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6 09:53:1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借貸的法律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摘 要 民間借貸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討論的熱門話題。基于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為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的需要,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考察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其缺陷主要表現在監管法律的缺位、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至此,我國民間借貸的應有思路因從適度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運行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 民間借貸 管制 監管
作者簡介:胡承偉,安徽大學法學院2012級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69-02
民間借貸這把“雙刃劍”在利用自身優勢彌補正規金融服務不足的同時,由于監管機制的缺失而威脅到金融秩序與金融安全。其引發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浙江吳英案”、“溫州跑路潮事件”、“包頭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個典型的民間借貸事件,凸顯了民間借貸的復雜性和問題癥結。由此出發,傳統上對于民間借貸持嚴厲壓制的態度顯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在放松規制的前提下,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不失為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問題的一個較優方案。
一、民間借貸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游離于金融體系外,監管方面一直處于空白的狀態。然而這不表示民間借貸就不需要監管。結合民間借貸在現實中暴露的諸多問題,結果或違法,或犯罪,將其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實施一定的法律監管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表現在如下三方面。
(一)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活動處于合法化邊緣,由于監管依據等法律規定的空白,金融監管部門很難進行監管,加上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組織渙散、管理方式落后等問題,金融風險在所難免。“主體、借據、擔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風險交叉出現在民間借貸的交易活動中。同時,民間借貸也在沖擊著金融秩序。借貸雙方自由地約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對國家利率是不利的,實質上擾亂了金融秩序。
(二)穩定社會秩序
建立在債務人信任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喪失信用時,債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債務人攜款潛逃時,債權人更是無所適從。實踐中常見的是,在債務人未提供擔保時,民間合會攜款潛逃的倒會事件會經常發生,給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同時,高利貸行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發生,當貸款人無法從借款人處獲得本金和利息時,貸款人訴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決債務糾紛,糾紛性質迅速發生轉變,矛盾進一步惡化,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更為甚重的是,民間借貸常常成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證金融信息真實性,從而便于國家宏觀調控
民間借貸的隱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導致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能力大為削弱。民間借貸的資金在體外運作,不便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資金運作整體進行全面的把握,從更深層次上來說,難以保證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局部經濟過熱的現象遲遲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的缺陷
民間借貸的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擴大,社會主體已經意識到了民間借貸給社會經濟帶來的雙面影響。試通過完善的監管制度來克服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有助于平衡民間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關系。現階段,我國雖已開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但監管過程中顯露的缺陷卻一直未得到彌補,這值得我們思考。
(一)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創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民間借貸作為社會出現的一種新興事物,之所以被社會爭論的沸沸揚揚的一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眾基于各自的立場從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與非法、如何監管等問題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判斷。對民間借貸作出簡單規定法律規范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最高院司法解釋,其他甚至三部被稱為狹義上的銀行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沒有針對民間借貸活動做出規定。民間借貸立法呼聲愈來愈高漲的趨勢有增無減。民間借貸監管依據空白、監管主體的缺失、監管措施的單一,導致監管實踐依然落后甚至停滯不前。監管當局面對民間借貸的復雜情形,往往會感到無所適從。沒有可供參照的標準,只能采取坐觀其變的態度,任其發展,或者直接取締。實際上,民間借貸監管法律涉及到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種范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間借貸逾越合法邊界而轉向非法時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等問題,都需要法律作出統一而詳細的規定。簡單的規定會產生法律沖突甚或打架的現象,即使是通過法律解釋也很難對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疑問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監管、業務經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遺憾的是,在這些內容中,民間借貸卻因無“法”而得不到金融監管機構全方位的監管。
