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10 16:39:3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對證券市場的看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美國證券市場的高度發達并維持正常運行,與美國建立了嚴密的證券管理體制和健全的證券法律制度是分不開的。這種管理體制和法律制度是在吸取1929年的慘痛教訓后建立起來的,有較強的適應能力,50多年來得到不斷完善。
(一)美國的證券管理體制美國證券管理體制的基本特征:一是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與證券市場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相結合;二是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管理。就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來說,證券管理主要是聯邦政府的職責,州和市、縣政府基本不介入證券市場的管理。不過,公司設立等事項由州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對來本州發行的證券,州政府有時也要過問。聯邦政府管理證券市場的職責,是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承擔。而證券交易委員會主要是實施宏觀間接管理,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注重解釋法律,制定證券管理規章;另一方面加強對自律組織的管理,通過自律組織去管理證券交易人的具體交易行為。由于證券交易委員會把大量的具體管理事項交給了自律組織,它就有精力來對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查研究,及時修訂規章,同時,可以對自律組織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督促自律組織履行職責。除宏觀管理之外,證券交易委員會對關鍵性的具體事項也進行管理,如對證券發行人送交的登記文件審查登記。為了防止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美國證券法對發行證券的說明書(征募書)作出了詳盡的規定,要求發行人在登記的文件中充分說明真實情況,如證券的風險因素、收益率、發行計劃、違約責任賠償、財務狀況等。證券交易委員會要對送請審查的文件仔細分析,看其是否達到真實和充分說明情況的要求,從而決定予以登記或不予登記。此外,證券交易委員會還進行受理申訴案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裁等具體活動.在自律組織的管理分工上,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負責對證券交易商的一般登記管理和店頭交易市場的管理,證券交易所負責對本交易所交易行為的管理。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要制定證券市場自我管理的一般規則,并監督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他們對成員公司常常采取突然襲擊的檢查方式,檢查內容包括財務、廣告、與顧客的關系、對顧客投訴的處理等。協會在各地區的辦公室則按月檢查各成員公司的財務狀況。這種例行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很有效,我們訪問過的證券公司都反映,他們不得不隨時保持完整的材料,以防備檢查。協會設有反欺詐部等部門,對嚴重的不法行為進行調查。此外協會還協助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證券發行人送請審查的征募說明書。協會負責審查的內容與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所分工,主要審查發行人與證券經紀人的關系,看發行人付給經紀人的報酬、發行人與經紀人有無利益沖突,這些情況在說明書中是否得到足夠披露。證券交易所作為自律組織,對本交易所的會員管理嚴格。每個交易所都制定有各種規則,成員必須遵守。紐約股票交易所和太平洋證券交易所,兩個交易所的規則各都有數十萬字。這些規則把證券法及規章的規定加以細化,以有效約束證券交易商的行為。為保證對成員有效管理,交易所設立有較完善的管理組織,負責分析股票、債券的市場情況、監控交易運行、調查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理、受理投訴等等。紐約股票交易所有1200工作人員,其中2/3從事管理工作。證券交易所除對交易所內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外,還要求每個會員也建立本公司的自我管理制度,公司經理應當做到對雇員的有效控制。會員公司對其派到交易所去代表公司的雇員個人的違法行為也必須承擔責任。美國在遷券管理中采取政府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體制是比較成功的。美國的金融專家分析這種體制的合理性在于:證券交易有著相當復雜的技術業務問題,不是從事這項業務的人很難對其中各個方面的問題透徹了解口而且,證券交易行為往往導致連鎖反應,出現違法行為時應迅即制止。只靠政府部門來管理證券市場,上述要求很難達到。而對證券交易商來說,一個證券交易商的違法行為往往會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證券交易商的利益,他們之間有著相互的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互相監督,使自律制度得以存在。在此基礎上,政府只需要通過立法和加強對自律組織的管理,就可以保證證券市場的有序運行。
(二)美國的證券法律制度美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結構是:公司的成立由州的公司法予以調整,美國的公司都是按其所在州的公司法的規定登記的,聯邦法律不管公司的設立。公司設立后,到一級證券市場發行證券的,受聯邦法律(包括聯邦證券規章、自律組織的證券規則)的調整。到各州發行的證券,還要受所在州的有關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定的調整。二級證券市場的交易活動,主要受聯邦法律調整。
