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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行政職權特點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1-21 11:06:3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務行政職權特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稅務行政職權特點

        篇1

        (一)稅收法治是稅源管理的法理基礎

        現代稅收發展告訴我們,稅收法治是現代稅收活動的基本規律之一,有稅必有法,法是稅收活動得以有效運行的依托。稅收法治要求一切稅收事宜必須由法律規范和調整,法律在稅收活動中具有至高的權威,而且稅收法律必須得到正確、完整執行。稅源管理作為動態的、綜合性稅收征管活動,是執行稅法的重要活動之一,是把稅收法律法規從文本文件轉變為實踐活動,實現法律規范要求和目的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和措施,自然要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方法、步驟和時間、順序。所謂“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就是要把法的精神、法的原則、法的原理、法的要求等貫穿到所有稅收活動的始終,把法律規范作為稅收活動的依據和衡量稅收活動優劣的最高準則。稅源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重要基礎,要求稅務機關既要把稅收法律法規作為管理依據,又要作為評價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標準。

        (二)稅源管理是處理征納關系的重要依托

        稅務機關與納稅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核心關系,稅收活動的主要內容都包含在這一關系中,而稅收征納關系的產生、變化及其消滅又集中在稅源管理活動之中。國家依法授予稅務機關一系列稅收行政管理職權,也賦予納稅主體保護自己權益的許多權利,并同時要求雙方及時、準確地依法履行義務。按照征納雙方在啟動這一關系時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將這一關系分為兩個層面。一是稅務機關依職權啟動征納雙方法律關系。稅收法律事實一旦存在,稅務機關就必須依法行使稅收征收管理職權,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納稅主體只能首先服從或履行義務。故把這一層法律關系模式表述為“權力──義務”關系。在這一關系模式中,征納雙方的權力義務是不對等的,實際地位也是不平等的,稅務機關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其職權行為一經做出就自然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納稅主體不得自行抗拒或否定,如有異議,也要首先履行,再行救濟措施。同時,稅務機關也不能不經法定程序就否定自己的職權行為。因為職權是“權力和義務”的合成體,不得隨意處置。這是法律根據社會經濟管理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實際需要而設置的,是稅收法定題中之義。二是納稅主體依權啟動的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法律法規賦予納稅主體許多權利,如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減免稅申請權、退稅申請權、發票申購權、申請行政許可權、申請國家賠償權、檢舉權、要求行政聽證權,等等。納稅主體根據這些權利,依法申請或要求稅務機關履行某種行為,以保護和獲得某種權益,從而啟動征納雙方法律關系。稅務機關依納稅主體的申請或要求作出的法律行為,表面上是應對納稅主體“權利”的“義務”,實質上仍是法律法規授予稅務機關的“執法權力”。納稅主體的申請或要求并不必然產生它所希望的法律結果,還要受到稅務機關依法審查的制約。因此,我們把這一層法律關系稱為“權利──權力”關系。在這一層關系中,盡管納稅主體權利的實現要受到稅務機關權力的制約,但是納稅主體仍處于主動地位,并與稅務機關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也制約和監督著稅務機關權力的行使。在征納雙方的這兩層關系的活動中充分體現了“依法治事”與“依法治權”緊密結合的特點,“治事”中有“治權”,“治權”中有“治事”。稅務機關要及時、準確依法處理這兩層關系,必須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準則,稅源管理就是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依法納稅事實和納稅能力動態的具體手段,是稅務機關正確處理征納關系的平臺和依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依法正確處理征納關系中履行法定職責。

        (三)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職權法定、權責統一是所有行政機關行使公共權力、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使公共權力的機關是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其權限要嚴格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越權無效,而且行使公共權力必須遵循法律程序。因此,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時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權責統一。權責統一是權利義務關系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體現。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力,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權力,而對國家來說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叫職責,即執法權力同時也是執法責任,權力與責任對等。這是權責統一內涵之一。行政機關的職權作為一種公共權力,在行使和處理時與公民私權不同。公民的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而國家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的職權則不同,其實質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放棄;放棄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消極不作為,就是失職乃至瀆職,就應依法追究責任。所以,權責統一的另一層涵義就是,國家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這是權責統一內涵最直觀的表現。法律對行政權力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讓違法或不當行政者依法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促使行政者堅持依法辦事??傊?職權法定、權責統一是行政權力、行政行為、行政責任三者邏輯關系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定機關,必須依法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責,否則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加強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重要方式和基礎,是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盡的法律義務。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對稅源管理的職責進一步確認、細化,理清了稅源管理的崗位職責, 明確了稅源管理的法律責任,細化了稅源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為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履行稅源管理職責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稅基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實體依據

        稅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實現依法應收盡收。程序和實體之間的關系告訴我們,任何稅源管理行為都是程序和實體的有機統一。從根本上講,稅源管理的實體就是應稅收入的標的物,即稅基。那么,考量應稅收入標的物的依據又是什么?那就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

        從概念適用的角度看,稅源的概念主要運用于稅收管理的范疇,稅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則主要用于實體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及其完善范疇。而稅源管理既要以稅收程序法律制度為依據,又要以稅收實體法律制度為依據。稅基、課稅對象、納稅人、計稅依據和稅率是稅收實體法律制度架構的重要骨架。據此,稅源管理的實體依據就是稅收實體法律制度規定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這可以從管理稅源的稅收經濟分析和納稅評估兩種方法中得到驗證。

        (一)稅收經濟分析──依法對稅基的宏觀管理

        “稅收經濟分析就是利用稅收經濟數據指標,進行統計和對比分析,從而揭示稅收與經濟發展的協調程度,查找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加強管理的措施。” 稅收經濟分析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稅負分析、稅收彈性分析、稅源分析和稅收關聯分析四種。不論采用哪一種分析方法,或同時采用兩種以上分析方法,都是通過對一定的稅收經濟數據進行比對、核算和估量,在查清宏觀稅收經濟事實的前提下,查看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是否匹配,不同稅種之間是否協調,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經濟發展有無差別,并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其最終落腳點是通過依法考量已實現稅收與計稅依據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從而依法加強對稅基的科學宏觀控管。從行政行為構成的角度看,稅收經濟分析實質上是稅務機關從合法稅收行為構成的角度,分析、發現違法稅收行為線索并搞清基本事實的一個過程,具有一定的前置性,不是一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為采取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供客觀依據的一種準備,具有一定的宏觀性和不確定性。

        (二)納稅評估──依法對稅基的微觀管理

        篇2

        [關鍵詞]行政處罰;行政主體;機構設置

        我國自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稅改革,劃分國稅、地稅兩個不同稅種的管理機構后,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征管改革方案,在機構上出現了重復設置、職責不清的現象。有的設置了稽查局,有的設置了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等,機構繁多,且各地名稱不統一,究竟稅務系統的哪些主體擁有行政處罰權,具體的行政處罰權又是多大,有無限制,各地區對法律的理解不同,處罰實踐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在理論上對稅務行政處罰主體進行深入的探究。

