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11 09:12:1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論文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完成稅收征收任務。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索賄受賄、、、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
第二章稅務管理
第一節稅務登記
第九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分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從事失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一條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節帳簿、憑證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不設置帳簿。
第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法,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埋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四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末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征、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帳薄、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第三節納稅申報
第十六條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第三章稅款征收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
第十九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一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二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末按照前款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P<p>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本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三)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四)發生納稅義務,末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擊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二十四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十五條對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拍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采取稅收保全揩拖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末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第三十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第三十一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十年。
第四章稅務檢查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一)檢查納稅人的帳薄、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三)貴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倩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六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的罰款;
(一)為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末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第三十八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偷稅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偷稅額占應納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數額占應繳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外,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數額不滿一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處以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犯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處罰;末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申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騙取的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不滿一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除由稅務研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訃充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外,依照關于懲冶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金。
第四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但是,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決定;對個體工商戶及末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罰款額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稅務所決。稅務機關罰款必須開付收據。
第五十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和稅務機關的罰沒收人,一律上繳國庫。
第五十二條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犯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罪的,按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末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按照追究刑事責任;末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稅務人員,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決定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征之日起六+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按向人民法院。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第五十八條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關稅、船舶噸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本法施行前頒布的稅收法律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本法規定。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為高科技企業制定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但很多政策已經不適應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存在較多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優惠方式上的不足。
