、勞務發生地原則劃分稅收管理職權,由不同“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管轄。在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互聯網的廣泛性及其網點的覆蓋性,經營者的經營地點及銷售行為實現的地點是虛擬或不確定的,難以判斷應由哪一“地”的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轄權,容易帶來管理上的真空。
3、稅收審核資料難以掌握。一直以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多依賴于紙質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資料,但電子商務活動一般只通過電子介質記錄,稅務機關無法有效掌握納稅人的原始資料,從而進行審核。
(三)對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難以實施有效的稅收執法工作。
1、貨物流的稅收取證難。從目前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企業的稽查案例情況看,既有企業直接發貨銷售的方式;也有企業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簽約,由企業組織貨源,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發貨并收取費或手續費的方式;還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買斷企業貨物直接發貨的方式。缺乏貨物銷售原始單據資料的支持,要確認企業電子商務實際收入存在較大難度,而從網絡第三方或監管方取得的電子商務活動貨物流電子數據資料能否單獨作為定案的合法、有效證據,也尚未明確。
2、資金流的稽查取證難。目前電子商務資金支付的主要形式有:貨運公司送貨上門并代收現金,扣除運輸等費用后存入銷售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購貨方通過銀行直接轉賬支付;購貨方通過第三方擔保交易或擔保平臺中轉的模式支付。稅務稽查部門在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資金流進行調查取證時也是困難重重:在貨到付款的情況下雙方不會填制現金收據;在銷售方通過銀行收款的情況下,收款賬戶可能是私人銀行賬戶,且收款賬戶流入的資金收入可能是扣除手續費后的銷售收入,難以還原為實際的銷售收入。因此,稅收執法人員難以一一核實企業電子商務活動涉及的資金收入情況。
3、納稅主體的確定難。如果企業的網上注冊名與稅務登記名稱不一致,則稅務稽查部門難以追蹤核實取證。若企業僅在網站上開設店鋪而不登記設立實體店,或者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的調查,則稅務機關難以確定電子商務活動的實際納稅義務人。即使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實行實名制原則后,企業也可以假借他人名義進行網上登記,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管。
(四)各監管部門聯系不足,缺乏對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違法行為的有效監督和報告機制。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尚屬起步階段,工商、稅務、公安等政府監管部門以及銀行、電信等相關單位對電子商務的管理仍處于摸索時期,準入規定、審核監督制度不完善,且各自管理,信息資源網斷裂,未形成統一、有效、協助互補的管理合力。稅務機關往往因缺少對資金流、貨物流和網絡信息流等信息資料的獲取途徑,不能對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有關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和有效管理,使電子商務監管工作陷入被動局面。
三、規范和完善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管理的建議
(一)明確和制定相關稅收法律,規范不完全電子商務行為的稅收管理。
1、進一步加強立法,明確操作,調整管理手段,堵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漏洞。應在現有的稅收制度基礎上,收集、統計、分析當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特征、趨勢以及稅收管理中產生的新問題、新情況,進一步明確稅收法律,調整和完善稅收管理規范和管理手段,堵塞稅收漏洞,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2、明確稅收管理導向,增強電子商務行為的納稅意識。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稅務機關協助,各部門(單位)共同支持,在出臺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政策內容中,增加電子商務納稅義務導向性內容,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逐漸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3、通過法律形式明確稅收執法中電子證據效力問題。針對前文提及的執法部門從網絡第三方或監管方取得的電子商務貨物流電子數據資料作為定案證據效力存在質疑的情況,有關部門應盡快研究獲取第三方電子證據的合理方式和有效途徑,通過法律途徑確定第三方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解決稅務稽查電子介質取證定案難的問題。
(二)完善稅務機關稅收管理內部機制,適應不完全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管理要求。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管理工作。(1)規范電子商務企業稅源登記管理。(2)加強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監管。(3)研究、協調與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相關的工作問題。(4)完善電子商務逃避稅收管理舉報制度,建立聯合檢查機制。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管理數據庫,負責網絡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應用。(1)給每一個納稅人建立與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相關的檔案。(2)開發Web信息挖掘技術和方法。(3)增設數據庫自動鏈接功能。
3、配備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專業人才,滿足管理需要。一方面要做好稅務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工作,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發展方向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聘請外援技術人才,增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專業化力量,確保該領域稅收管理的專業化和科技化。
(三)加強聯動管理,建立稅源外部監督機制。
1、擴大稅收監管對象范圍,加強外部網絡稅源登記管理。稅務部門可以首先聯合電信、網通、鐵通等網絡服務商(ISP)共同開展電子商務稅源情況摸查,了解直接連入網絡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公司名單。其次,規范諸如阿里巴巴、中國制造網等第三方商戶(也稱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管理,要求這些商戶在為網絡交易當事人提供網絡銷售平臺管理服務的過程中,建立規范的經營準入制度,并且只有在稅務機關沒有不良記錄的企業才能在其網站上享受更多服務內容的商貿活動。
2、加強金融機構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資金流監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協作來加強對電子商務活動資金流運作情況的監控。
3、鼓勵客戶聯動,延續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貨物流跟蹤。一是規范物流公司管理。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物流公司的管理,一方面規范其對經營業務原始單據記錄的保存和登記機制,另一方面可以責成物流公司在代收貨款的同時代扣代繳稅款,并作為評選信譽度等級的重要依據,以便獲取更優質的納稅服務。二是鼓勵電子商務客戶通過網絡向稅務機關如實報告交易行為。稅務部門與網絡服務商取得聯系,在電子商務企業的專屬網站上加入電子商務稅務事項報告(或舉報)欄,客戶在進行網絡購買行為后,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該報告欄中如實反映交易事項并以圖片形式提供相關收貨單據,則可獲得一定的獎勵。
(四)以部門溝通和聯合取證方式,探索電子商務稅收執法取證手段。
1、在實地稽查和賬冊檢查的基礎上增加網絡檢查。電子商務網絡檢查與以往檢查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立足于電子信息技術,通過采取措施有效收集大量的納稅人電子商務經營信息,通過數據分類對比、匯總統計等手段,發現疑點,在網絡上進一步跟蹤調查。
2、通過與稅務機關以外的相關部門的溝通、合作,獲取真實有效的證據。與網絡服務商、公安局網絡監控部門建立電子商務活動信息數據定期交換制度,通過交換取得案件調查所需的納稅人基本資料及納稅人的交易物品、數量、金額等完整、準確的數據信息,并固定證據。通過查詢納稅人服務器設置區域、銀行賬戶開設區域等信息,圈定并跟蹤部分不合作的納稅人的活動范圍,聯合公安機關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