(二)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并沒有阻礙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為防范金融風險,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則表現為在嚴格管制態度的驅動下,壓制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完全不顧及市場對公平競爭和效益的需求。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之義,于整個金融市場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嚴厲的管制手段影響其自身的發展。“中國金融發展的現狀與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勢頭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管制過嚴,限制了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扭曲了社會融資的結構,增加了銀行信貸的風險。”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的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管制過嚴的后果是嚴重的。其不僅封殺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體系的可能性,阻礙了民間借貸進入金融市場的道路,還使金融市場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滿足。同時由于民間借貸合法性被排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模式呈現過重且多樣責任并存的結構,民間借貸監管的固有嚴管態度在此又得以體現。
三、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
通過對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缺陷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是:結合外國的監管經驗,從適度放松管制和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的運行。
(一)適度放松管制,使民間借貸走向陽光化道路
政府對民間借貸過嚴管制不僅使得民間借貸得不到健康的發展,還可能滋生民間借貸的畸形。過嚴管制在短時間內奏效明顯,但不是長久之計。金融秩序可以通過過嚴管制在一段時間內
得到鞏固,然而從長遠看來,持巨額閑置資金的資金供求者與急需資金的資金需求者在正規金融渠道不能給予他們充足的金融服務時,唯有選擇非正規融資渠道實現對民間資金的使用。久而久之,這將直接導致多年來民間借貸活動并未因過嚴管制而日益減少,相反卻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嚴格管制做法切實應該得到調整。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告訴我們適度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使民間借貸主體能夠與正規金融機構一起參與到競爭,能實現優勢互補,保證社會資金市場價值的最大化。適度的“度”在哪里,該如何把握這個“度”,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臺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臺灣地區對各種民間借貸形式,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1)打擊、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帶黑社會犯罪性質的地下融資;(2)對地下銀行、合會、標會等互較強或規范化的民間借貸組織,則采取了整頓、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規給予合法化,加強監管。如在1999年《民法債編》中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合會的法律地位,對會頭會腳的責任與義務等做出了詳盡的規定。總體上來,臺灣政府放松了對民間借貸管制,即使對大部分被定為非法的、未造成明顯不公的民間融資行為,除非引起較大的社會風波,否則一般不予以打壓或取締。我國可以參照這種做法,對民間借貸的管制采區別對待、分類進行的原則。如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對金融中間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引導和監督,要求這些機構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活動,嚴查超越經營范圍的違法經營活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活動,要嚴厲打擊。當然,降低民間借貸準入金融市場的門檻,使民間借貸進入國家金融體系中,確保民間借貸主體與正規金融機構在競爭機制的推動下實現金融市場資源最優配置,可以滿足各主體的融資需求,促使民間借貸“陽光化”道路暢通無阻。
(二)建立和完善對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使民間借貸走上規范化道路