我國在對高科技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方式主要采取的是直接優惠的方式,即減免稅。以免稅期為例,在免稅期內的企業稅率為零,而在免稅期結束后稅率是正的。免稅期對資本使用成本有著三種影響,一種正的影響,兩種負的影響。在免稅期內,零稅率對投資的影響是正的。然而,折舊扣除現值的減少和隨著趨近免稅期末這些折舊扣除的價值提高、會抑制當前的投資。免稅期對投資的總體影響取決于資本消費后扣除和稅收損失可以結轉到免稅期以后時期的程度。在不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情況下,倘若某企業處于虧損狀態,那么在初建時期被課稅可能會得益。倘若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這種情況下的實際補貼可能過于慷慨。免稅期為投資者把應稅所得轉移到享受免稅期待遇的活動上從而為獲取稅收營利提供了機會。免稅或是以犧牲長期投資為代價而鼓勵短期投資。況且由于稅收本身的扭曲效應,這種直接優惠還將嚴重影響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干擾正常的市場活動。
(二)現行稅制設計上的不足。
1.增值稅設計上的不足。
增值稅的類型包括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我國在經濟發展初期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以保證較穩定的財政收入。但這種類型的增值稅在進項稅額的抵扣上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所負擔的稅款。而高科技企業由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生產型’贈值稅實質上增加了高科技企業和高科技產品的稅負,直接影響對高新技術的投資。此外,“生產型”增值稅導致對購入固定資產重復征稅,造成出口產品價格包含某些稅收成分在內,不能實現充分退稅,直接影響高新技術產品出口。處置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也影響企業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另外,從高科技企業來看,科技產品成本結構中物耗減少,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斷降低,購入專利權、非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和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科技咨詢費、宣傳廣告費等間接費用,占產品成本的比例大,但都不準抵扣,導致進項稅額少,稅負重。從理論上講,增值稅屬于流轉稅,最終將轉嫁給消費者,不由企業本身負擔。但在實際操作中,受資金回流、價格等因素影響,高稅負難以全部轉民直接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利潤,挫傷了企業對技術投入和研究開發新產品俏積極性。
在增值稅的確認原則上,實行的是在銷售時確認銷售收入。由于高科技產品自身的特性不同于一般產品,存在發出貨物的安裝、調試、維護、升級甚至退貨改進等諸多環節,時間經歷較長、情況復雜。所以高科技產品發出后,銷售并未最終實現,企業沒有收到貨款。這樣企業不僅要墊付研制生產科技產品的成本,而且還要提前墊付稅款,擠占企業本身就不足的資金,使企業無力投入更多的資金從事科研開發。
2.所得稅上的優惠。
由于高科技企業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投資者贏利與否的不確定性極強。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法在鼓勵投資者的投資動機上還有所不足,更多的優惠政策傾向于高科技企業,對投資者的優惠很少;同時在對高科技企業的優惠上,主要是對單位(如高科技企業、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而不是針對具體的科技研究開發活動及其項目。如上文所說,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有五個階段,在種子期和創業期對具體科技產品可能只有初步設想,很難有成品拿出,這時的企業是急需政策上的援助,但優惠政策只是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科技企業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行優惠,而對技術落后。急需進行技術革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同時促使企業只關心技術成果的應用,而不注意對科研開發的投入。而且一旦被確認為高科技企業,其非科技收益也會享受稅收優惠待遇,這樣就造成了優惠的泛濫。相反地某些企業的有利于科技進步的項目或行為卻因為未被確認為高科技企業而難以享受到優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終降低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效率。
在對研究開發人員的收入征稅問題上,沒有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原則。由于高科技企業的技術人員是具有較高生產力的代表,在計稅工資的起征點上實行無差別待遇,尤其是當前工資的結構和內容都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下,特別是私營、股份制企業的工資包括了住房、醫療、保險、交通等方面的內容,工資收入較高,還適用800元/月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顯失公平。
對高科技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實行優惠,而對開發區外的企業,即使其屬于高新技術企業,也很難得到優惠,造成高新技術企業紛紛擠往開發區,甚至在開發區內僅注冊。這樣即違背了稅收優惠原則,也不利于公平競爭。稅收優惠政策還內外有別,其主要體現在外資企業所得稅中,以利于引進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對內資的優惠上實行差別待遇,不利于鼓勵內資企業發展科技產業以及科技產品出口。
(三)稅收征管上他不足
高科技企業由于自身的特點,其辦公自動化水平很高,且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有意偷逃稅的現象較少,用管理一般企業的思想和方法來管理高科技企業,必然阻礙其發展。在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上,由于一般高科技企業產品開發周期長,在其試制或小批量生產階段就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無法取得和使用專用發票不能直接與一般納稅人企業交易、嚴重阻礙了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同時,在電子化征稅已成為新方向時,由于稅務局的計算機網絡尚未與納稅人的計算機接通,納稅人仍需上門申報。增加了納稅成本,且納稅的電子審計還是空白,納稅人不得不保持人工和電子兩本賬,加大稽查成本。
二、稅收政策的取向
