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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遺傳承困境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2-09 17:24:4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非遺傳承困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非遺傳承困境

        篇1

        一、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工作面臨的困境

        據筆者調查,截至2014年12月,江西共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70項(含擴展項目),其中音樂類(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非遺項目34項;省級非遺項目488項,其中音樂類非遺項目192項。另外,江西還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代表性傳承人34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代表性傳承人314名。從表面上看,江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數量可觀,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甚至呈現出增長的趨勢。但是,實際情況并不容樂觀,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在:

        1.傳承人年齡較大,后繼者青黃不接

        非遺項目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傳承方式,這就注定其傳承不能順利進行。據了解,江西原有36名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如今只剩下34名,流失的兩位是婺源儺舞傳承人胡振坤和瑞昌竹編傳承人宋增禮。在現有的34名國家級非遺項目傳承人中,22名傳承人已年過六旬。其中,號稱“歌師”的興國山歌傳承人徐盛久已年近九旬,仍然活躍在表演一線。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在314名省級非遺傳承人中,已故17名。盡管在世傳承人年齡偏大,但后繼者卻是青黃不接。如蓮花茶燈舞是省級非遺項目,傳承人漆石生已經63歲,而該項目的下一代傳承人仍無著落。如果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人在培養后繼人才方面進展緩慢,將會產生斷代現象。

        2.傳承方式單調陳舊,多數學徒有名無實

        音樂類非遺項目的傳承,不管是學歌、學舞、學戲,還是學樂器,都要通過長期的訓練和舞臺表演的檢驗。這就要求師徒們在傳與學上花費相當大的精力,且學徒們要具備扎實的文藝功底。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級的非遺項目傳承人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掌握并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第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按照規定,傳承人要采取收徒、辦學等方式,毫無保留地傳授技藝。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國家級,還是省級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人,通過辦學方式的傳承幾乎無實例。一些藝術造詣深、名氣大的國家級非遺項目傳承人采取古老的師徒傳承方式,能夠帶到真心學藝且文藝底子扎實的學徒。但是,有些傳承人,特別是省級音樂類非遺項目的傳承人,沒有資金補助和市場效益,時間和精力都不能保證,師徒關系大多僅流于形式、有名無實,更無法保證學徒質量。

        3.年輕人無心學藝,非遺傳承前景堪憂

        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深入發展,江西經濟結構、城鄉結構、階層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差異性明顯增強。在文化方面,受現代文化多元化沖擊,傳統文化逐漸失去了對年輕人的吸引力,音樂類非遺項目瀕臨傳承無人、技藝失傳的危機。據了解,贛南采茶戲是國家級的非遺項目,由于觀眾少、市場不景氣,許多縣劇團撤銷或改為歌舞團。同樣作為國家級非遺項目的婺源徽劇團,好不容易培養出一批年輕演員,但面對收入低的現實,很多演員都轉行了。國家級非遺項目尚且如此,省級非遺項目的情況更是雪上加霜。據筆者了解,蓮花茶燈舞動作輕盈多姿,茶歌優美動聽,茶燈制作精良,服裝色彩鮮艷,富有濃厚的贛西特色。但是,很多年輕人對此并不感興趣,也沒有人主動學舞。缺少年輕人參與的音樂類非遺項目,最終將消失在文化歷史舞臺上。

        二、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工作問題產生的原因

        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工作出現種種問題,有政府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相關部門履職缺位的原因。據筆者調查分析,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經費投入不足

        江西是中部經濟欠發達省份,底子薄、財力緊,對音樂類非遺項目的傳承和保護,普遍存在重申報、輕保護,重使用、輕投入,重短期效益、輕機制建設等問題。如有的地方把申報音樂類非遺項目當成可有可無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有的地方甚至把非遺項目當成向上級部門討要經費的“搖錢樹”,導致申報工作與傳承保護工作形成較大反差。據了解,省財政每年拿出400萬元用于非遺項目的保護,但市、縣一級財政幾乎沒有配套資金。

        在傳承人傳承活動及生活補助方面,2012年,江西有21人獲得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財政補助,每人獲得財政補助1萬元。這些經費對于數量眾多的音樂類非遺項目來說,無疑是杯水車薪。特別是對于省級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人來說,獲得財政補助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2.傳承方式爭論不休

        對非遺項目的傳承方式,各方爭論不休,至今仍無定論。有人認為音樂類非遺項目必須堅守身口相傳的傳承方式,也有人認為可以在傳承的基礎上適當發展。筆者以為,國家規定采取收徒、辦學方式培養非遺項目傳承人,其實就為“繼承派”和“發展派”提供了不同的傳承思路。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一味強調固守傳統的傳承方式,把包括高校等在內的社會資源排除在保護傳承工作之外,試問非遺保護工作能夠走多遠?回顧中國音樂發展史,如果不是劉天華把二胡引進高校課堂,二胡能有今天的地位嗎?如果不是創辦了一批黃梅戲校和劇團,黃梅戲能有今天的發展嗎?類似的例子不可勝數,所以“繼承派”和“發展派”的爭論可以休矣。誠如樊祖蔭教授所言:“學校應在傳承民族語言、傳承民間藝術和培養專業人才三個方面發揮不可或缺和替代的重要作用。”只要有益于音樂類非遺項目的保護、傳承,各地高師院校就應大膽嘗試。

