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24 10:52:5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收籌劃的原則,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我國正處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必須在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但同時,企業又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實體,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的最終目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稅法許可下,利用稅法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設計籌劃,盡量使自己的納稅負擔最輕,減少企業成本支出,已經成為企業一種自然而然的理財行為。
一、稅收籌劃的相關理論
(一) 稅收籌劃的概念分析
國際財政文獻局對稅收籌劃表述為:稅收籌劃是使一個人的經營和(或)私人事務交納盡可能少的稅收的安排。
稅務專家E.A.史林瓦斯在其編著的《公司稅務籌劃手冊》中說:“稅收籌劃是經營管理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稅收己成為一個重要的環境要素之一,對企業既是機遇,也是威脅”。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認為:稅收籌劃是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交納盡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少交稅和遞延交納稅收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
從以上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總結出:(1)稅收籌劃的主體是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納稅人;(2)稅收籌劃的過程或措施必須是科學的,必須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精心安排,才能達到;(3)稅收籌劃的結果是獲得節稅收益。只有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說是稅收籌劃。
(二) 偷稅、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
偷稅的客觀特征表現為違反了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采取隱瞞、欺騙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主觀特征表現為故意的心理狀態,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依法應當納稅,而有意逃避繳納稅款。因此,偷稅具有非法性和欺詐性,是法律所禁止的,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它是通過鉆法律的空子來達到稅收利益的目的,雖有悖于社會道德和國家的稅收政策,但國家卻不能以法律手段來加以制裁;相比之下,稅收籌劃與偷稅和避稅有很大的差別,首先,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其次,稅收籌劃是國家提倡的,它不但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而且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增加企業價值。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受一些條件限制的,企業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的順利進行。
具體來說,稅收籌劃具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進行稅收籌劃的必要前提是所有籌劃必須合法。在形式上,它要以現有的法律規范為依據:企業的籌劃行為必須和稅收法律相關要求一致,這樣才能保證企業所設計的籌劃活動被稅務征管部門認可,否則將會承擔法律責任,得不償失;在執行中,又要順應國家的立法意圖:國家會針對不同時期的發展戰略給予相關行業和地區一些優惠政策,吸引投資。
(二)整體籌劃、綜合收益最大化原則。企業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進行稅收籌劃而不是為了某一環節的稅收利益。整體籌劃原則要求稅收籌劃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不能只盯在個別稅種的負擔上;另外,稅收籌劃不是單純的以降低本期稅收負擔為目標,必須充分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和風險價值,可以用納稅額折現后來比較分析。綜合效益最大化是指納稅人不僅要考慮當前稅收利益,還必須考慮未來稅收利益;不但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而且要考慮企業的長期利益。
(三)成本―效益原則。企業在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斷其是否可行。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在實際籌劃時,不能單純考慮稅收成本的減少,而忽略由于籌劃方案的實施而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明確采用該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收益大于籌劃成本時,進行稅收籌劃才有意義。
關鍵字:企業;稅收籌劃;原則;途徑
一、對企業稅收籌劃的認識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和政策導向,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術,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時進行優化選擇,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經濟管理行為。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企業稅收籌劃最基本的原則,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依法避稅、偷稅、漏稅、騙稅、抗稅等行為的基本標志。納稅籌劃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其行為要求上,不僅要以國家的稅收法律為依據,符合稅收法律規定,還必須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導向,順應稅法的立法意圖。納稅人采用的稅收籌劃手段必須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不觸犯國家有關的稅收法規,即使是稅收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為,也要盡可能的符合稅收法規的導向。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必須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企業的各種納稅方案進行合理的選擇,而不能與稅收法律的規定相抵觸,逃避稅收負擔。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雖然是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然而,納稅人可以合理的安排經營、財務活動,來減輕稅收負擔。
(二)事前性原則
稅收籌劃的事前性是指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納稅人根據既定的稅收政策和法律規定,對其經營業務方案進行設計與選擇的活動。企業應該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之前,就要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利用稅法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選擇機會,對企業未來的生產經營活動、投資融資活動進行計劃和安排,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稅負。如果經濟行為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納稅人再去通過財務活動安排來降低其稅收負擔,其行為只能是違反稅法的偷稅行為,而不能認定為稅收籌劃。例如:企業可以在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下,向稅務機關申請改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通過折舊額的改變來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但是,如果企業是在年度終了時,為了調節利潤而自作主張的改變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那么這就疏于偷稅的行為。
