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26 09:55:4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縣城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為嚴格縣城管理,增強縣城城市功能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城市意識,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城管理,是指縣城規劃區內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綠化及交通秩序、市場秩序、治安秩序等與城市管理有關的事項。
第三條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是實施城市綜合管理的行政執法隊伍,由建設、公安、工商、交警等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查處城市管理中的各類違法行為。
第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本辦法,有維護城市管理的義務和制止、檢舉破壞城市管理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建設規劃管理
第五條《**縣城總體規劃》已按法律程序得到上級批準,應嚴格執行。
第六條城市管理堅持規劃先行的原則,按照“規劃一張圖、審批一支筆、建設一盤棋、管理一個法”的要求,嚴格執行規劃審批論證和“一書兩證”制度,大力推行規劃落實全程監理制度。
第七條按照縣城總體規劃,進行功能分區。嚴格控制黨
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先建辦公樓、后建住宅樓的審批,有步驟的籌劃、建設多功能住宅小區。
第八條縣城規劃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向建設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縣城整體規劃,取得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經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使用縣城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期滿,應及時拆除建筑、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應到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備案。
第九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各類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必須符合規定的道路紅線和空間環境要求。
第十條縣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縣城規劃區內的所有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實行“五統一”管理,即: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縣城規劃區內私自進行土地交易,對未經縣國土資源局批準,私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協議,私下供應土地或擅自墊土填坑、亂占水面的,一律視為非法占地。
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二條縣城建筑和設施,應符合國家和本縣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街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應適時維修、清洗。新建樓房臨街不準設置垃圾孔道。
縣城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配備、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在縣城設置戶外廣告、標志牌、標語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條幅、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造型美觀、用字規范,并定期維修、油飾或拆除。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由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審核廣告規格、安排設置地點。未經審批,嚴禁擅自戶外廣告。
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產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發放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區域,不得印刷品廣告。
沿街單位、經營門店實行一店一匾、一牌(最高榮譽牌)、一燈箱制,不得出現一店多匾、多牌。
嚴禁在城市建筑物、設施等處懸掛、張貼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不準在護欄、電桿及樹木上亂貼、亂劃、亂涂、亂曬、亂掛。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不得在道路上打場曬糧。因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堆放物料的,必須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放置整齊;渣土應及時清運;臨街場地必須圍場作業;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五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根據需要應選用透景、半透景圍墻、圍欄或者以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六條在街道兩側臨時設置停車場(點)經本單位或個人申請,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交納占地費。
第十七條各種進城車輛要進入規定的停車場(點)停放并保持存放場地的整潔完好,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內道路設施。因建設確需破路施工的,必須經縣建設主管部門或交通部門批準,城管大隊備案,并交納破路修復費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臨街單位和個體經營門店要認真履行門前“五包”(包衛生、包秩序、包綠化、包設施、包建設)。
第二十條沿街舉辦集會、開業慶典、募捐咨詢等活動,主辦單位在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的同時,要在兩日前向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申報,根據活動的規模、性質,按指定地點、范圍進行活動,主辦單位要認真做好組織安全等工作。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民要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扔瓜果皮核、廢紙、煙頭雜物;不準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嚴禁隨地便溺。
第二十二條城區道路要定時清掃,快慢車道、廣場、市場及人行便道清掃由縣環衛隊負責。臨街單位、個體戶和住戶要協助縣環衛隊搞好人行道保潔,共同維護市容及環境衛生。
冬季清掃積雪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沿街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雪停后兩小時內(夜間下雪在翌日上班后兩小時內),清掃本單位前至路中心的積雪。
第二十三條城區居民的生活垃圾,要按規定時間倒入統一設置的垃圾池(箱)內,不準隨意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居民的特種垃圾(如工業廢渣、建筑垃圾、廢土等)以及單位內的生活垃圾,必須自行運送到環衛部門指定的垃圾場。無力清運的,由縣環衛隊負責有償清運,不得長期擱置影響環境。
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廢棄物,由生產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后方可運出。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對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必須采取堅決措施,進行有效治理。
第二十五條城區內嚴禁設置經營性養殖場,城區內村莊飼養家禽家畜必須圈養,保持環境衛生。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城區焚燒能產生有毒有害和惡臭的物體,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場所焚燒任何雜物。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嚴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華大街、仲舒路、市場路、亞夫路等主干街道進行室外清洗、維修車輛、切割橡膠制品、電氣焊加工和廢舊物資收購等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運行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載散體、流動物品,必須捆扎封閉嚴密,不得沿途飛揚、撒漏。
客運車輛要設置廢票箱,不準沿途向車外吐痰和拋撒廢棄物;城區內微型客車要靠右邊臨時停車,不準在路中隨意停車。
第二十九條進入城區內的所有車輛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不得進入禁行街道和禁行區域。
除城區內運營的微客外,2噸以下貨運卡車在景安大街限時通行,大型貨運卡車、客車、畜力車,未經許可,禁止在景安大街通行(醫療救護、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十條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自覺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標線和有關規定,不得逆行、闖紅燈和搶道行駛。
客運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和沿街招攬乘客。
第三十一條縣城街道路口設立限速、禁鳴等交通標志。一切機動車輛進入城區,必須限速行駛(小轎車、小型客車30公里/小時,貨車、大型客車20公里/小時,摩托車、機動三輪15公里/小時),有禁鳴標志路段不準鳴號。
第三十二條客車一律到汽車站內或指定停車點停車侯客。所有出租車輛,一律在規定的場(點)停放,并交納占地費,摩托及自行車存放處必須報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核準,并按指定的位置設置,嚴禁亂停、亂放。
第六章市場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條凡進入城區進行交易活動的工商戶,一律到商貿城市場、西市場、惠民市場、盛德市場和允許經商的街道定點亮證經營,堅決取締流動和無證經營。
未經許可,嚴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華大街、仲舒路、市場路、亞夫路等主干街道上室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四條沿街門店一律室內經營。門前禁止陳列商品和從事加工、制作、修理等活動,店前不準設置圍欄,以保證人行道暢通。
第三十五條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批準,在主干街道道口設置的早、晚飲食攤點,除頒發臨時占道許可證外,必須按指定的位置、規定的時間經營,并做到攤位周圍五米內保持清潔,及時清除隨產垃圾,做到攤收場清。
各冷飲餐門店應自備箱簍收集廢紙、廢物、垃圾。
第三十六條縣城主干街道上,未經許可,嚴禁室外擺放音響設備和節目廣告牌、嚴禁室外播放歌曲和錄音。