        3.有關部門履職缺位

        按照規定,國家級和省級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人,必須制定項目傳承計劃、具體目標任務,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定期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文化行政部門要監督、指導傳承人的傳承工作,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或者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經核實后報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實際上,這些規定并沒有落到實處。

        這些年來,除了傳承人自然死亡外,各地并沒有取消國家級和省級傳承人資格的例子。據筆者調查,除了九江學院、省職業藝術學院、井岡山大學等少數高師院校在保護、傳承非遺項目方面做了有益嘗試之外,江西絕大多數高師院校都忽視了這一方面的工作,更不用說培養下一代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人了。

        三、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工作的對策

        音樂類非遺項目涵蓋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四個門類,數量多,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做好音樂類非遺項目的傳承工作,對于引領、發展江西非遺項目保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堅持依法傳承

        把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是依法治國方略在非遺保護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據筆者了解,《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正在研議、制定中,該條例出臺后,各地、各部門應對照相應的法規落實職責,嚴格依法申報、依法保護、依法傳承。特別是在擬定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保護規劃,以及經費分配等方面,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力求公開公正,依法透明。

        2.加強經費保障

        省、市財政應加大經費投入力度,按照《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逐年增加國家級、省級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經費支出。當務之急,首先是把國家級、省級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保護經費納入省、市財政專項預算,積極為傳承人提供養老和生活補貼,保持傳承人傳承、保護經費來源穩定;其次,積極建立社會資金投入機制,通過旅游收費分成、社會資金贊助等,拓寬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保護經費的來源渠道;再次,邀請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人參加大型活動表演、走進高校開設講座等,以提高傳承人的勞動報酬,增強他們表演和傳承的積極性。

        3.完善保護機制

        首先,完善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落實非遺保護情況會商機制,對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職能部門應密切溝通、協調解決;其次,建立落實國家級、省級音樂類非遺項目保護和傳承人資助辦法,完善音樂類非遺項目傳承工作監督、考核制度,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工作;最后,對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瀕危音樂類非遺代表作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篇2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南京白局;傳承;對策

        中圖分類號:G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筆者認為其中的“地方性”應借鑒美國文化人類學家福德吉爾慈提出的“地方性知識”時對其的定義,即“‘地方性’不僅是在特定的地域上說的,它還涉及到在知識的生成和辯護中所形成的特定情境,包括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定文化與亞文化群體的價值觀”。

        由于地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域局限,其產生和發展離不開一方水土。遺憾的是,雖然它們中的一部分及時被被列為了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保護,但仍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在傳承上所面臨的困境。

        一、南京白局發展概況

        (一)南京白局簡介。南京白局是南京地區唯一的地方戲曲,有著600余年的歷史,最初是由南京絲織業工人根據當時社會新聞、民間傳說,用明清俗曲曲牌及江南小調蟬聯說唱的曲藝藝術。白局的發展和成熟于絲紡織工人傳唱白局之時,其興衰與絲紡織業及織錦業興盛息息相關。明代后期,南京的絲織業發展迅速,大批當地農民開始成為紡織工人。織錦工人在勞作之余,聚集在一起演唱,白局也正是在此時隨當地農民紡織工進入市區。每逢婚嫁喜慶之事,較為殷實的家庭便邀請工人進行演唱。

        (二)白局的三起三落。1912年民國政府成立,滿清王朝被。作為織錦主要消費者的王公貴族已經消失不見,南京織錦業衰落,織錦工人也隨之失業。另外,當時政府對于此類通俗的地方曲藝多不重視,因此白局也逐漸衰落,許多優秀曲目失傳不見。蒙古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恢復了與中國的貿易關系,南京絲織品得以遠銷外蒙古,絲織業又興旺了一段時間,南京白局也隨之興盛。但爆發后白局也再次衰落。解放后,在“雙百”方針指導下,政府和民間共同搶救了一批白局經典曲目,但遭遇十年“”動亂,白局再次敗落。如今,改革開放帶來了對于傳統文化觀念的沖擊,和許多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樣,白局也面臨著后繼無人的局面。目前,老一輩藝術家已經全部過世,建國后培養的一人也只有6位在世,其中演唱者4人,琴師2人,業余票友不足10人,通常的表演曲目也不過20余首,雖然白局被列為了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保護,但其傳承前景依然堪憂,令人惋惜。

        二、白局衰落的原因

        (一)織錦業的衰落。白局是南京地區的特有戲種,多為紡織工人在工作中演唱,,白局的興衰和織錦業的發展情況有著莫大關系,如今作為南京云錦消費主體的王公貴族早已消失,而云錦本身由于工藝極其復雜,從事相關行業的人員極少,白局失去了其從產生開始就依附的土壤。