        一、當前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缺位和越位

        稽查局是否有權對偷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實踐中曾經發生過爭議,為明確稽查局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下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做出了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榫謱K就刀?、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這一規定肯定了稽查局具有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盎榫质嵌悇諜C關,具有執法主體的資格,可以在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中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稱《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各項措施,行使稅收征管職能。而發票所、所等就不是稅務機關,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币簿褪钦f,稽查局作為授權性行政主體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笔〖壱韵露悇站值幕榫职凑铡缎姓幜P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但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有第二句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除外規定就給非行政機關類處罰主體留下了生存的法律空間?!缎姓幜P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主體有:第一類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理論上稱為職權性行政主體,職權性行政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屬于機關法人;第二類是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理論上稱為授權性行政主體,通常是法律、行政法規對機關法人的機構進行授權,它們不是行政機關,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就屬于第二類行政主體——授權性行政主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是不絕對,《行政處罰法》之外的任何法律以及行政法規都有權就處罰主體做出與此不一致的規定,也就是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地市級的行政機關作為處罰主體,也可以規定縣級以下的非行政機關——行政機構來處罰,這些例外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不管是《稅收征管法》還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都符合《行政處罰法》除外規定的法律位階,一個是法律,一個是行政法規,它們有權授權給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稽查局以處罰的主體資格。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作為稅務局的內設機構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依據就源于此,稽查局的稅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就是來源于《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特別授權,稽查局以授權性行政主體的身份在授權范圍內依法對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因此,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委員會的審理結論,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報案件審理會議主持人審批后,以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交稽查部門執行?!薄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決定》(國稅發[2001]125號)又強化了這一規定,其第七條規定:“嚴格執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泴徖砦瘑T會審理的案件,其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律以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局名義下發。”這些規定將會引起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越位和缺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是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重大稅務案件的監督,其出發點是正確的,在具體的稅收實踐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程序有悖行政法理論。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執法監督演變為直接執法、直接包辦代替。重大案件審理作為對重大稅務案件的一種監督方式,將立案、調查、審理、決定一個完整的稅務行政處罰程序分割開來,不同環節分屬于稅務局和稽查局,既破壞了稅務行政處罰程序的完整性,影響稅收行政執法的權威,也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二節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規定。由于稅務系統執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不管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重大案件,還是其他類型的重大稅務案件,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律以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局名義下發,這就直接導致了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越位和缺位。作為稽查局上級的稅務局,其職能更多的是側重稅收征收管理、對稽查局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稽查局調查終結的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卻不是稽查局,而是它的上級主管部門。換言之,案件調查取證是一個行政主體,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另外一個行政主體,違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其行政行為可能是無效的。結果是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查處的稽查局無權做出處罰決定,而未進行案件事實調查的上級稅務局有權做出處罰決定。上級稅務機關代替下級稅務機關行使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的審理權和處罰權,既使得稽查局作為授權性處罰主體缺位,也使得稅務局越位行使了法律授予稽查局的專司職權。這一做法既弱化了稽查局的職能作用,破壞了稅收執法權的完整性,也導致稅務局和稽查局稅收執法職責不清、稅收行政執法主體職責范圍交叉。

        建議取消上級審理委員會對稽查局所查處案件審理的規定,稽查局只對本局查處的案件進行審理。這樣既可確立稽查局的行政處罰的主體地位,避免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越位和缺位,同時又能發揮重大案件審理的作用,消除兩級審理委員會重復審案而影響效率的弊端,提高重大稅務案件的處罰效率。取消稅務局對稽查局稽查案件審理以后,為避免可能出現的稽查執法偏差,稅務局可一方面通過重點執法檢查,對稽查局查處的重大稅務案件進行監督,充分發揮已經制定并實施多年的稅收執法檢查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制約和監督作用;另一方面,稅務行政復議制度也是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的有效監督形式,上級復議受理機關完全可以在受理復議申請時強化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監督;再一方面,從稅務機關外部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來說,稅務行政訴訟制度、稅務行政賠償等這些外部監督制度足以能實現對稅收執法權的有效監督。

        (二)稽查局越權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

        對稽查局的職權范圍目前理論界看法不一,實踐中做法不同,爭議頗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稽查局的職權范圍是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在此有兩點需要正確理解:第一,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是一個過程,在選案和檢查過程中并不一定能夠確定被檢查人是否就有上述違法行為,也不一定能夠立案,但是有嫌疑就應當檢查;第二,稽查局在查處上述案件過程中發現的被檢查人所有違法行為應當一并處罰,否則將出現一個案件兩個執法主體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各級稽查局現行職責不變?;榫值默F行職責是指: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另一種觀點認為,稽查局的職責范圍是有限制的,應當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授權的范圍實施查處權。從法理和法律的要求來說,既然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就應有獨立而專有的職權范圍。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也就是說,稅務局的職責稽查局無權行使,稽查局的職責稅務局不得行使,二者職責不得交叉。否則,稽查局作為稅務局的內設機構就沒有必要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稅務局與稽查局的職責劃分為: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構成了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一律移交稽查局處理,由稽查局獨立做出決定,稅務局不予干涉;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沒有構成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也就是說屬于一般稅務違法案件的,一律由稅務局處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筆者認為,稽查局的職責與稅務局的職責范圍是有區別的?!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九條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榫值穆氊焹H限于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稅務局所擁有的職權,稽查局無權行使。但這一規定在當前的稅務行政處罰實踐中并沒有較好地執行。目前在具體的稅務稽查實際工作中,稽查局沒有按照是否構成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四種違法行為由稽查局“專司”處理,稅務分局也沒有按照“專司”要求將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交由稽查局處理,造成了工作職責不清的局面?,F在稽查局普遍實行的稅務檢查計劃選案制,實質上是沒有證據表明被查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的嫌疑,只是一般的稅務違法行為就立案查處。例如辦理稅務登記、征收稅款、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理、對未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的處理、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的處理等,都是稅務局的職權,稽查局都無權查處。稽查局越權查處了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之外的案件。在實踐中,如果稽查局發現了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一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其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移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稽查局的職權范圍只限于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四類案件的查處,除此范圍之外,稽查局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三)縣級稽查局的行政處罰權在實踐中很不統一