1.聯邦證券法律制度的構成美國聯邦證券法是由一系列單行法律組成,這些法律主要有:(l)1933年的證券法。•這項法律首先確立了美國證券法的公開披露原則。基本規定是,除法律規定免除注冊登記的證券外,所有公開發行的證券需要登冠注冊,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詳細文件供審查,把真實情況(風險因素是關鍵)充分向投資者公開,以便投資者正確選擇。(2)1934年證券交易法。這項法律對證券交易的基本規則作了重點規定,對證券法確立的公開披露原則作了進一步補充,同時,確認了美國證券法的管理體制。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職責、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證券交易商的資格取得及其責任等,都在這項法律中作了規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是美國證券方面的基本法律。(3)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這項法律對經營電力業、天然氣零售業等公用事業的州控股公司如何遵循i正券管理法規作了特別規定。這類公司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其證井的發行與出售,要山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是否滿足控股公司法的妥求(如要求該證券必須與發行者的收入能力相吻合),而不僅僅只審查是否對情況作了足夠的公開披露。公司對證券和公用事業財產的收購等活動都應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等等。(4)1939年信托契約法。這項法律對證券活動中的信托問題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受托人應具備的條件,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以保護委托人的權益。(5)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投資公司在證券市場的活動除遵守證券法的一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投資公司法對其的特別要求,如禁止各投資公司之間進行相互投資和證券互滲等。投資顧問法確定,投資顧問是向他人提供證券投資咨詢而取得收益的個人或法人。投資顧問應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其行為要符合法律為其設定的各項要素,如公布其為委托人從事交易活動所行利益的性質等。投資顧問的違法行為要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嚴格追究。(6)1986年政府證券法。這項法律確認了從事政府證券經營的證券交易商的登記注冊、財務審查、政府證券的信托、各種資料的保存、對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等各項事項,以更好維持政府證券交易市場的秩序,保護向政府證券投資者的利益。
目前,在我國,正在就證券市場問題展開一場大辯論,這場辯論不僅涉及到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一些重大問題的看法,而且還關系到我國證券市場的命運,因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辯論才剛剛開始,還會進行下去。其實,對證券市場問題,一直有爭論,不過,大多沒有這次這樣激烈,這樣尖銳,涉及的問題這樣廣泛。
下面我想就這場大辯論談一點看法:就是要像看待和愛護新生嬰兒那樣看待和愛護我國的證券市場。
我國證券市場真像嬰兒在產婦經歷了巨大的陣痛后才誕生一樣,是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在沖破重重阻力和障礙中建立的。它的建立是我國改革的一項巨大成果。它也像新生的嬰兒那樣,很不成熟,甚至有從母體(計劃經濟)中帶來的胎記。但是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證券市場,在我國建立后以及在其后的發展中,日益顯示出其巨大而又難以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不能只用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證券市場的功能來看待我國的證券市場的功能,這就是融資的功能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其融資的功能大家是看得到的,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也有所顯現,雖然還相當不充分(其原因這里不談)。證券市場在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轉型的國家中,還有另外的不可忽視的功能,這就是,證券作為改革的產物,它的建立和發展又反過來推動了各方面的改革。例如,在企業制度的改革方面,證券市場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作用是人們都承認的,不說從券市場融資對國有企業改革的作用,僅就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布局的戰略性調整來說,如果沒有證券市場,就不會有國有資產的股份化以及股份的證券化,而沒有國有資產的股份化和股份的證券化,國有經濟的“有進有退”的實施就很困難。而且,如果沒有證券市場,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就只能停留在口頭上。近來,大家也看到,如果沒有證券市場,沒有部分國有資產在證券市場的變現,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建立將遇到很大困難。又如,證券市場的發展正在對我國金融制度的改革起著促進作用,目前有必要實行的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正受到證券市場發展的沖擊,今后在適當時候,分業經營遲早會走向混業經營。