(三)綜合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的目標并不是追求所繳稅款的最小化。如果納稅人要追求稅款最小化,那么對企業所得稅的最好籌劃就是利潤為零,因此,此時就不用繳納稅款,稅負達到最低。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企業是不會這樣做的,畢竟稅收只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一項支出而已,沒有必要為了使這項費用最小化,而無視企業真正的目標,即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對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投資融資活動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必為稅后利潤最大化這個目標服務。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和稅收因素,使企業未來的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最好,企業的綜合效益最大化。
(四)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權利,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但一味追求稅收籌劃,為籌劃而籌劃,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是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標。要想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必須降低稅收籌劃成本。但是,企業稅收籌劃要結合其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考慮,稅收負擔的減少不一定等于企業凈收益的增加,有時候一味的追求稅收負擔的減少,反而會導致企業總利潤的減少。有些稅收籌劃方案,雖然在理論上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但是卻沒有達到企業理想的預期效果,這就與稅收籌劃方案中忽略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有很大關系。因此,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三、企業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法規定,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并且,由于稅法對部分可扣除項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業如果能夠控制各項費用和支出的規模,使其保持在稅法規定的可扣除范圍之內,也可以起到節稅的作用。
(一)利用壞帳準備進行稅收籌劃
對于提取壞賬準備,新會計準則規定應采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壞賬準備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24號),也是目前稅法中明確的唯一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這在一定程度上有遲延納稅的作用,從而減輕企業負擔,增加企業的流動資金,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選擇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導致不同的銷貨成本和期末存貨成本,產生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各期所得稅額。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不同的計價方法,會使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有所不同。期末存貨的大小與銷貨成本的高低成反比,從而會影響到企業當期應納稅利潤數額的確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期末存貨如果計價過低,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減少;期末存貨計價過高,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增加;期初存貨計價過低,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增加;期初存貨如果計價過高,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減少。
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稅負。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三)利用折舊年限及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舊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工作量法等,國家對其選用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一般只能選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但國家為了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允許某些行業的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因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用直接影響到企業成本、費用的計算,也影響到利潤以及應納稅額,因此相關的納稅籌劃就在于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盡可能最大限度節稅,使節稅方案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四)利用費用列支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存貨的盤虧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五)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是法律與政策的結合,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性作用。所以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具有操作性強、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特點。現行稅制的優惠形勢多種多樣,可以體現在基本稅收法規中,也可以體現在階段性的稅收政策文件中。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結束語
總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提高經濟效益。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和將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能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1]于新穎 《稅收籌劃的原則分析》商業會計:上半月-2008年17期;
[2]薛芳《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及其應用》企業經濟-2008年1期;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實施條例
所謂稅收籌劃,又稱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利益。因此,稅收籌劃就是在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的基礎上,在諸多選擇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對企業來說,它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現在我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作一探討。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概述
1、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銷售收入額扣除成本、費用和繳納流轉稅金后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現有稅收優惠照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企業收益,成為每一個企業經營者慎重考慮的問題。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2、稅收籌劃的特征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逐步形成了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Savings)的經濟利益。”這一定義表明稅收籌劃具有三個明顯的特征,即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①合法性。
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義務,屬偷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負責征稅的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
②籌劃性。
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偷逃稅收或欠繳稅收,都不是稅收籌劃。