        很多人對省級、地市級稽查局的處罰權沒有異議,但是對縣級稽查局的處罰權提出不同的看法,而且爭論激烈,因此對這一問題有單獨探討的必要??h級稅務局的稽查局是否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如有行政處罰權,又有多大的行政處罰權?對此,理論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只要是在規定的稅收違法案件查處范圍內,均可以以本稽查局的名義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且不受2000元的限制。其理由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稽查局是稅務機關;稽查局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是其法定職責;法律法規對稽查局的行政處罰的數額并未做出明確限制。2000元罰款的限額實際上是賦予稅務所一定的處罰權,并未對稽查局的處罰權進行限制。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稅務機關)的稽查局,可依法做出各種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只能對當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做出2000元以下的罰款決定,超過2000元的,必須報由縣級稅務局做出處罰。其理由是:《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解決了稽查局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問題。但執法主體資格與處罰決定權并不是同等問題,具有了執法主體資格并不等于具有任何處罰決定權。譬如,稅務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但《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稅務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權。因此,各級稽查局負責組織對納稅人的特定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具有相應的稅務行政處罰權。但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與稅務所一樣,同屬于縣稅務局的行政機構,其行使的權力就應當相當于稅務所的權力,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權相當于縣稅務局所屬的稅務所,即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權。也就是說,縣稅務局稽查局對罰款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稽查局的名義做出決定;超過2000元的行政處罰,應當以縣稅務局名義做出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沒有處罰權。其理由是,從《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1)必須是縣級(含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授權的除外;(2)必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上兩個方面是行政機關構成行政處罰主體的充分必要條件,缺一不可。換句話說,雖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但法律未賦予行政處罰權的,其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反之,法律雖然賦予其行政處罰權;但因該行政機關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也同樣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由此可見,《稅收征管法》雖然賦予了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以行政處罰權,但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還必須是縣級以上的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法》特別授權的稅務所除外)??h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不是縣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因為縣級人民政府代表稅務機關的執法機關就是縣稅務局。那么,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處罰權能否比照稅務所的處罰權限呢?稅務所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是法律的特別授權,屬于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構成一般原則的例外規定?!抖愂照鞴芊ā肪褪翘貏e授權給稅務所,而并未授權給“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所以,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應當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筆者原則上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略有些差異。支持后兩種觀點的理由都或多或少地與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級別有關。正是由于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級別具有特殊性,才使得這一問題的爭論激烈。從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級別來分析其是否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的觀點值得商榷,認為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行政處罰權有級別限制的觀點于法無據。級別不是行政機構取得處罰主體資格的第一要素,行政機構要取得處罰主體資格的第一要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授權。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的級別在稅務系統稽查局中是最高的,但是它沒有行政處罰權,因為《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沒有對其進行特別授權,級別再高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也成不了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相反行政機構級別低,但是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就可以在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如稅務所;再如省、地、縣三級稽查局經過《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特別授權,負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可以獨立地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三級稽查局是授權性行政主體,都屬于一類性質相同的處罰主體,省級、地市級稽查局可以有行政處罰權且無數額限制,到了縣級稽查局就沒有行政處罰權或者行政處罰權就有了數額限制,是沒有法律依據和法理基礎的。三級稽查局經過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已經具備了獨立的處罰主體資格,負責對法律授權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不存在2 000元以上或以下限制的問題。對三級稽查局處罰權的限制不是級別而是處罰權的行使范圍,目前僅限于負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四)稅務分局行政處罰權問題比較混亂

        稅務分局的處罰權問題較為復雜,這與稅務系統的機構設置密切相關。目前稅務系統設置有這樣幾種類型的稅務分局:區級稅務分局、省級和地市級直屬稅務分局、以業務職能或征管對象為范圍設置的稅務分局(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和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其中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又可分為兩大類: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和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上述稅務分局哪些有處罰權、哪些沒有處罰權必須結合憲法和有關法律進行探討。

        對于區級稅務分局的行政處罰權,理論界爭議不大。這主要是稅務系統名稱不規范造成的,例如同一個地級市有幾個區級行政區劃,國家稅務局系統稱謂是某市某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系統可能稱謂是某市地方稅務局某區稅務分局。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宗旨看,為杜絕一個部門多頭處罰的現象,一般一級政府只允許一個部門作為一個執法機關存在,區級人民政府的稅務機關就是區稅務局。區級稅務分局本質上是一級行政機關。由于稅務系統存在太多的非稅務機關性質的稅務分局,反而對稅務機關類的稅務分局造成負面影響。

        省級、地市級直屬稅務分局和以業務職能或征管對象為范圍設置的稅務分局(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本質上是一類性質的主體。這種機構設置至今在全國的國稅系統、地稅系統帶有一定普遍性。這些直屬單位的人事關系不獨立,均隸屬于上級稅務機關,經費有時獨立,有時不獨立。在實際工作中,上述這些直屬單位均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從事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活動,有時還以自己的名義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這些稅務直屬單位是否具有獨立稅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直屬稅務分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是否包括于稅務局或者稅務分局的范圍內?對此問題,實踐中操作不一,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理解認識不一,爭論很大。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按稱謂原則,只有明確稱為稅務分局的,才具有相應的稅務處罰主體資格。第二,按級別原則,科級以上稅務分局有處罰的主體資格。第三,按行政區劃設立原則,除稅務所外,只有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對應的稅務分局才有處罰主體資格。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因為這更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根據行政處罰主體法定原則,目前各級稅務機關設立的直屬稅務分局和以業務職能或征管對象為范圍設置的稅務分局均不屬于稅務機關,只能作為稅務機關的一種內設機構來看待,內設機構顯然不具有獨立稅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其對外處罰行為只能是基于委托關系,以設立該機構的稅務機關名義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綜上,筆者認為,上述不具有稅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直屬稅務分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以自己名義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有違法之嫌,合法的處理方式應當是上述稅務分局以其所屬機關的名義對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的稅務行政處罰權問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另一類是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這兩類稅務分局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有權對省級以下行政區劃的建制和區域劃分進行調整。換言之,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符合《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有權設立對應的行政機關,例如公安機關、工商機關、稅務機關等。所以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就是行政機關,類似于區、縣級稅務機關,是一種職權性行政主體。根據《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只能對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域劃分進行調整。因此,從實踐來看,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是違反《憲法》規定的建制設立的行政區劃,缺乏憲法依據。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只能作為稅務局的內設機構或者稅務所來看待,即只能看作是授權性行政主體,不能以行政機關——職權性行政主體來對待。

        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的處罰權問題。自《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各地應征管改革的需要,對以鄉鎮為單位設立稅務所的體制進行了改革,按一定的地域范圍設立了稅務分局,從而稅務分局成為基層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工作的主體。那么,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是否具有行政處罰權?一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具有行政處罰權。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同其設立的稅務所和稽查局一樣,都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抖愂照鞴芊ā返谄呤臈l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盡管《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這類稅務分局具有行政處罰權,但由于稅務分局是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產物,作為最基層的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其具有的職能與稅務所的職能相同,其發揮的作用與稅務所的作用無異,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理所應當地享有《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所的行政處罰權。另一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不是稅務所,無行政處罰權。根據《稅收征管法》及《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只有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和稅務所具有行政處罰權。同時認為,《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只規定了稅務所的行政處罰權,不包括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所以,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無權獨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作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授權性行政主體,這種授權應當具體、明確,不存在任何模糊和歧義,把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當然地認為就是《稅收征管法》中的稅務分局范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們認為,《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的稅務分局,本不應包括縣(市、區)、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稅務分局這一概念的內涵不應包括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組織:一個是具有稅務機關性質的稅務分局,一個是具有派出機構性質的稅務分局。否則,概念的外延與內涵之間就存在沖突,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就很不嚴密。無論是舊《稅收征管法》還是新《稅收征管法》,都明確稅務所具有行政處罰權,在這方面沒有任何爭議。稅務所具有行政處罰權,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行政法規中另有規定”的情形。從法律意義上講,將稅務分局和稅務所等同起來的認識是錯誤的,在公法上,法律授權是不能依靠推論解決的?;诙悇辗志中惺古c稅務所相同或相近的職能,就得出結論——稅務分局具有《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所具有的行政處罰權,是缺乏法律明確的授權的。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稅務分局,不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沒有行政處罰權。作為稅務機關最基層的征收管理機關,如果稱之為稅務所,則具有行政處罰權;如果冠名以稅務分局,就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五)國、地稅分設導致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存在一個體制性的問題