我國的證券市場還有一種特有的巨大作用,那就是,它是學習市場經濟的偉大學校,千千萬萬的干部和群眾在這所偉大的學校里由對市場經濟的完全陌生,連債券和股票的區別都不知道,到在短短的十年時間里,學到了市場經濟中的許許多多知識,特別是金融、投資、資本運作的知識,懂得了許許多多的經濟學知識,什么宏觀經濟的走勢啊,利率變動的影響啊,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啊,等等。不管辦多少學校也都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里給如此眾多的干部和群眾以如此廣泛而又生動的市場經濟和經濟學的知識,何況其中的不少知識是從書本上學不到的。至于證券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更是有目共賭的。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有人竟把我國的證券市場說成是賭場,甚至連賭場還不如,因為賭場還有規則,我國的證券市場連規則都沒有。這真是難以令人同意。證券市場與賭場是根本不能類比的。有人說,在證券市場上,你贏錢就是把別人口袋里的錢裝進自己的口袋里,這真是像賭博那樣,玩的是零和游戲,或者說零和博弈,也就是說,你輸的錢就是我贏的錢,不是你輸我贏就是我輸你贏,輸的錢與贏的錢相加等于零。把證券市場中的博弈看成零和博弈,是不對的。在證券市場上并不是一方贏的就等于另一方輸的,在股市處于牛市時,許多投資者都會賺錢;當股市處于熊市時,許多投資者都會虧錢。而從各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長時間發展看,股票指數從總體上是往上升的,因此作長線投資者一般地說會賺到錢。因此,總的說來,證券市場中的博弈不是賭場中的零和博弈,而是正和博弈。如果說零和博弈,期貨市場中的博弈是零和博弈,做多的一方的投機者與做空的一方的投機者在期貨交易中或者前者贏后者輸,或者前者輸后者贏,輸贏相加總等于零。這很像賭場中的賭博。但期貨市場也不是賭場,正是期貨交易中多空雙方投機者的這種博弈才能發現價格,才能使套期保值者的風險為投機者承接,而這正是期貨市場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所在。賭場根本沒有這種功能。所以,雖然在期貨交易中進行著零和博弈,但也不能把期貨市場看作賭場。或許把證券市場看作是賭場者之所以這樣看,是因為在我國證券市場中進行著激烈的短期投機,也即通常說的炒買炒賣。
那么,應怎樣看待投機呢?在證券市場上,投資和投機是同時存在的,買股票本身是投資行為,但各種投資者的運作有所不同。有些人從事長期投資,買進股票以獲取股票的分紅;有些人則從事短期投機,時而買進時而賣出,以獲取股價的價差;有些人既做長期投資,又做短期投機,做投資與做投機是可以轉換的。在正常運行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與投機都是必不可少的。沒有對證券的投資固然不會有證券市場,而沒有投機也不會有證券市場,因為沒有頻繁的投機,就不會形成股票的合理價格,也不會有證券市場上價格引導資金的頻繁流動,從而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不應否認,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投機性是比發達的和完善的證券市場中更盛,或者說做長期投資者少,做短期投機者多,但出現這種情況有其必然性。這是因為,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的時間短,機構投資者的建立和發展需要有一個過程,而且對能進入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一直有許多限制,這樣就形成了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構成中以居民投資者占多數這樣一種格局。居民投資者往往具有希望能較快地在證券市場中獲利的心理,而且確實在早期的居民投資者中有不少迅速致富的先例,這樣就形成了我國證券市場中投機較盛的狀況。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居民大多不是自己到證券市場上去運作,而是通過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間接地投資于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一般地掌握的信息多,有專家理財,運作更為理性,而且由于掌握的資金多,可以通過組合投資的辦法來減少市場風險,從而也可以更多地采取長期投資以獲取穩定回報的投資方式。這就使那里的投機不及我國的盛,但是那里的機構投資者也會從事短期的投機。可見,應該從歷史的和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我國證券市場中投機較盛的情況,而要減弱我國證券市場的投機就需要更多地創立機構投資者,但這要有一個發展過程。同時,我們也不該籠統地指責投機,因為,可以說沒有投機就沒有證券市場,就沒有證券市場的功能。那么,是否應該反對過度投機呢?“過度”的這個“度”是不易確定的。因為投機的盛衰往往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熱與冷而變化的。很難說怎樣才不過度。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應該反對的是違規違法的投機,包括單獨或合謀操縱市場、散布虛假信息等行為,以保護規矩的投資者的利益,特別是其中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確實有不少違規違法的投機行為,甚至有些機構投資者也參與其中,這需要靠完善市場的制度建設、加強監管、對違規違法者給以應得處分來解決。
有人把眾多居民參與證券市場的投資和投機,指責為“全民炒股”,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大不良現象來反對。“全民炒股”好不好?如果把“炒股”理解為投資于證券,那么“全民炒股”是大好事。因為,投資于證券的人越多,證券市場的資金來源就越多,我國的證券市場就越能發展。實際上,我國投資于證券的人還相當有限,主要是一些大城市的一部分居民,離“全民炒股”還差得很遠。將來,中小城市特別是農村居民富起來了,買賣證券更方便了,真正是“全民炒股”了,我國的證券市場就會有更大的發展,它的作用也就會更大。如果把“全民炒股”理解為許多居民泡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證券,那也不能籠統地指責。因為,如前所述,這與我國機構投資者特別是投資基金發展遠遠不足有關。解決的辦法主要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特別是各種投資基金。而且也不能去指責眾多沒有工作的居民泡在證券市場上,因為那是他們自己有權決定的事。需要作為不好的現象來批評的,是一些正在工作的人在上班時間“炒股”,因為這會影響他們的工作。但不能用這點來指責我國的證券市場,因為除了機構投資者發展不足的原因外,那是各個單位管理不嚴的問題。
