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31 10:23:0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建筑工程的的賬務處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甲供材料的賬務處理及面臨的問題
會計準則對“甲供材料”業務的會計處理并未作出特別規定,甲乙雙方會計科目設置和賬務處理,只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真實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都是允許的。在實務中,“甲供材料”業務一般有以下三種業務和賬務的處理方式:
(一)處理方式一
一般情況下,甲方向材料供應商購買建筑材料,供應商將材料發票開給甲方,甲方購進材料后再撥付給乙方,雙方作如下賬務處理:
(1)甲方購進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將材料撥給乙方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預付賬款(應付賬款)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3)乙方收到甲供材料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XXX元
(4)乙方將工程物資用于工程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施工――XX項目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采用這種處理方式,雙方將甲方撥料視為對乙方預先撥付的工程款,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最終結算時乙方向甲方開具包括材料在內的全部工程價款的發票,乙方的營業收入也為包含材料在內的全部工程價款,與發票金額一致。這種處理方式較為完整地反映了材料的流轉過程,但是卻存在一個難解的問題:供應商的材料發票開給了甲方,甲方卻不能依據該發票確認在建工程或開發產品的成本;而乙方未取得材料發票,卻要將材料費用計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在實踐中,多數情況乙方是通過甲方向乙方開具的撥料單作為憑證來記賬,但撥料單作為甲方的自制憑證,沒有外部的監管和制約,其可信度和證明力明顯要弱于發票。
(二)處理方式二
實踐中,有個別的情況甲乙雙方會約定:甲方購買材料時要求材料商將發票直接開給乙方,材料就不再計入甲方的賬簿,雙方作如下賬務處理:
(1)甲方購進材料并交付乙方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預付賬款(應付賬款)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乙方收到材料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XXX元
(3)乙方將工程物資用于工程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施工――XX項目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這種處理方式與方式一的賬務處理基本相同,雙方將甲方所購并撥付乙方的材料視為對乙方支付工程款,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結算時向甲方開具全額發票,乙方的營業收入也包括材料金額在內。并且乙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發票入賬,解決了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沒有發票入賬的問題。但由于材料的實際付款人和發票上載明的付款人不一致,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和涉稅問題,并且也不利于甲方按工程進度對材料的管理,這種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在實踐中較為少見。
(三)處理方式三
甲方向材料供應商購買建筑材料,供應商仍是將材料發票開給甲方,甲方將材料撥付乙方時,直接將材料轉入本企業的在建工程或開發成本,乙方不再進行賬務處理,雙方都在材料備查簿中對材料進行登記和管理。
(1)甲方購進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發出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在建工程(開發成本 )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采用這種處理方式,甲方根據材料發票將材料費用直接計入本企業的在建工程或開發成本,最終結算時乙方向甲方開具的發票不得包括材料價款,乙方的營業收入也不包含材料價款。這種處理方式甲乙雙方都憑有效的發票入賬,解決了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沒有發票入賬的問題,并且乙方收入不含甲供材料,應為其從事該項業務取得的真正的收入。但這種賬務處理卻不能完整地反映材料的流轉過程,不利于雙方方對材料和工程項目的管理。
二、甲供材料的稅務管理及面臨的風險
甲供材料工程歷來是稅務部門稅款征收和發票管理的工作難點,也是漏稅風險較高的一個領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對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業務,乙方應就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加上甲供材金額的合計數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稅法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建筑業有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經營,也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平衡包工包料與包工不包料之間的稅負,防止少數人鉆政策的空子,因此規定包工不包料也需要將材料價款并入營業額內。稅法的這項規定雖然有利于防止建筑業不同經營方式的稅負不公,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引發了一些爭議。