        (二)南京地方方言變遷。白局本身是用南京方言演唱,然而南京又是一個外來人口眾多的城市,在此過程中方言也不斷發生著變化,由于建國后普通話的普及,很多80后90后的南京青年人已經不會說南京話,更不要說白局演唱所用的老城南話了。

        (三)白局難登大雅之堂。南京白局取材家長里短、流于市井的特點,以及在情節上都與當代藝術作品格格不入,南京本地方言多入聲即短音,不分前后鼻音和平翹舌音,聽上去往往給人以“土氣”之感。這些缺點都讓南京白局背離當代的藝術欣賞要求,限制著南京白局的傳播。

        (四)缺乏政府的支持。雖然政府對于白局的保護已經有了一部分的投入,但白局的生存主要是依靠老一輩藝術家的熱情,政府在這方面主持力度不夠,沒有較為系統的組織結構,劇團也不能定期演出,白局往往出現在一些政府或企業主辦的“文化搭臺,經濟唱戲”的舞臺上,難以長久。

        三、傳承困境解決對策

        (一)政府積極引領。主導南京白局傳承與保護通過出臺相關條例和文件,讓南京白局的發展具有法律保障,并為南京白局傳承和發展指明方向。同時,在經濟上扶持南京白局的發展。通過將南京白局元素融合到城市宣傳片,積極宣傳本土唯一的戲種,以此來擴大南京白局的影響力。

        (二)社會廣泛參與。青少年是未來社會的主導,南京白局從業人員應積極整合教育資源,依托中小學特色教育,開展相關的第二課堂學習。使得南京白局的傳承和普及工作從娃娃抓起,不斷挖掘合適的傳傳承。

        (三)創新白局表演形式。目前白局表演曲目仍然是以《機房苦》為代表的傳統曲目,白局自身表演形式單一,活力不足,在很多老曲目消亡的前提之下對于這項曲藝藝術的傳承是十分致命的。對此,應當加緊創新曲目、曲牌,將時事融入進去,創新表演內容和形式,擺脫過去“閉門造車”的發展方式,逐步提升白局的社會認可程度。

        (四)創新傳播途徑。傳統的白局傳承方式依然是以師父的口傳心授為主,在這個傳播多元化的時代,老藝人們應當在積極整理和傳授的同時,更應該通過新媒體如QQ、微博、微信等平臺多渠道多層次宣傳白局,讓白局的傳承融入到每個南京人的生活中,進入到每個南京人的意識當中。每一個南京市民也應該積極了解和學習南京白局的歷史,讓白局走進生活當中。

        地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南京白局作為南京地區民間文化的重要代表,應當在地區的文化市場上占有重要地位。所以,需要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面共同協作,承擔起保護這項地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和義務,將白局這項古老的藝術傳承下去,重現其昔日的輝煌。

        注釋:

        [1]http:///link?url=uRa1n8I8axaHKOdZyV_yTKijlKFJbC9vyvsRb87atKwnBSd8XN0f-efGqRUalJJpbkampnl0MIlHhXoZ6wM1xa

        參考文獻:

        [1]陳燕,喻學才.關于南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經營芻議[J].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12):107-108.

        篇3

        論文關鍵詞: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程序;支持力度;資格取消

        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是指具體非遺項目的系統掌握者,并對非遺的傳承和發展具有一定影響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體。非遺的產生、傳承和發展主要由其載體即傳承人來完成的,沒有了傳承人,就喪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傳承人堅持非物質文化的生態延續,非遺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與存在價值。

        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過政府機構或經政府授權的其他機構認定并從制度上對其加以規制的非遺傳承人中的特定個體。代表性傳承人通常是非遺傳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對非遺的影響較一般傳承人更大,重視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保護是非遺傳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傳承人屬于廣義上非遺傳承人的范圍,代表性傳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遺項目以及代表性傳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脫離非遺傳承人整體而獨立獲得發展。當前,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般意義上所提到的非遺傳承人為狹義的非遺傳承人,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二、非遺傳承人認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相結合的非遺傳承人保護制度,相關立法與文件主要對非遺傳承人的資格認定和取消、扶持及義務等問題進行規定。綜合分析相關規定,不難發現,非遺傳承人制度中的認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較大問題。