從把我國的證券市場看作賭場、指責“全民炒股”,有的人又進而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的市盈率太高了,認為那是過度投機炒上去的。與有些國家相比,我國證券市場的市盈率確實相當高,但形成這樣高的市盈率有其客觀原因。那就是,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新興的市場,在發展的初期,上市公司股票的供給很有限,在龐大的需求下必定會形成高的市盈率。同時,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又只有大約三分之一的股票可以流通,這又增加了股票供給的不足,造成了較高的市盈率。此外,我國的經濟發展迅速,前景良好,也是形成高市盈率的一個原因。而且,市盈率的高低在國與國之間是很難比較的,特別是與發達國家的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有許多不可比的因素。何況,我國貨幣市場一年期儲蓄的理論市盈率已經達到了56.56倍,它與我國證券市場的市盈率(56倍至58倍)幾乎是一樣的。從這樣角度來看,也不能說我國股票市場的市盈率太高了。那么,比較高的市盈率是不是過度投機炒上去的,是一些莊家人為地抬上去的,或者說是“全民炒股”炒上去的呢?無可否認,有些莊家違規違法操縱市場,把一些沒有投資價值的股票的價格炒到天價,對平均的市盈率會有一定影響,但其影響只能是局部的,從某些股票價格被人為地炒高推論出平均的市盈率太高是不恰當的,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逐步規范化,市盈率會找到其應有的恰當的水平,但即使如此,市盈率也仍會高低波動。至今,誰也說不清合理的市盈率的標準應該是多少。
論文關鍵詞 證券市場 證券民事責任 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制定初衷是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但是現在看來我國《證券法》并沒有有效履行它的責任,發揮它的功能。這是因為我們沒有重視證券民事制度的建設。證劵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它們也不能發揮證劵民事責任的功能。要知道提起民事訴訟是最好的保護投資人權益的方式。因此,我們必須擺正證券民事責任的位置,不斷改進民事責任制度,使其更便于操作,也更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現在我來談談我的一些認識。
一、我國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我國《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仍受到立法者的輕視。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最基本組成,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應該是《證券法》最基本的要求。而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是保護他們自己權益的最有效也是最普遍的方式。然而我國立法者對證券民事責任不是十分關注。我國現行《證券法》相對以前的舊《證券法》在民事責任方面規定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仍然是證券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民事責任更像是一個補充規定,沒有系統而又明確的規定。我們從《證券法》條文中可以看出(當然實際情況也是)對于證券市場違法者的處罰我國的處罰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例如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和罰款等等,當違法者行為觸犯刑法時再施以刑事處罰。而對于證券市場中的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我國《證券法》規定往往比較概括也可以說籠統,只是規定違法主體應當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既沒有給出相對具體的關于民事賠償細則規定,也沒有制定與證券民事訴訟的相關的訴訟制度。所以立法者尚未肯定民事責任的重要性;或者說立法者認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優先于民事責任,認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到位了就是對投資者權益的最大保護。
第二,投資者難以通過民事訴訟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提起民事訴訟是公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主要形式,但是《證劵法》卻限制了公民的這項權利。首先,我國《證券法》對現在存在的主要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都有一些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程序上的規定卻是十分缺乏,既沒有規定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損失的方法,也沒有對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的承擔做出明確而具體的相關規定。其次,證券民事訴訟前置程序嚴重限制了投資者訴訟權利,等到證券違法主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后再去起訴的話,可以說“黃花菜都涼了”。最后,我國證券訴訟方式也存在缺陷。我國尚未引入集團訴訟方式,集團訴訟現行國際上普遍實行,對證券類案件最有效的訴訟方式。在缺乏集團訴訟的情況下,在一些情況下很多投資者根本無力提起訴訟。因此,投資者在起訴證券違法者時面臨相當大的困難,起訴難,起訴成本高,是一直存在的問題。