第三十七條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批準,夜市要在指定位置按規定時間經營,并搞好衛生,做到攤清地凈。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未按城建規劃占用土地開工建設的,為違法占地和違法建筑,占用的土地由縣政府責令退回。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及其他設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相當于其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手續不完備即開工建設的。
(2)占壓建筑紅線的。
(3)未按規劃退出紅線以外要求的。
(4)占壓廣場、公共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防洪及供排水設施的。
(5)危害城區安全、污染破壞城區環境、容貌的。
(6)其他妨礙城市發展、影響城區功能協調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未經登記審批,擅自戶外廣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以下罰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費用由者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責令停止,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廣告內容同時違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行為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還、賠償損失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并處100元——1000元罰款:
(1)因施工單位的責任未按規定工期完工的。
(2)建筑竣工未同時清理施工場地的。
(3)擅自將單位或者個人的道路、管線與城市道路、管線銜接的。
(4)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園林、公共綠地使用性質的。
(5)擅自修剪樹木、損壞花草等破壞城市綠化行為的。
(6)在城市道路兩側進行建筑,不設遮擋設施、亂堆物料,影響交通或者城市衛生、市容的。
(7)其它損壞城市環衛、照明等附屬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罰款:
(1)在縣城內亂擺攤點的,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2)不按規定清掃街道、清運垃圾、影響縣城衛生的,處以每處5元至25元的罰款。
(3)隨地便溺、亂扔果皮等廢棄物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并負責清理干凈。
(4)在縣城建筑物、電桿、樹木上亂釘、亂掛、亂貼、亂畫的,處以每處20元至100元罰款。
(5)在縣城公共場所和街道焚燒垃圾、樹葉、雜物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6)在城區內道路和廣場堆放物料、打場曬糧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7)不按指定地點、時間、方式傾倒垃圾,不足一噸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一噸及其以上的,處每噸200元罰款。
(8)城區內飼養的家禽家畜沒能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除責令其限期處理或予以沒收外,并處以10——100元罰款。
(9)個體門店和沿街單位不履行五包責任的,處50——1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3)機動車在橋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5)擅自在橋梁或者其它公用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其它掛浮物的;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7)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8)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機動車輛違犯明顯標志、標牌等行為的,責令其糾正違章行為,并處以下罰款:
(1)機動車輛在禁行時間、道路上行駛的處以3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強行通行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2)機動車輛違犯車速、車載規定或違犯交通標志、標線指示的處以5元以下罰款;逆向行駛的處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或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處5元以下罰款。
(3)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處以5元以下罰款,因此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4)車輛運載散體、流動物品、不捆扎封閉的,處以5元以下罰款;車輛運輸貨物造成漏撒的,按污染面積處以5元/㎡罰款,并負責清理干凈。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無證經營的,按照《河北省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辦理登記,對不聽勸告拒絕接受管理的,處100——1000元罰款,可以收繳物資、沒收生產工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盜竊、損壞城市設施、侮辱毆打城管人員或阻撓其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城管執法人員應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及收支兩條線、票款分離等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建設國際休閑度假島為目標,以解決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為重點,進一步明晰管理職責,整合城市管理資源,優化城市管理程序,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擴大市民參與面,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營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環境、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城市管理體系,形成“權責明確、范圍清晰、任務落實、運轉協調、監管到位”的城市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城市基礎設施優質、安全、高效運行,城市功能不斷完善;行政執法工作規范,依法管理城市的能力顯著增強;市民素質不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進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則
(一)重心下移、屬地管理的原則。推進落實“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工作機制,突出職能部門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強化鄉鎮、社區的基層基礎地位。
(二)部門主管、綜合執法的原則。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許可管理、過程管理、安全管理。建立部門協調溝通機制,開展綜合執法。
(三)建管并重、權責統一的原則。堅持規劃、建設、管理有機銜接、協調推進,實現權力和責任統一、責任和利益掛鉤,形成“高起點規劃、高質量建設、高標準管理”的良好局面。
(四)標本兼治、注重長效的原則。既要抓緊解決當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及突出問題,又要積極探索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建立健全城市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五)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城市管理市場化運作和社會化經營進程,積極尋求載體,努力搭建平臺,發動社會參與城市建設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
四、職責分工
縣住建局:負責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區市容衛生管理和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城區環境衛生保潔及南北長山垃圾的收集轉運,指導其他鄉鎮漁村的垃圾處理;負責制定全縣城市管理規劃,督促、指導、協調全縣城市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對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對各鄉鎮(街道)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依據城鄉規劃法和縣城市管理相對處罰權處罰暫行規定對違章建設、破壞市容環境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城管執法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增強執法力量,為城管執法提供保障。
縣衛計局:扎實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環境衛生工作的檢查督導。實施改廁規劃,加強預防和減少疾病工作,做好社會公共衛生管理監督;負責抓好對城區公共場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營性店鋪和攤點的衛生執法檢查整治;加強對傳染性疾病的預防。
縣公安局:定期開展交通秩序、無牌無證車輛專項整治,治理亂停亂放行為,嚴禁“三無”車輛上路行駛;立案查處破壞、盜竊綠化苗木及市政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妨礙城管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組織消防等相關單位排查整改城區消防隱患。
縣國土資源局: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縣城、集鎮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執法巡查,嚴格用地審批,嚴厲打擊未批先用、少批多占、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用地行為,進一步規范用地秩序。
縣交通運輸局:加強道路運輸管理,規范車輛運營秩序,打擊無序攬客、滯留候客、急停載客等行為;加強縣鄉道路管理,搞好道路養護,清除道路周邊視域范圍內的白色垃圾,確保道路潔凈、暢通;推進航運文明規范服務,提升航運接待水平;加強碼頭的衛生保潔和日常管理,保持良好的港口環境。
公路局:做好負責道路的清潔保養,養護所屬綠地,清除道路周邊視域范圍內的白色垃圾,確保道路潔凈、暢通。
縣環保局:監督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指導做好固體廢棄物、水環境和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監測全縣垃圾處理場及周邊環境;打擊在人口集中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查處向海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廢棄物的行為;加強城市污水、噪聲和油煙治理,做好技術鑒定和源頭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各種超標排放和噪聲擾民行為等。
縣工商局:加強市場經營秩序管理,嚴肅查處無照經營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各種不法行為,嚴厲打擊欺行霸市、摻雜使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打擊虛假違法廣告;配合有關部門與房產業主督促商戶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