對民間借貸適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著可任由民間借貸隨意發展。民間借貸自開始至結束的潛在風險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們借用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監管。也就是說,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運作手段的必然選擇。具體措施上,首先,針對監管法律空缺狀況,我們首先得通過立法來彌補。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對象、監管原則等都可通過法律加以規定,保證民間借貸行為“有法可依”。關于監管主體,考慮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進行統一監管,同時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地方實際情況可設立地方監管主體,具體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政策,保證監管效果。關于監管內容,可對民間借貸的范圍、內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細化規定。例如利率的規定可參考美國、香港等地區的做法,設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針對違反不同利率層次限制的借貸主體規定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關于監管對象,要重點關注主要的民間借貸對象,如合會、地下錢莊、典當、小額貸款等,對于其他民間借貸形式僅進行違法性監管。有學者提出我國民間借貸以營利性為標準可劃分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和商事性民間借貸,基于此種劃分,民間借貸監管對象當有所區別。關于監管原則,金融秩序與金融正義原則應當首先被納入到監管法律中,因為只有同時兼顧這兩個原則,民間借貸擾亂金融秩序與保證金融主體融資需求的矛盾才能在這兩個原則的指導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本著金融資源配置正義的原則,才能給予民間借貸在我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利用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國金融資源配置的優化。同時,監管原則還應當包括可控發展原則。可控發展是要使民間借貸在科學的監控之下有序的發展,以保證民間借貸的安全,進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社會的穩定。在可控原則的指導下構建法律體系,監測預警系統,隨時掌握民間借貸的活動信息,以此對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和其他不公正現象進行控制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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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的基本理論問題
民間借貸則是來自于民間借貸體系,獨立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系統之外的,關于民間借貸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經開始了,但仍然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系統的觀點。我國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學者們所認識到的民間借貸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體系不同,主要是通過借貸雙方的口頭協議或簽訂合同的方式來對借款期限和利息進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這種觀點則認為,民間借貸是以公民為主體的,將其他的主體除在外,而且在現實中企業和非法人組織是參與民間借貸最活躍的,顯然這種看法是不足夠的總結民間借貸整體的。另一種則觀點認為,民間借貸則是農村地區的個人、企業和非法人的組織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通過一定形式的合同來約定,貸款金額,還款計劃,利息及其他方面的問題,顯然這種觀點認為民間借貸主要存在于農村,將城市中存在的民間借貸問題排除在民間借貸的系統,所以這種觀點也還是不夠成熟的。
二、民間借貸市場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從法律監管上分析
1.削弱了貨幣政策的實施,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的受到嚴重的影響。大量的正規金融機構以外的民間融資活動,導致資金體外循環,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第一,給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帶來的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在一定范圍內根據我國的利率進行浮動,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則是受市場供求以及借貸雙方的自己決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大多是在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得資金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銀行利率高得多,對于國家全面實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響。第二,影響國家信貸政策的執行。盲目性和隨意性,自發性,隱蔽性是民間借貸的特點,各種政策和法規對其沒有影響,只觀注收益,不注重投資方向和社會效益,資本流動趨向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存在一定的差異,國家宏觀調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響。
2.民間借貸發展無序,對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響。第一,由于民間借貸的出現,使得銀行資金來源不斷減少,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間的競爭,對于銀行吸收存款的競爭難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還高息貸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規金融機構獲取的貸款則是能拖則拖,銀行信貸資產的風險也不斷的增加,對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響。
3.缺乏民間借貸的監管和控制機制,流動性風險是不容易規避的。民間借貸沒有規范性,資本的所有者不能對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管,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現象,這樣就使得借款人的資金到期也歸還不了。
(二)從法律主體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財務壓力,利潤空間受到擠壓。企業或個體戶一般從民間借貸機構獲取的資金有較高的利率,銀行利率明顯高出銀行。這就使得企業獲取了高息負債,進一步加重財政負擔,收益率相對較低的企業就會出現資金使用的不良循環,企業未來的健康發展受影響。