第三,立法者沒有意識到完善證券民事制度對監管證券市場有巨大幫助。證券市場是個隨時能獲得巨大利益的市場,為了獲取巨大利益必定有大量違法分子挺而走險;證券市場也是個十分復雜而專業性很強的市場,那么在追究違法活動時也必將困難重重。證監會監管方式是現今我國證券市場的主要方式,違法分子多使得政府花銷巨大且疲于奔波,專業性高又使政府監管力不從心。如果放寬證券民事訴訟限制,鼓勵投資者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那么廣大投資者將是監督證券市場廉價而又盡職盡力的監督者。這樣政府必將節省大量財力物力,也能節省大量精力。所以完善證券民事制度同時也是在完善證券監管制度。
二、關于完善我國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一些構想
第一,提高證券民事責任在證劵法中地位,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投資者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的基本元素,但是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卻是是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如果再不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那么會打擊投資者投資熱情對證券市場造成相當消極的影響。所以保護投資者權益應成為《證券法》的一個重要方面,立法者也應該樹立保護投資人權益的重要觀念。而提高《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地位,鼓勵投資者以民事訴訟方式提起訴訟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最有效手段。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可以說對違法者有相當大的威懾力,但是光憑這兩種處罰方式并不能很有效的預防證券犯罪。因為證券類犯罪獲利巨大,往往在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過后仍能獲得不菲的利益。再則,這兩種處罰方式也不能很好保護廣大投資者權益。而以民事責任方式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不僅能讓廣大投資者追回其所受的損失,也能使違法者無法獲得巨額利益。相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大大提高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所以我認為必須提高民事責任在證劵法中的地位,應該把它放在與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甚至可以放在更高的位置上。
第二,取消證券民事訴訟前置程序。首先,證券民事訴訟前置程序的存在,使得投資者必須等到違法者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后方能提起訴訟。這樣證券民事訴訟前置程序限制了投資人以自己名義去提起訴訟的權利,不便于投資人及時的追回所受損失。我們要知道證監會的審理有嚴格而又多的程序,這必將是一個耗時長久的過程。很有可能在投資人起訴時,投資人既找不到侵權的公司,也找不到公司的負責人,自然也很難保護自己的權利。其次,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違法行為都會被政府發現,也不必然需要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但是這些行為的確損害了一些投資人的權益,而由于前置程序的存在,投資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他們利益損失就無法追回。最后,雖然《證券法》已經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但是在先前兩種處罰中,違法者的不當得利需要上繳國庫,一旦上繳就很難追回。那么即使投資者打贏了民事官司卻也無法得到相應的補償。所以取消證券民事訴訟前置程序是大勢所趨。
第三,在繼續實行的共同訴訟制度基礎上引進集團訴訟制度。我國現行的共同訴訟制度對于投資者來說成本比較高昂,不利于小投資者保護其合法權益;而對法院來說也經常出現一個證券案件出現幾個民事索賠案的情況,造成司法資源嚴重浪費。所以應該考慮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引入集團訴訟制度。但是由于我國復雜的基本國情,廣泛適用集團訴訟制度尚不現實。這是因為集團訴訟制度一旦實行,一方面,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可能根本無法無力賠償,造成金融動蕩;另一方面,我國法官也缺乏處理集團規模案件的能力。再加上投資者之間也存在沖突,未必能達成一致。所以引進集團訴訟制度還需一個過程,現行共同訴訟制度還應繼續使用。
第四,合理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對于雙方的舉證責任要堅持保護弱者優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應該必須加重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舉證責任。因為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相對投資者處于十分強勢地位,它們熟悉證券市場規則,有專業的職業隊伍,掌握信息多且辨別能力強。這樣在舉證能力上投資者們完全不能與它們相比。所以被告應該承擔原告提出的損害事實與自己損害行為無關的舉證責任,否則認為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其次,對于舉證責任也不能一刀切,不能認為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就該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應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因為并非所有的案件被告都處于強勢地位,還應從雙方實際情況出發。誰處于強勢誰就應該承擔更多義務。最后,由于舉證倒置使得被告在訴訟中處于一種不利的形勢下,可以借鑒美國引入以系統風險等一系列合理的情況作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保證舉證責任公正公平。
