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29 14:52:5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反恐相關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隨著軍隊改革與國家發展戰略的不斷推進,我國軍民融合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內容形式由局限于國內的單一對內開展安保警戒、反恐維穩、搶險救災、維護主權等軍事行動衛勤保障,逐步拓展為國內外并重,向外積極參與國際維和、海外救援及國際反恐行動。隨著行動內容的拓展,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任務已成常態。1949年后,我國共發生6級以上地震200多次,其中7級以上37次,軍隊衛勤保障力量積極參與并發揮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來,我軍派出維和軍事人員參與共計24項維和行動,累計3. 6萬余人次,維和醫療隊是我國軍隊參與維和行動的重要形式;同時,我軍衛勤保障力量積極參與阿爾及利亞、伊朗巴姆、印度洋、巴基斯坦、印尼日惹等國際重大地震緊急醫療救援行動。行動的多樣化常態化,要求加快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與更新,為更好地實施衛勤保障提供依據。
2 軍民融合特征要求加強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系統性
融合性法律建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僅涉及軍隊主體,法律法規的系統性較好。我國現行的軍事法律和法律規范共17件,軍事行政法規60余件,軍事法規200多件,軍事規章3 000多件,形成一個以憲法為母法,《國防法》為龍頭,條令條例為主體的較為完善的國家軍事法律體系,為軍事行動的有效開展提供法律保障。相較而言,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伴隨各類別行動樣式的不斷涌現而不斷產生和修訂,因涉及主體包括軍隊及地方,在法律體系建設上,存在軍地法律的制定協調融合要求。憲法、國防法、國防動員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中對于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的部分雖有規定但涵蓋面較少,軍地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的任務職責范圍、行動種類、權利義務、行動規則等還需明確。
作為二十一世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穩定是我們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是黨和國家對于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
以“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契機,為加強《國家安全法》等法律的宣傳普及,提升全鄉公民國家安全意識,根據全國、省、市、縣相關文件及要求我鄉采取了多種方式進行了宣傳。
首先,突出抓好重點對象的國家安全教育學習。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國家安全教育學習工作,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普法教育,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在單位內部定期開展國家安全法的學習討論會,督促工作人員以身作則主動掌握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其次,做好全鄉企事業單位的宣傳學習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形成良好的宣傳學習環境,讓國家安全觀深入基層、深入人心。
一、活動時間
2017年3月1日至31日。
二、宣傳重點
(一)緊緊圍繞中央、省委關于綜治和平安建設的重大部署做好宣傳工作。廣泛宣傳中央、省委zd工作會議精神,廣泛宣傳推進平安xx建設、法治xx建設、過硬隊伍建設采取的工作措施、廣泛宣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協調行動、形成合力。
(二)緊緊圍繞貫徹落實《xx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做好宣傳工作。深入宣傳關于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落實、表彰獎勵等相關規定,領導干部、廳屬各單位領導班子要認真學習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好促發展、保平安的主體責任。
(三)緊緊圍繞推進全面依法治省做好宣傳工作。大力宣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大力宣傳我省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關法律法規,大力宣傳全面依法治省的重大安排部署,大力宣傳全省商務系統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