縣民政局:加強殯葬管理,引導殯儀館守靈、告別和公墓安葬,倡導喪事文明從儉,嚴厲查處喪事活動中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救助困難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生活保障,妥善安置城區流浪者和精神病人。
縣教體局:開設文明素質教育課程,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文明習慣;整治校園和周邊環境,確保校園安全。
縣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開展樹木保護和義務植樹活動,搞好城區及周邊森林防火工作,消除安全隱患。
縣文廣新局:整頓娛樂場所,規范經營秩序,組織好民間文藝團體的各項活動。
縣廣播電視局: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配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開辟專題欄目,宣傳城市管理中涌現的先進事跡,曝光反面案例,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管理。
縣局: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事項。
縣商務局、縣供電公司:加強用電巡查,查處私接亂接行為,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工地采取斷電措施。
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是本轄區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的綜合管理工作,確保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負責轄區內有關設施的管理,保持村容村貌整潔;依據城鄉規劃法對鄉鎮、村區域內違章建設進行查處(縣城市規劃區除外)。社區(村居)作為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社區范圍內的綜合管理和環境整治工作,負責環境衛生的管理維護,巡查、制止、報告社區(村居)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和亂搭亂建。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城市管理職能,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抓好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責任區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實好單位庭院、市容環衛責任區的衛生保潔工作,清除單位建(構)筑物上“牛皮癬”,配合相關單位和部門開展各項常態管理工作。
五、工作重點
(一)整治違法違章建設。繼續保持依法整治違法違章建設的高壓態勢,堅決制止、有效遏制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對新產生的違法違章建設發現一處,查處一處;對既有違法違章建設實施分類處理,形成規范有序的建設市場秩序。(責任單位:南長山街道、北長山鄉政府、縣住建局、縣國土局、縣公安局、縣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縣海漁局)
(二)規范戶外經營行為。堅持疏堵并舉、標本兼治的原則,按照主要道路嚴禁、次要道路嚴控、支路街巷規范的要求,著力規范戶外經營行為。取締主要道路及場所占道經營的固定攤點、流動商販,查處店外經營、露天燒烤等行為。探索推進規范化臨時攤點設置工作,逐步規范取締自發形成的小市場。新建居住小區和舊城改造項目須按規劃要求配建相應的商業服務設施,與主體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啟用,驗收不達標的不得投入使用。(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工商局、縣衛計局、縣商務局)
(三)加強建筑渣土處置管理。建立規范的建筑渣土處置秩序,全縣建筑渣土密閉化、規范化運輸率達到90%以上。加強源頭治理,強化建筑工地屬地管理責任,嚴格執行文明施工管理標準,落實出入口硬化和保潔、工地圍擋、施工降塵、運輸車輛清洗、監控等規范化管理制度。落實建筑渣土規范處置保證金制度和運輸核準制度,研究制訂建筑渣土運輸費用第三方監管辦法。強化建筑渣土運輸途中管理,完善聯合執法制度,發現撒漏和亂倒行為立即查處。加強建筑渣土填埋場(點)建設與管理,保障建筑渣土及時妥善處置。(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局)
(四)嚴格戶外廣告管理。加快研究制定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規范戶外廣告牌匾審批和設置,做到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引導和鼓勵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媒體廣告,逐步減少主城區非商業地段戶外廣告設置。鼓勵在城市綜合體建筑立面設置LED大屏幕。原則上不再審批樓頂廣告,經批準設置的現有廣告期滿后即行拆除,未經批準設置的無條件自行拆除。單位名稱牌匾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應根據有關規定,在不影響整體周邊環境的前提下規范設置。(責任單位:縣文明辦、縣工商局、縣住建局)
(五)改善市容市貌。主次道路兩側、重要場所周邊建(構)筑物和設施保持整潔完好,消除外立面及周邊亂貼亂畫、亂堆亂放、亂吊亂掛、亂擺亂賣等影響市容市貌現象,清除建筑物立面陽臺、房頂等懸掛或堆放的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保持路容路貌整潔美觀。規范養犬行為,嚴格養犬審批管理,大力開展流浪犬的整治工作。(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農林水務局、縣工商局、縣衛計局)
(六)提升環境衛生管理水平。鞏固主、次道路保潔質量,主、次道路清掃率達到100%,保潔范圍逐步向綠化帶延伸覆蓋。落實保潔責任區制度,支路街巷與岸坡、城市綠地、集貿市場等區域實行制度化保潔,消除清掃保潔盲區。加大城市公廁、垃圾中轉站、果皮箱等環衛設施建設改造力度,規范引導垃圾分類收集,推行環衛設施標準化衛生養護。嚴格實行生活垃圾袋裝收集和密閉運輸,嚴格按照標準實施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責任單位:縣衛計局、縣住建局)
(七)提高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質量。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持路面完好,禁止違章開挖城市道路。做好井蓋、溝蓋、雨箅等公用設施的維護維修工作,推進“雨污分流”。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持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無污水冒溢。逐步對城區架空管道、線路實施落地改造,消除空中管線造成的視覺污染。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方便特殊人群使用。強化公用事業行業監管職能,加強公用基礎設施尤其是地下管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加強供水、供氣等公用設施規劃、建設及安全運行管理,提高公用設施安全風險防范能力和供給效率。(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供電公司、各通信公司)
(八)強化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加強環保監察,治理亂排亂倒行為,改善大氣環境和水體質量。加強揚塵污染、工業污染、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穩定改善空氣質量。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固定噪聲源,做到達標、不擾民。固體廢棄物收貯設立防揚散、防雨淋、防滲漏設施,設立規范的標志標識。做好工業危險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特種廢棄物的妥善處理。嚴格控制餐飲附屬設施油煙排放,加強戶外制冷設施設置噪聲監測,確保達標。加快推進殯葬改革,杜絕不文明殯葬造成的占地和污染。(責任單位:縣環保局、縣民政局)
(九)改善居住小區、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環境。按照設施配套、環境優美和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無保潔盲區、無垃圾死角“雙無社區”創建活動,落實居住小區、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的環境綜合管理制度,做到人員到位、經費到位、設施到位、管理到位。(責任單位:南長山街道、北長山鄉政府、縣衛計局)
(十)推進交通秩序整治。強化交通秩序整治,繼續治理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交通擁堵和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制定和落實有針對性的整治措施,不斷提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守法率。進一步完善集街面巡邏、視頻監控為一體的交通擁堵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進一步規范城區停車管理,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緩解城區停車難問題。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大力整治車站、醫院、碼頭、商場等區域及各交通路口車輛亂停亂放行為。(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交通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保障,建立城市綜合管理領導協調機構。成立縣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單位及鄉鎮負責人為成員。實行城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制度、方案、措施,分解落實工作任務,解決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加強隊伍建設,構建城鄉一體化管理體系。創新管理模式,著力緩解城鎮面積不斷擴大、人口不斷增加與日常管理力量不足的矛盾。成立鄉鎮(街道)執法中隊,城區招聘城管協管員,提高城管監管力量。非城區規劃的鄉鎮開展轄區城管綜合執法。
(三)強化執法共同責任,完善溝通協調機制。健全城管部門與公安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為城市管理日常執法、集中或專項整治行動提供必要保障。公安協同配合城管執法,及時查處妨礙城管執法的案件,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預防發生。司法部門要加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的強制執行力度,保障城管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四)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城市管理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加強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科學規劃選址,建設停車場、紅綠燈、固定測速抓拍點等設施,定期刷新交通標志線。將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必要的裝備、辦公設施建設等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實施。積極運用新技術、新裝備,提高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科技含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含新城區和古城區)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以下簡稱綜合執法大隊)在縣城范圍內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并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縣發展和改革局、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衛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文體局、*局、公路管理段、運政管理所和*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縣城建設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對縣城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協調配合。