第五,完善現行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由于證券交易存在多樣性、復雜性和專業性等特點,而我國法官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又普遍不高,所以應該進一步完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明確賠償范圍及計算方法,作為法官判決的標準。考慮到證券市場復雜情況,既要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又要防止原告獲得因訴訟而獲得額外利益;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已經成熟的關于確定賠償范圍及賠償金的三種計算方法,即實際價值計算法、實際誘因法、實際差價計算法。也就是說,證券民事賠償應注重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而且賠償額不得超過原告實際損失總額也不應該超過違法者不當得利總額。這樣既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也沒有超過違法者實際賠償能力,有益于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造成了極大打擊。股市泡沫是指流通市場上股票市值偏離其內在價值的部分。過度的價格泡沫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引發金融危機。測度股市泡沫并采取措施化解過多的泡沫,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價值。盡管證券交易稅是各國用來抑制股市泡沫的重要手段,然而現有的文獻很少直接討論證券交易稅與股市泡沫的關系問題。
學者們對證券交易稅影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方面是證券交易稅對證券市場波動性的影響。Summers和Summers(1989)[1]指出證券交易稅可以減少噪聲交易者的活動,使交易價格與有效價格偏離更少,因此減少了過度波動性,提高了市場質量。Umlauf(1993)[2]通過研究瑞典股票市場1980年代的數據發現隨著印花稅率提高,波動性增加。然而Bloomfield,O’Hara和Saar(2005)[3]通過實驗發現證券交易稅對波動性沒有影響。另一方面是證券交易稅對證券市場流動性的影響。Schwert和Seguin(1993)[4]認為證券交易稅會影響流動性。Dupont和Lee(2007)[5]通過建立模型發現稅收對證券市場流動性的影響程度取決于信息不對稱狀況。實證研究發現證券交易稅和流動性之間存在著反向關系。例如Bloom-fieldO’Hara和Saar(2005)[3]以及Chou和Wang(2006)[6]都發現證券交易稅負擔加重將會減少流動性,反之亦然。
這些研究有助于我們理解證券交易稅對股票市場的影響,但沒有直接考察證券交易稅與股市泡沫的關系。1997年和2007年中國股票市場都出現了較大泡沫,政府出于抑制泡沫的目的調高了證券交易稅稅率。本文將通過對這兩次調整的分析試圖回答這一問題:證券交易稅能抑制股市泡沫嗎?本文的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數據來源和分析方法,第三部分是實證結果,第四部分是結論及政策建議。
二、數據來源與分析方法
(一)數據來源
我國股票市場的證券交易稅采用印花稅這種形式。從1990年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以來,經歷了多次調整,其中出于抑制股市泡沫目的而上調稅率有兩次:第一次是1997年5月10日將稅率從3‰調高到5‰,第二次是2007年5月30日將稅率從1‰調高到3‰。由于我國上海與深圳證券市場存在齊漲齊跌現象,B股在我國證券市場所占份額很小,我們采用上海證券市場A股的數據進行分析。本文的數據均來源于CSMAR中國證券市場交易數據庫。
(二)研究方法
學術界對如何度量股市泡沫問題提出了各種度量模型和檢驗方法,但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這主要是由于對如何度量股票的內在價值及其影響因素看法不一。市盈率是股票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率,是衡量股票投資價值的常用指標。如果一個股票市場平均市盈率太高,意味著存在股價泡沫,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增大。本文通過比較證券交易稅調整前后市盈率,判斷證券交易稅對股市泡沫是否有影響,能否起到控制股市泡沫的作用。常用的計算股票市場平均市盈率方法是用樣本股票總股本作為加權平均數。由于中國股票市場存在大量的非流通股,而股票的市場價格僅由流通股形成,常用的方法不能體現股市的真實情況。因此,本文以流通股本作為加權平均數計算市盈率。計算公式如下:PE=流通股本總市值流通股本總收益=ΣiPiXiΣiEiXi(1)其中,P/E表示股市平均市盈率,Pi表示樣本股票價格,Ei表示樣本股票的每股收益,Xi表示樣本股票的流通股數。為了分析印花稅對泡沫是否有抑制作用,我們將印花稅調整前后60個交易日的數據分階段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法進行分析。
三、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我們首先計算1997年5月10日調整前后60日每天的平均市盈率。每天的流通股本總市值由CSMAR數據庫中的37701個日個股流通市值數據按日加總而得。樣本股票的每股收益采用1997年上市公司會計年報公布的調整后每股收益,可直接由CSMAR數據庫獲得,共282個數據。樣本股票日流通股數的計算公式為:樣本股票日流通股數=日個股流通市值日個股收盤價(2)由此我們得到37701個樣本股票日流通股數的數據,將其乘以樣本股票的每股收益,按日加總,即得每天的流通股本總收益。根據式(1),可得每天的股市平均市盈率。同理可得2007年5月30日調整前后60日每天的平均市盈率。我們將兩次調整前后60個交易日分別分為四個階段,每個階段時間長度為30日,然后考察各階段市盈率的變化。對得到的數據分時段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所得結果見表1。