        稅務機關分設與否在國際上都有先例,美國等發達國家采用國地稅分稅制。1994年我國全面實施了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稅務系統也隨之劃分為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兩套稅務機關。機構分設規范了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調動了各級地方政府理財的積極性,在保障中央財政收入高速穩定增長的同時,也促進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健康穩定增長。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稅務系統兩套機關在稅務行政處罰中會產生如下問題:第一,稅務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不好把握,兩套稅務機關以同一事實理由處罰同一納稅人的情形難以避免。第二,稅務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尺度在國地稅之間難以一致。例如如果國家稅務局在處罰時,處以納稅人所偷國稅稅款的1倍罰款,那么,地方稅務局原則上也應處以納稅人所偷地稅稅款的1倍罰款,過輕過重都是不對的。事實上由于兩個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交流,很難做到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一致。第三,稅務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移送的標準缺乏協調。以偷稅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按照這兩條規定,判定是否涉嫌構成偷稅罪應當是國稅、地稅兩個部門聯合來認定并決定是否移送,事實上,在機制上很少有國地稅兩個部門聯合認定并移送的,基本上是各自為戰。第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威信被降低,雙方長期互不交流、各自為戰,會削弱稅務行政處罰的剛性。最有代表性的是兩套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納稅人可以衡量哪家稅務局處罰寬松而通過一些技術操作選擇在哪家納稅。一些企業如果對地稅部門的處罰不滿。就可以再新辦一個企業然后轉移業務,在國稅部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就讓有偷稅傾向的納稅人有空子可鉆。第五,與《行政處罰法》確立的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背道而馳。稅務系統分設為國地稅兩套稅務機關并相應設置稽查局,在稅務行政處罰實踐中可能會導致多頭處罰、職責范圍交叉、機構膨脹、效率低下以及推諉扯皮等問題,違背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

        國地稅分設以來,對于國地稅是否應該分設以及稅務機構的未來發展趨勢,一直存在爭論。主張國地稅合并者認為,稅務系統機構分設增加了稅收征管成本,降低了執法效率,增加了納稅人負擔。主張維持國地稅分設現狀者認為國地稅分設與分稅制財政體制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后者主張通過現實問題的解決,以協調機構分設碰到的問題。從中國現實出發,通過稅收分享合理劃分國地稅的稅收征收管理權限,來解決現實中碰到的問題。例如有學者認為,目前國地稅機關在稅收征管方面的很多摩擦,是由于職責權限劃分不夠清晰、具體引起的,因此,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明確國地稅的征收管理權限,加強國地稅的合作。建立統一領導、相互獨立、各具特點的國地稅兩套征管機構,明確國地稅稅收管轄權、稅收檢查權等權限。在國地稅分設、合并沒有定論的情況下,可從改革現行稽查體制人手,將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合并,并實行總局垂直領導,稅務局不再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統一歸并到稽查局。這種機構設置方法,成本比較小,影響面相對有限,可為今后稅務系統機構進一步改革打下基礎。同時有利于解決目前稽查處罰中存在的上述諸多問題,有利于稽查局的各稅統查,提高稽查局的執法權威性,也有利于排除各種因素的干擾,加大稽查查處力度,發揮稽查特有的威力。

        二、完善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思考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稅務行政處罰主體,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第一,完善《稅收征管法》等有關的規定。建議把《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修改為三款:(1)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2)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3)縣級稅務局的稅務分局(稅務所)可以做出2000以下的行政處罰。

        第一款界定稅務機關的范圍,就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機關是機關法人,是行政法中的職權性行政主體,在我國的四級稅務局都可以成為稅務機關?;榫趾投悇账疾皇菣C關法人,它們是機關法人的行政機構,是非法人機構,是授權性行政主體而非職權性行政主體。稅務分局中有相當一部分也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稅務機關。換言之,稽查局、某些稅務分局和稅務所與各級稅務局不是同一類型的行政主體,它們是不能與稅務局并列的。因此,需要把稽查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從稅務機關的概念范疇中剔除出來。同時,對《稅收征管法》涉及稅務分局的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四個條文的內容也應做出調整,應當把稅務分局從這些條文中刪除,以保證《稅收征管法》立法內容的前后一致。第二款對稽查局進行特別授權,稽查局作為稅務局的行政機構要取得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單獨授權。只有取得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后才可以從一個行政機構上升為一個相對可以獨立的授權性行政主體。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對稽查局的授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影響稽查局發揮應有的作用?!霸摋l把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排除在外,使總局稽查局在查處重大稅收案件時遇到尷尬。因為就全國范圍來說,總局稽查局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許多跨地域或者跨國境的重大稅收案件需要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處。沒有統一的協調和上下溝通,重大稅收案件的查處就是不可想象的。該條把稽查局的工作范圍定位在‘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排除了對其他稅收案件的查處,遇有其他稅收案件怎么辦?稽查局是否有權查處?該條規定缺乏預見性?!币虼?,建議第二款界定稽查局的范圍是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包括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同時,稽查局的職責也不僅限于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而應界定為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第三款考慮到稅務系統機構改革的現狀,相當多的地方已經把稅務所改為稅務分局這一情況,把稅務分局界定為與稅務所同一類性質的、主體——派出機構。換言之,基層稅務機關設置的派出機構,可以稱之為稅務所,也可以稱之為稅務分局。實際上,目前稅務系統的機構改革走在了法律之前,已經把稅務所這一派出機構換了名稱——稅務分局,稅務系統存在數量最多的處罰主體就是相當于稅務所的稅務分局。所以《稅收征管法》與時俱進地將稅務分局和稅務所都界定為基層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并授權其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這樣從法理上和實踐上而言,有關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的立法就比較明晰,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之間也避免了不周延。