(四)緊緊圍繞治安熱點、民生熱點做好宣傳工作。堅持聚焦問題、補齊短板,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共創平安、共享和諧的社會氛圍。針對國家安全領域面臨的挑戰,大力反滲透、反間諜、、反恐怖、反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的風險意識、防范意識。針對治安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大防盜搶、防詐騙、防火災、防事故、防傳銷、防“民轉刑”案件等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針對民生領域的重大隱患,加大防非法集資、防校園欺凌等的宣傳力度,提升群眾的自我防范能力。
三、安排部署
(一)廳屬各單位要在2017年平安xx建設宣傳月活動期間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按照“一崗雙責”進行明確分工,抓好落實。
(二)廳機關各處(室、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所負責領域搞好宣傳。具體如下:
1.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的宣傳工作;
2.流通業發展處負責平安商場建設工作的宣傳工作;
3.人事處負責國家安全領域(反滲透、反間諜、、反恐怖、反等)的宣傳工作;
4.政策法規處負責全廳干部職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商務系統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宣傳工作。
5.其他處(室、局)根據工作職責,做好自身宣傳工作。
四、活動形式
(一)廣泛開展媒體宣傳活動。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集中進行1-2次宣傳活動,依托門戶網站、內部刊物、微信群、窗口LED建立宣傳陣地,要確保單位內部和行業一線窗口有平安建設宣傳內容。
(二)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把機關辦公場所、外貿學校、格林蘭大酒店、廳家屬院等重點區域列為社會宣傳工作主陣地,重點部署,置換張貼新的平安建設宣傳標語、字幕、招貼畫,營造平安創建氛圍。在機關辦公樓和家屬院內設立固定宣傳欄。
五、活動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要把宣傳月作為年度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主要負責同志要抓好任務分解、工作督查,確保責任到人、要求落地,確保活動橫要到邊,豎要到底,無空白,沒死角。
(二)加大督導推進。廳辦公室將適時組織督導檢查,確保活動有序有效,扎實推進。
關鍵詞:民間 網絡借貸 問題 建議
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貨幣政策由適度寬松轉向穩健,銀行信貸逐步收緊,市場資金趨于緊張,民間網絡借貸平臺風生水起,如較為出名的網站:拍拍貸、紅嶺創投、人人貸、哈哈貸、易貸365、E速貸等。與“淘寶網、當當網”網站不同的是,后者交易的是商品,而前者是交易的借貸行為。
一、我國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及運作模式
(一)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
自2007年8月中國第一個P2P信用網上借貸平臺“拍拍貸”成立以來,國內網絡借貸公司及其網站平臺發展十分迅速,目前網絡借貸平臺數量已上百家。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統計,2010年全年網絡融資已達130億元,拍拍貸、紅嶺創投、人人貸、哈哈貸、易貸365、E速貸等15家主要網絡借貸平臺,每月交易金額合計約3000萬元以上。以紅嶺創投為例,該網站自2009年3月上線以來,第一年的交易金額僅1893萬元,但截至2011年2月26日,交易總筆數近1.5萬筆、金額1.19億元,年激增1億元。
(二)網絡借貸的運作類型及特點
目前,各網絡借貸平臺在操作模式、貸款金額設置、資金轉賬方式和利率管理等方面形式各一,主要有自主配對、網站全程參與、網站審核擔保三種類型(詳見表一)。從總體上看,網絡借貸呈現出交易金額趨向大額、借貸范圍實現跨區域、借貸關系由熟人到陌生人的特點。
二、網絡借貸運行的主要問題
(一)注冊起點低、操作模式不一,資金安全隱患加大
目前,網絡借貸平臺大多是以投資咨詢、電子信息發展和高科技發展等字樣名稱注冊的公司經營的,根據工商注冊管理相關規定,對以從事科技信息咨詢等類似的公司,國家并無規定前置條件,注冊資金以3萬元為起點。以紅嶺創投為例,最初注冊資金為100萬元(2011年4月增資至1000萬元),該網站已公布黑名單231名,網站墊付的本金高達360萬元以上,占注冊資金的36%,一旦壞賬率增大,公司倒閉,將給眾多投資者帶來資金損失。同時,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的“低門檻”,非法騙取客戶錢財,上海、廣東等地多次出現騙取“借款人先付利息”的詐騙案件。
(二)利率水平畸高、投資收益難以保障,易引發法律糾紛
據調查,網絡借貸的一年期實際利率通常在20%-40%之間,甚至更高;且借貸期限越短,利率越高。從對宜信重慶分公司調查顯示看,借款期限1年、金額10萬元的貸款,其貸款利率高達34.8%(2011年4月6日調整后的六個月以內(含6個月)貸款利率六個月至一年(含1年)貸款利率為6.31%,其4倍為25.24%),已突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的“高利貸法律紅線”,這些投資者的貸款收益顯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護。由于高額利息負擔,一旦借款者出現還款困難,極易產生拖欠行為,投資者收益和本金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網站管理者除了在本網站公布黑名單外,無任何懲戒措施,更加劇了惡意拖欠心理產生。