如上文所說,現階段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很多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當務之急。2000年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相繼出臺了一定的政策法規,如3月31日頒布的《關于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6月24日頒布的《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人以及9月22日頒發的《關于鼓勵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在一定方面、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目前對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上的問題,但還沒有根本上解決問題。為此,本文通過借鑒韓國政府在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上的措施以及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鼓勵研究開發方面。
1.實行技術開發準備金制度。
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研究和開發的積極性,以及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資金需要,可適當在高新技術行業實行技術開發準備金制包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留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并允許再提留之日起3年內使用。其主要用于技術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改造。技術信息及技術培訓和研究設施等。3年到期時未使用的部分,應計入企業所得稅,照章納稅,并加收該稅金按一定的年利率計算的利息。
2.技術及人才開發費的稅金扣除。
在2000年6月24日的國務院通知中,規定了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甩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其適應范圍過窄,應進一步對企業通過自主、委托或合作方式支出的技術開發費用(指專職研究人員的人頭費、研究用材料等),人才開發費用(指國內外委托教育培訓費及技術研究費、公司內職業培訓費等)可享受稅金扣除優惠,并且這種扣除允許在5年內(資本密集型7年)逐年結轉。具體扣除方法有以下兩種供企業選擇:(1)按課稅年度技術和人才開發資總支出金額的5%(中小企業15%)進行稅金扣除。(2)以課稅年度前兩年技術、人才開發費的平均數為基數,對超過基數的部分(即增量部分給予50%稅金扣除)。
3.研究實驗用設備投資享受稅金扣除或快速折舊。
內設研究開發機構的企業,購置直接用于研究開發機構的研究實驗用設備,可享受稅金扣除或加速折舊。企業可按以下兩種方法選擇:
(1)研究實驗用設備按投資額的5%(國產器材則為10%)享受稅金扣除。
(2)研究實驗用設備按購置價款的50%(國產器材則為70%)實行快速折舊。
4.學術研究用品減免關稅。
企業的研究開發機構和產業技術研究聯合作,進口科學研究或產業技術開發所需的物品,符合免稅條件的;可享受減免一定比例的關稅,
物品種類不同采取不同的減免稅率。對按照有關法令設立的特定研究機構和非營利法人研究機構,進口用于科研開發的物品享受減免關稅優惠。
5.加快增值稅轉型。
允許高新技術行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對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在資產使用期內分期予以抵扣。這樣不僅可以避免重復征稅,增強高科技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還可以消除高科技產業資本有機構成高所產生的稅負影響。
6.改進高科技企業產品銷售的確認標準。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允許高科技企業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確認銷售收入。年度終了后,根據實際能夠實現的銷售,并可收回的貨款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額。
7.企業附屬研究所使用的不動產免征地方稅。
直接用于企業附屬研究所而購置保留的建筑及土地,免征契稅、財產稅,以及土地稅。免稅的不動產如在研究所設立后兩年之內,撤消研究所或挪作它用,將追繳免征稅款。
(二)鼓勵成果轉化、產業化和市場化。
1.對技術轉讓收入減免稅。
轉讓或租賃專利、技術秘訣或新工藝所獲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
秘訣所獲收入,可減免所得稅。對轉讓給本國人所獲收入,全額免征。對轉讓給外國人所獲收入,可減征部分稅金,但對于不可能在國內實現商品化而轉讓給國外時,全額免征。
2.對新技術產業化的資金投資實行稅金扣除或加速折舊。
國內開發的新技術實現產業化所需的資金投資,可按一年比例從所得稅中扣除或快速折舊,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
(l)可給予投資金額3%(國內器材10%)的稅金扣除。
(2)可給予購置價款30%(國產器材50%)的加速折舊。
3.給予投資稅收抵免。
由于投資稅收抵免給企業技術進步帶來更直接更明顯的稅收優惠,因而更能產生刺激作用,是發達國家或科技進步國家經常運用的方法。而我國稅法在間接優惠方式還沒有明確規定,為健全我國稅制,刺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考慮增加投資稅收抵免的有關條款。
4.調整減免稅政策。
對企業、單位、個人及我國經濟組織、外籍人員等取得的技術轉讓費收入及類似的收入,免征或按特別優惠稅率征稅,減少一般企業所得稅優惠.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所得稅優惠力度。并且統一內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取消差別待遇。
(三)鼓勵對科研機構投資和發展新技術產業金融投資。
1.投資者對科研機構的出資,委托研究費計入虧損金。
投資者對科研機構、院校的出資、捐贈和委托研究資金,在計算當年課稅所得金額時,可在減去跨年度虧損金后的所得額范圍計入虧損金以支持投資者的投資欲望,促進科技研究。
隨著國家煙草行業進出口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煙出口經營模式發生了變化,實行卷煙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卷煙出口企業自產卷煙出口、卷煙生產企業將自產卷煙委托卷煙出口企業出口的經營模式,為規范新經營模式下的出口卷煙免稅的稅收管理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卷煙出口企業(名單見附件1)購進卷煙出口的,卷煙生產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出口企業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申報期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內,向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辦理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附件4)。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企業,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免稅核銷;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
(二)退稅機關應對卷煙出口企業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審核(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電子信息的比對審核),對經審核符合免稅出口卷煙有關規定的準予免稅核銷,并填寫《出口卷煙免稅核銷審批表》(附件5)。退稅機關應按月對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情況,填寫《出口卷煙未申報免稅核銷及不予免稅核銷情況表》(附件6),并將該表及《出口卷煙免稅核銷審批表》傳遞給主管卷煙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由其對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二、有出口經營權的卷煙生產企業(名單見附件2)按出口計劃直接出口自產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申報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卷煙出口企業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處理。