        (一)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有缺陷

        “傳承人”身份的被認定,是原生的民間音樂、最基層的民間音樂家等有史以來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層文化的重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我國非遺傳承人采取層級認定方式,非遺傳承人也分為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現僅以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為例,來探討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機制。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依據是文化部45號令,研究該法規,可以發現當前非遺傳承人的認定至少存在以下問題:認定數目不明確;認定的條件較為抽象;認定程序不夠合理。具體敘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號令沒有明確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數量,《非遺法》關于非遺傳承人相關條文對此也予以回避。認定是給予支持的前提,認定的傳承人越多則對非遺傳承推廣的力度越大,一項非遺被認定并獲得支持的傳承人數目將直接影響該非遺的最終生存。非遺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間藝人,他們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傳,直接關系到某個“非遺”項目的興衰存亡,也只有認定支持更多的傳承人,才能通過群體力量延續非遺的生命。對特定項目的非遺,認定更多的傳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認定程序的申請推薦制不適合非遺實際。文化部45號令第4條規定,成為傳承人的方式應是自行申請或被推薦,以申請為主。非遺傳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間,無從了解相關制度,自愿申請方式根本不適合他們。非遺保護意識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眾和組織不會為其偶然發現的非遺傳承人去充當“認定”的推薦人。

        此外,當前以政府為主導的非遺傳承人的認定申報是表格式申報,學院式評審,沒有進入田野的深度,更沒有細致地觀察到傳承人的豐富性和復雜性,也不利于將真正的傳承人納入到保護中來。只有進一步拓寬并完善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才能將更多的真正的非遺傳承人納入到各級政府認定體系中來,并使其得到切實保護。

        (二)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扶持力度不夠

        我國對非遺傳承人保護扶持力度明顯不夠。首先體現在保護的廣度上,其僅保護“代表性傳承人”,此舉排除了絕大多數的非遺傳承人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國《非遺法》上的傳承人較為狹義,僅指各級政府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真正意義上的傳承人應是:“在有重要價值的非遺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一切人。”

        其次,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措施不夠得力。根據《非遺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該條明顯屬于任意性法律規范,各級政府及其文化部門無必然支持非遺傳承人的義務,而即使給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間。該條另一大缺陷是未規定國際上通行的應對傳承人進行培訓扶持,從而創新非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在“保護措施”條款中對“傳承人”就加上了“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的說明,這意味著“教育”也是傳承人支持機制的重要內容。

        其三,被認定的非遺傳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實保障的同時,還要承擔較大的義務。《非遺法》第31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在法理上,該條所規定的義務屬于“應當”的范疇,是強制性的,是所有被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必須履行的,否則是要被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此外,現行《非遺法》對傳承人保護的不足還體現在保護不夠全面,僅體現為一定程度的經濟扶持,未提及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人身侵害從而對非遺本身造成無法彌補影響應否承擔特殊責任。對非遺傳承人的人身給予特定的行政保護乃至刑法保護,更能體現對非遺的重視。現行刑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也只是停留在其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階段上,還沒有對其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這個特殊身份進行保護。

        (三)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取消機制有違法理與情理

        中國擁有十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保護非遺是一項十分艱巨的系統工程。將有限的資源用于保護更為重要的非遺是我國《非遺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取消不履行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正是基于這一緣由。然而,《非遺法》第31條規定的這一取消機制并不符合非遺保護本身。

        1、取消資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據《非遺法》第31條規定,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取消的緣由是其不履行第31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法定義務。國家及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實施以來,被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實質上所享受的“保護”主要是榮譽稱號,政府并未在資金及稅收上給予認定的傳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通常有且必須有“主業”,其不可能在無切實保障的情況下全力無私支持非遺事業。相關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動輒以違反義務為由取消資格顯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傳承人的能力無法取消

        “代表性傳承人”是一種榮譽資格,但更是對其內在能力這一事實的肯定。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并不取決于是否有這一稱號,其能力也不會因具有政府認定的資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資格”悖于非遺保護宗旨

        取消“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無異于是對非遺傳承人施加的“恥辱性懲罰”,此舉不利于非遺的傳承,尤其是對于異常珍稀的國寶級代表性傳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強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遺”徹底滅失。

        三、完善非遺傳承人認定扶持制度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傳承人認定機制

        1、應合理確定認定數量

        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有助于傳承者的精湛技藝被社會及時關注,讓年輕一代的學習者在政府的資助下拋去經濟上的后顧之憂,防止因為年齡和經濟的原因導致“人亡技失”。認定非遺傳承人的數量是非遺保護中的一項基礎性的重要工作,當前制度上未明確認定數量且實踐中認定偏少。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等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在結合具體非遺項目的稀缺性、本地財政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給予更多非遺掌握者以“代表性傳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質支持。

        2、構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認定啟動機制

        現階段傳承人認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我們將這種方式稱為國家認定制。在這種認定制中,個人申請和他人推薦相結合的申報制是程序啟動的原因,但這種機制存在明顯弊端:此舉不適用于對政策不夠敏感的絕大多數“民間非遺掌握者”,也不利于調動社會發現推薦非遺傳承人的熱情。因此,應規定政府有發現和認定非遺傳承人的責任和義務,使其變被動為主動;應構建適當地針對“發現并推薦非遺傳承人的個人和單位”的激勵機制,激發全社會發現、尊重非遺傳承人的熱情;應將傳承人直接“登記”作為現行認定制度的補充程序。如日本等國家,在評定傳承人時,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組織申報外,還采取由傳承人直接“登記”的方式。