由表1可以看出,1997年第二階段市盈率均值比第一階段上升了18%,說明股票市場泡沫膨脹速度很快。調高印花稅率以后,第三階段的市盈率比第二階段下降了16%,第四階段比第三階段又下降了18%,表明印花稅調整取得了很好的抑制泡沫的作用。2007年第一階段市盈率均值為28.56,第二階段市盈率均值為36.75,比第一階段上升了29%,表明泡沫膨脹速度比1997年更快。調高印花稅率以后,第三階段的市盈率均值比第二階段上升了2%,第四階段比第三階段上升了7%。盡管這次調整沒能阻止市盈率的持續提高,但相對于原來急劇擴大的泡沫,印花稅率的提高使得泡沫擴大的速度大大降低,也表明印花稅調整取得了較好的抑制泡沫的作用。
(二)單因素方差分析
單因素方差分析可用于檢驗單個因素取不同水平時某因變量均值是否有顯著的變化,其前提條件是各個水平下的總體服從方差相等的正態分布。我們首先對樣本數據進行單樣本K-S檢驗。原假設H0為市盈率服從正態分布。備擇假設H1為市盈率不服從正態分布。檢驗結果見表2。從檢驗結果中可以看出,K-S檢驗的Z統計量所對應的相伴概率都大于顯著性水平0.05,因此不能拒絕原假設,認為各階段市盈率服從正態分布,可以進行方差分析。然后進行方差齊次性檢驗,檢驗結果見表3。
表3中Levene統計量的相伴概率分別為0.000和0.012,小于顯著性水平0.05,因此拒絕各組方差相等的假設。運用Tamhane’sT2法進行各組均值的多重比較分析,結果見表4。由表4可以看出,1997年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兩兩比較的均值差為-13.02,相伴概率為0.000,說明第二階段泡沫比第一階段泡沫明顯擴大。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市盈率的均值差為14.69,相伴概率為0.000,說明由于提高印花稅率,泡沫有明顯縮小。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的均值差為12.08,相伴概率為0.000,說明泡沫程度進一步明顯下降。因此,此次調整起到了縮小泡沫的作用,取得了相當理想的效果。
2007年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段市盈率兩兩比較的均值差為-8.19,相伴概率為0.000,有顯著差別,說明第二階段泡沫比第一階段泡沫明顯擴大。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的均值差為-0.601,相伴概率為0.950,兩組之間沒有顯著差別,說明由于提高印花稅率,泡沫沒有明顯擴大。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的均值差為-2.77,相伴概率為0.006,兩組之間有顯著差別,說明泡沫程度有明顯上升。因此,此次調整在短期內起到了防止泡沫擴大的作用,但從更長的時間內來看,并沒有能抑制泡沫的持續擴大。但這也不能否定印花稅率提高的作用,因為在長期還有其他因素影響市盈率,市盈率的繼續提高可能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四、結論及政策建議本文從我國1990年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以來的多次調整中選取出于抑制股市泡沫目的而上調稅率的兩次調整,采用上海證券市場A股的數據進行分析。通過比較證券交易稅調整前后市盈率,發現證券交易稅對抑制股市泡沫有顯著影響,這種影響在短期內特別明顯。
一、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
證券稅制是指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轉讓、轉讓增益、投資所得等各方面的課稅原則和制度的總稱。目前,我國稅制中涉及到證券方面的有以下幾個稅種:
1印花稅。在發行市場上,對銀行及非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取得的收入,按“營業帳簿”稅目課征5‰的印花稅;在二級市場上,按交易當日實際成交價,對買賣雙方共同征收4‰的印花稅。
2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擁有股權、債權而獲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所得,按20%的比率稅率征稅,不扣除費用,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至于個人持有國債、儲蓄存款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所獲利息,則予以免稅。
3企業所得稅。企業所獲的股息、紅利并入企業所得總額中征收企業所得稅。
4營業稅。對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證券組織機構征收營業稅。
二、當前證券市場稅制的缺陷
1稅收過于分散。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于個人、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所得的課稅,分別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中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缺乏統一的稅制體系。這種狀況不利于財權的集中與加強,不利于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防礙了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固定比例稅率有失公平。對股票交易雙方均按交易額征收4‰的印花稅,忽視了交易額大小及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的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事實上,大戶投資者資金雄厚,信息靈通,其利潤率往往也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固定比例稅率就導致兩者稅收負擔率不同,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由于不考慮持券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照同樣的比例稅率納稅,違背了抑制市場投機的初衷。