比如對甲方來說,其所供材料部分是根據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貨物發票入賬還是根據工程承包方的營業稅建安發票入帳?對乙方來說,其營業收入是否包含加工材料部分的價款,發票金額是否與營業收入完全一致?一直沒有權威性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要求也不盡相同;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堅持要求乙方營業收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開具的發票也必須要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價款交納各項稅費,甲方只能根據乙方的建安發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而不得以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發票入賬列支費用;也有地方的稅務機關要求乙方營業收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開具的發票也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價款交納營業稅金及附加,按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交納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金,甲方根據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發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比如《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浙地稅函[2007]335號)就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按現行營業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對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資產計價中應包括“甲供材料”發票實際金額,并據此按稅法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允許稅前扣除。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的第一種做法對強化稅收監管比較有利,但由于甲方雖然取得材料發票卻不得依據材料發票計入工程成本,乙方不能取得材料發票卻要列支材料費用,只能用撥料單等自制單據代替發票,對所得稅的管理會產生一定風險,特別是如果乙方所得稅是定率征收的,乙方所得稅計算依據是否要包括甲供材料部分價款也存在爭議;相對來說稅務機關的第二種做法較為合理,更符合甲供材料業務的經濟實質,但稅務部門必須認真審核相關資料,防止甲供材料部分少繳營業稅。
三、“營改增”全覆蓋,將徹底解決甲供材料業務給企業和稅務部門帶來的帳務和征管難題
總的來說,在實踐中對甲供材料業務,企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稅務部門主要有兩套管理措施,并且這三種處理方式和兩套管理措施都是結合實際而采用,也都不違反現行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的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二的情況下,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發票入賬,乙方結算時全額確認收入,向甲方開具全額發票,甲方按乙方的發票計算工程成本,稅企雙方在計稅依據和開具發票金額方面也不會有什么分歧。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按含甲供材金額的全部價款開具建筑業發票并確認收入,甲方在發出材料時不進入工程成本,收到乙方的建安發票再進成本,但由于甲供材是甲方購買提供給乙方的,乙方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稅務機關一般采用第一種做法進行稅收監管。在方式三的情況下,由于甲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終開具建筑業發票時就應按不含甲供材金額開票,乙方營業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稅務機關一般采用第二種做法進行稅收監管。但相同的業務,卻可能有不同的業務和帳務處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稅務征管措施,發票的開具金額可能不同,交納企業所得稅金額也可能不同,這就造成甲供材料業務領域稅收風險相對較高。在實踐中許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幾個年度,大包合同中還套有分包合同,一個項目要分多次開具發票,使得甲供材料業務稅收管理越加復雜,稅收風險很難根除。其實這一系列的問題均來源于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裝業和房地產業的“營改增”改革,這一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全面“營改增”后,甲方從材料商處購得材料時,獲取材料商開具增值稅發票,作為自己的進項稅抵扣發票,甲方每次向乙方撥付材料時,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乙方則獲得進項稅抵扣發票,乙方按工程進度結轉收入或完工清算時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甲方又獲得進項稅抵扣發票,這樣每個流轉環節都開具發票,各方的收入也同發票數額一致,這樣環環相扣,形成鏈條,賬務處理和稅務管理的難題全部迎刃而解。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共同擬定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業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市長助理同志批準。現將“若干規定”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為妥善處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違章建筑的問題,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兼顧集體、個人利益,為城市規劃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積累資料,根據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88)城房字第95號〕和京政辦發(1988)6號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違章建筑的處理原則。
1.凡我市城鎮范圍內建國以后違章建筑的房屋一律進行登記。違章建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者按照《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處理。
2.鑒于法規的延續性和時限性以及客觀歷史原因,對違章建筑本著“嚴格執法,寬嚴結合,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允許對部分違章建筑作從寬處理,確認其所有權。
3.違章建筑處理的時間界限。原則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準通過的《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為時限,以前的從寬,以后的從嚴。