2.不健全的風險補償機制,不能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民間借貸沒有復雜的手續,法律法規來管理和支持完全沒有,盲目性較高,而且也不規范、不穩定,借貸雙方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債務人不償還貸款,債權人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追討損失,同時也沒有完善的保險機制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
(三)從法律糾紛上分析
1.新的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產生。民間借貸手續的不規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條的方式來約定,簡單的進行擔保,貸款期限受人為因素的影響,貸款周期無法合理的確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災害等原因不能及時歸返時,就會導致不穩定因素的產生,甚至會出現刑事案件。
2.高利貸多見。根據調查顯示,如今大多數的民間借貸利率普遍是貸款基準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達7%,這種貸款已經達到國家標準關于高利貸的規定,而不是受司法保護的。當城鄉居民的需要不可預知的生活資金時,而且金融產品的供給不能夠滿足需要,中小企業存在的融資難問題也無法解決,一些公司已經開始采用借新債來償還舊債的方式來維持企業的經營,利率不是企業第一考慮的,只要能解決企業的資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現金流出現狀況債務危機就會產生。
3.借貸“陷阱”層出不窮。有的人在借貸時故意設陷阱讓借貸者受騙,造成了很多糾紛。一是 “文字”游戲。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對B寫一張收據,內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發生爭議時,說這是B欠A5000元錢,而B還款出具的收條,由于B給他的欠條丟了,于是他寫了一張收據 。二是 “數字”游戲。出借人在錢數的前后故意留下一個缺口,之后雙方簽署的借條,然后在金額處添加數字使得貸款額變化。三是“偷梁換柱”。在向別人借錢時,故意離開現場,讓別人寫作欠條,通過否認是自己的筆跡來否認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債。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其所借的貸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債權人追債,在發生爭議時消失了。在2009年馬鞍山市法院系統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時,該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蹤或拒絕出庭,法院只能進行裁定,并將有關的法律文書和公示下發,案件就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序,因為沒有辦法找到債務人,也就無法獲取可供執行的財產,權利人的債務無法補償,已成為法院的疑難案件。
三、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對于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還沒有關于民間借貸市場的完整規范的法律。民間借貸行為沒有的規則,現行法律對違反的處罰不夠,也沒有相關法規進行監管。
另外,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較多的風險,中小企業的經營能力比較低下,盈利能力相對較低,民營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也比較差,因此銀行無法為其注資。所以中小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只有進行民間借貸,這樣中小企業就成為了民間借貸肆萬主要個體。近些年以來,由于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民間借貸的規 模得到了擴張,中小企業如今已經是民間借貸的主要方面。民間借貸具有較高利率,因此民間借貸為了獲取利潤,對于中小企業存在的風險不予考慮,盲目放貸給中小企業進行經營。借款人抓住了貸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將經營風險轉嫁到民間借貸,這就使得貸款人無法收回資金。貸款人資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來實現,金融市場的秩序受到了嚴重的破壞,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較高的貸款利率則是形成民間借貸糾紛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間融資利率通常比正規的金融機構的高,而且利率還在不斷的上升,而當借款人不能還貸時,其所收取的利率就會進一步提高,有時甚至會出現利滾利,和的高利貸同出一轍,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償還成本,甚至還會出現超出借款人可以負擔得起的范圍。一旦借出的資金不能夠收回,資金的供給方無法實現其預期的收益,不能保證資金的安全性,最終會出現一無所獲的結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對公民法律知識的教育
對公民進行教育使他們能夠樹立風險意識,宣傳“物權法”以及“擔保法”的相關的法律知識,當貸款人進行借錢時,為了確保資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給予擔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讓借款人以不動產和其他個人財產進行抵押,擔保或抵押手續一定要完善,在出現賴帳或無法償還其債務的情況時,也可以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一旦雙方的貸款意見達成,就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內容中將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進行明確詳細的陳述。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
缺乏法律和法規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這也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規的發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對民間借貸的融資規模,融資主體,利率及其他方面進行規定,把民間借貸納入到法律法規的范圍之內,進而減少糾紛的發生。另外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政府應該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規范化的管理,使民間借貸關系得到規范,借貸雙方在有關政府部門進行借貸需求登記,并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以確保貸款的透明和公平,通過政府來監督其遵守情況,這樣民間借貸就可以有依賴方雙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監管機構擔保轉變,以確保公民自由借貸的有序地發展。