③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顯然不是指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后,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Savings)。
3、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利無償地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稅收的本質特點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決定了稅收是財產所有權的單方向轉移,稅收單向性的特質使得稅收支出沒有任何的直接回報,是企業的一種沉沒成本,稅款一旦交出去就不再回來,對一個企業來說,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流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節約稅收支出等于增加企業的凈收入。從納稅人角度出發,積極的進行納稅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獲得節稅利益,這是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減少稅款支出是合理的,稅務籌劃是一種合理的避稅行為。稅收同時又是政府調節宏觀經濟的杠桿。稅收通過稅種的設置、稅率的確定、課稅對象的選擇和課稅環節的規定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在稅法規定的前提條件下,納稅人面對不同的納稅方案,稅負的輕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稅負的輕重對投資決策起著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可以說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案,是實現國家稅收調控職能的必要環節。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社會的目標,需要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這樣才能使政府的投資導向發揮職能作用。
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1.從企業角度看,稅收籌劃的重要性。首先,企業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能力。隨著我國加入WTO,關稅逐步下調,國內企業要和許多跨國企業競爭,而跨國企業經過多年的磨煉,尤其是稅收籌劃方面已經領先,這就要求國內企業要盡快掌握稅收籌劃方面的技能,以達到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自身競爭能力的目的。其次,企業發展需要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并提升它的重要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把稅收放到一個不能忽視的地位。
2.從國家、政府角度看,稅收籌劃更有發展的必要。首先,稅收籌劃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稅收籌劃就意味著納稅人對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面理解和運用,并且做到對國家稅收政策意圖的準確把握。其次,鼓勵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最后,如果從長遠角度看,企業稅收籌劃有利于納稅人涵養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所以企業應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將企業稅收籌劃提升到重要地位。
三、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主要方式
(一)企業收人的稅收籌劃
1.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一致)。這就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在權責發生制下,銷售方式不同,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相應不同。因此,出版企業要根據具體經濟業務發生的情況進行稅收籌劃。
2.不征稅收入的確認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不征稅收入”這一概念。其中一層含義指,對于一些國家重點支持的政策性補貼以及稅收返還等,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需要有可能給予不征稅收入的待遇,但這種待遇應由國務院和國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
3.免稅收入的確認
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引入了“免稅收入”概念,可從兩方面解讀。首先,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其次,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收入。但出版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少于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是不能免稅的。
(二)企業費用的稅收籌劃
1.限額范圍內充分列支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2.招聘人員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另按100%加計扣除。”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可結合實際,選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就業人員,既為社會作貢獻,又使企業受益。
3.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對于企業而言,由于固定資產在其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建議選擇直線折舊法。
四、現階段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企業收入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不能核算的企業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資修建俱樂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職工使用的同時也對外營業。經統計,當月收入數為8.9萬元。而公司當月的增值稅應稅數額經計算為78.3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從事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那末應分別核算并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如不分別核算,應一并繳納增值稅。公司在是否花費成本對俱樂部的經營進行獨立核算時產生疑問。我們來計算一下。如果獨立核算,公司應交納增值稅13.311(78.3×17%)萬元,應納營業稅為:8.9×10%=0.89萬元,因此企業共應納稅額為:13.311+0.89=14.201萬元。如果營業收入不分別核算,假定俱樂部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0,那末本公司本月應納增值稅為:(78.3+8.9)×17%=14.824萬元。企業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費人力物力核算營業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節稅的效果。
2、企業收入不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能核算的企業
案例:如某建筑業企業2000年施工一項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年底未完工,預收工程款開出建筑安裝專用發票金額800萬元,工程完工進度50%。若按開出發票總金額確認收入應交納營業稅800×5%=40萬元,若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應交納營業稅1000×50%×5%=25萬元。雖然從長期意義看稅款不會減少,但選擇有利的確認收入方式可以使稅款后置,從而減小企業經營中流動資金的壓力
3、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
案例:2000年,某公司自己組裝一輛自用的汽車,專門在本企業內部行駛,會計上作固定資產處理。在組裝過程中,自用了本公司的產成品5.75萬元(成本價),計稅價為6.2萬元。會計上所做的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6.804
貸:產成品5.7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54
如果做一下變動,把產成品的減少作為應稅收入處理,另一方面結轉成本,上一個分錄可以改為以下的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7.254
貸:主營業務收入6.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54