出口自產卷煙的卷煙出口企業實行統一核算繳稅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據本通知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三、卷煙生產企業委托卷煙出口企業(名單見附件3)按出口計劃出口自產卷煙,在委托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受托方)應在卷煙出口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2號〕第四條規定,向退稅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有關資料審核無誤且出口卷煙牌號、卷煙生產企業、出口國別(地區)、外商單位等與免稅出口卷煙計劃相符的,由退稅機關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卷煙出口數量超過免稅出口卷煙計劃以及未在列名口岸報關等不符合免稅出口卷煙規定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得開具《出口貨物證明》。
(二)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申報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提供遠期結匯證明復印件。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的退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處理,對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免稅核銷申報以及經審核不予核銷的,應通知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四、卷煙出口企業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煙生產企業,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或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延期申報,經核準后,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或開具《出口貨物證明》。
五、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應由地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一、我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背景與成效
柞水是一個“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國家級貧困縣,也是一個國家財政補貼縣。近幾年,我縣在經濟建設中,緊緊圍繞現代醫藥、礦產冶金、生態旅游三大主導產業加快發展,財政收入出現了高幅增長態勢,政府非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并且對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作用日益突現。但是,由于管理機制不完善,加之部門利益的誘惑,全縣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一是思想認識不統一。一些單位甚至是領導同志,把黨和國家賦予的行政執收職能,當作本部門的特殊權力,把收取的非稅收入視為單位自有資金,私設“小金庫”;有的部門把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與“三亂”現象聯系在一起,認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難免引發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也有的領導不著眼長遠,不求自我發展,認為政府非稅收入“毛多肉少”,深化改革會影響財政轉移支付結算,得不償失。二是征管機制不健全。我縣政府非稅收入有七大類、200多個項目,這些項目主要分布在農業、工商、財政、文化、教育、交通、政法、人事、勞動等部門,并且是以執收單位自行征收為主。這種多方征收、多頭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財政管理職能,分散了非稅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稅收入管理成本,不僅造成了“收費養人”局面,同時,給單位和個人帶來了極大的不便,每辦成一件事情,都要在涉及的部門“過關交費”,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三是管理方式不完善。由于國家還沒有出臺一部系統性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法律和較為科學實用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軟件,所以,我們財政機關對非稅收入管理的強制性不夠,對超標準、超范圍和隨意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問題查處不嚴,因此征收非稅收入的隨意性較大,出現了該收的不收,不該收的亂收的現象。
面對上述問題,縣政府緊緊抓住省上推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試點的工作機遇,于2007年12月份成立了以常務副縣長為組長的改革領導小組,召開了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動員大會,制定下發了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實施方案。方案從轉變政府職能、實行財政直收、建立智能化征繳系統三個方面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確立了堅持公開透明、堅持科學規范、堅持積極穩妥三項基本原則,并按照“部門執法、大廳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統管”的改革模式,選定了公安局、國土局、勞人局等15個部門為首批試點單位。
經過一年來的改革實踐,我縣取得了四個方面的成效。
1.確立了一個模式。即:確立以財政直收為主、委托部門征收為輔的“部門執法、大廳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統管”的征管模式后,明確主管部門的工作責任,建立相互制衡執法體系,較好地防范了非稅收入征管的隨意性和資金的體外循環。
2.構建了兩個體系。即:在財政、銀行、單位之間構建非稅收入收繳軟件體系和財務報表管理軟件體系,既降低收入征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又便于廣大干部群眾查詢非稅收入的管理政策、資金收繳和計劃執行情況。
3.實現了三個創新。一是通過管理政策的宣傳,使全縣上下進一步了解非稅收入的概念和資金的屬性,形成共識,創新管理理念,加速了非稅收入“三權”的歸位;二是四個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出臺,成為有史以來較為全面、較為規范、較為時尚的新制度體系,標志著我縣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正在向法制化軌道邁進;三是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改革創新,明確了工作職責,提高了執法地位。