        (二)加大對傳承人扶持的廣度和力度

        1、應擴大對傳承人支持的廣度

        認定是非遺傳承人獲得支持的前提,相對于被認定各類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更多的或許更有價值的非遺項目因未能被認定為“非遺代表性項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承認,有選擇地對非遺傳承人進行支持是國際慣例,也符合我國國情,但在現有條件下,適度擴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遺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遺及其傳承人,無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該類非遺項目的普及和發展。進一步擴大傳承人支持的廣度還體現在應當擴大扶持門類。按照《非遺法》第30條規定,對傳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個領域,尚未涉及傳承人的培訓支持及傳承人對非遺創新的獎勵等重要領域。非物質文化的“變”是進化,而不是后退,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加以激勵。

        2、應加大并有效落實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遺法》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支持尚未成為政府的法定義務,關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選擇的權利。非遺保護理念尚未被社會完全接受的情況下,單靠政府自覺自愿實現非遺保護的根本性改觀,顯然是不可能的。應當將《非遺法》第30條的“根據需要”改為“應當”,明確規定扶持非遺事業是政府應盡的法定義務;應當規定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非遺傳承人;應當規定在稅收等財政收入領域為非遺傳承人創造更為輕松的發展環境;應當對特定弱勢非遺傳承人群體的扶持給予單獨考慮。

        (三)廢除傳承人的資格取消制度

        傳承人的資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傳承人更好地實現非遺的傳承,但榮譽懲罰機制是不適合不以獲取物質利益為主要目的文化從業者的,很可能還會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來,非遺的傳承人都是在沒有“官方身份”的情況下為非遺的傳承推廣默默做著巨大的犧牲,授予身份而又隨意剝奪其身份,無疑是對傳承人的重創。激勵才是非遺保護唯一的原則,而即使認定的傳承人不再具有傳承能力或不積極傳承,也不應當剝奪其傳承人身份,而只能繼續引導,在仍不能實現時可考慮適度削減乃至終止物質扶持。

        篇4

        摘要:湘繡非遺保護需要創新傳承模式,湘繡專業的建設要適應并促進湘繡的傳承創新。深化湘繡專業的建設是專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創新湘繡人才培養模式、優化人才培養途徑的需要。開展現代學徒制試點、中高職銜接等均是深化湘繡專業建設,創新湘繡傳承模式的有益探索。

        關鍵詞:非遺;傳承創新;湘繡;專業建設

        以往,湘繡的傳承主要是以師徒傳承、家族宗族傳承、或是以工作室或企業進行的職前培訓等為主的社會傳承。2006年,湖南工藝美術職業學院在全國率先開辦湘繡設計與工藝專業,以正規教育的方式肩負起傳承與保護湘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任,成為了非遺傳承的典范。2013年5月,教育部、文化部、國家民委三部門出臺了《關于推進職業院校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傳統手工技藝、民間美術工藝、民族表演藝術等民族文化相關專業建設”,“推動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相結合,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創新、研究和管理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可見,新形勢下對非遺傳承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職業教育非遺人才的培養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非遺傳承創新與湘繡專業建設的關系

        非遺保護需要創新傳承模式,非遺牽手高效,開設非遺專業,已經成為我國探索傳承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新途徑,并對非遺傳承人才的培養發揮了積極作用。湘繡專業的開設創新了湘繡傳承模式,但應處理好非遺傳承創新與專業建設的關系,努力適應湘繡傳承創新的需求,充分發揮高校在非遺保護中的人才培養與社會服務職能。

        (一)湘繡專業的建設影響湘繡傳承創新

        傳承人是非遺的靈魂,非遺工作的最大難點是解決項目傳承人問題[1]。湘繡作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濃縮了幾千年來湘繡藝人繡藝的精髓,承載著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可湘繡曾幾度面臨人才缺乏,陷入傳承困境。湘繡專業的建設著力于湘繡人才的培養,因此,其建設的程度與好壞直接影響著湘繡人才培養的數量與質量,關系到能否很好地解決湘繡傳承創新的窘境。

        (二)湘繡傳承創新要以湘繡人才培養為持續的推動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是中華文化崛起的重要話題,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舉措。非物質文化遺產重中之重在于其文化內容的延續,延續的載體則是人,必須依托人才的培養。因此,湘繡人才培養對湘繡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的延續與發展起著關鍵作用,湘繡非遺傳承創新要以人才培養作為其發展的不竭動力。

        (三)湘繡專業的建設要適應并促進湘繡非遺傳承創新

        藝術設計教育既要適應工業化生產要求,對工業化生產起促進作用,又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背景下,實現對傳統手工藝的傳承和保護[2]。因此,湘繡專業的建設必須圍繞職業技術教育的特點和要求,結合湘繡傳統手工藝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培養具有鮮明特色的湘繡人才,適應并促進湘繡的傳承創新。