從上述案例看出,在建工程的價值增大,轉入固定資產的數額增加,計提的折舊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增加,利潤額較少,可以起到抵稅的作用。也就是說,在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內,折舊額又要的抵減了所得稅。但應該注意的是,企業記作收入并結轉成本,中間有利潤差額,按會計準則要求計入利潤表并計算繳納所得稅。
五、現階段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企業收入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不能核算的企業的原因
①納稅人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納稅,納稅意識比較淡漠,②認為只要是企業開支就一定是能稅前扣除的,③會計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四是工作人員混事的多,老板們也只喜歡聽好話,在企業內部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加上國家目前就業形勢也嚴峻,你么樣說就么樣做。還有國家稅務工作者們也不象過去年代那么敬業,專管員過去是到所轄的區域轉,邦助企業解決問題,現在的專管員與過去不一樣,官不大,權蠻大,動不動就是罰款,馬天民太少,企業不太好做,另外由于商戶現在也多,一個專管員管好多戶,每戶查帳征收從專管員個體來講也查不過來,各種原因促成采取定額定率和查帳征收方式并存的方式。
2、企業收入不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能核算的企業的原因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定額征收兩種辦法。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由主管地稅機關按本意見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定額征收是指主管地稅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納稅人具有下外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準確反映生產經營成果,不能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2、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3、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4、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和定額加發票開票額征收營業稅的。
對須采用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主管地稅分局審核后報經市局征管科會稅政科批準,可采用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的原因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一直是稅務機關的薄弱環節,特別是國稅,稅務機關一直在加強所得稅的征收力度,提高所得稅的收入,提高所得稅的有稅面。
這樣一來,原來是對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現在在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有擴大化的傾向,有些地方甚至出臺文件,要求對所有長期虧損而不倒閉、微利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對企業所得稅的有稅面進行考核。
從來沒有規定說一般納稅人就是查賬征收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基本條件是帳務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核算進、銷項,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呢,1、企業收入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不能核算的企業,2、企業收入不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能核算的企業,3、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等等。增值稅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稅的核算健全是兩回事情。
你們虧損,稅務機關就對你們進行核定征收所得稅,多省事呀,收入上去了,虧損面下去了,有稅面上去了,考核分也上去了。說明他們可能無能、也有可能是懶。正常的做法應該是把你們做為納稅評估的重點,看看你們的核算是否真的沒問題。
所以你們如果核算真的沒有什么問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服復議,可以行政訴訟。
工會經費?那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的文件呀,沒辦法的。
你可以不填這個表,也可以不交這個表,不過這樣解決不了問題吧。
六、強化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策略
1、企業收入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不能核算的企業的策略
1、設立規范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2、按規定設置會計憑證和會計核算賬簿,且保管完整;3、按規定的核算內容設置會計科目,按規定登記會計憑證,會計賬簿;4、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能準確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完整的納稅資料;5、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預繳或繳納稅款。
二是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企業,應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1、能設立收入明細賬,并正確核算收入項目,或能通過實地盤點及其他方法評測出其收入總額,但不能核算出成本費用的;2、能設立成本、費用明細賬,并正確核算成本、費用項目,或通過實地調查及其他方法評測出其成本、費用發生額,但不能核算出收入總額的。
三是對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中小企業實行定額征收方式:1、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2、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3、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國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案例:張女士2008年1月份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入1500元,由于單位工資比較低,張女士同時在甲企業找了一份兼職工作,收入為每月2500元。
方案一:分開納稅。如果張女士與甲企業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征收。這時,工資、薪金所得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2000元不用納稅,而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500-800)元×20%=340元,因而張女士1月份應納稅額為340元。
方案二:合并納稅。如果張女士與甲企業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甲企業支付的25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500+2500-2000)元×10%-25元=175元,因而張女士1月份應納稅額為1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二合并納稅則每月可以節稅165元(340元-175元),一年則可節稅1980元。一般來說,在計稅收入較低的時候,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合并有利于節稅,因為此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低,即使將一部分勞務報酬所得合并進來仍然不會提高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當然,勞務報酬所得要轉化為工資、薪金,關鍵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須屬于工資、薪金收入,也就是個人和單位之間要有穩定的雇傭關系,并已簽訂有勞動合同。本案例中的納稅主體在收入較低的情況下采用了合并納稅方式就可以節約稅收。那么,當收入較高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如何處理又更利于節稅呢?下面再來看看分開納稅是如何節約稅收。
2、企業收入不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能核算的企業的策略
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業務,由于對政策理解的深度和廣度不同,同一企業的經濟業務,百個人申報就會有百樣的結果。因此,確定專人負責納稅申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財務全部集中到二級分行統一核算管理,全行費用全部都經過二級分行審核,因此,納稅申報工作宜由二級分行費用審核人員兼任,具體由其統一掌握費用發票的合法性審核,總結費用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規范費用使用行為。由其通過建立所得稅納稅申報臺賬,對調整項目進行全面的登記,從而達到提高納稅申報質量。