(三)加強放貸前的審核工作
因為民間借貸的主體是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貸款時要對其信貸條件進行完全徹底的調查,主要是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態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調查。貸款發放后,應定期對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只要是發現企業經營出現異常,及時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或重新選擇的抵押品。
(四)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核力度
民間借貸資金的供應方為了得到更多的實惠,能夠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務,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許多金融機構高得多,這就提高了資金的風險,甚至利率能夠達到高利貸的層面,因此,需要加強增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力度,審查借貸利率是否達到高利貸的水平,與此同時還要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浮動范圍給予明確的限制。
(五)創新金融理財產品,疏通民間資金出口
對我囯的金融投資體系進行完善,根據風險收益偏好不同向公眾投資者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而且,私募股權融資機制要健全,引導社會資金分流到民間資金市場,進而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結構進行轉換。事實上,中國人所進行的家庭儲蓄主要是為了用來養老,保障醫療等,這都屬于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范疇,如果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分流,就不能讓其進行高風險的投資,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適的金融產品,進而滿足低風險的投資需求。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間借貸、借貸糾紛、對策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公民財產的增多,作為一種古老的、長期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的融資手段的民間借貸迅速膨脹,有效地調劑了居民、私營企業和個體商戶之間的資金的周轉問題。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隨意性特征明顯,而且又缺乏有效的機制加以約束管理,所以,近年來關于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不斷增多。
二、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有很多方面。首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普及度較高的法律。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對于違約的行為處罰力度不夠,相關的監管也不完善。
其次,民營企業為代表中小企業的經營中存在風險,由于中小企業生產經營能力相對低下,盈利能力差,資金償還能力差等,所以以銀行為主要代表的金融機構難以對其注入資金。中小企業要想求生存、求發展,只能另辟蹊徑,民間借貸的存在,為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提供了條件。近年來,由于民間融資規模的擴大,民營企業為代表的中小企業儼然已經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由于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為了追求利潤,對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視而不見,盲目對中小企業進行放貸。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理,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出借人的身上,從而使借出的資金無法收回。而出借人對于資金的追償,經常采取“武力”催債的方式,這些嚴重的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也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之一。當前民間融資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并且呈不斷上升的趨勢,而且,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收取的利率更是高,有的甚至是利滾利,與高利貸性質相同,這無疑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有時甚至超出了資金借入方的承受能力。當借出的資金無法收回時,資金的供給方無法實現其預期的利潤,資金的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最終的結果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當前,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對于相關的法律,比如《擔保法》、《物權法》等了解不清,在辦理借貸時不清楚相關的步驟,以及抵押擔保等的手續。很多情況下,辦理借貸時,安全意識缺乏,沒有簽訂正式的履約合同,大多數就一張欠條,諸多關鍵問題諸如利息、期限、擔保等都未做約定。當借貸及時結清時,一張欠條方可,可是,當資金無法及時結清時,糾紛就會出現,由于缺乏可靠的合同等,使舉證非常困難。
三、建議和對策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法規的缺失,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原因。所以,制定和完善全國統一的、完整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通過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方式融資的融資主體、融資規模、融資期限、融資利率等進行適當規定,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律法規規范的范圍之內,使民間借貸行為按規定操作,減少糾紛。其次,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政府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實行規范化管理,在借貸關系中充當公證人的角色,要求借貸雙方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保證民間借貸的透明公正,由政府監督其履約的狀況,使民間借貸由單純的依靠借貸雙方的信用轉變成依靠法律和相關監管部門,以確保民間自由借貸的健康有序進行。