二、下列違章建筑經過一定程序的申報審查,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給予從寬處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區300平方米以下,遠郊區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區縣規劃局檢查處理,其它由市規劃局檢查處理)后,出具證明。房屋登記發證部門可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為社會服務的煤氣調壓站、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權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內基本未擴大面積、不加層、不侵街占巷、與四鄰無糾紛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內容施工,違章情節較輕,以及在一幢房屋內既有合法部分又有違章部分的建筑,但應在產權登記證上注明違章建筑數量。
三、其它違章建筑由城市規劃管理與房管機關在今后管理工作當中逐步研究處理。
關鍵詞:營改增;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一般下列情形下,企業可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這些條件中建筑行業應該屬于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企業。但建筑企業一般經營規模大,資金流量大、建設周期長,多為夸年度施工等特點,決定了建筑施工企業應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注冊資金一般都是上億,收入更是上億以上,有些建筑集團企業年收入達到上佰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核定征收的話,給企業財務賬務處理帶來方便,方便企業更好控制成本核算,但國家流失的稅收風險更大。對這種狀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分析并解決。
一、核定征收對建筑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影響建筑行業企業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因素
營改增下我國的建筑行業的經營模式沒有多大的變化,還是實行工程項目經理責任承包經營方式。目前大多數建筑企業都是實行工程項目掛靠經營方式。都是老板(項目經理)自己聯系工程項目,再掛靠符合工程項目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這種運作模式的賬務處理是,建筑企業承擔全過程的工程項目的全部風險,包括財務稅務風險,施工企業以收管理費扣除企業費用后作為企業的利潤,這種賬務處理利潤是薄利的,根本就不能用建筑業行業的利潤率一般都在15%--30%左右來算,因為建筑企業收的管理費一般是合同價的0.5%-1.5%點數,最終可想而知企業利潤非常低,在這種模式下,建筑行業的利潤率15%--30%左右應該都在項目經理的收益里,而建筑企業最終把這部分收益放入工程成本,于是企業便想方設法增加工程合同費用特別是成本費用的支出,虛增費用、加大成本,使利潤控制在管理費下扣除公司費用、稅金及附加費后的金額,因此上繳所得稅是有限的,這種情況下稅務局為了防止企業所得稅大量流失,稅務部門在建筑行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建筑行業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的弊端
由于建筑企業成本是先確定合同毛利,再由合同收入減去合同毛利倒算出合同成本。而合同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科目結轉而來。在合同成本結算中,絕大部分未取得發票,僅以收據入賬,只有少量原材料入庫取得貨物銷售發票,絕大部分金額未取得發票以入賬。這種情況下稅務部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業所得稅稅款。卻也存在弊端,由于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稅務部門便放松對成本費用發票審查,甚至沒有檢查,導致建筑企業認為沒有發票也可以,便以大量的收據入賬,致使一些材料供應商不開發票,建筑企業材料成本占收入一半以上,如果這些提供材料的供應商都不開發票,那流失的稅收金額不是核定征收這點所得稅能相比的。對建筑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從表面看好像達到了加強征收建筑企業所得稅的目的。但從整體稅收環節來看,恰恰是因小失大,導致大量材料、人工勞務應交稅款流失。所以應當引起稅務機關的重視,從根本上節流稅款流失。在個人所得稅上,由于企業把項目經理收益部份放入建筑企業成本中,隱藏了個人收益,更是漏繳項目經理個人所得稅。
二、加強建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議
(一)對建筑行業所得稅實行預征,定期審核發票管理賬務
稅務機關對建筑行業所得稅實行預征,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建筑業所得稅征管不到位、防止企業所得稅款大量流失的狀況。對預征稅款,賬務健全能準確核算損益的建筑企業,應實行查賬征收;對賬務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損益的建筑企業改為核定征收,但應該定期審查成本費用的發票,防止材料供應商銷售環節稅款的流失,定期進行稅務審計。
(二)加強對項目經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個人所得所得稅實行預征
目前建筑工程項目普遍采用項目經理掛靠具有建筑資質的施工企業,而項目經理多為個人,稅務機關應把工作重點放在工程承包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上,應要求建筑公司與項目經理簽訂的合同、與建設單位承包合同、會計核算方式按工程項目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于個人承包的則依法明確項目經理的合同收益,按建筑業行業的利潤率15%―30%左右確認收益所得實行預征。
(三)加強稅務檢查,定期下單位普及發票管理
一般企業賬務處理都是以發票作為原始憑證,但建筑企業的經營模式特別,加上項目經理普片認為付了管理費就完成合同任務,發票的重要性對他們來說,跟本就不重要,只看眼前利益,這為建筑企業帶來了企業所得稅稅務的風險。所以應當加強建筑企業的發票管理意識,建筑企業也要加強項目經理的發票的重要性。
三、結語
綜上所述,面對營改增的新形勢,我國建筑行業單位必須轉變現有的財務管理觀念,結合營改增的新形勢新方法,對單位的企業所得稅進行略性改進,切實降低企業所得稅財務風險,加強企業財務核算的職能,加強財務管理意識,加大對企業成本控制力度,推動企業管理型轉變,促進建筑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申祥吉.建筑行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弊端及解決思路[J].財經界,2015(7).