案例:陳先生2008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陳先生還為某高新技術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案一:分開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元×(1-20%)×20%=3200元,該月陳先生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案二:合并納稅。如果陳先生與該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一分開納稅則每月可以節省稅收1450元(6875元-5425元),一年則可節稅17400元。一般來說,在應納稅所得額較高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高,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有利于節稅。另外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行分項目計稅,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可減扣一定的免征額,因此把收入項目分開申報納稅將會有利于節約稅收。
3、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
企業所得稅申報質量的高低和籌劃效果的大小,都取決于具體經辦人員素質的水平,要開展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必須有準確、全面掌握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政策規定的專業人才。而現階段企業所得稅申報工作均由支行的財務部經理、市分行財務部的一般人員擔任,由于缺乏系統全面的學習培訓,尤其是如何開展籌劃、籌劃的方式、方法,票據的審核使用,向稅務部門申報的范圍和內容等實務方面專門知識,從上至下均沒有開展過針對性的培訓學習,與財務精細化管理存在著極大的差距。針對目前的現狀,迫切需要上級行組織聘請師資,對納稅申報人員進行金融業稅務知識培訓學習,從而提高申報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
例.A公司1996年1月1日購買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該公司表決權股份的30%。這一年B公司報告凈收益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長期投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1.長期投資入賬:
借:長期投資5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
2.B公司將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給A公司:
借:銀行存款48000
貸:投資收益48000
3.若B公司將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內,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實際收到應得股利,則A公司不作任何帳務處理。
A公司若采取權益法核算股票長期投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1.長期投資人賬:
借:長期投資5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實現凈收益160000元,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則應相應調整長期投資賬戶:
借:長期投資48000
貸:投資收益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銀行存款48000
貸:長期投資48000
綜觀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采用成本法的企業就可以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長期規避部分投資收益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參考文獻:
[1]李東艷.中小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淺談[EB/OL].[2009-03-21]..
[2]如何提高企業稅務籌劃的有效性[EB/OL].[2009-03-21].
[3]謝新華.企業如何進行稅基式納稅籌劃[EB/OL].[2009-03-21].
[4]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方法的變革[EB/OL].[2009-03-21].
[5]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務籌劃的思考[EB/O.
[6]趙希海.企業稅收籌劃現狀及對策分析[J].經濟論壇,2007,(03).
[7]秦欣梅.淺議企業稅收籌劃的應用[J].商情(教育經濟研究),2007,(02).
[8]譚鶯燕.新所得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J].現代商業,2007,(29).
美國知名大法官漢德曾說過:“法院一再聲稱,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這種觀念,正逐漸被中國政府和企業所接受。作為實現低稅負的一項專業活動,稅收籌劃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關于稅收籌劃,有眾多的理論問題需要探討,本文從宏觀角度探討以下五個主要問題: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二、稅收籌劃的前提;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由于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又被稱為“節稅”。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企業要走出國門,進行跨國投資,在哪個國家辦企業,就應了解哪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以決定是辦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如果這個國家稅率較低,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如果稅率較高,則可以考慮辦分公司,這就是稅收方案的選擇問題,實際上就是一項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設有稅收籌劃的專門機構,它的稅收籌劃人員每年可以給公司節約一筆數額可觀的資金。目前,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已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有專門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在我國,稅收籌劃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但同時也蘊藏著重要的商機。可以預見,在未來的二十年里,稅收籌劃將逐漸成為中國的一項“朝陽產業”。
(二)稅收籌劃的特征
從稅收籌劃的產生及其定義來看,稅收籌劃有以下五個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不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希望的行為。我們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而不能通過違法活動來減輕稅負。
第二,選擇性。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經濟行為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稅收籌劃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業對于存貨的計價,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零售價法等,企業應對物價因素、稅法規定進行綜合考慮、權衡,以確定最佳納稅效果。