第四條*派出所協同綜合執法大隊做好縣城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
第五條縣規劃建設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城道路、供水、供電、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公共客運、消防、郵政、通信、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和關系公共安全的各類專業規劃。
編制縣城建設專業規劃,應當從縣城風格、風貌、道路、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突出傳統文化和民族特色,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編制縣城建設專業規劃,應當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經規劃建設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由規劃建設和有關主管部門報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
第六條縣城建設專業規劃經批準后30日內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
經批準的縣城建設專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審批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條城鎮規劃的編制、調整和變更,應當在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中招標投標。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專業規劃,按照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消防設施、供水、供電、綠地、停車場、公共客運、應急場所、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縣城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縣城建設專業規劃,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自行建設的專用道路、管線等,與縣城市政公用設施連接時,應當符合縣城建設專業規劃并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縣城是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設修繕必須嚴格按《*古城保護規劃》和《*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來實施。
古城區內未列級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構筑物等,經縣人民政府確認后掛牌保護,其修繕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縣城規劃,適應緊急預警和防災減災的需要。
在縣城規劃區內批準的土地上擴建、改建原有建筑的,經社區、鎮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后,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手續完備后,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方可承擔項目施工和工程監理。
第十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公益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因重大建設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須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住宅區、商貿區的道路、綠化、亮化和地下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同步配套建設。人行道應當設置盲道、殘疾人無障礙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時應當同時鋪設供排水、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網??h城區主要街道不得架設空中管線。
第十六條規劃區內需要臨時建設用地的,應當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禁止在臨時建設用地上建蓋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在道路兩側設置的防護設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條縣城道路不得擅自開挖,確需開挖的,道路紅線寬20米以上的,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道路紅線寬20米以下的,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復不合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下列城鎮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或者經營:
㈠出租車和公交車線路的特許;
㈡公共設施上的廣告使用;
㈢供水、公園、停車場和垃圾、污水處理;
㈣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項目。
以上項目的出讓,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招標投標,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規劃區內具有街道功能的國道、省道公路的建設、改造,由交通、公路管理段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市容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管理,完善各類服務設施,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大隊和城區各社區共同劃分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
*鎮人民政府負責在城區居住的所有單位和住戶門前衛生、綠化、秩序三包工作的組織落實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和建設垃圾處理設施。城區環境衛生工作站負責對縣城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衛生間的清掃、保潔,并負責對城區范圍內的垃圾、糞便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垃圾處理應當日產日清。
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任意堆放、傾倒、處置。
各種動物尸體,應當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區的地方深埋或者火化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臨街商鋪和餐飲門市應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場所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三條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并按城管綜合執法、*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危險化學物品、爆炸物品必須由專門車輛、專業人員組織運輸。
第二十四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公共張貼欄。
標語或者宣傳品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懸掛張貼,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二十五條縣城規劃區內飼養犬類等寵物,應當向綜合執法大隊辦理登記牌照,寵物應當定期接受檢疫。
縣城建成區內禁止戶外放養犬類等寵物。
第二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
㈡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釘、掛、貼、刻、寫、畫等;
㈢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
㈣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
㈤在縣城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內以及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門窗外、屋頂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㈥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
㈦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㈧擅自占道經營。
㈨擅自在道路和公共活動場所放養禽畜、打曬糧食。
第四章劃行歸市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城區個體工商戶的劃行歸市工作,不斷規范管理和完善市場功能,營造一個公平有序誠信文明的市場交易環境。
第二十八條城區各商戶要自覺遵守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文明經營,貨物一律不準擺到場外(或店外),杜絕占道經營。銷售自產蔬菜、農副產品和其他商品的要進集貿市場。
第二十九條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縣縣城總體規劃(修編)》要求,結合縣城實際,統籌安排好各行業的經營場所。
第三十條因特殊需要,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在指定位置臨時擺設攤點,其他一律不準在店外擺攤設點。
第五章戶外廣告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㈠利用公共或自有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牌匾、布幅、繪畫、汽球、拱門、招牌等廣告;
㈡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㈢以其它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散發的廣告。
第三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向綜合執法大隊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三十三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將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收費、管理工作委托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實施。
綜合執法大隊統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收費、管理,并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戶外廣告管理中的有關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向綜合執法大隊提交以下資料:
㈠申請書;
㈡戶外廣告設計效果圖(包括現狀圖、裝修后白天效果圖和裝修后夜景效果圖)、設計圖、平面位置圖;
㈢廣告牌設置地的產權單位意見;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單位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
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審查意見。
綜合執法大隊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置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凡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并在綜合執法大隊登記備案。
廣告經營單位受理戶外廣告業務時必須告知業主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櫥窗和霓虹燈等裝置,應當安全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
第三十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使用性質、載體形式、規格、制作材料來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㈠在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10米范圍之內;
㈡在候車亭、路街(巷)標牌、消防栓、郵筒等公共設施10米范圍之內(候車亭、站牌本身附設的廣告除外);
㈢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的;
㈣跨越道路、公路的;
㈤利用違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設施的;
㈥在透視圍墻上的;
㈦在建筑物外墻、頂部設置實物廣告的;
㈧影響現狀綠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樹或者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㈨在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超出建筑物、構筑物50公分的,高度超出統一標準的;
㈩縣城古城保護區重要路段、建筑物門頭牌匾不按門頭材質和風貌相協調的標準進行設計的;
(十一)在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景點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十二)其它影響市政公共設施、妨礙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三十九條戶外廣告業主應當對所屬戶外廣告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維修,以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和安全。
第四十條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大型戶外廣告、電子牌(屏)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臨時性戶外廣告(包括橫垂條幅)設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天。戶外廣告設置一般不得超出設置期限,如需繼續設置,須在到期前重新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處理。
第四十一條已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如果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提請綜合執法大隊通知設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戶外廣告業主在戶外廣告原設施上更換廣告內容、版面的,應于更換前7日,將更換的內容、版面設計等有關資料,提請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更換。
第四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有償使用的原則,向綜合執法大隊交納有關費用,其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以任何名義收取。
第四十四條戶外廣告業主應承擔戶外廣告設施引發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綠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積極創建生態園林縣城。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區綠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縣城的綠化,保護縣城園林綠化設施。
第四十六條縣城的綠化覆蓋率不低于30%,綠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綠地不低于8平方米。
第四十七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公共綠地、道路綠化和風景綠地的建設和管理。
單位的庭院綠化由單位負責。新區和古城改造區的綠化,由開發單位負責,交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單位管護。
鼓勵居民綠化庭院,提倡單位、個人認建認養公共綠地。
第四十八條縣城規劃區內下列建設項目的公共綠地占總用地的比例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㈠新建片區、學校、醫院、大型公共建筑區不低于35%;
㈡工礦企業不低于20%;
㈢以商貿為主的古城改造區不低于15%;
㈣新建的大型商業中心不低于20%;
㈤其他建設工程區不低于30%。
第四十九條因條件限制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城區建設項目,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區內實施異地綠化。
第五十條禁止侵占縣城公園、風景林地、水體、公共綠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禁止損毀城區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換城區樹木。確需砍伐或者更換的,應當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古樹名木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和保護設施,嚴禁砍伐和遷移。
第七章房屋拆遷管理
第五十一條縣城房屋拆遷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有利于縣城古城區改造、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第五十二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城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房屋拆遷中嚴禁下列行為:
㈠房屋拆遷完成后,未經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驗收;
㈡拆遷人自行拆遷,未配備兩名以上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
㈢不具備拆遷資質接受委托拆遷;
㈣不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
㈤轉讓受委托的評估業務。
第五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出具虛假評估報告,不得違反估價規范。
第八章環境噪聲管理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五十六條在制定縣城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十七條在縣城區內的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不得產生超標噪聲,污染環境。
第九章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第五十八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執法大隊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城道路的管理,嚴格控制縣城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證縣城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安全。
新建、擴建、改建的縣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縣城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經批準確需挖掘的,要限期完工,恢復原狀。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縣城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會公告。
統籌規劃、逐步實施地下公共管溝設施建設,已建成公共管溝等設施的,相應管線應當進入公共管溝。
第五十九條縣城實行統一供水,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城用水、節水計劃和相關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單項用水定額。
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h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因供水不能滿足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補給的,應當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六十條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市政工程質量的檢測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定的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第六十一條向縣城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縣城燃氣設施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國家推廣的節水、節能等工藝、設備、器具。
進入市場營銷的城市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加貼合格標志后,方可銷售。
第六十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㈠擅自連接、改裝、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線、公共管溝、亮化照明電源;
㈡擅自在縣城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裝抽水水泵;
㈢擅自將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設施與縣城相應的設施連接;
㈣擅自停止運行再生水利用設施;
㈤向縣城排水設施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經處理的污水以及廢棄物;
㈥擅自在已實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將雨水、污水系統混接;
㈦損壞縣城道路、橋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溝、消防設施、縣城公共客運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
㈧損壞、偷盜窨井蓋、電話亭、路燈、指路牌;
㈨擅自占用縣城道路、橋梁、廣場、綠地、應急場所和壓占地下管線。