        篇3

        長期以來,企業欠稅一直是稅收工作的一大難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小型國有、集體、私人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一旦造成欠稅,往往轉變為陳欠,死欠,使稅款流失,難以追繳。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造成稅務行政執法操作難,不利于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和提高征管質量。 企業欠稅的特點和原因主要 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開放,企業競爭更為激烈。部分企業生產工藝和產品陳舊,企業為了自身發展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加快產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資金,使自有資金相對減少,難以及時繳納稅款。企業資金的匱乏是產生欠稅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欠稅轉移。企業倒閉、破產、兼并、聯營等經營行為極不規范,造成欠稅責任不明。 3、一些納稅人稅法觀念淡薄,納稅意識較差,有意拖欠稅款。一些企業誤認為欠稅不同偷稅、抗稅、騙稅,不屬違法行為,在概念上將欠稅等同一般債務。 4、稅收法規執行不到位,征管不力、執法不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欠稅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稅的方法和建議 1、認真學習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欠稅的清繳措施,是稅務機關在欠稅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僅進一步嚴格控制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確定稅款優先原則,還建立欠稅清繳制度。清理欠稅措施和欠稅管理制度,不僅要嚴格執行《征管法》,同時還涉及《破產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 2、加大清繳欠~度,建立管理目標責任制。欠稅頑癥需要標本兼治,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稅是新時期稅收工作的客觀需要。種種欠稅的存在,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稅務機關通過稅收計劃把欠稅列入任務、對欠稅實行“以票管稅”、稅務內部欠稅率考核、有轉移逃避嫌疑可凍結帳戶、扣押變賣貨物,能從根本上杜絕欠稅現象的發生。 3、明確征收、管理、稽查的職責,正確實施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稅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實施行政措施時享有優先權,在職務上有優先處置權,可以依法對欠稅人進行處理,還可以獲得社會協助權。強化滯納金制度,對于納稅人新欠、舊欠、死欠,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實施行政預防、行政制止、行政執行“三位一體”體制,建立全天候預警系統。 4、加大宣傳力度,建立欠稅公告機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具,通過互聯網,創建稅收網站網頁,對欠稅人的情況公開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開曝光和各種欠稅違法現象,宣傳稅法,弘揚納稅光榮正氣;另一方面有利于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廉潔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對欠稅實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職責,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過定期公告,稅務機關拓寬與工商、公安、銀行、司法機關等部門的信息情況交流渠道,為共同制定護稅協稅措施和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5、建立健全內部目標責任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設置專門管理欠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辦理延緩稅款、清理欠稅工作。對欠稅管理,長期是稅務機關征管中最薄弱環節,由于受稅收任務型的影響,在緩繳審批和欠稅清繳上,管理不嚴,措施不力,責任不明。應以新《征管法》為契機,建立健全各項目標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對欠稅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檢查、事后有監督”的規范程序和方法,實行個人過錯追究。如在緩繳申請審批中,是否對緩繳后的納稅人應稅能力的預測、調查;是否對不符合條件予以上報審批;年度欠稅率過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當或侵權,造成侵權賠償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領導責任的同時也應當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6、實行綜合治理、飽和式監督。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與各級政府息息相關,不僅要取得政府支持,還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參與下,制定由各職能部門參加的相關辦法措施,使欠稅清繳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觀,如用人、用地、資金信貸、商務考查、投資環境優惠上,從嚴把關,督促納稅人清繳稅款,同時稅務征、管、查各部門應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及時掌握欠稅動態,全方位的對欠稅采取“票上管、網上查、下戶摸、上門催”的態勢,使欠稅人意識到欠稅對企業帶來不是政策的優惠,而會帶來負面影響。 長期以來,企業欠稅一直是稅收工作的一大難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小型國有、集體、私人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一旦造成欠稅,往往轉變為陳欠,死欠,使稅款流失,難以追繳。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造成稅務行政執法操作難,不利于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和提高征管質量。 企業欠稅的特點和原因主要 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開放,企業競爭更為激烈。部分企業生產工藝和產品陳舊,企業為了自身發展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加快產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資金,使自有資金相對減少,難以及時繳納稅款。企業資金的匱乏是產生欠稅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欠稅轉移。企業倒閉、破產、兼并、聯營等經營行為極不規范,造成欠稅責任不明。 3、一些納稅人稅法觀念淡薄,納稅意識較差,有意拖欠稅款。一些企業誤認為欠稅不同偷稅、抗稅、騙稅,不屬違法行為,在概念上將欠稅等同一般債務。 4、稅收法規執行不到位,征管不力、執法不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欠稅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稅的方法和建議 1、認真學習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欠稅的清繳措施,是稅務機關在欠稅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僅進一步嚴格控制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確定稅款優先原則,還建立欠稅清繳制度。清理欠稅措施和欠稅管理制度,不僅要嚴格執行《征管法》,同時還涉及《破產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 2、加大清繳欠~度,建立管理目標責任制。欠稅頑癥需要標本兼治,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稅是新時期稅收工作的客觀需要。種種欠稅

        的存在,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稅務機關通過稅收計劃把欠稅列入任務、對欠稅實行“以票管稅”、稅務內部欠稅率考核、有轉移逃避嫌疑可凍結帳戶、扣押變賣貨物,能從根本上杜絕欠稅現象的發生。 3、明確征收、管理、稽查的職責,正確實施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稅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實施行政措施時享有優先權,在職務上有優先處置權,可以依法對欠稅人進行處理,還可以獲得社會協助權。強化滯納金制度,對于納稅人新欠、舊欠、死欠,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實施行政預防、行政制止、行政執行“三位一體”體制,建立全天候預警系統。 4、加大宣傳力度,建立欠稅公告機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具,通過互聯網,創建稅收網站網頁,對欠稅人的情況公開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開曝光和各種欠稅違法現象,宣傳稅法,弘揚納稅光榮正氣;另一方面有利于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廉潔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對欠稅實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職責,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過定期公告,稅務機關拓寬與工商、公安、銀行、司法機關等部門的信息情況交流渠道,為共同制定護稅協稅措施和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5、建立健全內部目標責任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設置專門管理欠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辦理延緩稅款、清理欠稅工作。對欠稅管理,長期是稅務機關征管中最薄弱環節,由于受稅收任務型的影響,在緩繳審批和欠稅清繳上,管理不嚴,措施不力,責任不明。應以新《征管法》為契機,建立健全各項目標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對欠稅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檢查、事后有監督”的規范程序和方法,實行個人過錯追究。如在緩繳申請審批中,是否對緩繳后的納稅人應稅能力的預測、調查;是否對不符合條件予以上報審批;年度欠稅率過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當或侵權,造成侵權賠償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領導責任的同時也應當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6、實行綜合治理、飽和式監督。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與各級政府息息相關,不僅要取得政府支持,還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參與下,制定由各職能部門參加的相關辦法措施,使欠稅清繳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觀,如用人、用地、資金信貸、商務考查、投資環境優惠上,從嚴把關,督促納稅人清繳稅款,同時稅務征、管、查各部門應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及時掌握欠稅動態,全方位的對欠稅采取“票上管、網上查、下戶摸、上門催”的態勢,使欠稅人意識到欠稅對企業帶來不是政策的優惠,而會帶來負面影響。 長期以來,企業欠稅一直是稅收工作的一大難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小型國有、集體、私人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一旦造成欠稅,往往轉變為陳欠,死欠,使稅款流失,難以追繳。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造成稅務行政執法操作難,不利于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和提高征管質量。 企業欠稅的特點和原因主要 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開放,企業競爭更為激烈。部分企業生產工藝和產品陳舊,企業為了自身發展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加快產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資金,使自有資金相對減少,難以及時繳納稅款。企業資金的匱乏是產生欠稅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欠稅轉移。企業倒閉、破產、兼并、聯營等經營行為極不規范,造成欠稅責任不明。 3、一些納稅人稅法觀念淡薄,納稅意識較差,有意拖欠稅款。一些企業誤認為欠稅不同偷稅、抗稅、騙稅,不屬違法行為,在概念上將欠稅等同一般債務。 4、稅收法規執行不到位,征管不力、執法不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欠稅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稅的方法和建議 1、認真學習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欠稅的清繳措施,是稅務機關在欠稅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僅進一步嚴格控制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確定稅款優先原則,還建立欠稅清繳制度。清理欠稅措施和欠稅管理制度,不僅要嚴格執行《征管法》,同時還涉及《破產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 2、加大清繳欠~度,建立管理目標責任制。欠稅頑癥需要標本兼治,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稅是新時期稅收工作的客觀需要。種種欠稅的存在,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稅務機關通過稅收計劃把欠稅列入任務、對欠稅實行“以票管稅”、稅務內部欠稅率考核、有轉移逃避嫌疑可凍結帳戶、扣押變賣貨物,能從根本上杜絕欠稅現象的發生。 3、明確征收、管理、稽查的職責,正確實施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稅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實施行政措施時享有優先權,在職務上有優先處置權,可以依法對欠稅人進行處理,還可以獲得社會協助權。強化滯納金制度,對于納稅人新欠、舊欠、死欠,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實施行政預防、行政制止、行政執行“三位一體”體制,建立全天候預警系統。 4、加大宣傳力度,建立欠稅公告機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具,通過互聯網,創建稅收網站網頁,對欠稅人的情況公開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開曝光和各種欠稅違法現象,宣傳稅法,弘揚納稅光榮正氣;另一方面有利于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廉潔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對欠稅實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職責,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過定期公告,稅務機關拓寬與工商、公安、銀行、司法機關等部門的信息情況交流渠道,為共同制定護稅協稅措施和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5、建立健全內部目標責任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設置專門管理欠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辦理延緩稅款、清理欠稅工作。對欠稅管理,長期是稅務機關征管中最薄弱環節,由于受稅收任務型的影響,在緩繳審批和欠稅清繳上,管理不嚴,措施不力,責任不明。應以新《征管法》為契機,建立健全各項目標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對欠稅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檢查、事后有監督”的規范程序和方法,實行個人