        二、非遺傳承創新視野下深化湘繡專業建設的必要性

        (一)培育專業建設新的特色和亮點,確保專業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自開辦以來,湘繡專業的建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已成為“十一五”省級精品專業、“十二五”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建設的重點專業和湖南省示范性特色專業、全國100個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示范專業之一。劉愛云湘繡大師工作室、湘繡設計研發中心被省廳掛牌為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湘繡傳承與保護基地”,湘繡設計與工藝實習實訓基地已建成為湖南省職業院校“優秀”重點生產性實習實訓(教師認證培訓)基地等等。目前,湘繡專業的建設無論是在企業行業還是社會上都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力,有了極大的知名度。但隨著高職教育的發展,非遺傳承保護的推進以及湘繡產業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對湘繡專業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因此,如何高起點、高標準、高要求、抓內涵、練內功、求實效,深化改革,努力培養專業改革和發展的新增長點,培育專業建設新的特色和亮點,確保專業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湘繡專業站在新的起點上必須思考的問題。

        (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優化人才培養途徑的需要

        在“大師工作室+項目+產品”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下,湘繡專業已經培育出數屆畢業生,學生進入湘繡企業后,為企業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帶來了全新的變化,加速了企業新老員工的交替。目前,有些畢業生已經成為企業的技術骨干或管理人員。但也出現了少數畢生難于適應湘繡企業工作崗位的現象。同時,從畢業生跟蹤調查和畢業生的反饋意見中分析得出企業需要刺繡人才,但同時更需要湘繡設計人才及既懂刺繡工藝又懂營銷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高校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而人才培養的基礎是專業的建設。因此,必須深化湘繡專業的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優化人才培養途徑,保證專業的優質“產出”,促進非遺人才培養工作的良性循環。

        (三)湘繡傳承創新的需要

        眾所周知,對技法、技藝的繼承是相對容易的,能否讓藝術作品真正表達其文化價值才是繼承關鍵[3]。湘繡進一步的傳承創新需要加強專業建設,在建設的過程中,為湘繡藝術創新提供豐富的資源,并將其與現代藝術、現代社會相聯系,使其迸發出新的生命力。

        三、非遺傳承創新視野下深化湘繡專業建設的探索

        在傳統刺繡手工藝的保護問題上,既不能使原生態手工藝失去特色,又不能墨守成規止步不前。因此,基于湘繡傳承創新,進一步深化湘繡專業建設的途徑有:

        (一)開辦現代學徒制試點班,創新非遺傳承人才培養模式

        通過對企業的走訪調查和畢業生跟蹤調查得知,目前整個湘繡產業設計創新人才和營銷人才嚴重缺乏,產業發展后勁明顯不足。企業的員工目前主要為刺繡人員,專業營銷人員稀少,而懂刺繡、懂設計的營銷人員更是罕見,專門人才的缺乏使企業正遭遇著發展瓶頸。因此,針對企業人才的需求,湘繡專業正在試點現代學徒制,“量身打造”湘繡產業所需的專門人才。通過現代學徒制班的開辦,能為湘繡產業創新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能有效解除企業發展所面臨的人才困境,提高企業在轉型發展中的競爭力,促進湘繡非遺的活態傳承。同時,通過在學校、企業交替完成學業,可以培養學生扎實的專業功底,優良的職業素養,從而提高學生的就業競爭力。

        (二)開展中高職銜接,優化人才培養途徑

        教育部副部長魯昕明確指出: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對職教改革發展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最迫切的就是要解決中高職教育脫節、職校學生升學和成才渠道不暢、辦學效益不高等問題……建設現代職教體系的切入點就是“銜接”。因此,實現中高職協調發展,是未來一段時期我國職業教育發展改革的重要任務。湘繡專業可以以此作為深化專業建設的一個契機,深入調研專業人才需求及職業崗位能力需求,選擇一到兩所學校開展中高職銜接,構建中高職人才培養體系課程設置的整體思路,構建一體化的課程體系,實現中高職有機銜接,優化湘繡傳承人才的培B途徑。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升教師團隊的非遺傳承創新能力

        針對不同層次不同任務的教師,制定一整套培養方案,并出臺相關制度保證其落實運行,利用學校自身條件,如實踐場所、校企合作企業等,增強教師的理論應用能力,并鼓勵其接受更高級別培訓,獲取更高學位或承擔與實踐有密切聯系的校級、省級課題等。同時,重點加強對刺繡、設計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通過師徒結對、傳幫帶的方式,提高青年骨干教師教師在專業教學、技術研發創新等方面的能力,使他們能夠很好地獨立承擔教學任務,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各項教學研究以及湘繡創新工作,以提升教師團隊的非遺傳承保護與創新綜合能力,擴大專業建設的影響力。

        【參考文獻】

        [1]錢益匯,黃Q.試論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現狀與培養機制[J].南京藝術學院學報,2013(05):132-137.

        [2]姜小淵,吳海廣.民族傳統手工藝與當代工業技術教學[J].藝術探索,2011(10):89-91.