(2)加強放貸前的審核工作。因為中小企業是民間借貸的主體,在對中小企業進行放貸前,對中小企業的資信狀況盡行詳盡的調查,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在放貸之后,應定期對借款者的資信狀況和資金使用狀況進行后續跟蹤,一旦發現企業出現異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要求借款者提前還貸,或者重新選取質量穩定的抵押物。
(3)民間借貸的資金供給者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在為借款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時,往往收取的是比一般金融機構高出許多的利率,這無疑使成本風險增加,有時甚至達到高利貸的水平,所以,要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核力度,對是否是高利貸進行嚴格審查,同時,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給予一定的浮動空間的限制。
(4)加強對公民法律知識的教育。教育他們樹立風險意識,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知識進行宣傳,在出借款項時要求貸款方提供擔保,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來對其進行還款保證,必要時可以讓借款人以存款、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時,也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避免損失。在雙方就貸款達成一致意見時,要訂立規范的合同,就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重要內容,在合同中詳細陳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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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迅猛發展,我國相當數量的中小企業也隨之規模不同程度的擴充。中小企業發展壯大,需要有大量后備資金增援。而中小企業融資根本無法滿足公司上市的基準條件,同樣也無法滿足國家金融機構融資借貸資金的基準條件。在這種情勢下,中小企業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靈活、融資條件相對便利的融資渠道。據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長李子彬在第二屆中國中小企業投融資交易會新聞會上稱,截至2012年底,民間借貸市場的總體規模已超過4萬億元,在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微企業超1300萬戶,其超過1/3的融資來自民間借貸。
二、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解決企業資金鏈資金需求問題、經濟市場上獲取更多的利潤從而市場占有率擴充起到了積極正面效應。但是另一方面,民間借貸高額利率、借貸手續簡單無規范操作、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逐年遞增,直接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甚至導致中小企業高比率的破產清算,擾亂了正常化經濟市場秩序。
1、中小企業作為借方資質條件弱化
民間借貸往往貸方出讓自有資金或者借貸資金于借方,借方向貸方出具收據,經雙方簽字認可所借款項,借貸關系這種諾成、雙務合同即告成立。
在新型民間借貸關系中,作為借方的中小企業需要大量的融通資金實現產業升級換代、規模擴大創新,但是中小企業根本無法達到證券市場的融資需求,也無力滿足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資金嚴格復雜的審批程序。因此,大量的中小企業只得訴求除國家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資本市場中,確實存在大量擁有資金、需求實現融資利潤增速的貸方。他們與借方無實質上依存關系,或者經過中介機構,或者經過熟人介紹,借貸雙方并無嚴格借方資質審查,也無嚴格放貸程序。雙方合作簽署一份往往貸方自制的格式合同(有些甚至口頭約定、打借條的方式),完成對中小企業的放貸。
可見,民間借貸中小企業作為借方,資質條件弱化,只要有“介紹”,形式上配合完成借貸流程,實現資金借貸相對國家正規金融機構“容易”得多。
2、民間借貸高額的貸款利率
按照正常流程,中小企業按照約定的款項使用用途實現目的,于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期效還貸,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解除。但是,造成中小企業無力按照約定貸款利率還本付息,最終“跑路潮”的出現或者借貸雙方融資糾紛出現對簿公堂,其中的主要原因:民間借貸高額的貸款利率。
民間借貸利率是指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個人之間借貸的利息率。其特點就是當資金緊缺時,利率提高,需求疲軟時,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
P2P機構微金所披露全國16個省、直轄市的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情況:據《中國民間利率市場化報告》顯示,2014年9月份,調研地區的民間借貸平均利率達27.14%,持續居高不下。其中,福建省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達28.81%,浙江省和山東省次之,分別為28.58%和28.48%。北京則相對處于較低水平,為22.26%,其余各省從27.89%到24.86%不等,地區間差異明顯。報告顯示,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500億元,平均利率36.2%。農村地區無論是民間借貸利率還是銀行利率都會比城鎮更高,分別為25.7%和7.3%。
據中國經濟網深圳2015年8月9日訊,2015年8月1日至7日中國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指數如表1所示。
而相對同期,2015年9月6日起執行的最新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如表2所示。
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左右。