關鍵詞:營業稅改增值稅;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采購賬務處理
引言:自2008年,在國際的金融危機以及在歐債和美債危機逐步蔓延,顯露出我國現象稅制制度的不科學,給我國中小企業以及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為了應對這種影響,國務院下屬的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11月6日正式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該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將原來3%的營業稅率改為11%的增值稅率,同時方案規定從2012年01月01日開始把我國上海市的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作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程。隨著這項工作的全面展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區域和行業開始不斷的在擴大,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也被納入方案的試點范圍,建筑施工企業如何應對營改增給企業財務管理尤其是采購的賬務處理也成為當前建筑企業的當務之急。
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收前的稅收制度
近年來,隨著全球金融危機以及歐美債務危機的爆發,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影響,同時這也暴露出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下面就我國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我國稅收的現狀進行分析:一是“兩稅”并行,即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同時存在,這種兩稅并行的制度就目前來看是嚴重的破壞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以及阻礙了增值稅的優勢的發揮;二是對部分地區對第三產業征收營業稅,這種稅收制度的存在嚴重的阻礙了制造業以及服務業的發展,從而制約社會中各產業之間的專業化分工和協作的發展。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施工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應對策略
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施工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應該具體科學的應對措施,從宏觀的方面而言,可以從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財務改革兩方面入手,下面就此進行簡單的分析探討:
2.1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完善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這是企業在營改增后必須進行的財務事項,就目前建筑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現狀來看,主要可以從以下的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是加強對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也即是指施工企業應該加強對下屬承包者或者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具體措施就是對下屬企業單位進駐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做好發票管理發票開立,領用和使用以及核銷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對下屬承包者和子公司的進項稅額的管理和監督。
二是加強營改增后的水分政策學習,具體措施就是成立專門的學習班或者機構,成立這種機構和學習班的好處在于不僅能夠對保持與稅務以及建設主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以便最快了解最新稅制方面的規定,同時能夠做財務以及政策信息系統完備,而使得能夠做到提高增值稅的專門發票開具認證領取以及抵扣等各項環節的配備和防偽功能的稅務控制而讓公司的稅務管理的漏洞有所改善。
三是對于合同的管理。在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應該明白“營改增”后增值稅可抵扣的特殊性,因此,在對于合同的管理上主要就是在承包采購合同的制定上,施工企業應該考慮全面,主要就是應該在承包以及采購合同注意協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
2.2企業財務改革
在我國的所有行業中,“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的英影響是較為深遠的,就目前我國施工企業財務管理來看,企業在面對營改增而進行財務的改革是勢在必行的,下面就施工企業在營改增后的財務的改革的進程進行分析:首先施工企業應該加強對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能力的提升,最好是能夠集中學習以及和發達地區的財務交流,做到財務人員在財務方面的能力沒有任何問題;其次應該對稅收籌劃進行改革,做到財務稅收籌劃能力的提升使得利潤的最大化;最后在現金管理方面進行革新,拋棄過去緩慢資金支付周期,做到現金的流量的最大化以證資金及時回流及再利用而做到施工企業的財務現金的充足以應付“營改增后得各項改革”。
3.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施工企業采購賬務具體處理措施
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營改增后,在采購賬務上的處理主要指的是對于鋼材水泥的采購、砂石以及輔助材料的采購、周轉材料的采購及設備、甲供材料的采購,下面就具體的進行分析闡述:
一是鋼材水泥采購。在建筑施工中,鋼材水泥是建筑成本中的最大部分,在采購中,施工企業是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因此,在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在采購中應該去加強增值稅發票的檢查力度,才賬務的處理上應該將采購所涉及的物流、票流、資金流統一,從而減少假發票以及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帶來的損失。此外,對于目前我國的商品混凝土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征取,我國基本是以簡易征收增值稅為(稅率6%)為主,且由于采購水泥等不能抵扣進項稅。因此,施工企業在這方面的采購賬務處理時,可以去采用企業自購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從而將稅率高水泥來用于企業的自身進項抵扣,從而減少商品混凝土等等稅率較低的進項抵扣。