3調節范圍偏窄,稅款流失嚴重。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的個人交易股征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稅;對獲利豐厚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稅問題未作明確規定;另外,也未把繼承和贈與的有價證券列入調節范圍內,不僅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易引起資金不均衡的流動,不利于證券市場結構的合理化,還會影響到企業的股份制改造。
4存在重復課稅的問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規定,直接按其總額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這就造成了對企業作為股息、紅利的稅后利潤的重復課稅。企業分配的股息越多,對此部分的重復課稅就越多,極大打擊了股東將股息所得再投資的積極性,同時,導致不少企業以通過少分紅利而提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5稅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目前,我國對股票交易市場征收的印花稅,連同全國各地證券機構代扣的部分,全部統一集中到深、滬兩市,再按中央88%、地方12%的比例進行分配。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導致深滬兩地之外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去支持當地證券市場的發展。
6征管手段落后。現今證券市場的交易手段日趨電子化、無紙化,給電算化程度并不高的稅收部門帶來新的考驗。尤其是以自營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達幾千萬股甚至上億股,每筆股息難以及時清算,且盈虧變動劇烈,現有稅收征管軟件已經不能適應這種局面。
三、完善證券市場稅制的幾點設想
1開征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為了保證稅收調控能涵蓋全部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債券的所有發行及交易市場,可以考慮開征證券交易稅。其對象是證券市場上所有有價證券的交易及轉讓行為,這樣就把法人股、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都納入其中,彌補了目前一級市場上稅收方面的空白。證券交易稅應在投資者與證券商或證券經紀人之間交割時,按雙方實際成交價格征稅。根據證券買賣普遍實行委托和集中交易的情況,宜由買賣證券的經營機構和證券的托管機構為證券交易稅的代扣代繳人。至于稅率的制定,可按證券種類的不同(如國庫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交易方式不同(一級市場交易、二級市場的公開交易或場外柜臺交易等)及證券持有期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針對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負擔偏重的狀況,并結合其他稅種的考慮,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股票轉讓實行5‰的稅率,對可轉讓公司債券、投資基金實行3‰的稅率,其他證券適用1‰的稅率。
2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是對證券買賣價差增益部分設立的。其目的就是為了改變當前證券市場上利潤分配不公平的現象,減少過多的短期炒作行為。建議除銀行存款、國庫券及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可免稅外,將其他證券買賣價差收入扣除利息費及交易手續費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對各企業及投資基金盈利性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得,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征收;若企業出現證券交易虧損時,允許用未來一定時期的證券交易所得進行抵補(可向后結轉五年),減少企業的投資風險,保障其合法權益;對個人則仍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在此需注意一點,應以持券期長短為標準,把資本利得和炒作利潤區別開來,給予資本利得減半征稅的優惠,保證中長期投資者的利益。
3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消除重復征稅現象。可借鑒英國和新加坡的成功經驗。英國從1973年起實行“歸集抵免制”,規定當企業把股息分給股東時,可將該筆股息已納稅款連同股息一起交給股東。股東可將這筆已納稅款在其應繳個人所得稅中抵免,沖抵其股息的所得稅義務。這實際上是把企業的一部分稅款歸屬股東,作為股息的預付所得稅,達到避免重復征稅的目的。新加坡則一方面對法人實行“免稅法”,即當法人從他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獲得股息時,若發行股票的企業用于發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已繳過企業所得稅,則法人的這筆股息應免于征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實行“抵免法”,即當個人股東收到股息或紅利時,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稅,然后從其個人應納的所得稅中,扣除這筆股息或紅利在股份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
4實行合理的分配原則。對證券交易稅的分配應遵循“屬地原則”。對深、滬兩地之外的各證券機構代征的證券交易稅,與中央按“五五”分成后,歸地方政府支配,以調動各地方政府發展當地證券市場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