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07 11:24:1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勞動仲裁去法院上訴7日內立案。立案起訴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的起訴,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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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因起訴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受理要求的,應該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后重新要求立案。
2、如果是原告以前已經起訴過離婚,之后又撤訴或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按規定應該在六個月以后才能第二次起訴。
3、如果是在女方懷孕或者分娩后一年內的,按規定男方是不能起訴要求離婚的。
4、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則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要求上級法院撤銷該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責令下級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仁某(男,57歲)與鄭某(女,55歲)系夫妻,二人于1968年經別人介紹而結合為夫妻,并已生育二子三女。自2002年起,因仁某身體狀況不好,鄭某即不愿與仁某同居生活,仁某在向鄭某提出同居要求被拒絕的情況下,便到法院起訴向鄭某索要同居權。
分 歧:
立案人員對仁某要求通過訴訟索要與鄭某的同居權問題法院應否受理,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仁某與鄭某系合法的夫妻關系,相互間應當履行夫妻應盡的義務,夫妻間有同居的權利。在仁某的同居權因鄭某的不愿意而得不到實現時,仁某想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已的權利,這是正當的。仁某索要同居權應屬民事訴訟的范疇,而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審查應否受理時,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從本案案情來看,仁某起訴鄭某索要同居權,符合該條關于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規定。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因為仁某的請求在現有法律中找不到依據,也即是說,關于合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之間的性生活問題究竟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或都不是,這一點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若從倫理上來講,夫妻間好象應該盡同居的義務,這是相互的,但從法律規定的男女平等以及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這些規定來看,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在行使權利時,不受任何一方的非法強制和干涉,所以鄭某有不與仁某同居的權利。既然同居與否系受當事人自已意志的支配,而不是法定的義務,故仁某的此請求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法院對仁某的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
評 析: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的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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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交了還要去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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