        過錯追究。如在緩繳申請審批中,是否對緩繳后的納稅人應稅能力的預測、調查;是否對不符合條件予以上報審批;年度欠稅率過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當或侵權,造成侵權賠償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領導責任的同時也應當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6、實行綜合治理、飽和式監督。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與各級政府息息相關,不僅要取得政府支持,還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參與下,制定由各職能部門參加的相關辦法措施,使欠稅清繳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觀,如用人、用地、資金信貸、商務考查、投資環境優惠上,從嚴把關,督促納稅人清繳稅款,同時稅務征、管、查各部門應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及時掌握欠稅動態,全方位的對欠稅采取“票上管、網上查、下戶摸、上門催”的態勢,使欠稅人意識到欠稅對企業帶來不是政策的優惠,而會帶來負面影響。 長期以來,企業欠稅一直是稅收工作的一大難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小型國有、集體、私人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一旦造成欠稅,往往轉變為陳欠,死欠,使稅款流失,難以追繳。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造成稅務行政執法操作難,不利于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和提高征管質量。 企業欠稅的特點和原因主要 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開放,企業競爭更為激烈。部分企業生產工藝和產品陳舊,企業為了自身發展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加快產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資金,使自有資金相對減少,難以及時繳納稅款。企業資金的匱乏是產生欠稅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欠稅轉移。企業倒閉、破產、兼并、聯營等經營行為極不規范,造成欠稅責任不明。 3、一些納稅人稅法觀念淡薄,納稅意識較差,有意拖欠稅款。一些企業誤認為欠稅不同偷稅、抗稅、騙稅,不屬違法行為,在概念上將欠稅等同一般債務。 4、稅收法規執行不到位,征管不力、執法不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欠稅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稅的方法和建議 1、認真學習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欠稅的清繳措施,是稅務機關在欠稅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僅進一步嚴格控制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確定稅款優先原則,還建立欠稅清繳制度。清理欠稅措施和欠稅管理制度,不僅要嚴格執行《征管法》,同時還涉及《破產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 2、加大清繳欠~度,建立管理目標責任制。欠稅頑癥需要標本兼治,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稅是新時期稅收工作的客觀需要。種種欠稅的存在,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稅務機關通過稅收計劃把欠稅列入任務、對欠稅實行“以票管稅”、稅務內部欠稅率考核、有轉移逃避嫌疑可凍結帳戶、扣押變賣貨物,能從根本上杜絕欠稅現象的發生。 3、明確征收、管理、稽查的職責,正確實施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稅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實施行政措施時享有優先權,在職務上有優先處置權,可以依法對欠稅人進行處理,還可以獲得社會協助權。強化滯納金制度,對于納稅人新欠、舊欠、死欠,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實施行政預防、行政制止、行政執行“三位一體”體制,建立全天候預警系統。 4、加大宣傳力度,建立欠稅公告機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具,通過互聯網,創建稅收網站網頁,對欠稅人的情況公開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開曝光和各種欠稅違法現象,宣傳稅法,弘揚納稅光榮正氣;另一方面有利于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廉潔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對欠稅實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職責,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過定期公告,稅務機關拓寬與工商、公安、銀行、司法機關等部門的信息情況交流渠道,為共同制定護稅協稅措施和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5、建立健全內部目標責任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設置專門管理欠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辦理延緩稅款、清理欠稅工作。對欠稅管理,長期是稅務機關征管中最薄弱環節,由于受稅收任務型的影響,在緩繳審批和欠稅清繳上,管理不嚴,措施不力,責任不明。應以新《征管法》為契機,建立健全各項目標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對欠稅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檢查、事后有監督”的規范程序和方法,實行個人過錯追究。如在緩繳申請審批中,是否對緩繳后的納稅人應稅能力的預測、調查;是否對不符合條件予以上報審批;年度欠稅率過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當或侵權,造成侵權賠償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領導責任的同時也應當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6、實行綜合治理、飽和式監督。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與各級政府息息相關,不僅要取得政府支持,還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參與下,制定由各職能部門參加的相關辦法措施,使欠稅清繳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觀,如用人、用地、資金信貸、商務考查、投資環境優惠上,從嚴把關,督促納稅人清繳稅款,同時稅務征、管、查各部門應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及時掌握欠稅動態,全方位的對欠稅采取“票上管、網上查、下戶摸、上門催”的態勢,使欠稅人意識到欠稅對企業帶來不是政策的優惠,而會帶來負面影響。 長期以來,企業欠稅一直是稅收工作的一大難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小型國有、集體、私人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一旦造成欠稅,往往轉變為陳欠,死欠,使稅款流失,難以追繳。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造成稅務行政執法操作難,不利于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和提高征管質量。 企業欠稅的特點和原因主要 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開放,企業競爭更為激烈。部分企業生產工藝和產品陳舊,企業為了自身發展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加快產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資金,使自有資金相對減少,難以及時繳納稅款。企業資金的匱乏是產生欠稅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欠稅轉移。企業倒閉、破產、兼并、聯營等經營行為極不規范,造成欠稅責任不明。 3、一些納稅人稅法觀念淡薄,納稅意識較差,有意拖欠稅款。一些企業誤認為欠稅不同偷稅、抗稅