(三)借貸管理不嚴,直接影響國家貨幣政策傳導和信用體系建設
一是資金貸前用途審查不到位,資金有可能流向“兩高一剩”、房地產、股市等國家調控及高風險行業,直接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經濟結構調整。在許多知名網絡借貸平臺上,部分借款人以“證券投資專項拆借資金”、“資金周轉、投資理財”等名義進行借款。二是貸款后續管理不到位,易引發道德風險,直接影響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網絡借貸平臺實行的是跨區域經營,借貸地點、關系人難以確定,無法真正了解借款者的信用狀況,也無法實現貸款項目跟蹤管理。如湖北一家電連鎖業主段某總共在E速貸、紅嶺創投和拍拍貸借款近250萬,逾期多日未還,無法聯系借款人,幾家網站只能向公安局報案。
(四)法律主體的合法性存疑,監管措施缺失,直接影響金融穩定
目前,我國對從事投資咨詢、電子信息等業務的公司僅是原則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并未對其從事金融信貸業務作出相關規定,其經營主體的合法性受到廣泛質疑,具有非法集資和放貸的嫌疑。此外,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門均未明確對網絡借貸公司的管理,其監管出現“真空”,一旦公司倒閉或內部人員卷款攜逃,勢必影響金融穩定。同時,網絡借貸客觀上也為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的洗錢犯罪活動提供了渠道。
三、建議
(一)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將其納入合法經營軌道
一是在現有條件下,可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將網絡信貸公司及其經營的模式、業務與傳統信貸法規或傳統網絡管理法規相結合,或界定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創新形式,或納入到網絡業務項目中,從而確定網絡借貸公司的合法主體身份,納入到相應的監管范圍,以彌補現行成文立法的不足。二是加快對網絡借貸業務的調研立法,可借鑒《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經驗,出臺《網絡借貸管理辦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網絡借貸是信息時代金融體系的有效補充,并從網絡借貸業務的經營性質、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經營模式及范圍、監督管理及處罰措施等多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將網絡借貸業務納入正常的法制軌道。
(二)建立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網絡借貸業務發展
首先要明確對網絡借貸業務的監管主體,切實履行好信貸業務開展過程中的監管職責,確保其良性健康發展。其次,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門實行分工協作,建立起監管合作機制,從網絡信貸公司的工商注冊、借貸業務的運作、資金存放與匯劃以及網站的日常管理等各個方面實施監管,各司其責,相互配合,確保其業務規范有序。最后,結合網絡信貸的特點,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監管實施細則,主要包括網絡信貸公司的經營模式、經營區域、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等內容。
(三)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有效防范網絡信貸風險
一是在其條件成熟時,網絡信貸平臺要分區域、分步驟地接入征信系統,逐步改變“借款人自行上傳信息,投資者感性選擇放貸項目”的情況。二是構建穩妥有序的資金清算渠道,可將信貸資金由第三方(如銀行)托管和劃轉,禁止將信貸資金劃入私人賬戶或公司賬戶;并在《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等法規制度框架下進行日常監測,保證資金交易的安全性、合規性。三是將網絡信貸交易量納入到金融統計及反洗錢統計范疇,并列入社會融資規模中。四是清理不具備資質條件的網絡信貸公司及平臺,一方面在經過借貸雙方同意條件下,通過轉讓相關手續資料到具備資質的網絡信貸公司;一方面設置2年左右的過渡期,不具備資質的網絡信貸平臺將不再允許發生新的信貸業務,待所有債權債務關系完全結清后,予以注銷關閉。
參考文獻:
[1]王艷,陳小輝,刑增藝.網絡借貸中的監管空白及完善[J].當代經濟,2009.24
[2]陳軼.網絡借貸,借錢還是騙錢[J].今日南國,2009.11
[3]網絡借貸平臺催生信貸新模式[J].中國總會計師,2010.9
[4]網絡借貸悄然興起[J].中國新通信,2009.20
——以網絡洗錢為視角
(福州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建設和網上金融服務的不斷發展,網絡洗錢犯罪隨之而來,并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刑法在面對這種新型犯罪時表現出滯后性,未能及時、科學、有效地打擊金融犯罪。以網絡洗錢為視角,以金融法制建設的刑法功能理論為依據,研究打擊網絡洗錢犯罪的刑法規制和突破點,即完善其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并建立預防犯罪機制,提高刑法及時性與震懾力來預防與懲治網絡洗錢犯罪。