通過兩相對比,不難得出結論:民間借貸高額利率遠遠超出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國家雖屢次出招改變現狀,但對于巨大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仍然杯水車薪。中小企業在資金鏈斷裂,急需資金卻無力獲取其他資金來源渠道的情況下,只有獲取高額息的民間借貸資金。
3、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顯性遞增趨勢
首先,作為借方的中小企業資質弱化,和貸方之間基于信賴、情面松散簽署融資合同;高額的貸款利率,無疑為后續中小企業按照約定償本付息留下重大隱患。近年來,民間借貸的貸方也逐步嚴格要求中小企業提供適宜的抵押品,但是抵押品的估價認定、價值監管等一系列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妥善處置。
其次,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過程監管無力,甚至很多方面監管“留白”,這也是造成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遞增的原因之一。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往往“暗箱炒作”,高額貸款利率、融資款項用途合法性及其專款到位后使用過程、逾期還貸或者無法償債的情勢下貸方追償的手段等等,完全依賴借貸雙方自我“約束”,任何中間環節的紕漏,都會引起雙方融資糾紛。
據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情況顯示,從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寧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快速增長,案件訴訟標的金額翻倍增長。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寧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案件2252件。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案件數逐年上漲,從2013年審結652件增至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民間借貸糾紛結案標的額也在逐年增加,從2013年的1.79億元增長至2014年的8.07億元,年均增幅為350.84%。
三、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法理依據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無可抑制的增長,僅僅依存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機構活動取締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遠遠不足。立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切實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便于國家實施有效監管。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5年9月1日已經施行。這是最高院時隔24年后,重新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1、民間借貸主體認定
《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2015年8月最高法《新規定》第1條,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因此,可以認定,民間借貸只要主體適格,雙方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主觀意思表示,應該確認民間借貸合法性。
2、民間借貸貸款利率規定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除原有的民商法原則性規定外,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第26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條規定被看作是《新規定》最有亮點的內容,重新定義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范圍。
3、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
根據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第14條,具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法運用排除法明示了當然包括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
四、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建構設想
1、我國民間借貸法制規范存在弊端
結合我國既有的司法法規和最高人民銀行工作指南,最高法2015《新規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明晰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這些無疑對于規范和調整中小企業民間借貸 “向陽”良性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筆者從立法和司法實踐角度方面,仍有以下完善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看法和建構設想。
(1)中小企業之間民間借貸規范探析。商業實踐過程中,中小企業之間拆借屢見不鮮。在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頒布之前,基于央行2006年《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此部門規章在司法實踐中被長期遵守。企業間借貸合同一般都被認定為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而無效。這次司法破冰無疑對于中小企業直接拆借這種民間借貸“有法可依”。
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明確認可以生產經營需要為目的的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其規范意圖顯而易見:中小企業之間民間融資希望破除中小企業短期由于資金困難又急于生產、經營、流通等實體環節的困境。
但是事實上,中小企業短期資金融通往往存在于上下游企業之間、關系企業之間、關聯企業之間。上下游企業之間、關系企業之間借方為了盡快便利獲取融資資金,貸方為了資本市場獲利;聯營企業基于稅收、整體集團利潤考量,會計記賬方式、融資資本是否真正落實到生產經營需要為目的從現實中都無從監管。這對日后融資資本還貸、融資糾紛的產生埋下伏筆。