        、騙稅,不屬違法行為,在概念上將欠稅等同一般債務。 4、稅收法規執行不到位,征管不力、執法不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欠稅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稅的方法和建議 1、認真學習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欠稅的清繳措施,是稅務機關在欠稅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僅進一步嚴格控制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確定稅款優先原則,還建立欠稅清繳制度。清理欠稅措施和欠稅管理制度,不僅要嚴格執行《征管法》,同時還涉及《破產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 2、加大清繳欠~度,建立管理目標責任制。欠稅頑癥需要標本兼治,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稅是新時期稅收工作的客觀需要。種種欠稅的存在,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稅務機關通過稅收計劃把欠稅列入任務、對欠稅實行“以票管稅”、稅務內部欠稅率考核、有轉移逃避嫌疑可凍結帳戶、扣押變賣貨物,能從根本上杜絕欠稅現象的發生。 3、明確征收、管理、稽查的職責,正確實施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稅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實施行政措施時享有優先權,在職務上有優先處置權,可以依法對欠稅人進行處理,還可以獲得社會協助權。強化滯納金制度,對于納稅人新欠、舊欠、死欠,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實施行政預防、行政制止、行政執行“三位一體”體制,建立全天候預警系統。 4、加大宣傳力度,建立欠稅公告機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具,通過互聯網,創建稅收網站網頁,對欠稅人的情況公開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開曝光和各種欠稅違法現象,宣傳稅法,弘揚納稅光榮正氣;另一方面有利于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廉潔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對欠稅實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職責,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過定期公告,稅務機關拓寬與工商、公安、銀行、司法機關等部門的信息情況交流渠道,為共同制定護稅協稅措施和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5、建立健全內部目標責任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設置專門管理欠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辦理延緩稅款、清理欠稅工作。對欠稅管理,長期是稅務機關征管中最薄弱環節,由于受稅收任務型的影響,在緩繳審批和欠稅清繳上,管理不嚴,措施不力,責任不明。應以新《征管法》為契機,建立健全各項目標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對欠稅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檢查、事后有監督”的規范程序和方法,實行個人過錯追究。如在緩繳申請審批中,是否對緩繳后的納稅人應稅能力的預測、調查;是否對不符合條件予以上報審批;年度欠稅率過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當或侵權,造成侵權賠償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領導責任的同時也應當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6、實行綜合治理、飽和式監督。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與各級政府息息相關,不僅要取得政府支持,還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參與下,制定由各職能部門參加的相關辦法措施,使欠稅清繳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觀,如用人、用地、資金信貸、商務考查、投資環境優惠上,從嚴把關,督促納稅人清繳稅款,同時稅務征、管、查各部門應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及時掌握欠稅動態,全方位的對欠稅采取“票上管、網上查、下戶摸、上門催”的態勢,使欠稅人意識到欠稅對企業帶來不是政策的優惠,而會帶來負面影響。 長期以來,企業欠稅一直是稅收工作的一大難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小型國有、集體、私人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一旦造成欠稅,往往轉變為陳欠,死欠,使稅款流失,難以追繳。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造成稅務行政執法操作難,不利于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和提高征管質量。 企業欠稅的特點和原因主要 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開放,企業競爭更為激烈。部分企業生產工藝和產品陳舊,企業為了自身發展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加快產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資金,使自有資金相對減少,難以及時繳納稅款。企業資金的匱乏是產生欠稅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欠稅轉移。企業倒閉、破產、兼并、聯營等經營行為極不規范,造成欠稅責任不明。 3、一些納稅人稅法觀念淡薄,納稅意識較差,有意拖欠稅款。一些企業誤認為欠稅不同偷稅、抗稅、騙稅,不屬違法行為,在概念上將欠稅等同一般債務。 4、稅收法規執行不到位,征管不力、執法不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欠稅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稅的方法和建議 1、認真學習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欠稅的清繳措施,是稅務機關在欠稅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僅進一步嚴格控制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確定稅款優先原則,還建立欠稅清繳制度。清理欠稅措施和欠稅管理制度,不僅要嚴格執行《征管法》,同時還涉及《破產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 2、加大清繳欠~度,建立管理目標責任制。欠稅頑癥需要標本兼治,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稅是新時期稅收工作的客觀需要。種種欠稅的存在,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稅務機關通過稅收計劃把欠稅列入任務、對欠稅實行“以票管稅”、稅務內部欠稅率考核、有轉移逃避嫌疑可凍結帳戶、扣押變賣貨物,能從根本上杜絕欠稅現象的發生。 3、明確征收、管理、稽查的職責,正確實施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稅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實施行政措施時享有優先權,在職務上有優先處置權,可以依法對欠稅人進行處理,還可以獲得社會協助權。強化滯納金制度,對于納稅人新欠、舊欠、死欠,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實施行政預防、行政制止、行政執行“三位一體”體制,建立全天候預警系統。 4、加大宣傳力度,建立欠稅公告機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具,通過互聯網,創建稅收網站網頁,對欠稅人的情況公開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開曝光和各種欠稅違法現象,宣傳稅法,弘揚納稅光榮正氣;另一方面有利于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廉潔高

        效,提高工作效率?!墩鞴芊ā穼η范悓嵭卸ㄆ诠嬷贫龋仁嵌悇諜C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職責,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過定期公告,稅務機關拓寬與工商、公安、銀行、司法機關等部門的信息情況交流渠道,為共同制定護稅協稅措施和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5、建立健全內部目標責任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設置專門管理欠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辦理延緩稅款、清理欠稅工作。對欠稅管理,長期是稅務機關征管中最薄弱環節,由于受稅收任務型的影響,在緩繳審批和欠稅清繳上,管理不嚴,措施不力,責任不明。應以新《征管法》為契機,建立健全各項目標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對欠稅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檢查、事后有監督”的規范程序和方法,實行個人過錯追究。如在緩繳申請審批中,是否對緩繳后的納稅人應稅能力的預測、調查;是否對不符合條件予以上報審批;年度欠稅率過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當或侵權,造成侵權賠償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領導責任的同時也應當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6、實行綜合治理、飽和式監督。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與各級政府息息相關,不僅要取得政府支持,還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參與下,制定由各職能部門參加的相關辦法措施,使欠稅清繳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觀,如用人、用地、資金信貸、商務考查、投資環境優惠上,從嚴把關,督促納稅人清繳稅款,同時稅務征、管、查各部門應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及時掌握欠稅動態,全方位的對欠稅采取“票上管、網上查、下戶摸、上門催”的態勢,使欠稅人意識到欠稅對企業帶來不是政策的優惠,而會帶來負面影響。

        篇4

        [關鍵詞] 稅收司法 獨立性 稅收司法保障

        司法,本質上是一種法的適用行為,一般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和程序,行使國家司法權,具體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各種案件的活動。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目的在于維護國家法律權威,落實立法意圖和目的,排除法律運行中存在的障礙。按照我國司法機制對于司法機關職能分工的劃分規定,刑事司法權的國家機構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機關包括行使國家審判權、檢查及法律監督權利和司法行政管理權力的國家機構,即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狹義的司法機關僅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由于稅收司法的本身特性,本文中的司法機關采狹義概念,即司法權僅限于國家審判權,司法機關也僅指人民法院。

        世貿組織原則上要求各成員方必須建立起健全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增加稅收征管與稽查的透明度,同時對我國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能力和普通民眾納稅意識的培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說,如果不對中國現有的稅收司法運作機制進行改革,中國的稅收司法現狀必然無法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在WTO協議框架內非但不能起到促進中國改革與開放的作用,反而會妨礙中國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體系。面對如此嚴峻的現實情況,中國應當從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入手,首先,規范行政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轉變稅務機關的執法理念,深化整個稅務征管體制的改革。其次,要努力培養大眾的納稅意識,尊重普通民眾的納稅知情權,提高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的程度,保證國家稅收的穩定增加,為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大戰略提供財政上的有力支持。

        綜合考察我國稅收司法多年的運行情況,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司法缺乏獨立性,稅收司法機關受制約程度過高

        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是在我國憲法中有明確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擾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中國的國有企業人員多,攤子大,經營效率比較低是一個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問題,同時國有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運轉對于地方政府維護安定團結的局面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所以在很多牽涉到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偷漏稅案件上,各級行政機關往往會以國有企業歷史負擔重,生存能力差,需要“特殊保護”作為理由替偷漏稅國有企業向法院說情。