關鍵詞:網絡洗錢犯罪;金融法制建設;預防犯罪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255(2012)03-0039-04
一、網絡洗錢
洗錢犯罪隨著網絡技術的廣泛使用和網上金融交易的便捷已發展到更高級別的網絡洗錢犯罪。網絡洗錢是指洗錢者利用網上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絡金融服務,并通過電子支付平臺進行洗錢的犯罪行為。作為洗錢罪的新型表現方式,網絡洗錢是金融犯罪與網絡犯罪的復合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網絡銀行、網絡賭博、電子貨幣及電子商務平臺等使之成為資金運作通道的洗錢方式。網絡洗錢與傳統洗錢犯罪有許多不同,不僅在犯罪主體構成、行為方式上有所差異,而且具有匿名性、網絡性、隱蔽性等特點, 洗錢者為了實現資金流動、轉移來達到洗錢的目的,往往利用網絡支付賬號進行虛假交易,給打擊洗錢犯罪工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1]由于網絡支付行為的交易隱蔽、資金量分散、交易記錄不完善,反洗錢監控和偵查一再陷入困境。一方面,非面對面的交易方式使得洗錢者更容易用多個匿名賬號買賣物品,且由于注冊虛擬賬戶的方便性,更隱蔽地實現賬戶間的資金轉移,再加上網絡金融服務運營商如支付機構對用戶身份審查管理不完善,使得監管部門不易準確查到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難以鎖定和追蹤犯罪分子,
從而增加監控追蹤交易和資金流動的難度;另一方面,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網絡支付組織的風險監管內容,相關規定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在反洗錢監管方面只提出“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和“《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要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但怎樣遵循規定,履行什么樣的反洗錢義務——是否履行具有本行業特點的反洗錢義務,還是履行與金融機構一樣的義務,這樣的具體內容未做明確表述,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2]另外,在認定網絡犯罪過程中由于缺乏網絡證據且網絡證據的效力也未加以確認,使得執法機關難以作為刑事證據犯罪嫌疑人。在對其法律規制方面,我國雖然已制定了規制網絡洗錢犯罪的規章,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但這些均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不足以震懾網絡洗錢的犯罪態勢,不足以有效的預防和規制網絡洗錢犯罪。因此,應該在時機成熟時提高法律層級,制定規范網絡洗錢犯罪的法律法規,為對網絡洗錢犯罪進行有效的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罰提供法律依據。[3]
二、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刑法功能
(一)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運用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也正在逐步推進,金融市場尚不完善,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普遍存在的一些金融犯罪現象,有相當一部分在我國還暫時不會發生或僅屬個別現象。但如果等到犯罪泛濫再行立法,又會給國家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我國的金融刑事立法要逐步擺脫“經驗型立法”模式,適當超前立法。除了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犯罪作出相應規定外,應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對那些尚未產生或尚未大量產生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必將衍生出的某些金融犯罪作出恰當的前瞻性規定。因此,刑法不僅應對現實生活中的金融犯罪行為做出規定,也應對可預見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金融犯罪行為加以規定,特別要加強對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犯罪的超前立法,以避免因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而導致的刑法滯后性的問題。只有及時調整和增設金融犯罪類型,進一步擴大金融犯罪圈,才能更好預防和打擊金融犯罪,適應金融法制建設的需求。當今國際金融犯罪的迅猛擴張以及國際條約的簽署,要求金融刑法①的國際化,與國際接軌。因此,刑法必須強化刑法震懾力,通過設計相應的刑法條款與具體金融法規產生抵制金融犯罪的聯動機制,并不斷加強國際合作,進而來保證金融法制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局限性
首先,刑法缺乏前瞻性,無法事前預防與遏制。由于我國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給犯罪分子鉆法律的漏洞,此時刑法無法對新型金融犯罪活動進行預防性的事前規制, 最后通常不斷進行事后立法,由于缺乏前瞻性,行為人難以預測犯罪的可能性,反而刑法難以行使應有的規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