第三,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規定等,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從稅收法律主義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從理論上講,應該納多少稅似乎也應當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法律所規定的僅僅是稅收要素,即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法規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也就是說,法律無法規定納稅人的稅基的具體數額,這樣就給納稅人通過適當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納稅人所籌劃的僅僅是應稅事實行為,并沒有涉及法律規定的稅收要素,因此,稅收籌劃與稅收法律主義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收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具體可分為兩層:一是要選擇低稅負,低稅負就意味著低成本,高資本回收率;二是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僅僅考慮某一個稅種,而要從企業的總體稅負考慮,否則就可能出現在某一個稅種上減輕了負擔,而在另外一個稅種上增加了負擔,總體上沒有獲得任何稅收利益,甚至還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的情況。因此,從整體角度進行稅收籌劃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機率性。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從地域范圍來劃分,稅收籌劃可以分為國內稅收籌劃和國際稅收籌劃。國內籌劃是針對本國稅法進行的,主要考慮的因素有稅種的差別、稅收優惠政策、成本費用的列支等。國際稅收籌劃則要考慮不同國家、國際組織的稅法規定,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等。中國企業和美國企業之間進行貿易,就要熟悉美國的稅法規定,如美國的網上交易實行零稅率,如果我們不了解,就無法據此進行稅收籌劃活動。在實務中,我們還應關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術前沿問題,以更好地設計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前提
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然而,隨著稅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不斷增強,我國已初步具備了稅收籌劃的條件。
(一)稅收法治的完善
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
(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納稅人權利保護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
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應當看到,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水平在不斷提高,因此,稅收籌劃也必將在納稅人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
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稅收籌劃是一項經濟價值巨大、技術層次較高的業務。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政府與企業均能從中受益。對企業而言,有可能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對政府來講,則有助于體現稅收法律及政策的導向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
盡管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綜合工作,但在籌劃過程中,還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
1.賬證完整原則。完整的賬簿憑證,是稅收籌劃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如果企業賬簿憑證不完整,甚至故意隱藏或銷毀賬簿憑證,就有可能演變為偷稅行為。因此,保證賬證完整,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
2.綜合衡量原則。企業稅收籌劃要從整體稅負來考慮:應同時衡量“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的本意在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把稅收成本作為一項重要的成本予以考慮,而不是一味強調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不考慮因此有可能導致的企業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項方案降低了稅收負擔,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資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設成本等,則這種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歸屬原則。企業應對應稅所得實現的時間、來源、歸屬種類以及所得的認定等作出適當合理的安排,以達到減輕所得稅稅負的目的。稅法對于不同時間實現的所得、不同來源的所得、不同性質的所得所征收的稅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業能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進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實現降低所得稅負擔的目標。
4.充分計列原則。凡稅法規定可列支的費用、損失及扣除項目應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種途徑:一是適當縮短以后年度必須分攤的費用的期限,如可對某些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法,縮短無形資本攤銷期限;二是以公允的會計方法增加損失或費用,如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期,可對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三是改變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損失和費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項目。充分計列原則所減輕的主要是企業所得稅稅負,因為企業所得稅是對凈所得征稅,充分計列了各種費用、損失和扣除項目就相應降低了應稅所得和企業所得稅,也就達到了稅收籌劃的目的。當然,這里所謂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而并不是說企業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則就可能演變為違法避稅或者偷稅。
5.利用優惠原則。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規定進行稅收籌劃,所達到的節稅效果很好,而且風險很小,甚至沒有什么風險。因為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國家所鼓勵的行為,是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沒有問題。比如,現在開發中西部地區有稅收優惠,企業可以把一部分產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以利用稅收優惠,獲得稅收收益。
6.優化投資結構原則。企業投資資金來源于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兩部分。稅法對負債的利息支出采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的辦法,而對股息支出則采用稅后利潤中扣除的辦法。因此,合理地組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資金在投資中的結構,可以降低企業稅負,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
7.選擇機構設置原則。不同性質的機構,由于納稅義務的不同,稅負輕重也不同。稅收籌劃要考慮企業組織形態。如母子公司分別是納稅主體,分公司要繳納20%預提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率為33%.企業擬在某地投資,是設立總公司還是分公司,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慮。
8.選擇經營方式原則。經營方式不同,適用稅率也不一樣。因此,企業可靈活選擇批發、零售、代銷、自營、租賃等不同的經營方式,以降低稅負。
以上基本原則需要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綜合考慮、綜合運用,而不能只關注某一個或某幾個原則,而忽略了其他原則,否則就可能顧此失彼,最終達不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另外必須強調的是,以上基本原則都必須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或者說合法原則是最初的原則也是最后的原則。
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偷稅存在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違法的。偷稅是有意采取欺騙手段違反稅法來逃避應繳稅款,采取的手段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這種行為違背了稅收法律主義,是稅法所禁止的行為,偷稅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則復雜一些。我們認為,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的關系是一種屬種關系,即避稅包括稅收籌劃。避稅可以分為合法避稅和非合法避稅兩類。合法避稅是指符合政府稅收立法意圖,以合法的方式比較決策,避重就輕,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判斷避稅是否合法的依據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認納稅人有權對自己的納稅義務、納稅地點進行選擇。合法避稅就是稅收籌劃。非合法避稅就是指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稅包括了稅收籌劃。