        二、稅收行政權力過大,行政權力行使的程序和范圍存在諸多的不合理性

        現實中稅務機關權力過大,對比各種納稅人,稅務機關的強勢地位過于明顯,整個稅收征管程序隨意性較大,稅收行政權被濫用的情況普遍存在,具體表現在:

        1.稅務機關掌握過多的行政權力,行使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擁有稅收征管權,客觀上有多征稅的沖動,為了保證自身征稅任務的完成,稅務機關對于很多涉及偷稅、漏稅、騙稅的刑事案件也都通過補繳稅款和處以罰款的形式結案。另外,由于稅務機關對司法審判本身的預期不足,或者處于行政權不愿讓位于司法權的想法,在許多案件的處理中甚至與納稅人討價還價,以和解的方式代替國家法律的權威結論,這極大地沖擊了國家稅收的整體利益,也在世界上給中國的稅收制度留下了彈性大、可操作性強的不佳印象。

        2.納稅人利益雖然經常受到稅收行政權濫用的侵害,但卻很少有納稅人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納稅人面對稅務行政權力濫用的司法救濟手段,但實踐中當納稅人權益受到侵害時,卻很少有對稅務行政決定提訟的情況,大多數納稅人選擇忍氣吞聲,放棄了自身的合法的司法救濟權利。

        三、稅收司法制度建設缺乏合格人才,人員質量制約稅收法治建設進程

        中國經濟目前已經成為世界第四大經濟體,經濟總量的大幅度增加伴隨著經濟成分的日益復雜。中國入世后受到全球經濟影響越來越大的現實情況也導致納稅人進行偷稅、漏稅、騙稅和抗稅的手段越來越多,并且越來越帶有國際化的特點。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為應景由傳統情況逐漸向高度智能化、高度隱蔽化的新方向發展;納稅人對國家稅收法律的研究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細致程度,各種利用法律漏洞進行逃避稅的現象層出不窮。要解決當前稅收司法領域的人員素質問題,必須從問題的源頭入手,下大力氣培養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要舍得投入大量成本對稅收司法人員的法律、經濟、財會知識水平進行培訓提高,并且鼓勵辦案人員在實踐中學習,通過具體稅務案件的偵辦來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同時,建立健全獎懲機制,樹立努力學習,刻苦鉆研專業業務的稅收司法人員的榜樣,懲戒不求上進,不注意提高專業素質,胡亂辦案的稅收司法人員反面典型。

        四、稅收法律的規定存在某些不明晰不明確的問題,在實踐中客觀上導致了稅收司法的困難

        首先,關于稅收代位權的規定存在一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券的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边@一規定對于一般處于平等受償地位的債權沒有問題,但由于我國法律規定了稅收優先權,所以當代位權的債權人是稅務機關時,就有可能出現疑問:如果涉稅案件中的納稅人的其他債權人限于稅務機關提起地位權訴訟,那么稅務機關是否還可以行使代位權?如果行使代位權,但納稅人資產不足以清繳稅款又如何處理?

        其次,稅收優先權在行使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1)稅收優先權實踐操作上存在困難。主要問題是欠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有意逃避稅收,在稅務機關實際進行征稅前,突擊清償各類無擔保債權或者實踐上發生在后的抵押權、債權,導致稅款不能或者不能足額征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通過何種手段行使稅收優先權,保護國家的稅收權益,我國現有的法律尚沒有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2)稅收優先權能否在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上行使?保全措施的效力能否排除優先權,徹底凍結財產?如果可以行使稅收優先權,那么稅務機關稅收優先權的行使應當遵循怎樣的程序,稅務機關與法院之間的關系應該如何協調?法律對于這些問題均沒有明確的規定。(3)擔保物權設定在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權利人占有或者控制著的納稅人的財產,稅務機關能否采取行政措施來對該財產行使稅收優先權,用這些財產沖抵稅款?針對擔保物權權利人控制的財產行使稅收優先權時,應當遵循什么樣的程序?

        五、稅收司法操作上存在著受案范圍過窄的問題,稅收司法權面臨著稅收行政權的蠶食

        我國目前為止構建的稅收體系中,司法救濟是納稅人權益的重要保障,可以是納稅人在權益受到國家稅務機關不法侵害時得到國家公權力的救濟。但目前《行政訴訟法》對于稅收司法權的受案范圍規定過窄,嚴重妨礙了納稅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市區的司法救濟權利的行使?!缎姓V訟法》規定法院只能審查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能審查其合理性;基于此,也否認了法院對于具體稅收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合憲性的審查權力。

        六、稅收司法機構組織上存在不合理性,沒有體現稅收案件專業性強的特點

        稅收司法因為涉及的領域多,各種專業知識都摻雜其中,因此對審判人員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般法官如果沒有經過專門的訓練,很難適應涉稅案件審判的需要。有人提出,仿照海事法院、鐵路法院的先例,設立專門的自成體系的稅務法院。這樣固然可以保證稅務案件審理的專業性,但目前恐怕還不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國家機關組織的現實情況。原因在于:首先,海事法院和鐵路法院涉及的社會經濟領域屬于局部性,而不是全局性,稅案除了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外,還具有與老百姓日常生活關系緊密的特點,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不符合稅務案件牽涉面廣,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特點。其次,如果在現行體制內架設本身自成體系的稅務法院,將涉及現有司法體制和行政體制的巨大變動,會出現稅務法院與現行法院之間的關系、稅務法院與稅收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等問題。再次,設立稅務法院還必須考慮到財政保障的問題。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以及與之配套的稅務檢察院,將會在全國范圍內增加大量需要財政供養的機構和人員,雖然目前我國財政收入伴隨著經濟增長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如此多數量的機構和人員需要供養還是會對各級財政構成不小的壓力。

        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必須以國際通行標準要求中國的稅務司法機構,要建立專門的稅務司法保障組織,作為稅收司法保障制度充分、有效發揮作用的保證。經濟全球化浪潮已經將中國和世界緊密聯系在一起,中國的大門打開后,外國跨國公司大量資本的涌入和國際貨物服務貿易的迅速發展,使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與稅收有關的爭議和訴訟也將日益增多,這就需要我國創造一個公正透明的稅收司法制度,維護稅收征管雙方的權益,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

        篇5

        關鍵詞:稅法,司法化,現代性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 理論 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 問題 :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 社會 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

        目前 ,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  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 法律 、稅收、審計、 會計 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2.組建稅務警察

        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維持稅務治安秩序,調查一般違法案件,偵查涉稅刑事案件,預防和制止危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案件發生。由于稅務警察具有稅收專業知識,將會大大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也解決了當涉稅違法案件“升格”為涉稅犯罪案件時取證上重復勞動的 問題 。因此為確保稅務法庭的有效運作,在稅務稽查的基礎上應該組建稅務警察。

        從我國依法治稅的長遠目標考慮,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勢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值得 研究 。學界有三個方案可供選擇:

        (1)參照鐵路警察的機構設置建立稅務警察機構,實行公安部門和稅務部門的雙重領導。(2)在公安部門內部設置稅務警察部門(基層公安部門可考慮設置稅警組),由具有稅務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負責涉稅案件。(3)如果國家準備設立“ 經濟 警”(負責經濟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一個新警種),則可以考慮將稅務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進去[5]。此外,筆者認為只需要設立一套稅務警察制度,無須按國、地稅系統分別設立,以免浪費人力、物力,使稅務警察為稅務法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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