(2)民間貸款利率的“新紅線”。2015年《新規定》對于民間借貸貸款利率作出了重大調整。《新規定》第26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項廢棄了長期以來“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對約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劃出了“兩線三區”,即《新規定》分別劃定了年利率24%與36%兩條紅線,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區間。其中,24%~36%貸款利率依靠借貸雙方自愿履行,是屬于司法不強制保護的范疇。大部分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率會歸于此檔范疇。
筆者認為,24%~36%民間貸款利率形成的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是屬于相對于法律債務對稱的自然債務。自然債務是依賴借方自愿履行,債務人(借方)如自愿給付,則給付有效,債務人(借方)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要求返還;債務人(借方)有權拒絕給付,債權人(貸方)無法獲得勝訴權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那么毫無疑問,在此融資利率期間范圍的中小企業,貸方債權實現完全取決于借方“意思自治”。這種“自由但不保護”是否會成為日后融資雙方爭議糾紛的“導火線”?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建構設想
筆者認為,我國既有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在很大程度上毋庸置疑的規范和保障了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但是僅僅只是依靠法制規范約制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遠遠達不到預期目的。因此,應該從以下方面完善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
(1)加強中小企業自身規范建設。中小企業是民間借貸中的融資主體,應該著力加強自身規范建設。財務做賬、民間借貸融資項目風險評估與防范、民間借貸融資資金的附屬擔保(擔保人、擔保物)規范、民間借貸貸款利率的考量、民間借貸融資合同簽署及履行等一系列問題都應全盤規劃、嚴格規范,致力于將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風險降到最低點。
(2)加強國家宏觀監管。中小企業自身發展弱勢,很難從證券市場上融資,也很難從國家金融銀行業成功獲取融資資金,更無從談起中小企業續貸、短期快速籌資擴建。正是因為這樣,中小企業才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中。
國家應該從宏觀金融政策上實施“偏袒”中小企業措施,幫助中小企業資金流順暢充足。比如對于資信良好的中小企業可以以自身資信擔保或者象征性擔保、適量擔保;對于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加快審批程序流程,縮短企業貸款融資時間成本,幫助企業盡快資金到位;對于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中,按照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的24%~36%貸款利率的融資擔保,加大監管力度,著力政策解讀、加強市場引導,使其規范化;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項目的市場監管,在融資項目在建過程中提供相關部門合力幫助等等。
一、熟知節目內涵的能力論文下載
主持人要對廣播法制節目的基本功能有明確認識,以免出現節目定位模糊、社會效應一般、觀眾反應平淡等問題。一是上情下達。廣播是黨和政府的喉舌,法制節目也不例外;二是下情上達。為地方政府制定決策和發展戰略提供幫助;三是普法宣傳。廣播法制節目具有較強的即時性和互動性,在普法活動中優勢明顯。要實現這些功能,在節目策劃上應考慮兩個問題:一是受眾。欄目設置要面向民眾,他們的法律需求集中在民事方面,如婚姻繼承、勞動糾紛、交通事故、鄰里糾紛。這些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內容,是廣播法制節目關注的重點。二是突出重點。聽眾有地域差異性,不同地區的聽眾對法制節目的需求不同。常熟市經濟社會發展位居全國百強縣前十位,民營經濟發展較快,民眾對公司企業方面的法律知識有強烈的需求。節目中經常講解公司法、合伙法、商標法等法律知識,針對性更強,效果更好。
二、了解自身定位的能力
準確把握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受眾對其角色的期待,主持人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如前所述,法制節目有三個基本功能:上情下達、下情上達、普法宣傳。對于前兩個功能,主持人扮演的角色是“傳聲筒”,即把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時、準確傳達給民眾。主持人不能隨意解讀,不宜在解讀時添加無關信息。為了增強準確性、說服力,可以邀請黨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專業人士來進行解讀。對于第三個功能,主持人扮演的角色是“播種機”,即通過法律知識的宣講、對熱點案件的剖析,探討事件發生的社會與個人原因,思考解決此類問題的辦法,給民眾以法制的教育、啟迪與警示作用,讓法治的“種子”在民眾的心里扎根、發芽、生長。主持人對社會上的熱點法律問題要敢于面對、正確引導。民間借貸屬于熱點、敏感問題。常熟一度民間借貸糾紛較多,民眾關注:民間借貸有什么風險,民間借貸的利息如何計算,民間借貸案件如何到法院訴訟,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的裁判標準是什么。法制節目應及時回應。常熟電臺《法制紅綠燈》欄目組織律師、法官等對民間借貸的法律問題進行專題探討,讓民眾了解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問題,受到好評。
廣播法制節目主持人多是“半路出家”,法學科班出身的主持人較少。盡管法制節目不要求主持人具備高深的法律知識,但主持人要有基本的法律素養,否則夸夸其談,卻犯了法律常識錯誤,未免貽笑大方。主持人要處理好法律知識“博”與“精”的關系,最好每一門類法律知識都有所涉及,但不強求精通。在主持節目過程中,碰到聽眾的疑難問題可以交給具有專長的嘉賓解答。
三、與聽眾交流的能力
廣播法制節目有熱線電話等互動環節,如常熟電臺《法制紅綠燈》節目半小時的律師在線。主持節目時,主持人要做好三點:一是對敏感話題的把握。有的聽眾打電話進來并非碰到法律糾紛,而可能是個人對社會、對他人有怨言,想把廣播作為發泄個人情緒的渠道,可能會涉及本地的熱點、敏感事件。如果主持人武斷掐斷電話,或沉默不語,或同聽眾一起聲討,皆非明智選擇。較好的做法是,主持人合情、合理、合法地撫慰、引導聽眾。二是對非法律問題的把握。由于聽眾素質的差別,有的聽眾沒認識到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的局限性,誤認為法制節目無所不能,打電話來大談道德、感情、生活等非法律問題。主持人要委婉地告訴聽眾,這些非法律問題不是本節目的探討范圍,切忌態度粗暴、言語傷人。三是對法律問題的把握。一些聽眾打電話時邏輯混亂、語言啰嗦,卻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部分。主持人要恰如其分地打斷聽眾的講話,并從聽眾的話語中提煉出問題的核心內容,請嘉賓解答。