第六十五條鼓勵社會投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社會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定。
第六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城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招標的市政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十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條規劃建設、*、交通、運政管理、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合理劃定泊車地點,加強城區干道秩序管理,查處站外搭客車輛和其他車輛亂停亂放行為;凡進入縣城的機動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規范機動車營運秩序,取締非法載員。
對客運車輛實行總量控制,嚴格管理;規范好城區客運停車場內經營秩序和站門口秩序;查處非法客運車輛。
第六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擅自占用或挖掘縣城道路;
㈡擅自在縣城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㈢未能對縣城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縣城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㈣未能在縣城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㈤占用縣城道路期滿或者挖掘縣城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
㈥依附于縣城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㈦緊急搶修埋設在縣城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㈧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縣城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㈨其他損害、侵占縣城道路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縣城區域內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辦理道路臨時占用許可證,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繳納道路占用費。
需要挖掘縣城道路的,必須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并根據挖掘工程量繳納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挖掘的道路修復后,經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驗收符合標準要求則保證金全部返還。
臨時占用、挖掘縣城道路的行政許可、收費由縣規劃建設局委托綜合執法大隊執行。
第七十條沿街給水管道出現跑冒滴漏,供水單位要及時搶修,產權單位承擔修理費用。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項、第三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㈨項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考核審定從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銷售者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大隊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十八條執法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㈠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㈡、、;
㈢無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㈣實施處罰未制作法律文書、使用合法票據;
㈤刁難、謾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
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的財物;
㈦索要、收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宴請;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創造優美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設和諧魅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家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其它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縣城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分區詳細規劃等,依法審批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妨礙規劃的實施。
第五條城市建設按照“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原則進行。所有建筑項目必須將規劃建設方案和設計圖紙報縣建設局城市規劃辦公室審批,按要求辦理規劃、環評、用地等有關手續后方可動工建設。
縣城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和“三小”建筑由建設局負責清查并限期拆除,不能按要求拆除的申請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
第六條城區道路、地下管線、空中纜線、煤氣管道、電力設施通道、園林綠地、環衛設施、消防設施、各種標志等公共設施建設必須經縣建設局規劃辦先行規劃,并嚴格按審批的規劃建設方案進行施工,如需更改,須報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要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廣場、空閑地、空間、橋涵、路燈、供水、排水、燃氣、消防、環保、電力、通訊、環衛、路名牌以及公共交通站牌等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如有破損、丟失的由主管單位或產權單位及時修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動、拆除或損壞。
第八條施工單位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廣場、城市空閑地的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制度程序審批。施工單位須按批準的占用面積、時間進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先行破路搶修,同時立即通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4小時內補辦道路挖掘手續,搶修后及時將道路修復原狀。
第九條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工程竣工后,及時恢復原狀,并通知批準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必須報縣政府批準。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城區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必須保持外形整潔、美觀。陽臺、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上修建或改建陽臺。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實行“門前五包”即:包衛生、包秩序、包設施、包綠化、包清雪。
(一)門前“五包”內容:
1包衛生:門前人行道整潔衛生,無生活用品、無煙頭、紙屑、瓜果皮核、石塊、磚頭、污水、淤泥、糞便、雜物等。臨街兩側無晾曬衣物、陽臺不外露破爛雜物;無亂貼小廣告、門窗貼字、噴字涂寫等現象。
2包秩序:門前自行車、摩托車在制度范圍內停放,排放整齊。門前無攤點、不搞店外經營,不得在店外堆放商品貨物、清掃工具、花盆等雜物,不得出現亂挖、亂建等問題。
3包設施:人行道硬化平整無殘缺、無黃土;果皮箱、護欄、各類窨井蓋、下水道蓋板等公用設施完好無損。
4包綠化:門前人行道樹、花壇綠化無損壞、缺株和踐踏等。
5包冬季清雪:負責馬路邊石以上人行步道區域的清雪任務。主干道沒有清掃之前,人行步道上的積雪允許掃到馬路邊石以下,由承包單位負責清掃、清運;主干道清掃完畢后,不準再掃入馬路邊石以下,自行負責清運。
(二)門前“五包”責任區的界定:
1單位、門店、住戶左右墻體為界向正前方延伸至道沿石。
2所有單位、門店和住戶都要在門前正立面釘掛統一制作的門前五包”責任牌,落實好“門前五包”責任制。
3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定期對“門前五包”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按本制度處罰。
第十三條未經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有關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城市道路兩側、園林綠地(含小區內綠地)挖土、挖掘菜窖、開荒種地;
(二)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各種貨物、構件設備、材料、其他物品及擺攤設點;
(三)道路兩側搭建構筑物、建筑物或其他設施。
(四)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商亭、固定攤點、電話亭、大排檔;
(五)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開展經營性的宣傳、咨詢、演出等促銷活動。
第十四條臨街門市及商店必須保持店容店貌整潔美觀,店堂招牌及用字規范,無缺字、漏字現象。
第十五條合理規劃車輛維修和清洗站(點)禁止在城區主街道兩側從事車輛維修、清洗活動。不得在街道兩側隨意挖溝沖洗車輛。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亂倒污物、亂潑污水、不準隨地便溺、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等,不得在城區內焚燒垃圾。
第十七條沿街裝卸貨物的車輛,必須做到車走地潔。畜力車在每天早6時至晚7時期間禁止在縣城規劃區內主要路段行走,其他時間進城時應掛帶糞兜,并具備清掃工具和容器,對遺撒的糞便應由畜力車主立即清掃干凈。
第十八條城區內的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做到
(一)批準的占地范圍內作業;
(二)縣城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工地現場,必須設立圍擋設施;場內材料、機具堆放整齊;
(三)渣土及時清運,施工車輛運輸的渣土、液體、散裝貨物等,應當密封、覆蓋,嚴禁沿街泄漏、遺撒。工地出口必須設有符合要求標準的硬化路面,經沖洗后,車輛方可上路。運輸車輛帶泥上路的責令當事人自行清除路上泥土。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
(五)所需材料、機具應擺設整齊,工地周圍應設置圍擋,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圍墻、護欄或圍布以外不得堆放廢棄料或施工作業。
(六)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將殘土、物料等清理干凈。
(七)施工工地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制度的標準,夜間22時至次日6時禁止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四章戶外廣告和燈飾管理