4.發揮了四大作用。一是有利于發揮政府的統籌作用,增強調控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財力保障。二是有利于發揮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作用,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步伐。我縣實施非稅收入管理改革,使非稅收入計劃與財政綜合預算得到有機結合,規范政府與執收單位之間的分配關系,增強預算約束力和執行力,縮小了有執收權限單位與沒有執收權限單位之間的利益差距,克服了過去那種用收費資金來養人、發獎金、發福利的不合理現象,為推行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奠定了基礎。三是有利于發揮信息資源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我縣實行財政直收大廳管理模式,財政、銀行部門在同一信息平臺、同一辦公地點操作開票和收繳業務,簡化了繳款義務人辦事程序和路程,受到了群眾的好評;同時減少網絡設備投資和辦公經費100多萬元,精減財政票據26種,杜絕執收人員亂用票據、混開票據的行為。四是有利于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預防腐敗現象。我縣通過清理收費項目、取消收入過渡賬戶、開展重點收入稽查、公示執收人員和收入運行情況,從源頭上預防了非稅收入征管中的腐敗問題,有效地遏止了“三亂”行為,加快了“陽光政務”的建設步伐。
二、管理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的運行情況看,我縣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四個方面:一是隨著財政保障機制的逐步完善,執收單位存在著執法不到位的現象,由過去那種“用收費養人”極端主義,向現在的“養人不收費”享樂主義轉換,出現了該收不收的行政不作為問題;二是有些單位存在著該收的不收、不該收的亂收,該取消的不取消、已經取消了的還在收的問題,嚴重地影響了政府形象;三是財政部門和代收銀行使用的收繳網絡、財務和報表系統,需要雙方盡快完善;四是財政、銀行、執收單位的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還要進一步提高。
三、深化和完善我縣管理改革的思路與對策
根據財政部和省政府下發的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指導意見,結合我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國務院的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為契機,緊緊圍繞“深化改革促發展、完善機制保增收、規范管理上水平、優化服務樹形象”的基本思路,按照“完善、擴面、鞏固、提高”,做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促進財政收入快速增長。具體講,完善就是進一步開發系統功能和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著力財政、銀行系統軟件應用中存在的問題;擴面就是將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延伸到沒有實施的單位和鄉鎮,力爭縣、鄉改革工作覆蓋率達到100%;鞏固就是通過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營造氛圍,保持我縣管理改革的良好勢頭;提高就是學習財政法規和外地先進經驗,增強對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的執行力度,努力做到應該收的盡收、不該收的堅決不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樹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部門新形象。
(一)科學編制政府非稅收入計劃,增強部門預算的約束力。要按照“初次分配注重實效、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財政資金管理原則,認真研究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并根據各執收部門的職能任務和收入項目,參照前幾年的收入實績,精心測算的政府非稅收入來源,從嚴核定預算支出標準體系,把該收的非稅收入打實打足,該安排的事業費支出也要按政策預算到位,力求把單位的財務收支控制在部門預算之中,增強部門收支計劃的指導作用和財政預算的約束力,確保單位實現財務收支平衡。
(二)完善收入征管措施,優化管理系統功能。對委托單位現場收取的收入,由大廳開具“匯總繳款書”繳入代收銀行(不再由執收單位填制手工繳款書),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管理;對各單位領用的票據要實行非稅收入票據系統管理,便于查詢核對,減少票據差錯率;對非稅收入資金要實行電子賬務管理,強化會計核算,實現財政國庫與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信息資源共享;對化非稅收入管理網頁應進行優化升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公示制度和績效評價體系。
(三)加大管理政策宣傳力度,大力營造和諧的征管氛圍。非稅收入征管工作不僅需要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高度重視,更需要社會各界大力支持。要通過舉辦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知識大獎賽,讓更多的人來關注、了解、支持非稅收入征管工作。對非稅收入管理出現的新情況要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并對在報刊雜志、政府網站、財政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發表非稅收入管理調研文章的同志給予獎勵。積極創造學習培訓條件,提高管理人員業務素質。
(四)加強收入監管,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一是把已經查出來的問題切實糾正到位,不搞“下不為例”的事。二是及時查處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特別要關注弱勢群體反映有些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亂收表冊、證照工本費問題。三是與監察部門聯合查處個別單位利用職能,強行收費和變向收費問題。
(五)正確面對政策變化,強化征管措施,促進政府非稅收入快速增長。國家為了拉動經濟增長,出臺了若干擴大內需政策,采取“正稅清費”策略,取消了部分收費項目,經過初步統計,全縣政策性直接減收在80多萬元。對此我們要有正確認識,不能失去信心。一要認識到隨著國家對經濟的拉動,一些資源性的非稅收入一定會增長;二要認識到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政策性的收費,它所帶來的非稅收入的增長,必須是有質量意義的增長,不是說收的越多越好,這里的“好”指的是把收入政策執行好,而且要符合法律規范,“多”指的是應收盡收,保證正常性的增長。為此,我縣非稅收入的征管工作,要在任務服從政策的前提下,繼續堅持以往好的做法,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力求做到應收盡收。
一是建立收入考核制度。要將繼續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分行業、分項目、分單位包抓征收工作,做到月月達進度,一月一兌現;要把收入計劃細化到一線的執法人員和日程上,砸實征管責任,狠抓收入進度。
二是明晰征管思路。要根據經濟發展形勢,摸清家底,理清思路,及時調整本部門的非稅收入征管重點,挖掘增收潛力;同時,要積極搞好收入稽查工作,堵塞收入征管漏洞,預防收入流失。
三是堅持“以票控收”的管理制度。繼續加強票據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收入,防止收入在體外循環;按照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各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領用的票據進行專項檢查,制止一些不顧政策規定,隨意上劃地方政府非稅收入的行為。
四是加強國有資源收費征管。緊緊圍繞“扶優扶強、限小治亂”的基本方針,按照綜合治理、聯合執法、收入統管、利益共享的工作思路,積極探索建立柞水縣礦產品外運檢查站和礦產品收費智能管理系統,采取“憑票外運、網絡監控、電子計量、刷卡收費”的現代化管理模式,減小人為因素,堵塞稅費流失。其主要征收業務流程可設定為:根據物價部門公布的礦產品市場價格信息和國家規定的礦產品稅率、收費標準,由財政、稅務部門按月核算礦產品每噸應繳納的各種稅收額和收費額,作為礦產品的征收標準,并以此建立收費智能管理數據庫;當拉運礦產品的車輛通過收費檢查站時,收費智能管理系統將自動測量礦產品的數量并出具收費票據,礦產品業主須按照收費智能管理系統的提示進行刷卡繳款,業主刷卡結束后,收費智能管理系統將自動放行車輛并向收入管理機構上傳收繳信息,征收機關再根據系統上傳的收繳信息,對礦產企業進行經營收入稽查,并將實現稅收和規費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