二是砂石等材料及輔助材料的采購。在建筑工程中,工程的建設的材料基本以納稅人提供為主,也就沒有增值稅發票,從而難以進行抵扣。因此,在營改增后,對于施工企業來說,在砂石以及輔助材料采購的賬務處理上,企業應該去盡可能的去與能夠給施工企業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合作,實在無法取得發票時,應該要求對方去想過政府單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據以抵扣自身的進項。
三是周轉材料及設備。就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來看,周裝材料以及設備是必須品。對于施工企業而言,周轉材料以及設備基本以市場租賃的方式進行。在“營改增”后,周轉材料以及設備的租賃都屬于有形動產租賃,按規定要繳納一定增值稅,因此,在營改增后,對于周轉材料以及設備的試壓,在賬務的處理上應該盡可能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能夠去充分的利用方案內容中17%的進項稅抵扣增值稅。此外,施工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施工的需要增加自行采購周轉材料以及設備的比例。
四是甲供材料的賬務處理。在我國建筑行行業中,甲供材料基本是業主進行采購和付款,供應商開發票給業主,而業主可以在建筑工程付款時扣回采購的甲供材料的價款。但是,在營改增后,大部分的甲供材料是屬于增值稅范圍,可以按照方案中的17%抵扣自身進項稅。
因此,施工企業可以與業主單位商談,爭取甲供材料的采購權,也即是可以取消甲供材料,由施工單位進行采購,這樣帶來的好處便是施工企業能夠可以采購甲供材料,充分的利用17%的進項稅抵扣增值稅。
結束語:綜上所述,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當前我國面對全球金融危機而制定的一項關于稅收方面改革方案,營改增的試行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較為重要的影響,尤其是對我國的建筑型的施工企業影響更甚。因此,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應該積極的去面對營改增帶來的影響,合理的妥善的去處理受營改增影響最大的財務管理中采購賬務,以及主動地改革調整,從而為企業的發展營造出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和為企業的健康發展奠定基礎。(作者單位:揚州市環境保護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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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艷芹.對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現實研究[J].財經界,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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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默如.中國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改革研究[M].中國稅務出版社,2010
建設單位會計是應用于基本建設領域的一種專業會計,它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建設單位的資金和資金運動為基本內容,對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經濟管理,為建設單位及金融、管理機構提供各種經濟信息。財政部多次下文對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加以強調和補充,到目前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有諸多問題。
一、企業賬表與基本建設賬表混淆
誤:無基本建設報表或采用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報表
正:采用“資金占用”――“資金來源”式的基本建設報表
說明:財政部規定,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建設單位都應該按照制度專門設立基本建設賬目和報表,具體包括所有“當年有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余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的單位”,并專門規定了以“資金來源”類科目、“資金占用”類科目,“資金來源”=“資金占用”為核心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和報表格式。此外,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財政資金的項目在項目竣工后還應從財政部門領取《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由財政部門審批認可后才能轉入單位的“固定資產”科目。但有的有財政性投資的企業卻并沒有專門設立基本建設報表和賬目,項目完工后也不主動去財政部門辦理竣工決算,突出表現在利用國債資金建設的縣城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項目上;還有的建設單位套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設置基本建設賬戶和報表,以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原理填列基本建設數字,出現了“資產”欄只有“在建工程”沒有數字的奇怪報表,無法反映工程的具體情況。
二、會計業務處理中九個常見錯誤及改正方法
(一)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等費用性支出的賬務處理
誤:借:長期待攤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待攤基建支出
貸:銀行存款
說明:《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用于核算除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攤銷期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在攤銷時計入“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費用性科目。而“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待攤基建支出”則是用來專門核算應分攤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性支出,并最終將結轉為固定資產成本的會計科目。因此,和固定資產形成有關的費用性支出都不應直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管理費用”等會計科目,否則,將造成固定資產成本虛減、建設單位的費用虛增,致使建設單位的利潤虛減,妨礙了會計核算的準確性。