        篇5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得到了人們前所未有的重視,然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一些地方因保護理念錯位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了“保護性”破壞,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特征是通過口傳心授的方式傳承,它是一種無形的,以人為載體的“活態”文化樣式,其核心在于通過傳承人世代相傳。可以說,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承載者、傳承者、創造者,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鍵就是保護傳承人。換言之,對傳承人的保護就意味著對活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如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忽視對傳承人的保護,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就失去了根基與價值。所以,弄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面臨的問題,進而對傳承人采取切實有效的保護措施就是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迫切而重要的議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全球化、文化現代化、價值多元化、娛樂多樣化的不斷演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生存、保護和發展既迎來了機遇,也遭遇了挑戰,面臨著嚴峻的形勢。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面臨后繼乏人的窘境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口耳相傳的文化,其技藝的獲得是一個長期習得的過程,傳承人的成長需要時間的累積。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受其本身性質的局限,無法為人們帶來直接客觀的經濟利益。因此,在當今社會轉型與經濟變革的沖擊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處境尷尬:一方面,許多年輕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尋找發展機會,并不愿意跟隨父輩在老家學習世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另一方面,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困于傳男不傳女的舊習,使得愿學的女性卻無法獲得學習機會,這使得本來就愿學者寥寥的傳承活動更是進退維艱,如此一來,許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傳承人面臨著無徒可授的狀況,傳承人正面臨著斷代的危險。不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強的傳承人可能因為經濟的貧乏與生活的困頓,為了生計不得不“改弦易轍”,這使得傳承人又面臨著流失的危險。在這種“斷代”與“流失”的雙重夾擊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處于青黃不接與后繼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面臨環境改變的苦境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活態文化,其產生與發展依賴一定的文化環境與文化空間,脫離這種環境,其形態就面臨改變或消亡的危險。一方面,隨著科技與社會的發展,一些傳統非物質文化技藝失去依存的活動空間,逐漸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臺、經濟唱戲”的方針指導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沒有正確處理好保護、傳承、利用的辯證關系,沒有做到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而是只顧眼前的經濟利益而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使得其賴以生存的活態環境遭到破壞,有的破壞甚至是不可逆的。這樣一來,或者因為傳承環境的改變使得原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面目全非,或者因為傳承空間的改變使得原有的觀賞對象流失,或者因為生活方式改變使得原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難以存續,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面臨著“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面臨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認,各級政府部門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現存的認定與保障制度卻存在著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對傳承人保護過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對傳承人的認定,然而恰恰就是這一基礎性的工作,卻存在制度的缺陷。現有的認定制度規定傳承人只能從眾多的藝人中挑選一個或者幾個予以認定,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團結協作的鏈狀結構的傳統技藝會發生“掉鏈子”的情況。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的技藝需不同的藝人承載不同工序,那些其他關鍵工序上未能被認定傳承人的藝人可能會因經濟利益和個人榮譽等原因與獲選藝人之間產生矛盾,從而使得傳統技藝非但未因認定傳承人而獲得更好的保護,反而適得其反。與此同時,在爭奪有限的傳承人指標中,有部分人或許因弄虛作假、迷惑專家而當選,有部分人卻可能因交通信息閉塞而錯失機會,無論是當選還是落選,都無疑會挫傷那些具有獨特技藝卻無緣獲得傳承人的真藝人的積極性。這種缺乏公平公正的認定,其結果往往與初衷相違背。此外,現有的制度在認定過后的保護中也存在各種保障不力的問題:如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經濟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中問題的成因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活態的文化,其由傳承人的傳習展演、受眾的觀摩模仿以及傳承空間與環境等要素構成,無論哪一個要素出現問題,都會影響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最終會傳導到傳承人保護這個問題上來。就此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瀕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從傳承人的角度看,經收入菲薄與社會地位不高導致“無心”傳承

        目前隨著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各級政府都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但主要用于開展非遺傳承活動,其中用于資助傳承人的經費卻少得可憐,完全不足以讓傳承人衣食無憂地專注于傳承。多數傳承人在經濟拮據、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只得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維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來,無法潛心從事傳承活動以及培養傳承人。此外,盡管各級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遺產日”組織開展大型宣傳展示活動,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護,索取高過給予,對傳承人缺少人文關懷,通常授一個牌,發一個證書了事,并沒有對他們進行隆重的表彰和獎勵。掌握精湛技藝的民間藝人既沒有獲得經濟上的有力資助和支持,也沒有獲得精神上的榮譽和自豪,這使得不少傳承人不但無法潛心從事非遺工作,有的甚至會產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緒。由于傳承人地位弱化、經濟貧乏、生活困頓,使年輕一代對成為傳承人失去興趣和信心,無法被吸引到非遺傳承與保護工作中來。