第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須先到縣工商局接受廣告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再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并按批準的要求制作,不得擅自變更。其中利用路燈桿設置的廣告條幅由市政管理所審批,并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廣告。各居民小區應設置專用廣告區域,由城建局負責具體管理落實。
第二十一條設置標牌、燈飾、商業櫥窗、戶外廣告、招貼欄、報欄、畫廊、標識牌的單位應及時維修、刷新,保持廣告的完好。過時、過期或破損的廣告,由設置單位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二條城區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主要出入口設置的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進行設計、安裝,商業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
第二十三條面向社會公眾的廣告用字必須規范,不得有殘缺字、錯字、別字。禁止在沿街門面、墻體上直接書寫店名、單位名稱、經營商品種類等文字。
第二十四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外部照明、裝飾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管理。臨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飾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管理。
第二十五條臨街燈飾應當與路燈同步開啟,開關時間根據季節確定。重大節慶活動服從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調度安排。
第五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城環境衛生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的辦法進行管理。縣環衛處負責城區內公建硬化路面及廣場、游園、景點的環境衛生保潔及生活垃圾的清運工作,負責公建部分的滲水井、公廁的清掏、保潔和下水管線、雨水井的疏通工作;臨街單位和個人門前人行道及院內衛生由本單位或個人負責;單位及單位家屬樓、房產開發商承建的商品樓小區,分別由本單位或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建設配套的環衛設施,并負責管理;背街小巷土路、城鄉結合部環境衛生由鎮組織居委會、相關村委會負責;新城區、各建設小區在未移交前的環境衛生由負責開發管理的單位負責;縣城各集貿市場衛生由承建、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城區街道、公共活動場所、綠地等,嚴禁亂倒亂拋各種垃圾、果皮、煙頭、包裝紙、飲料罐等廢棄物,嚴禁隨地吐痰、大小便。不得往垃圾箱內傾倒污水和高樓拋物。
(一)臨街商業攤點,早、夜市攤點、冷飲攤點必須自備垃圾容器,并對周圍環境衛生負責清理,由環衛處定時收集。
(二)單位、家屬院、餐飲、賓館及商場必須在院內設垃圾池(箱)由環衛處代運。
(三)城區主要街道、公園、廣場等主要公共場所實行全日保潔;城區內垃圾日產日清。
(四)街路兩側禁止亂倒亂卸基建殘土,否則由傾倒者自行清除。
第二十八條縣城所有單位、門店及居民,應及時足額交納衛生管理費。
第二十九條所有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公廁、滲水井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按拆一還一的原則,須經環衛處審核、批準,先建后拆;因特殊情況,原位置不能建設的由拆遷單位異地建設。
第三十條縣城區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單位和居民應在制度時間內將垃圾裝袋并放在指定位置,由環衛處定時收集,由行政執法局督促落實。
第六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居住區綠化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造區的綠化用地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
第三十二條縣城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開發住宅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綠化工程,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及時完成。
第三十三條城市綠化實行分級管理。城市廣場、花園等公共綠地、防護綠地、人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建設產權單位和環衛處管理;各單位管轄內的防護綠地,由本單位管理;相關庭院和單位自建的附屬綠地,由產權單位管理;建設小區、社區的綠化由開發建設者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和改變城市綠化用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經環衛處審核,并報縣政府審批。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區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城市綠地(含小區綠地)挖坑、取土、種植農作物和蔬菜;
(二)城市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三)城市道路兩側綠地內設置攤點;
(四)公共綠地內放養禽、畜;
(五)樹木和綠地設施上拴牲畜或搭掛晾曬物品;
(六)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因建設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區樹木的應報縣環衛處批準。
第七章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條城區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制度的停車泊位停放。停車泊位由公安部門、交通部門聯合選址劃線確定。有專用非機動車道的路段,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允許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右側,無專用機動車道的路段在公安部門劃定的停車泊位停放,其他區域禁停各種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按公安部門劃定的范圍停放并排放整齊。
第三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或總質量超過30噸的超載重型車輛應在城外公路上發現時即阻止其通行,嚴禁駛入縣城。特殊情況需要在城內公路行使的要在采取保護措施后,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損壞路面的應當按制度予以賠償。
總質量低于30噸的重型貨車,上午6時至下午21時期間禁止在北環路、站前街、寶安路、古城街以內路段行駛。畜力車在上午7時至下午19時期間,禁止在路、街、路、街以內路段行駛。人力三輪車在上午6時至下午21時,禁止在街、路自鎮政府以東路段、街自工商樓以南路段行駛。
第三十九條長途汽車站和經批準設置的其它客車站(點)應保持站容、站貌整潔,場內停車有序,秩序良好。乘客一律進站(點)候車。嚴禁沿街叫喊、繞行、站外停車攬客。
第四十條城區內所有交通標志、標線、警示標牌、紅綠燈等各種交通管理設施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制作和管理。公共交通站牌等設施由交通局負責制作和管理。路名牌、門牌由民政部門制作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用戶可申請將人行步道普通方磚更換為可承重材料鋪裝,但須經縣建設局市政管理所批準后,可將馬路邊石降至與路面相平位置,由公安交警部門劃定停車泊位。否則一律不得自行搭制護坡。原有護坡由市政所清除,清除后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
第八章市場管理
第四十二條對城區各類市場實行劃行歸市,進場入店經營,相對集中。禁止市場外溢和馬路市場,取締流動攤點,禁止沿街叫賣。
第四十三條各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應由市場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垃圾池、公廁等環衛設施,并負責日常管理,做到整潔、衛生,不亂拋經營性垃圾,不得占用市場內道路售貨。
第四十四條早點、夜市攤點等季節性市場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商局劃定的路段或位置經營,自備垃圾、污水容器,保持周圍的環境衛生。收攤后必須清理現場,恢復原貌。
第九章養犬管理
第四十五條縣城區實行養犬審批辦證制度,未經審批,無《犬只準養證》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四十六條縣公安局負責縣城區內養犬的監督與管理、養犬證的審批及犬牌的發放,負責捕捉、處理路面禁養犬、無證犬并對狂犬進行捕殺,并負責違規養犬的處罰;縣畜牧部門負責犬只的防疫、檢疫,《犬只檢疫免疫證》發放;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縣城居民家庭申請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
所養犬只屬小型觀賞犬或非大型烈性犬(身高在35公分以下)
每戶限養犬一只;
第四十八條犬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時養犬人應當攜帶所養犬只,并出具有效的準養證和《犬只檢疫免疫證》犬證期滿一年未進行年檢的準養證自行失效。犬證、犬牌遺失或損壞的應在7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四十九條城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
第十章冰雪清除管理
第五十條大路等21條街路為縣城清除冰雪的重點街路,由有關單位承包清掃、清運,由行政執法局督導檢查;125條次干道和門前五包“三不管”地帶的冰雪由環衛處負責清掃、清運;其它需要清除冰雪的路段,由鎮政府負責。
第五十一條清雪以無積冰,無殘雪,露出地面為標準,不得破壞路面。夜間降雪,次日早晨即組織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組織清除。小雪當日清完,中雪3日內清完,大雪5日內清完。節假日降雪,應及時組織清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往路面上撒鹽或融雪劑,有違反者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樹島的街路,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冰雪可堆放在樹島內,但必須堆放整齊,不準外溢,如樹島內堆不下,則由責任單位負責運出。其它街路清掃后的冰雪必須在制度時間內全部運出。街道內各景點一律不準堆放積雪。
第五十三條各負責清雪的部門必須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繳納一定數量的清雪押金,如未按縣政府要求清除冰雪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雇人雇車清理,所需費用從押金中扣除。
對未按時清除冰雪或未達到清除冰雪標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指派專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制度,造成的損失,由違反人賠償損失費用;如果違反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負擔的由其監護人按制度負責賠償或負擔。執法部門執罰中遇到阻撓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填寫暫扣物品清單,暫扣當事人的相關物品,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執法部門可按沒收、拍賣等形式予以處理,所得款項作罰沒收入。
第五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本制度的處罰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限期糾正或拆除外,由建設、環保、文化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準私自建設或建設手續不齊全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臨街建筑物和主要建筑物的建設方案和設計圖紙未經縣規劃辦審批而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有批準手續未經規劃主管部門現場放線,或占壓規劃紅線的未按已批準的建設方案和設計圖紙施工的