此外,有的建設單位把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等費用性支出直接計入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建筑(或安裝)工程”科目。但費用性的基本建設支出按規定應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中去,特別當建設單位有多個項目同時開工時,建設單位更應遵循配比的原則,合理地將費用性支出分攤到各個項目中去,而不是籠統地計入某一個項目的成本中。
(二)采用包干制模式下,與施工單位結算的賬務處理
誤: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相關科目
貸:預付賬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安裝工程
貸:應付賬款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說明:在包干制模式下,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付款時一般采取按施工進度分次分批付款的形式,即便項目已完工,在項目驗收合格前也會留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質量保證金,此時,建設單位基本建設專戶上的資金和建設單位向施工企業實際支付的資金就產生了一定的差額。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在記賬時往往理解為整個工程尚未竣工,故應根據實際支付的資金做預付工程款處理。然而此時支付的款項實際為施工企業前一階段已發生工作量的支出,并不符合預付賬款的定義,且如果按預付賬款入賬,由于實際完成的工程進度常常大于工程支付的資金量,預付賬款的賬面價值也不能反映出項目真實的進度情況。故此,建設單位應先根據項目監理等提供的數字確認項目的實際進度,根據進度測算得出“應付賬款”數額,再根據實際支付的數字,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上級撥入用于基本建設款項的賬務處理
誤:借:銀行存款
貸:上級撥入資金
正: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
說明:“基建撥款”核算中央、地方財政的預算撥款、主管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的撥款以及接受捐贈等資金或物資。“基建撥款”支出根據資金在項目中的用途,反映在“建筑安裝工程”“器材采購”“待攤投資”等科目中。“上級撥入資金”核算投資單位(主要是主管部門或企業)撥入的供建設單位組織和管理基本建設活動使用的資金,其發生額只能計入“待攤投資――建設單位管理費”科目。
(四)有基本建設借款單位交付竣工項目的賬務處理
誤:借:交付使用資產
貸:建筑安裝投資等相關科目
借:基建投資借款
貸:交付使用資產
正:年末:借:應收投資借款
貸:待核銷基建支出
借:交付使用資產
貸:建筑安裝投資等相關科目
年初:借:待核銷基建支出
貸:交付使用資產
償還:借:基建投資借款
貸:應收投資借款
說明:有基本建設借款的單位交付竣工項目時應通過“應收投資借款”科目進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據本年基建投資借款還款情況確認本年“應收投資借款”的余額;而不能在收到基建投資借款還款時直接轉銷“交付使用資產”的相應份額。如上例所示,正確的賬務處理將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及時轉出,同時也如實地保留了尚未收回的基建借款數額;如果采用錯誤的賬務處理則產生資產實際已經交付,但在建設單位賬戶上還有該項資產部分或全部的金額,尚未歸還的投資借款也無法直觀地看出,有悖于實際重于形式、及時性、明晰性等會計原則。
(五)非經營性項目報廢的賬務處理
誤:借:待沖基建支出
貸:待攤投資――相關科目
正:借:待核銷基建支出
貸:待攤投資――相關科目
說明:“待沖基建支出”核算實行基建投資借款單位待沖銷已轉至生產單位的各項交付使用資產,年末為貸方余額。“待核銷基建支出”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年末應為借方余額。
(六)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
誤: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其他撥款
正:借:銀行存款
貸:待攤投資――借款利息
說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撥款”科目核算的范圍,其既不屬于中央、地方財政的預算撥款,也不屬于企業自籌或接受捐贈的資金,故此,在“基建撥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適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會導致建設單位向銀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項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設單位將借款利息收入計入“基本建設借款”、“待沖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賬務處理都是錯誤的。依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應根據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額沖減“待攤投資――借款利息”的科目,確認為待攤投資中借款利息發生費用的減少,只有在非經營性項目中,存款利息沖減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資金,以及在沒有項目貸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為基建撥款處理。
(七)購入設備的賬務處理
誤:借:設備投資
貸:銀行存款
正:借:器材采購
貸:銀行存款
借:庫存設備
貸:器材采購(需安裝)
(或)借:設備投資
貸:器材采購(不需安裝)
說明:“器材采購”核算尚未驗收入庫的器材,包括買價、手續費、保險運輸費、保管費等科目,驗收后不需安裝的器材由“器材采購”轉入“設備投資”科目,其他則轉入“庫存設備”科目,其核算方法和原則類似于企業會計中的“材料采購”科目。“設備投資”核算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不需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的實際成本,其中也包含了從“器材采購”科目轉入的金額。企業購置設備時一般不直接計入此科目。
(八)結轉交付使用資產的賬務處理
誤:借: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
貸:建筑安裝工程等相關科目
正:借: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建筑安裝工程等相關科目
說明:有的建設單位在結轉“交付使用資產”科目時,沒有考慮該科目下有“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四個子科目,將資產全部結轉至“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科目,然而建設單位為項目購置不夠固定資產價值的器材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完工時的實際情況注意區分“交付使用資產”的各個子科目。
(九)爭取到財政返還資金時的賬務處理
誤:不做任何處理
正:借:待攤投資
貸:基建撥款――其他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