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其涉及許多不確定因素,這使得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籌劃者如有不慎,就會使籌劃活動由合法走向非法,從而演變為偷稅、漏稅、欠稅及騙稅行為,并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非法稅收籌劃行為的性質及后果,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關鍵詞 企業 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
一、現代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為充分發揮稅收籌劃在當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促進當代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實現,決策者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第一,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必須依法對各種納稅方案進行選擇,而不能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第二,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經濟法規。第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企業稅收籌劃方案是在一定時間、一定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企業經營活動為背景來制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的法律、法規可能發生變更,企業財務管理者就必須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相應的修正和完善。
(二)服從于財務管理總體目標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使企業實現其財務管理的目標即稅后利潤最大化,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低稅負,即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資本回收率。二是延遲納稅。不管是哪一種,其結果都可以實現稅收支出的節約。要進一步考慮的是,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子系統,稅收籌劃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的總體目標來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但稅收負擔的降低并不一定帶來企業總體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如不考慮企業財務管理的總體目標,只以稅負輕重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標準,就可能會影響到財務管理總體目標的實現。
(三)服務于財務決策過程的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是通過對企業經營的安排來實現的,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投資、融資、生產經營、利潤分配決策,企業的稅收籌劃不能獨立于企業財務決策,必須服務于企業的財務決策。如果企業的稅收籌劃脫離企業財務決策,必然會影響到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甚至有道企業做出錯誤的財務決策。
(四)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就是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為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和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必須綜合考慮。企業財務管理者在評估納稅方案時,要引進資金時間價值觀念,把不同納稅方案,同一納稅方案中不同時期的稅收負擔折算成現值來加以比較。
(五)事先籌劃原則
事先籌劃原則要求企業驚醒稅收籌劃時,必須在國家和企業稅收法律關系形成以前,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差異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才能事先稅收籌劃的目的。如果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已經形成,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再想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那就只能進行偷稅、欠稅,而不是真正意義的稅收籌劃了。
二、當代企業財務管理中實現企業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一)對稅收觀念理解的改變為企業稅收籌劃排除了思想障礙
計劃經濟年代,人們把稅收看作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側重從座位征稅主題的國家角度研究稅收,片面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特別突出國家在征納關系中的權威性,忽視了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在依法納稅過程中的合法權利,企業只需在政府派駐的稅收專管員直接輔導下申報納稅,甚至把稅收籌劃與偷逃稅混為一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并逐步國際化、知識化、信息化,理論界開始重視從納稅主體的角度研究稅收,企業財務管理者中的作用;另外,稅收征管法和刑法也對偷逃稅的內涵和外延作了明確的界定。可以說,目前研究企業稅收籌劃的思想障礙已經基本消除。
(二)稅收制度的完善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綜觀世界各國,重視企業稅收籌劃的國家都有一個比較完善且相對穩定的稅收制度,因為如果企業所面臨的稅收環境變化不定,企業選擇的納稅方案的優劣程度往往也會隨著稅收制度的變動而變化,甚至會使一個最佳的納稅方案蛻變成為一個最差的納稅方案。1994年稅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國稅收制度朝著法制化、系統化、相對穩定化的方向發展,提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并為市場經濟的國際化提供了較為可行的外部環境,這為企業財務管理者和有關人員進行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不同經濟行為的稅收差別待遇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當代企業稅收籌劃是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選擇能降低企業稅負、獲取最大稅收利益的經濟行為,這要求稅收制度能夠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選擇空間。隨著我國稅收制度日趨完善,為了體現產業政策,充分發揮稅收杠桿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國家在已經頒布的稅收實體法中不同程度上規定了不同經濟行為的稅收差別、稅率差別及優惠政策差別,同時,在稅收程序法中也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做了肯定,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業已形成。
(四)市場經濟國家化為企業進行跨國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
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必然帶來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活動產生的稅收負擔,不僅要受企業所在國的稅收政策影響,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決于經濟活動所在國的稅收政策。不同國家的稅收政策因政治經濟背景不同而不同,這就為企業進行跨國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
(作者單位為遼寧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1] 李麗媛.稅收對企業財務政策的影響分析[J].經濟視角(中旬),2011(12).
[2] 喬娟.企業財務管理中運用稅收籌劃的探討[J].企業導報,2011(15).
[3] 吳英姿.淺談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應用[J].新西部(下半月),2007(09).
[4] 劉曉斐.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研究[D].江蘇科技大學,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