        (二)從傳承受眾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變與思想觀念演化導致“無人”傳承

        隨著全球化與信息化進程的加速,隨著文化消費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當今社會發生了深刻變革,人們的觀念意識、生活樣式、審美精神和價值導向都隨之發生了深刻變化。正如劉錫誠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進的現代化進程,正在使民眾的生活條件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由發生和繁榮的農耕文明和宗法社會的土壤逐漸削弱和消失,民眾的價值觀和審美觀隨之發生著巨大的變化。”[1]面對日益多元化的物質生活和現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熱衷于現代的生活方式。在當代電視、網絡、手機等新媒介的沖擊下,他們更熱衷于運用現代科技產品消遣、娛樂、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戲、網購等,他們對民間傳統技藝逐漸失去興趣,既無心觀賞更無心學習。當大多數年輕人被吸引到現代電子傳媒上后,傳統技藝展演的受眾群體不斷流失。傳統文化在現代物質文明、商業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挾中日漸被蠶食,甚至消亡。如此來看,缺少觀賞對象、無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自然“曲高和寡”,難以為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自然也難逃后繼泛人的困境。

        (三)從傳承空間的視角看,現代文明制度與新型城鎮建設導致“無法”傳承

        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城l一體化的逐漸推進,大批人口向城鎮遷移,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人也紛紛外出謀生,留守鄉村的大多數是老幼病殘,他們既無精力也無興趣去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嚴重的問題是隨著人口的遷徙流動與生活方式的改變,原有的鄉土生活體系遭遇侵襲甚至崩潰。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存在著一個以社長、社首或是寨老、巫師等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統。這套系統主要負責村落的神事活動,祭神、娛神、迎神、賽會等帶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的民俗活動[2]。隨著農村社會的逐漸解體,原來很多依賴于傳統農耕社會的傳統技藝失去了存在的空間,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了“活態”傳承的生活基礎,不得不走向博物館似的展演傳承,這無疑會導致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走樣與異化,可以說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一旦失去原有的傳承空間就無法原汁原味地“活態”存續。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中的對策建議

        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認為應該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著眼點放在對“人”選定、保護、傳承上,也就是說首先要保證能選出真正的代表性傳承人,其次要保證能讓傳承人安心傳承,最后要保證能讓傳承人在一定的空間中開展傳承。從這一思路出發,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的建議有如下幾點。

        (一)完善傳承人保護制度

        選人是用人的基礎,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中,首先要制定傳承人的認定標準。要針對不同門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標準,確保選出的傳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傳承人的選拔制度。為了提高評選工作的公正性,要堅持民間推薦、政府把關的推薦、認定政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眾中間,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廣大群眾特別是民間藝人們的推薦,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綜合考量,在候選人中認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起決定性作用的優秀傳承人為代表性傳承人。再次,建立傳承人的技藝檔案庫,對傳承人的技藝進行完整錄像歸檔并制作光盤以備傳習之用。最后,要建立傳承人的退出機制。這樣既可以及時糾正認定工作中出現的極個別濫竽充數的錯誤,還可以剔除已認定傳承人中的個別不負責任、不盡義務的傳承人,從而保證傳承人隊伍的純潔與活力。

        (二)保障傳承人身份地位

        選出優秀的傳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傳承,還必須從物質與精神兩個層面提高他們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經濟上有保障,社會上受認同。從物質角度看,要讓傳承人衣食無憂,這就需要對傳承人提供充分的經濟保障,對技藝精湛或有突出貢獻的非遺傳承人應可享受相應的政府特殊津貼,同時依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效率,給予傳承人特殊的“績效津貼”。同時也要分考慮到其他未當選藝人的經濟狀況,形成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團體的綜合保障系統,以免藝人之間相互妒忌、內耗而阻礙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除了經濟上保障外,還得從精神層面上對傳承人進行鼓勵,使其安心用心于傳承。比如,每年定期組織傳承人開展活態展示、定期交流、技藝比賽等活動,讓他們獲得社會認同與肯定。每年定期召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表彰大會,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非遺傳承人或參與支持非遺傳承的其他個人進行隆重表彰,頒發榮譽稱號。大力推薦非遺傳承人當選為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讓他們參政議政,為非遺保護代言發聲。我們在給這些文化傳承人以積極的社會地位肯定與社會聲望評價的時候,也就意味著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保護的輿論導向,這樣就會形成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社會氛圍,自然也就更加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3]。

        (三)保護傳承人傳習空間

        保持文化傳統和傳統文化的延續和可持續發展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終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其核心是傳承人的保護,但是單一的以人為中心,并不能帶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健康發展。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如古建筑、歷史街區與鄉鎮、傳統民居及歷史遺跡等和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傳統手工技藝等相依相存,并與人們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密切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這種特征迫使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必須注重保障傳習場所、文化空間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養后續藝人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通過地域性的保護,最大限度地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保護。其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示范基地,開展多層次、多學科、多形式的活態教育培訓,讓更多的人逐步了解傳統技藝,喜歡傳統文化。

        總之,隨著全面小康社會的建成,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對傳統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日益重視。但由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多樣,社會發展不夠平衡,法律制度不夠完善,這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工作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劉錫誠.傳承與傳承人論[J].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5):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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