(四)超出批準建設面積和改變批準手續中制度用途的
(五)臨街建筑工地未建符合標準的圍墻、圍檔的
(六)破壞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古樹、文化古跡和風景名勝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照價賠償、限期整改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罰。
(一)臨街建筑工地圍墻(檔)外堆放建筑材料、搭建臨時工棚或施工作業的
(二)未經批準占壓廣場、公共綠地、公用設施的
(三)外運施工石渣、廢土、建筑材料等沿街遺撒的
(四)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五)損壞路燈、護欄、各種標志、窨井蓋、下水道蓋板、消防栓、公廁等市政基礎設施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八款制度的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者或產權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其它項之制度的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遷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設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和恢復原貌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四)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等設施不按照制度辦理批準手續的
(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制度補辦批準手續的
(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井蓋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第五十九條凡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章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建設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自行無償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以料抵工,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街路兩側亂倒基建殘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罰款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自行清除。
第六十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遷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按以下制度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罰款1-5元;
(二)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罰款5-20元;
(三)城市建筑物、衛生設施上刻劃、涂寫或者未經批準張貼張掛宣傳品的罰款50-100元;
(四)不按制度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罰款100-200元;
(五)運輸液體、散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覆蓋、捆(扎)包,造成泄露、遺撒的罰款50-400元;
(六)臨街建筑工地未設置護欄、圍布或者圍墻遮擋的施工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罰款400-2000元;
(七)施工工地外運貨物車輛未經沖洗帶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的罰款1000-2000元,并責成當事人自行清除污物。
第六十一條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罰款5000-10000元,并由政府責令其停止施工,改正或恢復原狀。盜竊、損壞各類環衛及其他公用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度處罰。
第六十二條沿街向行人散發小廣告、推銷商品,未經批準利用交通工具做各類廣告影響市容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除責令停止、沒收小廣告外,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張貼小廣告數量大、亂噴辦證號碼及其他非法廣告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并送交公安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三條未經批準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罰款1000-5000元;屬非經營性的罰款200-1000元。
第六十四條不履行衛生責任區(含門前五包)清掃保潔或者不按制度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單位,罰款50-500元。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補栽兩倍的樹木花草,包栽?;?。由環衛處負責監管,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罰。
(一)城市綠地挖坑、采石、取土;
(二)城市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三)城市道路兩側綠地內設置攤點;
(四)公共綠地內放養禽、畜;
(五)樹木和綠地設施上拴牲畜或搭掛晾曬物品;
(六)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
(七)其他損傷樹木、花卉,損壞綠化設施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按以下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攤點經營者以及早點、夜市收攤后隨地丟棄垃圾沒有清掃現場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城市建成區散養家禽、家畜的禽類每只處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頭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臨街維修、沖洗車輛,造成地面油污或污水漫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文化、商業、機械、建筑產生噪音超過國家制度標準且擾民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排放廢氣、廢渣不符合環保制度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沿街商業銷售、各類慶典活動噪音超過國家制度標準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七)利用擴音或動力設備在主要街道、空中進行商業宣傳,噪音超過國家制度標準的除責令停止外,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1-6項由公安交警部門執罰,第7項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罰,8-9項由交通部門執罰。
(一)禁停車行道、人行道亂停亂放機動車輛的
(二)擅自移動、損壞交通標志、標線、護攔等設施的
(三)車輛載貨超重行駛的
(四)各類車輛未按制度各行其道的
(五)主干道、非機動車道修理機動車輛的
(六)自行車、人力車不在制度的范圍內停放的
(七)人行道和店外進行車輛修理的
(八)公交車輛不按制度線路行駛的
(九)貨運車輛、公交車輛不按指定地點停放或站外停車的
第六十八條對違反市場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罰,并限期整改。
(一)蔬菜、魚肉、禽蛋等農副產品不在指定場所經營的
(二)沿街叫賣、流動經營和市場外溢的
(三)早點、夜市攤點不按指定地點經營的
第六十九條縣城區內凡發現大型烈性犬和未辦理《犬證》犬只,一律沒收,并由養犬主管部門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對拒絕接受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對未按時清除冰雪或未達到清除冰雪標準的限24小時內清掃完畢。限期內仍未完成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主要領導通報批評。清雪中往路面撒鹽或融雪劑的罰款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侮辱、毆打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一)干部聯系群眾工作。緊緊圍繞全面深化干部直接聯系服務群眾工作,縣城管局深入開展“結親連心”工作,對前期走訪排查出來的矛盾、問題及征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集中分析、研究、處理,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二)創建“無煙燒烤縣城”。進一步加大對城區露天燒烤的整治力度,由縣政法委牽頭,聯合公安、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集中整治活動,規范城區范圍內露天燒烤攤點,引導至燒烤市場內統一規范經營。同時,爭取政府財政扶持,投資50余萬元,購置一批無煙燒烤爐,無償提供給城區燒烤經營業戶。
(三)創建學習型團隊。不斷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積極開展創建學習型團隊活動,以學習十、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契機,組織全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積極營造良好學習氛圍,達到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在工作中學習,以學習促工作。
(四)組織實施環衛公寓。為更好地關愛環衛工人,促進環衛事業健康發展,__縣城管局將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聯合相關職能部門,為環衛工人提供一批廉租房,真正解決好環衛工人特別是老弱人員的生活居住問題。
(五)建設便民農貿市場。堅持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的思想,從關注和改善民生出發,在建成6處便民市場的基礎上,加大便民農貿市場、洗車市場、燒烤市場、水果市場建設與管理力度,從源頭上疏導占道經營。
(六)推進數字化管理。創新管理方式,加快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穩步推進城市管理各項工作逐步走向精確化,在著力轉變發現機制的同時,使問題處置精細化、科學化,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質量和水平。
(七)開展“最美城管”活動。努力發揮典型引領示范功能,教育引導廣大干部職工熱愛城管、扎根城管、建功城管,積極開展“最美城管”評選活動,將“最美城管”評選活動作為城市管理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長期堅持下去,推動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取得實質性發展。
(八)繪制城管地圖。本著惠民、便民、利民的原則,研究制作__縣區城管地圖,指引流動攤販按圖設攤,群眾按圖買蔬菜瓜果,從而實現入室入市規范經營,既方便市民的生活,又有效解決占道經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